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至上(律师的地位很高)

法律至上与美国社会作者:郭义贵 文章来源: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点击数:739 更新时间:2009-9-21 摘要: 美国赢得独立短短不过200年时间,却获得了迅速、长足的发展,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法律在美国社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获得了美国民众的信赖和尊崇,构成了美国文化中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包括美国在内的其它国家对于法律的信仰和尊崇值得我们借鉴和倡导。

关键词:美国 法律 尊崇 借鉴

一、历史与现实的透视

一个多世纪以前,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Charles Alexis de Tocqueville, 1805-1859年)在经过九个多月的考察之后,将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共和制度的原因,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美国得天独厚、优越的地理环境;二是法制;三是生活习惯和民情。①

美国的法律源自于古老的英国法,但却在短短数百年间获得了充分的发展。正如托克维尔所言:“十七世纪初在美洲定居下来的移民,从他在欧洲旧社会所反对的一切原则中析出民主原则,独自把它移植到新大陆的海岸上。在这里,民主原则得到自由成长,并在同民情的一并前进中和平地发展成为法律”。②

美国法的前身可远溯至1619年居住在弗吉尼亚来的移民召开的第一次代议制议会上通过的第一批法律以及1620年一批清教徒们所共同签署的“五月花号”公约。而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美国联邦宪法等则构成了美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础。此后,在美国社会,民主、共和、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法律至上的思想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关于美国人对待法律的态度,美国著名历史学家、评论家亨利·斯蒂尔·康马杰教授有如下这样一段精彩的描述:“尽管美国人表面上轻浮傲慢,不尊重法律,而且总是不相信律师,但实质上是尊崇法治的。他们引以自豪的是,美国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哪怕是最高级的官员都不能免受法律的管制。……”③托克维尔则将美国人对法律的尊重比喻为“如爱父母”,因为“每个人从法律力量的增强中看到个人利益。”④

美国人对法律尊崇的表现之一是:在西方各国中,只有美国人使立宪制度成为一种宗教,使司法制度成为一种宗教规程,并使两者处于虔敬的气氛之中,这也许应归之于宗教对于人们在尚法方面的巨大感召力。其结果是美国最高法院几乎成了美国制度中神圣不可侵犯的组织机构--尽管对最高法院的批评有时过于苛刻,但却很少有不尊敬的表现。一个人在白宫侮辱总统可能只会受到斥责;但是如果在法庭上哪怕是对最低级的法官不尊敬,都将被判处徒刑。对此美国政治家赫伯特·雅各布的解释是: 20世纪的美国

法律,已经没有外在的神学的特性;它完全是一个世俗的创造物。但是它继续由于人民尊重神而受益。⑤“法院将做出决定”成为美国政治的定理之一,法院成为许多重大问题的最后仲裁人。

由此,我们不难理解,托克维尔何以认为“美国的贵族是律师和法官”。其中律师职业的尊严、兴盛和影响是美国文化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可以说,任何其他国家的律师都不曾享有可与美国律师相比的地位或发挥过与美国律师不相上下的作用:在所有美国总统中,多数人都曾接受过不同程度的法律训练。据统计,在美国历史的第一个一百年中,大约有三分之二的参议员、一半以上的众议员和超过一半的州长都是律师出身。⑥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中,几乎有三分之二是法律职业者;宣扬“人人生而平等”的《独立宣言》即主要出自时任律师的托马斯·杰斐逊之手;而在《独立宣言》上签名的26人中,有25人是律师。法官在美国社会扮演的角色亦毫不逊色:对于法官,美国人不会感到陌生,并将其视之为“有修养的伟人,甚至具有父亲般的慈严”,⑦许多法官如约翰·马歇尔、斯托里、霍姆斯、布兰代斯、卡多佐等都是人们乐于称道和敬仰的杰出人物。在一个非常好讼的社会中,美国人对法官与律师的尊重和信赖,可以较为准确地反映出其对待法律的态度。

对于法律的尊崇还表现在美国人在国际公法上的兴趣。部分原因可能是美国所实行的联邦制多少包含有一点类似于国际性的因素。对于国际公法的偏爱,可以被认为是美国人深信法律具有维护和平的力量。实际上,美国最高法院很早就已做出决定,国际法是基本国法的一部分,所有法院都要承认其效力。⑧

对于法学研究的巨大热忱,对于法学家的推崇可能是美国社会尊崇法律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一个较为典型的事例是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的著作《英国法释义》于1803年在美国初次印行,后曾多次再版,其销售量几乎与在英国本土一样多;而美国法学家肯特的《美国法释义》和斯托里有关宪法及私法的著述,在帮助法律职业者了解和掌握普通法,从而使普通法美国化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进入20世纪尤其是二战以来,法学流派林立,则称得上是上述这种情形的进一步发展。另一个相关的事例是法学刊物对于美国公众的影响,如为人们所熟知的《哈佛法律评论》、《哥伦比亚法律评论》等。

托克维尔在走访一些美国人和研究美国法律之后,发现“美国人赋予法学家的权威和任其对政府施加的影响,是美国人今天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最坚强壁垒。”⑨当然,这里托克维尔所谓的“法学家”,将美国的法官也包括在内。他的结论是:在

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因此,“司法的语言差不多成了普通语言;法学家精神本来产生于学校和法院,但已逐渐走出学校和法院的大墙,扩展到整个社会,深入到最低阶层,使全体人民都沾染上了司法官的部分习性和爱好。”10

自然法学说是美国社会尊崇法律的思想根源。早在殖民地时期,人们的头脑中已被深深地灌输了法治是超越于立法和司法权之上的观念。当时的殖民地开拓者们受到英国皇家特许状的保护,并将他们长期为自由而战的胜利果实即所有的权利、法律和传统作为英国人的遗产带到了北美大陆。在殖民地同英国议会斗争的过程中,“权力来自于人民”这一古老的希腊和罗马法的信条,成为人们反对专制压迫的有力武器。美国的开国元老们是经过启蒙运动的熏陶并信奉自然法诸原则的,这一代人为争取美国的独立从17世纪英国哲学的源泉中汲取灵感,他们饱读经典,非常熟悉哈林顿、柯克、密尔顿以及洛克等人的思想观点,《独立宣言》实则表达出了他们共同的心声。无怪乎著名美国法学家施瓦茨断言:“广义地说,为美国独立而进行的斗争是一种法律斗争;或者说,它至少是以解决法律问题的名义发动起来的,那场引起革命的冲突,主要是由于对英国宪法所决定的殖民地地位的解释不同而发生的。”11

三权分立本是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贡献,经过汉密尔顿等人的改进,有机地溶入了美国社会的政治法律体制之中。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种观念,法律对于政府和公众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已在美国达成了共识,成为美国人法律意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主权、法律至上等并行不悖。因此,美国宪法通过后不久,作为制约联邦政府的宪法修正案《人权法案》随后也得以通过,其大部分内容取自英国历史上的《权利法案》。其中,保留大陪审团作为一切可招致公民权被褫夺的犯罪进行起诉的先决条件,禁止被告两次陷于被判罪的危险处境,或强迫被告为自己作证等规定,都针对着普通法中一些特定的弊端,旨在修正其不人道之处。在此,联系到近年来轰动一时的美国超级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一案,我们发现:在民事裁决做出后,较之于刑事裁决,多数美国人包括法学界人士并未由于此案而对美国的诉讼制度产生怀疑或反思。究其原因,按照美国诉讼律师协会主席哈伍德·特温格斯的表述就是:每一个公民都有机会行使权利从而使非法行为人在我们公民自己组成的陪审团面前承担责任,这正是我们美国法律审判制度的完美所在。12两百多年来,美国的法律体制自然不乏种种缺陷甚至危机,但是尚未从根本上动摇美国社会对于法律的尊崇。


二、“双重信念”之分析

必须指出的是:尊崇法律并非即意味着美国人对于法律的意识、态度和信仰等均已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准。

有关调研结果表明:多数美国人对于法律知之甚少,只有接受专业法律教育的学生才真正有机会学习法律。美国大学生的绝大多数,除了在电视中,从不接触法律。13

美国人易于知道的是刑法。即便如此,这种知识也是特别的不准确和不完全。人们获得的法律知识(大多通过电视节目)很可能被大加曲解,并且人们对于宪法保障麻木不仁。此外,对于刑法,不同层次的人的知识也有差异--多数学者同意:社会和经济地位较低阶层的个人,对于法律一般了解较少。对于特定犯罪的刑罚,有前科者更有认识,但他对刑罚的了解却可能是在他们被捕后才获得的。

至于个人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知道得愈多对其实施感到满意的就愈少。这表明,当人们的法律知识局限于法律的信条、法律的仪式和法律的神话时,法律更可能受到高度重视,对于法律制度的实行会更积极地给予评价。反之,则未必如此。另外,低收入的美国人大多对法律持消极态度,他们不认为法律可以用作保护其利益的工具,而片面地认为法律只是他人用来对付他们的工具。

美国人对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内容知识是很缺乏的。多数美国人至多能够提出最高法院所作的一两个判决的名字,至于能够准确地讨论这些判决及其结果的人就更少了。只有颇有争议的案件才为多数美国人所知晓,如“布朗诉教育局案”、“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等。大多数美国人相信美国最高法院做的工作不错,即使他们不一定赞同法院的判决,但这不会影响其对最高法院的信仰。分析意见认为:支持最高法院是因为法院和宪法相互联系的有力的神话和信仰在起作用,而非取决于法院判决或者宪法规定的内容本身。美国人对于下级法院的认识和态度,和他们对于最高法院的认识和态度基本相同。

律师在美国文化中居于一种特殊的地位:他们是被嘲笑的对象,同时也是接受人们信托的人。对于律师,美国人抱着一种较为矛盾的双重信念:他们不能予以信任,同时又应该选举他们担任美国各个地区各级政府的政治职务,这也从一个方面证明了在美国文化中,人们对于法律的“依赖性”。

对于警察的认识,和对美国总统的认识,构成了美国人法律意识的最初的内容。通常,幼儿心中的警察是乐于助人、强壮有力、仁慈的形象,而处在青春期的青少年则逐渐对警察持一种比较消极的态度。

当然,上述情况并不等于说今天的美国社会已经不再对法律表示尊崇。我们知道,美国法植根于源远流长的

自然法传统,而这个传统本身不乏神学的因素。尽管法律与宗教的联系大部分已经消失,但是同宗教现象常常联系着的深刻的信仰,至今仍然是美国民众对于法律的态度。美国人民被教导:在政府的各种机构制度中,唯有法律一项应予遵守,只是因为它是法律。美国人对于法律的深切信仰和尊崇,表现为法律渗透于美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尽管美国人关于法律的信息水平低下,尽管许多人对法律持有怀疑态度,但最近一些年来,美国人“继续求助于法律系统”来解决范围日益扩大的个人和社会问题。更为特殊的是,由于美国的法律文化赋予法院尤其是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巨大的声誉,所以,美国人一直转向法院,而不是借助于议会以求得问题的解决。14美国学者L·S·温伯格等人将这种现象称之为美国社会对法律的强烈爱好和“对法律抱着几乎不可思议的信仰”。15

三、结束语

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然而其独立后迄今短短两百年间即获得了迅速的发展,最终奠定了自己在资本主义世界的霸主地位。

美国的迅猛发展,固然与其种种有利的因素诸如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丰富的自然资源、独特的多元文化、两次世界大战均未对美国本土造成大的损害等不无联系。但是,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法律在美国社会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获得了美国民众的信赖和尊崇,从而构成了美国文化中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

就我国而言,恢复和重建法制不过20年时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已不下300个。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伟大的“立法时代”。16

“徒法不足以自行”。尽管我们已经拥有了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法治于一夜之间在我们这样一个泱泱大国已经彻底实现。因此,呼唤和塑造全民族的法律信仰,倡导全社会对于法律的尊崇,就显得更为紧迫和重要,理应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我们相信:对于法律的尊崇和信仰不仅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前提和要求,而且也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前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而在这方面包括美国在内的其它国家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注释:

本文最初发表于《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后为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社会学》2000年第2期全文转载。




①[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 1988年12月第1版,第320页。

②[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 1988年12月第1版,第15页。

③[美] H·S·康马杰著,南木等译,《美国精神》,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8年4月北

京第1版,第24页。

④《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274页。

⑤[美]李·S·温伯格等:《论美国的法律文化》、《法学译丛》, 1985年第1期,潘汉典译,第6页。

⑥[美] H·S·康马杰著:《美国精神》,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8年4月第1版,第53页。

⑦[美]约翰·亨利·梅利曼著:《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上海知识出版社, 1984年6月第1版,第37页。

⑧[美]约翰·麦·赞恩著:《法律的故事》,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8年1月第1版,第387页。

⑨[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 1988年12月第1版,第303页。

10[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 1988年12月第1版,第310页。

11[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0年第1版,第5页。

12蔡彦敏:《从O·J·辛普森刑、民事案件评析美国诉讼制度》,《中外法学》, 1998年第3期,第111页。

13[美]李·S·温伯格等,《论美国的法律文化》、《法学译丛》, 1985年第1期,第1-7页。

14[美] L·S·温伯格等,潘汉典译,《论法律文化和美国人对法律的依赖性》,《法学译丛》, 1987年第6期,第22页。

15[美] L·S·温伯格等:潘汉典译,《论法律文化和美国人对法律的依赖性》,《法学译丛》, 1987年第6期,第23页。

16阿计著,《大立法——一个中国记者眼中的中国立法进程》,作者前言,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7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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