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

1.重铬酸钾是一种含六价铬的有毒产品

2.高锰酸钾有毒,且有一定的腐蚀性,用作消毒剂、除臭剂、水质净化剂,锰是有毒的元素。

4.1 依据本分级标准,对我国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级,见表2。

表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级别毒物名称行业举例

I级(极度危害)

汞及其化合物汞冶炼、汞齐法生产氯碱

苯含苯粘合剂的生产和使用(制皮鞋)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非致癌的无机砷化合物除外。)砷矿开采和冶炼、含砷金属矿(铜、锡)的开采和冶炼

氯乙烯聚氯乙烯树脂生产铬酸盐、重铬酸盐铬酸盐和重铬酸盐生产

黄磷黄磷生产

铍及其化合物铍冶炼、铍化合物的制造对硫磷生产及贮运羰基镍羰基镍制造

八氟异丁烯二氟一氯甲烷裂解及其残液处理

氯甲醚双氯甲醚、一氯甲醚生产、离子交换树脂制造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锰矿开采和冶炼、锰铁和锰钢冶炼、高锰焊条制造

氰化物氰化钠制造、有机玻璃制造

II级(高度危害)

三硝基甲苯三硝基甲苯制造和军火加工生产

铅及其化合物铅的冶炼、蓄电池的制造二硫化碳二硫化碳制造、粘胶纤

维制造

氯液氯烧碱生产、食盐电解

丙烯腈丙烯腈制造、聚丙烯腈制造

四氯化碳四氯化碳制造

硫化氢硫化染料的制造

甲醛酚醛和尿醛树脂生产

苯胺苯胺生产

氟化氢电解铝、氢氟酸制造五氯酚及其钠盐五氯酚、五氯酚钠生产镉及其化合物镉冶炼、镉化合物的生产敌百虫敌百虫生产、贮运

氯丙烯环氧氯丙烷制造、丙烯磺酸钠生产

钒及其化合物钒铁矿开采和冶炼溴甲烷溴甲烷制造

硫酸二甲酯硫酸二甲酯的制造、贮运金

属镍镍矿的开采和冶炼

甲苯二异氰酸酯聚氨酯塑料生产

环氧氯丙烷环氧氯丙烷生产

砷化氢含砷有色金属矿的冶炼

敌敌畏敌敌畏生产、贮运光气光气制造

氯丁二烯氯丁二烯制造、聚合

一氧化碳煤气制造、高炉炼铁、炼焦

硝基苯硝基苯生产

III级(中度危害)

苯乙烯苯乙烯制造、玻璃钢制造

甲醇甲醇生产

硝酸硝酸制造、贮运

硫酸硫酸制造、贮运

盐酸盐酸制造、贮运

甲苯甲苯制造

二甲苯喷漆

三氯乙烯三氯乙烯制造、金属清洗

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甲酰胺制造、顺丁橡胶的合成六氟丙烯六氟丙烯制造

苯酚酚醛树酯生产、苯酚生产

氮氧化物硝酸制造

Ⅳ级(轻度危害)

溶剂汽油橡胶制品(轮胎、胶鞋等)生产

丙酮丙酮生产

氢氧化钠烧碱生产、造纸

四氟乙烯聚全氟乙丙烯生产

氨氨制造、氮肥生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 5044-85 国家标准局 1985-04-02发布,1985-12-01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的分级。 1 基本定义 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 分级原则 2.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 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 分级依据 3.1 急性毒性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或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 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一般以接触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慢性中毒后果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致癌性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3.6最高容许浓度主要以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按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表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 ━━━━━━━━━━━┯━━━━━━━━━━━━━━━━━━━━━━━━━━━ │ 分级 指 标├──────┬──────┬─────┬─────── │Ⅰ│ Ⅱ│Ⅲ│Ⅳ │(极度危害) │(高度危 害) │(中度危害)│(轻度危害) ──┬────────┼──────┼──────┼─────┼───────急性│吸入LC50,mg/m^ 3│<200 │200- │2000- │>20000 毒性│经皮 LD,mg/kg │<100 │100- │500- │>2500 │经口 LD50,mg/kg │<25 │25- │500- │>5000 ──┴────────┼──────┼──────┼─────┼────── 急性中毒发病状况│生产中易发生│生产中可发生│偶可发生中│迄今未见急 │中毒,后果│中毒,预后良│

GBZ2.1中常见化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汇总表.pdf

常见化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汇总表(供参考) 序号中文名英文名化学文摘号 (CAS ) 毒物危害指数职业危害程度分级 1安妥Antu86-88-4THI=49中度危害(III 2氨Ammonia7664-41-7THI=51高度危害(Ⅱ级)32-氨基吡啶2-Amminopyridine504-29-0THI=44中度危害(III 4氨基磺酸铵Ammonium sulfamate7773-06-0THI=17轻度危害(IV 级)5氨基氰Cyanamide420-04-2THI=49中度危害(III 6奥克托今Octogen2691-41-0THI=12轻度危害(IV 级)7巴豆醛Crotonaldehyde4170-30-3THI=51高度危害(Ⅱ级)8百草枯Paraquat4685-14-7THI=45中度危害(III 9百菌清Chlorthalonil1897-45-6THI=33轻度危害(IV 级) 10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 (按 Ba Barium and soluble compunds,as Ba 7440-39-3(Ba)THI=44中度危害(III 级) 11倍硫磷Fenthion55-38-9THI=46中度危害(III 12苯Benzene71-43-2THI=68极度危害(I 级)13苯胺Aniline62-53-3THI=51高度危害(Ⅱ级)14苯基醚(二苯醚)Phenyl ether101-84-8THI=21轻度危害(IV 级)15苯硫磷EPN2104-64-5THI=54高度危害(Ⅱ级)16苯乙烯Styrene100-42-5THI=43中度危害(III 17吡啶Pyridine110-86-1THI=46中度危害(III 18苄基氯Benzyl chloride100-44-7THI=63高度危害(Ⅱ级)19丙醇Propyl alcohol71-23-8THI=45中度危害(III 20丙酸Propionic acid79-09-4THI=32轻度危害(IV 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Z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Classification for hazards of 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toxicant 自2010-11-1起执行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住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基础上首次修订。 本标准与GB5044-85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保留急性毒性、致癌性等2项指标。依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及标记协调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GHS)的急性毒性分级标准,修订原急性毒性分级标准;依据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IARC)致癌性分类,修订了原致痛性分级标准。 ——把原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发病状况和慢性中毒后果3项指标整合为实际危害后果与预后1项指标,并明确定义和分级标准。 ——增加了扩散性、蓄积性、刺激与腐蚀性、致敏性、生殖毒性5项指标。 ——增加了指标权重和按照毒物危害指数进行分级的原则。 ——把我国政府的产业政策列为直接分级的参考依据。 ——删除了毒物非固有特性的指标,即最高容许浓度。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武汉科技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汉林、黄建勋、徐海娟、夏丽华、葛怡琛、梁顺华、陈建雄、陈嘉斌、刘莉莉、李来玉、陈秉炯、张敏、宋世震、杜燮祎、李涛。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度的分级。 本标准也是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依据之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什,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604-2008化学品急性皮肤刺激/腐蚀性试验方法 GB/T21609-2008化学品急性眼睛刺激/腐蚀性试验方法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844-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844-85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的分级。 1基本定义 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 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分级原则 2.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症状、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分级依据 3.1急性毒性 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或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 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 一般以接触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 慢性中毒后果 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 致癌性 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 主要以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 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常见无机物质的毒性 名称(或类别)毒性砷化物剧毒 铅化物积累性中毒 钡化物除硫酸钡外高度毒害 白磷微量使人致死,剧毒 锑化物、铋化物有毒 溴强烈灼伤皮肤和粘膜 氯强烈灼伤皮肤和粘膜 碘碘蒸气高度毒害,特别伤害眼睛氟化物有毒 氰化物剧毒 一氧化碳高度毒害 磷化氢、砷化氢、锑化氢剧毒 光气剧毒 硫化氢剧毒,浓度达到危险程度时,使嗅觉麻痹 氯化氢剧毒 汞高度毒害 汞化合物水溶性的汞盐高度毒害 四氧化锇剧毒

亚硝酸钠通常不列为毒品,但其致死量也仅约1g 常见有机化合物的毒性 名称 急性毒性 (大鼠 LD50) MAK③ (mg/m3) TLV④ (mg/m3) 乙腈200~453(or)①70 70 乙炔947(LD100,p.i.)②1000(ppm)乙醛1930(口服),LC5036 100 180 乙醇13660(or),60(p.i.)1000 1900 乙醚300(p.i.)500 400 二氯甲烷1600(or)1750 1740 二甲苯(混合物)2000~4300(or)870 435 二硫化碳300(or)30 60 二噁烷6000(or),300(p.i, LD100)200 360 丙酮9750(or),300(p.i.), 2400 2400 甲苯1000(or)750 375 甲醛800(or),200(p.i.,LD100) 5 3 甲醇12880(or),200(p.i,LD100)50 9 四氯化碳 >500(or),150(p.i.) 1280(小鼠经口) 50 65 四氢呋喃65(p.i)(小鼠)200 590 石油醚500(ppm)苄氯 5 5 环己烷5500(or)1400 1050 环己酮2000(or)200 200 环氧乙烷330(or)90 90 吡啶1580(or),12(p.i. LD100)10 15 苯5700(or),51(p.i.)50 80 苯酚530(or)20 19 重氮甲烷剧毒0.4 氯仿2180(or)200 240 硝基苯500(or) 5 5 硫酸二甲酯440(or) 5 碘甲烷101(腹腔)28 醋酸3300(or)25 25 醋酐1780(or)20 20 乙酸乙酯5620(or)1400 1400

(国内标准类)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13.632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1 基本定义 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 分级原则 2.1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 分级依据 3.1急性毒性 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 和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 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 一般以接触性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慢性中毒后果 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致癌性 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 主要以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资料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13.632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1 基本定义 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 分级原则 2.1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 分级依据 3.1急性毒性 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 和 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 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 一般以接触性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慢性中毒后果 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致癌性 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 1.重铬酸钾是一种含六价铬的有毒产品 2.高锰酸钾有毒,且有一定的腐蚀性,用作消毒剂、除臭剂、水质净化剂,锰是有毒的元素。 4.1 依据本分级标准,对我国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级,见表2。 表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级别毒物名称行业举例 I级(极度危害) 汞及其化合物汞冶炼、汞齐法生产氯碱 苯含苯粘合剂的生产和使用(制皮鞋)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非致癌的无机砷化合物除外。)砷矿开采和冶炼、含砷金属矿(铜、锡)的开采和冶炼 氯乙烯聚氯乙烯树脂生产铬酸盐、重铬酸盐铬酸盐和重铬酸盐生产 黄磷黄磷生产 铍及其化合物铍冶炼、铍化合物的制造对硫磷生产及贮运羰基镍羰基镍制造 八氟异丁烯二氟一氯甲烷裂解及其残液处理 氯甲醚双氯甲醚、一氯甲醚生产、离子交换树脂制造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锰矿开采和冶炼、锰铁和锰钢冶炼、高锰焊条制造 氰化物氰化钠制造、有机玻璃制造 II级(高度危害)

三硝基甲苯三硝基甲苯制造和军火加工生产 铅及其化合物铅的冶炼、蓄电池的制造二硫化碳二硫化碳制造、粘胶纤 维制造 氯液氯烧碱生产、食盐电解 丙烯腈丙烯腈制造、聚丙烯腈制造 四氯化碳四氯化碳制造 硫化氢硫化染料的制造 甲醛酚醛和尿醛树脂生产 苯胺苯胺生产 氟化氢电解铝、氢氟酸制造五氯酚及其钠盐五氯酚、五氯酚钠生产镉及其化合物镉冶炼、镉化合物的生产敌百虫敌百虫生产、贮运 氯丙烯环氧氯丙烷制造、丙烯磺酸钠生产 钒及其化合物钒铁矿开采和冶炼溴甲烷溴甲烷制造 硫酸二甲酯硫酸二甲酯的制造、贮运金 属镍镍矿的开采和冶炼 甲苯二异氰酸酯聚氨酯塑料生产 环氧氯丙烷环氧氯丙烷生产 砷化氢含砷有色金属矿的冶炼 敌敌畏敌敌畏生产、贮运光气光气制造 氯丁二烯氯丁二烯制造、聚合 一氧化碳煤气制造、高炉炼铁、炼焦 硝基苯硝基苯生产 III级(中度危害)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85 GB 5044-85 1基本定义 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分级原则 2.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分级依据 3.1急性毒性 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或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 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 一般以接触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慢性中毒后果 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致癌性

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 主要以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按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表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 * 非致癌的无机砷化合物除外。 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1基本定义 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分级原则 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分级依据 急性毒性 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和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急性中毒发病状况 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慢性中毒患病状况 一般以接触性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慢性中毒后果 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致癌性 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最高容许浓度 主要以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 表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1 基本定义 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 分级原则 2.1 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 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 分级依据 3.1 急性毒性 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 和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 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 慢性中毒患病状况 一般以接触性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 慢性中毒后果 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 致癌性 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 最高容许浓度 主要以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 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 表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 指标分级 Ⅰ(极度危害)Ⅱ(高度危害)Ⅲ(中度危害)Ⅳ(轻度危害) 急性中毒吸入LC50,mg/m3经皮LD50,mg/kg经口 LD50,mg/kg <200<100<25 200-100-25- 2000-500-500- >20000>2500>5000 急性中毒发病状况生产中易发生中毒,后果严重生产中可发生中毒,预后良好偶可发生中毒迄今未见急性中毒,但有急性影响 慢病中毒患病状况患病率(≥5%)患病率较高(<5%)或症状发生率高(≥20%)偶有中毒病例发生或症状发一率较高(≥10%)无慢性中毒,而有慢性影响 慢性中毒后果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脱离接触后,可基本治愈脱离接触后,可恢复,不致严重后果脱离接触后,自行恢复,无不良后果 致癌性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实验动物致癌物无致癌物 最高容许浓度mg/m3 <0.1 0.1- 1.0- >10 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 4.1 依据本分级标准,对我国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级,见表2。 表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 级别毒物名称行业举例 I级(极度危害)汞及其化合物汞冶炼、汞齐法生产氯碱 苯含苯粘合剂的生产和使用(制皮鞋)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613.632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1基本定义 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分级原则 2.1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分级依据 3.1急性毒性 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和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 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 一般以接触性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慢性中毒后果 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致癌性 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 主要以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13.63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1 基本定义 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 分级原则 2.1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 分级依据 3.1急性毒性 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 和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 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 一般以接触性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慢性中毒后果 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致癌性 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 主要以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

常见化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接触 二氧化氮 危害指数计算 积分指标 文献资料数据 危害分值 (F) 权重系数(K) 急性 吸入 LC 50 气体(cm 3 /m 3 ) 66(126 mg/m 3 ) 4 5 蒸气(mg/m 3) 粉沫和烟雾(mg/m 3) 急性经口LD 50 (mg/Kg) 无资料 - 急性经皮LD 50 (mg/Kg) 无资料 - 1 刺激与腐蚀性 强刺激作用 3 2 致敏作用 无致敏性 0 2 生殖毒性 大鼠吸入最低中毒浓度8.5μg /m 3 (24h)(孕1~ 22d),引起胚胎毒性和死胎。 2 3 致癌性 非人类致癌物 0 4 实际危害后果与预后 引起上呼吸道刺激,严重者引起化学性肺炎和 肺水肿,及时脱离可治愈。 2 5 扩散性(常温或工业使用状态) 黄褐色刺激性气体 4 3 蓄积性(或生物半减期) 吸入后6-72小时存在迟发性中毒反应 2 1 毒物危害指数 =?=∑=n i i i F K THI 1 )(56 职业危害程度分级 高度危害(Ⅱ级)

职业接触 二氧化硫 危害指数计算 积分指标 文献资料数据 危害分值(F) 权重系数 (K) 急性 吸入 LC 50 气体(cm 3 /m 3 ) 6600 mg/m 3 (1h,大鼠)(换算为4h 大鼠吸入值 为3300 mg/m 3 ,即1240ppm 2 5 蒸气(mg/m 3 ) 粉沫和烟雾(mg/m 3) 急性经口LD 50(mg/Kg) 无资料 - 急性经皮LD 50 (mg/Kg) 无资料 - 1 刺激与腐蚀性 强刺激作用 3 2 致敏作用 无致敏性 0 2 生殖毒性 动物生殖毒性明确但无人类生殖毒性资料 2 3 致癌性 对人和动物致癌证据不足 1 4 实际危害后果与预后 引起上呼吸道刺激,严重者引起化学性肺炎和 肺水肿,及时脱离可治愈。 2 5 扩散性(常温或工业使用状态) 无色刺激性气体 4 3 蓄积性(或生物半减期) 吸入后48小时内存在迟发性中毒反应 1 1 毒物危害指数 =?=∑=n i i i F K THI 1 )(49 职业危害程度分级 中度危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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