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50720-2011

4 建筑防火

4.1 一般规定

4.1.1 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术措施。

4.1.2 临时用房的防火设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等情况进行确定。

4.1.3 在建工程防火设计应根据施工性质、建筑高度、建筑规模及结构特点等情

况进行确定。

4.2 临时用房防火

4.2.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2 建筑层数不应超过

3 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3 层数为3 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时,应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4 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 米;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5 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6 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其它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m2;

7 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 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8 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4.2.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2 层数应为1 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m2;

3 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 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 m2;

4 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2.3 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2 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3 在建工程防火

4.3.1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并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

4.3.2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2 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5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6m;

3 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时,且坡度大于250 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

4 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采用爬梯时,应有可靠固定措施;

5 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2m 的防护栏杆;

6 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7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8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

4.3.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进行疏散演练;

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二分之一。

4.3.4 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其中,下列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1 高层建筑;

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4.3.5 下列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1 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2 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3 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

4.3.6 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

4.3.7 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5 临时消防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5.1.2 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 层。

5.1.3 施工现场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2~5.4 节的有关规定。

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1.5 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

5.1.6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有醒目标识。

5.2 灭火器

5.2.1 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 动火作业场所;

3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 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5.2.2 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2-1 的规定;

表5.2.2-1 灭火器最低配置标准

3 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50140)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 具。

4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2 的规定。

表5.2.2-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

5.3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5.3.1 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

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并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3.2 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5.3.3 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1 次确定。

5.3.4 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 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 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 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

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 的规定:

表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 的规定:

表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5.3.7 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2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依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00;

3 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距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不应小于5m;

4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5 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5.3.8 建筑高度大于24m 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 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 的规定:

表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5.3.10 在建工程室内临时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

2 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2 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00。

5.3.11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40m。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8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5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主编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80—91,自1992年8月1日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建筑科学研究所归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本规范亦适用于其他高处作业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 第1.0.3条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条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6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条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0.9条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第2.0.10条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临边作业 第3.1.1条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WORD格式 总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 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2、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施工现场的出人口、围墙、围挡。 (2)场内临时道路。 (3)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4)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 (5)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 3、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人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4、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 5、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6、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7、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防火间距 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距不应小于6m。 2、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2)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保障施工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等级新建、改扩建、大中修公路工程。 1.0.3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1.0.4 公路工程施工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0.5 公路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危险源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因素或状态。 2.0.2 危险源辨识 发现、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2.0.3 事故隐患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2.0.4 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应急预案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

场处置方案组成。 2.0.5 风险评估 对工程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风险及其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包括风险辨识、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和防控措施。 2.0.6 特种设备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2.0.7 特殊作业人员 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从业人员。 2.0.8 危险性较大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工程。 2.0.9 警戒区 作业现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的区域。 3 基本规定 3.0.1 公路工程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具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2公路工程施工应进行现场调查,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于附录A中危险

桥梁施工技术规范(安全方面)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精 口 口口 文 档 下 载 【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 桥梁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基坑开挖 1、基坑开挖之前,要在基坑顶面边坡以外的四周开挖排水沟,并保持畅通,防止积水灌入基坑,引起坍塌。 2、处在土石松动坡脚下的基坑,开挖前应做好防护措施,如排除危石、设置挡护墙等,防止土石落入坑内。

3、基坑顶面安设机械、堆放料具和弃土,均应在安全距离(1—1.5米)之外,引起地面振动的机械,安全距离更要严格控制, —般在1.5 —2米之外。 4、开挖基坑时,要按照规定的坡度,分层下挖到符合基坑承载力要求的设计标高为止,严禁采用局部开挖深坑,再由底层向四周掏土的方法施工。 5、人力出土时,要按照有关脚手架的规定,搭好出土通道,基坑较深时,还应搭好上下跳板和梯子,其宽度、坡度及强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6、使用机械开挖基坑,要按照有关机械操作规程和规定信号,专人指挥操作;吊机扒杆和土斗下面严禁站人。 7、遇到涌水、涌砂、边缘坍塌等异常情况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之后,方可继续施工。 8在高寒地区采用冻结法开挖基坑时,必须根据地质、水文、 气象等实际情况,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表面冷冻层,使之不被破坏。 9、基坑底部用汇水井或井点排水时,应保持基坑不被浸泡。 10、采用钢筋混凝土围圈护壁时,除顶层可以一次整体灌注外,往下应根据土质情况,控制开挖高度和长度,并随开挖随灌注,钢筋混凝土围圈顶面应高出地面0.5 米。 11、基坑开挖需要爆破时,要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办理。 12、当基坑开挖接近设计标高时,应注意预留10—20 厘米,待 下一道工序准备就绪,在灌注混凝土之前挖除,挖除后立即灌注混凝土。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_2013

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 施工现场(工地) construction site 从事施工中任何工序或作业的场地。 2.1.2 工作场所workplace 从事施工的任何人员因工作原因必须停留或前往的一切场所。 2.1.3 安全技术safety technique 是一门为控制或消除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因素,防止发生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而研究与应用的技术。 2.1.4 安全技术措施safety technical measures 以保障职工安全、防止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在技术上所采取的措施。 2.1.5 安全防护装置safeguard plant 配置在施工现场及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 2.1.6 高处作业work at heights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1.7 特种作业special work 对操作者本人及其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2.1.8 脚手架scaffold 为建筑施工而搭设的上料、堆料与施工作业用的临时结构架。 2.1.9 施工用电(临时用电) electricity on construction site

由施工现场提供,工程施工完毕即行拆除的电力,并专用于工程施工的电力线路与电气设施。 2.1.10 季节施工seasonal construction 在冬期、夏季、雨季及台风季节所进行的建筑工程施工。 2.1.11 冬期施工winter construction 根据当地多年气温资料,在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低于+5ºC的环境下施工。 2.2符号 K1——结构强度安全系数 K2——结构稳定安全系数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S ——荷载效应 R ——结构抗力 W k ——风荷载标准值 W ——风荷载设计值 µS ——风荷载体型系数 µZ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W。——基本风压值 L1、L2、L3 ——三相电路的三相相线 N ——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PE——保护线(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称保护零线)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预防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 1.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适用。 1.0.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临时用房 Temporary construction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厨房操作间、食堂、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库房等。 2.0.2 临时设施 Temporary facility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设施,包括围墙、大门、临时道路、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作业棚、机具棚、贮水池及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管线等。 2.0.3 临时消防设施 Temporary fire control facility 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现场火灾、引导施工人员安全疏散等各类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临时疏散通道等。 2.0.4 临时疏散通道 Temporary evacuation route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供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所经的路径。 2.0.5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Temporary fire fighting and rescue site 施工现场中供人员和设备实施灭火救援作业的场地。 3 总平面布局 3.1 一般规定 3.1.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3.1.2 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 2 场内临时道路; 3 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4 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162-2008 5.1.6 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连系构件,不应大于200。 2 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6.1.9 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 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 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于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 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50mm 木条或25mm×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Φ48mm×3.5 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并应采用2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 处进行固定。 6.2.4 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 mm。 2 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得设置应符合本规范6.1.9条的规定。当立杆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2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3 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4 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 5 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精选全解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1 总则 1.0.1 为在工程建设模板工程施工中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方便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施工中现浇混凝土工程模板体系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 1.0.3 进行模板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时,应从工程实际情况出发,合理选用材料、方案和构造措施,应满足模板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要求,并宜优先采用定型化、标准化的模板支架和模板构件。 1.0.4 建筑施工模板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面板 surface slab 直接接触新浇混凝土的承力板,包括拼装的板和加肋楞带板。面板的种类有钢、木、胶合板、塑料板等。 2.1.2 支架 support 支撑面板用的楞梁、立柱、连接件、斜撑、剪刀撑和水平拉条等构件的总称。 2.1.3 连接件 pitman 面板与楞梁的连接、面板自身的拼接、支架结构自身的连接和其中二者相互间连接所用的零配件。包括卡销、螺栓、扣件、卡具、拉杆等。 2.1.4 模板体系 shuttering 由面板、支架和连接件三部分系统组成的体系,可简称为“模板”。 2.1.5 小梁 minor beam 直接支承面板的小型楞梁,又称次楞或次梁。 2.1.6 主梁 main beam 直接支承小楞的结构构件,又称主楞。一般采用钢、木梁或钢桁架。 2.1.7 支架立柱 support column 直接支承主楞的受压结构构件,又称支撑柱、立柱。 2.1.8 配模 matching shuttering 在施工设计中所包括的模板排列图、连接件和支承件布置图,以及细部结构、异形模板和特殊部位详图。 2.1.9 早拆模板体系 early unweaving shuttering 在模板支架立柱的顶端,采用柱头的特殊构造装置来保证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拆模原则下,达到早期拆除部分模板的体系。 滑动模板 glide shuttering 模板一次组装完成,上面设置有施工作业人员的操作平台。并从下而上采用液压或其他提升装置沿现浇混凝土表面边浇筑混凝土边进行同步滑动提升和连续作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题库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题库 、判断题:(40 题) 1、各层板的原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5%,且同一胶合模板各层原材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2、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等条件进行。(√) 3、模板及其支架构造应简单,装拆方便,便于钢筋的绑扎、安装和混凝土的浇筑、养护等要求。(√) 4、模板结构构件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2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5、模板安装应按设计与施工说明书顺序拼装。木杆、钢管、门架及碗扣式等支架立柱可以混用。(? ) 6、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有效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 7、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当跨度大于4m时,模板应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 高度宜为全跨长度的1/1000 ~3/1000 。(√) 8、当层间高度大于5m 时,应选用桁架支模或钢管立柱支模。当层间高度小于或等于5m 时,可采用木立柱支模。(√) 9、拼装高度为2m以上的竖向模板,不得站在下层模板上拼装上层模板。安装过程中应设置临时固定设施。(√) 10、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安装时梁和板的立柱,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11、施工时,在已安装好的模板上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值。已承受荷载的支架和附件,不得随意拆除或移动。(√) 12、当模板安装高度超过 2.0m 时,必须搭设脚手架,除操作人员外,脚手架下不得站其他人。(?) 13、木料应堆放于下风向,离火源不得小于30m,且料场四周应设置灭火器材。(√) 14、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15、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 16、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应在立柱周圈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6~9m,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 17、多层悬挑结构模板的立柱应连续支撑,并不得少于 2 层。(?)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完整版)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目录 1.通用规定--------------------------------------------------------------1.1 1.1施工现场------------------------------------------------------------1.2 1.2机电设备------------------------------------------------------------1.3 1.3高处作业------------------------------------------------------------1.5 1.4季节施工------------------------------------------------------------1.6 2起重、打桩、潜水作业-------------------------------------------- 2.1 2.1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2.2 2.2打桩工安全操作规程-------------------------------------------2.7 2.2.1一般规定------------------------------------------------------2.7 2.2.2水上打桩------------------------------------------------------2.8 2.2.3陆上打桩----------------------------------------------------2.11 2.2.4陆上挪移打桩机架------------------------------------------2.13 2.3潜水员安全操作规程-------------------------------------------2.13 2.3.1一般规定------------------------------------------------------2.13 2.3.2潜水员水下作业---------------------------------------------2.17 2.3.3潜水员特殊水下作业---------------------------------------2.20 2.3.3.1沉箱潜水作业-------------------------------------------2.20 2.3.3.2水下爆破潜水作业-------------------------------------2.21 2.3.3.3水下焊接、切割作业----------------------------------2.22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1总则 1.0.1 为了统一我国建筑施工各种安全标准、规范、规程的技术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的施工。 1.0.3 建筑施工安全与卫生分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现场环境与卫生三方面内容,本规范仅对第二方面内容作出统一规定。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应另执行其它标准及统一规定。 1.0.4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熟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并严格执行,不得违章指挥;工人必须熟悉相关安全技术规定及其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1.0.5 企业应建立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定、监督实施程序,对施工方案及需设计计算部分应建立审核制度,和安全技术资料归档制度。 1.0.6 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施工项目如:爆破、起重吊装、深基础、高支模作业和高层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架)、垂直运输设备(塔吊、升降机等)的拆、装、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以及结构复杂、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有图纸、计算书和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应加强监理监督。 1.0.7 企业应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施工队长、工长应按工程进度向有关班组进行作业的安全交底;班组长每天应向班组进行施工要求和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1.0.8 企业应该建立验收确认制度,对脚手架、高支模、施工用电、垂直运输设备(塔吊、升降机等)、起重机、施工机械及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现场安装后,应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对外购的设备、设施、产品,在正式使用前,应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确认。 1.0.9 企业应对参加施工的职工,根据不同工种和劳动条件发给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正确使用。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8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5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主编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80—91,自1992年8月1日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建筑科学研究所归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本规范亦适用于其他高处作业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 第1.0.3条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条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6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条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0.9条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第2.0.10条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临边作业 第3.1.1条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定(通用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定(通 用版)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定(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7.4模板拆除 7.4.1模板支架拆除必须有工程负责人的批准手续及混凝土的强度报告。 7.4.2模板拆除顺序应按设计方案进行。当无规定时,应按照先支的后拆,先拆主承重模板后拆次承重模板。 7.4.3拆除较大跨度梁下支柱时,应先从跨中开始,分别向两端拆除。拆除多层楼板支柱时,应确认上部施工荷载不需要传递的情况下方可拆除下部支柱。 7.4.4当水平支撑超过二道以上时,应先拆除二道以上水平支撑,最下一道大横杆与立杆应同时拆除。 7.4.5模板拆除应按规定逐次进行,不得采用大面积撬落方法。拆除的模板、支撑、连接件应用槽滑下或用绳系下。不得留有悬空模板。 8施工用电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50720-2011 4 建筑防火 4.1 一般规定 4.1.1 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术措施。 4.1.2 临时用房的防火设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等情况进行确定。 4.1.3 在建工程防火设计应根据施工性质、建筑高度、建筑规模及结构特点等情 况进行确定。 4.2 临时用房防火 4.2.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2 建筑层数不应超过 3 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3 层数为3 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时,应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4 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 米;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5 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6 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其它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m2;

7 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 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8 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4.2.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2 层数应为1 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m2; 3 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 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 m2; 4 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2.3 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2 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3 在建工程防火 4.3.1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并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 4.3.2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A、施工现场有可燃物的一律不得进行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 B、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时应注意防火安全。 C、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动火时应有防火防范措施。 D、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 E、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2、以下要求消火栓用水量不小于10L/S。 A、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小于等于5000㎡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B、在建工程(单位)高度高于24m、低于等于50m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C、在建工程体积大于30000m3、小于等于50000m3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3、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 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 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B、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C、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位 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办公用房、宿舍的防火设计中的建筑 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材料加工场,可燃材料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矩不应小于10m。易燃易爆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矩不应小于15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隔不应小于6m。 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材料加工场、可 燃材料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矩不应小于10m。 6、办公用房、宿舍的防火设计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 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中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7、既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 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 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风隔。 B、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8、在建工程(单位)体积大于30000m3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小于 20L/S。 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 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炸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与规范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与规范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4、《建筑施工机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5、《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7、《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 9、《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安技术规范》JGJ88-92 10、《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 1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1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1994 13、《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5027-92 劳工科的安全责任 一、凡新进单位人员,必须通知安全科进行安全教育和体格检查,否则不得直接分配工作,并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合理发放。 二、凡单位内的特殊工种(电工、起重要、电焊工、架子工、机动车和公司内车辆架驶员、塔吊司机等),必须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后,方准上岗工作,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随便调动工作。 三、把安全生产作为职工技术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列入职工转正、定级、评奖、升级的考核条件。 四、制订奖励制度时,应将安全方面的要求列入考核内容之一,对

重视或忽视安全生产的集体和个人预以奖励、表彰或扣发奖金、批评处分。 五、要关心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尽量不要安排不宜于女工生理健康的工作,对女工应执行“四期”(即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保护的规定。 六、对不宜于高温或者有害物质操作的工人,或因病确实不适宜原工作的职工,应及时适当调离,并妥善安排工作。 七、合理分配劳动力,注意职工的功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对节假日加班,要做好报批手续。 八、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伤鉴定工作,在发生职工死亡事故后,根据有关政策,参加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 保卫科的安全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本企业有关安全消防的各项政策、法令、指示、规定,负责有关消防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训练。 二、负责制订本单位安全消防措施,消防器材合理分配设置,组织专业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迅速实施。 三、参加本单位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总结工作,有权对火灾、火警事故的责任进行追究。 四、负责对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发现有特殊情况或不安全时,有权暂时停止,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五、组织定期或专业性的安全保卫检查工作,对其不符合要求的应坚决制止,对问题严重的部门和责任者要给予处罚。 六、对全公司节假日和平时值班人员进行安排时,要同时负责安全工作。

新版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pdf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 1 总则 1.0.1为防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的防火。 1.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方便适用。 1.0.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临时用房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建筑物, 包括办公用房、宿舍、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库 房等。 2.0.2临时设施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设施, 包括围墙、大门、临时道路、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

业场、作业棚、机具棚、贮水池及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管线等。 2.0.3临时消防设施 设臵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现场火灾、引导施工人员安全疏散等的各类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临时疏散通道等。 2.0.4临时疏散通道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供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所经的路径。 2.0.5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施工现场中供人员和设备实施灭火救援作业的场地。 3 总平面布局 3.1 一般规定 3.1.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臵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 员疏散的要求。 3.1.2 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 2场内临时道路; 3 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的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1总贝y 1.0.1为了统一我国建筑施工各种安全标准、规范、规程的技术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的施工。 1.0.3建筑施工安全与卫生分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现场环境与卫生三方面内容,本规范仅对第二方面内容作出统一规定。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应另执 行其它标准及统一规定。 1.0.4企业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熟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并严格执行,不得违章指挥;工人必须熟悉相关安全技术规定及其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1.0.5企业应建立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定、监督实施程序,对施工方案及需设计计算部分应建立审核制度,和安全技术资料归档制度。 1.0.6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施工项目如:爆破、起重吊装、深基础、高支模作业和高层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架)、垂直运输设备(塔吊、升降机等)的拆、装、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以及结构复杂、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有图纸、计算书和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应加强监理监督。 1.0.7企业应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 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施工队长、工长应按工程进度向有关班组进 行作业的安全交底;班组长每天应向班组进行施工要求和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1.0.8企业应该建立验收确认制度,对脚手架、高支模、施工用电、垂直运输设备(塔吊、升降机等)、起重机、施工机械及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现场安装后,应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对外购的设备、设施、产品,在正式使用前,应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确认。 1.0.9企业应对参加施工的职工,根据不同工种和劳动条件发给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并教育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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