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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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本办法所称品牌连锁企业是由品牌授权主体授权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包括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资金结算和管理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商业企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发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控股企业是指年营业总收入5亿元以上、统一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结算和管理的集团的控股企业法人。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所预收的与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十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发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重点发卡企业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非重点发卡企业向县级(或直辖市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登记。

集团控股企业向工商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发卡企业书面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发卡企业可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备案登记表》(样式附后),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643265357.html,)下载。

(二)发卡企业按《备案登记表》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真实;同时认真阅读《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三)发卡企业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备案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商务部或备案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四)除前述材料外,重点发卡企业另行提供: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实体卡的卡面基本信息(正反面)、虚

拟卡所记载的信息;

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章程;

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协议格式条款;

5.备案登记机关认可的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评估报告;

6.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集团控股企业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书面备案登记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二)集团内发卡企业股权关系证明;

(三)对集团内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履约担保证明;

(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结算和管理办法;

(五)预收资金存管协议,包括资金支付指令、限额要求、数据核对方式、企业与银行的责任等内容;

(六)备案登记机关认可的预付卡业务风险评估报告;(七)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四条已备案的重点发卡企业由备案登记机关授予全国统一的重点发卡企业备案编号和备案标识,并在商务部和备案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同时提供公众查询服务。已登记

的非重点发卡企业由备案登记机关采用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重点发卡企业和集团控股企业应在完成书面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完成网上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和集团控股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章发行与服务

第十七条发卡企业应对购卡人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金额等信息进行逐笔登记。

对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充值)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对个人购卡(充值)的,发卡企业应核对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充值)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对单位购卡(充值)的,应核对单位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对代理购卡(充值)的,应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对通过合法支付机构为购卡人开立的网络实名账户购卡(充值)的,应留存支付机构名称和网络实名账户账号。

合法支付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

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八条对单位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同时应核对转出账户所有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并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十九条发卡企业应保存上述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应对购卡人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和信息。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自有经营场所、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商城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自有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单用途卡,并对其进行统一结算管理的法人企业。在自有虚拟经营场所内自营业务收入占比低于50%的法人企业除外。 本办法所称自营业务收入是指发卡企业销售自有、联营和买断包销的货物或服务

第一章总则的营业收入。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在单用途卡业务中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商城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最新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XX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ⅩⅩ]25号)及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ⅩⅩ年第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发卡企业包括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及规模发卡企业。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根据商务部公告的具体情况调整认定标准):(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第四条XX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发卡企业与我行签订《XX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协议》(以下简称“《存管协议》”),并将预收资金按规定比例委托我行进行相应的存管监督。 第五条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发卡企业认定我行为其预收资金的唯一存管银行,确定一个我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 第七条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第八条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12-09-21 【实施日期】2012-11-0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2012年9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

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 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预付卡管理细则

央行拟出预付卡管理细则 购卡超万元须实名在线充值只能用于网购 (记者高晨)央行昨日发布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应使用实名。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登记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具有向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支付账户充值功能的充值卡资金限额为100元。 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能挂失,可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少于3年。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可不挂失,可设置不少于3年的有效期。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发行向本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账户充值的充值卡,其充值后的资金只能用于网络购物消费,不得通过任何途径提现、变现和套现。充值卡可直接用于网络购物消费,但不得用于在实体经营门店消费。 征求意见稿要求预付卡严禁以下充值行为:记名预付卡向不记名预付卡充值;不同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之间相互充值;充值卡以外的预付卡向网络支付账户充值;预付卡向银行账户充值、转账;预付卡和单用途预付卡之间互相充值;电话卡、移动充值卡、公交卡、游戏点卡向预付卡充值。 根据艾瑞咨询《2011年中国预付费卡行业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10年底中国第三方支付企业发行的多用途预付卡市场规模达到965亿,预计2013年底将超过3000亿元。 ■解读 美容美发卡不在管理范围 目前市场流通的预付卡有两种:一类是由第三方与众多商家签订协议发行的跨行业预付卡,可在众多联盟商户刷卡消费;另一类是由企业通过购买、委托等方式获得制卡技术并发售储值卡,卡只能在该企业内消费使用,美容美发企业等发行的消费储值卡则属这一类。 中国支付体系研究中心主任张宽海指出,类似于资和信、福卡、中银通这样多处使用的预付卡由央行监管,而像健身、美容、超市会员卡则由商务部门牵头监管。而由商务部监管的有关《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和服务规范》目前还没出台。 多处规定体现实名信息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商务内贸[2011]37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11.08.29 【实施日期】2011.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厦商务内贸〔2011〕375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商办秩函〔2011〕876号)等文件精神,对预付卡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我市购物卡管理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用途预付卡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单用途卡仍进行备案 根据《通知》要求,各有关企业若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

卡,须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报请人民银行批准,不再实施我市的备案程序。所有已备案的涉及第三方支付的购物卡,在9月1日后相关购物卡公示信息将全部撤消。 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仍按照我市《关于加强零售业购物券(卡)管理的通知》(厦贸发内贸〔2008〕617号)的要求执行备案。如商务部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则按照新管理办法执行。 二、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发卡行为 各发售单用途预付卡的有关企业要尽快落实以下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四是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三、防范资金风险,维护持卡人权益 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经备案的购物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及第三方监管机构签订监管协议,接受银行及第三方监管机构对预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开展专项检查,做好预付卡管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解读材料解析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①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③(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④。 解读: ①《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述行业分类引自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②对于混业经营的商业企业,只要其发行的单用途卡可在其从事的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业务中兑付商品和服务,即适用本办法。 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引申自国办发2011【25】号文件,判定发卡企业发行的预付卡是否属于单用途卡,可从发卡主体和使用范围两个维度来判断。一是限定的发卡主体。即《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应区别于预付卡专营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如资和信等),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的企业(如健身机构、电影院、高尔夫球场、书店等)。二是限定的使用范围。《管理办法》调整的单用途卡,限定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超越此使用范围的预付卡(如奥特莱斯购物广场发行的预付卡)均不适用本办法。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是否可跨法人使用,并不是区别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判断依据。单用途卡不仅可在发行企业的单一企业内使用,也

可在该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本集团企业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可分属不同法人。 ④单用途卡不仅限于实体店发行的实体卡,也包括零售电子商务企业发行的虚拟卡。因此,发行单用途卡的零售电子商务企业也属于办法调整对象。网络零售企业发行的,仅用于兑付自营商品的预付卡,属于单用途卡;但部分平台性质的电子商务企业发行的,用于兑付非自营商品的预付卡,不属于单用途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①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②。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③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④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⑤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解读: ①《管理办法》对“集团”的概念进行了限定,其范围仅包括母公司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企业法人),其他相对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法人以及非企业法人均不在其中。因此,以集团发卡企业进行备案的,发行的单用途卡不得在其母公司相对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法人间使用。 ②集团母公司应为境内注册法人企业。 ③绝对控股是指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50%。 ④企业标志即企业商号。 ⑤《管理办法》仅允许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发行跨法人使用的单用途卡,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其他企业只能作为售卡机构,不得自行发行在本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内使用的单用途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区别:一是售卡企业承担单用途卡的销售,并不实际拥有预收资金的所有权,预收资金仍属于发卡企业。这是售卡企业与发卡

(完整word版)超市购物卡、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

超市购物卡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购物卡发放流程的准确、顺利,保证购物卡在定制、移交、充值、销售、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购物卡,是可以在超市所使用的购物卡。 第三条购物卡的进销存业务由超市财务部负责,信息部对该业务进行配合。业务部门均须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做此项工作,并明 确责任。 第四条购物卡业务的职能部门分工(一)管理部设团购管理中心,落实负责人(主管级),负责定制、前台售卡的需求统计、备 用卡领用、销售、售后服务等前台销售管理工作。(二) 财务部负责购物卡的保管、开户、开通、充值、复核;执行 与购卡单位的衔接工作,并且负责监督购物卡的使用。(三) 信息部保证会员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解决系统出现的 问题。(四)综合办采购部负责空白购物卡招标采购。 第五条空白购物卡的定制、验收、入库 (一)定制。管理部根据市场需求,按季度制定购物卡需求计划,确保常备10 万元的各面值卡;在重大节假日前要提前制定 节日用卡需求计划,一律交由采购部门进行招标采购。(二) 验收。管理部负责按批次抽检空白购物卡的卡面印刷质量及数 量后将定制的购物卡交付财务部,财务部在与需求计划核对后 交本部保管员入库。(三)入库。财务部保管员负责空白购

物卡的保管。 第六条购物卡开户、开通、充值、复核、交付(一)团购管理中心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次月购物卡需求计划表,于当月5日前报财务部。(二)财务部根据团购管理中心申报的购物卡需求计划,由财务部保管员填写《购物卡注册单》(附表1)一式两联,一联由财务部记账,一联交操作员留存。(三)财务部专职人员根据《购物卡注册单》开户、开通、充值、复核完成。 遇大宗团购,财务部需增加人员(增加人员拥有独立的开户、 开通、充值权限)。在刷卡充值前应核对每盒购物卡的初始卡号,并在开通、充值后进行复核,以核实系统号与卡号的准确性, 财务部安排两人以上复核,复核率达到100% 。(四)对无法刷卡写磁的购物卡,由专职人员填制《购物卡注销单》(附表2)一式两联,保管员与专职人员各存一联,按照废卡处理规定办 理。(五)交付。团购管理中心与财务部在确认无误后,将 已充值购物卡交付团购管理中心。 第七条购物卡的领用(一)日常待售备用卡的领用。团购管理中心负责人按一周售卡量到财务部填制《购物卡申领单》(附表3)领备用卡。《购物卡申领单》一式两联,一联由财务记账,一联由售卡人留存备查。财务部在团购负责人申领本周备用卡时,对上周售卡情况先行核对售款和库存,无误后交付本周备用卡。领卡时必须双方核对充值准确性,一旦接收视为已经核对无误。 (二)大宗团购卡的领用:团购管理中心需在重大节日前合理时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1—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 —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商务部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商务部部拟制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现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本办法所称品牌连锁企业是由品牌授权主体授权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包括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资金结算和管理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商业企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发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控股企业是指年营业总收入5亿元以上、统一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结算和管理的集团的控股企业法人。

2020年预付卡管理办法

2020年预付卡管理办法 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或发行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下面是橙子给大家收集的关于预付卡的管理办法相关阅读,供大家参考! 20xx年预付卡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xx 〕第 2号公布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 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

类型和业务覆盖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事预付卡业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二章发行 第六条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第七条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应当以人民币计价,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 5000 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 元。 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调整预付卡资金限额。 第八条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 3 年。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发卡机构发行销售预付卡时,应向持卡人告知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第九条预付卡卡面应当记载预付卡名称、发卡机构名称、是否记名、卡号、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持卡人注意事项、客户服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样本)解析

ⅩⅩⅩ(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单用途卡是公司(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仅限于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第三条单用途卡为磁条卡。若卡面上设有密码,则在交易时需要输入密码。 第四条发卡企业、购卡者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使用单用途卡。 第五条资金存款制度:规模发卡企业遵循《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资金存管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规模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六条规模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目前,资金存管与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不可混合 - 1 - 使用,发卡企业只能选取上述资金保障方式中的一种。资金存管标准协议和保证保险保单、担保保函标准格式由商务部指导制定(可自行登陆“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网站→“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查询)。 第七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1.“购卡者”(也称持卡者)指购买或使用单用途卡的单位或个人。 2.“记名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该卡具有循环充值、消费、积分等多种功能。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 3.“不记名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不具有循环充值功能,卡内余额用完即有发卡企业收回。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第二章购卡 第八条个人、单位或及其代理人均可向发卡企业或及其售卡企业购买单用途卡,且购卡后则视同同意并自愿遵守本章程。 第九条实名登记制度: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预付卡资质调研

预付卡资质调研 一、前言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就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2011年5月底,针对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问题,央行、监察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意见》要求,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单用途预付卡:单用途预付卡是商业预付卡的一种,它是由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用的一种预付卡。 多用途预付卡:是指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等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二、企业资质分类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由于各地法规可能不同,需详询当地商务部,以当地商务部企业标准为准。 备案通道差异:(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I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申请流程 所需准备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

储值卡管理办法

储值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储值卡使用行为,确保储值卡在定制、移交、充值、销售、使用过程中的合理、科学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值卡的进销存业务通过“会员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系统由酒店、大厦收银员、管理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操作,各部门均须配备相应业务负责人,并明确责任。 第三条职能分工 一,财务负责储值卡的需求统计、定制、验收、注册、分发、换卡、售后服务,同时负责储值卡全面管理。 二,一卡易会员管理系统中心保证会员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解决系统出现的问题。 三,各使用部门负责储值卡的需求上报、领用,并且监督储值卡的使用,酒店、大厦负责储值卡的销售、问题卡的处理,收银负责储值卡销售时的收款。 第四条储值卡管理业务流程 一,空白储值卡的定制 1、定制。财务根据市场需求,确定空白储值卡的相应数量,卡的类型、卡的磁性、卡的编号。卡的类型为:金卡、白金卡。 2、验收。财务负责按批次抽检供货商制送的空白储值卡。 3、保管。财务负责空白储值卡的保管,并建立《空白储值卡库存登记表》。 二,领用及保管 1.储值卡申请。酒店、大厦制定次月储值卡需求计划表,报财务部。 2.次月酒店、大厦储值卡负责人根据计划表,去财务部进行领取。酒店、大 厦需专人保管并建立储值卡发放登记表。

三,开卡 1、顾客到指定消费点,收银员根据其支付方式进行收款,并在销售管理系统的程序中操作,跟顾客核实是办理实体卡还是虚拟卡,确认后,在会员管理系统中确认储值卡已付款,发放储值卡。 储值折扣为: 1000-3000元 9.5折赠送50-150元电子券 3001-5000元 9折赠送300-500元电子券 5001-10000元 8.5折赠送750-1500元电子券 2、收银员每日与财务部核对单据、收款额,并打印开卡统计表,上交款项。 3、充值时,开具发票单位确认收入,未开票的,与顾客确认是以后开具,还是不开;做备注; 四、消费 1、顾客持实体卡或提供手机号(卡号)到指定消费点消费,消费结束后,向收银出示卡,有实体卡的须先刷卡,读卡,再核对卡片信息后,输入密码,正确后,方可收款;无实体卡的,打开手机微信卡包,点开会员卡信息,收银核对信息后,输入密码,正确后,方可收款。每日打印消费汇总表,财务核对后,根据汇总表进行账务处理。 2、储值卡打折情况,由于该卡在储值时已给予折扣,不再单独进行打折,店内打折活动可以参与。 3、刷卡消费时,新开卡根据消费汇总表,分割收入做考核调整项目; 4、旧卡升级新卡,作登记,把金额及卡号,都登记清楚,一月出一次统计表,报财务部。(备注:旧卡升级新卡,原发卡单位做新卡升级开卡及登记,原卡金额,财务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国办发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25号) 近年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需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首要环节,必须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类监管。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人民

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 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严格发票和财务管理。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12-09-21 【实施日期】2012-11-0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2012年9月21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工作参考材料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工作参考材料 一、什么是多用途商业预付卡,有什么管理要求? 多用途商业预付卡是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的,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预付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国办25号文件),人民银行将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对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业务进行准入管理。 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主要特征:一是发行主体是商业企业;二是使用方式是先付款后消费;三是使用范围是在发行企业或同一服务品牌连锁商业企业内;四是主要功能是用于购买不特定商品和服务;五是发行载体可包括磁条卡、芯片卡、条码卡、消费券等多种形式。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一)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 (二)仅限于用于支付公共交通领域相关费用的预付卡; (三)用于缴纳燃气费等公共服务费用的预付卡。 三、提货券是否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如提货券仅能用于兑换一种特定的商品,持券人不可自主选择其他商品的,不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但可以凭券兑换等价商品的,应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范围。

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否可跨法人企业使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仅可在发行企业的单一企业内使用,也可在该发行企业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使用,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可分属不同法人企业。 五、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是否可受理多用途商业预付卡?是否属于此次检查的范围?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内受理多用途预付卡属于市场行为,目前无相关规定禁止。根据国办25号文件,多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监管范围,不在本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范围。 六、商业企业已制作但未发行的、面值超限额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否还能发行?对已发行的如何处理? 自国办25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各商业企业不应再发行1000元面值以上的不记名商业预付卡和5000元面值以上的记名商业预付卡。对已发行流通的旧卡,要求商业企业尽快予以免费换发符合面值规定的新卡。同时,对可充值的旧卡,余额超过限额的,不应继续充值;未超限额的,充值后卡内余额不应超过规定的限额。 七、对已发行的有效期不符合规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如何处理? 自国办25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各商业企业不应再发行有效期不符合规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对已发行的、有效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doc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本办法所称品牌连锁企业是由品牌授权主体授权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包括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资金结算和管理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商业企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发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控股企业是指年营业总收入5亿元以上、统一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结算和管理的集团的控股企业法人。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所预收的与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十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发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_ 年_______ 月 ______ 日

(购卡人也称持卡人) (发售卡人) 甲方购买由乙方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并由乙方为持卡人 提供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有关服务事宜所形成的权利义 务约定如下: 第一条 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功能 1?单用途卡的名称: 2?单用途卡的种类: 3. 单用途卡的功能:预付凭证。 第二条乙方提供的服务 1. 消费服务:乙方应设立符合金融标准的机具终端,为甲方提供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 或者服务;但因具体的付款环境及机具功能有所差异,具体功能以乙方可以提供的服 务为准。 2. 客户服务:乙方在确保甲方持卡正常消费的基础上,还提供以下服务。 (1) 客服电话:乙方提供 客服电话以确保甲方在消费时遇到的问 题能够 及时解决。 (2) 网站服务:乙方提供 ____________________ 网站为单用途卡业务唯一服务性网站, 为甲方提供最新商户信息查询、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密码等服务。 3. 换卡服务:持卡人的单用途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毁损无法使用,应当凭有效证件及 旧卡到发卡企业指定场所办理更换新卡, 并缴付换卡工本费 元/张,旧卡由发 甲方: 乙方:

卡企业收回 4. 记名卡的充值、挂失、转让服务:记名卡可充值、可挂失、可转让。 5. 退卡服务:当乙方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内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6. 安全保障:乙方确保单用途卡业务系统以及商户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并确保系统的数据不外泄、不丢失。 7. 甲方购买不记名卡的,应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过期后的卡片可到乙方办理续期手续,否则将被停止使用。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确保甲方按照正常手续购买的单用途卡可以正常使用。 2?乙方应以网上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甲方单用途卡的使用规则。 3. 甲方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规定提供个人、单位有效身份证件。 4. 对于违反本协议或章程使用单用途卡的,乙方有权暂停该卡的使用。 5?乙方依法对甲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 甲方有权使用单用途卡到乙方进行刷卡消费,并有权享受与其他客户同等的各种优惠待遇,但商户针对特定客户的优惠除外。 7.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提供的服务实现消费、查询、充值、消磁换卡等卡片的使用和管理功能。 8. 甲方应依据单用途卡的使用规则合法合理的使用该卡片,甲方对单用途卡、密码等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甲方亦应合法合理的使用乙方提供的客服热线、网站等服务。 第四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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