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分类面积汇总表文本格式

土地权属分类面积汇总表文本格式
土地权属分类面积汇总表文本格式

土地权属分类面积汇总表文本格式

表1

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按地块)

未按现状建设用地上报的,需提供《建设用地按非建设用地上报汇总表》;5、未完成村镇地籍调查的,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05、06、07、08、09一级类和103、121二级类可按202、203、204、205地类进行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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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按权属)

XX国土资源局(公章)

说明:1、此表根据勘测定界成果填报;2、除耕地、园地、林地外,其他填到二级类,未涉及地类可不列;3、涉及建设用地的,需提供《建设用地权属状况汇总表》;4、未按现状建设用地上报的,需提供《建设用地按非建设用地上报汇总表》;5、未完成村镇地籍调查的,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05、06、07、08、09一级类和103、121二级

类可按202、203、204、205地类进行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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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建设用地权属状况汇总表

XX国土资源局(公章)单位:公顷

说明:1、此表用地总面积与《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中的建设用地总面积一致;2、涉及已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宗地,用地面积应小于(等于)土地证书记载面积;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批准文件等权源材料有效期已过的,需说明原因,提供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的说明材料并加盖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4、殡葬用地无证的,提供县局说明;5、按照无权源建设用地上报的,需在备注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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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用地性质分类表代码新

类别代称 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 R(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 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 用地 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 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 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 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 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 住宅为主用地 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 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22 服务设施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 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 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 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 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 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及小 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 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 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 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 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 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 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 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 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 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 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 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 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 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 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 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 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 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 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 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 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 用地 A33 中小学用 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 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 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 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 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 用地 A42 体育训练 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 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 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 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 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 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 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 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 设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 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 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 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 古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 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 用地 A8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 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设施 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商业服 务业设 施用地 商业服务 业设施用 地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 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B1 商业设施 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 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 场等用地 B12 批发市场 用地 以批发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 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 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 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 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 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B29 其他商务 设施用地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 设施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 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 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 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 营业网点 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 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 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 地 B49 其他公用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 (GBJ137-90)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简表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 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quare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乡用地分类 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 H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城乡居民点 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 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 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0年12月24日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目录 1发布时间 2正文内容 总则 术语 3用地分类 续表一 续表二 续表三 续表四 4用地标准 5附录 附录A 附录B 1发布时间编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2正文内容编辑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

土地权属分类面积汇总表文本格式

土地权属分类面积汇总表文本格式 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按地块) 国土资源局(公章) 地块号村名 (单 位) 权属 性质 用 地 面 积 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小 计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天 然 牧 草 地 人 工 牧 草 地 其他小 计 商 服 用 地 工 矿 仓 储 用 地 住 宅 用 地 特 殊 用 地 交 通 运 输 用 地 水 域 及 水 利 设 施 …小 计 其 他 草 地 河 流 水 面 湖 泊 水 面 盐 碱 地 沙 地 …… 小 计 农 村 道 路 坑 塘 水 面 沟 渠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 01 02 03 041 042 104 114 117 122 051 063 072 095 102 118 043 111 112 124 126 1 小 计 2 小 计 小 计 国有合计 集体合计 总计 —1 —

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按权属) 国土资源局(盖章)单位:公顷 乡(镇)村 名 ( 单 位) 权 属 性 质 用地 面积 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小 计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天 然 牧 草 地 人 工 牧 草 地 其他农用地小 计 商 服 用 地 工 矿 仓 储 用 地 住 宅 用 地 特 殊 用 地 交 通 运 输 用 地 水 域 及 水 利 设 施 …小 计 其 他 草 地 河 流 水 面 湖 泊 水 面 盐 碱 地 沙 地 … … 小 计 农 村 道 路 坑 塘 水 面 沟 渠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 1 2 3 04 1 04 2 10 4 11 4 11 7 12 2 05 1 06 3 07 2 09 5 10 2 11 8 04 3 11 1 11 2 12 4 12 6 … … … … …… … … 国有合计 集体合计 总计 说明:1、此表根据勘测定界成果填报;2、除耕地、园地、林地外,其他填到二级类,未涉及地类可不列;3、涉及建设用地的,需提供《建设用地权属状况汇总表》;4、未完成村镇地籍调查的,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05、06、07、08、09一级类和103、121二级类可按202、203、204、205地类进行归并。 —2 —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对外交通用地; 六、道路广场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八、绿地; 九、特殊用地; 十、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

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第七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包括市属办公用地(C11),非市属办公用地(C12);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C21)、金融业(C22)、保险业(C23)、服务业(C24)、旅馆业用地(C25)和市场用地(C26);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用地(C31)、文化艺术团体用地(C32)、广播电视用地(C33)、图书展览用地(C34)、影剧院用地(C35)、游乐用地(C36); (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用地(C41)和体育训练基地用地(C42),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院用地(C51)、卫生防疫用地(C52)、休疗养用地(C53),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用地(C61)、中等专业学校用地(C62)、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C63)、特殊学校用地(C64)、科研设计用地(C65),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 (七)文物古迹用地(C7),指经批准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土地性质分类表

土地性质分类表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用地分类表 城市用地 分类代码 参考 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停车 场; 2、基本分类以外的经营性文化、体 育设施用地; 3、高档别墅用地; 4、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 业等混合用地中商业门面部分。 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用地;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办公等混合用地。1、机关团体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地; 2、教育用地: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 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 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

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 院、音乐厅、体育场馆等文化、体 育设施用地; 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 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 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用地; 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 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内等 用地; 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 疫、急救、保健、康复、医检药 检、血库等用地; 9、慈善用地:孤儿院、养老院、福 利院等慈善用地; 10、铁路站场用地; 11、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 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 关和营房等; 12、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 的庙宇、寺院、道观和教学等宗教 自用地; 13、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 所、劳改场、劳教所等用地; 14、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 所及附属用地。 1、铁路线路用地:包括路堤、路 堑、道沟、护林; 2、公路用地:国家和地方公路,包 括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 附属设施用地; 3、港口码头用地:港口码头用地中 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 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建筑物用 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4、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 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设施用 地; 5、街巷用地:城乡居民点内公用道 路(含立交桥)、免费停车场用 地; 6、农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建设用地分类与用地分类

2 1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的划分体现了统筹城乡发展,切实保护生态资源的原则。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以及采矿用地五中类。 (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的内涵包括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以及上述城乡居民点之外以居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为主的独立建设用地,既通过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所确定的规划编制体系的规划层级相对应,又兼顾与上述城乡居民点功能相近但独立分布的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在规划区中所承担的功能和发挥的作用,突出将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进行统筹考虑、统筹管理的原则,也为编制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标准奠定基础。 该大类现状调查时分两个体系考虑:①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现状调查时应按照建成区范围认定和统计,编制规划时按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认定和统计。在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制定与各类型建设用地相适应的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譬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制定相应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以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即进行本标准相关内容的编制;②独立建设用地重点考察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之外,以居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为主的呈块状分布的建设用地,也包括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建设用地,这既使城乡规划管理的用地体系更加完整,也保证规划的调查、统计和管理更符合实际社会经济活动和建设状况。 (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在原国标中“对外交通用地”的基础上,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承担城市对外交通运输的设施用地。该用地中将中心城区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范畴,主要考虑到该类用地与城市生活更加密切,实际建设中往往围绕这些设施形成城市的交通枢纽。公路用地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相衔接,采用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作为界定标准。机场用地中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指为区域范围服务的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分类互不重叠。水工设施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设施。 (4)“特殊用地”在继承原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内涵的基础上,考虑到外事用地也需要占用城市的公共设施与公用设施,因此将其纳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范畴。其中,“军事用地”指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的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用地;“安保用地”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A1)。 (5)“采矿用地”为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露天矿区虽然一般开采后均要作填复处理,改作他用,并不是土地的最终形式,但是考虑到其用地具有开发建设性质,将其纳入“采矿用地”。 2非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在原国标分类中主要通过“水域和其他用地”体现,“水域和其他用地”既包含了承载人口和产业的“村镇建设用地”,也包含“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各类农林用地,同时含有“水域”、“弃置地”以及“露天矿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的不同中类用地之间功能复杂、性质差异较大,并且这其中“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对于城乡建设功能的完善和发挥具有重要作用,将其放在不做用地平衡和控制的“水域和其他用地”中是不合适的。因此,从城乡建设功能整体发挥和城乡统筹的角度出发,需要对原“水域和其他用地”进行拆分与调整。 基于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衔接的要求,“非建设用地”主要调整划分为“水域”、“农林用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三中类。

土地征收补偿落实情况统计表[1]

附件一:年以来批准征收土地补偿落实情况统计表 1.本表由各县组织乡镇、园区、村(居委会)填写,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即每村(居委会)一份表。 2.本表填报范围为年以来批准征地的补偿资金分配、支付、使用情况。 3.栏征地批次(项目)名称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名称或单独选址项目名称。 4.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时间指批准征地的批复时间。 5.栏批准征地面积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面积;栏批准征地位置,填写到村(居委会)。 6.栏实施征地时间指签订征地协议时间或征收土地公告时间。 7.栏至栏,实际征收土地面积,是指征地协议或征收土地公告征地面积及土地分类面积。 8.栏至栏,规定标准是指按《潜山县征地补偿资金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认定应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实际执行标准指征地协议或征收土地公告的补偿标准,分别填写农用地、建设用地和 未利用地补偿标准;规定标准补偿金额指按规定标准和实际征收土地面积计算的补偿费总额。 9.栏至栏,应拨付金额是指按实际执行标准和实际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应拨付的补偿费金额,实际拨付金额是指县、乡镇、园区实际拨付票据或凭证金额,拨付时间填写拨付的票据或凭证时间。 10.栏支付时间填写被征地农民领取补偿款签字时间或财政部门划转到农户一卡通时间。 11.栏至栏,按规定应支付被征地农民个人总额是指按征地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计算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补偿费总额;缴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总额是指从土地补偿费中按规定比例缴 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总额;实际支付被征地农民个人总额是指被征地农民个人实际领取补偿费总额。 12.栏滞留村(居委会)资金总额是指乡镇、园区拨付到村(居委会)征地补偿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后的总额。栏至滞留金使用情况填写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银行存款、其它用 途金额。 13.栏至栏由开发区、乡镇、园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填写,填表人为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人为乡镇、园区主要负责人;栏至栏由村(居委会)负责填写,填表人为经办人,审核人为村(居委 会)主任。 附件二:年以来批准征收土地补偿落实情况统计表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面积汇总表

I.2 农村土地调查分类面积汇总表 表I4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汇总表 单位:公顷(0.00)、亩(0.0)第页共页 填表人:填表日期:检查人:检查日期: 填表要求:1.名称填写行政区域名称(县或市(地)或省)。 2.代码按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和《县级以下行政区域代码编制规则》填写。 3.行政区域总面积应等于国家或省或县下达的相应行政区域控制面积。 4.各一级分类面积之和应等于行政区域控制面积。 5.县级汇总,填表至行政村,汇总至乡镇和县。各乡镇之间空一行,县合计在首行。 6.市(地)级汇总,依据县级相应汇总表填写。填表至乡镇或县,汇总至县和市(地)。各县之间空一行,市(地)合计在首行。 7.省级汇总,依据市(地)级相应汇总表填写。填表至县,汇总至市(地)和省,各市(地)之间空一行,省合计在首行。 8.“飞入地一级分类面积汇总表”参照此表,将行政区域栏改为所在行政区域,并增加所属行政区域名称和代码栏,以及行政区域总面积改为飞入地面积。 9.“海岛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汇总表”参照此表,在行政区域栏后增加海岛名称和面积栏,删除行政区域总面积栏。 表I5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

单位:公顷(0.00)、亩(0.0) 第 页共 页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检查人: 检查日期: 填表要求:1.各二级分类面积之和应等于表I4一级分类面积(下同)。 2.县级汇总,填表至行政村,汇总至乡镇和县。各乡镇之间空一行,县合计在首行(下同)。 3.市(地)级汇总,依据县级相应汇总表填写。填表至乡镇或县,汇总至县和市(地)。各县之间空一行,市(地)合计在首行(下同)。 4.省级汇总,依据市(地)级相应汇总表填写。填表至县,汇总至市(地)和省,各市(地)之间空一行,省合计在首行(下同)。 5.“飞入地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 参照此表,将行政区域栏改为所在行政区域,并增加所属行政区域名称和代码栏。 6.“海岛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参照此表,在行政区域栏后增加海岛名称和面积栏。 续表I 5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 单位:公顷(0.00)、亩(0.0) 第 页共 页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检查人: 检查日期: 续表I 5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 单位:公顷(0.00)、亩(0.0) 第 页共 页

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附件: 《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 调查问卷 1.您的年龄是(___(2)_________)。 (1)20岁以下(2)20-40岁(3)40-60岁(4)60岁以上 2.您的工作单位是_____(1)______,工作性质是(______(1)________)。 (1)规划管理(2)规划编制(3)大专院校(4)其他 3.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_____(3)_______) (1) 0-3年(2)3-5年(3) 5-10年(4) 10-20年(5)20年以上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评估 一、作用与适用范围 1.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下文简称《90版标准》),《2011版标准》的适用范围除规划编制和用地统计之外,新增加了用地管理一项,您认为是否适用?(_____(1)________) (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2.较《90版标准》,《2011版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城市总体规划延伸到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您认为适用性如何?(_____(1)_________) (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3.《2011版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您认为是否适用?(_______(1)_______) (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土地面积统计表表一

《林学专业综合实习Ⅲ》 实习指导书 (林学专业用) 浙江农林大学 《林学专业综合实习Ⅲ》课程组 2015年4月

目录 前言 (2) 1、准备工作 (3) 2、标准地调查 (3) 3、小班区划与调查 (11) 4、森林资源统计分析 (20) 5、图形矢量化与小班面积求算 (23) 6、林相图制作与输出 (28) 7、实习报告撰写 (29) 8、考核方式 (31) 附录A 分类标准与调查标准 (32) 附录B 浙江省各树种立木二元材积表 (45) 附录C 浙江省各树种每公顷断面积、蓄积量标准表 (48) 附录D 浙江省杉木实生林地位指数表 (51) 附录E 小班卡样式 (52) 附录F 调查簿封面 (53) 附录G 森林资源统计表 (54)

前言 通过《林学专业综合实习Ⅲ》的实习,要求学生掌握森林经理调查(也称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小班区划、小班调查、标准地调查、森林资源统计分析、利用GIS制作林相图、调查报告撰写等一系列技术环节(见下表)。同时,掌握相关仪器、工具的使用方法。综合实习强调对森林经理学知识的整体认识、理解和掌握,同时集成测树学、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测量学等课程知识于一体,使学生巩固课堂教学所获得的理论知识,加深对各门课程中的相关知识的联系和认识,掌握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工作的基本技能,培养独立工作和协作的能力,为今后从事林业生产工作或相关工作打下基础。 实习内容与时间分配

1、准备工作 包括技术资料准备和仪器工具准备。技术资料包括地形图、卫片(数据)、技术数表和调查用表等。仪器工具包括测高器、罗盘仪、GPS、围尺、角规等。 2、标准地调查 实习要求: 理解单层同龄纯林的概念,理解各林分测定因子的概念,掌握标准地调查的外业技术及林分调查因子的测算方法。 工具与材料: 罗盘仪、皮尺、围尺、测高器、标杆、调查手册、粉笔等。 实习步骤: 2.1标准地的选设 首先,踏查全林分,了解林分界线及林分特点,目估林分各调查因子的平均水平。然后,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设置临时标准地。注意不要让标准地跨越林分、道路及河流等明显的自然界线,适当离开林缘。 标准地的大小:本次实习采用20×20米的正方形。 2.2罗盘仪使用方法 2.2.1基本操作 (1)仪器安平 将罗盘仪旋紧安装在三脚架上,并使仪器各可调部位均处于中间状态。调整球臼机构,使罗盘仪的两个水准气泡居中,即仪器安平。 (2)望远镜调节 首先,旋转目镜视度圈,使眼睛能清晰看见分划板十字丝。再转动仪器,使望远镜粗瞄准器大致瞄准目标或标尺。调整调焦轮,直至目标清晰可见。 2.2.2方位测量 安平仪器之后,放开磁针止动螺旋,望远镜十字丝竖丝瞄准目标,待磁针静止后,可读取该目标方位角。 2.2.3角度测量 仪器安平后,调整望远镜,使分划板横丝瞄准被测目标,可在竖直度盘的角度尺上直接读取角度。2.3标准地境界测量 在标准地的地段确定后,选定一点作为标准地的起始点,在该点架设罗盘仪。选定一起始边如图2.1的1—2边。仪器安平后,记录起始边方位角。从第1点开始沿1—2方向,将皮尺拉至接近2点处竖立标杆。用罗盘仪测出1—2边的坡度角。如果坡度角大于5°,应测量斜距改算为水平距离。将标杆移至所需距离处立定作为第2点。同时,对沿标准地1-2边的外侧树木,用粉笔作“X”标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表格版)》GB50137-2011

表 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用地类别中文名称英文同(近)义词codes Chinese English H 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 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2.0.2 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表 2.0.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用地类别中文名称英文同(近)义词codes Chinese English 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green space 表 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H1 城乡居民 点建设用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H11 城市建设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 H 用地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 施用地、绿地 H12 镇建设用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地 H13 乡建设用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地

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国家信息中心中国房地产信息网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整理, 分类含义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建设用地设施、特殊用地等。 全部指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落,。 城镇单一住宅用地指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住宅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指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生产或商业等混合用地。用地农村宅基地指农村村民居住和宅基地。 空闲宅基地指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等。 全部指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商业用地指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用地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手、期贷、信用社等用地。商服餐饮旅馆业用地指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用地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服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旅 其他商服用地行社、运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废 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 全部指工业、采矿、仓储业用地工矿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仓储采矿地指采矿、采石、采砂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用地仓储用地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全部指为居民生活和二、三产业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瞻仰、游憩用地。公用设施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指给排水、供电、供然、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 用地瞻仰景观休闲用地指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 公共全部指公共文化、体育、娱乐、机关、团体、科研、设计、教育、医卫、慈善等建筑用地。

用地性质分类表代码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 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 住小区、 居住街 坊、居住 组团和 单位生 活区等 各种类 型的成 片或零 星的用 地 R1 住宅用地 市 政公用 设施齐 全、布局 完整、环 境良好 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宅用 地 市 政公用 设施齐 全、布局 完整、环 境良好、 容积率 为1的用 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 以 商品住 宅为主 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 用地 包 括以低 收入者 教工、公 务员等 特定人 群为供 应对象 的住宅 用地 R14 廉租房用地 政 府组织 建设以 租给低 收入者 为供应 对象,不 对外销 售的廉 租公房 用地 R2 公共服务设施 居 住小区 及小区 级以下 的公共 设施和 服务设 施用地。 如托儿 所、幼儿 园、小 学、中 学、粮 店、菜 店、副食 店、服务 站、储蓄 所、邮政 所、居委 会、派出 所等用 地 R3 道路用地 居 住小区 及小区 级以下 的小区 路、组团 路或小 街、小 巷、小胡 同及停 车场等 用地 R4 绿地 居 住小区 及小区 级以下 的小游 园等用 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 住区及 居住区 级以上 的行政、 经济、文 化、教 育、卫 生、体育 以及科 研设计 等机构 和设施 的用地, 不包括 居住用 地中的 公共服 务设施 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 政、党派 和团体

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 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 地 在本市 的非市 属机关 及企事 业管理 机构等 行政办 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 地 商 业、金融 业、服务 业、旅馆 业和市 场等用 地 C21 商业用地 综 合百货 商店、商 场和经 营各种 食品、服 装、纺织 品、医 药、日用 杂货、五 金交电、 文化体 育、工艺 美术等 专业零 售批发 商店及 其附属 的小型 工场、车 间和仓 库等用 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 地 银 行及分 理处、信 用社、信 托投资 公司、证 券交易 所和保 险公司, 以及外 国驻本 市的金 融和保 险机构 等用地 C23 商务办公用地 各 种商务 办公、写 字楼等 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 食、照 相、理 发、浴 室、洗 染、日用 修理和 交通售 票等用 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 馆、招待 所、度假 村及其 附属设 施等用 地 C26 市场用地 独 立地段 的农贸 市场、小 商品市 场、工业 品市场 和综合 市场等 用地 C3 文化用地 新 闻出版、 文化艺 术团体、 广播电 视、图书 展览、游 乐等设 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 种通讯 社、报社 和出版 社等用 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 用地 各 种文化 艺术团 体等用 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各

最新土地性质划分

土地性质划分

用地分类表 城市用地 分类代码 参考 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停车 场; 2、基本分类以外的经营性文化、体 育设施用地; 3、高档别墅用地; 4、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 业等混合用地中商业门面部分。 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用地;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办公等混合用地。1、机关团体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地; 2、教育用地: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 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

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用地; 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内等用地; 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 9、慈善用地: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慈善用地; 10、铁路站场用地; 11、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 12、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和教学等宗教自用地; 13、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等用地;14、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用地。 1、铁路线路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林; 2、公路用地: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3、港口码头用地:港口码头用地中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建筑物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4、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设施用地; 5、街巷用地:城乡居民点内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免费停车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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