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讲解汇总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讲解汇总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讲解汇总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

配建标准的讲解

一.制定背景

“十五”期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速度迅猛,全省生产总值(GDP)从2000年的6036.34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3365亿元,2005年人均GDP达到3363美元。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化水平(“五普”口径)达54%,比2000年提高了5.3个百分点。城市规模急剧扩张,城市汽车拥有量迅速增长,尤其近年来个人汽车贷款、车价和汽车进口税不断下调等利好政策的出台,汽车消费需求出现爆发性增长,城市私人小汽车数量急剧增长。城市交通问题愈来愈严重,城市停车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停车难成为全省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省原行的停车场的配置标准主要采用1988年10月公安部、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省内个别城市现行当地有关技术规定),时过境迁,该规则巳不能适应我省城市建设和交通发展新的形势需要,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1.配建标准较低。由于该规则制定的时间较早,当时我国的机动车整体发展水平较低,配建标准整体水平也较低,尤其是对普通住宅停车设施未作规定。

2.分类粗糙,标准单一。例如将旅馆划分为两种类型,接待国

外旅客和接待国内旅客;住宅划分为外国人、华侨住宅和普通住宅两种;办公划分也以是否涉外分为两类。在改革开放日益深化的今天,这些界限已不是建筑物之间的主要区别。

3.没有体现区位差别。同一城市中,由于土地使用存在性质、功能、区位上的不同特点,使各区域在城市的经济结构、生产力布局中占有各自的地位,也使城市中各区域在停车需求的强度方面有所不同。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省的城市发展需要,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为城市的配置停车场(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一定的依据,制定本标准。

二.制定过程

本《标准》于2003年9月接受任务,2005年6月结题。2005年8月1日颁布。历时近两年。期间进行了全省8个城市的调查,这8个城市中大城市1个、中等城市1个,小城市6个,并对调查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参考了《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杭州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设计标准与准则》、《上海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设置标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广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设置标准》、《温州市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资料。初稿在全省建设系统和交警系统征集了意见,通过多次修改和省内两次专家评审,最后定稿。

三.浙江省城市停车现状需求的特征与问题

1.城市停车需求的数量特征

(1)需求增长迅猛。随着经济不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个人汽车贷款、汽车进口税下调等利好政策的出台,汽车消费需求出现爆发性增长。调查的6个小城市在1997年至2002年的5年间,汽车保有量平均年增长率达26.8%。杭州市区机动车拥有量1995年为58357辆,2000年市区机动车拥有量达到91616辆,年平均增长率11.4%。2001年萧山、余杭划入杭州市区后,市区机动车拥有量359475辆,2002年为438357辆,年增长速度为21.9%(图一)。2002年杭州汽车销量就达到了8万多辆,为华东地区之最。

1995200020012002市区全市

图1 杭州社会机动车拥有量变化

(2)供给严重滞后,百辆汽车停车位数水平较低。被调查的7个中小城市百辆汽车停车位数平均为34.9个;杭州市百辆汽车停车位数为28.56个(表一)。理论上一辆汽车应配置1.15~1.3个停车位,

但实际只有0.29~0.35个停车位,这就意味着每个车位有2.9~3.5辆车来争抢,需求与供给的失衡,必然形成停车矛盾突出。香港拥有机动车53万辆,停车位有48万个,两者比值接近1:1,。

浙江省城市停车状况抽样调查表表一

*上述资料时间为2002年

(3)存量闲置浪费,路面违章停车现象严重。据对杭州市区5 处地下停车场库和2处立体车库的抽样调查显示,在这些停车库中,2处立体车库已建成2~6年,但一直没有使用;2处地下停车场库因无车来停,已改变用途性质;3处使用的地下停车场,利用率最高的只有20%,低的不到5%。在“停车难”叫得震天响的情况下,这种现象成了“静态交通”管理的一个“怪圈”,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是,路面违章停车现象普遍存在,停车秩序混乱, 随意侵占人行道,甚至扩散到交叉口范围内、重要出入口和公交站点等地, 加剧了交通拥堵状况,产生了大量的交通安全隐患。据2004年3月5日对杭州市12个

路段的违章停车抽样调查显示,违章停放车辆占路面合法停车泊位的24.8%。

2.停车需求的时空特征

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各城市面临不同程度的停车压力。在调查的6个小城市中,每百人汽车拥有数最少为3.8辆,最大为7.1辆,接近2倍;每平方公里汽车密度最少为322.6辆,最大为803.9辆,为2.5倍。省内还有相当一批城市由于大量人员在外经商,其城市停车现象有候鸟特征,既一年中平常时机动车并不多,到春节或特殊情况下(如非典时期),城市机动车量激增,停车问题严重,如象山、温州、台州等。另一方面,大中小城市又面临不同来源的停车压力。杭州市作为长三角副中心城市、浙江省省会、国际旅游城市,其停车压力来源除城市本身外,更多来自外部,尤其旅游旺季风景区、商业中心、宾馆、饭店、娱乐等设施停车压力更大。第三,城市内部停车需求呈现高度集聚,中心区车满为患,区域停车需求差异明显。因此,全省每个城市面临的停车压力差异较大,情况比较复杂,简单地制定一套统一的配建规划指标难度大,适用性差。

3.停车需求的结构特征

城市机动车结构产生明显变化,在城市机动车构成中,八十年代是货车、农用车、摩托车占较大比例,九十年代初,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是城市机动车增长特别是小轿车增长和使用的重要源头。到2000年以后,私家车的迅速增长又取而代之。私人拥有车辆的增长占绝对优势,私人购买已经占小轿车销售量的80%以上。调查的7

个中小城市,私人小汽车保有量基本占城市汽车保有量的44.1%,城市小轿车的保有量呈明显增长趋势。

4.停车需求的类型特征

在对省内7个中小城市和杭州大城市的13种建筑类型停车状况的随机抽样调查显示,建筑工程配建停车设施严重不足。本文仅对停车矛盾较突出的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和卫生医疗等项进行阐述。

(1)住宅区停车状况随机抽样调查表明:四种类型的住宅区现有户均停车位与实际需要户均停车位均存在较大差距。其中情况最严重的是D类住宅区,现有与实需差距为1:7,这类住宅区多为老住宅区,建设时基本没有配备停车设施。其次为C类住宅区,现有与实需差距为1:2.85,这类住宅区多建设于90年代中末期,当时虽然私家车已开始出现,但由于政府、百姓对私家车给生活带来的影响认识不足,开发商的开发理念尚未转变,虽有一定的停车位配备,但配置标准较低,完全不能适应私家车进入千家万户的要求。第三是B、A 类住宅区,现有与实需差距分别为1:1.70和1:1.52,这两类住宅区多为近年来所建,按当时配置标准规范看,均配置了上限值。但由于规范陈旧,对私家车发展速度估计不足,尤其A、B类住宅区住户的经济收入水平较高,汽车消费需求能力强等因素,造成停车位不够用(表二)。

住宅区停车状况抽样调查分析表表二

(2)商业区停车状况随机抽样调查表明:大型商业设施的停车状况最紧张,现有与实需差距为1:3.07,由于大型商业设施大多地处城市核心区域,停车位的匮乏,对大型商业设施周边交通产生巨大影响。其次市场的停车问题也很严重,现有与实需差距为1:1.97,其中专业市场的停车问题突出,现有与实需差距为1:2.09,摊主的货车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30%以上。商业步行区的停车情况基本尚可,现有与实需差距为1:1.28。商业步行区的配置停车场往往与社会停车场结合,弹性较大。(表三)

商业区停车状况抽样调查分析表表三

(3)办公设施停车状况随机抽样调查表明:商务办公设施的停车位比较紧缺,现有与实需差距为1:2.62。尤其商务综合楼,由于建筑功能复杂,公司、单位多,内部停车需求本身就大,加之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人员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停车泊位严重不足。(表四)办公设施停车状况抽样调查分析表表四

(4).卫生医疗设施停车状况随机抽样调查表明:大型综合医院的停车困难现象比较普遍,现有与实需差距为1:2。一方面,由于卫生医疗部门收入较高,工作人员的内部停车需求较大;另一方面,门诊部、住院部的外来停车需求更大,尤其住院部病人出院、亲戚朋友探望等外来车辆的比例占总停车位的40%以上。(表五)

卫生医疗设施停车状况抽样调查分析表表五

综观停车需求的四大特征和问题的分析,可以得出全省城市停车的总体状况为:停车需求急增;泊位增量不足但存量闲置;停车需求来源与压力各异;私家车逐步占取主导;建筑配建停车严重不足。其成因是多方面的:有停车发展战略与政策的滞后因素;有停车空间扩展与城市用地紧张的因素;有停车库(场)规划布局是否合理的因素;有停车配置与周边土地利用是否匹配的因素;有停车库(场)管理手段与收费价格是否合理的因素等等。

四.《标准》的基本内容

本《标准》的编制共分五章(总则、术语、一般规定、设置规则、配建指标),主要在两大方面对城市配建停车作出规定:

第一大方面:主要根据目前建成使用的配建停车场调查情况来看,暴露出配建停车库(场)在位置选择和平面布置上的不合理,造成停车场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问题较多,既所谓的“难停车”问题,在第3、4章中对城市建筑工程的停车库(场)交通安全和畅通提出了要求和规定。

第二大方面:主要根据目前建成使用的城市建筑工程的停车车位数和实际停车需求调查情况来看,暴露出停车车位数普遍显得不足,既所谓的“停车难”,尤其在城市商业中心区、住宅区内矛盾突出,在第5章中采用幅度配建停车位指标系体,对大、中、小城市不同建筑物的配建指标作出规定。配建停车位具体指标是根据现状调查资料和参考其它城市有关停车配建资料,通过分析研究确定。

1.一般规定

(1)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并应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

本条文规定的目的主要是防止主体建筑与配置停车场(库)不在城市道路的同侧所带来的车辆和人流横穿道路,避免由此所产生的交通堵塞及交通事故,因此要求位于城市道路特别是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应按标准分别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配建停车位。

(2)城市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因建设用地较小,单独设置配建停车场(库)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配建停车场(库)。

考虑到个别建筑项目尤其旧城改造项目,由于项目建设用地范围过小,单独设置配建停车场(库)难以达到规范设计要求,故允许在道路同侧上建设的相邻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前提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配建停车场(库)。(3)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应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本条文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由公共建筑、住宅吸引的车辆在道路上上下客以及内部通道交通不顺所引起的交通堵塞,减少对城市道路的干扰,保证城市动态交通的畅通和安全。我省城市中有许多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由于车流与车库、基地大门、建筑门厅的交通组织联系不尽合理,造成公共建筑门厅前、住宅小区大门前经常堵塞,

并影响城市道路上的正常交通。

(4)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的城市绿地和道路用地作停车场,但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在绿地下面设置地下车库。

本条文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配置停车场(库)侵占规划批准的城市绿地、道路用地等现象。但考虑到个别建筑项目用地范围内有城市防护绿带通过,为了提高用地利用率,允许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如防护要求、景观要求、栽植要求等,经批准后,在绿地下面可设置配建地下车库。

(5)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必须遵守本标准第4章和国家相关的规范规定,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本条文规定是为确保基地内部道路和停车场内的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畅通。

(6)本标准规定的配置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核算车位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3.0.6所列的换算系数折合成小型汽车或者自行车的车位,核算车位总指标。

车辆换算系数表3.0.6

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机动车车型主要以小型车为主,从杭州市机动车保有量看,小型车以下的车种(含小型车、微型车、摩托车)占92%左右。而且,公共建筑、住宅吸引的机动车几乎均是小型车及以下的车种,从快速增长的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看,私人小轿车占主导地位。因此取机动车的设计车辆为小型客车。非机动车中自行车所占比例达98%左右,因此取非机动车的设计车辆为自行车。并根据各种车辆几种停车方式所需的停车面积的平均数与各自设计车辆的比例得出各自当量换算系数。

(7)综合性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总数应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工程,在符合配置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8)建筑工程按配置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不足1个的应按1个计算。

以上两条文主要针对综合性建筑工程和群体布置的建筑工程,其配置停车位数的计算方法作出规定。

2.设置规则

(1)基地出入口设置

a)城市快速路上严禁开设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城市主干道上应严

格控制开设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设置在交叉口附近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应开设在交叉道路中等级相对较低的城市道路上。

主要是针对基地在城市道路上设置车辆出入口,必将会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特别是城市路幅宽、流量大且车速快的快速道、主干路上,容易影响城市道路正常交通,造成交通事故频繁的情况,制定本条文。

b)开设在主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

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2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次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00m 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支路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5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

城市道路交叉口是城市道路交通最复杂、最易堵塞、交通事故最频繁的地区,为了减轻基地车辆出入口对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交通压力,制定本条文。

基地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计算方法(见下图)。

c)建筑工程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小于等于50辆宜

设1个;大于50辆小于等于300辆时,不应超过2个;大于300辆小于等于500辆时,不应超过3个;大于500辆时,不应超过4个,且基地出入口最好布置在不同的城市道路上。

在道路上设置基地出入口越多,对城市道路交通的畅通及安全影响越大,但出入口设置过少,又会影响基地内车辆的交通疏散及通行要求。因此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条文。

(2)基地总平面布置

a)建筑工程总平面布置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并应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点及停车场(库)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基地内部主要通道应设双向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道路净宽不应小于7.0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0m;供大型车通行的道路净宽不应小于8.0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0.5m。当尽端式地面停车场设计停车数少于20辆,停车场与主车道的连通车道长度不大于20m时,连通车道可采用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5.0m。

建筑工程基地内总平面通道、车流与上下客之间的关系处理是否合理,将会直接影响到相邻城市道路的交通通畅。因此,本条文规定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以及车行道宽度的要求。

b)基地内部道路及出入口的设计,应避免机动车从城市道路倒退驶入基地,或从基地倒退驶向城市道路。

城市中心区内的有些建筑工程基地由于建筑密度很高,内部道路不畅,而造成进入或驶出基地的车辆倒退行驶的现象,对城市道路影响极大,为避免这种情况制定本条文。

c)吸引有大量出租车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超市、商场、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5个以上专用的出租车候客位。在有接送学生上下学需求的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附近,应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吸引有大量出租车的公共建筑工程,由于出租车排队候客而影响到城市道路交通的情况在我省城市中比较严重。同时在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门口,因家长用小汽车接送学生上下学而产生交通堵塞的现象也较普遍,因此作了本条文规定。

(3)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a)建筑工程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道路连接,应设置在基地内部道路上,并符合内部交通组织的要求。

为了保证建筑主体与配置的停车场(库)之间的交通联系,不让内部产生的交通利用城市道路来组织交通,减少内部交通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同时为避免进出停车库出入口的车辆由于加速度和视线不良的情况而产生交通事故。因此制定本条文。

b)建筑工程配置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2.0m,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不应小于5.0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0m。

为了理顺基地内部场地的交通组织与基地出入口和停车场(库) 出入口之间的联系,保证城市道路和内部道路的畅通,制定本条文。

c)建筑工程配置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车道及数量,应

遵守下列规定:

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1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或2

个单车道的出入口。当停车泊位数小于25辆时,宜设置1个双车道出入口,也可设置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的等候客车位。

停车泊位数大于100辆小于等于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

双车道和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小于等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

双车道的出入口。

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3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车库出入口的数量多少,主要取决于交通安全与畅通以及出入

口的通行能力,参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并结合本省城市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条文。

d)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无障碍停车泊位不应少于2个,不足25辆时可设1个。

当停车泊位数大于50辆小于等于300辆时,无障碍停车泊位不应少于5个。

当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小于等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泊位不应少于8个。

当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以上时,无障碍停车泊位不应少于总停

车数的2%。

为残疾人设置的停车位,应靠近入口处或醒目处。多层停车库,应设在底层或与交通道路同一层面上。

无障碍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无障碍停车位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设置宽度不应小于1.2m 的轮椅坡道。

停车泊位数大于50辆小于等于300辆及以上的停车场(库)应设专用轮椅通道,并与无障碍停车位轮椅通道和停车场(库)入口连接。

考虑到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在我省城市建设中愈来愈被重视,本标准参考有关规定,在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数量、布置要求和轮椅通道的组织上进行了规定。

3 配建指标

全省配建停车位指标采用分级系体,通过对城市大、中、小的区分,构筑起全省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指标分级体系。在每个城市的实际操作时,对照配建指标分级及适用范围表选定本城市配建指标的等级。

全省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指标的制定所涉及的因素诸多,主要有:城市规模差异的因素;同级城市的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因素;城市地段的区位差异因素;同类建筑工程的不同等级因素;小汽车进入家庭的因素;城市交通政策的导向因素等,情况复杂难以统一标准,因此本标准为了提高实际操作性,对停车位配建指标仅从本省城市规模差异的因素、同类建筑工程的不同等级因素、小汽车进入家庭的因

素加以考虑,按大、中、小城市的低限标准制定,各类城市尤其大城市内的地段区位差别、不同城市交通政策等因素下的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指标,由各城市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配建指标分级及适用范围表5.0.1

住宅停车位指标表5.0.2

注:.经济适用房按平均每户建筑面积≤80m指标进行控制。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

表5.0.3

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表5.0.4

餐饮、娱乐设施停车位指标表5.0.5

旅馆停车位指标表5.0.6

注:1.一类指星级宾馆,二类指其它普遍旅馆。

2.配套的餐饮、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另计。

体育场馆分类表5.0.7-1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XX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X 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 DBJ/ 主编单位:XX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XX省城市规划协会 批准单位: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本规X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XX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XX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本规X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X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X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X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XX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X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XX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XX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XX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XX省城市规划协会 主要起草人:力柴宝贵齐鹏扈宁 吴建X郭艳涛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一般规定3 4 配建停车位指标5 本规X用词说明10 条文说明. 11 TABLAE OF CONTENTS 1General provisions 1 2Terms 2 3Basic requirements 3 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

旅游风景区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一、停车场概念 景区停车场是为旅游者使用的汽车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景区中常见的车辆类型有大型客车、中小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和电瓶车。 二、旅游景区停车场设计原则 1. 一般停车场设计原则 (1)强调自然协调 风景区停车场规划的首要问题是“自然”,包括场地本身的“自然”及与周围风景衔接的“自然”。最好是借用自然的地形,就势建造。停车场区内大客车与小汽车要分区停放,用绿化及道路划分出各自的停车空间。小汽车停车场常常结合场地地形及建筑物布置情况灵活分散成几个组来布置。 (2)尽量留地于人 有条件的地方应尽量将停车场建在地下或水下。而腾出的地面最好用于建游园,搞绿化,或扩大水面。建在地下或水下的停车场要综合研究,科学设计,其内部设施要现代化。(3)设置服务设施 要在整个停车场的合适位置分散布置一些休闲设施、一定数量的公共电话亭等,以方便游客使用。 (4)设置临时停车场 有些景区的旅游季节性非常强,旺季停车位严重不足,为避免破坏环境,不适合再修建新停车场的景区可考虑建造临时停车场。目前有一种产品叫草坪格,可广泛应用于建造临时停车场、步道。 2. 态停车场的规划原则 生态型的停车场宜采用组团式、分散式的布局。采用绿化草坪砖,以灌木为隔离线,用高大乔木和藤蔓植物遮荫。景区的停车场应成为景观,避免采用使大面积车辆曝晒的硬化停车场。国外有景区采用太阳能电池板或太阳能集热器作为停车场的车棚。既可防止车辆曝晒,为开空调而多耗油污染景区空气,又可以为景区提供绿色电源。 此外,景区停车场的建设要建一个,用一个,建成后的停车场不能移作他用,己移作他用的要设法收回。避免对景区停车造成困扰和负担。 三、停车场类型 1.停车场类型 按照停车所处于的空间位置来分,可以分为路边停车场以及路外停车场。 (1). 路边停车场 是指在道路的一侧边缘或者两侧边缘划出一定的范围作为车辆停放的设施。一般来说,在交通量大的区域,路边停车场一般不会成为优先考虑的对象。 (2). 路外停车场 是指在道路之外,不占用道路的停车设施,一般在景区中的停车场类型常采取平面式和立体式。 2.车辆停置形式 车辆停放时车位的布置形式,有垂直式、平行式、斜角式三种,或混合采用此三种停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通用资料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试行)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汽车尺寸计算。 (2)二轮摩托车可按自行车尺寸计算。 (3)车辆换算系数是按面积换算。 表二: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参数

停车场设计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停车场 多层与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可向空间或向地下发展,尤 第3.10.1条在城市用地紧张的大城市,条其是出租汽车可以采取这种形式。唯其地质条件和基础 第3.10.2条多层停车库的选址与停车场的基本相同,条工程必须符合多层建筑的设计要求。同时,还必须根据 GBJ 67—84《汽车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周围易燃、易爆物体、单位和高压电设施严格保持防火间隔。地下停车库应选在水文地质条件好、出口周围宽敞、排风口不朝向建筑物、公园、广场等污染较大的公共场所,确保避开地下水和特别复杂的地质构造。 (包括有停车位、车行第3.10.3条独立的多层停车库的布局可分为停车区条道、人行道在内的停车部分;有回车场地、坡道、升降机、移车机、车辆转盘、电梯在内的运行设施);保修工间区(包括低保、小修、充电、轮胎等主辅修工间、吸烟室、洗车间);调度管理区(包括办公室、调度室、场务司机室等);辅助区。(其中,第3.10.4条多层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宜按100~113m2/每标准车确定条停车区的建筑面积宜为67~73m2/每标准车,保修工间区的建筑面积宜为14~ 17m2/每标准车,调度管理区的建筑面积宜为8~10m2/每标准车,辅助区的建筑面积宜为6~7m2/每标准车,机动和发展预留建筑面积宜为5~6m2/每标准车)。 地下停车库主要用于停车,其它建筑均安排在地面上。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按70m2/每标准车确定。其地面建筑另行计算。出租汽车的多层及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参照标准车进行折算。在条件不允许时采 第3.10.5条多层停车库的坡道宜布置在主体建筑之外。条取布置在建筑物的中部、两侧或者两端,但这时必须注意作为停车用的主体建筑的柱网和结构的处理。成30°、第3.10.6条多层停车库停车区车辆的停放形式有成0°的序列停放,条 45°、60°的斜列停放,成45°的斜角交叉停放,成90°的直角停放,在设计时应结合停放区的平面形状,选用进出车最自由、占用停放区建筑面积最小的那一种作为该停放区的停放形式。公交车辆进出停放车位的方式宜顺车进、顺车出。在条件不允许时,宜倒车进、顺车出,不允许顺车进、倒车出或者倒车进、倒车出。车行道必须有足够的宽度和保证车 第3.10.7条停车区内应采用单向行车,条辆能安全通车的转弯半径。为了减少车辆转弯次数,并使通视距离保持在50~ 80m 范围内,车行道应尽力维持直线形。必须根据所停第3.10.8条停车区的柱网是确定多层车库柱网的主导因素。条车型的停放形式、所需的安全间隔、车行道布置方式、占用的建筑面积最小以及使柱网采用同一尺寸等原则选定结构最合理、最经济的停车区柱网。在选定柱网时,应首先确定柱网的单元尺寸、车位和车行道所需的合理跨度,应避免为减少柱的数量而使跨度或地下车库埋深过分增大所带来的不利因素。当车位和车行道所需跨度尺寸无法统一时,柱网可分别采用不同尺寸,但不应超过两种。(如装置各类管道)需增加适 第3.10.9条停车区的层高除考虑因工作需要条当高度外,层高不应过大,一般为车身高度,加0.2m 安全距离和结构所需高度之和。地下车库的埋深应适当,其顶部地面如要植树时,其土层最小厚度应不小于2m;种草、花卉或者菜时,最小土层厚度应不小于0.6m。第3.10.10条多层车库的坡道应参照 GBJ 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条的要求设置。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库的坡道以直线形为宜,条件不允许时,也必须大部分为直线形,兼配少量曲线段,坡道的面层构造应有防滑措施,要有与城市道路相一致的照度。公共汽车库直线坡道纵坡宜小于7%,曲线形坡道的纵坡宜小于5%;无轨电车库直线坡道纵坡宜小于8%,曲线形坡道的纵坡宜小于6%;出租汽车库直线坡道纵坡宜小于12%,曲线形坡道的纵坡宜小于9%。坡道与行车交汇处、与平地相衔接的缓坡段的坡度为正常坡度的1/2;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试行) (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 1998年10月3日)第 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 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第四条机动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 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的小于7米。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地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不应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的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不大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坡度不应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不应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大于表七至表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日期】2009/11/01【颁发文号】哈规联〔2009〕1号【失效日期】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 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为逐步解决我市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加快我市静态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现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解决我市多年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行为,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矛盾,促进我市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

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及规范,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建设、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国土和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 第四条 配建停车场(库)是指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主要为该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业务、生活活动相关的驾车者提供停车服务。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从事各种活动的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随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置,在建设项目招拍挂时由中标单位承建,并同建设项目自身的配建停车场(库)共同建设。非招拍挂且处于静态停车需求较大地段的建设项目在配建自用停车场(库)时,必须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第六条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应符合有关城市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选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 (二)应选址在道路红线以外人口和商业比较集中、交通出行量较大或静态停车需求较高的地段。 第七条下列区域必须设置服务于社会的公共停车场(库): (一)市、区级中心商业区; (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点); (三)各类大、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 (四)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影剧院、音乐厅、博物馆; (五)各类医院、旅馆; (六)火车站、机场、码头、地铁换乘站等交通枢纽; (七)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公共服务场所;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机械停车库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使机械式停车库(场)(以下简称停车库)的设计符合相关建设项目的使用要求和城市交通等的管理要求,特别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本市新建的停车库设计。扩建或改建的停车库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停车库配置的停车设备,其安全和性能均应符合该设备现行的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定。 1.0.4停车库的设计必须安全可靠,方便高效,并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和环保以及停车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要求。 1.0.5停车库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设计,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 1.0.6停车库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机械式停车库(场)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lot)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车辆的停车库(场)。 2.0.2地下机械停车库underground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 库内地坪面低于库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停车库净高一般的机械式停车库。 2.0.3独立机械式停车库independent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 单独设置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机械式停车库。 2.0.4附建机械式停车库dependent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 附建于建筑物或包含在建筑物内的机械式停车库。 2.0.5机械式停车设备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利用机械方法,将车辆作垂直、横向、纵向搬运,达到存放和取出车辆目的所使用的集机、电、仪一体化的全套设备。 2.0.6停车位parking place 停车库(停车设备)中车辆最终停放的位置。 2.0.7转台turntable 通过回转动作,改变所载车辆纵轴方向的机械设备。 2.0.8车辆升降机vehicle lift 依靠升降机械,改变车辆停放高度的机械设备。 3一般规定 3.0.1停车库的规划、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与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3.0.2停车库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规模和建库地点的交通环境情况来确定,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3.0.3停车库及其停车设备的类别应根据所需停车位数量、交通和环境情况、建筑物的规模和布局以及可利用的土地面积和空间等具体条件进行选择和设计。 3.0.4停车设备的类别见附录A 3.0.5常用停车设备适停车辆的外轮廓尺寸和质量见表3.0.5 3.0.6停车库宜配置1/4或以上机械式停车位总数的适停车辆为中型车 以上的停车设备。 3.0.7典型停车设备的单车最大进(出)时间均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3.0.8公共停车库的全部车辆连续出库时间或全部车辆连续入库时间均不应大于2h。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详解

1 总则 1.0.1 为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减少因配建停车场(库)不足带来的停车矛盾,规范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根据国家和天津 市有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规划城、镇区。 1.0.3 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 1.0.4 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节约用地,可采用地下、地面、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人防工程作为停 车场地。 1.0.5 停车场(库)内车位的布置应以保证安全、疏散方便,占地面积小为原则。 1.0.6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停车场(库)标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1.0.7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 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以指明停车场场内通道和停车位。 1.0.8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 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对于吸引大 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原则,适当分散 安排停车场地。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出 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确需设在主干路上不得左转进出;可设在次 干路或支路上;不得设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 桥梁、隧道引道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隧道引 道、铁路平交道口、主要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 米。 1.0.9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包括外来机动车辆和本建筑所 属机动车辆,如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数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 40%时,超出部分必须另行配建相应的停车位;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仅指吸引外来的非机动车辆,本建筑所属的非机动车停车 场应按职工人数的50-70%配建专用非机动车停车场。 1.0.10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物,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停车设施。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 平方米,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物配建不 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1.0.11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设项目规划允许用地

(完整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由公安部与建设部于1988年颁布,1989年开始实施,与<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同期颁布实施.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各地区市建设项目开发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规定汇总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目录: 一、北京市标准 二、上海市标准 三、天津市标准 四、重庆市标准 五、浙江省标准 六、山东省标准 七、南京市标准 八、长沙市标准 九、沈阳市标准 十、哈尔滨市标准

一、北京市标准 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5.2.2 机动车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 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 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 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02年版)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95 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0%-70%;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10%;在城市其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25%-40%。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3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汽车尺寸计算。

景观设计规范之停车场设计规范精编

景观设计规范之停车场 设计规范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一.停车场的组成部分 1.出入口 2.行车通道 3.停车位 4.绿化隔离带 5.附属设施:休息室、管理室、修车场、加油站。 1.出入口位置 (1)公用停车场的停车区距离公共建筑出入口的距离宜采用50~100M。 (2)风景名胜区考虑到环境保护需要或受用地限制时,距主要入口可达150~200M。 (3)机动车出入口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小于70M。(4)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M;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2.出入口数量

停车泊位数越多,出入车辆就越多,出入口的数量也需要相应增加。 (1)50辆机动车停车场,可设置1个出入口。 (2)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2个出入口。(3)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 (4)大于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5)当停车场设置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m。 (6)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分开设置的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3.出入口宽度 停车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净距宜大于10m;条件困难或停车容量小于50个时,可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宜采用9-10m。 4.通道及转弯半径: 行车通道可分为单车道和双车道。

(1)一侧通道一侧停车 (2)中间通道两侧停车 (3)两侧通道中间停车 (4)环形通道四周停车 停车场通道转弯半径: 5.通道坡度 (1)与广场连接的道路纵坡度以0.5%~2%为宜。(2)困难时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7%,积雪及严寒地区不应大于6%。 (3)在出入口应设置纵坡缓坡段≤2%。 6.车辆类型及车身基本尺寸: 7.停车坪布置 平行式停车: 垂直式停车: 斜列式停车: 6.残疾人车位布置: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 DBJ/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 吴建张郭艳刘涛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一般规定3

4 配建停车位指标5 本规范用词说明10 条文说明. 11 TABLAE OF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 1总则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 停车场(库) parking lot: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 配建停车位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当量小型客车standard car:以4~5座的小客车为当量小型客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

风景区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风景区停车场规划设计 一、停车场概念 景区停车场是为旅游者使用的汽车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景区中常见的车辆类型有大型客车、中小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和电瓶车。 二、旅游景区停车场设计原则 1. 一般停车场设计原则 (1)强调自然协调 风景区停车场规划的首要问题是“自然”,包括场地本身的“自然”及与周围风景衔接的“自然”。最好是借用自然的地形,就势建造。停车场区内大客车与小汽车要分区停放,用绿化及道路划分出各自的停车空间。小汽车停车场常常结合场地地形及建筑物布置情况灵活分散成几个组来布置。 (2)尽量留地于人 有条件的地方应尽量将停车场建在地下或水下。而腾出的地面最好用于建游园,搞绿化,或扩大水面。建在地下或水下的停车场要综合研究,科学设计,其内部设施要现代化。 (3)设置服务设施 要在整个停车场的合适位置分散布置一些休闲设施、一定数量的公共电话亭等,以方便游客使用。 (4)设置临时停车场 有些景区的旅游季节性非常强,旺季停车位严重不足,为避免破坏环境,不适合再修建新停车场的景区可考虑建造临时停车场。目前有一种产品叫草坪格,可广泛应用于建造临时停车场、步道。 2. 态停车场的规划原则

生态型的停车场宜采用组团式、分散式的布局。采用绿化草坪砖,以灌木为隔离线,用高大乔木和藤蔓植物遮荫。景区的停车场应成为景观,避免采用使大面积车辆曝晒的硬化停车场。国外有景区采用太阳能电池板或太阳能集热器作为停车场的车棚。既可防止车辆曝晒,为开空调而多耗油污染景区空气,又可以为景区提供绿色电源。 此外,景区停车场的建设要建一个,用一个,建成后的停车场不能移作他用,己移作他用的要设法收回。避免对景区停车造成困扰和负担。 三、停车场类型 1.停车场类型 按照停车所处于的空间位置来分,可以分为路边停车场以及路外停车场。(1). 路边停车场 是指在道路的一侧边缘或者两侧边缘划出一定的范围作为车辆停放的设施。一般来说,在交通量大的区域,路边停车场一般不会成为优先考虑的对象。(2). 路外停车场 是指在道路之外,不占用道路的停车设施,一般在景区中的停车场类型常采取平面式和立体式。 2.车辆停置形式 车辆停放时车位的布置形式,有垂直式、平行式、斜角式三种,或混合采用此三种停车方式。 垂直式:即车辆垂直于通道停放。采用这种形式,一定长度内停放的车辆数最多,用地较省,但停车带较宽(以最大型车的车身长度为准),车辆进出车位要倒车一次,须留较宽的通道。

停车场设计规范

一.停车场的组成部分 1.出入口 2.行车通道 3.停车位 4.绿化隔离带 5.附属设施:休息室、管理室、修车场、加油站。 1.出入口位置 (1)公用停车场的停车区距离公共建筑出入口的距离宜采用50~100M。 (2)风景名胜区考虑到环境保护需要或受用地限制时,距主要入口可达150~200M。 (3)机动车出入口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小于70M。 (4)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M;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2.出入口数量 停车泊位数越多,出入车辆就越多,出入口的数量也需要相应增加。(1)50辆机动车停车场,可设置1个出入口。 (2)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2个出入口。 (3)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 (4)大于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5)当停车场设置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 10m。 (6)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分开设置的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3.出入口宽度 停车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净距宜大于10m;条件困难或停车容量小于50个时,可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宜采用9-10m。 4.通道及转弯半径: 行车通道可分为单车道和双车道。 (1)一侧通道一侧停车 (2)中间通道两侧停车 (3)两侧通道中间停车 (4)环形通道四周停车 停车场通道转弯半径: 5.通道坡度 (1)与广场连接的道路纵坡度以0.5%~2%为宜。 (2)困难时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7%,积雪及严寒地区不应大于6%。(3)在出入口应设置纵坡缓坡段≤2%。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渝规审发[2006]16)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的有关规定。

附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公园 100m 2用地面积 0.1 0.2 设置3~8个。设置1~5个。项目配建标准按商业、办 公、展示类标准的2倍计 算; 4.学校、医院的办公和住 宅按本表的办公和住宅 类标准配置,其余建设项 目按本标准配置; 5.大型体育场馆指大于 1.5万座的体育场或大于 4000座的体育馆。 交通枢纽 100名设计旅客 容量 2 3 每200名设计旅客容 量设置1个,不足部 分按1个设置。 每1000名设计旅客 容量设置1个,不足 部分按1个设置。 工 业 厂房100m2建筑面积0.2 0.3 每个厂区或仓库区 设置2~3个。 仓库1000m2建筑面积0.2 0.2

室外停车场设计规范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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