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1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

一、历史原因造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分设

中国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受欧美国家和日本的影响,清末宣统年间

(大约为1910年),曾经起草过枟所得税章程枠,但是未能公布施行。1936年7月21日,国民政府公布枟所得税暂行条例枠,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开征了所得税。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枟所得税法枠,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所得税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

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枟全国税政实施要

则枠,其中规定全国共设置14种税收。在这些税种中,涉及对所得征

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等

3种税收。由于当时中国的政治体制、所有制结构、计划经济和财政分

配机制等原因,1958年和1973年,我国又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

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改革开放。由于改革开放初期,对外

资进入我国市场存在一些准入限制,为了鼓励吸引外资,初步建立涉

外所得税法律制度并给予了较多的优惠政策,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一

项重要措施先行出台。80年代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枟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枠,它标志着中国所得税制度改革的起步。

20世纪80年代中期,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分解适用指南

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同时税收成为国家

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是作为中国继农

村改革成功以后的城市改革、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一项重

要措施出台,它标志着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

税条例(草案)枠和枟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枠,同时,完善了集体

企业所得税制度,建立了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为了适应个体经

济的发展和调节个人收入,开征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

人收入调节税。

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大趋势,所得

税制度的改革也体现了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

则。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枟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枠,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

统一;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制定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枠,完成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是改革开放初期

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的需要。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截至

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畅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

的21畅12%。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时代要求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①本文第二部分、第三部分观点引用了财政部部长金人庆2007年3月8日在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关于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枠的说明。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3

制初步建立。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

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采

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

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

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一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

苦乐不均。现行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

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

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

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企业要求统一税收

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

二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

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

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特别是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

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企业组织形式向多元混合方向发展,继续实

行按内资、外资性质分设的两套税法,已难以适应新的情况。

三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

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订。现行内、外资企

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级次不同,外资税法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内

资税法是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使企业平均实

际税负远低于法定名义税率,削弱了法定税率的意义;优惠政策目标

过多且存在相互交叉,影响了政策效力的发挥;条款内容过于原则,大量政策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削弱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严肃性

和刚性。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许多重要税收政策,也需要及时补

充到法律中。近年来,国际税制改革也十分频繁,为了适应经济全球

化的要求,许多新的税收政策内容也亟需补充到税法当中去。形势的

变化,需要对税制进行相应的调整。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分解适用指南

为有效解决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有必要尽快统一内

资、外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

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

新,是体现“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配套措施,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也是社会各界的普

遍共识和呼声。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

大提高,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借鉴国际税制改革经验,

在这样的形势下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

比较强,是改革的有利时机。

三、本次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

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企业所得税改革遵循了以下原则:

1畅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

负差异较大的问题。

2畅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

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畅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

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4畅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

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

瞻性。

5畅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5

效地组织财政收入。

6畅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

纳成本。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法体现了“四个

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

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需要特别说

明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枠(以

下称新税法)后,国务院将根据新税法制定实施条例,对有关规定做进

一步细化,并与新税法同时实施。

新税法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公平竞争是市

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客观要求。新税法将使各类企业在同一税

收制度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转变生产方式和提高经济运行

能力,着力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创新和研发以及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新税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在国内资金比

较充足、外贸出口稳步增长的情况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调整

优惠政策,可以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国民经济

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新税法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20世纪80年代以

来,国际上展开了以“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税收中性、严格征管”为主

要特征的税制改革。进入新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

纷纷推出了新的减税计划,从而形成了新一轮的世界性税制改革。此

次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不仅顺应时代潮流,而且将进一步增强我

国税法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新税法还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区

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实现“五个统筹”与科学发展。在区域优惠转为产

业优惠的大原则下,新法将更好地促进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协调发

展,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

升级。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分解适用指南

四、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过程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枟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枠,

明确提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其后的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枠、枟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

干问题的决定枠都一再提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3月召开

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后,共有541位全国人大代表提

出16项议案,要求将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

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共同起草了企业所

得税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工委、预算工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分别召开了有关部门、企业、专家参加的座

谈会,直接听取了意见。2006年,又再次征求了32个中央单位的意见。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过程中协调了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

追求和利益主张,使各方利益的代表充分表达和展示了权利主张,从

而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协调。

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

议通过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枠,并于9月28日,将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12月29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将草案提

请2007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务院提请会议审议

的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枠得到了与会各界代表的普

遍高度评价和热烈赞同。3月16日,以赞成2826票,反对37票,弃权22票的高票,表决通过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枠,从而成为

中国企业所得税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里程碑。

§第1条纳税义务人§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纳税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

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学理注解

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

确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因此,本

法取消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

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

织,与现行其它税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为避免重复征税,同时规定个

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原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

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枠(1993年12月13日国务

①本书学理注解中分别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枠,简称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分解适用指南

院令第137号)

第二条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

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枠(1994年2月4日

财法字[1994]第3号)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

上述各类企业。

条例第二条(六)项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

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组织。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

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

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关联规定

枟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枠(1993年9月4日国税发

[1993]87号)

二、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继续依照适用

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三、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作为发起

人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25%,应依照“暂行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达到

§第1条纳税义务人§9

或超过公司总股份的25%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可依照适用于外商投

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枟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枠(1997年1月14日国税发[1997]8

号)

[摘要]:……

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

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

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

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

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

三、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

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枟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

行规定枠(1997年4月28日国税发[1997]71号)

[摘要]:……

一、合并的税务处理

……合并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

二、分立的税务处理

……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

立后的企业承继。

三、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股权重组,是其股东的投资或交易行为,属于企业股权结构的重

组,不影响企业的存续性;企业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在股权

重组后继续有效。

四、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企业转让、受让资产,不影响转让、受让双方企业的存续性。

(更多内容:见第五条【应纳税所得额】)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分解适用指南

枟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枠(1998年4月27日

国税发[1998]62号)

二、铁路运输多经企业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其与铁路运输企业是投资关

系,是不同的纳税单位,因此,应严格区分、界定多种经营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的

收入和成本费用,不得违反规定转移收入,由运输企业负担的成本费用,不得从多

种经营企业的应税收入中扣除。对纳入铁路工效挂钩范围的多种经营企业,其工

效挂钩指标,应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铁路有关部门层层分解到企业,未经分解落

实的,一律按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枟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枠(1998年6月24日

国税发

[1998]97号)

一、企业合并、兼并的税务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

1畅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枟条例枠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

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

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

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畅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

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二、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

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

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更多内容:见第五条【应纳税所得额】)

枟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枠(1998年8月19日国税发[1998]134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

第四条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公司所属为供发电提供服务的企业,包括

工业制造、修理、修造、运输、物资供应企业以及其他非电力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枟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枠

(国税

发[2006]62号)此文件第一条已失效。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总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XXX法实施条例”等名称。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因此,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界定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具体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但是,到底哪些企业属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呢?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具体 明确,这正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本条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一、排除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但是不论其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都必须严格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本实施条例之所以要把外国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意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财产与出资人的财产密不可分,生产经营收入也即出资人个人的收入,并由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为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才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而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境外投资人没有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如不对这些企业

最新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集萃汇总

2009年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集萃

2009年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集萃 2009年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集萃(一) 1、福利费、职教经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比例? 答: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14%范围内按实扣除。 2、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2.5%范围内按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2%范围内按实扣除。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扣除。 2、年度终了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可以调整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的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企业2008年按合同约定收取的租金收入有部分所属期是2009年度的,是不是汇算清缴时应把这部分所属2009年租金收入剔除,不需要在2008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可以。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的租金应作为2008年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2008年12月份计提的工资在2009年1月份发放,可以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答: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在次年汇缴申报期前(次年5月31日前)发放纳税年度提而未发的工资,视同纳税年度的实发工资。因此,2008年12月份计提的工资在2009年1月份发放,如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则可以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单位现有一员工退休,医保中心要求单位为其补交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此保险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实际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一次性计入当年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 7、小型微利企业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2011-01-24 16:42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也规定了这方面的免税优惠政策:即“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不同,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一个企业对另一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时,投资企业要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因此,消除企业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为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一是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到底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二是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需符合什么条件?本条从以下两个方面回答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涉及的问题: 一、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 依照本条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条件限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直接投资一般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便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及经营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包括:( l)投资者开办独资企业,并独自经营;( 2)与其他企业合

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7年10月30 所谓的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在运营期间所需要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是企业的义务,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有以下几种企业或者组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但是由于年份的不同,每年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有不同,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企业所得税的新政策。 一、直接减免税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一款。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

新企业所得税法试题含答案解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试题 单位XX成 绩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30分,每小题2分) 1、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A、10 B、15 C、7 D、5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依照()的规定计算。 A、按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B、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C、按上级机关的指示 D、按税收法律、法规 3、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表叙中不正确的是()。 A、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准予扣除 B、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C、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标准内准予扣除 D、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某企业于2008年7月5日开业,该企业第一年的纳税年度时间为()。 A、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B、2008年7月5日至2009年7月4日 C、2008年7月5日至2008年12月31日 D、以上三种由纳税人选择 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的是()。 A、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C、未使用的机器设备 D、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6、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3% B、10% C、12% D、20% 7、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详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详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部条例存在什么亮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悠悠十三载,漫漫合并路。自1994年的酝酿工作开始至2019年3月16日通过《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合并宣告完成,这是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项制度创新。新制度优越性的发挥有赖于有效地贯彻实施。日前,与新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在社会各界的殷殷企盼中出台了。为使广大纳税人与税务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与贯彻《实施条例》精神,本报记者就《实施条例》中的若干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条例》的起草,主要遵循了合法规范、结合实际、接轨国际、严谨具体、便于操作等原则。在符合税法规定原意的前提下,将现行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内容纳入《实施条例》,体现政策的连续性。《实施条例》还结合经济活动、经济制度发展的新情况,对税法条款进行细化,

体现政策的科学性。此外,《实施条例》的起草还借鉴了国际通行所得税政策的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的新经验,体现了国际惯例和政策的前瞻性。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条例》共有8章133条,主要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中一些关键性政策的设计思路,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答。 实际管理机构界定旨在保护税收权益 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法人所得税制下的纳税人认定的关键是着重把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新税法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较易理解和掌握,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判断则较难理解。《实施条例》中对实际管理机构是如何界定的?相关的考虑是什么? 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国际上来看,特别近十几年的国际实践看,实际管理机构一般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管理的地点,但在法律层面,也包括作出重要经营决策的地点。在处理方式上,税法中一般只作出原则性规定或不规定,然后逐步通过案例判定形成具体标准。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防止纳税人通过一些主观安排逃避纳税义务,《实施条例》采取了适当扩展实

税收热点问题详解

编者按:为了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税收问题予以及时、权威答复,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从2009年起,每月从全国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各种途径受理的问题中,整理出一部分出现频率较高、回答难度较大的问题及其答案,经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相关单位审核后,陆续在本栏目予以公布,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能否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公布日期:2009年11月09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也确实是讲,核定征收企业自2008年起,一律执行25%的法定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电子设备折旧年限是多久?假如差不多按旧法提取1年折旧,现在该如何衔接? 公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98号)第一条规定,新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旧法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的变化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之后,其实施条例也于2007年岁末由国务院颁布。本期财务监管的主题即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解读,分析了新税法的重大变化、税收优惠方面的新政策,同时分析了股权转让收入的征税问题。 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很多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强了新税法的可操作性,并于2008年1月1日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步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都有较大程度的变化和创新,也给内资企业产生了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变化一:税率降低、税负减轻、食品饮料、银行等多数行业将受益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33%,新税法实施以后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税率的降低将明显降低其税收负担,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税后净利,绝大多数内资企业将从中受益。 就行业而言,食品饮料、银行、通信运营、煤炭、钢铁、石油化工、商业贸易、房地产等行业将受益较大,特别是银行业和白酒行业,过去由于没有税收优惠,部分费用不能据实在税前予以扣除,导致实际税率远高于目前33%的所得税税率,因此这两个行业受惠最大。 变化二:统一了工资薪金、研发费、捐赠、广告费等税前扣除标准,体现了公平税负原则 合理工薪支出均可税前扣除。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制度将取消,老个税中规定了内资企业税前工资扣除标准即每人每月为1600元,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都统一实行计税工资扣除。新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都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并且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调整为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扣除,从而减少了所得税的税基,提高企业的税后净利,特别是对高收入行业的净利润影响很大,如银行业、房地产业等。 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具体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对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较为有利。 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的12%以内准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提高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即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的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收入15%准予扣除。企业广告费的扣除标准从老法的2%、8%、25%以及特定期间全额扣除的多标准变成了投入可按销售收入的15%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广告费用投入较大的食品饮料企业较为有利。 统一了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标准。新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标准上整体上放宽了限制,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政策的变化使得少数企业的利益受到了影响,新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由原来的在一定比例内扣除变成了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并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十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税法 第十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 知识点: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 详细描述: 注意以下问题: (一)定额或定率扣除 (二)次的规定 (三)税率20%,但有加成征收 【教材例11-5】歌星刘某一次取得表演收入40000元,扣除20%的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2000元。请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四)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问题 【教材例11-6】高级工程师赵某为泰华公司进行一项工程设计,按照合同规定,公司应支付赵某的劳务报酬48000元,与其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付。不考虑其他税收的情况下,计算公司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正确答案』 (1)代付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48000-2000)×(1-20%)] ÷[1-30%×(1-20%)]=48421.05(元) (2)应代付个人所得税=48421.05×30%-2000=12526.32(元)例题: 1.下列收入中,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A.在其他单位兼职取得的收入 B.退休后再受雇取得的收入 C.在任职单位取得董事费收入 D.个人购买彩票取得的中奖收入 正确答案:A 解析:选项B,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选项C,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在非任职单位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选项D,个人购买彩票取得的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 2.2014年4月,公务员张某因机构调整以及符合30年工龄等原因达到了提前退休的条件,提前15个月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张某当月领取退休工资4400元,取得按照统一标准发放的一次性补偿54000元,则张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A.0 B.45元 C.145元 D.245元 正确答案:B 解析:张某当月应纳税额=(54000/15-3500)X3%xl5=(3600- 3500)x3%x15=45(元)。 3.中国公民张某2014年1月份取得工资3000元,当月一次性取得上年奖金9000元,单位为其负担个人所得税200元。则张某2014年个人实际负担个人所得税()元。

2017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2017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继今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今年8月,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3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9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明确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根据最新的政策变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将纳税人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收集整理、解答并予以刊登,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1.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目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 减低税率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下同)的、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什么是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 答: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问:如何计算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新企业所得税练习题及答案解析.doc

新企业所得税练习题及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根据塔城地区沙湾国税局戴婷婷老师讲课内容整理 FANS整理:我爱学会计 以下答案解析中税法是指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是指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是()。 A本国企业 B外国企业 C居民企业 D非居民企业 答案:D(解析:税法第二条原文) 非居民企业:25%;20%——10%。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是( A本国企业 B外国企业 C居民企业 D非居民企业 答案:C(解析:税法第二条原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A20% B25% C30% D33% 答案:B(解析:参看税法第四条)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10% B12% C15% D20% 答案:C(解析:税法第二十八条原文) 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10% B12% C15% D20% 答案:B(解析:税法第九条原文) 6.美国微软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 A20% B25% C30% D33% 答案:B(解析:参看税法第二条,微软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属于居民企业,适用25%所得税率) 7.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A三 B四 C五 D六 答案:C(解析:税法第五十三条原文) 8.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答案:C(解析:税法第四十条原文) 9.某企业于2008年销售了2006年积压的一批货物,如何对这批货物计税,有以下不同意见,你认为哪种意见是正确的?( A按照规定不计算存货成本,也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B按照规定计算存货成本,但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C按照规定计算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D以上意见都不正确

亿企答税—热点问答精选(第3期) (1)

亿企答税热点问答精选 (第3期) 目录 1.服务企业同时满足加计抵减和农产品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吗? (3) 2.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以后抵扣时,如何填写报表? (3) 3.只注明旅客身份证号码,未注明姓名的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4) 4.对方已认证,后因退货等原因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交付购买方? (5) 5.汇算清缴中《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8年版)”如何选择? (5) 6.2019年2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了2018年度的损益,在填报2018年度汇算清缴报表时,该如何填列? (5) 7.税收罚款及滞纳金汇算清缴时能否扣除呢? (6) 8.汇算清缴《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是根据哪个表的数据填写的? (6) 9.【亿企答税群友问题精选,QQ:124****875】合同已经履行,销售方违约,并支付给购买方违约金,购买方收到违约金后,给销售方开收据就行了,对吗? (7)

——正文—— 1.服务企业同时满足加计抵减和农产品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吗? 解答:可以。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且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则既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也可以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举例:A公司是2018年3月1日成立的乡村旅游企业,同时兼营农产品加工业务,A 公司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总销售额为100万元,其中旅游服务销售额60万元。因60万÷100万×100%=60%,60%>50%,所以该公司满足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的条件;兼营农产品加工13%税率的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则A公司既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也可以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 参考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第七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2019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解读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在线访谈。 2.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以后抵扣时,如何填写报表? 解答:可以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举例:某单位2018年12月在某园区购置了一栋办公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11250000元,税款1125000元,当期已抵扣6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剩余40%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450000元可以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析

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变化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发生了的变化: 1、法位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畴。而《企业所得税法》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法律畴。后者法律地位上要高于前者。《企业所得税法》也成为继《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管法》之后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第四部法律。 2、结构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全篇共二十条,而没有章节结构,只有条款之分。《企业所得税法》全篇共六十条,并且按照一般的法律体例,设总则等章节。 3、纳税人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只适用于资企业,而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则对所有企业适用,既包括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与施行标志着在中国并行了二十多年的外资两套所得税法的合并,同时也宣告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终结。 4、税率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法定税率为3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应纳税所得额概念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解释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基础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的界定则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税收征管实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第十四章企业所得税法打印本页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了解) 一、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税率(熟悉) 法定税率:33%比例税率,还有两档照顾税率 补亏期内),按补亏后的应税所得额选择适用税率。 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全面掌握) 一、收入总额 (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一般收入--共7项 (二)特殊计税收入--共18项,主要有: 1.对企业返还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企业减税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一般情况下都应并入企

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1)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以出售或清算价格与接受捐赠的实物价格相比较,谁价高以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售价高,还可扣除清理费用关注新增内容: 【例题】某企业将一年前接受捐赠的一台设备出售(原入账价值12万元),售价12.5万元,另支付出售运输装卸费0.8万元,此项业务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A.3.696万元 B.3.86万元 C.3.96万元 D.4.125万元 【答案】C 应纳所得税=12×33%=3.96(万元) 4.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 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折扣有:销售折扣的折扣额、折扣销售的折扣额(销售额与折扣额同在一张发票) 5.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 6至18 项中重点: 1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商品、产品的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按合同约定留归企业的剩余材料也作为收入处理; 17.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处理(变化内容): 自2002年10月7日起,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已按原有规定处理的不再退税,尚未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18.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的确定(新增内容)。 股份公司取得申购新股成功,申购冻结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申购新股未成功,申购冻结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应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题】 下列各项中,应计入企业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是()。 A.股份公司新股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发行未成功)

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doc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前述关于收入的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

单时确认收入。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6.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其筹划3600字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其筹划3600字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一)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认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二)收入总额的口径有变化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规定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然后剔除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口径比原来要大,虽然实际计算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记收入。

(三)“两税合并”新企业所得税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旧企业所得法下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但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等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实行27%和18%的优惠税率,从而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同时,旧企业所得法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税负趋于公平,可以避免“假外资”企业造成的国家税源流失现象。 (四)准予扣除的项目不同首先,对于工资支出,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原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企业则可以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从而缩小了内外资企业的差距,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也规定,工资支出应做到真实、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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