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调查的一般原则

地籍调查的一般原则
地籍调查的一般原则

第二章地籍调查的一般原则

§2-1 土地权属调查的基本概念

土地权属,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的问题,简称地权。地权与劳动人民的生产、劳动、生活及社会活动、思想意识等密切相关,是国家经济结构和社会安定的基础。从根本意义上说。没有土地就不能生存。因此,就有“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说法。在我国,历次社会变革的基本问题就是农民问题,而实质则是土地问题。在地籍测量和权属调查中,要确认国家的和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保护公民个人对土地的使用权,本节着重讨论土地权属方面的问题。

一、土地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指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从法律上确认人们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指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所拥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包括与土地相联的生产物、建筑物的占有、支配、使用的权利。土地所有者除上述权利外,同时要对土地合理利用、改良、保护、防止土地污染、防止荒芜的义务。因此,土地所有制是经济基础,而土地所有权是上层建筑,后者是为前者服务的。我国建国以来,土地的所有关系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

①建国初~1957年,建立了土地国有和农民劳动者私有并存的土地关系;

②1958年~1978年,建立了土地全民所有和农村劳动群众(农业社、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并存的关系;

③1978年以后,我国城乡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了土地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所有制关系,同时,确立了国家、集体、个人使用和农民以户承包使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土地使用制度。

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就是依法对已定的土地加以利用和取得收益的权利。按照有关规定,我国的企业、机关、团体、学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根据法律的规定并经有关单位批准,可以有偿(亦有无偿的)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土地使用权是针对土地所有权根据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派生出来的一项权能,两者的登记人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当土地所有权人同时使使用权人的时候,称为所有权人的土地使用权;当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所用权人的时候,称之为非所有权人的土地使用权。二者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区别的。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土地的归宿作出决定,例如征用、划拨、调整、承包和变更登记等,必须经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和认可。而土地使用权人只有使用、支配这块土地从而获得利益和收益的权利,它无权变更土地的权属。所以,土地使用权也称土地支配权或收益权。

根据我国土地使用权法人代表(主体)的不同,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全民所致单位土地的使用权,集体所有制单位土地使用权,个人土地使用权,同时,还有“三资”企业土地使用权。按土地使用权客体,可将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前者主要是城市,后者主要是农村或城市郊区。

三、土地使用权拍卖

拍卖也称竞卖,一般是由卖方把现货或样品展示,在拍卖现场用叫价的办法把物品出售给最高的购买者(竞买人)。一般用上增叫价(亦有下降叫价)先由拍卖人叫最低价开始,然后任竞买人争相加价,直到无人再加价时,拍卖人用锤子在桌上一敲,表示买卖成交,土地使用权拍卖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受认人有权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

§2-2 地籍调查土地权属的确认原则

地籍调查土地权属的确认,是指在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权属主(授权指界人)、相邻土地权属主(授权指界人)、地籍调查员或其他必要人员参加的集体依法对土地权属的认定,包括权属类别和权属主的确认。权属类别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主的认定是讨论一宗地归谁所有或归谁使用的问题,它涉及各权属单元的边界、界址,涉及到用地的历史、现状和权源文件,是初始地籍调查中一件细致而复杂的工作,必须根据有关文件和实际状况,妥善处理好。

一、权属主的确认方式

1、文件确认它是根据权属主所出示并被现行法律所认可的权源文件来确定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归属,这是一种较规范的土地权属认定手段,城市地产使用权的确认大多用此方法。

2、惯用确认这是基于解放后长期未进行地籍测量,而根据若干年以来没有争议的惯用土地边界而进行认定的一种方法,是一种非规范化的认定手段,主要适用于农村和城市郊区。在使用这种认定方法时要注意,一是不违背现行政策,而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三是注意四邻认可和旁证,防止错误认定。

3、协商确认当权源文件不详,或认识不一致时,本着团结、互谅的精神,在主管部门派员和地籍调查员到场的情况下,采用权属双方或几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认定。

4、仲裁确权在有争议而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双方都能出示文件而惯用的边界又互不承认,由主管部门约定时间、地点,在几方都到场时,地籍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充分听取权属各方的申述,实事求是地、合理地进行划分界线裁决,不服从裁决者,可以向法院申诉,并以法律程序解决之。

二、城市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由§2-1知,城市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全民所有,因此,城市各权属单元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郊区集体土地除外)。城市地产主要以下述文件确认:

1.单位用地红线图它是审核宗地权属最具权威的文件,是申请建设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审批过程包括:立项、上级机关审批、用地所在市县审批、城市规划部门审核选址、地籍主管部门和建设用地部门审定和办理征(拨)地手续,再由城市勘测部门划定红线。因此,红线图是经过一系列法定手续的最后结果。它一般是标绘在1/2000的地形图上,其上除绘有用地红线外,并标有用地单位名称,用地审批文的文件名、批文时间、用地面积、征地时间、经办人和经办单位盖章等。红线图一般存在城市规划部门档案馆,用地单位应有副本或转绘件。在进行地籍调查时,根据该红线图来判定归属,也可到实地根据红线图与地物的相对关系位置,对照长度勘定边界。在红线图上,如果有城市规划道路,代征地等,其面积应在单位用地总量中扣除。

2.地产使用证解放后的几十年中,有的城市曾经核发过地产使用证。改革开放以来,在土地管理法公布以前,城市房地部门曾经组织过地籍测量,绘制过房产图,这在当时是由政府授权进行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发放的房地产使用证应该有效,土地管理部门应予以确权。

3.土地使用合同书和协议书解放后一直到土地管理法出台的几十年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各用地单位变化也很大。有各系统之间的调整、变更,有各企业单位的合并、分割,有企业单位的兼并、转产,使用土地的权属发生了变化。在国家土地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只要它们达成了土地使用合同书或协议书的,就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应予承认。同时,为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在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各权属单元之间的换地协议书与合同书应视为有效。在进行地籍测量时,应予确权。

4.征(拨)地批准书和合同书在解放后直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出台前,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采取征(拨)地制度。只要持有建设单位征(拨)地批准书和合同书的,在进行

权属调查时,应予确权,补办土地使用证。与四至单位有争议,应予协商解决或仲裁解决,不留后患。

5.有偿使用合同书(协议书)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后,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改过去的无偿使用土地为有偿使用。要以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人,以一定的使用期限(最长50年)和审批手续,以有偿出让,转让或拍卖等方式推行之。成交后,签订有偿使用合同书(或协议书),规定权利和义务,交清款项,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地籍调查确权是,以土地有偿使用的文件和附图确权。

6.城市住宅地产的确权我国的城市住宅形成了三种所有制并存的局面,即全民所有制住宅、集体所有制住宅和个人所有制住宅。一般情况下,住宅的权属主同时是该住宅所座落的土地使用权人,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单位住宅根据其征(拨)地红线图和有关文件确定之;个人住宅(含购商品房住宅)根据房产证、契约等文件确定之;奖励、赠与的房屋应根据奖励证书、赠与证书和有关文件(如房产证)确认土地使用权。

三、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农村,特别是城市郊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确认比较复杂,它涉及到村与村,乡与乡的边界,乡村与城市的边界,村与独立厂矿及事业单位的边界等。它不但形式复杂,而往往用地手续不甚齐全。因此,农村土地调查应将依据文件确权、惯用确权、协商确权或仲裁确权几种形式结合起来,方能完成初始地籍调查的土地权属确认问题。

当进行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之后,其调查成果的表册和图件是最完善的权属界线文件,应予承认。

四、铁路、公路和军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铁路、公路及军队各权属单元所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各系统。由于铁路、公路的分布范围广,管理分散,且与各农村集体土地、城市、村庄接壤,权属界限比较复杂。军队担负着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光荣任务,要充分保证军队建设使用土地的需要。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时,按照有关铁路、公路和军事单位所使用的土地确权原则,切实搞好权属调查。

1.铁路

⑴我国的铁路用地,一部分是解放时接收的铁路路基地产,其余是解放后征地新建的。前者如契据资料完整的话,按有关规定划定界址。无据可查的,按惯用原则的现状进行确权。后者在建设铁路时已经进行过征地或拨地,按有关文件和协议确权。铁路两侧有用地界桩者,以界桩为界确权。

⑵铁路两侧为保护路基,均留有一定宽度作为保护带。在这带状区域内,或是植树护堤,或用附近群众种庄稼,也可能是凹凸不平的土坑,均不得按征地不用的土地对待,应按规定确权。

⑶护路带的宽度,解放初或解放前建成的铁路,路堤高在3m以下者,双轨线自线路中心起,两旁各占30m;单轨线自线路中心起各占20m;铁路大桥头两旁各占60m。1957年以后建设的铁路,两侧护路带按如下规定:

路堤

堤高小于3m的每侧距线路中心的宽度12-15m

堤高3-6m的每侧距线路中心的宽度 15-20m

堤高6-12m的每侧距线路中心的宽度 20-30m

大于12m或特殊路段每侧距线路中心的宽度按设计要求确定

路堑

路堑高小于3m的每侧距线路中心的宽度 16-18m

路堑高3-6m的每侧线路中心的宽度 18-23m

路堑高6-12m的每侧线路中心的宽度 23-32m

大于12m或特殊路段每侧线路中心的宽度按设计需要确定

2.公路

本节所致的公路,即国道、省道等一级公路,低等级公路按公路所在地的征地和用地有关批件和文件确权。

当国道和省道在修建后或土地详查中已埋设界桩的,以界桩所示的范围确权。当没有界桩时,按公路设计标准和征地协议书确权,即公路两侧自护坡道和排水沟内外边缘起外扩1m,公路路堑处自坡顶截水沟外边缘向外扩1m;在路堤处无排水沟的,自路堤坡脚起向外各留3m作为保护路基之用。

3.军队用地

军队用地包括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营房、院校,团以上办公区,、生活区、干休所,国防要塞、守备区、训练场、军用飞机场、军用码头、炮兵靶场、射击场、军马场和部队农副产品生产基地、仓库等,应根据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对军队所属用地予以确权。

⑴解放时,军队接管的伪军政系统的房地产部队一直占用的,按规定确定确认为军产。

⑵划拨给军队使用,或军队与地方互相无偿占用,都办过手续,有据可查的,应予确权。

⑶经上级批准,与地方协商同意军队占用的土地,应予确权。

五、其他单位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1.三资企业

三资企业凡以法定手续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登记发证,在有效期内,应予确权。若取得使用权后,两年内不投入开发,不使用该土地者,或企业破产、停产、解散者,或使用权到期而没有办理延期使用土地者,不予确权。

华侨和港澳、台胞投资办企业,除按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外,经政府批准办理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者,地籍调查时应对其使用权予以确权,给予法律保护。

2.风景名胜区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的审批范围(包括必要的保护地带)埋设界标,对其土地使用权予以确权,颁发土地使用证。

3.水利设施

水利设施是指水利工程建筑(电站厂房、灌溉工程、挡水、泄洪、引水建筑等)、水库辖区范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河道堤防及两侧护堤地、渠道及两侧护堤地等。地籍调查时,应根据上级审批的征地和土地使用范围,经权属双方指界,埋设界标,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2-3 城乡土地分等定级概述

土地分等定级是对构成土地质量的各种自然和经济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土地评价系统,是指导土地利用、土地开发和城镇规划的重要科学依据。土地分等定级是地籍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土地分等定级的原则和体系

1.分等定级的原则

土地等级受地域、自然、社会和经济诸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进行土地分等定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综合分析的原则生产力和经济效益是受影响诸多因素影响的,有的是众多因素同时发生作用,有时是某些因素发生作用。因此,在土地分等定级中要全面考虑各因素的作用,研究它们对土地质量的联系、相互作用和综合效应,正确地反映土地经济效益的差异。

主导因素原则在影响土地质量的众多因素中,可能存在着一两个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们在鉴定土地质量中起主导作用。突出了主导因素,同时结合其它因素的影响,才能准确而科学地评定土地等级。

地域差异原则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地域差异十分明显,而地域的差异意味着土地的生产力和经济效益的差别。此外,一个地域内(或一个城市内)的土地区位也是决定土地等级的重要因素。

级差收益原则土地质量评定,应进行土地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效益测算,构成不同的经济效益。这种经济效益梯度分布就构成了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块级差收益,它是确定土地等级的重要依据。

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土地质量评定应尽量把定性的、经济的分析量化,采用数量经济学的定量计算为主,它是分等定级的最佳方法。但当对现阶段某些因素难以定量时,采用定性分析,以减少人为的任意性,提高土地分等定级的精确度。

2.土地分等定级体系

城乡土地分等定级采用“土地等”和“土地级”两个层次划分体系。在条件不具备或多用途的分等定级中,也采用其他类似土地等级划分体系的。

土地等是反映全国城镇或农村间的土地的地域差异,土地等的顺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排列。

城镇的土地级是反映城镇内部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利益效益的差异,土地级的顺序在城镇内部统一排列。

农村土地级是反映在土地等的影响下土地的差异,它是土地利用水平和土地利用效益的细微差异。农村地级的数目、级差和排列顺序在县的范围内按相对差异评定。因此,土地等是以稳定因素作基本依据,而土地级是以易变因素作为基本依据。

土地分等定级是两个互相联系而又互相独立的步骤,定级是在分等的基础上进行的,且等的评定结果是分级的一个重要依托。一般来说,先明确了土地的等,才便于进行分级,但在目前全国的土地等未明确的情况下,先进行城市内部的土地定级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在土地级的方法体系上,有直接评定和间接评定两种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资料来源选用。

直接评定法是把土地看作一个封闭的“暗盒”系统,不考虑系统内部的特殊性和状况,只考察对该系统的投入状况和产出状况,用投入和产出比来评定土地的收益好坏,从而评定土地产量的优劣。直接评定法虽然简捷明了,应用方便,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如社会经济资料来源不同,影响它准确的可比性,剔出非土地因素对生产的影响存在较大的困难,使直接评定法在应用中准确度大受影响。

间接评定法就是通过对于土地最终效益与反映土地肥力、区位、投入土地的资本等因素建立相关关系,分析每项土地因素的差异对土地最终效益的影响程度,然后根据土地单元所具备的土地条件综合评定它应达到的产量和级差收益水平,确定其土地等级。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土地特性对土地生产力的影响是错综复杂的,因此,评定结果不一定与实际产量和收益成正比,这是它的不足之处。

二、城市土地级的确定

城市土地有其本身的作用特点,它主要是为市民的各种活动提供载体。当用于建筑时,其承载力就决定了土地的等级特征。另一方面,土地的区位条件就决定了它的经济价值,对级差收益起决定性的影响。此外,城市某些地域各种社会功能的齐全性和资本的集中性构成了该地域的强烈的吸引力,促使人流、物流的高频率性,就产生了极好的市场经济辐射,经济收益的极快的增长。

1.定级因素城市与地级的确定,主要依据下列定级因素:

⑴商业繁华程度

⑵交通条件

道路通达度

公交便捷度

对外交通便利度

路网密度

⑶基本设施状况

生活设施完善度

公用设施完善度

⑷环境状况

环境质量优劣度

文体设施影响度

绿地覆盖度

自然条件优越度

⑸人口状况

人口密度

2.单元的划定

划分定级单元的大小直接影响定级质量,为了保持地块的自然属性的完整性和揭示其差异,又要方便取样,通常在土地条件繁杂的城市中心区,单元面积取小块,约5~20公顷为宜。土地条件简单的区域,单元面积可在15~20公顷之间,一般不大于50公顷为宜。但独立工矿区,单元面积也可大些。单元之间的界限通常是:

⑴自然线状地物,如街道,沟渠等;

⑵城市中的铁路、公路一般可作为分界线。但铁路、公路两侧是相同的繁华区时,也不应一定人为地分为两个单元;

⑶权属界线或地类界线也可作为单元界;

⑷有固定标志的其它线状地物,如管道、围墙等均可作为单元界。

3.土地级的确定

划分单元后,根据定级因素,采用专家打分评估等方法,初步确定土地等级。再经级差收益检验后,即可确定土地级。有的城市将土地划分六级,也有分为七级、九级或十五级的,这要根据城市的具体状况而定。例如,W是的土地分为:

一级地——城市最繁华的闹市区;

二级地——城市商业区;

三级地——历史形成的密度居民区;

四级地——科技、文化、港口和工业区;

五级地——新兴工业区;

六级地——城市规划发展用地。

W是基本采用城市多个闹市区的地段分级法,但也有的城市采取大同心圆分级法,从城市中心向外递减,如G市的分级为:

一级地——市中心区(中心圆之圆心区);

二级地——一般城建区;

三级地——市区边缘区;

四级地——城市近郊区;

五级地——特别工业区;

六级地——城市远郊区;

七级地——城市边远区。

这样,W市各土地等即可按街名或街区划分。而G市可划分若干个同心圆为土地等级界线,但这样可能以调节划成两个土地级。为克服这种缺陷,再按街道等线状地物或单元、街区作适当调整,使之便于应用。

三、农村土地级的确定

1.农用土地分等定级方法农用土地的分等综合采用自然的和经济的评定方法评出土地等级。土地分级是不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横向比较,只按照本地区的土地自然、经济差异,采用评分法、指数法等进行土地级的评定。参照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的要求,将土地统一分为八级,各级土地指标如下:

一级地:土地利用方面基本无限制,广泛适用于农、林、牧业生产。一年2-3熟。土层深厚,无不良层次,质地适中,地势平缓,基本无侵蚀现象。保水保肥性能好,能灌能排,旱涝保收。气候条件良好,适种作物广泛,在一般施肥管理下,可获得良好收成。

二级地:土地利用方面有某些限制,对作物有选择性,一年二熟或二年三熟。

本级土地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限制:①质地稍不适合;②有轻微侵蚀或有潜在威胁;③降水分配不均,需要灌排措施;④有盐碱化威胁。

本级土地主要是用于灌溉农业,要控制排灌定额,防止土地盐碱化,平整土地,加强耕作管理,防止水土流失。

三级地:土地利用受较大限制,对作物的选择性较强,一年二熟,二年三熟或一年一熟。

本级土地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限制:①土层深度﹤80㎝,限制根系发育或质地不良;

②坡度较大(小于10°),有中度侵蚀;③排灌设施不完善,有旱涝威胁;④保水保肥性差;

⑤有轻度或中度盐碱化。

需要开展水利土壤改良工作,加强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在细致管理下可种水稻。

四级地:对农业有很大限制,要求细致的管理措施,主要利于牧业和林业。

本级土地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限制:①土层浅薄;②有障碍层次;③质地、结构很差;

④坡度较大(大于15°),有中度侵蚀;⑤中度以上盐化或其他障碍因素;⑥有旱涝灾害;

⑦气候条件不良,一年一熟。

生长季节短、限制了作物种类,适于耐寒、耐旱、耐涝、耐盐作物。需要改良土壤措施及时理措施。对牧业、牧草,林业较适合。

五级地:不适宜农业,主要用于牧业或林业。

具有下列因素:⑴土层浅薄,砾石多;⑵坡度﹥15°,土壤片状侵蚀重,有沟蚀发生;

⑶气候条件很差、寒冷、干旱多风;⑷排水不良的沼泽地;⑸盐碱较重。

由于受地形及气候条件的限制,除非有严格的水土保持措施,一般禁止农业利用。

六级地:只能用于牧业及林业。

有以下一项或几项限制:⑴坡度﹥25°;⑵土少石块多;⑶强度侵蚀,沟蚀严重;⑷强度盐碱化;⑸气候条件很差。

七级地:能短期生长野生牧草及放牧,造林困难。限制因素同六级地,但程度严重,改良困难。

八级地:不适宜生产性利用。

§2-4 房产调查的有关问题

§2-5 土地登记与统计概念

一、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时土地权属管理的一种手段,是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是国家队土地权属的一项法律措施,土地一经登记就受法律保护。不仅如此,它还是对土地的数量、质量管理的必要手段。土地登记分土地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两种。

1. 土地初始登记

土地初始登记是最初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即土地权属单位全部土地的第一次登记。登记的对象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等。因此,凡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集体土地作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级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手续。

土地初始登记的程序如下:

⑴土地登记申请初始登记开始,土地登记机关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连同其它证明文件、材料一并送交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⑵审查

⑶地籍调查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经地籍测量、定界并绘制宗地图。

⑷审核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和审核意见,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经审核批准后,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根据土地权属的不同,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变更登记,又称经常登记,实在初始土地登记之后,由于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因素变化而进行的土地登记。土地变更登记的程序如下:

⑴变更登记申请:土地权属单位发生土地变更,须按规定的期限持土地证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⑵调查核实:根据变更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派员进行调查核实,测量和计算变更面积。

⑶填写土地证:土地管理机关对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及调查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后,填写土地证书。

⑷改图:在填写土地证和土地登记表的同时,要将变更后的权属界线、地类界线透绘在地籍图和土地证的附图上,以便使变更后的地籍图、土地证及所有文件资料一致。

二、土地统计

1.土地统计的意义和任务

土地统计是利用数字和图纸资料,系统地记载、整理、研究、分析和反映土地占有、使用现状和规律的一项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统计不同于土地登记,它的资料和报表、薄册登没有法律意义,只有实际意义。

土地统计具有空间特性,它的面积大小,由地界圈定,在总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土地界线的变化,意味着一类土地的增加和另一类土地面积的减少。因此,土地统计不仅要进行数字统计,而且还必须在图纸上标明地界的空间变化。

土地统计的对象是我国全部的土地;各省、市、县及各企业单位的统计对象是它们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土地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土地权属、利用类别、土地等级和面积等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国家提供土地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土地统计分为初始统计和变更(经常)统计两种类型。

初始土地统计是最初或首次填写土地统计文据(表、薄、册)或把数据输入计算机,并

以土地登记文件、国家划拨、征用土地的批件、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土地利用平衡表等资料为统计数据。

变更统计是由于随着时间的推移,初始统计资料发生变化,而对这些变化进行修改、补充和更正的统计工作。因此变更统计能及时反映土地资源的动态变化。变更统计的基础资料由调查和测量工作取得,它不仅把变化的土地面积写在土地统计薄上,同时还把地类面积和地界标绘在土地统计平面图上。

2.土地统计的程序

⑴搜集资料要搜集的资料有: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居民点规划图及其它有关图件;土地登记表、土地变更原始记录表、土地证、土地划拨、征用批件、地界变更协议书及土地变更的审批文件等;土地规划成果;各种专业资料等。

⑵调查和初测在搜集资料的基础上,对测绘资料进行实地校对或补测、重测。同时进行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工作及专项调查。

⑶编辑土地统计文件土地统计文件包括表、册、簿、图,要按国家统一的格式,逐级在文件上填写土地的数量和质量状况,并在土地统计平面图上标注行政区、地类界、编号和面积。经反复校对后,签名盖章方可上报。

⑷上报、审核为了保证土地统计成果的可靠性、准确型、现势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汇总。并逐级审核方为有效。

使用权地籍调查表填写规范

1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1.1 地籍调查表由封面、基本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宗地草图、界址说明、调查审核表和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等组成。 1.2 地籍调查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每宗地填写一份。所有宗地的地籍调查都应填写此表。 1.3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 1.4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2处。 1.5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确属不填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1.6 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1.7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宗地草图可以附贴。凡附页和附贴的,应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 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2.1 封面 2.1.1编号。可以是流水号,也可以是预编宗地号,用自然数编制。 2.1.2宗地代码。填写按照本细则 3.1.4的规定预编宗地代码,其中县级行政区代码可省略。 2.1.3土地权利人。填写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共用使用权宗地,填写任意共用人名称。

2.2 基本表 2.2.1土地权利人。填写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 2.2.2单位性质。 (1)宅基地填写个人。 (2)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使用单位的性质分别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依据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 2.2.3证件类型。 (1)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2)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2.2.4证件编号。 (1)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2)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军官证号码、护照号码等。 2.2.5通讯地址:填写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2.6权属性质。 (1)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使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分别填写乡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宅基地填写宅基地使用权 (3)设施农用地填写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地籍调查

第四章地籍调查 第一节地籍调查概述 一、地籍调查(Cadastral Inventory)的目的和类型 地籍调查是国家采用科学方法,依照有关法定程序,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并以图、簿、册示之,在此基础上进行土地登记。 1.地籍调查的目的 核实宗地的权属和确认宗地界址的实地位置,并掌握土地利用状况;通过地籍测量获得宗地界址点的平面位置、宗地形状及其面积的准确数据,为土地登记、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奠定基础;为完善地籍管理服务,做好技术准备,提供法律凭证。 2.地籍调查的类型 地籍调查根据调查时期和任务不同可分为分为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指土地初始登记前对登记区第一次普遍调查。变更地籍调查指变更土地登记前对变更宗地的调查。二者是互相影响互为基础的统一体(图4-1)。 图4-1 初始调查与变更调查关系 地籍调查若按开展范围又可分为村庄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到目前为止,村庄地籍调查常依据《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试行)》,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进行;而城镇地籍调查则依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独立进行。村庄地籍调查的对象为:城镇郊区、集镇、村庄、国营农场、林、牧、渔场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城镇地籍调查的对象为:城市、建制镇和独立工矿用地。

因地籍制度和地籍调查的目的不同,地籍调查内容也不完全一样。我国当前实行的土地登记制度,要求对每宗地登记其权利人情况、土地权属和使用情况、权利限制等情况。为能进行这样的土地登记,必须对每宗土地的权属状况和界址线有确切的描述和记载,我国的地籍调查的内容可概括为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 三、地籍调查的对象——宗地(Parcel) 地籍调查通常以宗地为基本调查单位。所谓宗地,是指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自然地块。宗地的内容包括(图4-2): 图 4-2 宗地内容图 四、地籍调查的程序 地籍调查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以初始地籍调查为例,包含调查准备、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文字报告、成果检查验收、资料归档几个步骤。 第二节权属调查 一、权属调查(Ownership Inventory)的概念与任务 权属调查是对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及的位置、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在城镇,权属调查是针对土地使用者的申请,对土地使用者、宗地位置、界址、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定、调查和记录的过程。调查成果经土地使用者认定,可为地籍测量、权属审核和登记发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凭据。界址调查是权属调查的关键,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

宗地测量与地籍调查合同

分类:宗地图测绘制作与地籍调查 编号: ( )项目 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合同 委托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年月日 ( )项目 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合同 委托方(甲方):合同编号: 承揽方(乙方):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包括地点及测区地理位置)

测区位于,共计宗,面积为:平方米(亩). 第二条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包括项目和工作量等) 具体内容如下: 1.宗地图测绘编制审批打印; 填写地籍调查表相关的资料和本宗地、四邻权属单位签字;.2.3.地籍调查初级的审批。 第三条工程收费: 1、收费依据: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国测财字2002第3号文件和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 2、宗地图测绘编制打印按每宗(15亩以下):元/宗, 或每平方米(15亩以上):元 3、地籍调查按每宗(15亩以下):元/宗, 或每平方米(15亩以上):元 3、以上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4、工程结束最终以实际的工作内容或宗数为准结帐。 第四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在2天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额的50%, 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2、工程结束,所有图纸成果资料与地籍调查表完善的相关资料符合当地土管部门审批要求提交甲方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 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提交有关准确性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数据确性负责; 2、负责协调凡涉及牵州、市、县、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及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外各四邻权属单位在地籍调查表相关资料中的签字工作; 3、保证乙方的工作人员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交通、生活、住宿等提供必要的条件; 4、委派专人协助乙方开展工作。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与技术规程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准确性资料之日起,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组织作业队伍进入测区,并按甲方约定和协调的时间完成工作。 2、对甲方所提供的准确性资料数据制作宗地图和地籍调查表完善相关资料,并对所制作的成果资料负责。 3、按照《云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完善地籍调查表相关资料;

地籍调查表的填写规范

填写说明: 1.编号:县级行政代码+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 2. 县(市、区)地籍区地籍子区:空格处分别填写县(市、区)名称、地籍区顺序码、地籍子区顺序码。 3.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分别填写“××村××组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乡农民集体”;本宗地权属界线或归属有争议的,填写“××(争议当事人)和××(争议当事人)争议宗地”。 4.所属行政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属的行政村名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本栏目填写行政村名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本栏目划“/”。 5.土地坐落:本宗地位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处自然村的方位,如村东、村西、村西北……等。争议宗地以所处行政村方位填写。 6.法定代表人(村民小组代表):填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名称。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填写村民小组指派的代表名称。本宗地界线无争议而归属有争议的,本栏目划“/”。 7.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村民小组代表无法出席指界,填写其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本宗地界线无争议而归属有争议的,本栏目划“/”。 8.预编宗地代码:填写本宗地预编的宗地代码,由土地权属类型代码+宗地号组成,宗地号由00001号顺序预编。 9.宗地代码:填写本地籍子区调查完毕后统一编制的宗地代码。 10.所在图幅号:填写本宗地所在的地籍图编号。 11.宗地四至:填写本宗地四至的其他所有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名称;铁路、公路、河流等直接填写名称。 12.宗地地类:按照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填写本宗地包括的所有一级类名称。 13.共有情况:填写共有人名称。独有的,本栏目划“/”。 14.说明: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不需说明的,本栏目划“/”。 15.界址点号:按顺序填写界址点编号,不得遗漏。引用以往调查资料、批准文件、登记文件确定的界址点,调查人员应按顺序填写界址点编号,并在“签字”栏注明“×号至×号界址点资料见附件”。 16.界标类型:按照实地调查时埋设的界桩种类分别在相应栏目划“√”,采用其他类型的界桩在“其他”栏划“√”。 17.界址间距:填写实地丈量的相邻两界址点间距。 18.界址线类别:相邻两界址点之间以实地地物为界,将实地地物的种类填入相应栏目。可补充填写三种,超过三种的,两种填写具体名称,其他的填入其他。界址线类别为路、沟、渠、田坎时,填写宽度,其他宽度不填。 19.界址线位置:按照本实施细则3.5.3要求填写相邻界址点之间权属界线在实地地物中所处的位置。 20.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记事方式,若有其他情况应参照上述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记载。 (1)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根据______国土资源局关于____行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无争议公示,组织____村村委会、本宗地和邻宗地指界人进行了实地指界,指界中未发生争议。 需要记录的其他事项: (2)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根据______国土资源局关于____行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无争议公示,组织____村村委会、本宗地和邻宗地指界人进行了实地指界。指界时,__号界址点至__号界址点间的界址线,____与____指界结果不一致,调查员根据实地状况,划分工作界线,由调查人员签字,承担权属调查任务的单位盖章。该工作界线不作为处理权属问题的依据。待权属问题处理后,再按照处理文件确定权属界线。 需要记录的其他事项: (3)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根据______国土资源局关于____行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

地籍调查和房屋调查填写方法

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3.1宗地基本信息表 (1)权利人 a)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填写国家;属于集体所有的,填 写××农民集体。 b)使用权: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 写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它组织的、填写 身份证件上的法定名称。 1)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 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 填写其他。 2)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 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 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 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 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 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

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 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 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 的居留证件。 3)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4)通讯地址:填写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权利类型:填写具体的权利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权。 (3)权利性质:国有土地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等;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土地所有权不填写。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名—2—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地籍调查成果 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10321 【实施日期】19910321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试行中总结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局地籍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规程》3.5所列(除K外)地籍调查成果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是地籍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任务是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并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评定。 第四条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局所列项目的检查验收和除此之外的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级互检、作业队专检,由省级验收的三检一验制。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1.工作法律程序正确; 2.权属调查没有外承包; 3.《规程》规定的成果资料齐全。 【章名】第二章检查验收的组织 第七条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地籍司组织,委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籍调查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地籍的处组织。

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a)封面。按下列要求填写。 1)编号:可以是流水号,也可以是预编宗地号,用自然数编制。 2)宗地代码:按照441的规定填写,其中县级行政区代码可省略。 3)土地权利人:填写方法见b)1)。 b)基本表。 1)土地权利人。填写土地使用权人姓名或单位全称。 '■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依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个人住宅填写个人。 证件类型:土地权利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证件编号:土地权利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土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军官证号码、护照号码等。 通讯地址:填写土地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权属性质。按下列分类填写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填写乡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3)使用权类型。按下列分类填写。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授权经营、其他。 '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填写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集体土地入股(联营)、其他。 4)土地坐落:填写宗地所在地的名称。根据地名办提供的名称进行现场核实后填写。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相关信息。个人用地的不填。 证件类型: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证件编号: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军官证号码、护照号码等。 6)代理人姓名:填写代理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无代理的不填。 证件类型: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证件编号:填写代理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军官证号码、护照号码等。 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大类标准,填写类别名称及编码。没有的不填。 8)预编宗地代码。填写在外业调查工作开始前,根据基础图件资料预编的宗地代码。

地籍调查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题目 地籍调查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学生姓名:杨展权学号:132119108 指导教师:张新盈职称: 专业:工程测量 系(部):土木工程 2016年×月×日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目录 1.引言 (3) 2.地籍调查的目的 (3) 3.地籍调查的内业实际工作流程 (3) 4.地籍调查中内业的实际工作内容4 4.1地籍档案扫描、分类、入库 (4) 4.2数据属性的录入与编写 (5) 4.2.1四至 (9) 4.2.2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 (9) 4.2.3权属证明、身份证明 (10) 4.2.4宗地问题说明的填写 (10) 4.3宗地核实表的制作 (13) 4.4地籍图与宗地图的制作 (14) 4.4.1地籍图上图 (14) 4.4.2新编地籍号与宗地编码 (16) 4.4.3宗地图的生成 (16) 4.5外业权属调查 (16) 5.应用实例 (17) 5.1地籍图成果 (19) 5.2宗地图成果 (20) 6.结束语 (21) 7.致谢21 8.参考文献 22 2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 地籍调查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杨展权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0011) 摘要:地籍调查顾名思义就是对宗地籍贯的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是农村土地管理的基础,是解决农村土地争议、土地纠纷、违法违规的前提条件,本文主要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农村土地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包括内业、外业及成果整理等步骤进行介绍。 关键词:地籍调查内业工作实际作业 1 引言 随着科技的发展,百姓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数字化、信息化的趋势已悄然的改变了这一行业。同时更高的技术要求,日益提高的管理需求,无时无刻促使着地籍调查技术更新紧锣密鼓的开展。地籍调查也要紧跟时代的步伐,解决生产作业中的种种问题,攻克难关,全面总结归纳,引经据典,推陈出新,为工作注入新鲜的血液,寻求更完善的工作模式,更便捷更精细的操作方法与技巧。为广大的人民、为伟大的国家更好的服务。 2.地籍调查的目的 1)满足地籍工作的日常需求 2)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3)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利用土地的整改处理 4)建立健全的地籍管理制度,完善地籍管理的体系 5)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与实效 3.地籍调查的内业实际工作流程 3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2000年3月3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05号 (2000年3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做好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及时掌握城镇土地利用状况,是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依法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为拉动内需服务的重要手段。经研究,现将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圆满完成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 目前,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正处于检查验收汇总阶段,各地要认真按照《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8号)精神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暨土地证书年检经验交流会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证书年检汇总阶段的工作,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5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土地证书年检汇总、检查验收和上报工作。检查可采取自检、同级互检、上级对下级抽检的方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解决。省级汇总数据及年检总结5月31日前报部。年检总结包括:(1)土地证书年检基本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今后年检工作的设想;(2)土地证书年检及城市重点用地的数据统计及分析;(3)年检中发现的土地登记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今后土地登记工作的设想和建议;(4)违法案件特征及处理情况等。 部将于5月份对各省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进行抽查,6月份进行全国土地证书年检数据汇总和总结。 这次年检结束后,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解决登记、用证不规范,卡证不一,资料不完整等问题,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 二、加快住房土地登记工作,为住房制度改革服务 建设部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征得我部同意。按照《办法》的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齐全方可上市。这是保证住房交易安全和住房制度改革深入进行的必要措施。考虑一些地区土地登记进度经过努力仍不能适应当前住房制度改革需要的情况,凡在1999年5月1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尚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并于2000年底之前进行上市交易的,只要原出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已经办理初始土地登记,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现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产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对于不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进度所致,而是房屋产权人不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请登记义务,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不适用上述政策,可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集中精力,统一部署,加快本地区住房制度改革中的土地登记工作。在明确土地登记办理程序的基础上,提高办事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设立登记申请窗口、集中办理等措施,力争在2000年底前全面完成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确因

地籍调查工作方案

地籍调查工作方案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特区地籍调查工作方案**特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附录1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分说明书 附录2指界授权委托书 附录3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附录4地籍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 附录5**特县城镇地籍调查动员会签到表附录6地籍调查表 附录7街道宗地面积汇总表 附录8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1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概况及调查内容 城镇调查的内容 城镇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地类)等。对已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首先将原1954年北京坐标系下的权属界线统一转换到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将原土地分类转换到二次土地调查要求的全国土地分类下,调查小组利用以上转换后的权属界线、地类以及基础测绘、已有的调查登记属性信息,按照城镇土地调查的要求,对已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进行补充、完善,并做好与农村土地调查范围衔接;对未开展城镇地籍调查的,按初始地籍调查要求进行。 对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如界址点、线发生变化或界址点、线虽未发生变化但与基础测绘成果叠加后与原登记结果矛盾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要进行界址点补充测量,将界址点、线的位置调整到正确的位置。无地籍调查成果的,直接测量全部界址点,并保持界址点、线位置与调查结果一致。 基础地理数据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精度不能满足地籍精度要求的,需要补测作为界址线的地物(如围墙、房屋、栅栏等)以及与界址线相邻的地物,有条件的可以测绘全部房屋、围墙、栅栏等地物要素;现状已发生变化的,要按不低于原基础测绘成果精度要求对原基础测绘成果进行修测补测; 进行内外业检查,满足要求后,按照建库标准更新城镇数据库成果。 本次**特县城镇地籍调查调查范围为**特县城关镇(平寨镇)以及郎岱镇、大用镇、木岗镇、岩脚镇建成区,面积约10平方公里。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标题: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3-06-22 【正文】: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 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土地分类 2.1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分类体系 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 表1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

地籍调查

管理事项名称:地籍调查 项目编号:GLF-7 责任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 承办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土地登记规则》 4、《在京中央国家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5、《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本行政辖区内土地(不含军产、保密产等特殊用地)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地籍调查申请书(原件); 2、地籍调查表(本宗和邻宗指界人签章); 如果本宗地已登记或已进行地籍调查且界址无变化的,沿用原地籍调查成果,根据原地籍调查表填写现地籍调查表,不需四邻指界。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其他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以下文件之一: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书。 4、法人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502

5、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6、涉及界址变化需四邻指界的提交: 地籍测量成果(原件,北京地方坐标,1:500比例尺),包括: (1)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两份,其中一份本宗和邻宗盖公章); (4)变更地籍测量检查结果报告; (5)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6)涉及委托指界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已登记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2)未登记的,提交: 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政府征、占地批复和征、占地结案表(复印件); 已划拨的提交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已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的提交:合同(原件)、发证函(原件)、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复印件)。 8、地上物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钉桩放线通知单及成果表(复印件); 10、立项批复(复印件); 11、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如涉及拆迁、联建、分摊土地、项目转让、土地权属变更、企业改制、中央在京机关用地等,提供相关材料)。 标准: 1、材料齐全、有效; 2、复印件清晰,与原件一致,A4纸大小,加盖公章; 3、表格填写完整、清晰。 503

地籍调查表填写规范

地籍调查表填写说明 本调查表所遇到的调查员与勘丈员姓名先不填。 日期:第一页下面的日期、宗地草图页的勘丈日期与最后一页前两个的日期填写一致。 一、第一页(封面) 除日期外先不填 二、第二页 1、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 单独宗:XXX村X组农民集体 共有宗:XXX村X组、XX组农民集体 争议宗:XXX村、XXX村农民集体争议宗地 乡集体:XXXX(代号)乡集体 2、所属行政村: 单独宗、共有宗:XXX村(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的村名相同) 乡集体:XXX乡 争议宗:先不填 3、土地坐落:XXX村XX(如:禹王村西南) 就近原则,与该土地最近的自然村(隶属本村)方位为准(可以不是土地所属自然村) 若宗地本身就是自然村,则以相邻最近的自然村为参考,建立方位。 4、法定代表人:根据组长信息,将相应的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电

话写到相应位置,若没有,先空着,用便签纸,记录并贴于封面5、预编宗地代码与宗地代码:先不填 (预编宗地代码的格式:单独宗、共有宗:JA00XXX 争议宗:ZA00XXX) 6、所在图幅号:就是作图时遥感图像代码(如:I49G076072) 7、宗地四至:应该详细写出 一般情况: 单独宗:XXX村XXX组农民集体 共有宗:XXX村XXX组、XXX组农民集体 村集体:XXX村农民集体 如果一个方向有多个宗地如该宗地东侧有XXX村一组、二组农民集体和一块二、三组农民集体三块宗地,则应写为XXX村一组农民集体、XXX村二组农民集体、XXX村二组、三组农民集体 国有的:有河流、公路、铁路等国有用地:写河流、公路、铁路的具体名称如(白河)。 若河流、公路没有名字,则用铅笔先写上“河流”、“公路”,并及时问询,确定名字后再写上名字 四至:就是与该宗地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相邻的宗地 8、宗地地类:XX,只写地类代码,如:012、013等只用写01就行 9、共有情况:单独宗(行政村所有、单独组所有)、争议宗:划“/”共有宗:若多组共有则写详细(如:XX村XX组、XX组农民集体)9、说明:村以上集体用地如学校、公墓等:XX村学校或XX村公墓

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日常地籍调查受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 日常地籍调查受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 由用地单位填写委托书,委托我中心进行权属调查及地籍测绘。 资料来源: 一、前前置地籍调查 1、联席会议后,涉及新供地的用地单位; 2、用地单位自规划局报建后,尚未取得(规划用地许可证)之前; 3、用地单位持规划部门出具的红拨单草图及测绘成果等相关资料到我中心综合科申请。 二、出让(划拨)前置调查,由用地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 2、出让(划拨)意见征询函 3、批准征用土地或划拨批文 4、红线图原件 5、总平面图原件 6、成勘院放线资料原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8、选址意见书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10、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三、出让竣工(原已领有土地证的),由用地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写清楚国土证号,单位,地址,面积,由于该宗地工程全部竣工,申请做地籍调查)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4、规划局领发的竣工验收合格证复印件(需到房管局盖档案章) 5、成勘院房屋竣工图原件

6、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7、产权测量报告 8、如联建,需有联建协议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10、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四、宗地内部分房屋竣工的,由用地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3、总平面图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4、底层房屋竣工图复印件 5、竣工部分产权测量报告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7、竣工验收合格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五、划拨土地竣工(原未领取土地证的),由用地单位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相关图件 1、申请 2、批准征用土地或划拨批文 3、划拨决定书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4、红线图原件 5、总平面图原件 6、成勘院放线资料原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8、规划局领发的竣工验收合格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9、竣工图原件 10、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原件 1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12、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六、部分抵押 1、申请需用地单位盖章,银行盖章(写清楚国土证号,单位名称,土地位置,要抵押地块的面积)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1993年6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TD1001—93)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 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 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 土地分类 2.1 分类依据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规章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目的和内容 第1.2条依据 第1.3条适用范围 第1.4条组织实施和治理 第1.5条调查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 第1.7条差不多精度 第1.8条地籍测量要紧方法 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第1.10条解释权 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 第2.1条分类依据 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

第2.3条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第2.4条土地编号 第2.5条界址点编号 第三章预备工作 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打算 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 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 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 第3.5条表册及器材预备 第3.6条人员培训 第3.7条宣传动员 第四章地籍调查 第4.1条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4.2条调查底图及要求 第4.3条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 第4.4条界址调查 第4.5条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第4.6条土地权属调查 第4.7条宗地草图绘制 第4.8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第4.9条地籍调查成果整理 第五章地籍操纵测量

第5.l条操纵测量内容与差不多要求 第5.2条首级操纵网等级的选择 第5.3条差不多操纵测量 第5.4条地籍图根操纵测量 第5.5条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 第5.6条观测成果检验 第5.7条平差计算差不多要求 第六章地籍要素测量 第6.1条地籍要素测量内容 第6.2条地籍要素测量精度 第6.3条地籍要素测量方法 第6.4条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第七章地籍图编绘 第7.1条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 第7.2条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 第7.3条地籍图绘制精度 第7.4条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 第7.5条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 第7.6条地籍图的清绘整饰 第7.7条地籍图的分色规定 第7.8条地籍数据分层设置规定 第7.9条宗地图编绘

地籍调查规程

地籍调查规程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 组名:第二组 成员:申江涛王海林 史亚强陶雪梅 刘浩兵霍晓亮 指导教师: 田桂娥

1.3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 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TD/T_1001-19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颁布日期:1993-06-22 执行日期:1993-06-22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 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 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地籍调查表填写样例718王永奎

编号:103217JC01001 地 籍 调 查 表 宗地代码:429004103217JC01001、 01002、01003 土地权利人: 张三 2015年*月 日 大悟县国土资源局 印制 权属调查人员填写 一户多房

基 本 表 土地权利人 张三 单位性质 个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编号 429004************ 通讯地址 麻城市***镇***村***组 土地权属性质 宅基地使用权 使用权类型 批准拨用宅基地 土地坐落 麻城市***镇***村***组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姓名 / 证件类型 / 电话 / 证件编号 / 代理人姓名 / 证件类型 / 电话 / 证件编号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 预编宗地代码 JC01001、JC01002、JC01003 宗地代码 JC01001、JC01002、JC01003 所在图幅号 比例尺 1:500 图幅号 30.50-35.75(宗地跨图幅填两个以上图幅号) 宗地四至 北:空地 东:李四住宅 南:农村道路 西:王五住宅 批准用途 实际用途 农村宅基地 地类编码 地类编码 01001‐072(正屋) 01002‐072(厨房) 01003‐072(厕所) 批准面积(m 2 ) 宗地面积(m 2 ) 140.00 建筑占地面积(m 2 ) 140.00 建筑面积(m 2 ) 140 使用期限 / 年 / 月 / 日 至 / 年 / 月 / 日 共有/共用 权利人情况 (填写共有/共用权利人的名称以及共有/共用情况,如:该宗地已发证面积为XX 平方米,及各共有/共用权利人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没有发 证的“已发证面积”改为实测面积。由权属调查人员填写) 说 明 填写权属来源(买卖、赠予、继承等)和建房时间。例:该房屋建于1987年3月;张三于XX 年XX 月X 日以划拨的方式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号XXXXX 。于XX 年XX 月XX 日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由李四居住。 批准用途和批准面积根据权源资料填写,若无权源资料则不填写。 填写经测量得到的 宗.00地面积,由测量人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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