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和所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有效防范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过程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市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评估公司和受托资金资产的投资风险控制,监督、检查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公司执行董事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需要具有独立性的机构,委员会成员由3-5人组成。

第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公司执行董事提名,股东选择产生。

第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为保持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性和专业性,由公司的合规风控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执行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委员会职务,并由公司执行董事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合规风控部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风险控制委员会要求,组织准备相关材料,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所管理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政策,制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

(二)审议投资决策、投资风险、业务流程的风险,并形成评估报告;

(三)审议公司审计相关部门提交的风险控制评价报告;

(四)发布政治、经济、金融、行业、企业等各个环节的风险警示;

(五)公司执行董事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具有独立审议并进行投资决策建议的权利。

第十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和报告提交公司执行董事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项目首先由投资总监(经理)形成投资决策报告,获得公司执行董事审批后,同时递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在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和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审核通过后进行投资项目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合规风控部协助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并在风险控制委员会指导下在项目投资风险审核会议下准备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政治、经济、金融、行业相关风险评估;

(二)受托资金资产投资运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

(三)相关监管部门和公司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按照公司投资管理程序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上报公司执行董事审议。

第十三条遇有突发风险,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风险控制委员会做出评估后报公司执行董事。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十五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应召集临时会议。

(一)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二)1/2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公司执行董事提议时。

第十七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须在会议召开3天以前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风险控制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九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通讯会议等)的方式举行。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注明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材料原则上应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

第二十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决策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人员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十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六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执行董事呈报。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由股东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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