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之完善我国必留份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必留份制度的思考

摘要:遗嘱自由原则是各国所认可的原则。为防止被继承人对遗嘱自由的滥用,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必留份制度,在合理发挥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的前提下,应当扩大必留份权利人的范围,确定必留份的数额与计算,建立起必留份救济制度,需要明确必留份的放弃与丧失的条件。

关键词:遗嘱自由;必留份;特留份;公序良俗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187-02

作者简介:曹健瑞(1995-),男,汉族,内蒙古巴彦淖尔人,内蒙古农业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律。

一、必留份制度概述

(一)必留份制度概念

必留份制度就是我国限制遗嘱自由的方式,其最终目的就是旨在保护弱者的利益,保障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继承人的必留份额不受非法侵犯。

二、我国现行必留份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必留份权利人范围过窄

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所谓“双缺人”即是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以及第二十八条表明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为必留份机制只是对遗嘱明确规定的婴儿与“双缺人”所继承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的必留份权利范围仅限于以上三点,忽略了在日常生活中其他可能性的发生。而被继承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思维意识主观性地分配遗产的范围过于广泛,将会导致下列情况的出现:把自己的遗产赠给另外的人,或把自己财产过继给自己认可的子女,又或者把自己所有的遗产过继给第三者而法律上的妻子却分文都无法获得。这样最终的后果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遗嘱继承人根本没有得到一丝财产,却还保留着

继承权利的状况。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把遗嘱的职能展示出来,可是却会给家庭关系带来的严重的打击。现阶段公民的财产收入大规模上涨,公民的遗产总额越来越大,这对于家庭和平相处带来不良的影响。在司法工作当中我们能够得知,法律上规定的必留份“双缺人”通常是法律意义上的继承人中的极个别人,由于他本身就不能够

进行劳动,并且又缺少生活收入这种类型的人在生活当中是极为稀

少的。

(二)必留份制度中遗产份额具有不确定性

《继承法》中规定遗嘱人在其没有死亡之前就有权利去对其个

人的财产分配,这彰显了遗嘱人有权利分配自己的个人财产,理应

受到法律的重视与保护,并且能够很好地使私有财产所有权得到保护。可是从其它方面来言,我国对于必留份额的法律规定还十分模糊,另外,遗嘱人对于遗嘱中针对必留份比重的最终分配会导致继

承人之间产生冲突。这种明确性不强的分配方式应当抛弃,否则在

开展司法实践工作当中很难统一起来。

(三)必留份财产被处分救济难

综合来看我国《继承法》的法条,其中部分条款因为其规定的

范围弹性过大及执行力度不强,导致这些法规常常不能落到实处。《继承法》第十三条中提到的对于个别人“可以多分”或者“可以少分”等字眼表达得模棱两可,由于法律法规上并没有扣减权的规定,必

留份权利人并不能有效地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这就导致必留份

权利人的救济困难问题。因为这些原因,在这方面需要得到保护的

必留份权利人却未能充分享受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并且给了

一些人钻法律的漏洞的机会,让本该享受该项权利的人不能较好地

享受这些权利,与法律的初衷相悖,“双缺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

效的保护。“双缺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像生前把自己

的多数财产无偿地给予别人的被继承人,那幺属于“双缺人”的部分

就会受到一定的侵害。

三、我国必留份制度的完善

(一)扩大必留份的权利人范围

必留份权利人的范围由相对狭窄的双缺人、胎儿扩展至《继承法》所规定的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以及司法解释当中所涉及到的其

他具有继承权力的民事权利人。

通过这种措施明确必留份权利人的界定。夫妻从家庭财富的一

起创造到赡养老人、教育子女,配偶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

此配偶是必留权利人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而父母和子女在被继承

人的生活中同样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父母于被继承人有着生养

之恩,而子女是被继承人生命的延续,因此这两者也是被继承人的

第一顺位必留权利人。假设失去配偶的儿媳对双方家长尽了主要职

责,那幺他们就是法律上的第一继承人,并且它将作为第一顺序的

必留权利人进行保留。

(二)确定必留份的数额与计算

必留份额的来源由死亡时的遗产总数衍变成生前存在的所有相

对无负担财产。数额计算可借鉴当前我国国民的平均年必要生活消

费水平及参考家庭关系后所综合的百分比进行计算。

目前,我国尚未对必留份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借鉴国外的规定,建议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子女、配偶及父母应当享有的必留份

份额为其应当继承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他人为二分之一以上。

归纳世界各国的计算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全体特留主义模式,

另一种是个别特留主义模式。全体特留主义主要以被继承人的财产

总额为依据,计算出必留份额占总遗产的比重;个别特留主义,顾

名思义,需要先计算出每一个继承个体应当继承的财产份额,然后

才能根据比例计算出必留份额。虽然在司法实践计算当中,全体必

留主义操作起来较为便捷,而个别必留主义的计算步骤更繁琐,数

据更冗杂,但是采用个别必留主义更适应我国现况。

(三)建立必留份的救济制度

我国应借鉴大部分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采取扣减权制度来

进行救济。

如果扣减权制度得以在我国加以规定,那必留份权利人的合法

权益就如同添加了一层“金钟罩”,必然会得到有效的保障。扣减权

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我国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更重要的是能够在

法院判案等司法实务中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可循,针对这一制度在我

国可以做如下规定:

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在必留份份额不足的情况下,其生前所赠

与财产可以由继承人因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索取相应扣减,还可

以从必留份发生侵害时的遗嘱处分中扣减,以此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出现恶意转移财产和不履行基本义务的情况下,扣减的期限是继承财产之前的两年时间内。对扣减次序也有相

应的规定,最优先扣减的是遗嘱人在所立的遗嘱中所作出的遗产处分,其次为死后的遗赠,生前所做的赠与应最后扣减。在执行扣减

处理时,与其是否为继承人没有关系,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扣减。

扣减生前赠与财产的次序与赠与时间顺序有关系,时间越早越是最

后进行扣减,在不能满足必留份份额的情况下,应当扣减先前所做

的赠与。

(四)明确必留份的放弃与丧失条件

必留份放弃的条件:继承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必留份做出处理,例如放弃,这是其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做出放弃决定时可

以对放弃的比例做出说明,可以选择放弃全部或者一部分,都可以

由其自行决定。

必留份丧失的条件:关于继承权的丧失情况,我国继承法也做

出了相应规定,在财产继承权被剥夺的情况下必留份权也就随之自

动丧失,在此情况下,可以根据继承权的规定来确定必留份丧失所

需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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