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江苏省卫生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江苏省卫生厅药品集中招标

采购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4.10.21

•【字号】苏卫规财[2004]97号

•【施行日期】2004.10.21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江苏省卫生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

导小组》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4〕97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厅直属医疗机构、在宁部属单位:

按照卫生部等六个部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为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江苏省卫生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

郭兴华(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

唐维新(副厅长、厅纪检组长)

吴坤平(副厅长、省中医药局局长)

成员:

沈婉兰(厅规财处处长)

郑必先(厅医政处处长)

王天友(厅监察室主任)

丁冠明(中医药局副局长)

支抗生(厅规财处调研员)

朱岷(中医综合业务处副处长)

二、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任:沈婉兰

副主任:支抗生朱岷

成员:廉升昇张金宏陈燕

三、主要工作职责

1、指导、协调全省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2、检查、督促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执行国家卫生部等六个部委有关文件,规范药品招标采购工作;

3、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制定省级有关规范文件,汇总各市药品招标有关信息;

4、协调省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完整版)江苏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实施方案20140304(正式印刷用)

2014年江苏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 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43号)以及原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明确当事人行为规范,完善采购制度,实现医用耗材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促进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深入开展,使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二、基本原则 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集中采购新机制。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科学诚信原则,保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

业平等参与,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 三、实施范围 (一)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三级医疗机构)。 (二)列入本次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种,不再列入各省辖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未列入本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种,各省辖市可列入本市集中采购目录(不含植入、置入类)。 (三)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四、采购模式 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6418977275.html,)开展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五、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六、适用范围 参与我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各方当事人,包括: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和药品(耗材)采购监管服务机构等。 —1 —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导读:规章制度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篇一:大丰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印发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2010年12月26日开始,在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江苏省增补药物目录;实行省级网上公开招标

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确保每个建制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补偿机制等。 二、主要任务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完善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按照省编办、财政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综合考虑功能定位、职责任务、辖区服务人口和实际服务覆盖范围等因素,通过合理整合卫生资源,科学核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编制,使人员、设备、房屋等全面达到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中心卫生院逐步达到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标准。科学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建立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照省定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规定的药品,由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实行网上统一招标采购,根据盐城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领导小组确定的“一品两规”,各医疗卫生单位申报采购计划,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网上采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 发布时间:2009-06-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以下称《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 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要求全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说明。 一、关于坚持政府主导 坚持政府主导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是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需要,是安全有效使用医疗卫生公共资金的保证。

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坚持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健全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并给予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二是政府建立非营利性采购交易平台。各地应当建立政府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并确保政府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是坚持政府主导的核心标志。这个平台不仅要承担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在内的各种药品的采购工作,也要承担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还要承担省级管理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工作。采购交易平台要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完善、数据齐全、监管严密。目前采购交易仍收取一定费用的,应当向政府提供经费支持、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免费采购交易的方式转变。三是政府要对采购交易全过程加强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及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辖区内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规范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在医药购销活动中的行为,保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二、关于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 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所形成的价格,是医药企业向省(区、市)内所有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医疗机构的供应价格。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有利于集中省内专家的集体智慧,选购优质药品,保证用药安全;有利于节约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有利于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降低采购价格。 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要合理划分省、市(地)、县管理事权。省级负责集中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市(地)、县级负责本级集中采购的监管。 三、关于实行网上集中采购 网上集中采购,就是要求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要通过网上运行来实现。要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使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通过互联网开展采购和销售,为政府监督和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各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的购销活动必须在采购平台上“阳光操作”,使药品采购切实做到招标公开、价格公开、采购公开和使用公开。 四、关于建立科学的药品采购评价办法 要合理划分药品类别。划分过粗,可能使部分疗效确切、质量较好的药品难以中标;划分过细,则可能影响药品有效竞争,不易降低药品采购价格。要注意兼顾药品质量、企业标准、生产工艺、科技水平等方面因素,加大质量分权重。保证中标药品质优价廉,促进优质企业发展。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江苏省卫生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江苏省卫生厅药品集中招标 采购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4.10.21 •【字号】苏卫规财[2004]97号 •【施行日期】2004.10.21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江苏省卫生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 导小组》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4〕97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厅直属医疗机构、在宁部属单位: 按照卫生部等六个部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为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江苏省卫生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 郭兴华(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 唐维新(副厅长、厅纪检组长) 吴坤平(副厅长、省中医药局局长) 成员:

沈婉兰(厅规财处处长) 郑必先(厅医政处处长) 王天友(厅监察室主任) 丁冠明(中医药局副局长) 支抗生(厅规财处调研员) 朱岷(中医综合业务处副处长) 二、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任:沈婉兰 副主任:支抗生朱岷 成员:廉升昇张金宏陈燕 三、主要工作职责 1、指导、协调全省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2、检查、督促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执行国家卫生部等六个部委有关文件,规范药品招标采购工作; 3、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制定省级有关规范文件,汇总各市药品招标有关信息; 4、协调省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药品集中采购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纠办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纠风办、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 现将《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级为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

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职责。 第六条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 第八条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江苏省卫生厅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申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有关要求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申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有关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3.01.24 •【字号】苏卫行办[2003]1号 •【施行日期】2003.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申纠正医药购 销中不正之风有关要求的通知 (苏卫行办〔2003〕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有关单位: 近期我厅多次接到关于医院、医务人员收受药商各种形式药品回扣的反映。回扣形式五花八门,诸如赞助费、礼品费、活动费、大小宴请和给予报销各种单据等等;回扣金额,有一次上万元的活动赞助费,也有仅几元钱的单据报销费。 作为商业贿赂手段的药品回扣,对医药工作人员诱惑力大,腐蚀性强,在相当多的医疗单位仍在蔓延,其结果是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违背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为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教育和引导广大医药卫生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风尚,我厅特重申: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高度警惕药品回扣的蔓延,切实重视对这一问题的治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看好自家的门,管好自家的人”,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坚决遏制住药品购销中的这股不正之风。 --要加强教育,切实提高全省医务人员严格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自觉性。要

结合实际,通过《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执业医师法》、《江苏省医疗机构服务规范》和整治药品回扣的有关文件规定的再学习再教育,并运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促进医务人员自觉遵守法规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以爱岗敬业的实际行动,为人民健康服务,树卫生行业新风。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收受药品回扣。经查实收受药品回扣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10款规定,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抵制以商业贿赂手段促销药品的行为。查实违规促销的单位,要立即停止对该公司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并商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严肃查处。 --在深化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健全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积极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不断探索新途径,努力从治本上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蔓延和侵蚀,确保医院用药安全有效,确保人民群众得到费用比较低廉的优质的医疗服务。 江苏省卫生厅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国家计委价格司等五部委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国家计委价格司等五部委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9.27 •【文号】卫规财规发〔2000〕151号 •【施行日期】2000.09.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政府采购 正文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国家计委价格司、 国家经贸委医药司、国家药品监管局市场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二000年九月二十七日卫规财规发〔2000〕 151号) 辽宁省、河南省、海南省及厦门市卫生厅(局)、物价局、经贸委、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现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计划》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照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努力把试点工作做好。 附件: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计划 附件: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计划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监局和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

出:五部门将在河南省、海南省、厦门市和辽宁省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通过试点,对药品集中采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中标药品陪送等工作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探索,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管理规章。为切实做好这一工作,制定试点工作计划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目的 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通过试点,认真探索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各环节的法律责任,完善集中招标采购的管理规章制度,规范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提供经验,进而推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全面开展。 二、试点工作的实施 1、试点工作以地方管理为主,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各试点地区在原有工作基础上,根据五部门《通知》要求,对各自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案进行调整,使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2、各试点地区可以在符合《通知》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集中招标采购模式,不强求统一。 3、国务院六部门及时总结各试点地区经验,结合全国面上的试点情况,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组织经验交流,推动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全面开展。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1、成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王陇德卫生部副部长 副组长:陈啸宏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司长 成员:于德志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副司长 李镭国家计委价格司副司长 许修雷国家经贸委医药司副司长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主要职责》的通知-苏卫药政[2011]1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主要职责》 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主要职责》的通知 (苏卫药政〔2011〕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5号),我厅成立了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简称药政处)。为明确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现将药政处主要职责印发给你们。 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市卫生局和厅直有关单位将负责药政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处(科)室负责人联系方式按附表要求填写,并于2011年1月25日前上报我厅药政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联系人:陈菁钰 联系电话(传真):************ 邮箱:**************** 附件: 1、省卫生厅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主要职责 2、药政工作负责人联系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 省卫生厅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我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措施、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提出我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省增补药物目录建议;拟订我省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的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的业务流程、工作规范、技术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的日常监管; (四)拟订我省监督和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医疗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 (五)负责国家基本药物使用规范、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的培训和组织实施;拟订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省基本药物遴选、采购、配送和使用专家库的组织和管理; (七)统一管理全省药品、耗材、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工作; (八)组织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督查; (九)开展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研究;组织基本药物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与信息化建设;承担基本药物制度推广宣传教育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一)承担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承担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2: 药政工作负责人联系表 市(单位) 姓名 职务 处室 办公室电话 传真号码 移动电话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 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规范我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集中采购行为,现将《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为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的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集中采购工作的当事各方,贯穿于网上采购的全过程。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08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08]3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办规财[2007]20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08]5号)、《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卫规财[2008]206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药房托管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

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2014年7月22日) 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对于促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成功,规范药品流通领域秩序,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快推动公立医院改革,现就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当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借鉴国际药品采购通行做法,充分吸收基本药物采购经验,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落实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制度。增强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加强对药品采购全过程的综合监管。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 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优胜劣汰。 二、实行药品分类采购 (一)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占比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发挥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1. 落实带量采购,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个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医院用药需求,合理编制集中采购药品清单。根据药品定价分类和质量要求确定每个竞价分组的药品采购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2. 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通知编制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两份标书。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兼顾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市场信誉,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要将通过2010新修订药品GMP认证,仿制药达到国际水平,标准化的剂型、规格、包装作为重要重要指标。只有经济技术标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评审。在商务标评审中,同一竞价分组按报价由低到高选择中标企业和候选中标企业,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如果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低于省级中标价格。则全省医院要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采购,要及时总结地方经验做法,充实和完善药品采购政策。 (二)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价格谈判机制。谈判结果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布,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 (三)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具体标准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和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由医院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成交。(四)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统一定价;民族自治区域内配备使用相关民族药,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招标定点生产。 (五)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坚持公开透明,网上交易,采取

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加强对药品网上采购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建立以政府为主导,集中监管、公开采购、阳光操作的,对药品采购全过程跟踪、综合评估的新模式,根据《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各地市参与药品网上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自公布试行之日起试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药品网上采购监督与管理工作,各地监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在宁省直属医疗机构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负责对全省各市监管机构的联络和信息收集工作,并对各级监管机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操作培训。

第五条各级监管机构运用药品网上采购监管系统,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监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各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开展工作,定期向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情况,并对所涉及的监管数据严格保密. 第三章实施细则 第七条监管系统权限管理 1、各地监管机构根据自身工作人员权限分配情况,向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批准后开设监管帐号并设置相应操作权限。 2、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查询帐号由省卫生厅办公室统一发放. 3、监管工作人员,应定期修改帐号密码,保障监管安全。 第八条药品采购目录监督管理 1、监管人员负责及时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确保网上采购目录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目录的一致性。按照有关规定对集中采购执行情况(招标、竞价)、医保药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 2015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苏卫医[2011]6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7.04 【实施日期】2011.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苏卫医〔2011〕63号) 各市卫生局,省血液中心: 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在我省采供血机构的建设、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在“十二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我省采供血机构的健康发展,适应群众用血需要,切实保障用血安全,我厅制订了《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新技术的应用,临床用血需求不断上升,对血液品种和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建立健全我省采供血服务体系,加强采供血机构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用血需要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江苏省献血条例》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采供血机构的公益性质。各级政府将采供血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核拨,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为立足点,努力提高血站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合理设置采供血机构。采供血机构必须统一规划设置,统一监管。综合当地区域人口、经济、交通状况和群众需求,从有利于血液资源合理配置利用、保证血液质量和安全出发,合理设置采供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1.05.17 •【字号】苏卫办医[2011]96号 •【施行日期】2011.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 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9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卫医政发﹝2010﹞111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6号)要求,我厅决定自2011年至2013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现将《2011年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请各市卫生局将制定的本市工作方案和工作情况及时报我厅医政处。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2011年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6号)和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

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遏制细菌耐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2011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和我厅《关于印发在全省卫生系统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窗口服务单位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医〔2011〕23号),结合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现状,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和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要求,以促进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为目标,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作为“医疗质量万里行”和“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重要内容,坚持标本兼治,以强意识、建机制、制度化、严考核为重点抓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集中时间精力,统一组织实施,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以上医院组织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规范临床抗菌药物应用行为,努力提升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我省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存在的突出问题,抓住采购、使用、监测、考核奖惩等关键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和控制措施。 二是坚持立足长远、标本兼治。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为契机,积极探索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和运行机制改革,逐步扭转“以药补医”机制,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加强医务人员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教育与培训,增强自觉性和规范性。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加强临床科学应用抗菌药物的指导,针对不同专科、不同疾病的特点,与临床路径管理相结合,制定符合临床实际、科学合理的诊疗方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 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九年九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根据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网上采购 (一)成立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卫生厅、纠风办、经贸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协调、处理及决定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在省卫生厅成立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配备若干名工作人员,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成立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承担药品集中采购具体事务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该中心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配备若干名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管理。 (四)建立全省统一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平台应具备评审、交易、配送、监管、结算功能,并做到平台安全可靠、功能完善、数据齐全、监管严密。由省卫生厅会同省数字办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五)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其他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余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六)药品集中采购,要做到全过程通过网上实现。各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的购销活动必须在采购平台上“阳光操作”,切实做到招标公开、价格公开、采购公开和使用公开。 (七)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半(18个月)一次。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应做好集中采购周期的衔接工作,以保证医疗机构的正常用药。 二、完善采购目录,规范采购行为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工作组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工作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0.03.29 •【字号】苏卫办医[2010]37号 •【施行日期】2010.03.2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 小组和专家工作组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0〕37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加大我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力度,加强对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6号)和卫生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江苏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江苏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专家工作组”(以下简称“专家工作组”)(具体名单见附件1、2)。领导小组和专家工作组主要负责组织全省试点医院开展试点工作,对各试点医院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对21所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和江苏省肿瘤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南京市口腔医院等5所三级甲等专科医院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并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相关研究工作,定期向卫生部医政司报告全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等相关信息。 附件:

1、江苏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江苏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专家工作组名单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1: 江苏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黄祖瑚江苏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组长: 李少冬江苏省卫生厅医政处(医疗服务监管处)处长 王宝玺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院长 王虹江苏省人民医院院长 丁义涛南京市鼓楼医院院长 成员: 葛建一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院长 鲁翔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院长 潘淮宁南京市第一医院院长 刘东明江苏大学附属医院院长 朱夫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 王林江苏省口腔医院院长 方如平南京市儿童医院院长 张颖冬南京脑科医院院长 胡勤刚南京市口腔医院院长 张金宏江苏省卫生厅医政处(医疗服务监管处)副处长 秘书: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规财发〔XXXX〕64号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规财发〔201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1年11月,国务院6部门印发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10年来,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我们对《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财政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七日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第四条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药品的采购规范性文件另行制定。 第五条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做好药品的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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