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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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水资源管理条例是为了更好的管理、配置水资源而设定的。下面是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规定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增加和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水资源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及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本省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由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交通、建设、国土资源、经济贸易、农业、渔业、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六条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七条鼓励、支持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科学研究。

第八条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开发利用

第九条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渔业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水资源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在水资源不足地区,应当控制城镇发展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及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水资源配置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维护生态环境基本用水需求。

第十二条地下水年度可开采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的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权限,在特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制定具体的水资源配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跨流域或者跨行政区域取水的,应当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或者区域的用水需求,达成协议后,方可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达不成协议引起纠纷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

(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三章取水许可

第十五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

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第十六条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禽畜饮用月取水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

(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简易方法非营利性月取水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

(三)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量十万立方米以下的;

(四)农业抗旱应急取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

(六)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而必须取水的;

(七)农村敬老院、中小学校自用直接取水的。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计划、

建设部门办理立项、建设等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

(一)省管水利(含供水,下同)工程取水;

(二)总装机五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工程取水;

(三)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

(四)其他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

(一)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

(二)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不满五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

(三)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四)其他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取水;

(五)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以及在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取水。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以

外的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

第十九条在珠江干流和西江取水量超过水利部规定限额的,取水许可应当报珠江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发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取水许可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需要补充或者修正材料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取水有争议的,应当在争议解决后审批。

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政府

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承担主要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审计厅、统计局、质监局等有关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及时提供考核涉及的各类数据及资料。

省水利厅(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考核的日常工作,并负责考核指标数据的收集、分析评价与审核,以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监测评价。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数据的监测评价。

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地级以上市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等数据。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本辖区内考核所需的各项指标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部分,重点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考核指标分为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大项共6个指标,具体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1个指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3个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等两个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

考核指标的控制目标值详见附件。

工作测评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众评价重点调查公众对所在地级以上市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等工作的满意程度,通过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开展网络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等考核内容的具体评分标准,由省水利厅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制订。

第八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

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考核期的第二至五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九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考核期的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底前报送省水利厅备案,同时抄送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期末考核时包括前面5个年度)的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自查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水利厅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地级以上市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评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二条省水利厅在每年7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省水利厅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在考核工作中不如实提交考核数据和资料,或者伪造、编造、篡改考核数据和资料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省水利厅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组织制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

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2〕52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水功能区划(2007年6月)

广东省水功能区划 广东省水利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功能区划的通知 各地、市水利(水务)局: 《广东省水功能区划》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前言 水功能区是指根据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条件和水环境状况,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水质的需求及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在江河湖库划定的具有相应使用功能,并且主导功能和水质管理目标明确的水域。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将水质管理目标落实到具体水域和入河污染源的主要依据;是加强水资源调度,维持江河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强化陆域污染源管理,优化产业布局,科学确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依据;是明晰水权的重要依据之一。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规划的重要基础,也是我省水资源管理及水资源保护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三十三和三十四条规定,按照2002年水利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02]83号),以及广东省计委和省水利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广东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粤计农[2002]903号),要求各省对已批准的水功能区划进行复核和调整,并在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和技术细则中明确了水功能区复核和调整的原则和方法。据此,省水利厅委托省水文局,重新复核广东省水功能区划的成果。 《广东省水功能区划》是由省水文局在《广东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有关水功能区划成果基础上,通过野外勘查,广泛搜集基本资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1〕1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从流域、区域范围内协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法和科学地管理水环境、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在全省范围内对主要江河、湖库划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 一、功能区划分的范围 对以下地表水体划分环境功能区:全省所有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以及小于100平方公里的重要河流;所有中型以上水库、重要的小型水库以及主要城市湖泊。 二、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确保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划分水环境功能区的具体原则是: 1.考虑水体现状、规划的使用功能和水环境质量的现状;

2.优先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3.适应流域内经济和城镇发展规划的要求; 4.水体环境功能区的划定,一般不低于水体现有的水质等级; 5.兼顾上、下游地区利益; 6.水体环境功能区划分的下端约束条件与《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办〔1999〕68号)相衔接; 7.保证按省政府的要求跨行政区边界水质达标交接; 8.水库的水环境质量一般要求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特殊情况不低于Ⅲ类; 9.城市河段内河涌一般要求不低于Ⅴ类; 三、功能区的分类 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实施水域分类管理。结合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为五类:Ⅰ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当同一水体具有多种使用功能时,按照最高功能确定水质目标。 四、功能区划分成果及其要求 水环境功能区划成果见“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表”。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

2020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 Document Writing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新版全文笫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 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 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 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 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广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水论证表粤()字【20 】第号 广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试行)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或个人(盖章): 编制单位(盖章): 编制时间:年月日 广东省水利厅制 二〇一二年

填表说明 1、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对于取水量较少(日取地表水500m3以上、不满5000m3的,或者地下水100m3以上、不满1000m3的,或者水力发电总装机100KW以上、不满1000KW)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2、本表论证内容须由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或乙级资质单位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有关要求填写。水资源论证编号由负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即审批机关)按照《关于规范使用我省取水许可管理编号的通知》(粤水资源函…2011?1542号)有关要求填写。 3、“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页有关内容说明: (1)“建设单位或个人”:即申请人,填写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 (2)“联系地址”:个人填写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填写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项目性质”:指新建、改建、扩建、已建。 (4)本页所填取退水内容为申请人提出的取、退水方案。 (5)“取水地点”:指取水工程所在地点名称,须填写到村或街道一级,同时应填写取水口位置的经纬度坐标。 (6)“取水水源名称”:取地表水的填写江河湖库名称;取地下水可不填;取中水(再生水)与矿井疏干水的填相应的再生水供应单位和矿坑名称。 (7)“取水水源类别”:按照湖泊、水库、河道、浅层地下水、深层地下水、中水、雨水等填写; (8)“取水方式”:取地表水填蓄、引或提水;取地下水填单井、井群或自流。 (9)“取水用途”:按照城市生活、农村生活、工业和农业、环

广东:全力扼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

广东:全力扼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水利建设,提出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三条红线”,即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水量、水质和节水三个层面约束人们的用水行为。这对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水利、建设幸福广东有何意义?广东如何扼守“三条红线”? 现实: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加,全省用水量急剧增加。据广东省水利厅发布的《广东省水资源公报》显示,2004年比1997年,全省用水量增加25.8亿立方米,增幅达 5.9%。用水量的剧增,一方面加剧了水资源供需矛盾;另一方面,有加剧水环境污染。水利专家指出,每消耗1吨水,将会产生约0.8吨污水,直接污染水环境,导致恶性循环。 经济的快速发展,也给水环境造成巨大压力。据《广东省水资源公报》显示,2007年全省废污水排放总量124.9亿吨,比1997年排放总量98.13 亿吨增加26.77亿吨,增幅达27.3%。巨大的污水

排放量,严重超过河流的环境容量,导致许多河流被污染,河流不再健康,可利用的水资源越来越少,进一步加剧水资源紧张局面。 近年来,广东干旱缺水频繁。2004年,珠江口咸潮上溯严重,威胁珠江口部分城市的饮水安全,在国家防总的支持下,珠江流域实施千里调水压咸,以解燃眉之急。在此之后,每年进入枯水期,都进行调水压咸。 资料显示,广东人均水资源量并不丰富,全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1830亿立方米,按2008年人口计,全省人均水资源量1927立方米,比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略低,不到世界人均水资源量的1/4。由于广东人均水资源量不大,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扼守“三条红线”,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对缓解广东水资源供需矛盾,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幸福广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水量:实施水量分配与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是“三条红线”之一。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订)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2020广州市二模文综地理试题+Word版含答案

2020年广州市普通高中毕业班综合测试(二) 文科综合(地理部分) 一、选择题:每小题4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奶牛场倒牛奶是书本里讲述“大萧条”时提到的标志性事件。新冠疫情下,这一幕正在美国东北部重新上演—威斯康星州、密歇根州、宾夕法尼亚州等地的奶农陆续开始把牛奶倒入下水道、池塘、农田。但是,美国不少超市里的牛奶却开始缺货,一些超市甚至开始“限购”。据此完成1-3题。 1.倾倒牛奶的地区主要集中在() A.落基山麓 B.五大湖沿岸地区 C.西部海岸 D.墨西哥湾的沿岸 2.奶牛场既倾倒牛奶又产奶的最主要原因是() A.奶牛产奶的生产特点 B.失业救济人口大增 C.牛奶易变质、难储存 D.气候异常冬季高温 3.一方面奶牛场倾倒牛奶,另一方面城市牛奶短缺的原因是() A.维持市场价格 B.恐慌心理抢购 C.市场供大于求 D.产业链被中断 森林系统水源涵养能力由林冠截留能力、枯落物最大持水能力、土壤蓄水能力等各部分所组成(如下图所示),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南方流城森林的林冠截留能力、土壤蓄水能力约是北方流域的二倍;而森林枯落物最大持水能力则相反。据此完成4-5题。 4.南方森林枯落物最大持水能力较北方 小,这是因为南方() A.枯落物分解较快 B.山地多,平地少 C.林冠截留雨水多 D.常绿林,不落叶 5.北方土壤蓄水能力较南方弱,最主要 原因是() A.枯枝落叶少 B.平原广大,地势较低平 C.林冠截留少 D.土壤质地疏松,粒径大 常住人口是指实际居住在某地一定时间(半年以上)的人口,也包括在城市居住的流动人口.2020年4月,我国发布了2019年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下表是部分省(直辖市)常住人口数据表。据此完成6-8题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1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5年4月1日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发挥东江流域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供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重要断面流量控制、用水总量控制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 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并合理安排农业、工业、航运和生态环境等用水需求。 东江流域内的水库、水利枢纽、水电站的发电用水及其调度运行应当服从防洪要求和供水需要。 第四条东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水量调度计划是实施东江水量调度的依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东江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涉及流域内各地级以上市的水量分配、向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分配和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以下简称三大水库)、东江干流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以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其他取水工程的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东江的水量调度工作。

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细则

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细则 根据《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2〕52号)的要求,为全面评估考核各地级以上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目标完成情况,并发挥评估考核的推动、激励和约束作用,推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省政府对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 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考核对象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组织机构 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审计厅、统计局、物价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组,开展考核、评分工作。 省水利厅牵头负责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自查并配合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组的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容 (一)考核内容为各地级以上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任务和分阶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重点考核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

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等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重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考核指标和标准。考核分为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部分,具体指标和标准分别为: 1.考核指标。2011~2015年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为3大项9个指标,即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其中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生活和工业用水量、地下水开采量等3个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3个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等3个指标。其中水功能区考核名录、指标以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由省水利厅分年度下达;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由省环境保护厅下达。指标考核的具体方法见附录1。 2.工作测评。2011~2015年各地级以上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测评分为用水总量管理、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政策法规及体制建设、信息化及人才队伍建设等5个方面。工作测评的具体方法见附录2。 3.公众评价。每年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开展网络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重点调查公众对所在地级以上市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等工作的满意程度。公众评价的具体方法见附录3。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2月修订版)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得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以及相关得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得,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得方针,强化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得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得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就是安全生产得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得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与单位组成得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得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以下简称其她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她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得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与意见,维护职工得合法权益。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水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湿地评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建立湿地管理档案制度和湿地保护管理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工作,于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社区教育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转让湿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 第十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防装置范围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六)机场、港口和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及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星级酒店(宾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国家对特殊场所的技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内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形成多级报警网络。 第八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技防产品管理 第十条对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生产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其中一种。 第十一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后,方能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从流域或区域范围内协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法和科 学地管理水环境、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 ——1999)》,在全省范围内对主要江河、湖库划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    一、功能区划分的范围    对全省的以下地表水体划定环境功能区:所有流域面积大于100km2的河流以及小于100km2的重要河流; 所有中型以上水库为以及重要的小型水库。    二、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确保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划分水环境功能区的具体原则是:    ——考虑水体现状、规划的使用功能和水环境质量的现状;    ——优先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适应流域内经济和城镇发展规划的要求;    ——水体环境功能区的划定,一般不低于水体现有的水质等级;    ——兼顾上、下游地区利益;    ——咸水线作为水体环境功能区划分的下端约束条件;    ——保证按省政府的要求边界水质达标交接;    ——水库的水环境质量一般要求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特殊情况不得低于Ⅲ类;    ——城市内河涌一般要求不低于Ⅴ类。    三、功能区的分类    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实施水域分类管理。结合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为五类:Ⅰ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指源头水与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水环境 质量功能区,主要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Ⅲ类水环境质量 功能区,主要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Ⅳ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

我国水污染现状及治理

我国水污染现状及治理 文 中 国 是 一个资源型缺水的国家和水质型缺水的国家。联合国规定,地区年人均水资源量小于1 700 m3,称为资源型缺水。中国人均水资源,已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1/4,是一个资源型缺水的国 家。同时,因为水源的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中国还是一个水质型缺水的 国家。 水利部统计, 2003 年全国废污水排放总量 640 亿吨。其中海河、辽河、黄河、淮河 污染最为严重,地下水水质有恶化趋势。而全国农村中约有 6300 多万人饮用高氟水, 200 万人饮用高砷水, 3800 多万人饮用苦咸水, 1 . 9 亿人饮用水有害物质含量超标。? 国家环保总局最近发布的地表水水质报告表明,七大水系中珠江水系总体水质较 好。而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局长李清代表强调,虽然珠江干流的水质都能达到国家Ⅱ类、Ⅲ 类水质标准,但水环境污染的问题仍不容忽视。“突出的污染问题在城市河段,由于工业发 展较快,像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城区附近的珠江支流问题相对突出”。?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3 月 23 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2005 — 2006 年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 会议听取了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的汇报。会议认为,解决

农村饮水困难,对于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中央和地方加大工作力度,解决了 6000 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困难,深受群众欢迎。制定并实施“ 2005 — 2006 年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再解决2000 多万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很有必要。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编制好分阶段工程规划,适度集中工程建设区域,优先解决对农民生活和身体健康影响较大的饮水安全问题。二要防治并重,综合治理。水源地保护要与水质处理相结合,特别要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严格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水源地附近要禁止发展高污染工业,防止和逐步减轻对农村饮用水源的污染,让群众喝上干净的水。三要因地制宜,建管并重。要合理选择饮水工程的建设形式、规模和标准,强化项目管理,建立产权明晰、责权统一的农村饮水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实现农村饮水工程的良性运行。四要增加投入,确保工程所需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进行的饮用水监测显示,水质量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全国26个省、区的180个县市,有43.3%的人在喝着不安全的水。 为便于衡量水质状况,方便评价水体,中国把水体分为如下几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区;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区域。 据此标准,中国的水污染问题已经处于一个相当严重的局面。根据水利部1997年的统计[1],全国河流中,污染河长(包括Ⅳ类、Ⅴ类河长占总河长%,劣Ⅴ类河长占15%)已占总河长65 405 km的%。完全污染、失去水的使用价值的劣Ⅴ类河流占总河长的15%。而松辽、

浅析变化环境下广东省的水资源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变化环境下广东省的水资源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本文浅析了影响水资源系统演化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两个方面要素,指出广东省近年来社会环境要素的变化形成了广东省水资源系统演化的问题,分析了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解决水资源问题的对策是加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科学宏观调控。 【Abstract】:This paper briefly analyze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elements and social environment elements which effect the evolution of water resource system, and point out that some social environment elements have mainly caused the main problems of water resource system of Guangdong province, analyze the main reasons of the problems, point out that the countermeasure of the main problems of water resource is strengthening scientific macro-control to 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关键词】:广东省;水资源系统;环境变化;问题;对策 【Key words】:Guangdong province; water resource system; environment change; problem; countermeasure 1 问题的提出——环境与环境变化 环境的定义不是唯一的,相当数量的学者认可的是,环境均是相对于某一事物来说的,是指围绕着某一事物(通常称其为主体)并对该事物会产生某些影响的所有外界事物(通常称其为客体),即环境是指某个主体周围的情况和条件。环境是相对于某个主体而言的,主体不同,环境的大小、内容等也就不同,因此从不同的学科和角度可衍生出对环境内涵和外延的多种解读方式。由于水资源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将水资源置于主体地位探讨环境的解读方式时,广义地,环境既包括以空气、水、土地、植物、动物等为内容的自然因素,也包括以观念、制度、行为准则等为内容的社会因素;对水资源系统演化产生影响的环境要素中,自然因素主要为以水循环为基础形成的水文气象条件,社会因素主要为经济生产和社会生活组织形式下的用水行为特征。 水文气象因子是地球自然要素中的活跃因子,21世纪以来,广东省极端水文事件的发生频率产生了一定变化,2002年以来全省频繁遭遇连季干旱的特大旱情,2004年发生珠江流域性干旱,2002年~2005年枯水期连年干旱,2007年广东省东江流域甚至发生罕见的冬春连旱,2009年又遭遇枯水年;水资源系统自然环境的变化主要地表现为近10年来极端水文事件,尤其是枯水事件的发生更加频繁。社会环境的变化表现在经济社会合理水资源开发利用观念和制度的形成过程中,用水、排水行为的改变,总体上随着节能减排、节水减污观念的逐步推广、深入人心,将对水资源系统的演化产生正效应,但经济总量的飞速发展和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合理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废污水排放量的压力与日俱

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

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 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确保东江供水安全,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以下简称水库库区)的水资源保护活动。 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强化监督、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东江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水库库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库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布局,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确保水库库区水质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库区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库区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定期监测水库库区水环境质量状况,查处库区水污染事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对水库库区矿产资源开发实施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资源保护。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的渔业生产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农业种植、禽畜养殖生产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和禽畜养殖等造成的水污染。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工程的管理,维护水库大坝和电站的安全运行,并协同做好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协同水库库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 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技防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技防系统的检测机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其负责技防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 广东省公安厅是全省技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广州铁路、民航、省森林等公安机关是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格证行政许可 第一节申请 第四条省公安厅和地级市公安机关审核发放《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持一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任何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二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100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三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500万元以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四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100万元以下及三级风险等级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第五条《资格证》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 3. 有相应系统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 有设计、施工、调试及维修设备;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水资源管理条例是为了更好的管理、配置水资源而设定的。下面是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规定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增加和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水资源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及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本省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由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交通、建设、国土资源、经济贸易、农业、渔业、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六条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七条鼓励、支持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科学研究。 第八条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开发利用 第九条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渔业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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