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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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清云

二○○五年九月一日

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开发、利用、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地质环境管理实行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把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质环境保护

第八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九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在向所在区、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地质环境保护情况,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停止勘查、开采,及时向区、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一条下列地质遗迹应当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予以保护:(一)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

(二)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及其分布区;(三)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四)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五)著名溶洞、温泉等其他需要保护的地质遗迹。

第十二条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或者其他自然保护区的地质遗迹由风景名胜区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第

十三条禁止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从事采石、取土、开矿、垦荒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工程建设单位、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地质环境监测

第十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网。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及资料收集、储存,并接受上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划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各隐患点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和监测方案。

第十七条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及时作出预测,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地质环境监测结果,发布全市年度地质环境公报。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一条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二条经评估认为有可能影响地质环境或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和采矿项目,确需建设和开采的,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与项目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遵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第五章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落实各项防灾制度和措施。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防治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本行政区域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巡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和应急调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对出现的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段、点),予以公告,并在其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第三十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第三十一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二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治理。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投资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项目招标制和监理制。禁止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因素诱发的除地震以外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地质遗迹”是指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在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下,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四章地质灾害防治第五章地质环境监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1999年8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

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区域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勘查、评价、监测、利用、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地质环境管理实行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地质环境保护、利用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禁止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

第八条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制定城市、村镇总体规划和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区、经济开发区、农牧业区规划,应当进行区域地质环境勘查,作出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作出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

第十条开发地热、矿泉水、地下水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地热、矿泉水还应经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标准鉴定。

第十一条地质遗迹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开发利用地质遗迹,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具有重大科学研究或观赏价值以及珍贵稀有的地质遗迹,可设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设立和开发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应按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从事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

第十三条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作为规划或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的依据。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按国家地质资料汇交规定进行汇交。

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应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依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十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采矿权人应当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建设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建设、施工,修筑尾矿场、拦渣坝等工程设施,防止因采矿造成疏干、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第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向县级以上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地质环境保护情况,接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恢复和治理措施,防止灾害扩大。第十九条采矿权人停办或关闭矿山,应按期完成有关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

第四章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条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地区编制。

第二十一条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质灾害现状进行调查,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在危险区边界应设立明显标志,并予以公告。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从事各类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禁止采矿、伐木、开荒、削坡、取石、取土、堆放渣石、弃土、抽取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与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防治。

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治理工作,受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治理。

人为造成的地质灾害,由诱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治理,并承担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费用。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规范,并按规定程序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应经方案的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防治地质灾害的工程竣工后,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第二十六条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章地质环境监测

第二十七条对地质环境实行动态监测。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地区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及资料收集、储存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定期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开采地下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人应当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等进行动态观测,定期将观测资料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对重大地质灾害及时作出预测。

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内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建立对地质环境的日常观测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并组织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第三十条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发布全省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公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从事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地质遗迹造成危害或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治理;逾期拒不恢复、治理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第四十一条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治理的资质管理办法,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基地建设与展望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基地建设与展望 范宏喜 7月10日~11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在2009年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上谈到积极探索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时强调,要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防灾的科技水平,要设立专题开展我国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地质灾害成灾模式研究。作为国土资源部在地质环境管理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在环境地质调查方面的技术支撑,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目前正以三峡库区、四川雅安和云南新平为重点,加紧推进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试验基地建设,探索行之有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防灾减灾机制,并以此带动全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针对三峡库区、四川雅安和云南新平三个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基地的建设目标和预期成果,记者采访了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院长候金武和三个示范基地的负责人。 监测预警基地将构成支撑全国地质灾 害气象预警预报的骨干专业监测网络 候金武(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院长):从国家层面上选择自然地理条件、气候条件、地质构造条件和突发地质灾害类型具有典型代表的地区,以基础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预警示范区建设成果为依托,采用多种手段方法,点面结合,建立区域性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基地,不仅仅服务于当地的防灾减灾,更重要的是通过长期监测和分析研究,不断加深对灾害形成机理的认识,逐步完善预警预报判据,有效改进预警预报方法,从而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水平。通过多个国家级和省级区域性监测预警示范基地建设,构成支撑全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的骨干专业监测网络,与群测群防网络、重大单体监测点、示范区、技术支持专家库等,共同构成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四川雅安监测预警试验基地建设已经开展多年,目前取得了初步的示范效果;云南新平监测预警试验基地刚刚启动,此前已经开展了一些基础性的调查和研究工作。这两个示范基地的建设将与成都理工大学、四川省和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院)以及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等密切配合,建成集监测、预警、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群测群防和科普宣传为一体的综合性基地。三峡库区监测预警试验基地建设正在规划之中,但通过长期以来的调查研究、资料积累和工程警实践,监测预警已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个示范区建设起点高、影响大,将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等院所密切合作,完善监测预警网络,成为服务于国家重大工程的监测预警、科学研究和教学实习基地。 按照中国地质环境院技术业务发展规划(2007-2020年),在未来五年内,

光明岩盐地质环境监测报告打印版

地面沉降监测、水质监测报告 肥城光明岩盐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

地面沉降监测、水质监测报告 编写单位: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山东地质勘查院 项目负责人:杜小亮 主要编写人:杜小亮郝瑞娥 审核:吴树明 总工程师:高发祥 单位负责人:刁海忠 提交单位:肥城光明岩盐有限公司 提交时间:2019年12月

一、目的、任务 通过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达到将矿山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的目的,其主要任务包括地质环境问题监测、地下水水质及水位监测和土地资源监测。 二、矿山概况 肥城光明岩盐有限公司矿区位于泰安市城区西南约23km,肥城市东南约25km的东向村附近,东采矿区位于东向村东北1500m处,西采矿区位于东向村东北约300m处,行政区划隶属肥城市边院镇所辖。矿区西距S331约5 km,南部距104国道约2.5 km。以上公路均可通往泰安、肥城等地,交通非常便利。见图1。 肥城光明岩盐有限公司分东、西两个采矿区,东采区原为肥城市制盐厂,西采区为肥城光明岩盐有限公司。2004年,两个采矿权合并,采矿权人为肥城光明岩盐有限公司,合并后没有办理新证。整合后的西采区范围由4个拐点圈定,其极值直角坐标为:X:3987350~3988010,Y:39495489~39496210,开采标高:-810m至-1175m,面积0.4006km2。整合后的东采区由6个拐点圈定,其极值直角坐标为:X:3987450~3988260,Y:39496910~39498000,开采标高:-715m至-1160m,面积0.6028km2。采矿许可证号C3709002010126110095324,发证机关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有效期2018.2.5—2023.2.5,开采规模为30万t/年。拐点坐标见表1。 2008年矿区整合后没有颁发新采矿证,直到2010年肥城光明岩盐有限公司办理了新采矿证,发证机关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采矿许可证号:C3709002010126110095324。采矿权人:肥城光明岩盐有限公司。生产规模:20万吨/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2010年12月27日~2011年12月27日。西采区矿区范围由4个拐点圈定,其极值直角坐标为:X:3987304.41~3987964.42,Y:39495433.96~39496154.97,开采标高-810m~-1175m;东采区矿区范围由6个拐点圈定,其极值直角坐标为:X:3987401.42~3988214.43,Y:39496854.98~39497945.00,开采标高-715m~-1160m。矿区面积1.0048km2。 2011年12月,肥城光明岩盐有限公司办理新采矿证,发证机关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号:C3709002010126110095324。采矿权人:肥城光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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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具体内容和指标要求,并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环保责任制,明确每位员工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环保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任主任委员的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环保管理部门在分管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主管公司的环保工作,各二级单位、部(室)和人员按各自的职责条例搞好单位的环保工作,形成完整的环保管理体系。各有关单位、部(室)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环保员,由技术人员担任。 第六条公司员工有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环境保护职责 第七条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二)审定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三)决定重大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江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基本情况

江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基本情况 江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隶属于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是专门从事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灾害调查与治理的全民所有制公益性事业单位。 一、总站组建、沿革及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 (一)、总站成立情况 江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地处江西省南昌市,1981年7月在江西省地质局水文地质大队水文观测站(第三、四分队)的基础上组建的。1982年11月地质矿产部以地劳[1982]573号文件批准设立:“江西省地质局环境水文地质总站”,属县、团级事业单位。1983年9月局(83)370号文将“江西省地质局环境水文地质总站”更名为“江西省地矿局环境地质大队”;1991年8月30日,局(1991)248号文,将“江西省地矿局环境地质大队”更名为“江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并同时挂“江西省地质矿产局环境地质研究所”的牌子,单位的性质、隶属关系、驻地、经费渠道不变。至此,江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沿革、发展到现在。 (二)、职工情况 总站现有职工总数219人,其中:退休职工65人,在职职工154人。 1.在职职工年龄结构:平均年龄41岁;25岁以下7人;26~35岁29人;36~45岁71人,46~55岁47人,55~60岁3人。 2.学历结构:博士1人,硕士1人,在读硕士3人,大学20人,大专29人,中专30人,高中(技校)57人,初中16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在岗职工总数的47%。 3.专业结构:全站各类专业人员98人,占全站职工人数的62.4%;其中水工环专业技术人员51人,占总站专业技术人员的54%,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占48%。专业技术人员有高级职称的16人,占有专业技术职称人数的20%;中级技术职称43人,占有专业技术职称人数的55%;初级职称20人,占有专业技术职称人数的25%。 4.野外第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及比例:全站各方面专业人员98人,野外第一线专业技术人员48人;野外第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与全站技术人员之比为49%。 二、领导班子及成员简介 总站设立党委,实行站长负责制。党委成员由肖旦红、颜春、孙健、寇颖、黄长生5人组成。颜春任站长,肖旦红任党委书记。

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_四大体系_建设_关凤峻

家底不是一次摸清的。不断增高的目标要求引领着工作不断拾阶而上。比如地质灾害调查,最早确定的目标是1800个山区县做1∶20万的调查,现在已经有1080个县完成了1∶5万的调查;再往高目标要求,有一批山区县应该做到1∶1万,更高的理想目标是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威胁人口较多的地区,可以提高到1∶2000。总体看,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管理各项职能任务,都做了一些调查工作,有一定基础,但程度不同、深浅不一,都有大量的后续工作要做,都要提高调查的精度,都要从研究探索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区域规律向为管理、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延伸、拓展。调查评价理应成为常态化的工作,需要尽快全面规范,形成科学完善的工作体系。 2 监测预警体系 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各项职能的履行,几乎都需要监测,缓急不同都有预警问题。在四大体系中,监测预警不像调查和治理,可以按项目、按工程组织。它是经常性的工作,不可中断,要有常设 收稿日期:2016-09-07;修回日期:2016-10-10▲ 作者简介:关凤峻(1959-),男(满族),吉林省吉林市人,研究员,工学博士,现任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司长。 摘 要: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探索虽然形成了以“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保护、开发利用)体系和应急值守体系”为主体的基本格局,尚需不断完善。调查评价体系要从研究探索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区域规律向为管理、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延伸、拓展。监测预警体系应同地下水监测体系一样,由全国性的监测中心、监测网络、国家级监测工程组成。综合防治体系重在建立“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新模式。应急值守体系应尽量探索利用公共网络传输系统,大幅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关键词:地质环境;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应急值守体系 中图分类号:F407.1;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16)10-0004-04 经 长期实践探索,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形成了以“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 系、综合防治(保护、开发利用)体系和应急值守体系为主体的基本格局。每一个体系都包含大量具体工作,每一项工作都有不同阶段的目标任务。目标任务制定得合理,有一定的高度和广度,就能够推动地质环境“四大体系”从初步形成走向逐步完善,引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1 调查评价体系 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环境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保护,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管理,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评价指导工作,地面沉降、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监测监管,地热、矿泉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等。开门第一件事,履职第一件工作,都需要调查评价,都需要查清家底。而且调查不是一蹴而就的, 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 “四大体系”建设 ■ 关凤峻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北京 100812)

地质环境监测规程

地质环境监测 一、地质环境含义及地质环境监测内容 1、地质环境含义 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包括区域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环境等。 2、地质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 地质环境监测的必要性(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P6): 地质环境监测主要监测与人类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动态变化较大的、可能危害人类生存和发展或利用的地质环境,主要包括:地下水动态监测、地质灾害监测及自然地质保护区地质环境监测。 二、地下水动态监测(主要依据DZ/T0133-94) 1、监测的目的及主要监测内容 为了进一步查明和研究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掌握地下水动态规律,为地下水资源评价、科学管理及环境地质问题的研究和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地下水动态监测主要针对地下水开采区,即人类影响较大的地区,包括区域的及城市区的。 主要监测内容包括地下水的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要素随时间的变化过程,通过地下水的露头,代表性的钻孔、水井、泉等,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和技术要求进行监测。 2、监测网点的布设 2.1监测点的分类 2.1.1地下水动态监测点依据监测内容可分为水位、水质、水量及水温监测点,通常水位、水温、水质可共用一个点。 2.1.2根据监测点的控制作用大小,可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地区级等三级监测点。

2.2监测网点的布设原则 2.2.1对于面积较大的监测区域,应以地下水流向为主,垂直地下水流向为辅布设监测网;对于面积较小的监测区域可根据地下水的补给、迳流、排泄条件进行控制性布设。 2.2.1国家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主要是控制国家的主要农业区、经济开发区及主要城市,监测的目的层应是具有现实的供水意义或开发远景的主要含水层,监测区内的名泉、大泉及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地热井应为国家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点,主要布设在我国主要平原、盆地区及地下水作为主供水水源的城市区。 2.2.3省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应在国家级监测网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次一级水文地质单元及具有供水意义和前景地区,监测点应包括区内代表性泉、自流井、地热井等。 2.2.4地区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的布设则起到加强和强密国家级、省级监测网点的作用,使监测网点更全面、更完善、包括区域或城市地下水位下降漏斗区、排水影响区及水质污染区等。 2.2.5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的密度 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的密度主要依据地下水类型(孔隙水、岩溶水、裂隙水)、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复杂、中等、简单)及监测网类型(区域网、城市网),以及地下水供水程度等因素而定。 对于孔隙水、中等复杂地区,区域型监测网每1000km2,应布种类监测点10~8个,城市型监测网每100 km2应布各类监测点10.7~8.5个(地下水供水程度>80%)。 2.3地下水动态监测点的建设 2.3.1各类监测点(井、孔)的孔深、孔径必须满足监测要求,具有地层岩性和井管结构资料,监测孔尽可能为非开采井(以受多开采干扰),其中国家级监测点要求最高,地区级监测点可用机井、民井代替。 2.3.2每个监测孔必须建卡,作为永久档案资料,卡片内容包括:统一编号、原编号、观测点类别、位置、座标、井位示意图、地层岩性柱状与井结构图、监测目的层的起——止深度、监测项目、建卡日期、始测日期、其他。

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方式方法

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方式方法 【摘要】地质灾害是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该文提出了企业在发展中开发新项目选址、土地征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及时申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明确地质性质、条件、论证项目选址的适应性,对申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手续进行须明确,对从事前期项目管理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注意事项 一、前言 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是一项极具现实意义的重要研究课题和减轻灾害损失的非工程性重要措施,其研究成果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主要体现在:为区域发展及中长远规划提供基础背景资料;为评价建设工程用地的适宜性及基础设施布设提供依据;为受灾害威胁的地区制定应急措施以及为保障生命及财产安全提供工作基础;直接为科学而经济地组织实施防灾减灾工程服务;为灾害保险及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及损失提供参考依据。地质灾害风险评估也是地质灾害风险分析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认识地质灾害灾情、制定防灾政策、规划防治区域、实施防治措施以及优选防灾项目、进行项目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在一些领域进行的灾害评估,已经在减灾、防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在我国一些区域或城市完成的洪水灾害评估、地震灾害评估等,不但为国家经济规划和工程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而且直接指导了减灾工作。 二、地质灾害风险评价在减灾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地质灾害风险评价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为国土资源规划,重大工程选址以及地质灾害治理、监测、预报及制定救灾应急措施和保护环境提供科学依据。目前,我国已相继开展了全国和区域性的风险评价与区划;开展了部分地区-多发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危险性评价;部分建设用地的危险性和风险性评价;重大工程(如三峡水库、青藏铁路等)的危险性和风险性评价。 1、为国土资源规划和重大工程选址提供依据。通过对地质灾害进行全国和区域性的风险评价与区划,可以为各种重大工程建筑的选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环境保护提供依据。各种工程活动和土地开发利用,都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各种重大工程建筑应建在地质灾害风险程度较低的地区。 2、为防治地质灾害提供依据。通过对地质灾害进行危险性评价、易损性评价,可以为地质灾害的防治提供依据;对发生规模不同的地质灾害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进行治理或综合治理。如果地质灾害危险性低、易损性小,则宜采用工程防治措施;如果地质灾害危险性高、易损性大,则应采用躲避或搬迁措施;在无法躲避、无合适搬迁地址,或不允许搬迁时,则宜采用高标准的工程措施。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总结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总结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总结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总结 根据20xx年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现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 一、第一章前言存在的问题: 1、方案应补充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概况,即调查工作实物工作量多少,如边坡调查、水质调查等。 2、编制依据中补充264、561号文件。 3、《方案》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年限未超过10年的,适用年限为治理恢复年限,超过10年才进行修编。 4、方案正文以矿山业主的口吻编制。二、第二章矿山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 1、在“2.1.5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建议补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等情况。 2、应该说明矿区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已开采矿山现状工程要有图件内容表示,现有采矿、选矿工艺也要说明清楚。 3、较大的矿山每一个探矿特别是采矿活动点都要调查到位,要有照片有视频。 三、第三章矿床特征及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存在的问题 不要死搬硬套开采设计中不切合实际的内容,往往造成与后面的地质环境条件、治理恢复工程布置、总平图等产生矛盾,应统一思路,前后一致。 四、第四章矿山地区自然地理与环境地质概况存在的问题:

1、第四系有残积、冲洪积层等多种成因,应分开描述;在地层岩性中无“亚粘土”的说法,应按最新土层命名为粉质粘土。 2、矿山工程地质一节中划分岩组时按岩土体工程性质组合去划分,即具体按岩石的岩性组合、强度特征及岩体结构类型划分;矿区有岩溶的,要对岩溶特征交待。 3、矿区水文地质要交待区域水文地质的内容,并指出矿区地下水流向,矿区在区域水文地质单元的位置(补给区、排泄区、径流区)。 4、矿坑涌水量和矿山疏排水的降落漏斗影响预测要有计算依据,并对周围含水层或居民饮用水源的影响进行分析。 5、上层滞水、包气带水有地表水出露的需交代清楚;有无地下水出露要交代,有要表述其成因。 6、在地下水与含水层之间的关系中应对老窑水的特征进行简述。五、第五章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存在的问题: 1、延续开采的矿山应将矿山开采的现状描述清楚,如地下开采应将采空区分布情况划出,已发生地面塌陷、地裂缝的成因、特征描述清楚;露天开采应对存在的采坑、边坡或已经发生崩塌滑坡的边坡情况描述清楚(即崩塌滑坡的成因、要素、规模),并对存在的采场边坡、堆淋场等应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价,且交代清楚现状是否与设计严格要求相符,最后用剖面图表示以看出现状对破坏的影响程度。 2、同时存在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的,要计算分析相互间的影响,特别是露天采坑底部到地下采区的顶板有效厚度是否存在采空区地面塌陷和导水裂隙带贯穿地面造成矿坑突水,不要把含水层破坏和矿坑突水混为一谈。

地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44006413.html, 地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作者:白箐 来源:《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年第05期 摘要:地震,是地球上所有自然灾害中给人类社会造成损失最大的一种地质灾害。破坏 性地震突然发生时,大地震动,致使房屋崩塌,人员伤亡,甚至能够摧毁整座城市。在地震过后,火灾、水灾、瘟疫等严重的次生灾害对人类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地震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却可以提前监测到的,要很好的做到这一点,就要加强对地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意识。 关键词:地震监测环境;设施;保护;重要性 地震又称地动、地震动,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的震动,震动过程中会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地震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和损失,夺走了无数人的生命,给国家和人民都带来了难以抚慰的伤痛。地震无法避免,只能预防。地震监测系统是做好防震预防工作的基础,保护地震监测系统,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环境不受破坏和干扰,提供准确、及时、连续、可靠的地震监测信息,是进行地震提前预报、震情监视和最大限度的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手段。对于那些人们感觉不到的地震,必须用地震仪才能记录下来,不同类型的地震仪能记录不同强度、不同距离的地震。 1 地震的监测和预防 地震的预防是对未来破坏性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以及地震影响的预测,是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性、地震前兆异常和环境因素等多种手段的研究与前兆信息检测所进行的现代减灾科学。地震监测是指在地震发生之前,对地震前兆异常活动的监测和数据收集。目前地震的监测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专业性监测,一种是群众性监测。专业性监测是指国家专业的地震台站和一些群测点,使用各种检测仪器(水位仪、地震仪、电磁波测量仪等等)来检测地震前兆中的微观信息。群众性监测则是人民群众根据观测浅水井、水温、动植物是否异常活动等现象,来观察地震前兆中的宏观现象。地震监测预报是进行防震减灾工作的基础。 1.1 地震监测系统的组成 地震监测系统由固定台网和流动台网组成。由一定数量建立在固定地点的地震台和一个专门负责地震业务管理的部门,实行对目标区域地震活动情况的长期监测,是固定台网。而流动台网则是为了满足地震预报研究和地震学的需要,或者在某处区域内发生地震以后,为了监视地震区域以及相邻区域内的地震情况,临时建立的地震台和地震处理中心。 1.2 地震监测使用的方式 地震前兆是指地震发生前的一切异常现象,由于地球底板活动的复杂性,导致了地震前兆也具有变化多端、多种情况综合的特点。经过国家统一的规定和规范,将地震前兆现象分为以

地质灾害调查野外验收办法

山东省1:5万比例尺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野外验收暂行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山东省1:5万比例尺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工作(以下简称调查工作)质量,保证调查工作成果的客观真实性,依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山地丘陵县(市、区)1:5万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1〕213号)、《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实施细则》、GB/T14158-93《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1:50000)》及有关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查工作完成情况野外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与市国土资源局联合组成技术工作验收小组进行审查验收,省国土资源厅督导。 第三条技术工作验收小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由从事地质灾害调查防治工作10年以上,水、工、环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全部结束后,对取得的各项资料进行初步整理,并提交当地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包括:野外工作总结、原始资料及清单、本单位对调查工作的野外验收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后,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和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提交地质灾害调查野外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野外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设计(或方案)规定的野外工作量; (二)原始资料齐全、准确,并进行了初步整理; (三)编写了地质灾害野外调查工作总结; (四)项目承担单位对其调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内部野外验收,并提供初审意见。 第八条地质灾害调查工作野外验收于当地市(县、区)进行。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和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收到野外验收申请后,及时确定专家组成员,并与当地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具体验收时间和

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阶段验收总结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阶段总结报告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原********************************************)委托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编制了《矿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方案适用期为2012年-2016年),在此方案到期后委托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制定了新一期的地质环境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方案适用期为2016年-2021年),其中矿山2012年-2013年实施计划已通过***********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组织的阶段性验收,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治理方案编制规范》,现需对2014年-2018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进行阶段性验收,总结如下: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的与任务 山西省忻州市***********政府、自然资源局十分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矿(以下简称**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要求,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开展了相关工作 二、**矿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矿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领导组 (一)组织机构图 (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组长:* 推进副组长:* 协调副组长:**** 成员:******************** 组长由矿山总经理担任,直接领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并对开展效果进行考评。 推进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担任,负责部署和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相关工作,确保按《方案》的顺利执行。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 (第59号)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 2014年4月29日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第三条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地质灾害监测; (二)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 (三)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四)地质遗迹监测; (五)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 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上级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现状、需求分析、规划目标、规划原则、监测网络布局、重点监测工程、经费预算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国家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

城市地质调查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属性表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属性表 C.1 地下水监测 C.1.1 地下水观测井基本情况表 记录地下水观测井(点)的基本情况,每一个观测井(点)作为数据库的一条记录。该表向上与调查点基础数据表关联,向下与一系列的检测表关联。具体数据表结构见表C.1。 表C.1地下水观测井基本情况表(JCDSGCJB) 192

表C.1(续) C.1.1.1 地下水自动监测记录表 记录地下水监测的原始数据,主要作为资料性数据保存,每一次监测数据是数据库的一条记录。该表向上与地下水观测井基本情况表关联,具体数据表结构见表C.2。 表C.2地下水自动监测记录表(JCDSZDJC) 193

C.1.1.2 地下水位观测记录表 记录地下水位观测数据,数据库的每一条记录为观测井某一时间的观测数据。该表向上与地下水观测井基本情况表关联,具体数据表结构见表C.3。 表C.3地下水位观测记录表(JCDSSWGC) C.1.1.3 地下水位观测成果汇总表 记录经过计算、汇总的地下水位观测值,每年某一特定日(5,10,15,20,25,30)观测的数据作为数据库的一条记录。该表向上与地下水观测井基本情况表关联,具体数据表结构见表C.4。 表C.4地下水位观测成果汇总表(JCDSSWHZ) 194

C.1.1.4 地下水温观测记录表 记录地下水温观测数据,每一次观测数据是数据库的一条记录。该表向上与地下水观测井基本情况表关联,具体数据表结构见表C.5。 表C.5地下水温观测记录表(JCDSWDGC) C.1.1.5 地下水温观测数据汇总表 记录经过计算、汇总的地下水温度观测值,每年某一特定日(5,15,25)观测的数据作为数据库的一条记录。该表向上与地下水观测井基本情况表关联,具体数据表结构见表C.6。 表C.6地下水温观测数据汇总表(JCDSWDHZ) 195

(管理制度)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解读

(管理制度)环境监测管理 办法解读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7-09-27 2007年7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9月1日实施。日前,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请介绍壹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要求抓紧拟订包括环境监测于内的关联法律法规草案,完善环境监测网络。经过多年发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健全和完善,环境保护各关联领域、各关联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基本均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壹些重点工作领域的法律、法规仍根据形势要求不断进行修订。然而,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于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明显滞后,目前尚未出台统壹的、专门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已难以适应目前环境监测管理的需要而废止。现行法律对环境监测的规定比较分散,关于环境监测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分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等关联污染防治法律中。有必要出台环境监测专门法律法规,推进环境监测统壹监督管理。考虑到《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制订的周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先行出台《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问:如何见待《办法》于环境监测工作中的作用? 《办法》的发布是推进历史性转变的重要举措,将进壹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环境监测体系是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三大支撑体系之壹。通过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才能实现对减排工作成效的客观评价,对各项减排措施的科学验证。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必须依靠监测手段来量度,科学的减排考核体系必须依靠监测数据来支撑。《办法》的出台,对环境监测属性、定位、管理、规范、处罚等长期依靠行政指令规范的方面进行全面梳理,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供了全方位的制度框架,有利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问:请介绍壹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3条,分别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分工、标准规范的制定、环境信息发布、环境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原则和管理主体、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求、企业的环境监测责任和义务、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等。 问:如何见待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 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哨兵”、“耳目”,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任何环境决策均离不开环境监测基础数据的支持,每壹项环境管理措施的优劣成败均要依靠环境监测来验证。于我国,长时期以来壹直存于的环境监测工作性质是政府行为仍是市场行为之争,环境监测工作及关联机构、人员于定位上始终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办法》从三个方面强调了环境监测的法律属性: 壹是重申且拓展了环境监测的内涵。即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为环境情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这几类环境监测活动均是政府行为,是代表公众利益,为更好地行使公权力开展的公共事务。从我国环境监测的实践见,将以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情况和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为主体的环境监测工作定性为政府环境管理行为是符合国情的。 二是规定了环境监测成果的法律效力。依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 三是强调了环境监测活动及环境监测设施受法律保护。当下存于壹种不良风气,就是企业对环境监测工作不够重视,个别企业甚至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文字报告编写题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条例》,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1 前言 1.1 任务由来及编制目的 阐述任务由来:主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的委托书或合同要求而编制。 编制方案的目的: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的落实;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的任务、措施、计划和资金落到实处;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和矿山业主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提供依据。 1.2 方案编制工作概况 阐述矿山资料的收集、调查工作量情况;前期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实施及验收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现状调查,现状和预测评估情况,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与部署情况,经费估算情况,方案编制过程、公众参与(包括义务人、土地权人、有关部门的意见,下级国土部门的审核意见)。 插工作量表、工作程序图。 1.3 方案编制依据 按下列顺序列出依据: 1)法律法规。 2)部门规章 3)政策性文件。 4)技术标准与规范。

5)其他相关资料,包括矿山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矿产地质详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水文地质详查报告、前期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尾矿库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报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方案编制委托(或协议)书等。 1.4 方案的服务年限 据采矿许可证有效年限的剩余年限(或拟申请的、或拟延续的采矿许可证期限),加上超出采矿许可证有效年限的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年限(一般1年),再加上监测管护年限(一般3年),确定方案服务年限(自××年××月-××年××月)。 2 矿山基本情况 2.1 矿山概况 2.1.1 矿山简介 阐述矿山采矿权人、矿山名称、项目位置、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开采深度、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和剩余服务年限、若为申请变更或者延续的矿山,需说明变更或者延续的理由,同时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 2.1.2 矿山开采历史与现状 2.1.2.1 以往取得矿山采矿许可证情况,开采范围、层位、开采方式方法、矿种、深度、生产规模、开采时间等。 2.1.2.2 矿山现状采矿许可证情况,开采范围、层位、开采方式、矿种、深度、开采规模、矿山生产服务年限等。 2.1.2.3 现有采空区的分布范围、矿柱、矿墙、采空区充填状况、坑口标高、开采的最大深度及标高、积水情况、坑口排(注)水水量与水质情况、废渣场、堆淋场、堆矿场、尾矿库(含赤泥库、排泥库)的状况,以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1.2.4 相邻矿山分布与开采情况。 2.1.3 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概述 包括矿山生产规模,矿山开拓布局、开拓工程参数、采剥比或采掘比、开采段高、采矿方法、掘进施工工艺、采矿生产工艺、采场生产能力、采场技术参数和接续方式矿山批准的(或拟开采的)开采层位、开采范围、开采深度、矿山资源及储量、矿山设计生产

地质灾害监测技术

地质灾害监测技术方法 晏鄂川教授博导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得者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1 前言 2 滑坡常规监测技术 3 泥石流监测技术方法 4 地面沉降监测技术方法 5 地质灾害监测新技术新方法 6 监测数据的采集与传输 前言 地质灾害的定义 地质灾害是指各种地质作用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建设事业造成的危害。简言之,就是地质作用造成的灾害。 地质灾害的分类 按发生过程的急缓程度,地质灾害分为突发性和渐变性灾害两类。 中国大陆常见的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地面塌陷、沙漠化、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沼泽化、地震、火山喷发、瓦斯爆炸、矿坑突水、岩(煤)爆、顶板冒落、地下热害、煤田燃烧、诱发地(矿)震、边岸再造、泥沙淤积、库区浸没、洪涝、海岸侵蚀、黄土湿陷、膨胀土胀缩、冻土冻融等等。 前言 地质灾害的危害 造成人员伤亡,毁坏基础设施,恶化环境;引发次生灾害,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增加民众心理负担。 地质灾害防治途径 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刘广润院士有一段精辟的论述:“地质灾害(特别是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生常由致灾地质作用的发生和其与受灾对象(人、物、设施)的遭遇两个环节形成。 一是防止致灾地质作用的发生,包括作用发生前的预防和发生中的制止; 二是避免受灾对象与之遭遇,即移动受灾对象位置、改变致灾作用方向和隔绝两者遭遇通道。 前言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行政措施和工程措施。行政措施主要是采取行政法令和技术法规等手段,规范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活动,避免诱发致灾地质作用的发生,监测预报致灾作用的变化动态,使拟建工程设施或流动性

人、物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主动避让)或将处于灾害危险区中的已有居民设施迁出危险区(被动撤离)等。工程措施则是采取建(构)筑物或岩土体改造工程、疏排水工程及生物植被工程等,以加固 、稳定变形地质体,调整、控制致灾地质作用,从而制止致灾地质作用的发生、发展及其与受灾对象的遭遇”(刘广润《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前言 地质灾害监测的目的 1、及时掌握灾害体变形动态,分析其稳定性,超前做出预测预报,防止灾难发生。 2、为灾害治理工程等提供可靠资料和科学依据。 3、为政府部门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经济建设、环境治理等方面的规划和决策提供基础依据。 4、向全社会提供崩塌、滑坡监测信息服务。 前言 监测预警工程 人们将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的运作体系称为监测预警工程,它包括地质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运行,岗位责任人员组织系统的建立和实施,临灾紧急抢险避难行动方案的制订 (及后续执行)。监测预警工程的实施中应贯彻以下基本原则,即:(1)监测、预警方法要土洋结合,以有效为准;(2)工作队伍要群专结合,以专带群,重大问题靠专,面上的问题靠群;(3)管理 决策要技政结合,技术上负责搞好灾情、险情判断,行政上负责工程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 1 前言 2 滑坡常规监测技术 3 泥石流监测技术方法 4 地面沉降监测技术方法 5 地质灾害监测新技术新方法 6 监测数据的采集与传输滑坡常规监测技术 不同类型的滑坡,所采用的监测技术方法各不相同。就监测内容来说,常分为: (1)位移监测 (2)应力应变监测 (3)地下水动态监测 (4)地表水动态监测 (5)地声监测 (6)放射元素监测 (7)环境因素监测 (8)宏观现象监测等。 地面变形监测

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4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已经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九年三月二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

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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