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资料确认表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资料确认表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资料确认表

CQTJ-TZBS420-2017/0

防爆电梯安装监督检验资料自查、审查表

注:1每台电梯至少填写两份,施工单位与检验机构各一份;

2.检验机构审查意见栏填写“符合”或“不符合”,判定为不符合的应在“备注”栏内简要说明不符合的具体内容。

电梯监督检验技术资料确认表填写说明

电梯技术资料确认记录使用说明 (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一、编制依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TSG T7004-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 二、填写说明: (一)、施工单位填写的信息 1、使用单位、联系人电话:按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上使用单位名称填写。 2、设备名称:选择改造重大维修的电梯类型。 3、施工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按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上施工单位名称等内容填写。 4、施工类别:按照施工内容,判断施工属于何种类别、在正确的施工类别前划“√”(与告知书一致)。 5、许可证编号:按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上的施工单位许可证编号(与维修许可证一致)填写。 6、维保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填写施工后、将接手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按照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 内)上的维保单位名称等内容填写。 7、序号:填写拟施工的多台电梯的顺序号。 8、注册代码:拟施工的电梯注册代码。 9、维修改造项目: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附件5“电梯施工类别划分 表”,只填写属于改造、重大维修的项目。 10、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主要部件“合格证或调试证书”:填写合格证或调试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编号。 11、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主要部件“型式试验证书”: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附件1“电 梯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产品目录”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填写“电梯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编号。 12、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对上述内容需要进行补充说明的填写。 1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所填写内容和提供资料的符合性、真实 性、正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 14、施工单位(盖章确认)加盖施工单位公章(与“告知书”一致)。 15、如果电梯数量较多或维修改造项目较多,可以按照“本记录”样式自行编制表格、作为“本记录” 的附件,只需在“本记录”的“维修改造项目”处做出说明。 (二)、对“电梯技术资料确认记录”进行核对的检验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逐项审查核对,审查结果符合的填“合格”,审查结果不符合的退回施工单位。 1、电梯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审查内容: (1)审查名称、编号是否一致(对照告知书内容);、 (2)审查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 (3)审查许可证范围是否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4)审查许可证范围是否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施工类别。 2、特种设备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审查内容: (1)审查是否有电梯监督管理部门签字盖章;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1号修改单

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 (对2009年12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4.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 “项目及类别”栏修改 “2.9 制动装置C”修改为“2.9 制动装置B” (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7001—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12月4日

再版说明 2017年6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年第44 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 — ,

前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 号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王福绵吴岩 孙立新戴光宇 李宁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黄文和 武星军 毛怀新 赵伯锐

TSG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原徐成 陆棕桦 鲁国雄 马凌云 温爱民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目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 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 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 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 —1—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111111111111------文件编号 共1页第1页 注:1.每台电梯至少填写两份,施工单位与检验机构各一份; 2.检验机构审查意见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在“备注”栏内说明不符合项。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监督检验资料自查、审查表 使用单位 项目名称/编号 地 址 使用联系人/电话 制造单位 额定速度 产品编号 层/站数 层 站 门 额定载重量 安装单位 安装联系人/电话 检验项目、内容与要求 见证材料 结论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许可证号:TS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电 梯的相应参数 证书编号:TX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 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质量证明文件号: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门锁型试证号 TX 限速器型试证号 TX 安全钳型试证号 TX 缓冲器型试证号 TX 安全电路型试证号 TX 上行超速保护型试证号 TX 驱动主机型试证号 TX 控制柜型试证号 TX 限速器调试证号 渐进式安全钳调试证号 (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机房或机器设备间布置图号: 井道布置图号: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动力电路图号: 电气安全装置电路图号: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8)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安装许可证:TS (9)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施工方案 (10)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证书编号: (11)制造单位与安装单位不是一个单位时,制造单位应提供安装委托书 安装委托书 备 注 施工 单位 自查 意见 我单位已按规定对上述资料经行了自查, 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自查合 格,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施工单位签章) 自查人员签名: 2 0 年 月 日 检验 机构 审查 意见 检验结果: 检验人员: 2 0 年 月 日

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范本

有机房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使用单位: 注册代码: 设备代码: 设备名称: 设备类型: 设备型式: 施工类别: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施工单位: 检验日期:年月日

注意事项 1. 本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制定,适用于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2. 本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当工 整,修改无效。 3. 本报告无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 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无效。 4. 本报告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检验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467001 联系电话:0375-

有机房曳引电梯监督检验结论报告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制造单位 产品编号制造日期 设备型式设备代码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许可证编号施工类别安装地点使用登记编号 使用单位 维护保养单位 设备技术参数额定载重量kg 额定速度m/s 层站数层/站控制方式 检验 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主要 检验 仪器 设备 检验 结论 备注 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 检验人员 编制:日期: (签章) 年月日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共 8 页第 3 页

有机房曳引电梯监督检验结论报告附页 共 8页 第 4 页 报告书编号: 序号 检验类别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 结果 备注 1 A 1 技术资料 1.1 制造 资料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 (2)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或报告书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安全装置、主要部件型式试验合 格证及有关资料 (5)机房和井道布置图 (6)电气原理图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2 A 1.2 安装 资料 (1)安装许可证和告知书 (2)施工方案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 (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 3 A 1.3 改造、重大维修资料 (1)改造(维修)许可证和告知书 (2)施工方案 (3)更换的安全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及有关资料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 (6)改造质量证明文件 4 B 1.4 使用 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 (2)安全技术档案 (3)管理规章制度 (4)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 C 2 机房 (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 2.1 通道和通道门 (1)通道设置与畅通 (2)通道照明 (3)通道门 6 C 2.2 机房专用 2.3 安全 空间 (1)控制屏(柜)前的净空面积 (2)维修、操作处的净空面积 (3)楼梯(台阶)、护栏 2.4 地面开口

75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安装工程1

四川省精正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安装工程 质量控制作业指导书 (监理实施细则) 批准: 审核: 编制: 文件编号:SCJZ—QC08—75—2003 受控状态: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电梯安装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编制目的 为了在电梯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规范监理行为,阐明本公司具有满足顾客对监理要求的技术水平和能力,使承揽的项目工程质量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监理实施细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安装工程施工监理。 3.主要标准: 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10——200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7588——95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4.监理职责 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细则的实施,总监理工程师负领导和监督责任。 5.工作程序 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安装的准备阶段监理、质量技术资料审查等电梯安装监理工作、应执行《电梯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基本规定》的要求。 5.1驱动主机安装的监控 5.1.1施工程序监控 安装程序: 承重梁检查→曳引机→曳引机电动机→导向轮复绕轮→限连器 5.1.2曳引机安装监控

1 曳引机承载重梁的安装长度应超过墙厚中心20mm,且不应小于75mm。 2 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两侧闸瓦应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工作面上,松闸时应同步离开,其四角处间隙平均值各大于0.7mm。 3 限速器运转平稳,出厂时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应完好无扳动痕迹。安装位置正确,底坐牢固,与安全钳联动时无颤动现象。 4 电动机或飞轮上应有与轿厢升降方向对应的标志。曳引轮、飞轮、限速器外侧面应漆成黄色。制动器承动松闸扳手漆成红色。 检验方法:观察或用尺量 5.1.3对主控项目的监控 1 紧急操作装置动作必须正常。可拆卸的装置必须置于驱动主机附近易接近处,紧急救援操作说明必须贴于紧急操作时易见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 轿厢空载时,曳引轮的垂直偏差必须小于或等于0.5mm;导向轮端面对曳引轮端面的平行偏差严禁大于1mm。 检验方法:吊线、尺量检查 5.1.4对一般项目的监控 1 当驱动主机承重梁需埋入承重墙时,埋入端长度应超过墙厚中心至少20mm,且支承长度不应小于75mm。 2 制动器动作应灵活,制动间隙调整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3 驱动主机、驱动主机底坐与承重梁的安装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4 驱动主机减速箱(如果有)内油量应在油标所限动的范围内。 5 机房内钢丝绳与楼板孔洞边间隙应为20~40mm,通向井道的孔洞四周应为20~40mm,遇向井通的孔洞四周应设置交度度不小于50mm台缘。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

附件 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 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 — 2009 ,2013 年第 1 次修改 )第 2 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 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 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 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 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 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 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 装置等 )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 工。” 二、附件 A 修改 1.删除 2.6 、2.8 、2.9 、2.10 、 3.11 、7.1 、7.5 、8.2 、8.8 , 后 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 1.1(2) 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 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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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 1.1(3) 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 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如果有 )、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 有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如果有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 果有 )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 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 日期;” 4.将 1.1(4) 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 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如果有 )、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有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如果有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 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 (如果有 )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 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原 1.1(5) 调整为 1.2(4) ,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 )、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 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 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 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将 1.2 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 (1) ~(4) 在报检时审查, (3) 、 (4) 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 、 (6) 在试验时审查; (7) 在竣工后审查” 7.将 1.3(3) 修改为 :“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 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 - 2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1号修改单

附 件 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 (对2009年12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 3

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4.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5.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 “项目及类别”栏修改 “2.9 制动装置C”修改为“2.9 制动装置B”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电梯监督检验办法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电梯监督检验细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规则》),确保 电梯的监督检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含移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统称施工)过程的监督检验工作(以下简称监检)。 3 编制依据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4 监检人员与监检仪器设备 4.1 监检人员 从事本细则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监督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电梯检验资格证书,现场监检至少有2名监检人员进行。 4.2 监检仪器设备 J S T J -Z D S -041-01/

电梯监督检验用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其量程与精度应满足对检测检验结果能正确判定的要求,同时,其精度不低于附件1《电梯监督检验所需仪器设备推举表》的要求。并按照JSTJ-CX-06《检定/校准、自验、自校准程序》的规定执行。 在专门环境场所进行检验时,所用的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规定的要求。 5 监检程序、内容与要求 5.1 监检差不多程序 监检申请的受理-监检前的沟通-施工前相应资料审查-现场检验、过程自检结果对比、试验前相应资料审查-现场查验、试验-竣工后文件、资料审查—出具监检报告、安全检验标志-资料汇总归档。 5.1.1各类不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和要求 (1)A类项目,监检人员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将监检结果与自 检记录或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 进行对比,未经监检人员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 论为不合格,监检人员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监检。

电梯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提供哪些资料

电梯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提供哪些资料?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使用登记资料;安全技术档案;使用管理制度;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第八条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二、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制造资料,安装资料,改造、重大维修资料(如果进行过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自行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

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No. 河北省电梯 安装/大修/改 造施工自检报告书 —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施工单位: 项目名称: 设备位置: 设备名称: 设备类型: 施工类别:□安装□改造□维修 自检单位:(章) 自检日期:年月日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制

说 明 1、本报告书是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中对于施工自检报告的要求所制作的标准格式范本,在河北省内进行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的单位,其自检报告的内容应不少于本格式范本的内容,需测量的数据应不少于本格式范本内所要求测量的数据,也可使用本格式范本作为自检报告使用。 2、本报告书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 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自检。 3、自检质量合格的声明应由制造单位或其书面委托的自检单位盖章确 认,上述单位应对记录中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4、报告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也可使用计算机出具,但不得使用铅 笔、圆珠笔,不得涂改。确需更正时,应在原错误处划删除线“=”,在其 上方书写正确内容,并 加盖或签上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标注更改日期。 5、“检验结果”一栏中深色区域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其他无数据 要求的,合格的可填“符合”,不合格的用简要文字说明不合格原因; 若无此项目时,填“/”。“结论”一栏中只能填写“合格”、“不合 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6、如全部项目均合格,则自检报告的结论为“合格”;否则,应由施 工单位进行整改,由自检员确认并在整改情况栏中填写了相关项目的复 检合格意见后,方可判定为“合格”。 7、报告中不应遗留空白表格,无此项或不详情况应填写斜线“/”或 “不详”。 8、自检单位应在电梯整机检验前,向执行电梯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提 供本报告副本备存,同时应将隐蔽工程安装图样、导轨及层门地坎固定 方式等施工过程检测记录复印件,作为本报告的附页一同提供。

TSG T009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前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得起草任务书。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05年至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年10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得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2009年2月,根据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与专家及公民得意见。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得意见与审议反馈得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12月4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得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得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得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得目得、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与方法,以及检验结论得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与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得职责要求,以指导与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得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与人员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何毅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孙立新戴光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黄文与 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武星军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毛怀新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赵伯锐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原徐成

TSGT7002009(修改版)电梯监管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前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05年至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年10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2009年2月,根据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12月4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何毅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孙立新戴光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黄文和 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武星军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毛怀新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赵伯锐

电梯监督检验规范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治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依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行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阻碍其安全技术性的自然灾难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要紧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操纵。如发觉异常或专门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关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接着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能够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这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同意的范围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4.检验现场(要紧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能够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附录3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附录2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2017年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

附件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 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2017年 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将正文中出现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第二十六条除外); 2.将第七条修改为:“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对于斜行电梯(包括斜行曳引驱动与强制驱动电梯)为附件E,下同]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 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二、附件A修改 1. 删除1.2(3),序号1.2(4)、1.2(5)、1.2(6)、1.2(7)相应地调整为1.2(3)、1.2(4)、1.2(5)、1.2(6); 2. 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3)在报检时审查,(3)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4)、(5)在试验时审查;(6)在竣工后审查”;

3. 将1.3(4)中的“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修改为“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重大修理时):”; 4. 将1.4(2)中的“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 所述文件资料[1.2(3)和1.3(5)除外],”修改为“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3(5)除外],”; 5. 将1.4(5)修改为“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三、附件B修改 1.将1.2按照修改后的附件A作对应调整; 2. 增加注B-4:“当受检电梯为斜行电梯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附件E中的第E2条,调整检验报告中的“设备技术参数”“检验项目及其内容”以及对应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结果”“检验结论”等栏目,确定各类型斜行电梯的适用检验项目。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斜行电梯类型和配置,按照实际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 四、附件C修改 1. 将 2.8(9)修改为“自动救援操作装置[不含2.8(9)①]”; 2. 将6.9(1)修改为“层门门锁装置[不含6.9(1)①]”; 3. 将6.9(2)修改为“轿门门锁装置[不含6.9(1)①]”;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年度维保项目表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年度维保项目表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 序号维保项目(内容)维保基本要求检查结果结论 1 机房、滑轮间环境清洁,门窗完好、照明正常 2 手动紧急操作装置齐全,在指定位置 3 曳引机运行时无异常振动和异常声响 4 制动器各销轴部位润滑,动作灵活 5 制动器间隙打开时制动衬与制动轮不应发生摩擦 6 制动器作为轿厢移动保护装置制 停子系统时的自监测 制动力人工方式检测符合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 制动力自监测系统有记录 7 编码器清洁,安装牢固 8 限速器各销轴部位润滑,转动灵活;电气开关正常 9 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工作正常 10 紧急电动运行工作正常 11 轿顶清洁,防护拦安全可靠 12 轿顶检修开关、急停开关工作正常 13 导靴上油杯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漏 14 对重块及其压板对重块无松动,压板紧固。 15 井道照明齐全、正常 16 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工作正常 17 轿厢检修开关、急停开关工作正常 18 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工作正常 19 轿内显示、指令按钮、IC卡系统齐全、有效 20 轿门安全装置功能有效 21 轿门门锁电气触点清洁, 触点接触良好,接线可靠 22 轿门运行开启和关闭工作正常 23 轿厢平层精度符合标准 24 层站召唤、层楼显示齐全、有效 25 层门地坎清洁 26 层门自动关门装置正常 27 层门门锁自动复位用层门钥匙打开手动开锁装置释放后,层门门锁能自动复位 28 层门门锁电气触点清洁, 触点接触良好,接线可靠 29 层门锁紧元件啮合长度不小于7mm 30 底坑环境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 31 底坑急停开关工作正常 32 减速机润滑油油量适宜,除蜗杆伸出端外均无渗漏 33 制动衬清洁,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34 编码器工作正常 35 选层器动静触点清洁,无烧蚀 36 曳引轮槽、曳引钢丝绳清洁,无严重油腻,张力均匀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提供资料及附件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提供资料清单: 1、检验申报表/受理通知书;(请提供在一楼大厅办理时受理书的复印件) 2、开工告知书;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许可证; 4、施工方案; 5、制造商安装委托书; 6、施工开箱检验及核查记录表; 7、施工过程记录; 8、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 9、施工合同(若无单独的安装合同就提供销售合同);若维保单位非安装单位需要另附维保合同; 10、性能试验载荷重量确认书; 11、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如开具意见书,需反馈); 12、检验意见反馈单或整改报告(如开具意见书,需反馈); 1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14、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15、限速器、安全钳调试证书;(自动扶梯无此项) 16、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复印件); 17、安全装置、主要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复印件)、 18、主要零部件(安全部件)检查记录表; 19、施工完成后制造商出具或确认的自检报告; 20、施工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记录清单; 21、施工单位监检时提供的文件(检验申报时提供的文件除外)清单; 22、变更设计证明文件(设计变更时提供)。 23、使用单位、制造单位、维保单位、安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单位是私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注:①、请安装单位按照顺序把资料装订好; ②、清单中部分内容模板请到“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提供资料附件”中下载; ③、针对于同一个使用单位、同一厂家、同一种型号的电梯,清单中的3、4、5、9、 14、16、17只需提供一份存档即可。 4、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安装单位公章。

监督检验申报提供文件资料清单(垂直梯) 编号 施工单位填报人员:审查人员:年月日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申报监检时填写并提供,文件编号栏由填报人员填写提供的该文件或证书的编号,不需要或不适用的在此栏打“/”。核查情况由受理审查人员填写,提供了文件并符合要求的在核查栏的□内打√,未提供或不符合要求的打×,不需要的打“/”。一个工程同一类设备可填写一份清单,对有多份同一类文件编号不一样的,在备注栏内说明,并另附页详细列出每台设备对应的文件编号。

电梯监督检验资料审查表

曳引式强制式电梯(不包括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资料审查表(明细表) 一.电梯安装单位(施工前)监督检验报检时审查的相应资料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1)~(7):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A-1:上述(1-7)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8)~(11) (8)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9)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10)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1)监督检验申请书 注A-2:上述文件(8-10)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11)施工单位安装监督检验资料自查表(可网上下载) 二.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前)监督检验报检时审查的相应资料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注A-3:上述文件(1-4)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

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新)

文件编号: 报告编号: 电梯定期自行检查报告 (适用: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地址管理部门工程部 联系人联系电话 使用单位代码安全管理人员 维护保养单位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联系人雒鑫维保电话4008202168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填写说明 1、本报告适用于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的定期自行检查。由检查人员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电梯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规则》要求,正确、真实填写各个项目的检查情况及检查结果。各栏应当填写齐全,不得出现空栏。 2、本报告可由计算机打印输出,也可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还可用印章填写。单页内各种填写方式不得混用。字迹应清晰、工整,语言应规范通顺,术语要标准,按法定的计量单位填写有关数据。 3、当报告中出现错误时允许杠改:将正确内容填写在其旁边,并在改动处由改动人签名和日期。不可涂改、刮改,不可使原字迹模糊或者消失。 4、报告中带“□”可选项,可根据具体情况划√选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填写,或通过杠改在旁进行修正。计算机打印输出时,应删除未选取项。 5、检查信息、设备参数应严格依照实际情况完整、详细选取、填写。 6、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栏的填写: a、栏内注明计量单位的项目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应在栏内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或在附表记录实际测量数据,并在栏内记录统计数据;数据填写值最少修约至标准要求的最小位数; b、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应当以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未要求测试数据且无需说明的项目,根据检查情况分别填写“符合”、“不符合”、“/”(表示无此项); c、既有测试数据要求又有定性要求的项目,除按a款要求填写数据外,还要按b款要求填写定性部分检查结果; d、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表”等;有需要说明的项目,用简单文字说明现场检查状况;内容过多时,可填写“见附页XX”,并增加附页填写,附页至少应有一名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7、检查项目“检查结论”栏根据“检查结果”分别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 8、“其他”栏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按照设计制造单位的要求填写需增加检查的内容要求与检查结果。 9、“备注”栏填写检查人员认为应记载的事项和制造单位特殊要求的需说明的事项。 10、本报告无检查、审核、批准、确认人员的签字和维保、使用单位签章无效。“检查日期”填写检查工作完成日期。 11、本报告的填写还应同时符合我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相关作业指导书有关填写规定。 12、本报告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分别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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