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著作权概述

第一讲 著作权概述
第一讲 著作权概述

主要内容:

第一讲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及立法、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

第二讲著作权的内容

广义上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和邻接权

第三讲著作权的取得、限制、利用和管理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转让及质押、著作权的行政和集体管理

第四讲著作权的保护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和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解决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著作权法概论》课程的内容和主要著作权立法规定,了解著作权法的基本体系,力求正确理解相关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同时理论联系实际,将著作权法理论学习与专业实际相结合,分析和研究实践中的问题。

学习要求:

理解著作权的概念及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掌握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及构成要件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归属的原则及权利内容

了解著作权的获得和管理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的限制与利用的具体规定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与处理

第一讲著作权概述

重点、难点

重点为著作权的客体

难点为著作权的主体

本讲内容包括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及立法、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

当前讲授

一、著作权的概念

(一)广义的著作权与狭义的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狭义的著作权是指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之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权。

2、广义的著作权包括狭义的著作权与邻接权。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指作品

的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即传播者权。

广义的著作权以创作作品的作者权和传播作品的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者权为限。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从现实的角度看,著作权和版权没有区分。

从历史的角度看,著作权和版权有不同的含义。这涉及到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15世纪中叶,从雕版到活字印刷,保护出版商而非作者的利益,授予出版商特权,直

到1709年英国《安娜法》颁布,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首次承认

作者权利主体,从保护出版商的利益转向保护作者的财产利益,授予作者以财产权性质的版权,标志着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诞生;

2、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是著作权的完善阶段,以1793年法国《著作权法》为代表,

欧洲大陆法系各国认为作者和作品是密不可分的,著作权不能局限于财产权范畴,更应当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

3、19世纪中叶开始了现代版权保护阶段,著作权保护进入了国际化阶段。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

指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著作权法主要指于2010年2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还包括一系列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我国主要著作权立法

v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

v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

v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修正)

v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

v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

v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现在我国已形成相对完整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三、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由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作品是著作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都是因作品的产生而取得,所以要了解《著作权法》就必须首先搞清楚什么是“作品”。

“作品”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词汇。人们常把自己创造出来的各种各样的东西称为“作品”,大至精心策划的企业营销战略,小到一件衣服式样的剪裁、设计和改进等。但这些不一定都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是著作权存在的基础,也是确认作者的前提。

1、作品是一种智力成果,反映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一种以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

非智力创作成果,比如按照菜谱加工制作出来的菜肴和食品等,不是这里的“作品”。

2、作品与载体不同,载体是附载作品的物质实体,是有形财产所有权的对象。如载有科技论文的杂志、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等。

(二)作品的构成要件

1、范围有限性,不是任何领域的智力成果都能成为作品,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

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即未以文字、图表等具体载体表达出来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作品。

保护作品的价值在于审美和认知的需要。

如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的价值在于审美。

如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中的计算机程序,其价值在于其功能性,而不在于其欣赏性,计算机程序的目的就是经运行后得到某种结果,即实现一定的功能。

再如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复制形式使用设计图,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进行施工、生产。

技术成果不属于“作品”,不由著作权法保护,而由我国《专利法》等法律保护。

2、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构思创作而完成的,而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得来的。

就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来说,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的,而非复制、抄袭、剽窃他人已开发的软件。

具体为:

(1)独创性是独立完成,作者运用自己的方法和习惯将思想或情感通过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形式表达出来,且仅针对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言,并不延及作品的思想主题。

即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如算法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程序作为算法的表达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再如某人将他人的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即使剧本和小说的内容完全相同,但是由于剧本与小说的表达形式不同,剧本的作者仍然对剧本享有著作权。

(2)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对发明创造规定新颖性、创造性。著作权法不排斥他人再创作同样主题的作品。

不同的作者就相同的思想题材进行创作,只要是作者各自独立创作完成的,那么,他们分别就其创作各自享有著作权。

如独立开发与他人计算机软件功能或类似的软件,并不构成侵权,享有软件著作权保护。

3、具有可复制性,作品必须能够以某种形式所复制其所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从而能够被他人通过感官所感知并能够通过复制对作品加以传播和利用。

(1)那些他人无法感知的思想不能称之为作品。

如表现为书写、绘画、摄影、录音等形式。这些形式通过人的视觉、听觉等感觉器官,使人感受到、欣赏到、体会到其中的内容,从中获得新的知识或艺术享受等等。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必须以语言文字、绘画、摄影、音乐、舞蹈等客观形式表现出来才可以被称为“作品”。不同的表现形式产生不同的作品,比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等都是根据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作品所做的分类。(2)复制的表现为平面到立体、立体到平面、平面到平面和无形到有形。

如复制可包括完全按照一建筑作品建造另一建筑物;对雕塑作品进行拍摄并且该拍摄行为无独创性;按照建筑设计图进行施工。

4、关于固定性,指作品能够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

如文字作品固定于纸张,摄影作品固定于胶卷,电影作品固定于胶片才能使他人感知,供人们复制。

计算机软件要求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用于固定软件的有形物体是指一定的储存介质,如磁盘(硬盘和软盘)、光盘,还应包括早期使用的打孔纸带等。

构成作品不可缺少的实质要件。独创性规定了构成作品的内在要素,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可复制性规定了能够构成作品所应必备的外部要件。

(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一般作品

根据作品的表现形式,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共有九类:即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文字作品的创作行为最普遍,作品数量最多,运用的领域最广,所以,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无不将文字作品的保护放在重要地位。

在现实生活中,文字作品也可以指用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的作品。此处所说的符号包括速记符号、电讯符号、密码符号或者其他根据规定或者约定能够表达特定含义的符号。

以文字表现的科学论文、科普读物等,以符号表现的盲文读物等。

注意例外:中国传统的书法作品虽然也是以文字为其外在的形式,但书法作品是以文字的外型变化来表达作品的美学价值,书法作品中的文字内容却并不重要,书法作品是美术作品的一种。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是作者将自己的思想、情感直接或者通过一定的仪器设备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公众进行口头语言表达所产生的作品。此类作品以口头语言创作,不具备有形的载体。

比如演说家的演讲、科技报告、学校教师的授课、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法庭辩论以及即兴的口头创作等。

注意:口述作品应当是口述即兴创作产生的,而用预先已有的文字作品加以口头表演的作品,如诗歌朗诵就不属于口述作品,是对文字作品的表演。

我国《著作权法》将口述作品作为作品的一类给予保护,而有的国家的著作权法不保护口述作品,只有当讲演者口述的内容被固定在某种载体上时,再以相应的形式给予法律保护。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为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如各种戏剧的剧本等。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比如相声、评书、笑话、快板等等。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和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

其中纯美术作品,是指仅能够供人们观赏的独立的艺术作品,比如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等。

实用美术作品,是指将美术作品的内容与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体相结合,物体借助于美术作品的艺术品位而兼具观赏价值和实用价值,比如陶瓷艺术等。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以前与建筑有关的作品主要是指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或者是以建筑物为核心的绘画、摄影等,随着建筑艺术的发展,各国的著作权法对于有审美意义的建筑物本身也作为作品的形式之一给予法律保护。

注意:工程设计图与建筑模型是作为单独客体给予保护。

建筑物的构成材料、建筑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这种作品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涌现的作品形式。

注意:属于翻拍照片、书刊等纯复制性行为不是创作,不是摄影作品,自动监视器拍摄的照片不属于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此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这一类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电视作品以及录像作品等,也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之一,属于综合性的艺术作品。例如:电影拷贝等母片、母带或母盘。

注意:复制性地录制他人报告讲课等而制作的录像片等不属于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和生产而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工程设计图是指在工厂、矿山、铁路、桥梁几建筑工程建设之前,所创作的能为建设施工提供依据的设计图,一般包括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等的设计图。

产品设计图是指生产企业为确定产品的构成、成分、规格和各项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而设计的平面图案,如某类电器设计图。

工程设计图纸和产品设计图纸与一般的绘画作品在本质上的区别,就在于它设计的目的是用来指导施工或者生产的,具有实用性,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复制形式使用设计图,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进行施工、生产;而一般的绘画作品是为了欣赏、装饰或者表达某种思想或者情感的。

地图是指运用符号和地图制图原则表示地面自然和社会现象的图,如地理图、政区图、交通图等。

示意图是指用简单的线条或符号来显示某一概念和现象的图形作品,如电视机电路图。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比如,机器产品模型、商品房售楼处的楼房模型等就属于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是同一计算机程序作品的两种表达方式,源程序是用计算机不能直接识别的汇编语言或者高级语言编写的程序,目标程序是用计算机能直接识别的机器语言编写的程序,或者源程序经过翻译后得到的可以在计算机上运行的机器语言程序。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由于文档本身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或者图形作品,同时,文档也可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此种双重保护加强了对这些与程序有关的文档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作品,是人类思想和情感的表达,但计算机软件又是一种特殊的作品,不同于一般的著作权保护对象,因为计算机软件的文档是用人类可以识别的文字符号表达的,而计算机软件的计算机程序则是用只有计算机等机器可识别而人类不能识别的符号表达的,由于其特殊性,我国颁布了专门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计算机软件的对象不仅仅是计算机程序,而是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的计算机软件,主要是考虑到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的关系非常密切,这与有关的国际公约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版权条约》不同,以上国际公约都使用计算机程序的概念,而非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指现行著作权法没有列举,但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作品形式。

这是我国《著作权法》设立的一个弹性条款,是立法技术的表现形式之一。著作权客体对象是复杂的,因为随着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新的作品形式还会出现,比如前文所述的摄影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就是因为科学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作品形式。这一弹性条款的存在,可以保证我国《著作权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包容性和灵活性。

2、特殊作品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我国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集体创作、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群体特征、宗教信仰及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等的独特成份(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民情)并构成该民族或区域文化遗产的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神话故事、民间寓言、民间传说、民间戏曲、民歌、民谣、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造型艺术、民间建筑艺术等等。其特点是世代相传,

长期演变,没有固定的物质载体,没有确定的作者(即所谓的“佚名”),能够反映某一社会

群体文学艺术特性的一类作品。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等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改变过去对于我们的长项缺乏保护的状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了应有的保护。

(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作品

在我国已有特别的网络作品形式存在。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

机网络版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转载作了如下规定: 在网络环境下

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这就表明在我国已有特别的网络作品形式存在。

关于网页

网页是一种在线多媒体作品,其实际上是一种在计算机程序的驱动下结合了数字化的文字、图形、声音、动画,并能被用户以交互方式访问的新的作品形式。

博客

关于博客为网络日志,是一种通常由个人管理、不定期张贴新的文章的网站,是社会媒体网络的一部分。其结合了文字、图像、其他博客或网站的链接、及其它与主题相关的媒体。能够让读者以互动的方式留下意见,是许多博客的重要要素。

(四)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的排除范围

1、依宪法和法律对作品出版和传播的监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作品应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其思想和情感的表达不应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危害公众或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

需要指出的是,201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删除了2001年的《著作权法》第4条第1

款“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这是违禁作品“有权说”的体现,

明确对违禁作品权利人享有的消极权利,是我国在国际背景下履行国际义务的选择。

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上述官方文件和相应的官方文件译文属于公有资源信息,都符合作品的要件,但其涉及社会公众和国家整体利益,应使所有社会成员免费自由使用,所以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2)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体针对某一事件或事实的单纯消息报道。

如天气预报、交通信息等客观事实具有唯一表达性而不具备独创性,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但新闻故事或有独创性表述的新闻报道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历法是指公历或农历利用年、月、日计算时间的方法,在我国还包括个别少数民族的纪年方法,它们已被公认具有科学依据,能够准确地计算和表示时间和节气。

其具有唯一表达性而不具备独创性,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通用数表一般是指依据数字、符号等要素,反映一定必然关系的图标。如元素周期表、函数表等。

通用表格是指普遍适用的,为特定使用目的而绘制的填写文字或数字的表格。如通用发票、通用会计帐册表格等。

通用公式是指已被普遍认可的用数字,符号表示数量关系的等式。如万有引力公式等等。以上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已处于公共领域,为促进社会文化、科技发展,为人们普遍使用,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四、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人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即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人。(二)著作权人的分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两类:即著作权主体可分为创作作品的作者和作者以外的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两大类。

1、作者;

作者是指通过自己创造性劳动,并以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其中:

(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我国著作权法认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某一设计院管理经验的报告,设计院应当是该报告的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3)外国作者既包括创作了作品的外国自然人,也包括被视为作者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能包括无国籍人。中国作者与外国作者划分的标准是依据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以上为著作权原始主体。

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继承等多种方式继受取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人。是著作权继受主体。

注意:

著作权人≠作者。

作者即作品的创作者,包括公民作者、法人作者和其他组织作者。

著作权人是指享有作品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属于作者,(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著作权人除了作者以外,还包括通过法律关系获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著作权人的范围比作者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但作者始终是第一著作权人。

一般情况下,作品的作者就是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不是作者的情况有:

作品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著作权财产权全部转让中的受让人;享有作品著作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人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享有职务作品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作品的合同中约定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委托人。

(三)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的归属,是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

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但由于作品创作的复杂性,关于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法规定以下几类著作权主体:

1、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指对原创作品进行了演绎创作的演绎作者,及其他合法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的人。

演绎作品,是指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而产生的作品。演绎的具体形式主要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形式。演绎是一种重要的创作方式。

如将科幻小说改编成电影,中文的科技论文翻译成英文论文,通俗的文字注释科技论文,演讲报告整理成论文等。

演绎作品有两种:

一是基于原创演绎而成的作品;

二是基于已有的演绎作品再演绎而成的作品。

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案例]1999年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19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乌苏里船歌》之后,中央电视台一位节目主持人说:“《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

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并复制8000套。北辰购物中心销售了刊载有《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有关出版物。出版物上《乌苏里船歌》的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为此,2001年3月,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乡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赫哲族研究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讼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究竟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是根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改编的作品?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合意创作合作作品的作者,及其他合法取得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人。

合作作品,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即两人以上主观上有合意,客观上有合作,并共同实施创作行为所形成的一种作品。

在科技作品中,合作作品比较常见。

构成要件:

一是共同创作的合意;

二是共同创作的行为。

应同时具备上述要件。

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原则:

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但合作作者之间可另作约定。

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我国著作权法将合作作品分为可以分割使用的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两大类。

根据合作作品中各作者所创作部分的著作是否可以独立行使,合作作品可分两类:可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

(1)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由若干可独立使用的作品组成的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如围绕工程学前沿问题研究的科技著作,四个作者分别就四个子专题进行创作,在共同的主题下形成相互联系的著作,但四个子专题在内容上有自己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其著作权可以单独行使。

再如,《专利文件撰写》系甲、乙二人共同创作完成,甲撰写了总论部分,乙撰写了案例部分,《专利文件撰写》系甲、乙创作的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本书和著作权应属甲乙二人共同享有;甲、乙各有权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

(2)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任何一部分都不能独立使用。如数位画家创作的画为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能否分割主要是从内容上看各部分是否独立完整。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如该方可以许可第三方复制发行该合作作品等。

注意: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这涉及合作作品的继承。

3、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指汇编出体现独创性汇编作品的汇编作者及其他合法取得汇编

作品著作权的人。

汇编作品是指将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通过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之新作品。

(1)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对其选择或者编排,如期刊、百科全书、选集等。

(2)对于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所进行的有独创性的选择性编排,如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和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数据库,这类存储数据的仓库,这类汇编作品需要大量的投资才能取得,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原则: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汇编人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注意:汇编人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有时涉及该汇编作品的发表权等。

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4、影视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电影类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即此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制片人,其他作者在整体影片中只享有署名权和获酬权。电影类作品中可独立分割使用部分的作品著作权,在电影类作品之外由其作者单独行使权利,即他们分别是其所创作部分的作品著作权主体。影视作品,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该类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精神权利,还享有该类作品的财产权。如可以从这些作品的发行、放映和网络传播中获得收益。

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该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如剧本作品是和电影作品不同的作品,其不仅可以用来摄制电影,还可在杂志上发表等,除摄制电影外,是剧本被单独使用的行为。

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指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交付的工作任务而创作作品的作者等

享有职务作品著作权的人,还包括法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单位。

根据职务作品的创作是否属于法律专门规定的特别情形,又分为一般与特殊职务作品两大类:

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主体是作者。

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创作特殊职务作品作者的单位。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之作品。

其特征:

第一,作者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创作的作品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

第三,作者创作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

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如创作者是职业作家,本职工作就是搞创作,工作任务也应当是指单位给予他在职责范围内的创作任务,职责范围之外创作的作品不属于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原则:有两种模式:

(1)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优先使用权是指单位可以优先于第三人使用,并不意味着免费使用,单位还可能要为其使用作品支付许可费。

在规定的两年内,单位对这种使用有同意和否决的权利,根据规定,职务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此外,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关于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如单位用该职务作品作为上课的教材,第三人也想用作教材,应经单位同意,还需约定报酬分配的比例。若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不同方式使用作品,如将作品翻译成外文,无须经单位同意。

(2)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包括两种情况:

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其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其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注意:这里的任职期间包含工作任务。

如,工程师何某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编制计算机财务管理软件一个,该单位决定销售该软件,并承担全部责任。依照法律,单位可对何某予以奖励,何某仅享有软件署名权。

6、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主体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来确定。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受托方为著作权主体。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按照他人创作意图要求,而创作完成的作品。

其著作权归属的原则:

著作权归属由合同约定,委托合同对委托作品著作权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委托双方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由受托人(作者)享有。

如甲完成乙委托设计的厂徽,但双方并未约定其著作权的归属,因此该厂徽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甲。

这在于激励从事作品创作的受托人的创作积极性。

注意: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注意:受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分为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和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前者,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同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相同;后者,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7、原件所有权转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原件所有权转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仍为原著作权人,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是指享有著作权的人在法定保护期内,将其作品载体原件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作品。

原件所有权转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作品的原件往往涉及两种权利:

一是所有权;

二是著作权。

注意: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如刘某从画家孙某处购买了一幅画,刘某在对该画享有物权的同时,对该画还享有展览权。因为美术作品、著名科学家作品的手稿等的原件具有单一性,具有较高的交换价值,有些美术作品等的原件可与其承载的美术作品分开,美术作品等的原件所有权涉及的是美术等作品的物权,而美术作品是固定在作品原件上的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其涉及的是著作权。

8、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主体

此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暂为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但其不得享有署名权。待作者身份确定后,再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因作品原件只有一件,复印件可能有多件并为很多人所有,将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暂为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有利于作品的传播。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是指作品原件被他人合法所持有,但不知该作品的作者是何人的作品。如作品上没有作者的署名,又不知作者或署名但找不到作者

如2008年春晚剧组发寻人启事找作者,因彩排的小品《公交协奏曲》的脚本是基于微型

小说网转发的小说《多投了四块钱》改编,网络刊发的不一定是实名,且经过不同的网络转载。

注意:若作品上没有作者的署名,但能确定作品的作者,属于作者身份明确的作品。

[法学]论著作权法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防范

论著作权法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防范 网络的发展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互联网的开放性、虚拟性、信息来源的复杂性,给按照传统物理空间构建的著作权法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网络的发展使得著作权人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变得非常容易。在这其中有正当的传播行为,当然也存在不正当的,即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因此就必须建立合理的法律来保证网络著作权的行使,打击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概述及产生的根源 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在现代社会日益严重,但是,对它究竟该如何加以规制的问题,国内尚缺乏具体规定。我将在本段中从概念、具体根源、具体类型上进行讨论。(一)网络著作权侵权概念与范围 对传统网络著作权侵权概念的认识大致分为两类:国外学者认为侵犯著作权是指“无权而使用别人权利的客体使别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国内有学者则认为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从事了出版法授权著作权人所控制、限制或禁止的那些活动”。虽然国内外学者对著作权侵权的行为的概念表述存在一定差异,但究其实质,是相同的,即在既无法定根据,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行使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① 根据网络著作权概念以及传统网络著作权侵权本身的概念,再结合互联网的自身属性,网络著作权侵权指的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下载、在网络间转载或在互联网上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行使专由著作权享有的权利的行为。《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第二条规定了网络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在这里,我们发现存在了一些特殊情况: 首先,上文提及的独创性作品中,数字化的传统作品(如文章、图片、影视、音乐等)的独创性保护,相信可以很容易地被接受,它们本身就是传统作品在网络时代的一种表①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45-48

2018年版权侵权案例

随着大家版权意识的提升,诉诸法院的版权案例更多起来,如同人作品、点校稿件、网络大电影、短视频、喷泉表演等备受关注的版权案件,更是被定义为全国首例,其司法审判的释解,更具指导及现实意义。以下这些版权侵权案件为侵权者敲响警钟。 1、《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侵权转载案 2015年6月起,今日头条未获《现代快报》授权,就转发了有《现代快报》记者署名的文章。同年9月,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今日头条所属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18年10月,案件终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字节跳动公司因未经授权转载《现代快报》4篇文章,须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另需赔偿《现代快报》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万元。历时3年,最终,这起互联网侵权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案件于今年尘埃落定,也为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的互联网平台敲响了警钟。 【专家点评】 该案是目前网络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例。长期以来,很多人缺乏著作权意识,常常混淆纯粹“时事新闻”与《著作权法》意义上“新闻报道”作品的区别。该案的判决对于如何区分新闻报道和作品提供了很好的案例,对于传统媒体和网络媒

体等新媒体从业者都有深远的教育意义。另外,之所以判赔金额引人关注,实际上法院也综合考量了《现代快报》与今日头条的影响力,并通过带有一定“惩罚性”因素来维护法律的尊严。除此之外,该案的判决同样也有利于规范同业竞争,规范不同媒体之间的竞争关系。这也充分说明了司法部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之大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之高。 2、擅自安装软件,两家公司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赔偿2405万元 2018年5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电动车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达索公司CATIA V5 R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一个多月后,另一起案件一审落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令被告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CATIA V5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5万元。 【专家点评】 2405万元看似数额惊人,但作为损害赔偿而言未必过高。知识产品完全有可能具备高昂价值,因此法院完全有可能必须判决高额赔偿才能维护有效的创新机制。高额损害赔偿给潜在侵权人发出了强烈信号,警告他们不要怀抱侥幸心理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否则将得不偿失。这对激励社会创新有着良好的引导作用。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侵犯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王某系长期工作在中医、中西医结合肿瘤临床一线的专家。1996年11月12日-11月15日,王某参加(广州)交流会并公开演讲了其学术论文《浅议**》(以下简称“浅议文”),该文被大会收入论文集,于1997年1月出版。1998年,该文又被《**学报》登载,并易名为“试述**”(以下简称“试述文”)。2004年9月9日,王某携中英文版本的“试述文”参加研讨会,也对该文进行了公开。2006年,何某的三篇论文,其中含有与王某发表的“浅议文”“试述文”中相似的学术观点,王某认为,何某的三篇论文是剽窃其论文所得,故于x年x月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x月做出判决。王某、何某皆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1日,二审法院受理了此案。2011年1月18日,何某向法院起诉杨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王某被批准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期间,上诉案件中止了审理。2011年3月18日,何某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为由,撤回对杨某的起诉。2011年4月20日,上诉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判决要点 一审判决要点为:1、何某提供的报案回执单、上海市四川北路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杨某自书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以何某为署名作

者的所有被诉文章均为杨某冒名发表,何某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算。何某涉诉文章虽然最初发表于2006年、2007年,但在2009年5月出版的《博导谈**》一书收录了部分涉诉文章,该书通过康复乐园在徐州地区发行,涉诉文章能够不间断地影响到权利人,其发表行为产生的影响持续存在。王某的文章未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间,因此其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3、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主要保护作品的独创性。关于“浅议文”,在《中医药**特技集成》一书中发表的为其内容摘要,而摘要的内容仅是对文章内容的引述或总结概括,故仅凭摘要无法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故法院“浅议文”是否构成作品不作评判。关于“试述文”,王某在其中所表达的“霸道”、“王道”治癌、“相持期”等观点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数据材料、临床实践经验,对已有素材进行了构思、整理、加工,并通过自己的意志进行了独立的表达,表达内容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故该“试述文”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4、通过对涉诉的侵权文章的独创性、双方文章的相似性、双方文章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涉诉侵权部分是否为王某的核心观点等因素做了对比认定,何某直接援引王某文章中属于核心理论的劳动成果作为自己的论述观点,侵犯了王某对该文章享有的著作权。同时认定,何某A类何文以外的文章应享有独立的

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21世纪进入了网络时代,网络时代是互联网发展的社会,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著作权这一概念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对数字化作品进行的复制、使用往往比纸质的“盗版”更加容易,而且大多数时候都不需要花费过高成本,这也就导致著作权纠纷案件变得更加复杂、更难处理。超出现行著作权法权利体系之外的新的作品形式和著作权利不断涌现。这些新的作品形式是否属于法律保护范畴,是研究热点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二、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三、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网络出版物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当今互联网环境下,信息传播量大、速度快、范围广,信息传播可控性差,同时,由于我国网民基数大,网民素质良莠不齐,互联网侵权问题时有发生。保护著作权最好的途径就是对著作权权利体系进行完善。完善著作权权利体系,是顺应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是保护新型著作权,应对作品新型使用方式的需要。我个人建议,从扩张著作权客体和重构著作权权能两个方面完善: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基础还停留在上世纪。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所列举的八类作品形式已不能完全涵盖现实生活中的所有作品形式。建议重新对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内涵及其外延进行界定,使之具有前瞻性。同时,将网络游戏、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人工智能创作物、网络短视频、计算机图形用户界面以及带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方法等新的作品形式纳入保护范围。网络著作权具有区别于传统意义的特征,一旦侵权行为形成,会给知识产权方造成更大伤害。“我建议进一步重视对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细化和完善,尤其是针对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制度,规范协调网络主体的责、权、利,鼓励网络产

第一讲-著作权概述

主要内容: 第一讲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及立法、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 第二讲著作权的内容 广义上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和邻接权 第三讲著作权的取得、限制、利用和管理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转让及质押、著作权的行政和集体管理 第四讲著作权的保护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和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解决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著作权法概论》课程的内容和主要著作权立法规定,了解著作权法的基本体系,力求正确理解相关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同时理论联系实际,将著作权法理论学习与专业实际相结合,分析和研究实践中的问题。 学习要求: 理解著作权的概念及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掌握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及构成要件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归属的原则及权利内容 了解著作权的获得和管理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的限制与利用的具体规定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与处理 第一讲著作权概述 重点、难点 重点为著作权的客体 难点为著作权的主体 本讲内容包括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及立法、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 当前讲授 一、著作权的概念 (一)广义的著作权与狭义的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狭义的著作权是指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之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权。 2、广义的著作权包括狭义的著作权与邻接权。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即传播者权。

广义的著作权以创作作品的作者权和传播作品的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者权为限。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从现实的角度看,著作权和版权没有区分。 从历史的角度看,著作权和版权有不同的含义。这涉及到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15世纪中叶,从雕版到活字印刷,保护出版商而非作者的利益,授予出版商特权,直 到1709年英国《安娜法》颁布,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首次承认 作者权利主体,从保护出版商的利益转向保护作者的财产利益,授予作者以财产权性质的版权,标志着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诞生; 2、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是著作权的完善阶段,以1793年法国《著作权法》为代表, 欧洲大陆法系各国认为作者和作品是密不可分的,著作权不能局限于财产权范畴,更应当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 3、19世纪中叶开始了现代版权保护阶段,著作权保护进入了国际化阶段。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 指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著作权法主要指于2010年2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还包括一系列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我国主要著作权立法 v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 v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 v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修正) v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 v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 v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现在我国已形成相对完整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三、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由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作品是著作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都是因作品的产生而取得,所以要了解《著作权法》就必须首先搞清楚什么是“作品”。 “作品”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词汇。人们常把自己创造出来的各种各样的东西称为“作品”,大至精心策划的企业营销战略,小到一件衣服式样的剪裁、设计和改进等。但这些不一定都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的特征是什么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615566490.html, 著作权的特征是什么 很多人很重视和在乎著作权,但是对于著作权又存在模糊不清的状态,对此本文版权律师为您详细关于著作权的法律常识,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赢了网加律师qq号为好友,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著作权(版权) 概述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

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主要内容 1: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又叫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3:有以下几条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音乐侵权案例

音乐侵权案例 【篇一:音乐侵权案例】 轻缓的音乐从餐厅飘出,可能成为让你走进餐厅用餐的原因,然而,很少有人想到,餐厅播放音乐是要付费的。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状告杭州九佰碗连锁餐饮食品公司侵权案,九佰碗成为全国首家因 播放未经允许的背景音乐而走上被告席的餐饮企业。 餐厅播放背景音乐是否侵权?著作权保护与公众利益如何平衡?由 案件派生出的两个问题,引发了法律人士的激烈争辩。 餐厅是否需要埋单去年7月23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现九佰碗播放《憨哥哥的歌》后,向杭州中院起诉,索赔3.5万元。 餐厅经营者播放背景音乐,只向消费者收取餐费,并没有就背景音 乐向消费者单独收费,餐厅似乎并没有从背景音乐当中获得收益, 需要埋单吗?质疑声随之而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海军告诉记者,餐厅播放背景音乐, 尽管没有收费,但背景音乐实际上起到了改进用餐环境,吸引消费 者的作用。餐厅的经营活动具有营利性,所以,它播放背景音乐并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如果该音乐作品仍处于著作权 保护期之内,则经营者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作品使用费。 在起诉书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为了饭店 经营需要,公开表演播放歌曲《憨哥哥的歌》,其行为侵犯了著作 权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背景音乐,属于对音乐作品的表演。通过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也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播放背景音乐就属于这一种情况。”金海军解释说。 音著协有无起诉权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起诉书中宣称,其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并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依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条例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被告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爱东则提出,原告与著作权人的合同已经期满,合同虽然约定了期满后自动续展,但前提是著作权人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原告还应提供著作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合同在有效期内,原告对本案不具有诉权。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为诉讼当事人,依据的是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金海军说,根据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者仲裁。 金海军认为,音著协是我国最早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其会员的作品来颁发作品使用许可和提起侵权诉讼。 背景音乐如何公平定价本案中,原告索赔3.5万元,这一数额在毛爱东看来太高了。他认为,扣除律师费和公证费1.2万元,这一索赔数额是权利人实际损失的3000多倍。 “这里确实有一个如何收费和如何确立收费标准的难题。最大的困难在于,由于收取作品使用费的交易成本过高,无法做到由每一个著作权人按其每一件作品来跟所有的使用人单独协商定价。”金海军指出。

案例软件著作权说明

ZRRX公司无形资产-软件著作权评估案例 (一)案例背景 1、被评估企业介绍 ZRRX是一家从事金融领域计算机软件服务的提供商,该公司主要为国内金融领域提供各种计算机软件服务和解决方案。ZRRX目前拥有净资产账面价值约4,000万元,2008年销售收入约9,000万元,实现净利润约290万元。 2、经济行为介绍 根据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的规定,ZRRX的股东需要引进一个战略投资者,因此需要对ZRRX的整体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师在对ZRRX进行资产基础法评估时需要对期自行研发的软件著作权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二)委估无形资产简介 本次评估的所包含的无形资产,为北京ZRRX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RRX”或“被评估企业”)的软件著作权。ZRRX的软件著作权均为员工自有开发的成果,内容含82项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全部所有权均归属ZRRX。 1、无形资产权属核实及价值定义 1)无形资产权属性质 根据评估人员的了解,本次评估的计算机软件仅包括著作权或版权,没有专利权/专有技术和商标权。按照国内计算机版权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版权”权与利”的规定,本次评估的计算机版权转让应该包括如下权力: ⑴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⑵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⑶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 利; ⑷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 标的的除外; ⑸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 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著作权法案例评析

著作权法案例评析 詹某诉杜某侵犯著作权案[1]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禾 原告:詹某 被告:杜某 案由:侵犯署名权 [案情介绍] 杜某为农贸市场承建牌坊,请詹某按其提供的蓝本在牌坊上绘制包括以八仙过海、桃园结义、千里走单骑为主题的彩绘图以及一幅风景画作为牌坊的主体图。主体图绘制完成后,杜某擅自在"八仙过海"图上署名,标明杜某为彩绘制作人,并经当地电视台作了报道造成一定影响。詹某因此以杜某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责令杜某将牌坊"八仙过海"主题图上标明杜某为彩绘制作人的字样除去,并赔偿詹某损失1000元。杜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詹某虽然对受杜某之托临摹他人的"八仙过海"图没有著作权,但杜某擅自在他人制作的的绘画上署名构成侵权,应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故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对临摹行为的态度。依照现行《著作权法》第52条,临摹属于复制行为的一种。但现实中有学者认为临摹中包含着创作行为。有人将临摹划分为两种,即"复制"型临摹和"制作"型临摹。对于复制型临摹品,临摹人不享有著作权;而对于"具有创作意义的'制作',体现临摹人的艺术表现九远非简单的复制,是临摹人依其创作技能和技巧制成的新作品,临摹人应当享有相对独立的著作权"[2]。 但仔细琢磨便会发现,这一结论赖以推理的小前提难以成立。很显然,推出这一结论的大前提应为,因创作行为而产生的智力成果有著作权。这里的智力成

果显然应当具备著作权法意义的可复制性,否则便不属著作权法所调整的范围。此大前提无可非议。其小前提为,"制作"型临摹"体现临摹人的艺术表现力"、"具有创作意义",属于创作行为。由此得出,"制作"型临摹所产生的临摹品为"新作品,临摹人应当享有相对独立的著作权"。在这一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中,其小前提成立与否值得研究。 何谓"临摹"?"临,谓以纸在古帖旁,观其形势而学之,若临渊之临,故谓之临。摹,谓以薄纸覆古帖上,随其细大而拓之,若摹画之摹,故谓摹。"[3]宋代张世南在《游宦记闻》中写道:"临谓置纸在旁,观其大小、浓淡。形势而学之。若临渊之临。摹谓以薄纸覆上,随其曲折婉转用笔曰摹。"[4]《汉语大词典》是这样界定临摹一词的:"照着书画原样摹写"[5]。《中文大辞典》是这样解释临摹的:"俗谓照古帖学书日临摹"[6]。由此可见,在临摹过程中,临摹者主观上是在尽最大努力、尽可能地追求与原作一模一样。在这样的主观目的下,哪里会有临摹者自己的思想或情感被表现在临摹品中?既然没有临摹者自己的思想或情感被表现,又怎么谈得上创作?既不是创作又何以对临摹品享有著作权,哪怕是"相对独立的著作权"? 从语言学上对临摹的解释可以看出,临摹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一种复制方式。在美术界,人们又是怎样认识临摹的呢?《中国大百科全书·美术卷》中关于临摹的解释中的一段文字:"临摹(Copy),按照原作仿制书法和绘画作品。……广义的临摹,所仿制的不一定是原作,也可能是碑、帖等。""临摹的目的有:1.学习技法,侧重于临摹的过程;2.为保存、修复、展览、出售而制作复制品,侧重于临摹的结果。因此临摹品是有商品的性质。它流传于世又产生了伪作和赝作等复杂问题……"[7]由此可见,临摹一词无论在日常用语中,还是在美术专业术语中,都没有创作或独创的含义。因而临摹是不可能产生新作品的,临摹人也就不可能在任何意义上对其所临摹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前述推理的小前提是难以成立的。 也许有人会说,临摹是需要相当的技艺或技巧的,并非所有人都能完成。而掌握和运用这样的技艺或技巧是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以及智力和体力。的确如此,临摹确是一项需要相当技艺或技巧的智力劳动,但并非所有的智力劳动都会导致新作品诞生。事实上,复制任何一种作品都需要一定的技艺或技巧。比如,

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法律理解和适用

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法律理解和适用 「提要」本文依据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最新司法解释,结合笔者对网络著作权的认识和法律实践,探讨了在网络著作权纠纷中常见的案件管辖、作品数字化和网络传播后的著作权归属、侵权行为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以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等问题的法律理解和适用。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法律适用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网络信息业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解决上述纠纷的问题日益突出。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面解释了网络著作权纠纷应当如何准确适用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于解决大量类似的纠纷起了很好的指导作用。本文尝试依据上述解释,结合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有关案例和法律实践,对网络著作权纠纷的常见问题逐一探讨如下: 一、网络著作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传统原则。在这里,“侵权行为地”解释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即侵权作品通向网络的临界点[1]和实施侵权操作的计算机或服务器的实际所在地[2],根据法理,这种解释实际指的是“侵权行为实施地”。《解释》还规定,当运用上述方法难以确定管辖法院时,发现侵权内容的所使用设备的终端所在地即可视为侵权行为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 《解释》实际上确定:网络著作权案件以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为主,侵权结果发生地为补充的管辖原则,即当著作权人发现有人在网上抄袭他的文章时,著作权人应当首先向该抄袭人的住所地或者该抄袭行为所运用计算机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难以确定,则可向发现该抄袭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起诉。 但是,该《解释》没有回答如何判定网络主体的真实身份和住所地的问题?因为网络本

著作权法法复习重点

著作权法法复习重点 第一章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有不同于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特征。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 著作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保护制度最早可以追溯道16世纪的欧洲。英国议会于1709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三、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 著作权法在调整作者和使用人乃至公众利益的关系中,将维护作者的权益置于首要和核心的地位。维护作者权益在著作权法中主要体现在维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侵权行为给予制裁。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著作权法律制度对各种传播媒体的合法权益给予积极保护,不仅是对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有力保证,同时也是著作权制度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新技术飞速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体现。 3、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著作权法不仅要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而且要鼓励公众学习知识,以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这就需要法律对公众利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提供便利条件。因此,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利益的同时,还要对他们的权利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以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的构成条件包括:作品的独创性;作品范围的有限性;作品的可感知性;作品的可复制性。 《著作权法》第3条界定了作品的处延: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

著作权相关案例+故事

微软公司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微软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Microsoft Windows(微软视窗)、Microsoft Office(微软办公)、Microsoft Server(微软服务器)等三个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求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三案共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微软公司起诉的同时申请证据保全,经保全,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确实使用盗版Microsoft Office(微软办公)软件。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处理手段】 针对微软提起标的额达1500万元的系列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依微软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过程

中化阻力为动力,积极推进双方和解,最终在开庭之前成功化解矛盾,促成双方就子公司、母公司、参股公司使用微软公司软件达成一揽子合作协议,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 【起诉】 2014年5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称,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4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琼瑶认为于正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请求判令于正在内的5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 【审理】

2014年12月5日上午,市三中院大法庭内,原被告 双方律师陆续就座。琼瑶和于正均没有出庭,均由律师代表出庭。《宫锁连城》的制作方等4方被告也由 律师代表出庭。 元。 一审于正败诉】 该案的一审判决是一次对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实践应用,对人物、情节以及作品整体进行了对比,将足够细致具体的人物身份、人物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划分到表达的范畴;又将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的具体情节划入表达;认定9处情节构成实质性相似;最后经整体比对认为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仅存在部分顺序差异,从而认定剧本《宫锁连城》构成对剧本、小说《梅花烙》的侵权改编。 【二审维持原判】

著作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 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4万 案情介绍: 《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陆 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2000年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季成于2010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年8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 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我国已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品。况且,艺术研究院曾书面承认其享有涉案脸谱的所有权,汪鑫福的家属享有著作权。涉案脸谱属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艺术研究院的矛盾解释混淆了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与著 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区别,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人在享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同时,享有该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但不享有该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著作权。 法院判决 艺术研究院未经季成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将涉案脸谱收录入《中国戏曲脸谱》中,九州出版社未尽到著作权审查义务出版《中国戏曲脸谱》一书的行为侵犯了季成因继承而取得的涉案脸谱的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北京世纪书店销售的《中国戏曲脸谱》一书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最后,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中国艺术研究院和九州出版社赔偿季成经济损失35400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

软件著作权成功维权十大案例之一

2015软件著作权成功维权十大案例之一 临危受命,严密证据链让被告无处可逃 导读:一场历时一年多的“图像预处理”软件著作权之争终于在2015年09月17日下午谢幕。在本案一审审理中,在极为不利的情况下,长昊律师事务所临危受命、不负重望,最终喜得佳绩。我所律师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案件亲办过程中,克服重重困难,终于让被告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本所回顾此案办理历程并就案件核心予以展述,一起共勉。 软件被盗,果断维权 2012年7月20日,张XX、陈XX将其共同享有的《XXX软件》(以下简称涉案侵权软件)转让给XH公司,并签订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2012年12月1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XX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记载:著作权人为XH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09年9月9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被告人李XX注册成立深圳市HCRZ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CRZ公司),在宝安区西乡黄田草围第一工业区租赁厂地生产摄像头,并未经原告XH公司授权在其生产的摄像头上安装XH公司所有的涉案侵权软件。 2014年05月30日10时,XH公司代表张XX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李XX所有的HCRZ公司生产的摄像头软件侵犯其公司研发的软件著作权,2014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黄田草围第一工业区HCRZ公司查获各类型摄像头5000多个,其中安装了涉案侵权软件的的HD-500T摄像头477个,查获电脑、烧录器等工具,并将被告人李XX当场抓获。侦查机关从现场查获的电脑中提取到对账单,经统计,被告人李XX已销售HD-500T摄像头12899个,销售额为980180元。 维权路漫漫,长昊律师为当事人利益克服重重困难以求法律公义 被害单位XH公司软件著作权维权一案,历时一年多,期间被告人对于其侵权之

20著作权法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主体与归属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取得、保护期限和限制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侵权及其救济 *著作权,指的是民事主体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

*作者对作品的专有权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专有权利 *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 像制品的专有权利 *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节目信号享有的专 有权利 *出版者对其设计的版式享有的专有权利 *西方: *特许出版权时期 *著作财产权时期 *作者权时期 *我国: *清末及国民党统治时期 *建国后法律阙如阶段 *逐步建立阶段

*发展完善阶段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外在表达)。 *首先,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其次,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 在表达。 *最后,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 才是“作品”。 *大自然的鬼斧神工是不是作品? *如何理解能够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喷气式飞机喷出来的烟雾造型是不是作

品? *拍打出有创意造型的水花,是不是作 品? *融化之前的有创意造型的冰雕,是不是 作品? *作品的载体必须是民法上的“物”吗? *发型师“西湖十景”案

*1、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 *2、以他人已有的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造 *甲拍了一张风景照,后来乙恰巧使用相同型号的相机、光线背景、取景和角度以及同样的光圈、快门,对着同一风景拍摄了一张照片。乙的照片是否属于作品? *若是乙比着甲的照片特意拍出来一摸一样的照片,还是作品吗? *精确临摹是否创作出了作品?

死了都要爱 *02:11.51把每天当成是末日来相爱 *02:18.28一分一秒都美到泪水掉下来 *02:25.58不理会别人是看好或看坏 *02:32.68]只要你勇敢跟我来 *02:40.65爱不用刻意安排 *02:47.12凭感觉去亲吻相拥就会很愉快*02:53.51享受现在别一开怀就怕受伤害*03:01.31许多奇迹我们相信才会存在 *03:08.95死了都要爱 *03:12.31不淋漓尽致不痛快 *03:15.96感情多深只有这样才足够表白*03:23.31死了都要爱 *03:26.72不哭到微笑不痛快 *03:30.48宇宙毁灭心还在 *03:38.24穷途末路都要爱 *03:41.31不极度浪漫不痛快 *03:45.19发会雪白土会掩埋 *03:48.86思念不腐坏 *03:52.46到绝路都要爱 *03:55.71不天荒地老不痛快

浅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浅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更是信息的时代。网络,像一张无形的大网,把整个世界“一网打尽”,使时空、距离遁然无形,人们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随心所欲地进行联系、沟通、交流,享受网络带来的各种愉悦。网络作为人类知识的创新成果,在为人类带来便捷、迅速、丰富多彩的信息的同时,也对诸多传统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计算机技术、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在法定性、专有性、地域性等方面呈现出巨大差异,作品的传播又获得新途径,网络侵权伴随而来。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和著作权理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和挑战, (二)网络的法律特征 1.无国界性和公开公用性 这也是与传统著作权制度最相冲突的两个特征。从现在最风行的INTERNET就可以看出,国际互联网,也就是全球的计算机联网,从而达到知识的公开公用,实现资源共享。然而知识经济的必然性,却带来了著作权保护上的全新的问题,如著作权的特点之一是专有性,即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受该项著作权,而网络上应受著作权保护的信息则多是公开、公知、公用的,很难被权利人控制。网络作品一旦在“公告版”上网就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几乎为零,所有这些都极大地削弱了网络著作权的专有性。著作权的特点之二是地域性,而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因此我们将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应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地域性实际上已不复存在。由此而带来的问题,在一定条件下,网络作品的发表为全世界,而非一个国家,无法确定其发表国。因而我国《著作权法》中“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规定,对网络作品而言形同虚设。因此,如何确定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司法管辖问题已成当务之急。 2.无限复制性 万维网是一种采用图形界面,结合了因特网上多种既存的信息传输协议的新兴网络技术。(注:《计算机应用基础(修订本)》,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283页。)万维网用户使用浏览器访问因特网上的各类网页(浏览器是安装在用户个人计算机上的计算机程序,它的功能是在用户计算机和服务器之间建立通讯联系,使用户得以观看、检

著作权法案例教学教材

著作权法案例

著作权案例分析题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一) 2010年11月,李某创作了一篇散文在A杂志上发表,好评如潮。一个月后,该篇散文被B报全文转载,B报社随后以其转载稿费标准通过邮局向李某寄出了稿费。2011年3月,刘某将李某在A杂志上发表的散文收入自己主编的散文集《散文佳作欣赏》在C出版社出版。D网站于2011年4月将上述散文集全文上载。李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控告刘某、C出版社和D网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问:(1)B报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2)刘某和C出版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3)D网站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答:(1)否。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是。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须按照规定或约定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否则即是侵犯他人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出版改编、翻译、汇编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是。D网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其散文上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二) 宏达公司举行成立五周年庆典,几十位画家、书法家到会泼墨作画、挥毫题词表示祝贺,留下了近百幅书画作品赠与宏达公司。会后宏达公司首先将这些字画作品陈列展览了三十天;然后结集正式出版了纪念画册,定价88元,发行3000册;随后再将纪念画册放在其网站上供人浏览。部分画家、书法家知悉上述情况后指责宏达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宏达公司认为,这近百幅书画作品都已明确赠与该公司,因此其上述陈列展览、出版发行和网络传播活动不构成侵权。 问: (1)宏达公司陈列展览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为什么? (2)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出版发行纪念画册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为什么? (3)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组成的纪念画册上网传播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理由何在?

网络著作权论文

试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抗辩 政法系08法学1班 李悠悠 20080202033

试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抗辩 摘要:但凡权利,都具有一定的相对性,网络著作权亦然。为了促进网络环境下文化事业的发展,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应当对著作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提供一个抗辩机制,正是著作权限制的形式之一。笔者认为,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著作权的失效和诉讼时效过期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抗辩机制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著作权的失效诉讼时效过期 在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创造了人类活动的新领域,它不仅缩短了人们之间进行交流的距离和时间,也使人类获取和传播信息更加方便。数字技术和因特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深刻地改变了虚拟环境下的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方式,并对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产生了深远影响。就著作权法而言,因特网的出现和发展既开辟了作品新的传播和使用方式,又反过来影响到知识创造与传播,因而有必要对这种新出现的信息传播和通讯媒体进行规范。现仅就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抗辩机制谈一下笔者的观点。 凡是权利,都存在一定的相对性,网络著作权也是这样。为了促进网络环境下文化事业的发展,为了维护著作权人以及作品使用人的利益,应当对著作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提

供一个抗辩机制,正是著作权限制的形式之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抗辩机制主要包括: 一、合理使用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的需要,同时也是法律对个人私益与社会公益平衡的体现。合理使用作为一种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将著作权合理使用归纳为十二种情形,即(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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