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

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
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

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14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芽是指以筛选后的绿豆、大豆等豆类为原料,经洗豆、杀菌、浸豆、机械控温培育、机械清洗、预冷、包装等工序工业化生产的豆芽。

在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以及附页)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以及产品品种明细,即其他食品〔豆芽(工业化生产)〕。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筛选→洗豆→杀菌→浸豆→机械控温培育→采收→机械清洗→预冷→包装→成品(冷藏)

(二)关键控制环节

1.选料和清洗

2.杀菌方式和时间

3.机械控温培育时间、喷淋频次、温湿度控制

4.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控制

5.成品的包装与贮藏条件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环境

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豆芽生产企业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等整

体条件应遵循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址应选在交通便利、水源充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地区。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建筑物、设备布局按工艺流程而设计。建筑结构完善,能够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

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洗豆与浸豆车间、孵育培育车间、清洗包装车间、成品保鲜库、化验室和留样间。生产车间入口应设洗手、更衣、鞋靴消毒设施。原料清洗与浸豆、孵化培育、清洗包装三个区域应设置隔离和缓冲措施,实现人流和物流分开。

产品应贮存在2℃~6℃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产品应由专用保温车运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设备:不锈钢、瓷砖贴面水槽或清洗机等;

2.培育设备:孵化箱(桶)、孵化自动喷淋装置、自动温湿度监控设备等;

3.机械清洗设备:自动清洗脱壳机、预冷机等;

4.包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包装机、生产日期打印装置、计量称重设备等;

5.保温运输车。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滋生微生物的材料制成。豆芽孵化容器的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四、相关标准

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GB 1352-2009《大豆》;GB/T 10462-2008《绿豆》;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相关的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豆芽所使用的大豆和绿豆等原料及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原材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有证企业的合格产品。

豆芽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抗生素等化学药剂以及不符合GB 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采用地下水的应具有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明。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需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对人体安全无害。

六、检验要求

工业化豆芽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1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企业应不少于15天检验1次,可自行检验或选择具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送检。

表1 工业化豆芽产品检验项目表

七、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在企业的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产品不得少于50kg。抽样数量:同一批次的产品不少于2kg,独立包装不少于10个产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存封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八、其它要求

(一)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

(二)工业化豆芽产品必须包装出厂并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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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2020修正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2002版2014修正版2020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 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 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 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 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 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 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

定的,适用其规定。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 督的机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 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发展树立安全发 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 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 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 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 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 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 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 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

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改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解析》word版

新版《安全生产法》解析 新版《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已经通过,将于2014年正式发布实施。重点内容先了解一下。 一、安全生产法深度解读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 1.明确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调整范围 (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 1.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2.政府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1.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 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2.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 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3.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 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后四十五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2014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答卷(答案)

2014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答卷 姓名:成绩: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24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 2.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自 2014年(12月1 日)起施行,共( 7 )章( 114)条。 3.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单选题(每题3分,共30分)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C )负责。A.主要 B.全部 C.全面 2.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C )。 A.综合管理 B.综合监督管理 C.监督管理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C )。 A.安全宣传标语 B.安全宣传挂图 C.安全警示标志 4.《安全生产法》共计有7章114条,其中条款最多的是( A )。 A.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B.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C.第六章:法律责任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A )提出赔偿要求。 A.本单位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D.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6.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B )、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A.起诉 B.检举 C.仲裁 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B )的事项。 A.事故应急措施 B.防止职业危害 C.安全技术措施 D.职业危害申报 8.保障人民群众(C )安全,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之一。 A、生命 B、财产 C、生命和财产 D、生命和健康 9.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C )。A.审核制度B.考评制度C.淘汰制度 10.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 ABCD )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A.经营单位负责 B.职工参与 C.政府监管 D.行业自律 三、判断题(每题3分,共30分)

2014年新安全生产法试卷

2014年新安全生产法试卷 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题5分,共25分) 1、新的安全生产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次会议于2014 年8 月31 日通过,并于2014年12 月 1 日起实施,共7 章114 条。 2、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5、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二、单选题(每题5分,共25分)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促进经济发展”。 A.控制 B.防止和减少 C.预防D.降低 2、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B、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C、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职工安全生产培训。 D、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A、主要 B、全面 C、全部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A、安全宣传标语 B、安全宣传挂图 C、安全警示标志 5、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 A、行业标准 B、地方标准 C、企业标准 三、多选题(每题5分,共25分) 1、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2014新安全生产法解析

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 1明确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调整范围: (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 1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2政府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1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 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2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 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3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 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负责

2014年修改版《安全生产法》多选题

《安全生产法》试题 多项选择题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 A、国家 B、地方 C、行业 D、企业 E、合同 答案:AC 2.《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有()。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D、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及时为本单位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答案:ABCD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A、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 B、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C、行政法规规定的 D、地方标准 E、地方政府规定的 答案:ABC 4.《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 A、知情权 B、赔偿请求权 C、检举权 D、安全保障权 E、指挥权 答案:ABCD 5.不属于《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

A、建议权 B、批评权 C、拒绝权 D、报告权 E、服从管理权 答案:DE 6.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A、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B、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 C、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D、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E、它是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答案:ABCD 7.《安全生产法》把安全投入作为必备的安全保障条件之一,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投入,由()予以保证。 A、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B、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C、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生产经营单位的财务部门 答案:ABC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14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14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整理的法律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 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014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014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英文版

Work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28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i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ne 29, 2002; amended for the first time according to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Certain Laws adopted at the 10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El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ugust 27, 2009; and amended for the second time according to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Work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10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wel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ugust 31, 2014) Table of Contents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Chapter II Safeguards for Work Safety of Business Entities Chapter III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Employees in Work Safety Chapter IV Work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hapter V Emergency Rescue, Investigation and Handling of Work Safety Accidents Chapter VI Legal Liability Chapter VI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o reinforce work safety, prevent and reduce work safety accidents, protect the life and property safety of the people, and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and sound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his Law is developed. Article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2014-10-24【生效时间】2014-12-01【关键词】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2] 。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2] 。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试题及标准答案解析

《安全生产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B的机制。 A、生产经营单位参与、职工参加、政府监督、社会监管 B、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C、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D、生产经营单位参与、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 A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A、安全生产标准化 B、安全生产责任制 C、安全生产三基工作 D、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工会依法对 D工作进行监管。 A、民主管理 B、社会保险 C、劳动安全卫生 D、安全生产 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A等内容。 A、考核标准 B、制度规定 C、工作标准 D、管理要求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 C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A、决策机构 B、主要负责人 C、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 D、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 6.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B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石油天然气 B、危险物品 C、非煤矿山 D、烟花爆炸 7.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B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50人 B、100人 C、200人 D、300人 8.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C。 A、刑事责任 B、连带责任 C、法律责任 D、同等责任 9.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C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5年之内 B、10年之内 C、终身 D、视具体表现而定 10.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B。 A、安全隐患 B、重大危险源 C、重大安全隐患 D、危险源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处以B拘留。 A、十五日以下 B、十五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C、二十日以下 D、不超过三十日 12.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C的罚款。

2017版新安全生产法试题及标准答案

2017版新安全生产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选定的答案,按答题卡要求,用笔填涂在答题卡中相应的位置。本类题共60分,每小题1分。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B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2014年()月(B)日施行。 A第九次,12月1日B 第十次,12月1日C 第九次,12月31日D 第十次,12月31日 2. 原《安全生产法》共(A )条,新修改后共( A)条。 A97,114B98,115C 97,115 D 98,114 3. 《安全生产法》首次施行的时间是( B )。 A 2002年6月29日 B 2002年11月1日 C 2003年1月1日 D 2003年11月1日4. 新《安全生产法》在原有基础上新增( B )条,修改( B )条。 A 16,60 B 17,59 C 16,59 D 17,60 5. 生产经营单位的(B)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 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B主要负责人C安全部门负责人 D 所有出资人 6.(D)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A 工商部门B国有资产监管部门C纪检监察部门D工会 7.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 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 C)相衔接。 A经济规划B 环境规划C 城乡规划D科技规划 8.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新《安全生产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 B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B)。 A 综合监督管理,属地监督管理B综合监督管理,综合监督管理 C统筹监督管理,属地监督管理D统筹监督管理,综合监督管理 9.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 D)的意见。 A 企业主要负责人 B 各部门负责人 C 协会组织 D 工会 10.有关( 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

最新安全生产法最新(2014中英文双语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Work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28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i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ne 29, 2002; amended for the first time according to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Certain Laws adopted at the 10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El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ugust 27, 2009; and amended for the second time according to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Work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10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wel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ugust 31, 2014) 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Article 1 To reinforce work safety, prevent and reduce work safety accidents, protect the life and property safety of the people, and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and sound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his Law is developed.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 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法方针

安全生产法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你知道具体意思吗?下面就让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欢。一、安全生产方针的由来在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与周恩来密切相关。1957年,周恩来为中国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1959年、1960年周恩来视察河南井陉煤矿和我国第一艘万吨运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时,再次强调安全第一;1979年,当时的航空工业部在一份工作文件中正式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1983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文件,进一步明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1987年3月26日,原国家劳动部在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正式决定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2002年《安全生产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一方针予以确定,称为“八字方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规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如何做好安全工作也有了全新的视角,2005年【10月8日至11日在北京召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在总结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正式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随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重申了这一安全生产工作方针。2008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三次集体学习,胡锦涛再次重申了这一方针,党的

十六届六中全会又一次把这一方针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 要措施,至此“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一安全生产的“十二字”方针正式确立。2014年安全生产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二、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1、安全第一的含义。发展是我党的第一要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市场主体,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理所当然。安全第一要说明的是安全与生产、效益及其他活动的关系,强调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要突出抓好安全,始终不忘把安全工作与其他经济活动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当安全工作与其他活动发生冲突与矛盾时,其他活动要服从安全,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损失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2、预防为主的含义。预防为主是对安全第一思想的深化,从安全生产管理这门学科发展的历程看,我们经历了事后控制到事前预防的发展过程,也就是我们经常讲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含义是立足基层,建立起预教、预测、预报、预警等预防体系,以隐患排查治理和建设本质安全为目标,实现事故的预先防范体制。3、综合治理的含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经营活动面临的情况错综复杂,稍有疏忽就会酿成事故,且事故后带来的破坏性越来越大。将“综合治理”纳入安全生产方针,标志着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秉承“安全发展”的理念,从遵循和适应安全生产的规律出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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