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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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年﹞第号

申请(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xx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核发、变更、补发《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备案事项的依据为: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0号令)第二十一条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提交备案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备案凭证复印件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二项除外)。

二、备案条件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企业申请本备案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2.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3.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4.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5.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6.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三、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新备案)申请资料

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申请表》;

2.法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质量技术负责人以及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一览表(表中含人员姓名、职务、学历、职称、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3.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含设备名称、主要用途、设备编号、启用时间等信息);

4.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5.工艺流程图;

6.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

7.营业执照(非必要);

8.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非必要);

9.经办人授权证明;

10.《重庆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通过现场或邮寄提交资料的,以上第1-9项资料一式两份,第10项资料一式三份并加盖鲜章,分别装入两个档案袋中,复印件加盖鲜章、骑缝章;通过网络提交资料的,应将所有纸质资料扫描上传申报系统。

(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申请资料

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申请表》;

2.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3.法人、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一览表(表中含人员姓名、职务、学历、职称、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非必要);

6.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非必要);

7.经办人授权证明;

8.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证据材料

9.《重庆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其中:

企业名称、住所变更和减少生产产品需提交第1、2、5、7、9项资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申请需提交第1、2、3、5、7、9项资料。

生产地址非文字性变更需提交第1、2、4、5、7、9项资料。

增加生产产品需提交第1、2、5、6、7、9项资料。

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需提交第1、2、5、7、8、9项资料。

增加受托生产产品除提交第1、2、5、6、7、9项资料外,还需提交委托方和受托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受托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委托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拟采用的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委托方对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认可声明;委托方关于委托生产医疗器械质量、销售及售后服务责任的自我保证声明;受托生产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交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证明资料。

通过现场或邮寄提交资料的,以上涉及第1-8项资料一式两份,第9项资料一式三份并加盖鲜章,分别装入两个档案袋中,复印件加盖鲜章、骑缝章;通过网络提交资料的,应将所有纸质资料扫描上传申报系统。

(三)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补发)申请资料

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补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经办人授权证明;

4.《重庆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通过现场或邮寄提交资料的,以上第1、2、3项资料一式两份,第4项资料一式三份并加盖鲜章,分别装入两个档案袋中,复印件加盖鲜章、骑缝章;通过网络提交资料的,应将所有纸质资料扫描上传申报系统。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年月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

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备案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备案。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申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1.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在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

2.申请人未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不得擅自生产相关一类医疗器械。

3.申请人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生产中遵守医疗器械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行政机关1个月内对已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单位,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检查生产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要求的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事项进行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立即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在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

5.申请人若需变更、补发《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审批(备案)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材料信息真实。

二、已经知晓行攻审批(备案)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备案)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备案)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超市经营承诺书

超市经营承诺书 成都市流通环节食品零售经营企业 (超市、商场)质量安全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企业在食品流通经营活动中,作如下承诺: 一、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应建立食品进货电子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

销售预包装食品。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三、在贮存散装食品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四、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五、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六、不经营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大连司法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律师本市执业变更) 〔年〕第号申请人(本人): 姓名: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大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 第二十条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2.省司法厅授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本人申请、债权债务、案源已结清;没有未办结的投诉;不在处分期;非合伙人、非派驻律师;原所合同已终止或结束。 2、原所、新所及主管区司法同意并加盖印章。 3、在正常执业期间且辽宁律师诚信平台已完成申请及相关程序。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市内调转行政许可登记表 2、律师省内调转审批表 3、律师调转机构保证书 4、律所出具的“三清”证明、非合伙人(派驻律师)证明、非处分期证明(可合并为一个证明) 5、原所/新所合同(解除合同证明) 6、律师执业证原件 7、辽宁律师诚信平台申请 四、递交承诺书时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 第2项、第3项、第6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承诺时限内补充提交: □在年月日前提交第1项、第4项、第5项、第7项

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 连云港市市区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 登记备案申请专用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 连云港市市区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 登记备案告知书 本行政机关就连云港市市区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法规依据 (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三)《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业务代理(咨询)的企业。 (二)在市区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三)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四)人员配备不少于4人。其中物业管理师1人,造价师、经济师或会计师1人,工程、公共管理类大专以上学历不少于1人,其他工作人员不低于中专学历。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和开展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六)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七)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熟悉物业服务招投标法规政策。 (八)能够认真执行物业服务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 (九)积极参加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的考察考核、培训、会议等。 三、提交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法人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营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原件)。 (二)告知承诺书。 (三)连云港市市区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登

记表。 (四)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专业证书,按规定应当缴纳社保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凭证。 (五)办公场所内硬件配置的相关材料及清单。 (六)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不实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经查实不予受理,并向社会公布。 五、其他 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贰份,一份由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承诺企业归档。 申请企业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咨询。 连云港市市区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备案承诺书 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餐饮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书

上海市餐饮项目环评审批 告知承诺书 编号: 一、告知内容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6个基准灶头以下(不含6个基准灶头)且不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在居民住宅楼或商住楼内开设餐饮项目的除外),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5、《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 2、符合当地大气、噪声功能区划标准; 3、污水纳管排放; 4、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表 2、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污水纳管证明 4、餐饮项目所用房屋的使用功能证明,租赁房屋的,同时提供租赁合同 5、总平面图,标明餐饮项目周边相邻功能以及经营场所面积、功能布置等。 上述材料,应当在项目申请或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未递交已签章的告知承诺书或者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做出行政审批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附件: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告知内容 (咖啡馆、酒吧、茶座、游艺厅(室)、棋牌室) 上海市**区(县)卫生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咖啡馆、酒吧、茶座、游艺厅(室)、棋牌室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6、《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7、《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 8、《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 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0、《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GB/T17216-1998) 11、《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 二、许可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 2、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150人一个, 女50人一个(男女蹲位比1:3)。小便池每40人设一个,每200人设一洗手池。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1.4m,采用双向门。 3、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

4、文化娱乐场所室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5、文化娱乐场所的座位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6、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必须加强室内机械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7、酒吧、茶座、咖啡厅等场所内供顾客使用的饮(餐)具应符合茶具消毒判定标准。 (二)经营场所内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的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受理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 3、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4、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1、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企业合法经营承诺书

企业合法经营承诺书 我公司作为工程监理投标申请人,在此郑重承诺:我公司现阶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招标人或者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构,如果发现并查实我公司在上述事项上存在提取虚假信息的情况,不管招标人或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是否有合法的处罚依据,我公司将无条件地放弃本项目的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如果我公司已经收到中标通知书,我公司无条件地承认,我公司所收到的本工程中标通知书为无效文件,对招标人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和损失均由我公司承担。本承诺具有相应独立性,不管是否有其他相反的说明,本承诺是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内容,是我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我公司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行为中始终具有优先的法律约束力。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2015年月日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实施条例》,我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经营加工活动负全面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县关于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双创”,努力做到合法文明经营,保持环境良好,并郑重承诺: 一、遵守林业政策法规,坚持只经营有合法来源的木竹及其制品(运输证明、采伐证、自产证或其他能够说明其产品为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书),

并按批准的地点、规模、方式、范围合法经营。 二、建立经营加工台帐,主动接受检查。 三、经营加工场地在国、省、县乡道路附近的应建在离公路6米以外的地方,并建围墙与公路隔离;在城镇、街道办场,经营加工活动要在院内,不出店经营。 四、保持经营加工场地及周边环境整洁。 五、在经营加工场地的显要位置设置安全生产、防火知识宣传教育碑、牌,杜绝火灾及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提高生产加工工艺水平,做到精细加工,节约能源,避免资源浪费。 七、在运输产品时,保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运输手续,合法运输。 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按规定开展经营加工活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 此承诺书一式三份,市、县区林业局和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各一份。 承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河南省兽药经营企业承诺书 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及《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兽药经营管理的法律、规章、制度要求。 二、在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进行兽药经营活动。不采购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不采购并销售无兽药进

河北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5.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行政审批 告知承诺书 5.1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首次申请、重新核 定)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冀建法改〔2020〕9号),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0、社保承诺书; 1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12、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方式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和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药械市场经营秩序,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切实推进企业诚信自律,保证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我公司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等许可事项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不经营假劣药品、假劣器械;不经营违法的广告品种,对省、市局发现的违法广告药品主动停止销售。 2、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进、销、存各环节的管理。严把进货关,坚持从合法企业、合法渠道购进合法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按规定索取正规发票;认真执行验收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定期对在库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养护,保证其储存条件达到要求。严把销售关,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在销售药品时,指定1—2名公司正式员

工与医疗机构联系业务,并开具与销售出库单内容完全一致的合法的票据。 3、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在药品、医疗器械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以任何名义给予购买、使用本企业产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从事挂靠经营、套税返点、承包经营、过票经营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不进行、不参与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宣传。 4、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管理制度,在产品定价和药品招投标过程中,合理制定价格,规范价格行为,严禁哄抬药价和价格欺诈行为,杜绝恶性削价等不正当价格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与正当利益。 5、积极配合各级管理部门的各类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不隐瞒、不虚报相关资料及数据,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年〕第号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证件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证件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证件号: 联系方式: 办理机关: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两份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新证) 根据《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机关就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三)《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豫卫监〔2012〕15号)。二、法定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 (二)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件);

企业经营承诺书

企业经营承诺书 为全面加强商品质量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要求,现向社会公承诺如下: 1、自觉履行商品经营者的义务,保证所经销的商品符合保障人 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证所经销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 途和有效期限,并自觉承担“三包”责任。 2、不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3、不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 受不平等或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4、不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不销售假冒 伪劣产品。 5、不销售有毒有害、失效、腐烂变质的商品和不合格的商品。 6、不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 7、不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或检验、检疫 不合格的商品。 8、不销售走私和国家明令禁止上市或淘汰的商品。 9、不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商品,不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 假宣传。 10、本单位(个人)若违背以上承诺,除接受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外,还要依法承担对消费者所造成的损失。 11、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12、自觉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承诺人:

日期:X年X月X日 致招标人: 我单位在参加组织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郑重承诺如下: 1、我方申报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我方无资质挂靠或参与串标、围标、及抬标情形,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无其他中标(尚未开工)或在建工程; 3、我方没有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停止市场行为的处罚; 4、若我方中标,将严格按照规定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5、若我方中标,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承诺的报价、质量、工期、投标方案、建造师等内容组织实施; 若我方违反上述承诺,隐瞒、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组织实施,被贵方发现或被他人举报查实,无条件接受萧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作出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资格、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罚。对造成的损失,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完全由我方负责。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印章): X年X月X日 为弘扬邳州“和谐包容、智慧诚信、务实创新”的城市精神,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形象。本企业作出以下诚信承诺: 1.承诺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保证经营合法、安全、有效的产品,重合同,守信用。 2.承诺坚决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销售,发现假冒伪劣品后,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3.承诺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年〕第号改革试点事项名称: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 许可 对应我省事项名称:建筑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认定(设立)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55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4.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5.上述人员应满足年龄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三、事前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药品经营承诺书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规范文明经营 承诺书 为切实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促进守法、规范、诚信、文明经营,特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x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xx区药品经营企业文明规范》,落实环境优美、管理优良、质量安全、服务优质四个方面十三项要求,恪守"十二个不"承诺,深入开展"全省万店无假药"创建活动。 二、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销售处方药时,必须经执业药师或其他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销售。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管理的相关规定,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发现购买异常等情况时,应立即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杜绝流弊事件发生。 四、严格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贯彻执行力度,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与管理,确保药品质量负责人在职在岗,自觉营造企业名称:负责人: 和维护良好的药品经营秩序。 xx区药品经营企业文明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xx区药品经营销售行为,药品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自觉做到: 一、环境优美 (一)店容店貌整洁,经营场所干净卫生; (二)工作人员须穿工作服、佩带胸牌上岗; (三)经营秩序规范有序,无乱设摊点、占道经营等违规经营行为。 二、管理优良 (一)非药品与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分类存放; (二)不将非药品作为药品向消费者宣传疗效; (三)应在药师在岗时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四)杜绝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不销售虚假违法广告药品。 三、质量安全 (一)药品购进渠道合法,购进验收记录真实、完整; (二)药品储存养护符合规定要求,无过期失效药品销售; (三)开具药品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符合规定要求。 四、服务优质 (一)营业员文明用语,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二)驻店药师提供优质药学服务,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三)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解决消费者合理投诉。 药品经营销售行为"十二个不"要求 一、不从非法渠道购药; 二、不从资质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手中购药; 三、不销售假冒伪劣药品; 四、不采用违法手段销售药品; 五、不销售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六、不违规销售处方药;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样本) 〔____ 年〕第__ 号审批事项名称: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正)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从事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二)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我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特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对所经营的药品质量安全负全责,保证不经营假劣药品。 二、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切实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不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柜台,不擅自变更许可内容,不超范围经营药品。店堂内外不张贴虚假广告,不销售虚假广告产品,不参与任何夸大疗效、误导消费者的药品促销行为,不把非药品冒充药品欺诈消费者。 三、严把药品购进质量关,保证从合法资质供货方采购药品、索取发票,保证对采购药品逐批验收合格后,录入计算机系统,上架销售。认真执行进货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做到票、帐、货相符。 四、严格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保证营业时间驻店药师在职在岗,不开架销售处方药。驻店药师不在岗时,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宣传和指导合理用药,认真对待消费者投诉。销售药品主动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销售凭证。 五、严格执行国家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管理规定。不经营蛋肽制剂(除胰岛素除外),不经营用于避孕、终止妊娠的米非司酮、含可待因复方制剂等处方药。

六、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使用。制定相应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定专人使用并维护计算机管理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的经营质量控制全过程;能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进行网上实时监控。 七、认真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对严重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在24小时内上报药品监管部门。 八、严格自律,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不弄虚作假,不规避监管。 承诺单位(盖章): 企业负责人(签名): 2014年月日

精选-2021年告知承诺书范文

2021年告知承诺书范文 告知承诺制是对行政许可审批机制的一种积极创新,是在不违反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条件下简化审批手续、进步办事效率的有益探索。那你对于告知承诺书又了解多少呢?为大家整理了一些20xx年告知承诺书范文,欢迎参阅。 20xx年告知承诺书范文篇一工商登记机关告知如下: 一、本次登记系依照现行的登记法律法规和《泉州市工商登记治理规定(试行)》、《泉州市市场主体工商登记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办理,在申请登记前和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具体了解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泉州市人民政府将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市场主体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和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申请人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具体了解,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三、市场主体的名称应当符正当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假如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或者损害他人正当在先权益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企业增设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行政辖区(区、县及县级市)的,且在该经营场所不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登记或者将经营场所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但在该经营场所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

或者跨行政辖区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五、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正当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涉及相关部分行政许可的,须向有关许可监管部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正当性、安全性负责。 承诺工商行政治理局: 兹声明,本申请人已明确知悉上述告知事项,并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本申请人承诺,本次申请工商登记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涉及的内容和程序均符正当定要求,有关签名(或盖章)系当事人本人签名(或本单位盖章),股东(投资人或合伙人)意思表示真实。如有虚假,本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20xx年告知承诺书范文篇二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装运治理,从源头抓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综合整治工作,根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推进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规范》的规定,由甲方(安监站)告知,乙方(施工单位)承诺如下要求: 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和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1 、按照市容环卫局公布的装运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名单,选择其中的运输单位和车辆装运建筑垃圾。 2 、进进本工地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持有环卫部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3 、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对装运建筑垃圾车辆

经营承诺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经营承诺书 篇一:经营承诺书 经营承诺书 分公司客服中心: 本人系(项目)栋号商铺的业主/租户,为维护广大业主/住户和商铺经营者的共同切身利益,本人承诺遵守如下管理规定: 1、本物业经营的网点商铺,在经营前须到政府相关部门办齐相关证照,并报客户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营业,证照须悬挂于店铺内显眼位置; 2、本物业内商铺不从事化学物品、爆炸物品、有毒物品等危险品经营; 3、本商铺在经营前必须与客户服务中心签订《防火责任书》并配齐消防器材; 4、本商铺若需进行装修,须按小区物业公司的《装修管理规定》办理,并须将商铺招牌装饰方案及商号、从业范围一并报客户服务中心备案审批同意后,方进行装修,如有

违规,物业公司有权制止、责令整改和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5、本商铺装修不得私自改动消防设施设备,天花装修不得将消防喷淋设施封闭; 6、商铺内水、电等管道设施,未经客户服务中心批准,不得改装; 7、有排烟、排污、噪音的经营项目应做好油烟及污水排放、噪音隔离措施,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环保证明,如引起业主/住户投诉或下水道堵塞的,商铺业主/住户及租户必须无条件接受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8、本商铺不占道路经营,不得在铺面以外任何公共地方摆放物品,不得擅自悬挂除客户服务中心审批的统一招牌以外的任何宣传广告牌; 9、商铺门前禁止张贴、悬挂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封建迷信色彩的物品,不得在其门前烧香、祭祀、供奉等活动; 10、夜间经营时,噪音不得影响小区业主/住户休息(保证在每日8:30之前及12:00-14:00之间不经营产生扰民噪音的经营项目); 11、实行门前三包: (1)包卫生:门前做到“五无”(无烟头、无垃圾、无污水、无污垢、无痰迹);垃圾实行袋装化并定时、定点送放清运;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沐浴场所)

附件4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沐浴场所)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制定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沐浴场所应选择远离污染源的区域。一般室外周围25米内不得有污染源,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2.沐浴场所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蟑螂密度、鼠密度应符合国家有关

卫生标准。 3.沐浴场所应设有休息室、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锅炉房或暖通设施控制室等房间。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分设男女区域,休息室单独设在堂口、大厅、房间等或与更衣室兼用。各功能区要布局合理,相互间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使用要求。更衣室、浴区及堂口、大厅、房间等场所应设有冷暖调温和换气设备,保持空气流通。 4.沐浴场所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墙壁和天顶应采用防水、无毒材料覆涂,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5.使用燃气或存在其它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沐浴场所应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使用的锅炉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沐浴场所安装在室内的燃气热水器应当有强排风装置。池浴应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 6.更衣室应与浴区相通,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座椅等更衣设施,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应一客一柜。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水材料制造。休息室或兼做休息室的更衣室,每个席位不小于0.125平方米,走道宽度不小于1.5米。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所用垫巾应及时更换,保持清洁整齐。 7.浴区四壁及天顶应当用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水材料。天顶应有相应措施,防止水蒸汽结露。浴区地面应防渗、防滑、无毒、耐酸、耐碱,便于清洁消毒和污水排放,地面坡度应不小于2%,地面最低处应设置地漏,地漏应当有蓖盖。浴区内应设置足够的淋浴喷头,相邻淋浴喷

经营承诺书

经营承诺书 分公司客服中心: 本人系(项目)栋号商铺的业主/租户,为维护广大业主/住户和商铺经营者的共同切身利益,本人承诺遵守如下管理规定: 1、本物业经营的网点商铺,在经营前须到政府相关部门办齐相关证照,并报客户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营业,证照须悬挂于店铺内显眼位置; 2、本物业内商铺不从事化学物品、爆炸物品、有毒物品等危险品经营; 3、本商铺在经营前必须与客户服务中心签订《防火责任书》并配齐消防器材; 4、本商铺若需进行装修,须按小区物业公司的《装修管理规定》办理,并须将商铺招牌装饰方案及商号、从业范围一并报客户服务中心备案审批同意后,方进行装修,如有违规,物业公司有权制止、责令整改和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5、本商铺装修不得私自改动消防设施设备,天花装修不得将消防喷淋设施封闭; 6、商铺内水、电等管道设施,未经客户服务中心批准,不得改装; 7、有排烟、排污、噪音的经营项目应做好油烟及污水排放、噪音隔离措施,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环保证明,如引起业主/住户投诉或下水道堵塞的,商铺业主/住户及租户必须无条件接受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8、本商铺不占道路经营,不得在铺面以外任何公共地方摆放物品,不得擅自悬挂除客户服务中心审批的统一招牌以外的任何宣传广告牌; 9、商铺门前禁止张贴、悬挂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封建迷信色彩的物品,不得在其门前烧香、祭祀、供奉等活动; 10、夜间经营时,噪音不得影响小区业主/住户休息(保证在每日8:30之前及12:00-14:00之间不经营产生扰民噪音的经营项目); 11、实行门前三包: (1)包卫生:门前做到“五无”(无烟头、无垃圾、无污水、无污垢、无痰迹);垃圾实行袋装化并定时、定点送放清运; (2)包绿化:做好绿化保护工作。保持绿化带内清洁,及时清理落叶、残枝和垃圾等; (3)包秩序:维护门前的市容卫生和社会秩序,做到“七无”(无乱堆放物品、无违章占用人行道、无乱搭建、无乱停放车辆、无乱贴标语、无在门前乱挂物品、无超过阳台堆放杂物),对未严格进行门前三包的商铺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 12、住宅物业不改变房屋用途用于商业经营。 承诺人: 年月日 1

浙江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编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注:本页由申请人填写相关情况,后附告知承诺文本,共计页)

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 按照《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机关就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第5条。 (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监督发〔2005〕190号)第6条。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附件2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申请人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法人; (二)申报资料完整,申报的事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监督发〔2005〕19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附件2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申请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 申请人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3、与变更生产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4、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5、保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1份; 6、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1份; 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8、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延续 申请人向许可机关申请延续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许可事项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材料; 4、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告知书、承诺书

附件1 告知书 尊敬的学生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我已看过此告知书。 学生家长: 审核人:复核人: —1—

附件2 家长承诺书 我是学生的家长(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我承诺:本人提供(用于学生报读学校)的户口簿、居住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宅基地证、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房合同及唯一居住地证明等)、身份证等报名资料是真实(合法)的。若存在伪造、变造等问题,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20 年月日 审核人:复核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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