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修订)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修订)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修订)

修订说明

一、修订图例:

(一)表示删除的内容:

JGJ 50-8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二)表示修改或新增的内容:

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原标准中参考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88)》已变更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并且其中相关部分已发生变动,需要根据已变动的条款修订本标准。

(二)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场馆技术手册(2005年12月)》、《澳大利亚公共交通运输无障碍标准》等标准中的相关内容,新增在本次修订内容中。

(三)增加了目前首都机场已有且标准中未涉及的无障碍设施设备配备。

(四)删除原标准中不适用,不属于旅客航站区或不属于设施设备的内容。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修订)

1.总则

1.1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

使用功能,确保证残疾人和行动不方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地通行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停车场(停车楼)、道路和建筑物设施,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站前停车场(停车楼)、室外通路、航站楼、站坪等区域内无障碍设备配置要求,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

扩建和改建;对原有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的相关设施设备,可根据具按照此本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予以改造、更新和完善。

1.3室外通路、建筑物入口及室内外的盲道,只限

1.4本标准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贯彻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1.5 1.4 设计除执

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站前停车场(停车楼)、室外通路、航站楼、站坪等区域内无障碍设备配置种类与数量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的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引用标准可能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MH/T 0005-93 MH 0005-1997民用航空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MH/T 5002-1999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

MH/T 5002-1996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

GB/T 16177-1996 公用航空运输服务质量标准

MH/T 5104-2006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

JGJ 50-8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国民航总局第11号令《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TB 10083-2005(J458-2005)《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注:参考《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场馆技术手册》(2005年12月)

4. 3.术语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

4.1 3.1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 Passenger Terminal Area

机场内以旅客航站楼为中心,包括站坪、旅客航站楼建筑和车道

边、停车设施及地面交通组织所涉及的区域。通常简称为旅客航站区。

4.2 3.2室外通路 Outdoor road

供旅客进出航站楼的道路、人行过道、坡道、桥梁、平台等。

4.3 3.3轮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r

在坡度和宽度上以及坡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4.4 3.4无障碍入口 Barrier-free entrance

没有台阶和没有坡道的建筑入口。

4.5 3.5缘石坡道 Curb ramp

站前车道边与入口处人行道口和人行横道两端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横道行驶的一种坡道,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边缘的路边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

4.6 3.6车道边 Curbside Platform

旅客航站楼前供旅客及行李上下的地区。

4.7 3.7无障碍标志 Disabled Access Signs

无障碍标志是以残疾人轮椅图案为标志,是国际康复协会制定的全世界公认的国际通用标志,是指引残疾人行进方向和进入的建筑物及可使用的服务设施。(注: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

4.8 3.8盲道 Sidewalk for the blind

在人行道上或室内有关部位铺设固定形态的地面砖(橡塑地板块),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4.9 直行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

在盲道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正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4.10 3.10提示盲道 Warming blind sidewalk

在盲道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和终点处以及表示设施的位置、提醒注意、警示危险等,如人行道口、建筑入口、坡道与梯道上下口、电梯入口、问询柜台前、室外召援电话亭等。

4.11 3.11无障碍电梯 Barrier-free lift

电梯入口、面积、扶手、盲文按钮、报层音响、镜子、紧急铃按钮、电话等配件适合乘轮椅者和视残者进入和使用的电梯。

4.12 3.12无障碍厕位 Barrier-free toilet cubicle

公共厕所内设置供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带坐便器及安全抓杆的隔间厕位。

4.13 3.13无障碍厕所

供残疾人、老年人及妇幼使用的无障碍设施齐全,陪伴人员可陪

4.14 3.14安全抓杆 Handrail

无障碍厕位、厕所、洗手盆与低位小便器处,协助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安全平移和起立的一种设施。

4.15 3.15低位小便器 Low-level urinal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

4.16 3.16联检通道 CIQ Routes

联检通道是指安检、海关、边检、卫检等通道。

5. 4.旅客航站区站前广场设施

5.1 4.1停车车位

5.1.1 站前停车场在靠近航站楼主要出入口的停车位应划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5.1.2 站前停车楼在靠近升降梯出入口或对外出口处的停车位应划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4.1.1 停车场(停车楼)应设立无障碍停车车位。无障碍停车车位应靠近停车场(停车楼)主要出入口、行人出入口、升降梯出入口、坡道、无障碍卫生间、电话等。

5.1.3 4.1.2站前机动车停车通道车道边,在靠近航站楼每一个主要出入口处应设一个停车泊位供残疾人上下车。

5.1.4 4.1.3残疾人无障碍停车车位的一侧应留有宽度不小于1200mm的轮椅通道,轮椅通道应直接、方便、安全的进入人行步道直达航站楼出入口。

5.1.5 残疾人停车车位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轮椅图案标志。

4.1.4 无障碍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线和无障碍标志。地面上喷漆标识应醒目防滑。在无障碍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标志牌。(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无障碍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5.1.7 4.1.6停车场(停车楼)残疾人

表5.0.1-1

4.1.7停车场(停车楼)内应设置提示性的无障碍指引标识。

5.2 4.2室外通路

5.2.1 4.2.1站前室外停车通道车道边在航站楼各出入口宽度的

石,均应做成全宽式斜面。

5.2.2 4.2.2室外通路应平整、防滑、不易松动和积水,当出现

地面高差时,均以斜面过渡。

5.2.3 4.2.3室外墙面不应有低于2.50m的突出物体伸入人行步道盲道范围内。

4.2.4 航站楼前横穿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的两端宜设置自助式交通信号灯,并宜配有盲人过街音响设施。(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原文为:设有红绿灯的路口,宜设盲人过街音响装置。)

5.3 4.3站前室外盲道

5.3.1 在站前人行步道宽度方向适中位置铺设专供视残者使用的盲道。

4.3.1 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问询柜台、召援电话等处位置。(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5.3.2 4.3.1在旅客航站楼各出入口处和站前室外召援电话处以及直行盲道的拐弯处,应铺设提示盲道。

人行步道上的直行进盲道应与航站楼各出入口、站前室外召援电话等处的提示盲道相衔接。

5.3.4 4.3.3站前室外直行盲道宽度应为

m,可根据道路宽度选择低限或高限(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航站楼出入口提示盲道宽度应与门同宽。

6.5.旅客航站楼

6.1 5.1旅客航站楼出入口

6.1.1 5.1.1 旅客航站楼供旅客使用的出入口处地面应是水平的,不可避免的水平差不应超过15mm,并以斜面过渡。

6.1.2 5.1.2 旅客航站楼对外出入口和安全口的内侧、外侧地面应在同一水平面上。

6.1.3 5.1.3 如果乘轮椅者不能从旅客航站楼主要出入口通行,必须在主要出入口附近增设一个专供乘轮椅者通行的出入口。

6.1.4 5.1.4旅客航站楼对外出入口门净宽应大于900mm,当装有平开自动关闭装置的门,最大开启位置至少保持5秒钟,并设有自动防撞安全装置。

6.1.5 5.1.5在旅客航站楼对外主要出入口近旁应设召援呼叫器或电话,方便残疾人与楼内服务机构联系,呼叫器或电话应设有盲文。

6.2 5.2旅客出发厅

6.2.15.2.1 旅客出发厅应设有为残疾人服务的问询、补票服务讯柜台,服务台高度不大于

的要求。

6.2.25.2.2旅客出发厅内应设有为聋哑人服务的布告牌。

6.2.25.2.3 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新建旅客航站楼出

他设无障碍厕位。

6.2.4 5.2.4 旅客出发厅内公用电话处,应设有供残疾人旅客使

用的电话,残疾人旅客电话应设盲文,电话安装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

间。(注: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

6.2.5 5.2.5在旅客出发厅内的入口处与问询柜台处之间设直行

进盲道,直行(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2.6 5.2.6旅客出发厅内供旅客休息、等待座位中,应设有供残疾人使用的座位。

6.2.7 5.2.7办理登机手续厅内应设有专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办票

求。

6.3 5.3联检通道

6.3.1 5.3.1联检区通道宽度应满足乘轮椅者通行的要求。

道宽度不应小于0.9m。(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3.2 5.3.2年旅客吞量1000万人次以上的大型旅客航站楼联检区应设有一个方便乘轮椅者使用的验证、服务柜台,柜台高度不大于0.75m,柜台设置标准应符合本标准5.17的要求。

6.3.35.3.3联检区应设有为聋哑人旅客服务的布告牌。

6.4 5.4旅客候机区

6.4.1 5.4.1旅客候机区内应设有残疾人座

位处设有停放轮椅的场地。每个无障碍候机

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x0.8m,每个登机口应至少集中设置2个无障碍候机位,通向无障碍候机位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注: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

6.4.2 5.4.2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新建旅客航站楼候

限制无法改建无障碍卫生间的旅客航站楼出发厅,应在公共卫生间处其他设无障碍厕位。

6.4.3 5.4.3旅客候机区内公用电话处,应设有供残疾人旅客使用的电话,残疾人旅客电话应设盲文,电话安装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

间。(注: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

6.4.4 5.4.4旅客候机区内应设有为聋哑人提供信息的布告牌。

均应考虑方便残疾人旅客的使用要求。

6.4.65.4.6在旅客候机区内登机口处,应设置登机闪烁灯光示设施,提示聋哑人旅客开始登机或即将停止登机。

6.5 5.5旅客到达行李领取区

6.5.1 5.5.1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新建旅客航站楼达

条件受到限制无法改建无障碍卫生间的旅客航站楼出发厅,应在公共

6.5.2 5.5.2旅客到达行李提取区内的适当位置,应设有供残疾

人休息、等待的座位。

6.6 5.6 旅客到达厅

6.6.1 5.6.1旅客到达厅内在适当位置设置残疾人旅客座位,以方便残疾人休息、等待。

500万人次以上的新建旅客航站楼到

限制无法改建无障碍卫生间的旅客航站楼出发厅,应在公共卫生间处其他设无障碍厕位。

6.6.3 5.6.3旅客到达厅内公用电话处,应设有残疾人旅客使用电话,残疾人旅客电话应设盲文,电话安装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注: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

6.6.4 5.6.4旅客到达厅内的饮水处、问询、班车售票处等服务设施均应考虑方便残疾人旅客的使用要求。

6.6.55.6.5旅客到达厅内应设有为聋哑人提供信息的布告牌。

6.7 5.7中转过境旅客候机区

6.7.1 5.7.1中转过境旅客候机区内为残疾人旅客服务的设施设备,同出发旅客候机区要求。

6.8 5.8旅客航站楼室内地面

的和避免水平高度的突然变化,便于无障碍通行。

6.9 5.9 旅客航站楼内通道、走廊

6.9.1 5.9.1旅客航站楼内供旅客使用的通道、走廊的墙面上应避免有突出物体,在2m当突出物体不应大于100mm时,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 m,若突出物体大于100m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9.2 5.9.2旅客航站楼内供旅客使用的通道、走廊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100mm,以满足一个轮椅为中心旋转360度所需的尺寸要求。

6.9.3 5.9.3旅客航站楼内通道、走廊当地面出现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8%,坡道宽度不小于1.2m,并在地面上采取防滑措施,在两侧墙上设置扶手。(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5.9.4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 m护墙板,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 Lx,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0 5.10自动步道

6.10.1 5.10.1自动步道的宽度和坡度应适应乘轮椅者的使用要求,速度不宜大于0.5米/秒。

6.10.25.10.2自动步道的入口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宽度同自动步道入口宽度。条件许可时,宜在自动步道出入口设置语音提示设施。

6.11 5.11 无障碍电梯

6.11.1 5.11.1一层半式以上的多层旅客航站楼、停车楼内,向公众开放的楼层均应设有无障碍电梯。

6.11.2 5.11.2无障碍电梯厅的深度不宜小于

显示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和层数位置,设有电梯抵达音响。(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1.3 5.11.3无障碍电梯各层入口处地面应设提示盲道,提示

处。(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1.4 5.11.4无障碍电梯各层入口处的控制板应设有盲文按钮,控制板高度应满足乘轮椅者的使用要求,电梯控制按钮的位置应使坐在轮椅中的人可以触及,应带有感应数字,控制板高度为0.9-1.1m。(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1.5 5.11.5无障碍电梯门开启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

6.11.6 5.11.6无障碍电梯轿厢的深度不应小于1400mm,宽度不应小于1100mm。

6.11.7 5.11.7无障碍电梯内控制板宜横向设置,电梯控制按钮的位置应使坐在轮椅中的人可以触及,应带有感应数字,高度不应大

(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1.8 5.11.8无障碍电梯内控制板上应设有盲文说明与盲文按钮。

6.11.95.11.9无障碍电梯内应设有语音信号提示

运行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1.10 5.11.10无障碍电梯内在正面及两个侧面应设扶手,扶

,并在正面高0.9m处至顶部安装镜子。(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2 5.12楼梯、台阶与坡道

6.12.1 5.12.1楼梯与台阶踏步的高度应小于0.15m,宽度应大于300mm,踏步表面应防滑,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突缘直角型踏步,梯

(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2.2 5.12.2在楼梯与台阶入口处应设有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宽度应同楼梯与台阶入口宽。

6.12.3 5.12.3踏步的表面应防滑,踏面的前缘不应设有突出部分。

6.12.4 5.12.4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扶手的高度应为0.90.85m,

当设置上、下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的高度应为。(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延伸300mm。

6.12.6 5.12.6扶手安装要牢固,应能承受一个人身体重量。

6.12.7

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2.85.12.8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

物理条件受限的室内区域坡度不得大于1:8。

不同高度和水平长度:

(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表7.2.5)

6.12.95.12.9坡道的宽度可根据客流量和坡道长短而定,一般室内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0-1200mm最小为1.2m。(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2.10 5.12.10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为准。

6.12.11

2000mm的中间休息平台,并在中间休息平台的两侧设置扶手,如坡

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mm 的坡道安全档台。(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2.12 5.12.12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如设防滑条应采用断开式防滑条。

6.12.13 5.12.13在坡道入口距坡道与梯道0.25-0.50m处应设提示盲道,度应同坡道宽应与坡道、梯道的宽度相对

应,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60 m。(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5.12.14旅客必经流程中的每级台阶踏面处应设置黄色提示条以提示视力障碍者。

6.13 5.13公用信息系统

6.13.1 5.13.1旅客航站楼区内供残疾人旅客使用的电话、传真机等,应设有盲文使用说明及盲文按键。

6.13.2 5.13.2残疾人旅客电话位置应设置在方便、直接、易找到的地方。

6.13.3 5.13.3残疾人旅客电话安装高度应满足乘轮椅者的使用要求。

6.13.4 5.13.4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人次的大型旅客航站楼,宜设置供聋哑人旅客使用的带传真设备的电话。

6.13.5 5.13.5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人次以上的大型旅客航站楼内电视,除显示文字、图像信息之外,宜显示手语提示信息。

6.13.6 5.13.6布告牌信息应配有中英文文字,布告牌位置要明显,大小适中。

5.13.7公用电话处,应设有残疾人旅客使用电话,残疾人旅客电话应设盲文,电话安装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要求,电话中心高0.9-1.0m电话台前有确保轮椅可接近的空间。(注: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

6.14 5.14旅客航站楼内商店、银行、邮政和餐厅等区域

6.14.1 5.14.1旅客航站楼内商店、银行、邮政和餐厅等设施,均应考虑方便残疾人旅客使用要求,有条件的银行、邮政应设有不大于0.7m的柜台供乘轮椅者使用,柜台设置标准应符合本标准5.17的要求。

6.15 5.15

6.15.1 5.15.1旅客航站楼内未设有无障碍厕所

公共卫生间内设置无障碍厕位、低位小便器与供残疾人旅客使用的洗手盆。

6.15.2 5.15.2公共卫生间入口处,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进出。

6.15.3 5.15.3公共卫生间门应易于开启,门扇开启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

6.15.4 5.15.4公共卫生间内通道应设有直径不小于1500mm的轮椅回转面积。

6.15.5 5.15.5公共卫生间内供残疾人使用的洗手盆前缘和两侧50mm处,应设供残疾人使用的安全抓杆,并在盆前应有1100x900mm 供乘轮椅者使用的面积。洗手盆高度不应高于800mm,地面距洗手盆下方需有700mm,内部进深至少100mm的空间方便轮椅进出。

6.15.6 5.15.6公共卫生间内低位小便器下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大

于0.5m,并在上方和两侧应安装高1.20m和宽

抓杆。(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5.75.15.7公共卫生间内无障碍厕位的门应向外开启,门扇

开启后净宽度不应小于

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5.8

小于2000x1000mm;从坐便器侧面进入厕位的面积不应小于1600x1400mm。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能小于1.8x1.4m,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能小于 2.0x1.0m。(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5.9 5.15.9无障碍厕位在坐便器高0.45m,马桶必须配备马桶盖,并将其支撑在比直角大10度至15度的角度作为靠背(注:参考《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场馆技术手册》);马桶两侧应设高0.70m的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安全抓杆,并设有两个高1.20m的挂衣钩。(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5.10 5.15.10无障碍厕所首先采用自动推拉门,其次采用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门扇应向外开启,入口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6)。如为非自动推拉门,其推拉阻扶手应方便乘轮椅者易于。

6.15.11 5.15.11无障碍面积不应小于

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5.12 5.15.12无障碍厕所

的水平与垂直安全抓杆,在另一侧设固定的水平安全抓杆,也可设水平或垂直活动的悬挑式安全抓杆。

镜子、及长、宽、高为0.80m×0.50×0.60m的放物台和高1.20m挂衣钩,距洗手盆前缘和两侧50mm处应设安全抓杆;洗手盆高度不应高于800mm,地面距洗手盆下方需有700mm,内部进深至少100mm的空间方便轮椅进出,可设高1.20m的挂衣钩(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镜子宜向下倾斜,与墙面夹角9度-15度。(参照韩国机场)

不积水,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呼叫铃按钮或拉绳。

6.16 5.16旅客航站楼内特殊服务

6.16.1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旅客航站楼,在旅客出发与到达入口处,应设有为残疾人旅客服务台与召援电话,派出专人伴随残疾人旅客通过旅客航站楼内出发与到达全过程。

5.1

6.1所有机场旅客航站楼,在旅客出发与到达入口处,均应设有为残疾人旅客服务的专用或兼用服务柜台。

5.1

6.2残疾旅客无法独自通行的区域应安排助行人员陪伴协助通行。

5.17 柜台标准

5.17.1低位服务柜台柜台高度不超过0.80m,地面以上0.45m范围内应无障碍物;地面距台面底部高度0.70-0.75m,内部进深0.30-0.40m。宜设置语音提示及显示;两侧应设安全抓杆;应有足够的照度。(注: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

民航旅客服务心理学

第一章民航服务心理学概论 第一节什么是民航服务心理学 (一)民航服务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民航服务过程中的心理现象。 民航服务心理学是研究民航服务过程中作为主客体的个体、群体和组织的心理现象及其变化规律的科学。民航服务心理学是应用心理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提高民航服务的质量,把心理学规律在民航服务过程中加以应用的一门学科。 (二)民航服务心理学研究的基本内容 货主心理,民航服务人员自身的心理,民航服务特殊情况下的心理现象。 (三)民航服务心理学的学科特点 民航服务心理学是一门以人为中心的、应用性的新兴学科。 第二节民航服务心理学的研究原则和方法、学科基础和学习意义 (一)民航服务心理学的研究原则 客观性原则、系统性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二)民航服务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观察法、调查法、测验法、实验法的概念和优缺点。 (三)民航服务心理学与其他心理学科之间的关系 民航服务心理学是心理学科中的一个应用分支学科,它与普通心理学、管理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等心理学科之间有着密切联系。 (四)学习民航服务心理学的意义 学习民航服务心理学是民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学习民航服务心理学是民航服务工作的内在要求。 学习民航服务心理学是从根本上提高服务质量的关键。 学习民航服务心理学有助于民航服务人员了解自我、完善自我。 四、考核要求 (一)民航服务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1、领会:(1)民航服务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民航服务过程中的心理现象 (二)民航服务心理学的基本内容

1、领会:(1)民航服务心理学的基本内容;(2)个体心理包括的基本内容、群体和组织心理包括的基本内容。(三)民航服务心理学的主要特点 1、识记:(1)民航服务心理学的主要特点。 (四)民航服务心理学的研究原则 1、领会:(1)客观性原则、系统性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五)民航服务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1、领会:(1)观察法、调查法、测验法、实验法。 (六)民航服务心理学与其它心理学科之间的关系 1、识记:(1)民航服务心理学与普通心理学、管理心理学、社会心理学之间的关系。 (七)学习民航服务心理学的意义 1、识记:(1)学习民航服务心理学的四个意义。 第二章民航服务中的旅客心理 第一节旅客的知觉 (一)知觉和社会知觉概述 知觉的概念;知觉具有选择性、整体性、理解性和恒常性四个特点。 社会知觉的概念;社会知觉的理论观点:凯利的归因模型,韦纳的成败归因模型。 (二)影响旅客知觉的因素 民航企业的因素; 民航服务人员的因素:服务态度、外在仪表仪态; 民航旅客自身的因素;兴趣、需要和动机、个性特征、过去的经验。 (三)旅客对民航企业和民航服务人员的知觉偏见 7个偏见:基本归因错误、自我服务偏见、行动者和观察者差别、晕轮效应、对比效应、投射作用、刻板印象。第二节旅客的需要 (一)需要概述 需要的概念。需要的分类:生理性需要和社会性需要。 马斯洛的需要理论的主要观点及评价。 (二)旅客的一般心理需要 安全需要、生理需要、归属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 (三)旅客的特殊心理需要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机场试飞工作,确保机场试飞的安全和质量,检验飞行程序的实用性和机场的运行保障能力,特制定本通告。 2、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新、改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已运行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新增的飞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或优化的飞行程序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 参与以上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3、相关规章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第129 号令)第五十三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民用航空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三十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机场,以及飞行程序的重大改变和航行新技术应用,地区管理局应当组织机场

试飞。该试飞除包括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验证外,一般还应当包括机场综合运行保障能力的各项测试。试飞应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范进行。” 4、机场试飞的分类 机场试飞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于新建、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传统导航的试飞;第二类是新、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性能的导航(PBN)的试飞及现有机场增加PBN程序需进行的试飞。 5、职责分工 5.1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是机场试飞的责任主体,负责委托航空公司承担试飞任务,向局方提出试飞申请,提供试飞保障,试飞结束后落实试飞整改项目(如有)。 5.2 航空公司是机场试飞的实施单位,受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的委托,具体实施试飞任务。航空公司负责向局方提出试飞计划申请,研究制定试飞方案,实地试飞、试飞结束后提交试飞情况报告。 5.3 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查、批准试飞申请及试飞计划申请,具体组织实施试飞工作,试飞结束后向民航局提交试飞总结报告,并督促试飞整改项目的落实(如有)。 6、机场试飞的内容 根据试飞的性质和需求,机场试飞一般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系统规定2017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注册,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生产的机场设备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机场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民航管理部门(包括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生产、经营、推荐或者监制、监销机场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义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民航管理部门举报涉及机场设备管理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制造商 第十条制造商应当保证机场设备生产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对生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修订)

修订说明 一、修订图例: (一)表示删除的内容: JGJ 50-8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二)表示修改或新增的内容: 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原标准中参考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88)》已变更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并且其中相关部分已发生变动,需要根据已变动的条款修订本标准。 (二)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场馆技术手册(2005年12月)》、《澳大利亚公共交通运输无障碍标准》等标准中的相关内容,新增在本次修订内容中。(三)增加了目前首都机场已有且标准中未涉及的无障碍设施设备配备。 (四)删除原标准中不适用,不属于旅客航站区或不属于设施设备的内容。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修订) 1.总则 1.1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 使用功能,确保证残疾人和行动不方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地通行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停车场(停车楼)、道路和建筑物设施,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站前停车场(停车楼)、室外通路、航站楼、站坪等区域内无障碍设备配置要求,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 扩建和改建;对原有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的相关设施设备,可根据具按照此本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予以改造、更新和完善。 1.3室外通路、建筑物入口及室内外的盲道,只限 1.4本标准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贯彻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1.5 1.4 设计除执 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站前停车场(停车楼)、室外通路、航站楼、站坪等区域内无障碍设备配置种类与数量的基本要求。

民航旅客地面服务

民航旅客地面服务职业技能等级标准(2020年1.0版)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制定 2020年3月发布

目次 前言﹍﹍﹍﹍﹍﹍﹍﹍﹍﹍﹍﹍﹍﹍﹍﹍﹍﹍﹍﹍﹍﹍﹍﹍﹍﹍﹍﹍﹍﹍1 1 范围﹍﹍﹍﹍﹍﹍﹍﹍﹍﹍﹍﹍﹍﹍﹍﹍﹍﹍﹍﹍﹍﹍﹍﹍﹍﹍﹍﹍﹍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3 术语和定义﹍﹍﹍﹍﹍﹍﹍﹍﹍﹍﹍﹍﹍﹍﹍﹍﹍﹍﹍﹍﹍﹍﹍﹍﹍﹍2 4 适用院校专业﹍﹍﹍﹍﹍﹍﹍﹍﹍﹍﹍﹍﹍﹍﹍﹍﹍﹍﹍﹍﹍﹍﹍﹍﹍3 5 面向工作岗位(群)﹍﹍﹍﹍﹍﹍﹍﹍﹍﹍﹍﹍﹍﹍﹍﹍﹍﹍﹍﹍﹍﹍3 6 职业技能要求﹍﹍﹍﹍﹍﹍﹍﹍﹍﹍﹍﹍﹍﹍﹍﹍﹍﹍﹍﹍﹍﹍﹍﹍﹍4 参考文献﹍﹍﹍﹍﹍﹍﹍﹍﹍﹍﹍﹍﹍﹍﹍﹍﹍﹍﹍﹍﹍﹍﹍﹍﹍﹍﹍﹍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上海市航空服务学校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磊、万青、王继华、陆东、竺志奇、马春婷、陈燕、周运岚、张辉、韩奋畴、毛锦、孔令宇、黎建媚、孙虎、魏亚波、李超、赵晓硕、陈飞龙、郭华、吕雄。(排名不分先后) 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未经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航旅客地面服务职业技能等级对应的工作领域、工作任务及职业技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航旅客地面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考核与评价,相关用人单位的人员聘用、培训与考核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764-2002《民用航空旅客运输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764-2002《民用航空旅客运输术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乘机登记 乘机登记又称值机,是为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接收旅客托运行李等旅客服务工作的总称。 3.2 特殊旅客 特殊旅客是指需要给予特殊礼遇和照顾的旅客,或由于其身体和精神需要给予特殊照料,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的旅客。 3.3 载重平衡 载重平衡主要是根据飞机的有关性能数据和执行航线添加的燃油重量以及客运和货运销售、待运情况等,准确计算飞机每次飞行的载运能力,并按照飞机客舱、货舱布局,合理地装卸货物、行李、邮件,并安排旅客座位,从而使飞机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报审稿) 第一章总则3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3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3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3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4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5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5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5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第三节手册的修改6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第四章飞行区管理6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 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6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 第二节巡视检查7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 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9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 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10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 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10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鼉。 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10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釣。 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11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繯。 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12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擻。 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12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麦。 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13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针。 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14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缩。 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16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摈。 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16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鷯。 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16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釃。 第七章净空保护区的管理16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縭。 第一节基本要求16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攙。 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17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鹗。 第三节障碍物日常管理18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郐。 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18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缗。 第一节基本要求18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据。 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19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鵜。 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19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鄧。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19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緞。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20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撟。 第九章除冰雪管理20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鸾。 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22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迹。 第一节基本要求22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鍰缄。 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序23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簣择。 第三节一般规定24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僨鴛。 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25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负這。 第一节基本要求25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栖綜。 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25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穎報。

对贯彻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几点思考和认识(李家祥)

对贯彻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几点思考和认识 《中国民航报》李家xx 今年7月1日,《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条例》从启动到颁布历时8 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反复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区、市)以及机场、航空公司等相关单位的意见。今年4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4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发第553 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条例》。 《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中明确规定了民航各级管理部门、各级地方政府、机场管理机构以及相关单位的职责。《条例》实施后,我们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好各自职责,承担好相应义务,落实好相关责任,开展好相关工作。同时,《条例》明确了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定位,这对机场的建设、运营、管理、改革、发展等方面至关重要。结合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围绕机场定位的相关问题,本人从五个方面谈几点思考和认识。 一、进一步加大机场建设发展投资力度,要统筹处理好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关系 过去,我们常常讲,要致富先修路。现在,应该再加一句话,要开放上民航。 事实上,修建两三公里的高速公路,解决不了什么大问题,而修建两三公里的跑道,却为一个地区和世界连接在一起搭建了平台。因此,机场作为民用航空运输和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及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社会和经济效应。这主要表现在: 机场能为区域带来快速、便捷的航空运输,促进人员、物资的快速流动,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从民航对区域经济的拉动作用看,按照国际权威机构测算,民航投入和产出比率是 18。"从机场业来看,国际机场协会(ACI)研究认为,机场每百万航空旅客吞吐量,可以产生经济效益总和 1."3 亿美元,相关就业岗位2500 个。据国内研究分析,我国机场每百万航空旅客吞吐量,可以产生经济效益总和

民用机场要求要求规范

实用标准文档 第一篇民用机场规范设计 中国建筑资 讯网 2002 年

实用标准文档 项次 项次 ........................................................................................................ 2 1 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基础 规 (3) 1.1 民用机场类 别 (3) 1.2 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 数 (3) 1.3 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 (HM5002) (4) 2 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安全和环保要 求 (5) 2.1 民用机场场址选择 (MH5002) (5) 2.2 民用机场飞行区物理特性 (MH5001) (6) 2.3 民用机场净空要求(MH5001)...................................... 10 2.4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MH-5001)............................ 12 2.5 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MH5002) ....................... 17 2.6 民用机场消防、救援和保安设施(MH5002)................ 18

1 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基 础规 1.1民用机场类 别 1.1.1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民用机场按航线的布局可分为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分线机场。(MH5002)1.1.2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MH5013) 1.2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 分指数 1.2.1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MH5001)飞行区指数I: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 1.2.1-1确定。 飞行区指标I表 1.2.1-1 飞行区指标II: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 1.2.1-2确定。 飞行区指标II表 1.2.1-2 1.2.2旅客航站区指标应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楼规模的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如表 1.1.2所示。(MH5002)旅客航站区指标表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doc

【类别】国家法规 【编号】 【下发日期】 【施行日期】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1 —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2 —

(完整版)民航服务一定要有服务意识

民航服务一定要有服务意识 作为一个企业,特别是民航这样的服务行业中的企业,服务意识必须作为对员工的基本素质要求加以重视。每一个员工也必须树立起自己的服务意识。如果说服务意识是飞机机身或发动机、那么服务技能和服务技巧则是飞机两机翼,服务技能和技巧只能是在具有服务意识的基础上才能够有效,有了服务意识,危机总会得到避免或合理控制;如果没有服务意识,教了一千种技巧,还会有一千零一种情况是危机爆发之源。只有"服务意识+ 服务技能+服务技巧"的民航服务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旅客满意和民航和谐。 1.正确认识服务意识 服务意识是指企业全体员工在与一切企业利益相关的人或企业的交往中所体现的为其提供热情、周到、主动的服务的欲望和意识。即自觉主动做好服务工作的一种观念和愿望,它发自服务人员的内心。 服务意识有强烈与淡漠之分,有主动与被动之分。这是认识程度问题,认识深刻就会有强烈的服务意识;有了强烈展现个人才华、体现人生价值的观念,就会有强烈的服务意识;有了以公司为家、热爱集体、无私奉献的风格和精神,就会有强烈的服务意识。 服务意识的内涵是:它是发自服务人员内心的;它是服务人员的一种本能和习惯;它是可以通过培养、教育训练形成的。 2.民航服务意识 从旅客的角度看,旅客花上比坐汽车、火车高许多的价钱坐飞机出行的目的,不外乎有三个方面:一是安全、二是快捷省时,三是舒适。可一旦我们的服务不能够让旅客实现这样的目的,旅客就会不满、甚至抗议。所以,民航服务意识最基本的要求是:先做好服务工作,解决旅客的实际问题,规定、报酬和责任,应该放在服务之后来解决;为旅客服务的目标是让旅客满意,企业的最终追求是企业的利润和发展;信守服务承诺,用心服务并乐于为旅客服务,并给他们带来欢乐! 3.树立正确的服务意识 "向旅客提供的服务,也就是给自己的未来多了一点机会,堆积起来就是一个大机会。"换一句更通俗的话--我们不是为别人工作,而是在为自己工作。为自己工作:从浅里讲,我们是在靠工作给自己挣钱,从深一些理解,我们的努力终会有回报,几分耕耘几分收获。 积极、主动、用心的为旅客服务,为我们的未来服务,这是我们必须倡导的服务意识。在这一服务意识下,那就是不管旅客叫我们做什么,只要旅客的要求和行为不违反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以及不涉及飞行安全,我们都必须表现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96号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CCAR166-Ⅲ)已经2000年12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发展规划的管理,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机场总体规划(简称总体规划)管理。机场总体规划包括机场总平面规划。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报批本机场总体规划。 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工作;运行中的机场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经审定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是机场建设及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机场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 第五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的要求;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在满足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遵循以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功能分区及设施系统应当布局合理,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要。 第七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及民航行业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国防要求。 第九条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飞行区设施和净空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二)航站区位置适中,并具备分期实施建设的方案;站坪机位与航站楼相协调,航空器地面运行顺畅;陆侧交通便捷、有序; (三)空域规划可行,飞行程序设计合理,目视助航、通信、导航、航管、雷达和气象设施配置适当; (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通信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需求; (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七)根据机场噪声影响预测,做好机场内及邻近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保持机场与周边地区协调发展; (八)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用地,尽可能少占耕地,减少拆迁; (九)结合场地条件进行规划布局,竖向设计结合地形,公用设施管线布置合理;注意建筑群的相对集中和群体效果。 第十条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采用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二)机场场址的基本情况,包括机场地理位置、空域、净空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气象、电磁环境、矿藏、地震、地面交通、 与周围城市及邻近机场的关系; (三)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及相关数据分析; (四)跑道位置、方位及飞行区各部分的平面尺寸,各功能分区的位置范围、相互关系及平面规划布局,机场分期发展规划及分期建设用地范围, 空管设施规模及导航台站的位置,机场建设和生产运行对周围环境影 响的评价,场内外交通及公用设施系统,公用设施干管走向及机场控 制点高程;

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MH/T 7003-95 引言 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 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1988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引用标准和文献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1976〕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8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51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术语 3.1 机场控制区Airport rwstricted area 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3.2 封闭管理Closed management 封闭设施和有效制度相结合对机场控制区实施严密控制的手段。 3.3 地区航空运输Reg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我国内地城市到香港地区的航空运输,目前地区航空运输在操作上视同国际 航空运输,对航线上民用航空运输的旅客、货物、邮件等都要办理联检单位的进出港手续。 3.4 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The civil part of the military &civil airport

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是近年来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民航方面的唯一一部法规。在6月30日召开的全国机场工作会上,民航局副局长杨国庆作了题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为契机,促进我国民用机场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报告,该报告实际上就是对此《条例》的一次解读。该《条例》首次在总则中明确了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定位,对机场今后的建设、运营、管理、改革、发展等方面至关重要。杨国庆在报告中从民航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也包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的角度,和大家共同学习理解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安全:多家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安全工作是民航的重中之重。《条例》对机场安全管理的责任、驻场单位在场内安全运营责任、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条例》不仅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保证运输机场持续符合安全运营要求,还特别强调要保持“持续安全”并在罚则中明确:机场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又拒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将限制机场的使用;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条例》还赋予了机场对安全运营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因此,机场不但要抓好自身的安全工作,还要对包括航空公司在内的各驻场单位在机场内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如果驻场单位在机场出现安全问

题,机场也要负相应的责任。与此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机场安全监管方面,《条例》主要遵循了《安全生产法》的精神。《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运输机场安全运营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运输机场安全运营中的问题。对于两级政府谁承担主要监管职责,《条例》没有明确,但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就机场的安全监管而言,民航管理部门承担了主要的监管责任。 应急救援: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机场的应急救援是机场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一环。《条例》颁布以前,这项工作主要由民航管理部门负责。按照2007年全国人大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属地管理为主”的精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突发事件,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因此,《条例》正式施行后,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要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资料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民用通用运输机场(其中有滑行道可供固定翼机型起降的机场)参照本规则执行。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航空器活动区内标定的可供车辆、人员通行的地面路线。 第三条航空器活动区内交通事故是指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 第五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六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制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

理实施细则,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备案。 第八条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则,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实施本规则的情况; (二)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样式(见附录),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制定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管理人员培训标准。 第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 民用机场是保障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民 用机场的建设将对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广泛的影响。下文是重 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管理,促进民用机场建设和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运营和正常秩序,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和建设、安全和运营、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通用机场的规划和建设、安全和运营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的监督管理,将机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航发展领导协调机制,保 障机场的规划和建设顺利实施,支持机场的功能完善与发展,加大 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机场资源整合。 机场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机场实施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协调、解决机场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机场的行业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园林绿化、公安、市政、工商、物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管理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管理。

第五条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 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驻场单位、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机场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 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保证机场与城市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依法获准使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土地的,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 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机场地区外、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土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机场管理机构使用、经营机场地区的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批准的土地用途以及国家有关转让 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管理规定,服从和服务于航空运输发展需要。 第九条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机场地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应当征得机场管理机构书面同意。 机场地区外、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建筑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4) 4.1 一般规定 (4) 4.2 防火间距 (4) 4.3 消防车道 (6)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6) 6 安全疏散 (8) 6.1 一般规定 (8) 6.2 疏散设施 (9) 7 消防设施 (9) 7.1 消防给水 (9) 7.2 灭火设施 (11) 7.3 防烟与排烟 (11) 8 电气 (12) 8.1 一般规定 (12) 8.2 消防应急照明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航站楼(以下简称航站楼)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航站楼的防火设计。 1.0.3 航站楼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民用机场的类别和航站楼的实际需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航站楼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民用机场航站楼 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内供旅客办理进出港相关手续及相应服务的建筑物。 2.0.2 公共区 航站楼内供旅客使用的区域。 2.0.3 出发区 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出港相关手续及相应服务的区域。 2.0.4 等候区 航站楼内旅客经过安检后等候登机的区域。 2.0.5 到达区 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进港相关手续及相应服务的区域。 2.0.6 行李提取区 办理行李托运的旅客提取行李的区域。 2.0.7 登机桥 由航站楼建筑主体结构延伸而成的固定段和专业设备厂家生产的活动段组成的设施,固定段连通等候区和到达区,活动段连通飞机。

浅析民航特殊旅客服务的方法与改进

浅析民航特殊旅客服务的方法与改进 摘要民航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战略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航业快速发展。随着民航业的不断发展,旅客的服务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作为一些特殊旅客在接受航空运输的过程中,机场或航空公司也会给予特别礼遇,或给予特殊照顾。本文主要从特殊旅客服务的概念、服务原则、技巧等方面,详细的介绍了特殊旅客服务的相关内容。通过对特殊旅客服务的介绍以及现有服务技巧的总结,对未来特殊旅客服务的发展提出了一定的方案。 关键词:特殊旅客、服务 第一章引言 1.1特殊旅客服务的概念 特殊旅客是指那些应给予特殊照顾的旅客,他们一般有身份、行为、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带来的不便,一般如婴幼儿、孕产妇、病患、残障人士等。特殊旅客服务就是基于这些旅客而做的服务。特殊旅客之所以特殊,是因为他们和一般人不一样,他们在某些方面需要接受特殊照料。一般特殊服务项目有下面多种:(1)轮椅服务;(2)免费手推车行李服务;(3)对团队残障旅客的团队保障;(4)陪护服务;(5)冬衣寄存免费服务;(6)寻人广播服务;(7)免费电瓶车服务。1.2特殊旅客服务的重要性 民航旅客服务事关整个社会对航空事业的认可度,搞好旅客服务水平,尤其是特殊旅客服务,能够给消费者带来的更大方便。所以,特殊旅客对航空事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1.3特殊旅客服务的原则 特殊旅客只有符合了一定的条件才能乘机。在不影响航班正常有序的进行情况下,应当对特殊旅客的服务采取以下几个原则:(1)优先办理(2)优先成行(3)优先座位(4)优先存放和运输。 第二章特殊旅客服务的要求与相关规定 2.1 特殊旅客服务的要求 (1)婴儿和有成人陪伴的儿童 儿童指已年满两周岁但未满十二周岁,按相应的儿童票价计收,可独占一座。 婴儿指未满两周岁的旅客。他们不单独占座,票价按照成人票价的10%收取,每个成人只能有一名婴儿能享受这种票价,超过限额将按儿童票价收取,可以单独占一个座位。 为保证旅客安全,出生未超过14日的婴儿不允许乘机。 (2)机上婴儿摇篮特殊服务的规定 许多航空公司可以为不占座的婴儿提供婴儿摇篮服务。并且规定,仅接受1岁以下,身高在70cm以下,体重在15kg以下的婴儿。 (3)无成人陪伴儿童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 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 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 标准,履行建设程序。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 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 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空管工程 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 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

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 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 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十三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 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 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但可与符 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及深度要求》。第十五条新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批准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改建或扩建运输机场应 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第十六条运输机场总 体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 为辅”的原则。规划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各设施系统容量平衡,满 足航空业务量发展需求。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 期为30年。第十七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适应机场定位,满足机场发展需要。(二)飞行区设施和净空条 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飞行区构型、平面布局合理,航站区位置适中,具备分期建设的条件。(三)空域规划及飞行程序方案合理可行,目视助航、通信、导航、监视和气象设施布局合理、配置适当,塔 台位置合理,满足运行及通视要求。(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 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 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五)供水、供电、 供气、排水、通信、道路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 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要求。(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 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 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七)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噪声 影响小,并应编制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应当 包括:针对该运输机场起降航空器机型组合、跑道使用方式、起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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