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条例

银川市养犬条例
银川市养犬条例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省略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和犬类经营行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坚持禁限结合、政府监管、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银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区、县(市)城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的许可登记、备案工作。

农牧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犬类免疫的管理和疫病的防治。

公安部门负责对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统一供应、接种,诊治被犬伤害者,并对人患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的登记注册管理。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机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城市区域为犬只限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可以根据城镇发展的需要规定本辖区范围内的犬只限养区。

第七条各级城管部门建立养犬举报、投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养犬行为和犬类经营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举报,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予以投诉。第二章养犬许可管理第八条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登记制度,每户限养一只犬,但禁止饲养烈性犬。

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农牧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到城管部门办理许可登记手续:

(一)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固定住所。

(二)公安机关确定的治安重点保护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具备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并与其所在社区居民委

员会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

(三)出具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养犬申请人,城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犬只准养证》,并采取植入电子标签等便于查验的管理措施。

《犬只准养证》由市城管部门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买卖。《犬只准养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的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城管部门予以公告。养犬人应当每年在犬只有效防疫期内携带犬只及犬只防疫证明到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检验。《犬只准养证》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城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经许可养犬的个人和单位须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集中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养犬许可登记、犬只收容所日常维护及其他管理工作的开支。

饲养导盲犬、助残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二条限养区外(农村地区)养犬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饲养犬只免交管理服务费,由动物防疫机构强制免疫,城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到城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交犬只免疫证明,可以免交管理服务费。

第十四条准养的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60日以内对其妥善处理。

准养犬遗失、转让、赠与或者随养犬人迁移的,养犬人应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以内到城管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准养犬死亡的,养犬人应当立即通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到城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人放弃所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送交犬只留检(收容)所,并到城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的,携犬人必须凭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到农牧部门审核备案。在本市限养区饲养6个月以上的,须按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第三章犬只防疫管理第十六条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狂犬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或者死亡原因不明的犬只,应当及时向城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卫生防疫部门对疑似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确认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犬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患病犬经无害化处理的,由城管部门注销养犬登记。

第十八条发生狂犬病疫情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防治措施,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章养犬行为管理第十九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二)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三)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四)不得在住宅公共区间设置犬窝、搭晒犬具;(五)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束犬链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车除外)。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七)携带犬只乘坐住宅电梯的,应当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期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等;(八)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九)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游乐场、公园、广场、市场、商店、餐厅等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助残犬的除外;

(十)不得遗弃所养犬。

上述公共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犬只进入的标志,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责任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

第二十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医院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城管部门可以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并及时送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查,有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经许可饲养烈性犬的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管理,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犬只的活动不得超出其护卫区域。

养犬人不得擅自携带限养区外饲养的烈性犬进入限养区,但因免疫、诊疗等正当事由除外。

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正当事由携带烈性犬出户的,携犬人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等。

第二十二条城管部门设立犬只留检(收容)所,负责收容流浪、遗弃、丢失以及没收的犬只。

对收容看护的流浪、遗弃、丢失犬只,能查明养犬人的,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认领,7日内不能查明或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犬只处理。

没收犬只为准养犬只的,《犬只准养证》由城管部门公告失效。第五章犬只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限养区内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和从事犬类经营性养殖活动。

第二十四条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核合格后,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到城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从事犬类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犬类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交易的犬只,出售人应当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从境外进口的犬只,必须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引进后,应至少隔离观察30天,其间发现异常时,要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办犬类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同时经营人用药品。

为犬服务的商店不得同时经营人用食品、药品以及销售犬只,销售药品还应当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销售犬类食品和药品应当用醒目清晰的文字和图形标志。

第二十七条从事犬类展览、表演、比赛等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7日前向城管部门备案。从事犬类展览活动中有销售行为并具备展销会条件的,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展销登记。

犬类展览、表演、比赛等活动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犬只,应当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其犬。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涂改、伪造、转让、买卖《犬只准养证》的,由城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经处理的幼犬

予以没收。

第三十一条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至(九)项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没收其犬。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或公共利益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携犬人立即携犬离开限养区;携犬人拒绝离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没收其犬。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没收其犬。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卫生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牧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城管部门备案举办犬类展览、表演、比赛等活动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其停办,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犬只伤人的,养犬人、管理人或者有过错第三人应当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受害人的其他相应损失。

犬只伤人,养犬人、管理人有过错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城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导致他人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管理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纵犬伤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部门会同城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 在限养区内开办犬类经营性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或者从事犬类经营性养殖活动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为犬服务的商店和诊疗机构的。

第三十九条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有多次违法记录或者被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

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被城管部门没收其犬,注销《犬只准养证》的,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四十条城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犬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

残阳渐逝,血红冲天。

半是夕阳余光,半是狰狞血雨。

是的,血,到处都是冷腥的鲜血。

整个皇宫之内,血流成河,白玉理石全被洗涮成黑红之色,到处是断壁残肢,尸横一片,到处是厮杀后的痕迹。

“为什么?”

百里冰左手紧捂着胸口,瞪大着眼睛看着对面十米敌对方处,挥手点兵之人。

那是她的未婚夫,她倾尽一生所爱之人。

亦是绝杀她百里一族,将她迫入绝境之人。

她不懂,为何倾尽所有的爱,换来的是百里一族的灭顶之灾。

台下之人仍是一身儒雅白衣,清俊的脸上,就连平日里对她宠溺的笑容都没有变过。

冷逸辰就这样含笑相对,却不肯多说只字片语。

权利?利益?

她虽是寒月帝国唯一的继承人,可是她早已与身为寒月帝国帝皇的外公达成协议,她与冷逸辰成婚后,冷逸辰为帝,她为后,她会做好他的贤内助,她从来不是他成功之路上的绊脚石,他为何要如此对她?

冷逸辰仍是气定神闲的坐在不远处,手中的白羽扇仍旧轻摇着,完全不惧百里冰眼中的怒意,只是仿佛没有听到她的问话般,仍一派温和之笑,却坚定的吐出一个字,“杀!”

百里冰怒上心头。

手中剑气如虹,眼看便要破势而出,却听到远处传来震天动地,撕心裂肺的愤然吼声,“冷逸辰,我百里一族与你不死不休!”

“噗!”

百里冰同一时刻,一口鲜血狂喷而出,心脏之处传来剧痛。

她突的单腿倒下。

是皇帝外公的声音。百里冰痛苦的闭上眼睛。

果然,冷逸辰在派人围杀她的同时,也对她的皇帝外公与其他族人动手了,看来百里一族今日恐怕难逃灭族之祸了。

她看着惜日对她呵护倍至的爱人,指甲恨得深入掌心,却感觉不到半丝痛意。

血阳残光,打在百里冰的脸上,映红了她的眼,也血洗了她的心。

“冷逸辰,你借我生辰之名,将我百里一族全部聚此,竟是为了灭我全族。

你可知欺我百里者,杀无赦。”明明落在下风,却仍是气度非凡,那轩昂之姿,百分不输男儿。

百里冰冷面肃目,冷冷怒视着冷逸辰。

天色瞬间黯然,黑云密布,邪风四起,所有天地剑气从四面八方汇集于百里冰身上,她的剑力更胜之前。

冷逸辰前密密麻麻的高手执剑相护,可他仍然感觉到了百里冰身上所散发的凛冽剑气。

他笑容未变,眼神却一沉。

第一高手就是第一高手,她的内功,竟让他觉得有毁天灭地之势,难怪她会成为寒月帝国的传奇。

可惜,可惜了……

“大家小心,小心她的剑气,小心……”

百里冰冷笑,全身之气一瞬之间向四面八方激烈旋转,呼啸而众人而去,可是,她的眼睛却紧紧盯着台下那稳坐之人。

她用尽生命去爱的人竟要将她至于死地,竟灭杀她全族,既然如此,哪怕魂飞魄散,她也要拉他一起下地狱。

她百里冰从来就不是打落牙齿往肚子里吞的人。有仇必报,有恩必还一直是她做人的原则,死有什么大不了,她又不是没死过,重要的是要拉着仇人一起死。

十年前身为特警的她在金三角的大毒枭身旁做卧底,后身份暴露,大毒枭欲将她除掉,她便拉着他一起与手榴弹同归于尽了,之后她便穿越到此,这十年,她已经是赚的了。

只是,她眼中闪过寒光,从前有多爱,如今就有多恨。

无形内心越聚越大,四周兵将已有被卷入其中者,武功低的,甚至直接被撕成碎片。

“她拼命了,第一高手要拼命了……”

“保护冷王殿下,保护冷王殿下……”

“不要让她出剑,否则我们全部都要死在这里,快,大家一起围攻,杀了她……”

“杀啊……”

又一口鲜血狂喷而出,百里冰只觉浑身刺痛,生命的气息越来越弱。

毒,是毒。

今早冷逸辰为她亲倒的茶,原来是杯断魂茶。

百里冰一声长啸,听得人悲然魂绝,她瞎了眼,当真是瞎了这双眼,才会爱上这个男人。

随后人剑合一,内力爆向四方,所过之出,血色飞舞,散染一片。

人剑所过之处,全部被夷平,所有生命,全部被秒杀。

血如泉水喷色四方,侥幸活下来的人全部惊呆在当场。

屠杀,这是赤/裸裸的屠杀,以一人之力屠杀二十万大军,这是怎样变态的实力,就连冷逸辰都变得不淡定了。

她永远都能带给他惊喜,只是今天这惊喜,来得太不是时候。

就在所有人都不知所措,等待被屠杀的时候,百里冰只觉从心口处传来剧痛,随后暴体而亡。

她知道,毒已入心,无力回天,终含恨而终。

“死了?”

过了许久,才有人从她的突然暴体中回过神来。

“哈哈……死了,终于死了……”

“什么寒月第一高手,不过如此……”

“对啊,不过如此……”

冷逸辰冷眼看着这一切,只有他知道,百里冰今日因中了他的散功乱脉之毒,只发挥出了平日里的十分之一的功力,否则以她的实力,只怕……

此刻,冷逸辰的眼神格外的复杂。

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冷逸辰,这是为什么?你告诉我,这一切都是为了什么……轮回中,这执念,久久不散……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确保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丹东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中所指宠物为住户合法饲养的狗、猫、鸟类等,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二、凡本小区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站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三、养犬人须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小区内每户只准豢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合大型犬,且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放置意外事件的发生,小区内严禁遛犬。 六、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及休息,家中无人时,应妥善安置。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由权采取强制手段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加以束缚(如束犬链、犬口罩等),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遛犬。 八、养犬人应文明携犬出户,并携带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不得任其在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 九、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所和居民休闲活动区等公共场所,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 十、如饲养人所养宠物侵扰他人时,物业公司将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十一、如所养宠物伤害他人时,饲养人应及时将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十二、业主应为所养宠物定期注射疫苗,预防传染病,并保存相关证明以备检查。 十三、宠物死亡时,饲养人需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在小区内火化、深埋。 十四、如遇禽流感、狂犬病等流行病发生时期,须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执行。 十五、凡违反本规定的住户,一次警告、二次则由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会讨论,在小区内进行公告,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及督促其加速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将呈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2010修正)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2010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9.17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3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 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滩涂,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的滩涂。现有港区以及国家和本市确定的规划港区除外。 本条例所称开发利用滩涂,是指滩涂的促淤、圈围、利用和保护。 第三条本市滩涂属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滩涂。

第四条开发利用滩涂应当根据本市城乡建设需要,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本市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开发利用滩涂,谁投资谁受益。 本市依法保护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和滨江沿海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滩涂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上海市滩涂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滩涂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的管理工作。 滨江沿海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滩涂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本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港务、航道、海监、海洋、环境保护、财政、物价、农业、渔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开发利用滩涂规划应当与航道、港口、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海洋开发等专业规划相协调,滩涂的圈围规划线不得超过驳岸规划线。 第八条促淤工程应当根据本市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结合长江口、杭州湾的整治规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方式,筹集开发利用滩涂资金。 开发利用滩涂资金来源主要有: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总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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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07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07年5月1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养犬管理 条例》的决定 (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5月12日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共环境卫生、规范养犬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和犬类经营行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坚持禁限结合、政府监管、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银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区、县(市)城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的许可登记、备案工作。 农牧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犬类免疫的管理和疫病的防治。 公安部门负责对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统一供应、接种,诊治被犬伤害者,并对人患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的登记注册管理。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机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城市区域为犬只限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可以根据城镇发展的需要规定本辖区范围内的犬只限养区。 第七条各级城管部门建立养犬举报、投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养犬行为和犬类经营

2020养犬管制整改方案

2020养犬管制整改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根据《市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进一步规范市民养犬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全力配合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根据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管理,促使市民“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切实保证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实现以下目标: (一)使广大养犬户文明、科学、规范养犬的意识明显增强; (二)犬扰民、犬伤民、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现象明显减少; (三)××区饲养大型犬、无证养犬、一户养多只犬、违规遛犬、养犬不免疫、流浪犬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四)养犬管理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区政府决定成立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区委副调研员) 副组长:(公安分局局长) (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1 / 7

成员:(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区财政局局长) (工商分局局长) (区卫生局局长) (区林业和园林局局长) (府城镇镇长) (国兴街道办主任) (区环卫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担任,联络员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专项整治工作;收集、汇总、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四、任务分解 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积极开展相应的养犬管理整治工作。 (一)区城管局负责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公共场所违规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对养犬人携犬随地便溺,影响城市环境卫生行为予以处罚;查处街面流动售犬、占道售犬等违法行为;对主要道路进行巡查,劝阻、纠正其他违法养犬行为,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流浪、遗弃等犬只的捕捉工作。 (二)公安分局负责对全区的无证养犬、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一户养多犬、违规遛犬等违规养犬进行执法检查;受理群众有关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恐吓、伤人等案件的报警以及其他举报;做好养 2 / 7

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长治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该区域内养犬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是指东至东环路及老顶山镇、老顶山旅游开发区,南至南环东西街,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北环东西街的区域,包含以上路段。重点管理区如需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划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管理原则】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市管理执法、工商行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养犬】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 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二章养犬免疫、登记 第七条【个人养犬】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导盲犬除外)。 禁止在集体公寓、集体宿舍养犬,禁止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第八条【单位养犬】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第九条【免疫制度】养犬实行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到畜牧兽医部门或其确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并取得免疫证明。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第十条【登记制度】养犬实行信息登记制度。 申请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养犬信息登记,符合条件的,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免疫证明。

关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关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相关立法工作的要求,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市司法局等部门组织起草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目前我市养犬方面的监管处于空白状态,亟需规范。 至年月底,国家和省没有出台专门规范养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相关制度,也未明确由哪个部门牵头主管,因此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仍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除了犬只免疫检疫为农业部门,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为卫生部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较为清晰无争议外,养犬登记、管理收费、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均处于无法可依、无部门管理的状态。公安、城管等部门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对个别特殊情况进行零星的执法。 .我市犬只数量众多且增长较快,影响市民人身安全、社会公共秩序等问题愈发突出。 根据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数据,至年月底,全市犬只数量约为万只。 根据市疾控中心数据,我市犬伤门诊就诊数量以每年的速度

增长,年为万人次。犬伤门诊的伤人动物以犬类为主,占全部伤人动物的,其他为猫鼠等。 根据市公安局数据,近年来涉犬类警情呈增加趋势。分别为:年宗,年宗,年宗。 .养犬涉及面广、纠纷量多,社会矛盾日益突出。 养犬管理涉及邻里关系、物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社会公共秩序等,喜欢养犬和不喜欢养犬的群体同时存在同样庞大,涉及面广、争议性大,加上养犬人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养犬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影响市民和谐共处。据统计,市民反映最为强烈的养犬问题主要是以下几类:犬只便溺()、犬只惊吓()、噪音干扰()、气味影响()、犬只咬伤()。据调查数据,我市有近六成市民对养犬表示理解,认为只要管理好就可以养;近四成市民对养犬持反对态度,认为不该养。另外,超过五成市民认为养犬会给周边居民带来卫生和安全问题,近两成市民曾因为犬只与他人发生争执或纠纷。由此可见,我市在养犬方面持对立意见的利益群体数量庞大,矛盾突出,政府有必要加强管理和引导。 (二)可行性 我市于年月日取得地方立法权,养犬管理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符合立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我市可以借鉴国内多个有立法法城市的经验(至年月底,全国共有个城市进行养犬立法,其中法规部,规章部)。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参考依据

文明养犬公约精选范本

公约,是指用来称呼在国际组织主持下或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某一个专门领域的规则的多边条约,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文明养犬公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文明养犬公约 1、犬主每年定期为犬只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 2、外出遛犬使用犬链,烈性犬使用嘴套。尽量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小孩、老人、孕妇、残疾人等人群。? 3、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的,需由成年人使用犬绳牵领、看管,约束犬只不得惊吓、伤害他人,如遛犬不栓绳,一律当做无主无证流浪狗对待。 4、携犬外出时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并妥善处置(如用报纸或胶袋妥善包好并放置垃圾箱),维护公共生活环境。 5、个人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袭扰他人。? 6、以正确合作的积极态度承担因管理不当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如咬伤他人、破坏环境卫生或损坏公共财物等。造成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7、善待犬只,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不长期囚禁、虐待犬只,不随意遗弃,不得随意丢弃犬尸。(犬的寿命一般约十年左右,是否有能力能妥善地照顾好狗狗,养犬之前请慎重考虑自己是否适合养犬)。? 8、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9、不要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车站、商场、等重要办公、服务、 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相对密集的广场等公共场所、休闲场所和其他禁遛区。 10、自觉遵守养犬管理规定,争做文明守法养犬人。 文明养犬公约 各位居民们:你们好! 为了建设本社区健康、文明、以人为本的小区文化,创造小区和谐的人文环境,规范社区内养犬行为,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社 区的实际情况,就本社区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如下: 1、自觉遵守《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一户不养多犬,自觉为犬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2、携犬出户时,应对犬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并由成年人牵领。同时,携带养犬登记证,尽量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 儿童等人群。 3、携犬出户时,要准备好清理犬粪的工具,及时妥善处理犬在户外排出的粪便,保持社区环境卫生。 4、携犬出户时,不携犬进入禁遛犬区域和餐厅、酒店、商场、影剧院、公交 车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5、以积极合作的态度对待因犬引发的纠纷,主动承担责任,平和、友好地协 商解决相关事宜,化解矛盾。

实施办法》的公告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实施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三条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四条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五条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 第六条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八条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第九条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防火隔离带。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修订)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二号)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19年8月8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0月9日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7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19年8月8日银川市第 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养犬许可管理

第三章犬只防疫管理 第四章养犬行为管理 第五章犬只经营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共环境卫生、规范养犬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和犬类经营行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坚持禁限结合、政府监管、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综合执法监督、市政、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的集中宣传和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综合执法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的许可登记、备案、查处违

养犬条例

条例名称: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通过时间: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 编辑本段条例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 限养区指本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 非限养区指未被划定为限养区的区域。 第四条养犬管理实行管限结合、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构。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限养区内犬只的登记和年检,查处违法养犬,收容处置流浪犬、狂犬、伤人犬。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和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敞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工商、卫生、房管、教育、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非限养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犬只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第二章一般管理 第八条本市实行养犬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取得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小区养狗的管理规定]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小区养狗的管理规定条例范本

[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小区养狗的管理规定]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小区养狗的管理规定条例范本【--安全演讲稿】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物业小区制定了养犬的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本小区不提倡养犬及宠物; 二、根据《武汉市养犬管理规定》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请养犬人自觉遵守; 三、养犬人在购犬10日内,携犬、宠物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宠物登记表及承诺书,便于物业管理处与派出所联系办理办证手续。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 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严禁小区内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游泳池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远离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及宠物,无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 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严禁犬尿洒到他人的财产上,若因此发生纠纷犬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及宠物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及宠物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知行杯申请书201506011

第七届“知行杯”上海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大赛 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加强宠物犬类管理,创建和谐文明城市 项目负责人 所在学校 填表日期2015年6月8日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二○一五年五月 注:请交至团长所在学院,由学院汇总后统一交校团委。

附页: 加强宠物犬类管理,创建和谐文明城市——以松江居民小区为调研对象探究 宠物犬饲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居民家庭的封闭性、独立性增加,人与人之间交流减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因而居民休闲、消费和情感寄托方式也呈多元发展。为了缓解精神压力和孤独寂寞感,饲养宠物犬已成为不少家庭精神寄托的重要组成部分。就目前上海的情况来看,上海市居民饲养的宠物超过120万只,其中犬类宠物超过50多万只,平均每29人饲养一只宠物犬,猫、鸟等其它类宠物则超过70万只,可见我国饲养宠物犬已经成为城市居民消费的新热点。然而,在急剧增加的养犬数量面前,由于相关管理法规滞后和职能部门管理体制不健全,由宠物犬饲养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薄弱的管理力量,使本来就较脆弱的管理体系面临严峻的形势。同时,由于部分宠物主人责任心不够,缺乏文明规范养狗的意识等原因,宠物犬饲养给城市卫生、安全、环境等带来了一系列隐患,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1.污染环境卫生,导致疾病传播。养犬人几乎都是任由宠物随地排便而不进行处理,对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恶劣的影响,导致动物间疫病的交叉感染,甚至引起人畜共患病。 2.缺乏检疫、免疫处理,带来卫生安全隐患。部分饲养者未给宠物犬进行必要的检疫、免疫接种和驱虫,给社会卫生安全带来隐患。 3.宠物交易市场不规范。宠物犬的交易还处于自发状态,宠物市场没有检疫监督等管理措施,绝大多数进入交易市场的犬没有进行检疫和免疫处理,缺乏具体的来源和繁殖记录。 4.疏于管理,犬粪、犬吠扰民。对宠物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不进行清除,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由于缺乏对宠物犬的束缚,在公共场所容易惊吓小孩和老人,出现咬伤事件。 事实上,上海早在2011年5月就出台了新版《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然而,规定虽然划分得细致,但大多无法靠监管来实现,只能依赖宠物主人的自觉行为。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有责任为和谐文明城市建设出一份力。因此,为缓解饲养宠物狗与居民生活之间不断突出的矛盾,维护上海这座城市的和谐环境,我们选择宠物犬饲养管理这一关乎城市和谐文明的议题进行调研,通过比较我国各大中城市出台的有关养犬管理规定并对松江居民小区以及宠物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发现在宠物犬管理的立法与监管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解决问题提出建设性思路和方向性建议,以期为构建更完善的上海养犬管理制度,创建和谐文明城市提供理论参考。

关于禁止在校园和家属区公共区域内遛养犬只的通告

关于禁止在校园和家属区公共区域内遛养犬只的通告 目前,家属区内个人豢养的犬只越来越多,一些犬只在公共区域内乱跑,随地大便,污染环境、传播疾病;在绿化带内蹬刨、跳窜、打斗,破坏绿化、践踏植被;尤其是个别猫犬深夜吠叫,影响师生休息;影响学校公共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正常生活,师生对此反应强烈。为整治校园环境,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创建文明单位,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和校园环境综合治理的相关规定,现再次就校园和家属区遛养犬只的问题通告如下: 一、校园内禁止遛养犬只和其他宠物 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校园内为宠物禁养禁放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遛养犬只和其他宠物。 二、家属区公共区域内禁止遛犬 在家属区养犬的住户,应按照《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办理有关手续,合法养犬。对准养的宠物实行圈养或拴养,做好宠物的看护管理,不得养烈性犬猫,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正常生活。对教职工及家属在校园和家属区公共区域遛养犬只的行为,将依据《成都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行为曝光、经济处罚、乃至强制收容犬只处理。 1、我校在全校范围内安装的监控系统已调试完毕,任何教职员工及家属(含离退休人员)违反《成都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被摄像,所摄图像将放入校园网进行曝光处理。同时将是否遵守《成都市养犬管理规定》纳入部门年终安全奖考核范围,部门教职员工及家属在校园和家属区公共区域遛养犬只行为被曝光三次及以上者,扣除部门年终安全考核分2分(总分为4分,扣完为止)。

教职员工及家属违反《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被曝光一次扣年终安全奖150元,曝光二次扣除年终安全奖300元,曝光三次扣除全年安全奖。 2、公有住房外租户在校园和家属区公共区域遛养犬只、不听劝阻的,除依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饲养者处理外,学校将强制收回转租的公有住房。 3、私有住房出租户应加强对租住户饲养宠物的规范管理和宣传教育。如租住户违反《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出租户应承担管理责任。 4、对不遵守规定,饲养的宠物严重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或对师生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学校将依法追究饲养人的责任;对无人牵领的犬只进入校园和家属区,将按流浪犬只处理;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5、学校保卫处和后勤产业处应加强对校园内豢养宠物的管理力度,广大师生员工发现校内有饲养宠物及在家属区公共区域遛狗和无主犬只出入等现象,请及时与学校保卫处(85085185)或后产处(85092170)联系。不文明行为曝光台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6510501223.html, 希望全校各单位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对有犬只及其他宠物的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宣传和教育,也希望广大师生员工及家属积极配合,杜绝宠物伤人事件发生,确保校园和谐、安全和稳定。 特此通告 成都体育学院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2010修正)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2010修正)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9.17 【实施日期】2010.09.1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名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区、县、乡、镇、街道、村等名称; (二)山丘、河流、湖泊、岛屿、礁、沙洲、滩涂、水道等名称; (三)开发区、区片、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农场、围垦地等名称; (四)居住区、集住地、集镇、自然村等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铁路的站、线,公路,机场,港口,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名称; (六)海塘、江堤名称; (七)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八)门弄号。 第四条上海市地名委员会和区、县地名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审议决定地名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和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地名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地名办业务上受市地名办领导。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负责全市的门弄号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地名办指导。区、县公安部门在市公安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弄号管理工作。 本市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和区、县地名办、公安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的地名工作。

银川市养犬条例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省略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和犬类经营行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坚持禁限结合、政府监管、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银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区、县(市)城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的许可登记、备案工作。 农牧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犬类免疫的管理和疫病的防治。 公安部门负责对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统一供应、接种,诊治被犬伤害者,并对人患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的登记注册管理。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机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城市区域为犬只限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可以根据城镇发展的需要规定本辖区范围内的犬只限养区。 第七条各级城管部门建立养犬举报、投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养犬行为和犬类经营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举报,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予以投诉。第二章养犬许可管理第八条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登记制度,每户限养一只犬,但禁止饲养烈性犬。 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农牧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到城管部门办理许可登记手续: (一)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固定住所。 (二)公安机关确定的治安重点保护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具备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并与其所在社区居民委

2018年高考文综选择题训练1

高三文综选择题训练4.19 图a是台湾—福建—湖南—四川—青海一线的地下水埋藏深度图,图b是图a中乙地的相关信息。读图回答1~2题。 1.图a中的曲线在甲地出现明显的较低值,反映出此处 A.临海,受海洋影响大 B.是阶梯分界处,受地形抬升作用的影响,降水量增多 C.河道弯曲,排水不畅 D.土质疏松,下渗能力强 2.乙区域要对E、F、G、H四个区进行绿化,选择了4种植物进行种植,测得4种植物的根深见下表,假设根部不能达到地下水位,植物就会因为缺水而死亡。以下叙述正确的是 A.①植物在E区可以良好生长B.②植物在各个区都能种植 C.③植物在F区不能成活D.④植物在H区会因为缺水而死亡 全膜双垄沟播种技术是一种集覆盖抑蒸,垄沟集雨、垄沟种植为一体的新型地膜覆盖技术。甘肃省利用该技术使农作物产量大大提高,图3示意“全膜双垄沟播种技术”,据此完成3~5题。 3.甘肃省利用全膜双垄沟播种技术能大幅度提高农作物产量,主要是充分利用了 A.降水B.热量C.光照D.土壤 4.在甘肃省降水量相对较小的地区,为最大限度的起到减少水分流失的作用,最佳的覆膜时间是 A.春季B.夏季C.秋季D.冬季 5.下列不属于该技术对农作物生长产生的有利影响的是 A.拦截降水径流B.减少水分蒸发C.防止大风掀膜D.增强昼夜温差 201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河北雄安新区。雄安新区的规划建设,对于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调整优化京津冀城市布局和空间结构意义重大。图4为雄安新区位置图。据此完成6~7题。 6.雄安新区的建设,对北京的影响是 A.缩小北京的服务范围B.分散北京的城市职能 C.降低北京的服务等级D.加强北京的交通地位 7.雄县、容城、安新3县规划建设雄安新区的优势条件有 ①交通便利②开发程度低③土地价格低④基础设施完善 A. ①②③ B. ②③④ C. ②④④ D. ①②④

养犬安全管理措施

养犬安全管理措施 本宠物医院主要从事犬只养殖、销售,开办诊疗、美容、寄养等为犬只服务的经营性机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向公安部门备案。关于养殖、销售犬只,按照国家的规定做好防疫工作,并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 根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严格控制烈性犬的饲养,像拉布拉多、金毛这样,体型虽大,但性格友善的犬只不被列入危险犬的范围。 对于犬只的管理措施如下: (一)不得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店)、商业街区、金融经营场所、宾馆、饭店、园林、公园、公共绿地、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外出,应当对犬挂犬牌、束犬链,携带养犬登记证,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时,应当征得司驾人员同意;(四)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电梯运行的高峰时间; (五)单位的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栓养或者圈养,不得外出遛犬;(六)养犬不得污染环境。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九)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畜牧兽医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履行养犬责任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后,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及时向畜牧兽医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并配合公安部门将犬只及时送交犬只留验所,由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上海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部分法规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对下列法规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名称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规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5.《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6.《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 7.《上海市工会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8.《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9.《上海市档案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10.《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1.《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2.《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3.《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4.《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15.《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16.《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九条;

17.《上海市献血条例》第四十一条; 18.《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 19.《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0.《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1.《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2.《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五十一条。 (二)将下列法规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4.《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5.《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6.《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27.《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8.《上海市献血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29.《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三)将下列法规中的“《上海市滩涂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30.《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二、对下列法规中关于审批、备案、年检或收费的规定作出修改 31.删去《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32.将《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渔业行政管理部门”。 33.删去《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34.删去《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核发和注销捕捞许可证”。

小区养狗扰民倡议书

小区养狗扰民倡议书 篇一:关于小区养狗的温馨提示 关于小区养狗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各位业主: 您好! 随着入住业主的增加,越来越多狗狗也跟随主人安了家。大家都知道狗狗是人类的好朋友,是忠诚的象征,狗狗与主人之间有时就如同亲人一样,彼此有着深厚的感情,但狗狗与陌生人之间,彼此由于不了解,却会存在着一定的恐惧与敌意。近期有越来越多的业主反映,经常被小区内突然跑出来的狗狗惊吓到,而乱窜跑动的小狗给机动车行车带来隐患,而小区内的狗吠声,狗便便也已给小区安静、整洁的环境产生了很大影响。物业管理处一直致力于为广大业主营造一个修生养息的优良环境,为了让广大业主都能在小区里安心、舒心、开心地生活,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氛围及生活品质,现将有关小区养犬的事项提示如下: 一、本小区内不提倡养犬,对已养犬的住户必须遵守《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文明养犬;对违法养犬行为严格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严禁在小区内饲养危险犬、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犬。广州市禁止饲养的危险犬共有36种(已养犬的住户必须了解清楚禁止饲养犬种)。

三、狗狗就如同自己的孩子,带它出来的时候请不要让它“裸奔”,给它拴上一根皮带,既是狗狗受教养的表现,更是主人素质的象征; 四、由于我们小区不大,没有指定区域给动物活动,人有三急,狗狗也不例外,当你的爱犬便便后请及时将爱犬留下的“宝物”清理到就近的垃圾桶内; 五、夏天天气炎热,狗狗更容易烦躁,攻击性会更强,狗狗的主人请务必看管好自己的狗; 六、如果带小狗搭电梯时有其他住户同行,主人最好下蹲安抚下小狗,给小狗爱心同时也给同搭电梯的住户放心; 五、狗狗的饲养也是有法可依的,请狗狗的主人及广大业主更多地了解广州市养犬规定: 狗狗就如同一个孩子,教育得当,将给人可爱、乖巧的感觉;但如果不管教,纵容或放任时就会给自己及他人带来无尽的烦恼。请各位狗狗的主人日常都能注意养狗狗的规定并自觉遵守,让您的狗狗成为大家眼里的“乖宝宝”而不是“捣蛋王”。 ××××××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优质的生活环境需要物业管理中心及广大的业主共同来打造,感谢您一直以来为小区生活品质所做的贡献及对物业管理中心工作的支持。 祝您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篇二:关于小区养狗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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