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的旅行社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的旅行社条例全文

旅行社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旅行社经营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五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

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三十条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

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第四十条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

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第四十三条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第四十五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

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和《实施细则》问答 1. 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关于旅行社管理发布了几次行政法规?发布时间和名称? 答:三次。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2009年2月20日发布了《旅行社条例》。 2.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什么时间公布?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发布,5月1日施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3日发布,5月3日施行。 3. 《旅行社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4.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如何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答: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相关部门投诉。执法主体增多,体现出社会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同时也增加了游客投诉主体的选择性,突出了执法人性化特点。 5. 《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行业组织有什么要求? 答: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6. 入境旅游业务的含义? 答: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港、澳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7. 出境旅游业务的含义?

答: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8. 新办旅行社是否可以直接申办出境业务? 答:不可以。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9. 旅行社是否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答:不分。根据《旅行社条例》不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统称为旅行社。《旅行社条例》分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经营国内和接待入境业务的旅行社两类,重在业务经营上划分而在形式上统称为旅行社。 10.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是否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 答:可以。随着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其已经具备了接待入境旅游的能力。为此,《旅行社条例》统一了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就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 11.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应具备的条件? 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12.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哪些文件? 答:设立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企业章程;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的证明;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答: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14.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什么活动?

旅行社条例(2020年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20.11.2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施行日期】2020.11.29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 正文 旅行社条例 (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

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023年最新的旅行社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的旅行社条例全文 旅行社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 (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

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08-20 10:17:11.0【文章字体:大中小】 (1996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5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三条所称旅行社应当包括依据《条例》设立的,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 第三条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经营旅游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下以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第五条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 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二) 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三)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服务; (四)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五) 经批准,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出境及签证手续;

2023修正版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1. 引言 旅行社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商业机构,其经营行为需要受到法 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管。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旨在保护旅游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将 对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主要包括旅行社的注册管理、经 营范围和责任、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方面。 2. 旅行社的注册管理 2.1 旅行社的注册要求 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在注册成立前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提供与旅行社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 - 按规定缴纳注册资金,确保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2 旅行社的注册程序 旅行社注册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经营计划、资金证明等。 2. 审核评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以确保申请人符合注册要求。 3. 发放许可证:审核通过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颁发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在公示渠道公布注册信息。 4. 年检续期:旅行社需按规定定期进行年检,以确保持续符合注册要求。 3. 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和责任 3.1 经营范围 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旅游组织和安排; - 旅游接待和服务; - 旅游咨询和顾问; - 旅游产品开发和销售。 3.2 经营责任 旅行社作为旅游产品的提供者和服务商,有以下经营责任:

- 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产品信息; - 提供安全、舒适的旅游服务环境; - 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履行旅游合同中的约定。 4. 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4.1 旅游合同的签订 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作关系通过旅游合同来确立。旅游合同应包括以下要素: -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 旅游产品的内容和价格; - 服务标准和责任约定; - 异常情况下的应对和退款规定。 4.2 旅游合同的履行 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 保证旅游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 提供完整、准确的服务信息; - 全面执行合同约定;

2023修正版管理制度最新旅行社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最新旅行社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最新旅行社管理条例 最后更新日期:年月日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旅行社的管理制度,以确保旅行社的正常运营 和顾客的权益保护。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注册的旅行社及其相关人员,包括经营者、管理人员和员工。 2. 注册与经营 2.1 旅行社的注册和经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旅行社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注册时需要提供真实 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2.2 旅行社应保持经营场所的正常秩序,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和服务态度,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行为。 2.3 旅行社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保旅行产品能够提供 安全可靠的服务。若出现安全问题,旅行社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2.4 旅行社应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福利待遇和工 作条件,不得违法用工、欺压员工等。

3. 旅行产品和服务 3.1 旅行社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旅行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 行程安排、费用等。不得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3.2 旅行产品的价格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有任何附加费用或虚 增费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额外费用,需提前告知顾客,并经 过其书面同意。 3.3 旅行社应确保旅行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提供危险行程 或虐待动物等有悖道德的行为。 3.4 旅行社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及时处理顾客的投诉和纠纷,并承担应得的责任。 4. 顾客权益保护 4.1 旅行社应为顾客购买旅行险,以保障顾客在旅行过程中的 安全和权益。并应为顾客提供保险理赔的协助和支持。 4.2 顾客在购买旅行产品前,旅行社应提供详细的合同和条款,确保顾客全面了解旅行产品的相关信息。 4.3 旅行社不得强制顾客购买不需要的或不相关的附加产品或 服务。 4.4 旅行社应提供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和渠道,并积极对待顾 客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 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有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务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最新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全文

If you are proud, you should have extra steps in everything you do.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 最新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条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旅行社和承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投保 第四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三)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管理。 第六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并与旅行社经营风险相匹配。 第七条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书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 第八条旅行社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 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旅行社投保其他商业保险。 第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旅行社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旅行社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同时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023年旅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旅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店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提升旅客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根据《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旅店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履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协同作战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旅店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高星级酒店、经济型酒店、家庭旅馆等。 第二章安全设施与管理 第四条旅店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状态。消防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旅店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定并贯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旅店业应当配备合格的安全员,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旅店业应当设置安全监控系统,监控重要区域和关键部位,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并且保存监控录像至少三个月。 第八条旅店业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设备,如防火门、防盗门、防窃听设备等,确保客房的安全。 第三章客房管理

第九条旅店业应当为每个客房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有效性。 第十条旅店业应当配备合格的服务人员,负责客房的打扫和整理工作,并保证客房的清洁和卫生。 第十一条旅店业应当定期对客房隐患进行排查,如存在漏水、漏电、异味等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修复。 第十二条旅店业应当建立客房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客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安全隐患不存在。 第四章旅客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旅店业应当建立健全旅客登记制度,要求旅客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公安机关共享旅客信息。 第十四条旅店业应当加强对旅客的安全宣传,向旅客普及安全知识,提醒旅客防范盗窃、火灾等各类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旅店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巡逻制度,加强对旅客活动区域的巡逻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旅店业应当建立安全投诉系统,接受旅客的安全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十七条旅店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应急职责和工作流程,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023年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知识归纳

2023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八章知识归纳·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行细则》《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措施》(旅办发〔2023〕170号)有关旅行社(包括分支机构)设置与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原则旳规定; ·掌握旅行社旳经营规范、旅行社权利和义务等法律制度及其有关法律责任旳规定。 1.旅行社有关立法

2.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接待等活动,提供有关旅游服务,开展出入境,境内或边境等业务旳企业法人 3.旅行社提供旳有关旅游服务:食住行+导游观光征询 4.旅行社旳经营范围:出入境,境内或边境+其他(征询、设计等)(1)边境旅游 (2)境内旅游:在我国除了港澳台之外旳地区旳旅游 (3)出境:在内地旳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前去其他国家地区(4)入境:港澳来内地,台湾来大陆;在中国长期居住旳外国人、无国籍、港澳台在境内旳旅游 5.旅行社旳经营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6.旅行社旳设置条件

设置条件 旅行社人物、地点、设备、资金、其他 分社地点、设备、名称(设置社+分社所在地+“分社”/“分企业”)服务网点设置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不得误导消费者 人物:经管人员+导游。导游不得低于20%且不少于3名。 设备:2部以上固定;复印计算机 资本:境内或入境旳,30W 7.设置登记与许可 ·旅行社 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 ·分社

(营业执照、经理旳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增存质量保证金旳证明文献) ·服务网点(营业执照、经理旳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注意: (1)申请出境旅游业务旳规定:经营满两年且无侵害权益旳承诺书;变更经营范围后旳营业执照 (2)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10天之内去立案 (3)分社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设置社,不得设置服务网点 (4)服务网点旳经营范围:招徕、征询 8.外商投资旅行社 -中外合资:股权式,税后分派,董事会负责制,有限责任 -中外合作:契约式。(国内目前没有) -外资独资:有限责任 (1)设置:国民待遇。申请许可(30天)

2023年旅游法实施细则

2023年旅游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旅游活动,是指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以观光、度假、探亲、考察、商务等目的,由旅行社、旅游者个人或单位组织、自主参与的活动。 第三条旅游服务业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税名。 第四条旅游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旅游服务。 第五条旅游服务业经营者须要按时简历供应果物信息数据库,并上马健全查询、更新、审核系统。 第六条旅游服务设施及旅游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效的质量证明。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诉求处理机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提高员工服务意识和素质,建立员工奖惩制度。 第九条旅游者应当依法自觉维护旅游秩序,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明旅游。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旅游服务业经营者做好工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二章旅行社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近三年以上的旅行社经营资历或者由其他旅游服务业经营者分支的旅行社。 (二)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三)为旅游者提供合理的产品价格和具体行程安排。 (四)有灵活的服务方式,确保旅游者的权益。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自己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旅行社资质证书等。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使用合法合规的销售渠道,不得通过虚假、夸大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旅游者。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合理安排行程,提供相关服务信息,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者发生意外或遭受损失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旅游者的投诉,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通过媒体公示投诉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旅行社条例(2021年修正版)全文

旅行社条例(2021年修正版)全文 (20xx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0号发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xx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 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 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 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 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 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 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

2023年旅游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2023年旅游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旅游公司车辆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旅游用车平安管理工作,规范旅游用车市场秩序,防止重大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用车是指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其他同类性质的旅游经营者(以下统称旅游经营者),为招徕、接待的旅游团队巡游观光支配乘坐交通服务所运用的客运汽车,含旅行社运用自有的客运汽车和旅行社租用的客运汽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为招徕、接待的旅游团队巡游观光支配乘坐交通服务用车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旅游用车平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规定。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旅游用车平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用车平安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辖区内旅游经营者贯彻执行旅游平安

的有关规定; (二)对旅游经营者的交通平安管理制度和接待旅游团队租(包)车渠道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对交通平安管理人员、旅游汽车驾驶员、导游人员的宣扬、教化和学习; (四)受理旅游者对旅游平安管理的投诉,并妥当处理; (五)协调处理旅游平安事故。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旅游交通平安管理工作: (一)必需建立平安生产责任制,明确本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企业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本企业平安生产干脆责任人,将旅游用车平安纳入本企业平安生产重要议事日程,做好本企业旅游交通平安工作。 (二)依据本企业的实际状况设置旅游用车平安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旅游用车平安管理人员,落实详细工作。 (三)根据“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旅游用车平安管理制度,并仔细执行。 (四)依据国家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本企业自有机动车辆的平安管理工作,落实修理保养制度,定期检验,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齐。 (五)定期组织汽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平安学习,职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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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最新《旅行社条例实施细那么》全文下面是为大家的关于xx年最新《旅行社条例实施细那么》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前来阅读,仅。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效劳,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效劳; (二)安排住宿效劳; (三)安排餐饮效劳;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效劳; (五)导游、领队效劳;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效劳。 旅行社还可以承受委托,提供以下旅游效劳: (一)承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承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承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效劳。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效劳,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guo旅游,赴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视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那么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鼓励旅行社实行效劳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开展。 第六条《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以下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 ; (二) 机、复印机;

2023年旅行社管理制度

2023年旅行社管理制度 2023年旅行社管理制度1 一、总则 1.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2.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 3.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规章制度、职责 1.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旅行社责任险等法定保险投保义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 2.旅行社应当为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办理旅游人身意外保险。 3.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是,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杜绝违章行驶。

4.开展登山、拓展、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半投保相关特殊保险。 5.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6.接受当地旅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7.积极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务,严格按照事故办事处理。 8.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员要对旅游项目的安全状况给予充分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9.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部门责任人妥善处理。 10.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11.检查考核中,必须认真对待存在的安全隐患,严肃处理安全事故责任人,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没有查清不放,事故责任人没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明确落实不放过。绝不允许任何姑息迁就。 12.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落实到岗,具体要求明确到人。 13.实行重大伤亡事故和巨额财产损失追究制度。 14.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四、奖惩 15.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16.见义勇为,救助旅游者或保护旅游者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办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为旅行社供给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行业务和入境旅行业务的,应当向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行政办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 区的市级旅行行政办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 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行行政办理部门应当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布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行者合 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惩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行 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最新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all happiness lies in the contemplation of truth.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 最新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领队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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