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西岗区、中山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开发区、旅顺口区、金州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十一个区县市范围内的下列案件:

(一)一审案件

1 刑诉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

2 诉讼标的额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4 期货纠纷案件

5 国家赔偿案件

6 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7 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破产案件

8 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9 审理上级人民法院规定的涉外集中管辖民商事案件,包括涉外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和裁定的案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大连市、鞍山、营口、辽阳、丹东、盘锦)

(二)二审案件

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提出上诉、抗诉的案件。

(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1 不服本院辖区基层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在二年内申请再审的案件;

2 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

3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执行案件

1 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商事、行政裁决、裁定、调解的申请执行案件;

2 仲裁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除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

3 省院指令或交由我院执行案件;

4 我院提执案件;

5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

6 交叉执行案件;

7 本院执行异议案件

(五)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的说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的说明 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统一劳动争议裁判标准,现制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体性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三项指导意见。 该三项指导意见是在对二000年至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我院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进行汇编整理的基础上,依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践制订的,以往相关会议纪要、综述、指导意见未被收录部分,不再适用。 该三项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供全市人民法院办案时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人民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第一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省院08年指导意见第二条) 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二条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省院02年指导意见第一条)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省院08年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四条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省院02年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五条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说明:将调解组织从省院05年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扩大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从而与我院大调解的相关规定一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6718112828.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6718112828.html,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三宗近期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典型案例,涉案6人(含法人)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据被法院采取了罚款措施。 案例一:曹某、张某诉邓某、齐某哲、第三人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 被告邓某在法庭中作虚假陈述,先后两次恶意串通案外人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妨碍案件审理,情节恶劣,应予处罚;深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其分支机构服务中心对该物业提供经纪服务的房产的实际居住情况未经核实,先后两次开具虚假居住证明,而该居住证明系被告邓某做出虚假陈述的关键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以处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二:安某与陈某、深圳市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事实,为安某的诉讼提供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发放证明等虚假证据。安某为农村户籍,其本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受案外人蛊惑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傅某作为职业律师及原告的代理人,未履行律师职责,未核实案件事实向法院作虚假陈述,妨碍司法公正;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处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安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傅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案例三:詹某与莫某离婚案 詹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不同的结婚证原件。詹某承认其中有一份结婚证原件是虚假伪造的。詹某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詹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6718112828.html,/kx1866.html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大民四初字第237号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大民四初字第号 原告: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董事长. 原告:大连中德珍珠岩厂. 法定代表人:潘××,厂长. 被告:刘××. 原告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称瑞特公司)、原告大连中德珍珠岩厂(以下称中德珍珠岩厂)诉被告刘××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特公司、原告中德珍珠岩厂共同诉称:两原告地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年月,中德珍珠岩厂成立,潘××任法定代表人.年月,两人共同设立瑞特公司,史××任法定代表人,潘××为该公司股东.二原告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共用一个经营场所,生产相同地产品,瑞特公司偏重于进出口业务.多年来两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为提高企业知名度进行宣传,费用达万余元,企业付出巨大努力,产品在行业内享有很高地声誉,不仅满足国内市场地需求,而且产品销往欧洲、日本、韩国等国际市场,两企业均已通过:国际质量管理认证,是行业内地知名企业.被告经营地个体企业旅顺××厂,与两原告生产类似产品.为搭顺风车,借原告产品在市场中地美誉度,推销自己地产品,被告在其产品销售活动中称原告是其下属企业,并以更低地价格推销其产品.自年月起,被告公然在其产品宣传网页中称瑞特公司是其下属公司,在其网站将中德珍珠岩厂产品照片作为被告产品进行宣传,旨在引导他人将被告产品误认为是原告产品.被告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原告商誉,造成原告销售收入减少余万元,经济损失余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第一原告瑞特公司造成地经济损失万元;、被告赔偿两原告因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地费用元;、被告停止对第一原告名称地侵害,从被告地产品宣传网页中删除瑞特公司是其下属公司地内容;、被告停止对第二原告著作权地侵害,从被告地网站产品展示栏中删除中德珍珠岩厂产品照片;、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庭审中,经本院释明,两原告同意放弃第项诉讼请求中“被告停止对第二原告著作权地侵害”之请求及第项诉讼请求. 被告刘××辩称:我不同意赔偿两名原告地损失.我在接到起诉状后立即将网页删除,中德珍珠岩厂地产品照片也一并删除.我委托他人做地网页,如何做地我不清楚.原告起诉后,我打开网页查看,才知道这件事情.现在生意不好做,没有能力赔偿. 两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提交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 证据:原告地奖状、证书、广告、参加展览会情况,证明原告是知名企业、产品有广泛地销路. 证据:原告部分销售合同和发票,证明原告地产品在国内广大地区、国外均有良好地销路. 证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份,证明原告有完整地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有保证. 证据:中企动力数字商务平台服务合同,证明原告长期进行网络宣传. 证据:瑞特公司宣传册,证明瑞特公司长期通过纸面媒体进行产品宣传. 证据:中德珍珠岩厂宣传册,证明中德珍珠岩厂长期通过纸面媒体进行产品宣传. 证据:产品广告宣传及网站维护费用明细表,证明原告为宣传进行大量投入,累计金额达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新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新标准【级别管辖的标准】(2011版)安徽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柳州、桂林、北海、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玉林、贵港、钦州、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百色、河池、崇左、来宾、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江西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裁判要点 1. 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基本案情 瑞士嘉吉国际公司(Cargill International SA,简称嘉吉公司) 与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石公司)以及大连金石制油有限公司、沈阳金石豆业有限公司、四川金石油粕有限公司、北京珂玛美嘉粮油有限公司、宜丰香港有限公司(该六公司以下统称金石集团)存在商业合作关系。嘉吉公司因与金石集团买卖大豆发生争议,双方在国际油类、种子和脂类联合会仲裁过程中于2005年6月26 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金石集团将在五年内分期偿还债务,并将金石集团旗下福建金石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 固着物、所有的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给嘉吉公司,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2005年10月10日,国际油类、种子和脂类联合会根据该《和解协议》作出第3929号仲裁裁决,确认金石集团应向嘉吉公司支付 1337万美元。2006年5月,因金石集团未履行该仲裁裁决,福建金石公司也未配合进行资产抵押,嘉吉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第3929号仲裁裁决。2007年6月2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对该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和执行。该裁定生效后,嘉吉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2006年5月8日,福建金石公司与福建田源生物蛋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源公司)签订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

深圳市中院指导意见(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1、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2、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4、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5、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7、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8、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求追究违约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9、劳动者要求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纠正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其造成损害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0、劳动者在行政部门寻求救济后,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的,对其未在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对其在行政部门已提出过的请求不应受理。 二、主体问题

级别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级别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具体是指: 一、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

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三、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

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西岗区、中山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开发区、旅顺口区、金州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十一个区县市范围内的下列案件: (一)一审案件 1 刑诉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 2 诉讼标的额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4 期货纠纷案件 5 国家赔偿案件 6 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7 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破产案件 8 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9 审理上级人民法院规定的涉外集中管辖民商事案件,包括涉外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和裁定的案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大连市、鞍山、营口、辽阳、丹东、盘锦) (二)二审案件

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提出上诉、抗诉的案件。 (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1 不服本院辖区基层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在二年内申请再审的案件; 2 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 3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执行案件 1 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商事、行政裁决、裁定、调解的申请执行案件; 2 仲裁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除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 3 省院指令或交由我院执行案件; 4 我院提执案件; 5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 6 交叉执行案件; 7 本院执行异议案件 (五)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 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 (2013年5月16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通过) 为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促进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本办法担任相应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二条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分为一、二、三级管理人,各级管理人依照本办法晋级、降级或者淘汰。 第三条本院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三类。 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前款规定的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大复杂案件之外的其他两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小额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四条本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案件类别分别在一、二、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原则上均采取摇号等随机指定方式。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在一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普通破产案件在二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小额破产案件原则上在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但本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小额破产案件进行分流。 第五条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是指: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三)本辖区、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 (四)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破产案件; (五)本院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其他破产案件。 第六条普通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七条小额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八条管理人等级的评定,由本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管理人的执业能力、职业操守、工作绩效、勤勉程度等进行评定。 第九条本院对管理人实行晋级和降级制度,三级管理人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管理人的晋级、降级、淘汰由本院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管理人名册缺额达6名时,本院依照《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的规定补充管理人,申报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经评审合格后可以先编入三级管理人名册,符合晋级条件后可以逐级晋升。 第十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结果将作为本院决定管理人晋级、降级或者淘汰的主要依据。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万州区、涪陵区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以下;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下。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案件以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中级人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3、 100万元以下;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诉讼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4、涉外合同和侵权纷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承认与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案例)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大民合初字第135号 原告:大连中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杰房屋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大众街11号。 法定代表人:管学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继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江,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钧诚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诚拍卖行),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龙安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元锋,系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长虹,男,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大连市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路10号。 负责人:王志峰,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诗军,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杰房屋公司诉被告钧诚拍卖行、第三人农行大连市分行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杰房屋公司委托代理人魏继德、李江、被告钧诚拍卖行委托代理人马元锋、李长虹、第三人农行大连市分行委托代理人宋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11月30日,我公司与辽宁钧诚拍卖行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大连钧诚拍卖行有限公司)订立《竞买协议书》,参与竞买由农行大连市分行委托拍卖的“大连华顺大厦”在建项目。协议约定:“大连华顺大厦”位于大连市中山路42-1号,建筑面积为31912.76㎡,占地面积为3291.90㎡,拍卖底价为8230万元。另外,该协议披露了部分项目中存在不达标需加固等到瑕疵,本次拍卖为项目现状拍卖。关于竞买保证金;双方约定:参与竞买者于2005年11月29日之前须向钧诚公司交纳40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拍卖成交后,双方应在现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其余成交价款及其他费用于2005年12月15日之前付清。原告依约向钧诚公司交纳了4000万元保证金,参加了由钧诚公司组织的拍卖会并成功拍得“华顺大厦”。其后,双方按照《竞买协议书》的约定签署了《大连市拍卖行成交确认书》。该《成交确认书》确认:拍卖、竞买并成交的标的物华顺大厦占地面积3291.90㎡,建筑面积31912.76㎡,成交价8230万元;拍卖佣金411.50万元,除已交纳4000万元外,其余成交确认金额4230万元和佣金411.50万元(共计4641.50万元)应于2005年12月15日前付给钧诚公司,如逾期并经通知后仍不支付,我公司将无权要求返还已交纳的保证金,同时还应承担再次拍卖标的物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低于现拍卖成交金额的差价。第五条还约定,“拍卖人到期不能交付拍卖成交的标的物的,应向买受人双倍返还保证金。” 上述《成交确认书》签署后,原告从钧诚公司知悉:在举办拍卖会之前的11月2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致函该公司,要求该公司停止已被该院查封的拍卖标的物华顺大厦。得到上述消息,我公司随即向钧诚公司、拍卖委托人农行大连分行提出强烈交涉,要求他们立即协调解除查封、交付标的物。12月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致函钧诚公司,重申该院此前要求。但此后钧诚公司、农行大连分行并未采取任何协调解除查封的措施。有鉴于此,我公司为免遭巨额损失,未继续付款。现在,该标的物仍在继续查封之中,并再次被农行大连分行委托拍卖,现已成交。 原告认为,拍卖人在明知拍卖的标的物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大厦过户将不能逾越该司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理解、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统一裁判的标准,审理好各类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市两级法院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本意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向商品房权利人购买的商品房再次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该条是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定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从商品房的流转划分有两种,一种是房地产发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俗称一手房买卖合同。另一种是出卖人将向商品房权利人购买的商品房再次转让给买受人的合同,俗称二手房买卖合同。一手房买卖合同特征为:1、出卖人是特定的即房地产开发企业;2、标的物是出卖人开发建设的现房或者期房;3、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手房买卖合同特征为:1、出卖人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法人也以是公民个人;2、标的物不是出卖人建设的,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原所有人购买得来的;3、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出卖人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房地产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该条是关于商品房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下能否再转让的问题。 该条的说明参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条真实的立法意图不在于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而在于方便行政管理,不属于合同效力取缔性规范。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从该条可以看出,该法并不禁止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企业负有将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移转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享有取得预售商品房所有权的期待权。我国已全面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且随着《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的逐渐施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后,预购人即取得对房屋的准所有权,有权对其所预购的房屋进行处分。 因此,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可以转让房屋,其和受让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

全国各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江苏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扬州、南通、泰州、镇江、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浙江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一、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1、民事诉讼 (1)国内案件: 第一类: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都在东莞市或都不在东莞市,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万---3亿。 第二类: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东莞市,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万---2亿。 (2)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2亿。 : 标的额:人民币600万---2亿。(3)、争议标的金额依前款规定虽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期货纠纷案件。 (5)、用人单位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 注:所有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解散、清算案件由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a、被告为正处级以上行政机关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c、重大涉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地区、台湾地区的案件;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刑事案件(一审由市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范围 当事人等对东莞市第一、二、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等对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的民事案件,认为有错误的,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公司法案例分析(最高院指导案例)

【案例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56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卷)379页 【案情简介】 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邦集团”)是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邦氟涂料”)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006年4月,振邦集团为了债权转化(借新还旧)向招商银行大连东港支行进行贷款。振邦氟涂料为其股东振邦集团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及抵押担保,向招商银行大连东港支行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一份,并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两份,分别将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作为抵押物用来担保,后对两项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08年,因振邦集团逾期未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招商银行大连东港支行一纸诉状将债务人振邦集团及担保人振邦氟涂料告上法庭。振邦氟涂料以《股东会担保决议》的决议事项未经股东会同意为由主张无效,并表示《不可撤销担保书》及《抵押合同》也是其法定代表人周建良超越权限订立的。

事后查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共有八名股东。而振邦氟涂料向大连东港支行所提供的《股东会担保决议》中共盖有5枚印章,除振邦集团外所盖印章均不是真实的。 【争议焦点及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辽宁省高院再审后,就本案具体情况针对以下两个争议焦点得出了确定性结论:一、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是否影响担保效力。 二、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是否可能构成表见代表。 就此,最高院做出的判例性指导判旨如下:一、《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宜理解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因此,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担保效力。二、担保人抗辩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担保合同,债权人以其对相关股东会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表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文仅就争议焦点一进行系统全面的评析。 【评析及笔者观点】 最高院通过本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56号)对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了司法性质的解释。如果按照本款法律规定的字面意思,我们可以得到的文义理解是:在公司为其股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复函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复函 深中法函[2008]66号 龙岗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委会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院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和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差额认定等三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即: 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 1、《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基本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2、《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应举证证明其曾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加班工资差额而被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者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4、如果劳动者请求的加班工资差额包含《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和实施后的时间,在是否支持劳动者请求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上,分段采取不同的标准和处理原则。 二、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或在工资表中可以看出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而用人单位也确实按照该标准计发了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并据此制作工资表,该工资表亦经劳动者签字确认。

在此情况下,只要双方的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认定双方已约定以该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果用人单位根据此标准计发给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则认定用人单位已经全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三、关于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差额认定的问题 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的,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 此函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2019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我代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宝贵意见。 2019年,我市两级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改革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根本,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60863件,结案56136件,比上年分别增长30.3%和35%;结案率为92.2%,比上年提高3.2个百分点;结案标的金额321亿元,占全省四分之一,基本实现了收、结案良性循环的目标。全市法院所取得的成绩,是市委的正确领导、市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一、贯彻"重典治乱"方针,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全市法院共依法受理一审刑事案件4918件,审结4380件,比上年分别上升22.6%和10.1%,判处犯罪分子5100人。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依法对4名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深入开展"两打一扫"、"扫黑除恶"等专项斗争,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杀人、抢劫、爆炸、绑架勒索等暴力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犯罪、"黄、赌、毒"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犯罪分子1341人。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依法审判了一批有影响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大要案,判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分子52人,朱文辉、彭虎、何初本等一批腐败分子依法受到惩处。 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点打击了走私贩私、偷税抗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犯罪,共判处犯罪分子287人,通过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和判处追缴赃款赃物,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202万余元。 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贯彻惩办与宽大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新) 河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