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讲_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07讲_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07讲_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部分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学习提示】建议把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归类,且需要针对该考点学会结合实例的运用。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因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因意思表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示例】甲、乙达成买卖设备的协议,而事实上双方关系很好,甲实则是将设备赠与给了乙。

3.因标的: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苏苏提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会导致无效,但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2015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B.其无效须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

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答案】AC

【解析】选项BD: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考点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学习提示】重点需要结合示例把握对行为效力的界定;撤销权的行使则要关注识记型题目和运用型题目的考核。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并造成较大损失。【苏苏提示】不包括对动机的误解。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3.欺诈:

(1)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第三方欺诈+相对人知情: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4.胁迫:

(1)胁迫: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第三方胁迫: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补充】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或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苏苏总结】效力瑕疵情形的总结表

行为能力瑕疵

无行为能力独立实施的行为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

独立实施的行为(除①纯获益、②与年龄、智

力相当)

效力待定

意思表示瑕疵

通谋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可撤销

欺诈、胁迫

一方欺诈、胁迫另一方

第三方欺诈+相对人知情、第三方胁迫标的瑕疵恶意串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例题?单选题】甲欲购买乙收藏的一件古董,乙不同意。甲的朋友丙得知此事后,找到乙说:“如果你不将此画卖给甲,就公布你的不雅视频”。乙被迫与甲订立买卖合同。甲对此丙的所作所为并不知情。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为()。

A.无效

B.效力待定

C.有效

D.可撤销

【答案】D

【解析】如果是第三人胁迫,无论甲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均可以撤销。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

A.张某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

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

C.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

D.6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

【答案】CD

【解析】选项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选项B:属于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选项C: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选项D: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

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区别可撤销无效

行为成立后的

效力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

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当然无效、自始无效行为效果

■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

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将终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

■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至行为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主张权利的主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不主动干预该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

体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

主动宣告其无效行使时间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不存在此种限制

【例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撤销权可由司法机关主动行使

B.撤销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

C.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D.被撤销行为在撤销之前的效力不受影响

【答案】C

【解析】选项A:撤销权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主动适用。选项B:撤销权的行使要受时间的限制。选项D: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但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三、撤销权

1.撤销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即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补充】撤销权、单方解除权、追认权、法定抵销权等均属于形成权。

2.撤销权的行使:

欺诈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胁迫

行使人受欺诈方受损害方行为人受胁迫方

行使途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NOT直接通知撤销)

主观放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

撤销权

超期行使

【注意】该期限属于除

斥期间(不变期间),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

止、中断和延长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

由之日起1年内

知道或应当知

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3个月内

胁迫行为终止

之日起1年内

(同时满足)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示例】背景资料:2017年1月1日,甲售给乙玉石,号称真货,实为假货。乙2020年2月1日知道上当。什么合同?可撤销合同

不撤销可以吗?可以,继续有效

谁申请撤销?乙申请,法院不能主动干预

【例题?单选题】(2017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法定抵销权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支配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答案】D

【解析】形成权,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即形成权的行使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只取决于权利人的单方意志。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无需对方同意。因此,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例题?单选题】(2015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亦称“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依法撤销,自始无效

C.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未撤销的,撤销权消灭

D.法官审理案件时发现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可撤销事由的,可依职权撤销

【答案】B

【解析】选项A:可撤销与效力待定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效力状态。选项C: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选项D: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例题?多选题】2019年3月1日,苏某在某网站上购买了一部手机,商家宣传该手机为国行全新正品手机。2019年4月20日,苏某拆封后发现该手机为返修机,便与商家协商退货。商家再三推诿,而苏某由于工作繁忙,直至2020年4月1日方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合同。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苏某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B.法院可主动对该合同的撤销进行干预

C.该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D.该合同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撤销

【答案】ABD

【解析】选项AD:受欺诈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本题中,苏某2020年4月1日行使撤销权,据2019年4月20日知道撤销事由不足1年,苏某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选项B: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法院不主动干预。选项C:可撤销法律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四、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原物返还、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谁错谁赔

3.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3讲_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2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 )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 )欺诈 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释】(1 )对于第三人欺诈,只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才可以撤销;(于第三人胁迫,无论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均可以撤销。 3. 撤销权的消灭 受 受胁迫 有权请 知道或2)对

(1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 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 法律后果 (1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例题1?判断题】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 个月内行使撤销权。()(2018 年) 【答案】√ 【例题2?判断题】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自人民法院宣告其无效时起失去法律约束力。()(2019 年) 【答案】× 【解析】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3?多选题】齐某在路边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玉雕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讨好齐某,要回自己被骗的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里买了一个玉雕,转手就赚了8000元,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赶紧买下石雕。根据 《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民法中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民法中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张。根据《民法总则》第155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说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它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时所预期的后果。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逍遥剑,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导致民事行为法律无效的情形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其真实意思有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依照《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以后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2.赔偿损失。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事实民事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总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通58—61。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3 应是合法行为 民通57: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国民法典》:“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的约束力!” 实例: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是在校“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模范标兵”。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的机会,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先垫付的士费、挂号费和部分住院费。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的费用。 1 邻居抗辩: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邻居的抗辩是否成立?

2 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而丙迟迟不付款。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丙抗辩: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所有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 其签订的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 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1)当事人;(2)标的:行为的内容;(3)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同。 2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他特殊事实要素。(1)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等 (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者,比如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符合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又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 一般生效要件:

《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释评

《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释评 申海恩,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摘要《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一章将意思表示概念和理论贯彻始终,构建了基本完整的意思表示规则,纠正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要件的立法错误。此外,该章通过新设通谋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规则、复合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为暴利行为、增加第三人欺诈、胁迫以及重修违法行为无效规则等,体现了《民法总则》重返传统法律行为制度的姿态。然而,意思表示理论贯彻的不彻底、单方虚伪表示规则的阙如、通谋虚伪表示的对抗效力等瑕疵,表明离完整法律行为理论要求还有明显的体系欠缺;而对于变更权的删除,既是对最新立法趋势的漠视,也体现了对我国既有立法成绩自信心不足的体现。关键词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可撤销行为 无论民法上人的形象如何变化,其根本特征始终在于,他是一个意志自由、自己判断、自己决定和自己责任的主体,这也是私法自治原则的精髓所在。〔1〕私法自治(Privatautonomie)意味着,现代民法通过各种方式保障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权利的行使、法律关系的塑造。〔2〕所谓法律关系的塑造(Gestaltung von Rechtsverh ltnissen),不仅包括权利行使自由意义上对既有权利的实际

行使,如占有、使用所有物,更主要地是指向依照自身意愿设立、变更或消灭与他人或他物之间的法律关系。〔3〕由此,私法自治的核心就集中于民事主体对法律关系的塑造意愿上,这种设立、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法律塑造意思(rechtsgestaltende Wille)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让相关的主体得以识别,这就产生了对私法自治工具的需求。〔4〕现代民法学上满足这一需求的,就是法律行为制度。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意义巨大。《民法总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由《民法通则》时期的第四章第一节提升为独立的一章,并从总体的立法思路上转向了对意思表示理论的全面接受,较之《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制度设计,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诚如孙宪忠教授所指出的,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总则甚至是整个民法的核心制度之一。〔5〕鉴于以上种种,本文拟就《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立法思想、制 度设计及法律适用做一简要述评。野人献芹,唯期抛砖引玉,为我国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的解释适用提供些许参考。 一、意思表示概念的贯彻意思表示(Willenserklaerung),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6〕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均属于典

第03讲_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0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3·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2018年) A.6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 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格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 C.张某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 D.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 【答案】AD 【解析】(1)选项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选项B: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选项C: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4)选项D: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考点0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有效。 (2)效力待定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该行为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例题1·单选题】吴某与考上重点中学的12岁外甥孙某约定,将其收藏的一幅名画赠与孙某。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吴某与孙某之间赠与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7年) A.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吴某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B.合同无效,因为孙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合同有效,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可以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 D.合同效力待定,孙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在1个月内追认 【答案】C 【例题2·单选题】10周岁的张某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将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赠与同学李某。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该赠与合同的效力是()。(2018年)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法律法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现代民法的灵魂) 法律关系分为主体(当事人)、客体(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内容(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发生的要件:①有主体、②有法律规范、③有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以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法律法规)民事法律行为。 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 根据事件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成自然事件(海啸)和社会事件(罢工) 根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是当事人意欲追求的,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包括: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的不当得利行为(因为有的不当得利是基于事件)、创作行为、发明行为、添附行为、先占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隐(埋)藏物等 民事行为的概念引进于德国,我国进行了改造,目前民事行为分为: 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合法有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能力有瑕疵); 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 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 ----但理论结构本身就会产生混乱,如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而合同行为又分为有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消、无效(法律法规)民事法律行为。 按李建伟说:以后会把民事行为的概念取消,直接让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相对应,再把法律行为按种类分为合同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收养行为、代理行为等,还可以按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分为有效行为、无效行为、效力待定行为、可变更可撤消行为。 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后果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私法自治),法律只起补充作用 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事实行为的内容和后果都由法律事先规定,法律表现为强行性规范

国家公务员考试-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国家公务员考试-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吉林华图教育 近两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模块中法律所占比例非常大,对于志在国考的同学来说,要对法律知识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教学实践中,发现很多学生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混淆在一起,为了让大家弄清楚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我将在本文中对其特征进行详细的阐述。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得请求法院、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欠缺某些法定的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其他效力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相比,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实质在于意思表示的不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如意思表示有瑕疵,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功能将不能实现,因为此时的意思表示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志,自然不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追求的法律效果。 2.国家不主动干预 由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只有表意人与意思表示受领人知道,外人无从得知,法律也就不宜干预,因此该行为的效力留待当事人决定。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受害的只可能是其中某一方,所以如该方当事人不主动否定行为效力而甘愿承担不利后果,法律也爱莫能助。是故,法律将撤销权留给了法定的某一方,由其决定是否撤销该行为,法院、仲裁机构采不告不理之立场,不主动依职权撤销该行为,在这一点上严格区别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人通常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表意人本人,具体是指在欺诈、胁迫行为中的受害人一方,以及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场合下的双方当事人。 3.私权的自由行使 撤销权是专属权,不得转让给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属实体法上的私权,故可因权利人放弃而归于消灭。撤销权是形成权,权利人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行使之。既为形成权,必适用除斥期间,法律规定一般为一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该形成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具体表现为撤销之诉,而不能仅通过撤销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来行使。 4.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除了上述两类行为以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一律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8 条第2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再全部属于无效,而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三、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欺诈的构成条件为: 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这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51332334.html,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核心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标准呢?在其标准下,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哪些分类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一、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 二、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制度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有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⑴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即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2、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反率行为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为:(1)行为人要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不得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债发生的根据有哪些? 答:引起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有:(1)合同之债;(2)侵权行为之债;(3)不当得利之债;(4)无因管理之债;(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4、什么是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答:债的担保是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的担保方式有:担保、抵押、定金、留置、质押五种。 5、什么是知识产权?它具有哪些特点? 答: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它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即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2)它具有双重的内容,即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3)它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才能产生,因而不是一种自然权利。(4)它具有专有性,法律规定这种权利只授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这是它的客体独创性的必然要求。(5)它具有地域性,是一种受地域限制的权利。(6)它具有时间性,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6、我国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顺序是什么? 答:法定继承人是指按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遗产的人。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的权利是相等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7、什么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有哪几种?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一般有三种?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 8、人身权的种类有哪些? 答: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 ⑴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荣誉

民法案例分析:民法总则对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标准

民法案例分析:民法总则对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标准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结束后,想必大家也已经进入紧张的复习阶段,虽然客观题先考,在这两个多月的时间里是大家复习的重点,但是主观题也不能丢,小编精选法考主观题每日一练,将知识积少成多,助各位考生在备考客观题的同时,熟悉主观题案情分析。 【案情回放】 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银兴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尤某发函称:尤某多次将其公司资产转给自己和其他公司,并设立陕西安康银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旅游公司),尤某必须积极退赔侵占的财产或与银兴公司协商,否则将追究尤某刑事责任。 2016年7月16日,尤某与银兴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尤某将其持有的旅游公司45%股权以1800万元转让给银兴公司,股权转让款冲抵尤某对银兴公司的欠款;股东变更登记后,银兴公司成为旅游公司的股东。旅游公司的其他股东杨某、王某对尤某转让股权未提出异议。协议签订后,因尤某未将股权变更登记,银兴公司诉至安康市汉滨区法院,请求确认银兴公司持有旅游公司45%的股权。尤某对银兴公司的诉讼请求无异议,称拖欠银兴公司债务属实,1800万元转让款是用股权抵债。 一审法院判决银兴公司持有旅游公司45%的股权,尤某上诉于安康中院。二审期间,尤某又以股权转让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欺诈、显失公平,且银兴公司以其涉嫌犯罪胁迫其签订协议等为由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尤某与银兴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银兴公司辩称,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请求驳回尤某的诉讼请求。新城法院判决驳回尤某的诉讼请求。尤某提起上诉。西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同观点】 本案中就尤某是否可以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尤某与银兴公司在2014年7月25日签署声明,约定由尤某对银兴公司净资产不足1400万元的部分进行补足,经审计,尤某应返还银兴公司2397万余元。因尤某未向银兴公司偿还上述债务,尤某同意把其在旅游公司45%的股权转让给银兴公司,用于清偿债务,因此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之后,旅游公司股东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银兴公司将旅游公司和其股东诉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尤某明确表示认可该股权转让合同,由此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系转受让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银兴公司以涉嫌挪用公款为由致函尤某,要求尤某将其持有的旅游公司45%股权转让给银兴公司,否则将追究尤某的刑事责任。因尤某为免于牢狱之灾,被迫同意银兴公司提出的股权转让要求,由此事实可以认定争讼之股权转让协议存在胁迫签订的情形。此外,尤某给旅游公司出资7000余万元,45%也有3150万元,协议仅以1800万元转让,显失公平。因此,2016年7月16日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胁迫、显示公平等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即尤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三种观点认为,争讼的股权转让协议历经多次签订,尤某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银兴公司为受让人、股权转让的比例及股权转让款冲抵欠款均是知悉的,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尤某在另案诉讼中认可本案诉争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以及转让旅游公司45%的股权是用于抵偿债务的意思表示;尤某也未提供银兴公司存在乘人之危或者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证据。故尤某请求撤销双方于2016年7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应得到支持。 【法官回应】 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5讲_法律行为制度(3) 、代理制度

第二单元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 4】效力待定的合同( 2) 2. 无权代理人代理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1)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 2 )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3 )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考点 5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P7 )( 2017 年判断题, 2018 年单选题) 1.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 1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分类 ① 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才生效。 ② 附失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提示1】所附条件可以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提示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 2 )附条件的要求: ①必须是“ 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为条件); ②必须是“ 不确定”的事实; ③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非法定的事实);

④条件必须“ 合法”。 ( 3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区分 ①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具有不确定性。 ②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是确实的、可预知的。 【解释】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结婚之日),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 【考题1 ·判断题】陈某与李某约定,在李某结婚时,陈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李某。该赠与行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2017 年) 【答案】× 【解析】所附的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所附期限必然会到来。 【考题 2 ·单选题】孙某与赵某约定,赵某若于年内结婚,孙某将把其名下一套房屋借给赵某使用 1 年。该约定的性质是()。( 2018 年) A.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B.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C. 单方法律行为 D. 不属于法律行为 【答案】 B 【解析】( 1 )选项 AB :“期限”一定会届至,“条件”不一定会成就。“年内结婚”属于附条件。( 2 )选项 CD :属于多方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小结】

【法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缴税有什么影响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缴税有什么影响?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经济活动中是比较常见的。 税收征管实践中,纳税人因其民事法律行为被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就其涉税问题与税务机关发生纠纷也时有发生。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则应当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确认无效后能否恢复原状,是否实际上已产生经济上的效果,采用不同的处理思路。 01 未履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涉税问题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当事人尚未履行,并未产生实质性经济效果,对于以民事法律行为所蕴含的经济事实为课税基础的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并不会产生税收方面的问题。但可能存在两个例外情形。 一、关于印花税的退税问题 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是依据书立合同或者合同性质的协议成立的,那么书立的合同或者合同性质的协议(以下统称合同)就属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 无论合同所承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无效,并不会对民事法律行为已成立的事实产生影响。

因此,只要合同成立,就已满足印花税纳税义务的条件,就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即使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并不会影响其载体合同的成立,针对书立合同课税的事实基础仍然满足,当事人书立合同时缴纳的印花税不应退还。 二、关于赔偿款项的涉税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无过错方从过错方取得赔偿款项,无过错方应当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过错方若能取得符合规定的扣除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此以外,不涉及其他税收问题。 02 已履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涉税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前,当事人已经履行交付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服务、支付价款、开具发票等相应义务,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课税要件,依法依规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对于已履行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在被确认无效前已缴纳过相关税费,则应根据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能否恢复原状,采用不同的处理路径。 一、恢复原状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第07讲_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部分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学习提示】建议把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归类,且需要针对该考点学会结合实例的运用。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因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因意思表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示例】甲、乙达成买卖设备的协议,而事实上双方关系很好,甲实则是将设备赠与给了乙。 3.因标的: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苏苏提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会导致无效,但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2015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B.其无效须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 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答案】AC 【解析】选项BD: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考点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学习提示】重点需要结合示例把握对行为效力的界定;撤销权的行使则要关注识记型题目和运用型题目的考核。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并造成较大损失。【苏苏提示】不包括对动机的误解。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3.欺诈: (1)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制度

法律行为制度(二) 三、无效民事行为 (一)概念 1.特征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2.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的关系 一般法律规定,如果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无效。 (2)在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中,禁止债权人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流质、流抵条款。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这样的约定不影响整个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效力。(3)民间借贷合同中关于利率的约定不能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无效。 (4)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二)种类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例外】 (1)无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处分零花钱的法律行为或者其他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3)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1)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免除); (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例外】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3.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1)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例外】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4.乘人之危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注意: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均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他人”包括:国家、集体或第三人 6.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切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注意:“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例题-多选】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要素,而且必须是要产生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使得理论上不得不创设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上一位阶的概念——民事行为。据此,民事行为包括合法民事行为与不合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某些事实行为;不合法行为又包括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还是由双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划分。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这些行为,不需要他人同意,就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双方行为是指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等。民法上,又把双方行为分为合致行为和对应行为。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一致的,如合伙等;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不是一致的,而是相对应的,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具体目标是取得价金,买方的具体目标则是取得商品。多方行为是指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如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等。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这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而进行的划分。单务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等。双务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理论又称其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是其违法性。 2.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是认定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依据,相应的构成四类无效民事行为。包括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因内容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因形式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具体来讲,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表现为以下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因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 认定该民事行为中的欺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欺诈方以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作为)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作为)。 (3)被欺诈方对于欺诈行为是不知的。 (4)欺诈行为与被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行为。 认定该民事行为中的胁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胁迫方有胁迫的故意。

论民事无效行为与违法行为

论民事无效行为与违法行为 作者:戚宪利 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20期 摘要:民事违法行为与无效行为是双重视角下的两个概念,传统的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将民事法律行为归纳到法律事实的体系之下进行论述,然事实的客观性特征与对法律行为进行合法性抑或违法性评价的主观性特点相悖,理论自身的冲突导致将法律行为归纳为一种法律事实,面临着挑战,笔者试图跳出法律事实的视角从事实与规范调整的双重视角对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进行论述,以解决理论上的冲突。 关键词:违反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法律事实 一、事实与规范调整的双重视角下的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实视角下的合法性评价 法律行为是私人创设调整其相互利益的法律规范的行为,传统的观点在论述法律行为制度之初往往将其纳入到法律事实的范畴中,法律行为被界定为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有的学者在论述法律事实时,将法律事实分为人的行为与人的行为之外的事实,在人的行为概念之下细分为法律上行为与事实上行为,法律上行为进而划分私人的行为与国家统治机关之行为,私人的行为细化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进一步细化为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违法行为划分为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有的学者也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事实、行为和事实构成,行为之下按照不同的标准又有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分野。台湾政治大学教授黄立将法律事实分为广义上的法律行为,之下细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具体分为法律行为,如意思表示、意思证明,准法律行为,如意思通知、观念通知;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反法律义务行为、违反其他行为义务。正如有的学者指出,“民法理论之所以关注法律事实的概念,主要是为了从动态角度来把握民事法律关系。 当法律对这种纯粹事实予以肯定时,此种事实具有合法性;当此种事实被法律所否定时,便具有违法性特征,正如台湾民法将法律行为分为适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换句话说,三段论以法律预先规定的规范事实为大前提,以现实发生的事实为小前提,当小前提与大前提相符合一致时,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法律后果产生效力。法律规范以法律后果的形式对现实发生的事实进行评价,积极抑或消极,积极则为合法,消极则为违法。因此,笔者认为,合法性抑或违法性的判断是将法律行为定位于事实或者法律事实的范畴,将法律行为与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大前提的契合度作为判断合法与违法的标准。 (二)规范调整视角下的有效性评价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甲与刘某共进烛光晚餐 B.乙赠与张某一辆小汽车 C.丙在孙某新婚宴会上致辞 D.丁拾得一块手表 2.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事实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B.抛弃动产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C.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不得撤回 D.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3.2020年1月6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50万元的A机器设备,为此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约定剩余的10万元价款于交货后的10日内付清,并以甲公司现有的B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担保。后乙公司按期交货,因为业务发展需要乙公司决定免除甲公司的10万元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机器设备买卖行为是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B.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C.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属于从民事法律行为 D.乙公司免除甲公司10万元债务的行为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4.下列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B.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C.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D.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B.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C.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 D.撤销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 6.下列关于代理与委托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在委托中,受托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 B.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 C.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按照委托处理 D.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7.下列关于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人不承担责任 B.相对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C.代理人与相对人平均承担民事责任 D.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8.下列关于最长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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