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Tianjin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DB 29-153-2014

J 10633-2014

主编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推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5年4月1日

市建委关于颁布《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天津市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应用,天津市建筑设计院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13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

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3]521号)文件要求,对《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0)进行了全面修订。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公共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4)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凡新立项的公共建筑项目应执行本标准。其中,第3.2.1、3.3.1、3.3.3、3.3.4、3.3.11、4.1.1、4.2.2、4.2.3、4.2.6、4.2.9、4.2.11、4.2.15、4.2.18、4.2.19、4.7.2、4.7.4、4.7.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0)同时废止。

关于《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3)附录B中,“表B.0.3部分建筑材料热工计算参数”应以本标准“附录F常用建筑材料热工计算参数表”为准。《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3)中附录B中“表B.0.3部分建筑材

料热工计算参数”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及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31日

前言

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2013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3]5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的发展和当前建筑节能要求,在总结《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0)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工程经验,依据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参考了国内各地区的先进做法,通过反复论证,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建筑与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气、给水排水、可再生能源应用共七章。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本标准确定了新一阶段的节能目标,采用能耗计算的方法,给出了各类型建筑的设计总能耗指标,新增了给水排水、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建筑设计能耗计算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5号;邮编30007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

天津大学

天津城建大学

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房屋鉴定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建材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祖玲刘瑞光张津奕刘向东邵忠国顾放李宝瑜伍小亭刘建华王东林只云波王蓬侯建成王殿池刘用广杜家林王小莉杜春礼章宁张方王卉李旭东张永炜刘刚张志刚由世俊张小萍董志欣芦岩刘洪海孙绍国孙立艳程丁宋晗李胜英刘静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曹治政周辉尹秀伟王立雄蔡节周鹏吕强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天津市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应用,根据天津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修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与建筑节能设计有关的建筑装修工程设计也应执行本标准。

1.0.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根据天津地区的气候条件,在保证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通过加强围护结构保温隔热能力、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合理利用新能源或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能耗,将建筑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1.0.4 当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万m2或具有特殊意义的标志性建筑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时,应通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1.0.5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透光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 建筑体形系数 shape factor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

2.0.3 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 single facade window to wall ratio

建筑单一立面的窗洞口面积与该立面总面积的比值。

2.0.4 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SHGC)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 of transparent envelope

在照射时间内,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部件(整窗)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透光围护结构外表面接收到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室内得热量包括通过太阳辐射透射的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的得热量两部分。

2.0.5 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SHGC z integrated solar heart gain co-effcient

考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及窗口外的建筑外遮阳装置的综合得热效果的

系数(SHGC z=SHGC×SD)。

2.0.6 可见光透射比 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光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7 建筑设计总能耗指标[kWh/(m2·a)]total energy con-sumption of the building design

建筑物每年单位建筑面积的能耗指标,包括供暖、空气调节和照明能耗指标,不包括电气设备等所消耗的能量。

2.0.8 建筑模型 building model

用于建筑设计能耗计算所建立的数字模型。

2.0.9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IPLV)

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条件下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

2.0.10 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H)R)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heating)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11 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EHR-H)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

2.0.12 额定工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summated re-frigerating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在额定工况下,以电为能源的制冷系统(包括制冷机、冷却水泵及冷却塔

或风冷式的风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

2.0.13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air volume ofair duct system

设计工况下,空调、通风的风道系统输送单位风量(m3/h)所消耗的电功率(W)。

2.0.14 照明功率密度(LPD)lighting power density

单位面积上一般照明的安装功率(W/m2)(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等附属用电器件)。

3 建筑与建筑热工

3.1 一般规定

3.1.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建筑面积分为甲类建筑和乙类建筑:

1)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建筑;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筑群,为甲类建筑;

2)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的建筑及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m2的建筑群,为乙类建筑。

2 甲类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教育建筑、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医疗卫生建筑和其它建筑:

1)教育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学校、中小学校、高等院校、专科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2)办公建筑: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科研楼、档案楼、行政办公楼、酒店式办公楼、司法建筑、科学实验建筑等;

3)酒店建筑:酒店、快捷酒店、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

4)商业建筑:超级市场(自选商场)、购物中心、步行商业街、综合商厦、百货商场、批发商店、农贸市场、菜市场、联营商场、专卖店、便利店、饮食广场、餐馆、快餐店、银行、金融建筑、典当行、储蓄所等;

5)医疗卫生建筑: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急救中心、救护站、康复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疗养院、卫生所、防疫站等;

6)其它建筑:除以上五种建筑类型之外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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