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3460再生胶国标

GBT 13460再生胶国标
GBT 13460再生胶国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再生橡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3460—92

再生橡胶

Reclaimed rubber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橡胶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等。

本标准适用于由废旧轮胎、胶鞋及其他各种废旧橡胶制品制成的再生橡胶。

2 引用标准

GB 528 硫化橡胶拉伸性能的测定

GB 1232 橡胶粘度的测定

GB 2941 橡胶试样停放和试验的标准温度、湿度及时间

GB 6038 橡胶试验胶料的配合、混炼、硫化设备和操作程序

3 产品分类

再生橡胶依原材料种类而分类,方法如表1所示。

表1 再生橡胶种类及原材料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

再生橡胶要质地均匀,不得含有目测可见的金属、木屑、砂粒等杂质。

4.2各种再生橡胶依技术指标进行分级,其化学和物理性能必须符合表2规定。

4.3各种专用再生橡胶、特殊性能或出口再生橡胶,表2指标可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

5 试验方法

5.1外观用目测检验

5.2化学分析试验

5.2.1试样制备

从6.3规定的五块胶料上各称取20g样品,调整试验室开放式炼胶机,使辊温为40±5℃,辊距为0.5mm,将试样在炼胶机上折叠过辊三次,使样品均匀混合。然后,轧成胶片,剪切一定大小的样品供化学分析使用。

5.2.2水分的测定

5.2.2.1仪器

a.称量瓶:φ40×35mm。

b.干燥箱:内装无水氯化钙或变色硅胶。

c.恒温箱:配备温度均恒自控装置。

d.天平:感量为0.0001g。

5.2.2.2试验步骤

将称量瓶置于80±2℃的恒温箱中烘干至恒重,然后,用5.2.1的胶片剪成约2mm宽的胶条称取2g(精确至0.0002g)放入恒重的称量瓶内,置于上述温度恒温箱中烘干2h取出,即放入干燥器内冷却25min后,在1h内称量。

5.2.2.3计算

水分含量x1按式(1)计算:

式中:G1——试样和恒重称量瓶烘前质量,g;

G2——试样和恒重称量瓶烘后质量,g;

G——试样质量,g;

5.2.3灰分的测定

5.2.3.1仪器

a.瓷坩埚:25~30mL。

b.高温炉:装有自控定温装置。

c.干燥器:同5.2.2.1中b。

d.天平:同5.2.2.1中d。

5.2.3.2试验步骤

将瓷坩埚在850±25℃高温炉内灼烧至恒重,然后,用5.2.1的胶片剪成2mm大小,称取2g(精确至0.0002 g)置于坩埚内,在电炉、煤气灯或酒精灯上低温加热除去挥发物,并在不点燃试样的条件下使试样完全炭化。再将瓷坩埚移入850±25℃高温炉内灼烧2h后取出,冷却3~5min即放入干燥器内继续冷却至室温,在1h内称量。再放入高温炉灼烧,每隔30min称量一次,至前后两次质量差不超过0.0002 g止。

5.2.3.3计算

灰分含量x2按式(2)计算:

式中:G1——灼烧后瓷坩埚和灰分质量,g;

G2——瓷坩埚质量,g;

G——试样质量,g。

5.2.4丙酮抽提物测定

5.2.4.1仪器与试剂

a.74型再生橡胶丙酮抽提器。

b.水浴锅。

c.干燥器:同5.2.2.1中b。

d.天平:同5.2.2.1中d。

e.恒温箱:同5.2.2.1中c。

f.丙酮:化学纯。

5.2.4.2试验步骤

取按5.2.1制取的胶片,剪成宽2~3mm,质量为1 g的胶条(精确至0.0002 g)放入抽提器虹吸杯中,加入50mL丙酮,于水浴锅上加热至沸,以3~5min的回流速度抽提3h,若杯中丙酮仍呈黄色,则继续抽提至无色为止。取出抽提后试样放在表面皿上,置于80±2℃恒温箱内烘干1h,取出即放入干燥器内冷却30min称量,再继续烘干30min,冷却后称量至前后两次质量差不超过0.0005 g为止。

5.2.4.3计算

丙酮抽提物含量x3按式(3)计算:

式中:G——抽提前试样质量,g;

G1——抽提后试样质量,g;

x1——水分含量,%。

5.3 物理性能试验

5.3.1门尼粘度值的测定

5.3.1.1 试样制备

a.塑炼应按表3规定进行。

b.试样胶料的制备

取塑炼后质量为200g的再生橡胶,同表3规定的炼胶机、辊温等条件,先用2mm辊距卷取轧炼4次,然后,使用约7mm辊距,不折叠轧炼4次,制取符合门尼粘度值测定要求的试样。

5.3.1.2 试验步骤

根据GB 1232规定进行。

5.3.2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的测定

5.3.2.1试样制备

a.试验配方

取按表3塑炼后,在室温下停放4~24h的再生橡胶,按表4规定的配方配合。

表4

b.混炼温度为40±5℃。

c.混炼程序按表5规定进行。

d.混炼胶停放按GB 6038规定进行。

e.试样硫化:

轮胎再生橡胶硫化温度,条件为:142℃×5min、142℃×10min、142℃×15min。

胶鞋和杂品再生橡胶硫化温度,条件为:142℃×5min、142℃×8min、142℃×10min。

表5

5.3.2.2试样停放

按GB 2941规定进行。

5.3.2.3试验步骤

按GB 528规定进行。

5.3.2.4试验报告

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应在三个硫化时间中选取最佳硫化时间数值。

6 检验规则

6.1再生橡胶生产企业应按本标准规定对其产品进行全项检验,其产品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

6.2再生橡胶生产企业每班次至少对其产品检验一次,每次最大批量不得超过10t。

6.3每批试样,分别从五块胶料中称取200g,总重量不少于1000g,注明产品名称、批(班)次、生产日期和取样日期送交实验室检验。

6.4当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时,应取双份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产品重新处理。处理后的产品应再进行全项检验,检验中有一项不合格(包括原不合格项目),应再取双份试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有一项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应降级或做不合格品处理。

6.5用户有权按本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并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对所收到的再生橡胶进行检验。

6.6 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自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门尼粘度值1个半月内,其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

6.7供需双方因产品质量发生矛盾时,可由再生橡胶技术归口单位进行仲裁。

7 包装、标志、贮存及运输

7.1再生橡胶出厂时,其包装应符合7.2规定。其包装材料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定。

7.2每批再生橡胶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产品主要参数和等级。

7.3再生橡胶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不得与油、酸、碱和影响产品质量的物质一起贮存和运输,贮存时应距热源1m以上,并离开地面和墙壁一定距离。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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