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法律责任

停车场法律责任
停车场法律责任

停车场的法律责任

——以“停车合同”法律性质为中心

作者:张俊文邬砚(沙坪坝法院)发布时间:2012-03-29 09:00:51 打印字号:大 | 中 | 小

随着私家车的日渐普及,停车服务应运而生,有效解决了人们驾车外出时的车辆停放问题。但是,在停放期间,车辆被盗事件时有发生。围绕车辆被盗的损失,车主往往以停车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为由,要求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则以其仅负责提供停车场地、并无保管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对此问题,学术界的观点不尽统一,实践中的判例亦各行其是。鉴于此,本文拟站在解释论的层面,对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分析界定,从而厘清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相应法律责任。

一、针对“停车合同”法律性质的主要观点

围绕“停车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可称之为“保管说”。该说认为,“在当事人双方没有对合同性质进行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存车收费属于保管合同”。[ ] 第二种观点可称之为“交付区别说”。该说认为,应当以车主是否将车辆交付给停车场实际控制作为判断标准,如停车场实际控制车辆的,则为保管合同,反之则为租赁合同。[ ] 第三种观点可称之为“停车场区别说”。该说认为,应当根据停车场的不同性质分别进行判断。如车主在有专门人员看管的专业停车场、消费停车场停车的,宜认定为保管合同;车主在无人看管的专业停车场、公益停车场停车的,宜认定为租赁合同。[ ]

从上述不同观点来看,对于“停车合同”的定性之争,主要在于应当认定为场地租赁合同还是车辆保管合同。在场地租赁合同项下,停车场作为出租人,仅负责提供场地,不负责车辆保管,因此,如车辆被盗的,停车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车辆保管合同项下,停车场作为保管人,不但需要提供场地用于存放车辆,还应妥善看管车辆;如车辆被盗的,在有偿保管的情况下,停车场应根据其过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如停车场具有重大过失的,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停车合同”的定性,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具有重大影响。

二、对“停车合同”的定性应当坚持“交付区别说”

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因此,就车辆停放问题,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订立场地租赁合同,也可以选择订立车辆保管合同,该合同性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这一问题之所以会引发争议,系因在现实生活中,车主在停放车辆时,并未与停车场就订立合同的相关细节进行磋商,对彼此之间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双方均缺乏明确的意思表示,导致对合同性质难以准确界定。

本文认为,站在立法论的层面,“保管说”与“停车场区别说”自有其合理性。但是,站在解释论的立场,对停车合同的定性应当坚持“交付区别说”。合同法第367条明确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此,唯一合理的解释结论是“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以标的物移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 ]据此,只有车辆实际交付停车场的,才可能成立保管合同。同时,考虑到在场地租赁合同项下停车场不负保管责任,车主无需交付车辆,故在车主将车辆交付停车场,且双方无其他

约定的情况下,应推定双方的真实意思是订立保管合同。所以,如车主将车辆交付停车场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车辆保管合同。需要说明的是,在车主与停车场之间不构成保管合同的情况下,如二者之间还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停车场仍可能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本文将在第三部分作进一步论述。

在采纳“交付说”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如何认定车辆的“交付”。通常所谓,“交付系指事实管领力之移转,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又称为现实交付。”[ ] 若此,则车辆之交付应以占有之移转为判断标准。但是,一则车辆系特殊动产,有别于一般动产;二则保管合同以保存标的物为目的,而非以保管人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目的,故车辆保管合同项下的交付理应有别于通常意义上的动产交付。诚如刘兴树先生所言,“停车场的宗旨是保管静态的车辆而非动态的车辆。所以场主是否控制了车辆,不能以是否拿了车钥匙、行驶证为根据。控制车钥匙、行驶证是控制动态车辆的标志,不是控制静态车辆即停车场车辆的标志。只要场主设立了停车场服务,具有车辆可否进出车场的权利,也就实际控制了存放的车辆。”[ ] 因此,本文认为,对车辆保管合同所要求的“交付”,应以停车场能否对车辆进出车场加以控制作为判断标准。

根据上述判断标准,以下三种情况应当认定为车辆已经交付:一是停车场取得车钥匙。在这种情况下,停车场可以直接驾驶车辆,即已取得对车辆的控制、支配,应当认定车辆已经交付;二是停车场向车主发放取车凭证,车主取车时凭证放行。对于这种情形,普遍认为,车主对于自己的车辆只有持取车凭证才能将车取出,这正是停车场实际控制车辆的体现,也应认定车辆已经交付;[ ]三是在特殊的停车场合,一般

为住宅小区,停车场通过直接识别车主,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对车辆予以放行。由于停车场有权决定是否放行,也应视为车辆已经交付。

三、对四类停车场法律责任的分析

现实生活中,有的停车场因仅提供场地租赁服务,不负责车辆保管,故并未实际取得对车辆进出车场的控制,有的停车场因提供车辆保管服务,故通过适当方式对车辆进出车场进行了控制,但其控制方式不尽相同。本文试结合不同类型的停车场进行分析。

(一)经营性停车场

所谓经营性停车场,是指专门从事有偿停车服务,有专门的场地、专门的设施,有专人看管的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的运作模式是,车主驾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向车主签发单证或随机发放磁卡,车主按照停车场的指示停车;取车时,车主凭停车场签发的单证或发放的磁卡缴费,停车场收费并验证单证、磁卡无误后放行。由于停车场系根据其审核查验的结果决定是否放行,因此应当认定停车场实际控制了存放的车辆,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定性为保管合同。对此,在一些地方性立法中有所体现,如《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西安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即规定,经营性停车场负有安全保卫方面的义务。[ ]从而明确了经营性停车场的保管人责任。

(二)附属性停车场

所谓附属性停车场,是指从事购物、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为招徕顾客,提供给消费者用于免费停车,或在收费上给予一定优惠的停车场。实践中,附属性停车场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按照经营性停车场的方式进行管理的停车场,二是利用周边闲置空地或道路进行临时停车的停车场。

1、按照经营性停车场的方式进行管理的停车场。该停车场既是按照经营性停车场的方式进行管理,则停车场已经取得对车辆的控制,经营者应当承担保管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保管人责任,合同法区分了无偿保管与有偿保管,分别适用不同的赔偿责任,那么经营者未就停车单独收费的,是否构成无偿保管呢?对此,最高法院研究室在《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旅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但是,宾馆未对车辆停放单独收费且证明自己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文认为,该答复以宾馆是否对车辆停放“单独”收费为标准,区分适用不同的保管责任,有所不妥。这类停车服务看似“免费的午餐”,实则与真正的无偿保管大异其趣。“第一,附属性停车场与经营主业紧密相连,经营者设不设立附属的停车服务,与其主营业的效益有极大关系,不可分割;第二,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免费保管,其主旨并非为事后‘免责’抗辩,而是变相地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住宿费、消费款、购物款中收取了停车保管服务费,实际上并非免费。”[ ]因此,基于免费停车对主营业的促进

作用,以及经营者主营业的经营成本中包括了停车保管费,而经营成本通过主营业进行了回收,故即使经营者未就车辆停放单独收费,亦应视为有偿保管合同。

有人提出,“当消费者将机动车交付给这些经营者或其委托的车辆管理人,或将机动车停放在其指定的停车位时,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就负有对车辆的看管义务。但这种义务不同于合同主义务,而属于合同附随义务。”[ ] 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1条,经营者负有的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本文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片面,既未考虑到消费者未进行消费的情况,亦未考虑到消费合同与保管合同同时成立的情况。在车主未消费的情况下,车主与经营者之间仅成立车辆保管合同,如车辆毁损、灭失的,车主可依据保管合同要求经营者承担保管人责任,但无权要求经营者承担对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保障责任;在车主已消费的情况下,在车主与经营者之间既成立消费合同,又成立车辆保管合同,即合同联立。如车辆毁损、灭失的,车主既可依据保管合同要求经营者承担保管人责任,亦可以消费合同为依据,要求经营者承担对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保障责任。

2、利用周边闲置空地或道路进行临时停车的停车场。这类停车场位于经营场所之外,多为开放性空间,既难以与非消费者的车辆区分开来,消费者本人也可随时将车辆开走,因此,经营者并未实际控制车辆,在车主与经营者之间不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但是,如消费者系根据经营者的指示停放车辆的,则该停车场应视为经营、服务场所的延伸,如车辆丢失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1条,要求经营者承担对其财产安全的保障责任。

(三)公益性停车场

所谓公益性停车场,主要是指政府机关、公园、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空地,供公众免费停车的停车场。“其特点为无人收费,无人管理,没有‘场主’”。[ ]这类停车场仅有场地,既无专门设施,也无管理人员,不具备对车辆实施控制的条件;车主既可随时停车,也可随时取车,并未将车辆置于提供场地的单位控制之下。因此,双方之间不成立保管合同;同时,租赁合同系有偿合同,而车主并未向提供场地的单位支付停车费,因此,双方之间也不成立租赁合同。如车辆在停放期间被盗的,提供场地的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四)小区停车场

对小区停车场,应根据其权属的不同作进一步细分。

1、业主专有停车库,即业主购买的、单独建设的、封闭的停车库。这类停车库占有独立的地基,业主享有单独的所有权。 [ ]由于停车库的权属由业主单独享有,处于业主的实际控制之下,因此,业主或经业主同意的第三人使用该停车库的,既无须向物业公司支付保管费,也无须支付租赁费。在业主或经业主同意的第三人与物业公司之间,既不存在车辆保管关系,也不存在场地租赁关系。如停放在该停车库的车辆被盗的,物业公司不应负保管合同或租赁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但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有保障“小区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如物业公司未妥善履行保障义务,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此处的“小区业主”,在解释上应包

括户主及其同住家属,以及经业主同意进入小区的第三人。

2、业主共有停车场,即利用小区的部分基地划出停车位,供车主集中使用的停车场。[ ] 在权属上,既可能是车主购买的停车位,也可能是根据使用情况支付使用费的停车位。在费用收取上,无论何种权属,车主使用这类停车位,均须按月或按次支付价金,只不过收费标准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自有停车位的收费相对较低。在建筑构造上,既可能是地下的、封闭的停车场,有可能就是小区内的道路。车主在这类停车场停车,如停车场发放取车凭证的,自应认定为保管合同。有疑义的是,如停车场并未发放取车凭证,应当如何认定?

陈?先生指出:“如果‘存车合同’属于保管合同,存车处首先必须能够做到识别存车人,否则无法履行交还存放车辆的义务。存车处识别存车人的方法只有两个:一是‘认人’;二是‘凭证’。”[ ]本文认为,在停车场未发放取车凭证的情况下,无论是小区业主还是非小区业主停车,均应认定停车场系采取“认人”的方式识别存车人,并通过对存车人的识别,决定是否放行车辆,从而实现对车辆的控制,故对车主与停车场的关系应认定为保管合同。第一,进出小区的车辆以业主为主,业主与小区门卫或停车场看管人员的接触具有长期性、频繁性,可以通过“认人”的方式识别存车人;虽然偶有非小区业主停车,但数量极小,且停放时间较短,小区门卫或停车场看管人员一般可以做到识别存车人。第二,依据一般社会观念,相对于路边、开放式停车场而言,将车辆停放在住宅小区内,在安全上理应更有保障。对这种合理信赖,应当通过对“交付”进行扩张解释,确定停车场的保管责任,给予信赖人充分保障。第三,由于小区基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非使用权人,无权作为出租人收取场地租赁费,故物业

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认定为车辆保管费。当然,物业公司获得业主授权代为收取场地租赁费的除外。

第四,住宅小区作为相对封闭的物业区域,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小区门卫或停车场看管人员在进口发放取车凭证、在出口审核取车凭证,即可实现对车辆的有效保管,而且这种方式几乎不会增加物业公司的成本。如物业公司怠于采取这一方式,应推定物业公司认为其可以通过“认人”的方式对车辆进行控制。

当然,由于物业公司承担的保管责任是过错责任,则其赔偿范围应当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由于将车辆停放在小区道路上与停放在地下车库相比,过往行人、车辆更多,发生碰撞、擦刮的风险更高,因此,如停放在小区道路上的车辆受到损毁的,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应相对较轻。

四、对三个案例的讨论意见

通过上述分析,对本期讨论的三个虚拟案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在案例一中,如甲的车辆停放于其专有停车库被盗的,物业公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应承担对业主财产安全的保障责任;如甲的车辆停放于业主共有停车场被盗的,物业公司应承担保管责任,该责任不因停车位是自有停车位还是按小时缴纳停车费的停车位而有所不同;但是,如甲的车辆停放于业主共有停车场受到损毁的,则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因停放位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而言,停放在小区道路上受损

的赔偿范围小于停放在地下停车库受损的赔偿范围。

在案例二中,乙的车辆停放于丙所在的小区内被盗,如停放位置是丙的专有停车库的,应视作丙的车辆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对“业主”财产安全的保障责任。至于丙,除非该停车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明知小区内盗车事件时有发生而不提醒乙的,其不应对乙承担赔偿责任;如乙车的停放位置是业主共有停车场的,无论是丙的自有停车位还是小区内的其他地方,物业公司均应承担保管责任,但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因乙是否支付停车费而有所不同,物业公司的行为构成有偿保管的,应根据其过失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无偿保管的,则仅在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例三中,丁的车辆停放于商场停车场被盗,如该停车场是按照经营性停车场的方式进行管理的停车场,由于商场能够有效控制该车辆,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商场应当承担保管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商场是否就停车单独收费,均应视为有偿保管;如该停车场是利用周边闲置空地或道路进行临时停车的停车场的,则商场不能实际控制该车辆,不成立保管合同,在商场收取停车费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租赁合同

停车场应急预案

停车场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为确保车辆的财产安全,防范车场安全事故的发生,力保车场安全事故发生时损失减少,能快速、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置所发生的事故,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与会议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停车场的环境建设与准备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车场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 组长(总指挥):*** 主要职责:负责定时召开停车场安全工作领导组会议,传达上级相关文件与会议精神,部署、检查落实车场安全事宜。 副组长(副总指挥):*** 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对紧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未雨绸缪,做好准备,保证完成校领导部署的各项任务。 成员:(本单位4名职工为成员) 主要职责:具体负责车场所发生突发事件的处理、报告、监控与协调,保证领导小组紧急指令的畅通和顺利落实;做好安全、检查等工作,努力将事故协调到满意为止。 通讯联络组: 组长:***

主要职责:一旦发生火警,负责与疏散各组联络,调动有关人员到指定地点。应立即报警,先报119救火,再报110维持到事故现场处理,根据人员受伤害情况报120,同时报区文教体局办公室。 灭火组 组长:*** 成员:(义务消防队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消防设施完善和消防用具准备,负责检查全地下车场等地的用电、用火安全;火险发生,立即参加救火救灾工作 停车场应急办公室电话:020-******** 广州市公安报警电话:110 派出所及社区电话:******** 广州市医疗急救电话:120 广州市交通急救电话:122 三、方法和过程控制: 4.1车辆损伤事故(指无人受伤)处理: 4.1.1车场内如发生交通事故,控制中心应立即调动安全员控制现场,同时将事件信息通报其他岗位采取必要措施,当班班长立即赶往现场处理,防止肇事车辆及人员逃逸,并将现场情况向中心汇报,中心第一时间通知安全负责人,必要时向部门经理汇报。 4.1.2处理人员到现场后,要求肇事当事人如实反映事故发

停车场纠纷解析

2010年4月6日,第六分公司首府大厦客服部郭立斌接到6座张先生的电话,称其的私家轿车停放在园区西侧时被人用钝器击伤,要求查看监控录像。随后郭立斌到6座与张先生简单了解情况后一同来到了事发现场(1座门前)。当时车子并未在园区,张先生称昨天下班时发现车子有损伤,但由于有急事需要处理当时并未追究此事。 郭立斌首先向张先生说明三点:①该区域不在监控设备的监视范围之内;②该区域为消防通道,非指定停车地点不允许停放车辆;③会与当值秩序维护人员核实当天工作情况,查明当天是否有类似事件或可疑人员。 与张先生沟通完此事后,郭立斌向当值秩序维护人员核实了当天情况,了解到当天该车在停放期间并未有可疑情况发生导致车辆损坏。同时秩序维护人员还表示,如有车辆准备在该区域停放,秩序维护人员都会上前进行提示、劝导,但该客户对秩序维护人员的提示置之不理,且从秩序维护部了解到他离开园区时未缴纳相关车辆管理费用。 次日,郭立斌与张先生进行沟通,将事情核实的情况告知张先生,张先生对此还存有些许疑惑,并就此事多次与客服部联系,郭立斌都耐心地向张先生进行解释,最终郭立斌以自己的真诚和耐心使张先生感到满意,并促成此事最终圆满解决。 分析: 涉及法律、法规、政策: 1、《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2、《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保管费的支付]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3、《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5、《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7、《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首先张先生停放车辆的区域并非指定的停车位,而是消防通道,并且未听从秩序维护人员的提示、劝导将车辆停放在该区域;其次从秩序维护部了解到他进入园区时未缴纳相关车辆管理费用;再次该区域没有监控设备,且在事发当日并未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因此无法证明张先生的车是在园区内损坏的。 基于以上几点,物业公司不能对张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事件处理者郭立斌非常能够理解当事人的心情,在当事人多次打电话就此事件的疑问,他都能很耐心的对张先生进行解释,最终使张先生满意而归。 预防建议 1、物业公司应与车主明确车辆保管关系或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保管费或车位使用费。 2、加强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消除“乱停”现象。 3、时刻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4、完善所管区域内的监控系统,记录事件发生的过程,为相关事件提供证据。 “停车场纠纷”相关问题的延伸 1、物业公司对停车场管理的性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从该规定可知,停车场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属于物业公司所进行的物业管理范围。但该管理仅属于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小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小区配套设施所进行维修、清扫等维护、养护管理,并不涉及业主私人车辆的管理。如该管理中包含对车辆本身的管理或保管,

停车场热熔标线施工标准

停车场设计热熔标线标准及性能 热熔标线大样图,如下图所示,单位:mm 车位施工图设计: 说明: A、停车位表示车辆停放的位置。 B、停车位线应和停车场标志配合使用。 C、停车位标线的颜色为:白色,厚度为2mm。材料采用道路专用热熔涂料,按照 国际规格要求,用专用设施施工,热熔标线保修一年。 D、地下停车位的宽度是根据现场柱子之间的间距进行调整,做到充分利用。 E、南京标准车位规格:5300x2400x150 F、施工工艺:清扫地面,依次是定位、打点、放线、涂刷底胶、标线的划制。 G、施工要求:要求水泥路面无杂物、垃圾、染水、灰尘、车辆、甲方要配合乙方 协调车辆的调动。 1.热熔标线 2、冷却速度快,3-5分钟即可通行 3、防水性好 4、夜间具有反光效果 5、施划后标线清晰度保持时间长 6、寿命一般可达3-5年 员热熔标线的组成: 热熔标线主要幅:合成树脂、体质材料、着色颜料、反光材料、添加剂等部分组成。 产品特点: 1、耐久性好:一般可持续3-5年。 2、快速干固:施工后三分钟冷却干固,五分钟后开放交通。 3、夜间反光:使用高圆度、高反射度的玻璃珠及进口金红石钛白粉,使 涂料具有夜间高度反光作用。 4、耐软化度:由于配方科学不会因夏天高温而变软。 5、防滑性:标线光滑易致车祸发生,经科学配比原料,具有高防滑性能。 6、流动性好:加热180-210摄氏度即可施工、涂料会保持一定的流量率。 7、高涂布量:涂料配制科学合理,比重在内。 8、色彩鲜艳:使用耐紫外线的金红石钛白粉及耐高温的钡黄颜料,具有 独特的高白度国际所标定的黄色。 使用方法 1、使用热熔手动刮板机械或车载式自动机械均可。

济南市中心医院停车场应急处置预案

济南市中心医院停车场应急处置预案 为有效应对停车场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特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紧急事件处置小组 一旦发生涉及消防、安全等的紧急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成立应急处置小组,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应急小组领导成员:XXX,XXX 组长:XXX,XXX 组员:全体当值员工 组长职责:现场负责人,按规定要求对各类紧急事件进行相应的处置,与各部门协调、沟通,及时向领导汇报事件的情况。 组员职责:服从组长的领导指挥,按要求处置各类紧急事件。 二、根据不同性质的紧急事件,按相应的应急预案处置。 1、总则 发生紧急事件后,现场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值主管报告,当值主管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启动相应的紧急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成立现场应急处置小组,并向领导汇报。 2、突发消防警情事故的紧急处置预案。 如停车场内发生起火、漏油等消防警情事故时,发现警情的员工必须立即向当值主管报告,当值主管接到报告后必

须立即前往现场处置,并成立应急处置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第一时间向领导汇报。 如发现起火,必须立即使用现场的灭火设备进行灭火,通知消防监控中心启动自动消防报警/灭火系统的相应设备,启动消防监控中心应急处置预案,拨打119火警报警电话,通知停车场入口岗位封闭停车场入口,禁止车辆进入,组织现场员工进行疏散。如现场火情被成功控制,应保护现场,记录相关情况,以待事后调查。 如发现车辆漏油,应立即将漏油区及漏油车辆隔离,对漏油区域采取用沙覆盖、湿布覆盖等方式处理,对漏油车辆可引导其停放在远离其它车辆的开阔区域,如车主不在,应立即通知医院进行广播并联系警方通知车主,隔离区附近禁止烟火,并准备好灭火器备用,同时应开启车场内的排烟系统。 3、突发失财、失物、车辆纠纷等事件的紧急处置预案。 如停车场内发生客户财物丢失、车辆刮蹭等事件时,应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如需我方提供协助的应积极进行协助,如需报警处理的应主动报警,如需报保险的应给客人以协助,如事故中有人员受伤的,应及时呼叫救护车到场或送往医院救治。如系客人对停车场的服务、收费等问题纠缠不清,无理取闹,影响到车场正常营业秩序的,应及时报警处理,如涉及到可能系停车场方面的责任的,应及时报告领导。

停车收费员岗位职责(共7篇)

篇一:停车场收费员岗位职责 停车场收费员岗位职责 1、当班期间保持良好的岗位形象和注意自身的言行举止及仪容仪表,文明执勤,礼貌待人,按公司规章制定严格落实每天的工作任务。 2、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用户的停车费,熟悉收费系统各种操作程序,快捷、准确无误地做好收费工作。 3、当有车主对所缴费用产生异议时,向车主耐心解释,文明热情的服务。 4、在停车场道闸系统出现故障时,对缴费客人要礼貌解释,及时通知班长并报告管理处安排维护人员立即处理。 5、遇有要求免费的车辆时,需经过管理处同意,免费处理车辆要做好工作记录,供管理处、财务部门查帐核对。 6、负责做好各种特票收缴、登记工作。 7、负责日常停车场道闸系统清洁护理工作,发现系统异常需及时通知班长并报告管理处处理。 8、负责按规定做好收费的交接工作。接班人接班时,应当面点清ic卡、金额及票据,认真辨别钞票真伪,接班后发现有异,由接班人负责。 9、严禁在车场电脑中更改数据资料、玩游戏,严禁挪用、贪污车场公款,违反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二:停车场收费员岗位职责 停车场收费员岗位职责 1、当班期间保持良好的岗位形象和注意自身的言行举止及 仪容仪表,文明上岗,礼貌待人,按公司制定的规章严格落实每天的工作任务。 2、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车主车辆的停车费 (即场地使用费),熟悉收费系统各种操作程序,快捷、准确无误地做好收费工作,一车一卡,严禁无卡出场。收费车辆出入登记表的内容不得涂改,如果确实出现书写错误,必须通知当值领班到场确认后方可执行,收费表不能出现缺页漏页现象;收费表领用时,领班和收费员必须认真检查每一页页码有无出现缺页漏页现象。 3、当有车主对所缴费用产生异议时,向车主耐心解释,文明 热情的服务。如果车主遗失停车卡,必须先核实车主相关证件,做好相关记录,随后通知当值领班到场处理。 4、在停车场道闸系统出现故障时,对缴费客人要礼貌解 释,并及时通知当值领班,由当值领班上报物业中心安 排维护人员立即处理。负责日常停车场道闸系统清洁护 理工作,发现系统异常需及时通知领班并报告物业中心处理。 5、负责做好各种特票收缴、登记工作。做好过夜临停车的 登记和天数统计工作,所登记数据必须准确无误。做好商场消费车辆出场时间,停车卡号码(内码),应收和实收金额的登记工作。 6、负责按规定做好收费的交接工作。收费员交班后,必须 将所费用,连同收费登记表移交给领班,当面交接好款项数目。由当值领班将费用移交财务。接班人接班时,应当面点清停车卡、票据,以及岗位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无误,并将情况报给当值领班;接班后发现有异,由接班人负责 7、遇有要求免费的车辆时,需经过物业中心同意,免费车 辆要做好工作记录,供物业中心、财务部门查帐核对。 8、严禁在车场电脑中更改数据

停车场服务委托协议

停车场服务委托协议 外包方: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方: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停车场服务委托协议 外包方: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远洋国际中心A-17F 邮政编码:100025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包方: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28号1号楼4层B504 邮政编码:100028 法定代表人: 闫亮 联系电话:64477877 传真:64477828-806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停车场管理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事宜,签订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 1.1物业名称:远洋国际。 1.2项目服务地点:远洋国际B1- B3 。 1.3项目服务区域: 50690 平方米。 1.4项目服务内容:乙方负责对上述地点停车场区域内的出入车辆的指引、疏导、 巡视、收费、引导入位、出入口指引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1.5项目服务时间:从早 07:30至次日 07:30 甲方根据项目服务需要可以要求乙 方调整服务时间。 1.6服务期限自 2015 年 5月 18 日至 2016 年 5月 17日止。

1.7项目服务要求与标准: 1.7.1 乙方应配备足够的项目服务人员(以下称为“车场管理员”)以满足本 项目服务的要求,最低不应少于 25 人,其中现场负责人 1 人,车场管 理员不低于 24 人(周五及法定节假日不少于16人)。乙方应确保车场管 理员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以完成本项目的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具体人员经双方协商确定后,乙方应向甲方书面报备项目服务人员的基本 个人信息和资料。 甲乙双方均认可,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均不使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提供服务 的人员与甲方具有劳动或劳务关系,乙方应为其提供的服务人员承担各种 福利及保险,并负责上述人员的工作监督与管理。 1.7.2项目服务的具体标准及要求,包括车场服务内容、车场服务纪律准则等 见附件二。并且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 况随时做出调整,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实施停车场的管 理与服务工作,并达到和满足甲方制定的考核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具体 服务考核标准见附件三)。 1.7.3车场管理员食宿由乙方提供。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根据任务需要同乙方共同研究部署各项工作,并可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拟订 工作实施细则。 2.2甲方有权对乙方其服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提出要求和进行监督;甲方对其服务 不满意的,有权要求乙方加强管理、进行整改或更换车场管理员。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勤务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分配值勤任务。 2.3乙方现场负责人为张娟 ,联系电话: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 更改负责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现场负责人须负责管理、监督乙方的车场管理员的工作过程及服务质量,确保严格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提供停车场的管理与服务。 2.4负责监督乙方按照甲方及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服务标准及要求提供停车场的管理 与服务,并在乙方提出要求时,协助解决车场管理员在值勤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停车管理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流程图 应急预案整体方案 火灾紧急状况应急预案:

1、发生火灾后,应大声喊:“起火了!起火了!”并按下火灾报警器开关或摇动手动警报器; 2、现场工作人员立即展开扑救防止火在蔓延,并立即通知公司 3、公司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离车场最近的管理人员到现场帮助扑救,并拨打119报警; 4、报警时一定要讲清发生火灾的部署、着火的材料、大概面积并留下报警人的电话; 5、拨打119报警后,报警人到马路上等候消防车的到来并做好向导工作; 6、接到报警后,公司立即通知相关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组织抢救; 7、公司组织人员按照疏散图指示及时疏散留在现场的工作人员; 8、安排人员管理现场,预防趁乱偷盗行为的发生; 9、发生火灾后立即切断电源,以防止扑救过程中造成触电; 10、在火灾现场如有易爆物质,首先转移该物质以防止爆炸的发生; 11、如电器起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再组织扑救; 12、如精密仪器起火应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 13、如油类、液体胶类发生火灾应使用泡沫或干粉灭火器,严禁使用水进行扑救; 14、在扑救燃烧产生有毒物质的火灾时,扑救人员应该佩戴防毒面具后方可进行扑救; 15、在扑救火灾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救人第一的原则,严禁因拯救物资而置生命于不顾;

16、对伤者实施急救措施后,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17、公司值班人员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做好下情上达工作,对事件发展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直至事件完全解决; 18、海安专业的消防公司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评价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9、停车场直属公司经理将事件发生、处理的全过程和预防的方案及时向公司汇报。 特殊天气应急预案 工作人员每天应按时收听天气预报,接受到天气预报后,提出措施方案,建议如遇到重大特殊情况时,开启工作区东门进行疏散人员及车辆。 1、雨、雹天气,工作人员要检查下水道,预备雨具,为未带雨伞的车主遮雨,保护好露在外面的收费系统,防止由于进水,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 2、大雪天气,工作人员应负责铲除责任区内的雪,注意通往车场内附近路面的清洁,挂出防滑警示牌,加强巡逻力量,避免出现车场内车辆的刮蹭。 3、大雾天气,挂出雾天警示牌,要求进场车辆开启雾灯,避免车辆的对行,加强车场内的照明度,加强巡视力度。 4、狂风天气,挂出大风警示牌,要求进场车辆减速行使。 当发生车辆剐蹭事件

地下停车场安保管理人员培训

地下停车场安保管理人员培训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住宅区(地下)停车场、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负一层、负二层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 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 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9.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 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或房管员)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这里的门卫包括停车场库的门卫和物业区域大门门卫。某些区域,既需保持相对宁静,又需保证行人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为此,必须控制进入物业区域的车辆,这便是大门门卫的一部分职责。除救护车、消防车、清洁车、小区各业网点送货车等特许车辆外,其他车进入物业区域时,都应限制性规定,经过门卫允许后方能驶入。大门门卫要坚持验证制度,对外来车辆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对从物业区域内外出的车辆也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对可疑车辆要多观察,对车主要细询问,一旦发现问题,大门门卫要拒绝车辆外出,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停车场库门卫一般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 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8.停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 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四、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人都对停放的车辆丢失、损坏,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但因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小区内的停车场管理责任没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判决。现笔者就处理过的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纠纷情况,对小区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予以分析探讨: 一、小区停车场的权属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就目前各住宅小区的情况看,对小区内停车场的权属纠纷尤为普遍。从各国立法和学说看,停车场的权属也是区分所有权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但从我国小区停车场的实际看,物业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停车场权属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小区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场,开发商开发建设时已规划为停车场,并未分摊入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对于此部分停车场其所有

权归开发商;二是小区的地上停车场及临时用于停车的过道,其占用土地已分摊到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此部分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二、物业公司对停车场管理的性质 《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 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从该规定可知,停车场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属于物业公司所进行的物业管理范围。但该管理仅属于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小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小区配套设施所进行维修、清扫等维护、养护管理,并不涉及业主私人车辆的管理。如该管理中包含对车辆本身的管理或保管,则对小区内没有车辆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从而也可以确定,车辆在小区停车场停放,并不是属于

停车场交通设施安装原则

停车场交通设施材料及安装技术说明 一、交通标线: 道路交通标线是由标划于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等所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它的作用是管制和引导交通。可以与标志配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一)、冷涂标线涂料 采用南京市交管局指定油漆。其有效使用寿命为:小区主干道8-16个月,支干道(停车场)15-32个月;其反光性、耐磨程序、耐水性均达到国内一流的标准。 (二)、本车辆停车场设停车位线、导向箭头、通道边缘线 1、车位线:规格为2500×5000mm ,线宽150mm ,颜色为白色; 车位施工技术: 车位划线:涂刷前先贴分色带防止毛边,使车位平整美观,涂刷道路、专用油 漆两遍以上。(划线部分都以此方法进行涂刷) 导向箭头:规格为300*300*300的等边三角形。涂刷于车位顶端中心 车位号:磨具定位,喷机喷涂两遍 2、导向箭头:长度为 30 30 300 000 1.1m 涂刷前预贴分色带防止毛边 涂刷两道以上

3000mm,颜色为白色: 3、车行道边缘线:规格为单实线和单虚线,线宽150mm,颜色为白色或黄色: 二、交通标识牌(下列描述以国标牌为准): 在进出口以及车场内适当位置安装标志牌,引导车辆正确行驶,交通标志设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及其它标志。交通标示牌采用进口工程级反光膜、铝板按国家标准制作,质量好、强度高、耐用性强、图文规范、色彩鲜艳,在自然环境中可保持七年内不褪色、不断裂。 禁令标志:圆形直径=Φ600mm或Φ500mm,包括禁止驶入、禁止左转、减速让行、禁止鸣喇叭、限制高度、限制速度标志 指示标志:圆形直径Φ600mm或Φ500mm,按场地实际需要及驾驶员视距要求设置。包括直行标志、左转弯标志、右转弯标志、直行左转弯标志、向左、向右转弯标志、允许掉头标志。 指 路标志: 方形

停车场的管理应急预案

停车场的管理应急预案 停车场的管理应急预案范文 一、成立防汛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加强领导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xxx、xxx 二、成立防汛工作抢险队伍,确保安全 指挥:xxx 组长:xxx 抢险队伍:服务中心办公室人员、全体秩序维护员、保洁班 共计22人。 三、防汛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市xxx公司关于防汛排水的指示精神,全面指挥xxx防汛工作。实行防汛责任经理负责制,物业服务中心主任为防汛安全第一责任人,快速、及时、有效地处置xxx防汛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性灾害事故。采取有效措施,立足小区,坚持自保、自救,确保xxx汛期安全。 2、组织足够的防汛物资,根据出现的险情,提出排险、抢险方案。及时分析汇总汛期中水情和灾情,为防汛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负责检查、监督防汛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检查、监督防汛物品的准备;确保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和财产安全,杜绝地下室漫水。

四、防汛工作要求及措施 1、成立防汛领导小组和抢险队,具体负责xxx的防汛工作,确保安全渡汛和业主财产不受损失。 2、及时收集雨情、汛情等情报。做好防汛宣传工作,提高全体业主的防汛意识,确保无事故发生。 3、防汛期间要保障通讯畅通,防汛成员和值班人员做到二十四小时电话畅通。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离岗、脱岗,如遇大雨,经理、管-理-员、各班班长必须到岗,服务中心成员要做到手机不关机。 4、建立安全责任制,物业经理是第一责任人,服务中心主任是地下停车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对有车业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提示,并做好地下室车辆停放秩序。服务中心应与地下室车辆停放业主建立联系制度,了解有关业主的通讯联系方式,必要时通知业主配合做好安全疏散工作。 5、物资准备:根据xxx实际情况,检查各排水泵的安全和应急使用情况,充足电量;应备3把铁锹,沙袋至少20袋,以备排洪之需。 6、遇到特大暴雨,应注意雨水情况和有关小区道路的通畅情况,做好与停车业主联系的准备工作。 7、在险情到来之时,在岗的员工,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对不能按时到岗人员和不认真负责而造成损失的人员实行问责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8、及时掌握险情,一旦地下室发生洪涝灾害,全体抢险队员应

停车场的法律责任

停车场的法律责任 ——以“停车合同”法律性质为中心 作者:张俊文邬砚(沙坪坝法院)发布时间:2012-03-29 09:00:51 打印字号:大 | 中 | 小 随着私家车的日渐普及,停车服务应运而生,有效解决了人们驾车外出时的车辆停放问题。但是,在停放期间,车辆被盗事件时有发生。围绕车辆被盗的损失,车主往往以停车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为由,要求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则以其仅负责提供停车场地、并无保管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对此问题,学术界的观点不尽统一,实践中的判例亦各行其是。鉴于此,本文拟站在解释论的层面,对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分析界定,从而厘清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相应法律责任。 一、针对“停车合同”法律性质的主要观点 围绕“停车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可称之为“保管说”。该说认为,“在当事人双方没有对合同性质进行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存车收费属于保管合同”。[ ] 第二种观点可称之为“交付区别说”。该说认为,应当以车主是否将车辆交付给停车场实际控制作为判断标准,如停车场实际控制车辆的,则为保管合同,反之则为租赁合同。[ ] 第三种观点可称之为“停车场区别说”。该说认为,应当根据停车场的不同性质分别进行判断。如车主在有专门人员看管的专业停车场、消费停车场停车的,宜认定为保管合同;车主在无人看管的专业停车场、公益停车场停车的,宜认定为租赁合同。[ ] 从上述不同观点来看,对于“停车合同”的定性之争,主要在于应当认定为场地租赁合同还是车辆保管合同。在场地租赁合同项下,停车场作为出租人,仅负责提供场地,

不负责车辆保管,因此,如车辆被盗的,停车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车辆保管合同项下,停车场作为保管人,不但需要提供场地用于存放车辆,还应妥善看管车辆;如车辆被盗的,在有偿保管的情况下,停车场应根据其过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如停车场具有重大过失的,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停车合同”的定性,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具有重大影响。 二、对“停车合同”的定性应当坚持“交付区别说” 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因此,就车辆停放问题,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订立场地租赁合同,也可以选择订立车辆保管合同,该合同性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这一问题之所以会引发争议,系因在现实生活中,车主在停放车辆时,并未与停车场就订立合同的相关细节进行磋商,对彼此之间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双方均缺乏明确的意思表示,导致对合同性质难以准确界定。 本文认为,站在立法论的层面,“保管说”与“停车场区别说”自有其合理性。但是,站在解释论的立场,对停车合同的定性应当坚持“交付区别说”。合同法第367条明确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此,唯一合理的解释结论是“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以标的物移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 ]据此,只有车辆实际交付停车场的,才可能成立保管合同。同时,考虑到在场地租赁合同项下停车场不负保管责任,车主无需交付车辆,故在车主将车辆交付停车场,且双方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应推定双方的真实意思是订立保管合同。所以,如车主将车辆交付停车场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车辆保管合同。需要说明的是,在车主与停车场之间不构成保管合

停车场岗位工作职责及管理规定

停车场管理规章 一、停车场秩序维护员工作职责及要求 1.停车场秩序维护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统一着装,穿戴整齐,负责对 停车场内车辆的停放和出入进行管理; 2.实行两班制(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遵守规章制度,上班不得擅离职守,若需要请假,必须在前一天告 知上级,以便工作的另行安排; 4.停车场秩序维护员必须认真核查进出车辆的型号、车牌号与进出 卡,切实做到一车一卡准确无误; 5.停车场秩序维护员凡在管理中发现进出车辆无故走反进出方向,必 须及时提醒,为其指明路线; 6.停车场秩序维护员在管理中发生任何危机状况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且向上级汇报事件经过及处理结果; 7.- 8.新进停车场秩序维护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服务用语、停车场收费系统 操作等相应培训,其他人员必须不间断地进行相应危机处理培训; 9.停车场秩序维护员上班前必须对停车场岗亭及停车专用设施进行 简单检查及保养,发现问题须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及时找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10.停车场秩序维护员在上班时间不得在岗亭里吸烟、吃东西,不准与 其他工作人员说笑,不准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职责无关的事,更不准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11.停车场秩序维护员工作时间内应保持思维清晰、行动敏捷禁止酒后

上岗; 12.停车场秩序维护员负责当日卫生责任区的清洁工作;协助保洁员维 护停车场内卫生环境; 13.停车场秩序维护员必须爱护岗亭内及工作相关的各种器具,不得丢 失、损坏及携带外出;如造成损坏照价赔偿。 14.停车场秩序维护员要按章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和有损公司形象的事; 15.停车场秩序维护员上班时间不得因任何原因与顾客争吵,必须耐心 回答顾客所提出的任何问题。 二、| 三、停车场收银员工作职责及要求 1、停车场收银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统一着装,穿戴整齐,负责对停车场停放的汽车进行收费; 2、实行两班制(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遵守规章制度,上班不得擅离职守,若需要请假,必须在前一天告知上级主管,以便工作的另行安排; 4、停车场收银员必须按停车场规定和系统显示标准费用收费,并给车主相等额的停车发票;每天收费员做好停车收费记录,值班主管每天对当班收费情况按值班时间段查询核实实际收取费用,并填写《日收费记录》,月底汇总至《停车场月收费极力报表》中; 5、停车场收银人员在上岗前必须预备好相应零钱并核对金额,不得因

公司内部免费停车场停放免责协议书

公司内部免费停车场停放协议书 甲方: 乙方: 1、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停车场地,甲方不收取任何费用,且不承担乙方停放车辆的安全保障义务。 2、停放公司免费停车场内的车辆,须自行锁好门窗。凡现金、首饰、重要文件等贵重物品,人员离开车辆时需随身携带。 3、乙方将车辆停放在公司免费停车场内,若出现刮蹭,碰撞,盗损等情况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查寻找责任人。 4、如遇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雹灾、泥石流、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包括但不限于此类)不可抗因素引起的公司内部建筑、植物等物品,坍塌、移位、断裂、掉落等导致引发车辆损毁,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凡本公司内部免费停车场进出或停放的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保安或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引,按规划停车位置停放车辆,不得异区、异位停放,不得乱停乱放或一车多位停放。自觉维护场内秩序。 6、车辆免费停放期间,需严格遵守管理、调度等,因不服从管理、调度等行为,造成本停车场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和其他车辆的损失,责任由该车辆车主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7、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严禁随车带入公司内部区域。否则由停车者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 8、本停车厂为免费停车场地,免费停车场地停车位无固定使用权,依序停放车辆。除公司内部特定停车位外。 9、通行证为一车一证制,只限指定车辆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否则,将取消停车资格。如遇更换车辆、停车证遗失等情况,需

立即向公司总务课管理员申请变更或补办。 10、公司总务课保留修改、增删本管理规定中的条款以及制订新的管理规定的权利。 11、本人清楚了解上述管理规定条文,并自愿接受此条文的约束。(请仔细阅读本协议书,如无异议请在本条空白处填写姓名、车牌号予以确认) 12、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温馨提醒:合同协议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最好找专业律师起草或审核后使用。范文供参考,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人都对停放的车辆丢失、损坏,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但因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小区内的停车场管理责任没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判决。现笔者就处理过的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纠纷情况,对小区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予以分析探讨: 一、小区停车场的权属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就目前各住宅小区的情况看,对小区内停车场的权属纠纷尤为普遍。从各国立法和学说看,停车场的权属也是区分所有权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但从我国小区停车场的实际看,物业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停车场权属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小区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场,开发商开发建设时已规划为停车场,并未分摊入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对于此部分停车场其所有权归开发商;二是小区的地上停车场及临时用于停车的过道,其占用土地已分摊到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此部分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二、物业公司对停车场管理的性质 《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

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从该规定可知,停车场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属于物业公司所进行的物业管理范围。但该管理仅属于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小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小区配套设施所进行维修、清扫等维护、养护管理,并不涉及业主私人车辆的管理。如该管理中包含对车辆本身的管理或保管,则对小区内没有车辆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从而也可以确定,车辆在小区停车场停放,并不是属于物业公司的正常物业管理服务范围,而属于双方当事人一种特约服务,停泊车辆的车主需另行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用。 三、小区停车场内停泊车辆是场地使用关系,还是保管关系大量纠纷显示,车辆在小区停车场中如发生丢失、损毁等情况,物业公司与车主争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物业公司是否对停放的车辆承担保管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车辆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且车主也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停车费用,车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已形成保管关系,如车辆出现丢失、损毁等情况,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车辆停放一般只收取几元钱的停车费,视为保管关系有失公平,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一种场地使用关系,而不能认定为保管关系,对于提供场地使用的物业公司来说,不应对车辆的丢失、损毁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要正确认定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从保管合同的

地下停车场应急救援预案

国泉菜市怡和新城D区店 地 下 停 车 场 应 急 预 案 编制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国泉菜市怡和新城D区店地下停车场区域的公共安全,快速处置各种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广大业户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结合国泉菜市怡和新城D区店地下停车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等。 1.3突发事故及其类别 1.3.1本预案所称突发事故,是指在地下停车场区域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 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件。 1.3.2地下停车场突发事故分为白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三大类。 (a)白然灾害主要指因地震、暴雨等非人力可抗拒的气象灾害。 (b)事故灾难是指火灾、交通事故等。 (c)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指蓄意破坏公共设施,阻拦车辆正常出入等事件。 1.4突发事故级别

地下停车场区域的突发事故,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分为一级突发事故、二级突发事故两个级别。 1.4.1一级突发事故 (a)因白然灾害,造成场发生大面积严重涝的事故。 (b)因蓄意破坏,造成停车场设施严重损坏或场车辆爆炸、燃烧的事故或其他火灾事故。 (c)国泉菜市怡和新城D区店物业管理处白身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 可能无力控制事态,需请求政府部门应急救援指挥部增援的。 1.4.2二级突发事故 (a)因白然灾害,造成场发生局部涝的事故。 (b)发现有车辆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并强行入库的事故。 (c)因场车辆发烧擦碰,引起摩擦,造成出入口封堵等影响营运的事故。 (d)国泉菜市怡和D区店应急力量不足和资源不足,可能无力控制事态,需向政府部门请求增援的。 1.5适用围 本预案适用于国泉菜市怡和D区店地下停车场(负一层、负二层) 区域的突发事件。 1.6工作原则 地下停车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科学决策、反应迅速、有效应对的原则。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地下停车场岗位职责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7621 地下停车场岗位职责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地下停车场岗位职责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负责指挥引导进出车辆,安排车辆停放好位置。 二、负责巡查车辆及车场设施情况,做好车况检查确认记录。 三、负责检查车场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四、负责车场的安全管理,维持车场秩序。 五、做好当值期间的各项情况记录工作。

六、提高警惕,认真履行地下停车场安全管理,协助有关岗位完成安全监控防范工作,发现可疑人员、情况立即上报,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七、对车辆违章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八、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做好财物的保管工作,礼貌待人、热情服务,做到坚持原则,不徇私舞弊。 九、做好地下停车场清洁卫生管理监督工作。 请在该处输入组织/单位名称 Please Enter The Name Of Organization / Organization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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