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选择与更换程序

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选择与更换程序

杨长汉1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选择的基本程序

8.9.2 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更换

(1)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的依据

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更换有关运作当事人是受托人的重要职责,受托人对有关运作当事人进行更换的依据包括:有关当事人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有关当事人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有关当事人行为损害了受益人利益;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业务管理资格;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符合受益人利益;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符合受益人利益。

(2)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的程序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在收到有关当事人的定期业务报告和临时报告后,应从合法合规、合同、受益人利益、业绩、业务资格、当事人存续等多个方面来考察有关运作当事人的运作情况。对于不合格的运作当事人予以更换。同时,受托人应在原有运作当事人职责终止30日内确定新的运作当事人,办理业务移交手续,对

1文章出处:《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杨长汉著

杨长汉,笔名杨老金。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原运作当事人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委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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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 杨长汉 著

杨长汉,笔名杨老金。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 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号令)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九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 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十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选择、评估、监督、更换企业年金托管人

选择、评估、监督、更换企业年金托管人 杨长汉1 杨长汉,笔名杨老金。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实用文档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人是接受受托人委托,并根据托管合同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提供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等服务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采取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管理,可以有效控制风险保障基金安全,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资金流和信息流的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一、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规定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基金资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上述七项条件外,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还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金融监管部门等机构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实用文档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布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七)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托管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八)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九)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十)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 (十一)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金融监管机构及有关合同也可能对托管人的职责做出补充和细化规定,这些也应成为托管人应履行的职责。2 三、对商业银行成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的特殊规定 (一)商业银行可以成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 2孙建勇.《企业年金管理指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第104-120页。实用文档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3号 现公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发布日期:2011-09-30 作者:陈平凡律师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保障集团公司员工企业年金权益,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工作。实施企业年金的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本办法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具有如下含义: 1.“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企业年金方案”指由用人单位发起,职工参与,经过用人单位和职工的集体协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3.“企业年金计划”指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4.“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就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比例及年限与职工一方进行约定,并在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其中,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企业年金权益归属的规则应符合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中的规定。 第三十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在职死亡的员工可领取企业年金待遇。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严格按照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年金待遇支付业务。 第九章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以及本单位经营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经与职工协商后变更或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其中,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须经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对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进行变更或终止。 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在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对企业年金变更与终止的条件、规则及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 -10 -第十章监督与检查

企业年金四个账户概念介绍——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 企业年金受托人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 (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六)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账户管理人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是指受受托人委托,并根据受托人提供的计划规划规则为企业和职工建立账户、记录缴费与投资运营收益、计算待遇支付和提供信息查询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内部]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内部]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内部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选择。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

企业年金办理流程

企业年金办理流程 企业年金办理流程 1. 简介 2. 办理流程 以下是企业年金办理的一般流程: 第一步:准备材料 准备办理企业年金所需的材料: 企业年金计划书和相关附件 员工名单和工资数据 缴费协议和经办人授权书 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第二步:填写申请表 根据企业年金计划书中的要求,填写企业年金申请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员工信息、缴费比例和投资方案等。 第三步:提交申请 将填好的企业年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通过邮寄、快递或直接提交给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第四步:审核和批准 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能会 要求补充提供一些额外材料。审核通过后,会向企业发放企业年金 办理的批准文件。 第五步:签署合同 在获得批准文件后,企业需与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签署企业年金 计划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步:开立账户 根据合同约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会为企业开立企业年金账户,以便进行资金缴纳和管理。 第七步:员工缴费 企业年金计划生效后,企业需按照约定的缴费比例和频率,为 员工缴纳年金。 第八步:资金投资 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会将缴纳的企业年金资金进行投资,以增加 资金的收益,并为员工提供更多的养老金待遇。 第九步:申领养老金

员工在退休后,可根据企业年金计划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申领养老金。 第十步:年金管理 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会负责管理和发放员工申领的养老金,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发放。 3. 注意事项 在办理企业年金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准备材料时,要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申请表填写时,要仔细核对填写的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提交申请后,要及时跟进审核进度,并配合提供额外的材料。 在签署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费用、投资和退出等方面的内容。 缴费时要按时缴纳并保留缴费记录。 退休后申领养老金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申领。 企业年金是一项重要的养老保障制度,企业在办理企业年金时要慎重选择管理机构,并充分了解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企业和员工在参与企业年金计划时,也应增加风险意识,提高养老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2.12 •【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 •【施行日期】2011.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1号 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 杨长汉1 1文章出处:《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杨长汉著 杨长汉,笔名杨老金。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涉及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中介机构等多个主体。 企业年金计划主办人(Sponsor)首先必须确定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企业可以两种受托模式:采取理事会受托模式和法人受托模式。在法人受托模式下,企业首先必须选择、评估、监督法人受托人,进而通过法人受托人选择、评估、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 在理事会受托模式下,理事会直接代表企业和职工,需要选择、评估、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法人受托模式下,法人受托人负责选择、评估、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这些工作予以监督。 所以,根据法规规定和企业及其职工的利益要求,企业年金方案确定以后,企业都面临如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化的科学的方式,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确定和实施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机构进行动态的考核评价,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企业和职工的需求、市场的情况全程监督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必要的时候调整管理运营机构。 一、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选择有关的运作当事人是企业年金计划实施的首要步骤,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企业年金基金能否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达到预期的投资运作目标。 (一)、选择的基本原则 选择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遵循公平、效率和经济原则(即所谓的“3E”原则,Equity—公平、Efficiency—效率和Economy—经济。) 1、公平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质就是公平的精神。保障公平的关键是统一选择评估标准。选择的标准是公开发布的,以标准为依据意味着选择的准则是公开的;在标准面前各运作当事人人人平等,能充分体现公平原则;以客观的招标标准进

企业年金操作流程

企业年金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项福利,旨在帮助员工在退休后获得 一定的经济保障。企业年金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设立年金计划、投资运营、参与员工管理和离职员工处理等环节。下面将详细介绍企业年金的操作流程。 一、设立年金计划 1.设计年金计划:企业需要确定设立年金计划的目的和目标,以及计 划的具体内容和规模。计划内容包括参与员工、参与年限、缴纳金额等。 2.选择供应商: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来提供年金计划的服务, 包括法律、金融和投资等方面的专业机构。 3.编制方案文档:企业需要编制年金计划的方案文档,包括计划的条款、投资目标和策略等。 二、投资运营 1.投资策略:企业需要确定年金计划的投资策略,包括投资目标、风 险偏好和资产配置等。可以选择传统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等金融产品,也可以选择投资于房地产、国内外股票市场等。 2.选择资产管理人: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资产管理人来管理年金计划 的资产,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顾问等。管理人应具备相关 的资格和经验,能够根据企业的需求进行投资操作。 3.监督运营:企业需要对年金计划的投资运营进行监督,包括跟踪投 资收益、评估投资风险和验收资产管理人的工作等。 三、参与员工管理

1.参与员工信息管理:企业需要对参与员工的个人信息进行管理,包 括参与年限、缴纳金额、个人账户余额等。可以采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或 其他专业软件来进行管理。 2.缴费管理: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缴费周期和金额向年金计划缴纳资金,并及时更新员工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选择通过银行转账、在线支付 或现金等方式进行缴费。 四、离职员工处理 1.退出选择:对于离职的员工,企业需要与其协商确定退出年金计划 的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按照分期领取或将账户转移到其他年金计 划等。 2.资金安排: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离职员工的年金账户 余额支付给其本人或将其转移到其他年金计划。可以选择通过银行转账、 支票或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支付。 3.信息更新:企业需要及时更新离职员工的个人信息,包括工作经历、个人账户余额和离职日期等,以便进行后续的管理和服务。 以上是企业年金的操作流程的主要内容。企业在实施年金计划时需要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员工的权益并提供有效的管理和服务。同时,企业还应定期评估年金计划的运行效果,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以提高 员工满意度和保障程度。

企业年金管理流程

**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细则 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 日期:日期:

目录 释义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参加人员 (3)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5) 第四章账户管理 (7) 第五章权益归属 (8) 第六章基金管理 (9)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0) 第八章细则的调整和终止 (11)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2) 第十章附则 (12) 附件①: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4)

附件②:职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5

企业年金: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为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XX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决定参加 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企业 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在《光大环保(中国)有限 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大多数职工,对不同类别的职工可以在单位缴费分配上区别对待,但差距 不宜过大,在体现公平、普惠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自愿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职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

合伙型基金管理人更换流程

合伙型基金管理人更换流程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合伙型基金管理人更换的情况也逐渐增多。本文将介绍合伙型基金管理人更换的流程,以帮助读者了解并应对这一变化。 一、背景介绍 合伙型基金管理人更换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托管人更换合伙型基金管理人的情况。这可能是由于管理人的业绩不佳、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监管机构对合伙型基金管理人更换设立了一系列的规定和程序。 二、合伙型基金管理人更换的程序 1. 通知投资者 在合伙型基金管理人更换之前,管理公司或托管人需要向投资者发出通知。通知应包含更换的原因、时间、新管理人的背景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相应的决策。 2. 投资者投票 根据相关法规,投资者有权对合伙型基金管理人更换进行投票。投票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投资者可以选择支持或反对更换。投票结果将对更换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3. 监管机构审批

合伙型基金管理人更换需要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批。管理公司或托管人需要向监管机构提交更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监管机构将对更换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确保更换符合法规要求。 4. 合同签订 一旦监管机构批准更换,新的合伙型基金管理人与管理公司或托管人将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管理人的职责、权益、报酬等方面的约定。合同的签订标志着更换正式生效。 5. 资产过户 在合伙型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原管理人需要将基金资产过户给新管理人。资产过户包括基金的投资组合、账户资金等方面的转移。这一过程需要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 6. 投资者沟通 新管理人需要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介绍自己的背景、投资策略等信息。投资者也可以向新管理人提出问题和建议,以增进双方的了解和信任。 7. 监管跟踪 监管机构将对新管理人进行跟踪监管,确保其履行职责并符合法规要求。监管机构将定期审查管理人的运作情况,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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