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贷的案例分析

统借统贷的举例

A为集团母公司,B为A子公司,CDE为B子公司;

A从金融机构借款,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将款项贷给B公司,贷款利率高于A从金融机构的利率,B将款项再贷款给C、D、E公司,平价贷款;分析:A、B、C、D、E是否属于统借统贷?

A高于金融机构利率,不符合统借统贷,要交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B从A借款贷给CDE同样不符合统借统贷,B收取利息需要交纳增值税并开具普通发票;

假设A按银行利率借款给B,B再按此利率借款给C、D、E,符合统借统贷,不交增值税;

或者A直接通过委贷给C、D、E也同样符合统借统贷,不交增值税

统借统贷规定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统借统贷 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公司资金的使用,明确公司资金费用承担主体,准确核算各所属公司经营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资金使用范围 公司所属子公司依据自身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均可向股份公司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二、资金的审批 各子公司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应详细列明资金用途。 资金申请由股份公司财务部综合平衡,确定使用额度,并报股份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拨付。 三、费用承担及支付 1)本着谁使用谁承担费用的原则,各子分公司按实际占用公司资金的期限,承担相应利息费用。 2)每月股份公司财务部在计提资金使用利息时,按各子分公司实际资金占用额及对应资金票面利率,计 算并制作利息费用分割单,占用资金的子分公司依 此作为入账依据。 3)原则上要求各子分公司将占用每期公司资金期间所应承担的利息费用于股份公司实际支付利息日期提 前一个工作日足额上交股份公司财务部,如在两个

付息日期间提前偿还的,应在偿还日,将本金及占 用期间应承担的利息费用足额上交股份公司财务部。4)各子分公司按资金进账单入账日期作为起息日期。 资金占用期限原则上不高于公司外借或发债等期限。 但是,对于因子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而未偿还本 金或利息的,股份公司通过举借新资金等多种融资 途径偿还前期借款本金或利息,自代付日起,按新 取得资金利率向未偿还资金的子分公司予以计息。四、后续检查 股份公司财务部对各子分公司占用资金的使用,建立检查制度,对于不按要求使用资金的单位,股份公司有权收回所占用资金,自收回之日起不再计提利息费用。 五、本办法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日

关于统借统还

关于统借统还 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对于企业集团而言,更加强集中管控的核心之一。基于企业集团在融资方面具有规模大、信誉好、资金筹措能力强等特点,统借统还的 资金筹集使用模式广泛应用于大中型企业集团。为支持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降低资金集 中筹集使用的税收成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统借统还不征收营 业税的优惠政策;营改增后,该优惠政策得以延续,对于满足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继续免 征增值税。 但是,众所周知,要严格满足一定条件,享受统一借贷、统一还款的免税优惠并非易事。在实践中,许多企业集团没有统一的借贷和还款业务。因此,在享受免税待遇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潜在的税收风险。今天,蔡子军将带大家学习探索统一借贷免税政策 的有限条件,以及在应用中应注意的要点和风险。1、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 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 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 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获取资金后,将借款 资金分配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向所属单位收取业务,返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人的本息。(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取得 资金后,所属财务公司应当与企业集团或其所属单位签订统一的借款偿还合同,拨付资金,向企业集团或其所属单位收取本息,然后转给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应当统一返还金融机构 或者债券购买人的业务。2、商业模式和免税条件 可享受上述免税优惠的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模式有以下两种:模式一、企业集团或 其核心企业(统借方)直接分拨资金 模式二:企业集团(统一借款人)通过其财务公司(托管方)分配资金 无论哪种统借统还业务模式,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均应满足政策规定以下 条件: 1.资金来源必须是外部的,仅限于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这两种融资方式。 2.模 式1的资金使用者只能是企业集团的下属公司;模式2的资金使用者可以是企业集团,也 可以是集团内的下属公司。 3.分拨资金利率不得高于统借方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 利率水平。

统借统贷利息理解

统借统贷利息支付不受关联方权益性与债权性投资比 例限制 统借统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具体规定了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以上法规旨在防止企业通过“资本弱化”(即在企业的资本结构安排中债权资本大于股权资本)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从而进行避税。 而统借统贷行为则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统借统贷行为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下属各公司向集团公司拆借统借来的资金并支付利息,满足以下3个条件就可全额扣除:一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二是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三是借款符合本规定所说的统一借款的概念。也就是说,不论下属公司向集团公司借款多少,只要满足以上3个条件,支付的利息就可全额扣除,而不被视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不受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

投贷联动的定义、合作方式及案例分析

投贷联动的定义、合作方式及案 例分析 伴随着供给侧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在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金融供给与需求的矛盾使得监管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从政策层面开始鼓励商业银行不限于传统的信贷资金投放模式,而是提供更多的金融工具和创新产品,比较典型的就是“投贷联动”模式的推出。 投贷联动模式主要是指商业银行与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以协议方式确定双方的合作关系,在投资机构对企业进行评估和投资的基础上,以“债权+股权”的模式为目标企业提供融资,形成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之间的联动融资模式,从而支持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由于投贷联动兼具股权投资的特性,相比于传统银行信贷及资管业务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投贷联动政策红利的释放 2014年10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对科技企业进行投资和增值服务,探索投贷结合的融资模式。 2015年3月,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其中鼓励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 2016年4月,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鼓励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发布第一批10家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5个试点地区。鼓励试点机构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

2016年5月,银监会牵头召开了投贷联动试点工作的启动会,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在启动会上指出,试点银行要充分认识投贷联动业务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在发展战略、机制建设、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积极稳妥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2016年9月,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七届会员大会二次会议上表示,下一步,将允许有条件的银行设立子公司从事科技创新创业股权投资。 种种迹象显示,未来投贷联运的模式将会进一步推广,政策红利也会陆续释放,对于商业银行资管业务,正是千载难逢的好机会。 投贷联动的主要运作模式 一、私募机构与商业银行的三大合作模式 目前,私募机构已经跟商业银行展开了多种合作模式。主要方式是私募主投,银行跟贷。私募机构与商业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由私募机构对初创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企业评估,负责挑选有前景的企业进行投资,选择符合投资条件的企业进入白名单。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与商业银行约定股权分享机制。 具体又可细分为投贷联盟、认股协议贷款和专项贷款协议模式。 (一)投贷联盟 投贷联盟模式是指投资由私募机构全权负责,商业银行纯粹作为LP,私募投资哪一家,银行就贷款给哪一家。银行除了给与一定比例的贷款还给与相关金融产品的支持,甚至融资

统借统还贷款合同

统借统还贷款合同 双方: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出借人”) 与 _______________(以 下简称“借款人”) 鉴于双方对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制定本合同。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借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和用途 1. 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 2. 借款人承诺借款用途仅限于 _______________,未经出借人书面 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利息和还款方式 1. 本借款合同的利率为_________,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a. 利息计算方式为按日计息。 b. 借款人应按月付息,每月____号前将上个月产生的利息支付给 出借人。 c. 到期还本方式为,借款人应于借款到期日当日向出借人一次性 支付全部本金和最后一个月的利息。 三、还款期限 1. 借款人应按照以下约定还款:

a.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 b. 还款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提前还款 1. 若借款人有能力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需提前____个月书面通知出借人。 2.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时,应支付剩余本金的1%作为提前还款手续费。 五、违约责任 1.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全部借款,应当按照每天应还金额的_____倍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得低于应还利息。 2. 若借款人逾期还款连续_____个月,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提起法律诉讼,并要求借款人支付全部借款、利息以及出借人为诉讼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六、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至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统借统贷税收政策

转贷业务收取的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问:B企业是A企业的子公司,从银行贷款借给A企业,按照银行利率向A企业收取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18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对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1.企业集团的贷款必须是从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 2.贷款使用单位必须是企业集团所属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 3。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 第二条规定,对企业集团为加强统借统还贷款业务管理,委托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或金融机构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取得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受托方承担该项业务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子公司若属于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企业集团所属母公司,凡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属于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对子公司收取的利息不缴纳营业税。否则,不属于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应缴纳营业税。

统借统贷管理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统借统贷管理制度-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 统借统贷管理制度是一种针对借贷市场的管理制度,旨在通过整合和统一借贷业务的管理,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本文将探讨统借统贷管理制度的意义、原则和实施的挑战。 首先,统借统贷管理制度的意义在于优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借贷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正常运行对于实体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借贷市场的不规范和乱象频发导致了金融风险的加剧,给整个经济体系带来了很大的不稳定性。通过统借统贷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监管和管理借贷市场,减少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统借统贷管理制度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首先,制度应强调合规性,借贷市场的参与者应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严禁违规操作。其次,制度应强调透明度,借贷交易的信息应及时公开,投资者和借款人有权了解交易的各个环节和风险。再次,制度应强调风险控制,设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最后,制度应强调创新和发展,鼓励金融科技的应用,提高借贷市场的效率和便利性。 然而,实施统借统贷管理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首先,借贷市场的参与者复杂多样,管理难度较大。政府和监管机构需要加大监管力度,建立

完善的制度框架和执行机制。其次,借贷市场的监管需要与金融创新相适应,尽量避免对创新活动的不当限制。最后,统借统贷管理制度的实施需配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手段,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综上所述,统借统贷管理制度对于借贷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统借统贷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稳定性,加强风险防范,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利益。然而,实施该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政府、监管机构和借贷市场的积极合作和共同努力。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和加强监管,才能建立一个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借贷市场。 示例2: 统借统贷管理制度是指一个完整、规范的借贷管理系统,旨在解决借贷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并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这个制度主要涉及到借贷的申请、审批、监管和追偿等方面。 首先,统借统贷管理制度的核心在于建立一个统一的借贷平台,使借贷市场更加透明和规范。这个平台可以集中管理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信息,确保借贷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借款人可以通过该平台申请贷款并提供相关的个人和财务信息,而贷款机构可以通过该平台获取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从而决定是否给予贷款。

统借统贷合同范本

统借统贷合同范本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服务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需要通过借贷来实现自身发展和满足各 种需求。为了确保借贷双方的权益,合同的签订变得尤为重要。本文 将介绍一种常见的借贷合同范本——统借统贷合同。 一、合同背景 1.1 借贷目的: 该合同的借贷目的应清晰明确,例如个人消费、企业扩张、投资等。 1.2 借贷方式: 借款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借款或分期借款。借贷期限应明确,包括起 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1.3 借贷金额: 借款金额应明确,并以大写和小写金额形式标注。 1.4 利率和费用: 借贷利率应一目了然,以确保借款人清楚自己应承担的借贷成本。 同时,应明确其他费用的组成和计算方式,如手续费、咨询费等。 二、借贷条件与偿还方式 2.1 借款条件: 借款人需满足特定的借贷条件,如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

2.2 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可以是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按期付息,具体方式应明确记录。 2.3 提前还款: 借款人应有权提前还款,并在合同中明确提前还款的事宜。同时,应注明提前还款是否享受利息优惠或其他费用减免。 三、担保方式和责任 3.1 担保方式: 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约定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保证人等。 3.2 担保责任: 担保人应明确自己的担保责任,并对违约情况下的补偿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四、违约责任 4.1 逾期还款: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况下,应清楚规定逾期利率和逾期罚金的计算方式。 4.2 违约责任: 在其他重大违约情况下,合同应明确规定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并对可能的损失进行赔偿。

五、争议解决 5.1 争议解决方式: 借贷合同中应明确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5.2 争议期限: 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后,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期限,确保在合理时间内解决争议。 六、其他条款 6.1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应在合同中明确,确保双方在解除合同时的权益。 6.2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的程序和条件应在合同中规定,以确保在相关事项发生变化时能够及时变更合同内容。 以上是一个常见的统借统贷合同范本的主要内容,当然具体的合同草案会因借贷目的、金额、期限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如有疑虑,可以请专业人士给予意见。借贷行为需要谨慎对待,只有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才能确保借贷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关于资金集中管理下统借统贷的财税问题讨论

关于资金集中管理下统借统贷的财税问题讨论 作者:张洁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第12期 摘要:资金是一个企业生与死的决定性因素。近年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和“一带 一路”的经济发展思路引领,各行各业都在不断地整合、分散、再整合。资金紧缺型的行业里,因资金链断裂而从此一蹶不振的企业比比皆是。在整合资源中,资金整合是首位。本文通过对 集团型企业在资金集中管理下统借统贷的实际财税问题进行讨论,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资金集中;统借统贷;营业税;营改增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8-0-02 一、资金集中管理下统借统贷的实施背景及意义 资金集中管理是资金整合的重要途径,统借统贷是许多集团型企业资金管理的方式,资金 集中管理下统借统贷有以下几个背景及意义。 一是从经济环境来看,习总书记根据国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的“三去一降一补”的 政策。资金集中管理下统借统贷是去杠杆、降成本和有效配置资源的途径。 二是从企业自身发展来看,大型集团型企业是“一带一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要参与到 沿线的经济建设中,必须有效地整合自身资源补短板,加大对资金资源的整合,最大限度地发 挥资源集中优势,资金集中优势。 三是从政策层面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 项对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有免征增值税规定,从财税政策上给予统借统贷业务支持。 二、资金集中管理下统借统贷操作模式 资金集中管理是以财务公司为载体,为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及资金风险,将整个集团的资金归集起来,实施统一调度的管理模式。统借统贷是集团统一借 款分拨给所属单位使用,统一还贷还息的借款管理模式。资金集中管理下统借统贷是以财务公 司为载体的进行了全集团资金的统一归集调度,集团对外借款或发行债券实施“统借”取得资金,再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为集团或下属单位进行“统贷”的管理。 具体操作为企业集团通过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 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 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者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三、资金集中管理下统借统贷的财税问题 (一)统借统贷财税政策解读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关于统借统贷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对原营业税下相关规定的平移,可见财政部、国税总局及对统借统贷业务的要求和规范具有一致性。具体规定为企业集团或

集团公司资金统借统还的税务风险控制探究

集团公司资金统借统还的税务风险控制探究摘要:在扩大再生产的内在驱动下,必然导致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单元对外源性资金产生需求。在此背景下,基于当前税法制度对有关税务风险控制展开探究,便成为增强企业经营效益的手段之一。间接融资不包括同借统筹,这就为集团公司的税务风险规避建立起了制度保障。 关键词: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税务风险 集团公司一般以事业部型作为组织结构,即m型。在该组织结构中,各分公司则成为事业部单元相对独立的开展经济活动。在扩大再生产的内在驱动下,必然导致各事业部单元对外源性资金产生需求。在此背景下,集团公司在向事业部单元进行融资时,又存在着税务风险管控的要求。正因如此,如何有效规避集团公司资金“统借统还”从而规避税务风险,则成为本文需要讨论的主题。 目前针对本文主题的文献资料还不多见,大都关注财务公司“资金池”存款利息收入,尽量不缴营业税及利息收入开具发票的问题。鉴于此,笔者针对集团公司资金统借统还的税务风险控制探究,将在现有《企业所得税法》的基础上,给予应对措施的构建。 一、相关税务制度审视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了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

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它企业为2∶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对关联方借款的定义、范围给予了原则性界定。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其它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不难知晓,间接融资包括委托贷款和担保贷款,但不包括同借统筹。本文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统借统贷,并不属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由此可见,这就为集团公司的税务风险规避建立起了制度保障。 二、集团公司资金统借统还的制度安排 基于以上税务制度,集团公司制度安排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一)集团公司应建立委托监管制度 为了有效对子公司财务进行监管,应强化委托监管制度。委托监管制度的核心在于填补监管缺位。为此,集团公司应委派财务总监及主要财务人员,遵循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目标,跟踪监管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活动。为了避免委派人员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应建立他们与集团公司的劳资关系;并由集团公司支付相关劳务费用。 (二)集团公司应建立资金统筹制度 面对当前金融市场环境,集团公司应对子公司的财务资金进行统筹。这样一来,不仅有助于优化集团公司的资金结构;也能在加速资本周转的情况下,增强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具体而言,可以设立内部结算中心,以及注册集团财务公司。对于后者而言,则可以通

统借统还借款合同

统借统还借款合同 篇一:统借统还格式合同 统借统还(贷) 合同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三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期限和金额 根据财税字[2000]7号文件,为缓解房地产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由甲方统一向XX银行借款人民币XX万,期限自XX到XX止。 甲方在取得XX银行统一贷款后,其中人民币(大写)XX万,由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将资金分期拨给乙方,由乙方再拨付给丙方。 丙方可根据甲方需要,通过乙方提前归还甲方拨给的资金,待丙方需要时,由甲方统一拨还给乙方后再拨付给丙方。 鉴于丙方一次性偿还由甲方通过乙方拨付的人民币XX万的压力较大,结合甲方归还XX银行的贷款期限,现就丙方通过乙方归还甲方的贷款期限规定为: XX日前归还由甲方通过乙方借款XX万。 XX日前归还由甲方通过乙方借款XX万。 同时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提前偿还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金额计算。 第二条借款利息及计算方式 借款利率按甲方统一支付XX银行同等利率。

借款利息按年支付,其中XX年度的利息在XX年XX月XX日前支付,以后每年度的利息在12月31日前支付,乙方需提供《统一收款收据》给丙方。 第三条三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和义务: 要求乙方提供丙方借款年度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以便及时了解丙方的经营情况。对丙方提供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严格保密。 按合同约定及时下拨资金给乙方,并由乙方拨付给丙方。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将由甲方提供的资金拨付给丙方. 如因丙方不能偿还由甲方通过乙方拨付给丙方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乙方应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3.3丙方权利和义务: 3.3.1 按合同规定期限使用借款。 3.3.2 自觉接受甲方、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3.3.3 积极配合甲方、乙方对其经营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并有义务向甲方、乙方提供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相关财务资料。 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如发生对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其它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或可能涉及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等其它情况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并保证立即归还本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

统借统还的会计处理

统借统还的会计处理 统借统还的会计处理是大家始终很关注的问题,很多小伙伴在工作中时常会遇到。在本文,比网校将针对统借统还的相关内容为大家做一个具体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丨政策依据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丨实操中需留意的政策要求丨

(一)统借统还政策中角色要求 依据财税[2021]36号的政策,可见统借统还存在两种模式: 1.模式一: 2.模式二: (二)统借统还政策中其他要求 1.分拨资金利率不得高于统借统还方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2.融资本息由统借统还方统一收取并统一归还。 3.集团企业的推断 总局层面对于企业集团并无明确界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税务机关通常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企业集团必需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规定,而未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的企业,不行以享受统借统还的免税优待。 政策依据:深圳市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集锦: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肯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4.依据财税2021年36号文,统借统还方仅限于一个,集团分拨下属二级公司时,集团可享受免税优待,但二级公司再分拨三级公司时,二级公司将不能享受免税优待。 丨优待实操丨

银行贷款案例分析

银行贷款案例分析 篇一:银行信贷案例分析 银行信贷案例分析 [摘要]财务分析是潜在借款人信用状况最为通用的技术。银行 通过解读和阐释企业的财务资料,对企业的既往经营业绩、目前状况 以及未来前景作出评价和预测。本文从财务报表、财务比率和现金流3个方面对某企业的票据状况进行分析,得出银行不能向该企业贷款上 市公司的结论。 [关键词]信贷;财务报表分析;财务比率分析;现金流分析 一、财务报表项目分析 1.流动资产 某企业的水平在行业中处于较高水平。但分析流动资产的构成, 我们可以发现,现金公司资产的比例在2006-2008年分别为4.3%、3.9%和1.6%,一直低于行业增幅(5.5%), 且逐年下降,尤其在2008年仅为1.6%,比上年下降143.75%。与的现金资产率相反的是一直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存货率,在 2008年为39.4%,比行业平均水平高出了近10个百分点,总流 动资产率的主要来自高存货率的贡献。可以判断,该企业财务状况连 年恶化,头寸周转紧张,支付存在潜在问题,过多的资产以存货形式 普遍存在,变现能力较差,且还存在市场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因此,向该企业贷款存在较大偿付风险。 2.流动负债和总负债 该企业2006-2008年三个月内长期待摊费用内比例分别为2.3%、2.2%和1.6%,低于行业平均值(3.6%),应 付税率比例分别为1.3%,1.8%和1.8%,与行业平均值1.7%大致持平;流动负债中的帐务比例分别为25.6%、2

6.5%和28.6%,应付票据所占比例分别为19.7%、17%和19.9%,市场两项都远远约行业平均值(14%和6%),这 直接导致了流动负债总值远超行业。若银行向其贷款,其债务返还能 力令人担忧。 另外,2006-2008年该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0%、83.41%和89.92%,呈逐年上升趋势,远超行业平 均值63.86%。总负债占负债权益之和的比率也接近70%,过 高的杠杆比率使企业经营面临巨大风险,不足以使企业成为一个可靠 贷款人的借款人。 3.损益表项目 该企业2006-2008年的营业收益比例分别为6.4%、5.5%和6.3%,税前收益比例分别为3.7%、3%和4.2%,都低 于行业平均值 篇二:商业银行个人信贷操作方式风险防控要点及案例解析 商业银行个人信贷操作风险防控要点关键点及案例解析 操作风险是风险问题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其内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单独的风险。商业银行 个人信贷业务操作风险防控要点主要有三大方面,即内部欺诈、外部 欺诈及流程管理。 (一)操作风险 1、内部欺诈 一是隐瞒客户不良信用记录。当信用记录为“查无此人信息”, 且打印件上身份证号码与基本资料中显示的身份证号码不符中所以后;当个贷档案(正本)中信用报告为复印件之时;当打印件、复印件上 有明显人为简化痕迹时;当借款人、财产共有人和财产信用报告不全时。

会计实务: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实例

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实例 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实例如下所示: 现分别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举例说明“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的核算方法如下: (1)主管部门的核算举例: 【例1】某建筑公司统一向建设银行借入“拔改贷”投资借款6000000元,已转入其存款户。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统借统还资金户6000000 贷: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6000000 【例2】向所属建设单位分配基建投资借款,其中:甲单位4000000元,乙单位2000000元,已通过开户建设银行办理拨付手续。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甲单位4000000 ——乙单位2000000 贷:银行存款——统借统还资金户6000000 上述投资借款,如果主管部门在统借时,不是采取先存后拔而是采取直接拨款下拔方式,则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甲单位4000000

——乙单位2000000 贷: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6000000 【例3】接到开户建设银行转来的计息通知,应付计划规定建设期内的投资借款利息280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摊投资——借款利息280000 贷: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280000 【例4】将计划规定建设期内的投资借款利息分配给所属建设单位,其中:甲单位150000元,乙单位130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甲单位150000 ——乙单位130000 贷:待摊投资——借款利息280000 【例5】收到所属建设单位交来的用于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节余共400000元,其中:甲单位交来基建收入250000元,乙单位交来投资包干节余150000元,已存入开户建设银行。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统借统还资金户400000 贷: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甲单位250000 ——乙单位150000 【例6】收到所属建设单位交来的存款利息共70000元,其中:甲单位50000元,

浅析统借统还贷款模式

浅析统借统还贷款模式 一直以来,由于银行目标定位、信贷投放政策导向问题以及企业自身资产规模、信贷资信问题等多种因素,占我国企业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困境,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实践中,在企业集团内部,为了缓解下属企业融资难或降低下属企业的融资成本,出现了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银行贷款并偿还、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也即“统借统还贷款”模式。 一、统借统还贷款的含义 统借统还贷款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2月1日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以下简称“财税字[2000]7号文”)里。该文件对统借统还贷款的描述为: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企业集团内的其他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 2002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2]13号文”)。该文件规定了另外一种统借统还贷款模式: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

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根据上述财税字[2000]7号文及国税发[2002]13号文,统借统还贷款存在两种模式,第二种模式相比第一种模式多出了一个集团财务公司的环节,但两种模式存在共同点:(1)拨付给集团下属企业的资金来源于外部金融机构,而不是企业集团内部的自有资金;(2)由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或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作为统借统还中的资金中转方;(3)资金使用方须为企业集团内的下属单位;(4)统借方须按照与金融机构约定的利率向下属企业收取利息,不得提高利率水平。 二、统借统还贷款的法律性质分析 目前,关于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并未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在部门规章层面上,为防止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8月1日颁布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因此,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出借方存在被处罚的法律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非金融企业间借贷的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有三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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