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复习资料整理(标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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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海商法概述

海商法的调整范围

甲商人有一批大米销售给美国的乙商人,甲将这批大米交由丙船公司承运,并向丁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了保险,装载着该批大米的A 船在由上海开往纽约的途中搁浅,被B船拖带至安全区域,救助过程中为减轻船的重量抛弃了1吨大米到海里,A船脱险后继续航行,途中又与C船发生碰撞,1吨大米跌落海里,A船与C船俱受损,并导致C船上部分人员伤亡。

问题:1、乙商人凭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短少了2吨,该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2、A船和C船的损失以及C船上的人员伤亡该由谁来承担

3、支付给B船船员和所有人的救助报酬该由谁来承担

《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内容一:海上运输关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内容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

船舶所有权关系、船舶抵押权关系、船舶优先权关系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海商法:

A 在青岛沿海海面,某市公安部门在利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海船执行抓捕行动时,与另一艘海船发生碰撞。

B 太湖水域两艘运粮船发生碰撞。

C 长江流域一海船搁浅被另一艘船舶救助。

D 从武汉到上海的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E从武汉到上海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F从上海到纽约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

损。

一、适用的船舶

《海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1、形态:包括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具有海上航行能力、可以移动的构造物)

2、构造:合成物,包括船体、船机以及船舶属具

3、用途:仅限于商业目的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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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模:不适用于20总吨以下的船舶

二、适用的水域

1、海上:领海和内海。

2、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一端或两端连接海洋并且可用于船舶航行的江河水域。《海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三、适用的事项

《海商法》第二条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多项选择题( 99年律考题)

下列各项,哪些不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A上海至广州的海上货物运输。B中国至俄罗斯的公路和铁路多式联运。C上海至温哥华的海上货物运输。D广州至新加坡的活动物运输单选题(06年司法考试)

29.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B.上海至广州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C.天津至韩国釜山的货物运输应当

适用海商法。 D.海商法与民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民法的规定海商法的特点:1、海商法以海上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为核心。2、海商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3、海商法具有明显的综合性。

海商法的性质

民商分立:商法的一部分

民商合一:民法的特别法

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狭义海商法

广义海商法

1、国内立法2、国际公约3、国际惯例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海商法----习惯法。二、近代海商法-----国家立法。三、现代海商法-----国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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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代海商法-----习惯法

1、罗得海法。

2、中世纪三大海法:特点:

1、私人对航海贸易和海事判例编纂的结果。2、国际统一程度很高

二、近代海商法-----国家立法

法国:1681年《海事敕令》。美国:1893年《哈特法》。英国:1894年《商船航运法》

特点:1、由主权国家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制定。2、海商法传统上的国际统一性遭到了破坏

三、现代海商法-----国际立法

特点:1、在国际公约的基础上达到了较高程度的国际统一。2、

立法内容进行扩展

第二章船舶

船舶的概念略

船舶的法律特征:1、船舶具有合成物的属性。2、船舶是按不动产处理的动产。3、船舶是具有人格化属性的物

船舶登记

1、确定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租赁权等船舶权利的根据

2、船舶登记是产生船舶国籍、船籍港,并确认船舶航行权的根据

3、船舶登记是对抗第三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根据

船舶所有权

《海商法》第七条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船舶抵押权

《海商法》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起源于:冒险借贷制度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1、营运中的船舶。2、建造中的船舶。3、可以打捞的沉船

船舶抵押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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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选题(03年司法考试)

33.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

甲的抵押行为: A.无须经任何人同意。B.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1、查询权。2、投保权

《海商法》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

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3、同意转让及其追索权:《海商法》第十七条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4、优先受偿权

船舶留置权

《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案例:甲船公司将其所有的A船抵押给乙银行获取营运资金,该船履行某航次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过程中,因管货过失导致货损,遭到收货人丙的索赔,在该航次的运输途中,A船还因过失碰撞了B船,B船所有人丁对其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该次碰撞中A船也同时受损,被交由戊修船厂维修,由于未能支付修船费用,被戊留置。请问:以上乙、丙、丁、戊的债权的清偿次序如何排列

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1、法定性和秘密性。2、依附性

《海商法》第二十六条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

4、从属性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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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规则

1、优先保护船员利益。

2、保护国家税费的征收。

3、因人身伤亡引起的赔偿请求优先于财产损害赔

偿。4、侵权之债优先于违约之债。5、按法定顺序依次受偿。6、同一序列的船舶优先权不分先后同

时受偿。7、对其他债权的实现起到制约作用的海事请求权优先受偿(救助报酬请求权:时间在后,

权利在先)。8、因行使优先权而产生的费用先行拨付

案例:A船在航行中疏忽,钩断了海底电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引起了船舶自身危险,遇B船救助而脱险。进入目的港后,在卸货过程中因舱盖板放置不妥,使港口理货人员某甲坠舱身亡。随后,由于船舶走锚,又撞坏了码头设施,港口紧急调用C轮将其安全遣返锚地。

受偿顺序:

1、C轮的救助拖带费。

2、甲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权。

3、 B船的救助款项请求权。

4、海底电缆损失请求权。

5、码头设施的赔偿请求权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海商法》第二十八条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1、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海事请求人未及时行使权利而消灭

《海商法》第二十九条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第二十六条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3、因法院强制出售船舶而消灭

4、因船舶灭失而消灭

多选题(06 年司法考试)

72.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附于甲轮上的船舶优先权会因下列哪些原因而消灭A.甲轮沉没。B.甲轮原船东将该船出售给另一船公司。C.甲轮被法院强制出售。D.请求人在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仍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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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

2011年卷三多选第76题

76.南岳公司委托江北造船公司建造船舶一艘。船舶交付使用时南岳公司尚欠江北公司费用200万元。南岳公司以该船舶抵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后该船舶不慎触礁,需修理费50万元,有多名船员受伤,需医药费等40万元。如以该船舶的价值清偿上述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修船厂的留置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B.船员的赔偿请求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

C.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D.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

【答案】AB 【考点】船舶优先权

【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D错误。《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

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选项C错误。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属于普通债权,“银行的抵押权”属于有担保的债权,按照法律规定,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

第三章船员

《海商法》第三十一条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船员的条件:1、取得船员资格。2、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3、服务于船上

船长的职能

1、管理职能

《海商法》第三十五条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第三十九条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

2、司法职能

第三十六条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

3、公证职能

第三十七条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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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紧急处分职能

第三十八条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

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5、代理职能

第一百七十五条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救助合同成立。

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

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商法》第四十一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班轮运输合同(提单下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四十四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

航次租船合同

第九十二条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第九十四条本章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班轮运输合同的缔结

1、要约:货物托运人根据班轮公司公布的船期表向其填写订舱单

2、承诺:作为承运人的班轮公司签发装货单

3、货物装上船以后由大副向托运人签发大副收据

4、托运人凭大副收据向承运人换取提单

提单的发展历史

雏形:12-14世纪船商合一到船商分离的变化,船主出具的一份收到货物的证明文件。

发展:海上运输规模化发展,运输合同的条款记载于提单背面,制定标准格式提单。

提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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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

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3、物权凭证

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业务流程

1、签订买卖合同,

2、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寄交信用证于卖方,

3、卖方收到信用证后交货得提单,

4、卖方持提单到银行结汇,

5、银行付款收提单转交买方,

6、买方向银行付款获提单,

7、买方持提单取货。

提单的种类

一、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已装船提单:货物装上船以后所签发的提单

收货待运合同:承运人接受货物等待装船期间签发的提单

二、按提单上有无有碍结汇的不良批注划分

清洁提单:未在其上就货物的外表状况加以任何不良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在其上就货物的外表状况加以不良批注的提单

三、按提单上关于收货人名称的记载情况划分

1、记名提单:在其上载明了特定收货人的提单

《海商法》第七十九条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2、不记名提单:在其上未注明以任何特定的人或机构作为收货人的提单。

《海商法》第七十九条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三)

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3、指示提单:在正面收货人一栏内未注明特定人的名称,只是载明“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

《海商法》第七十九条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四、按照签发提单的日期划分

1、实签提单:按照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签发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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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倒签提单:在货物实际装船日期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日期时,为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日期以利结汇,根据托运人的请求,由承运人按照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而签发的提单。

3、顺签提单:在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早于信用证规定额日期的情况下,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将签单日期向后推延,使之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相吻合而签发的提单。

4、预签提单: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已经到来但货物尚未装船或因故根本未予装船的情况下,托运人为了结汇需要,请求承运人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而预先签发的提单。

单选题

一批货物于1992年1月5日装船完毕,承运人在装完货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日期是1992年1月1日,这属于何种提单A预借提单。

B 收讫待运提单。C不清洁提单。D倒签提单

提单的签发

1、提单的签发是承运人的义务

《海商法》第七十二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否则托运人可请求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承运人签发提单

2、提单签发人:承运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船长

《海商法》第七十二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船长签发提单

的权利由法律所赋予,无须承运人事先明确授权。

3、提单签发地:通常是装货港,有时是船公司所在地或其他地点

4、提单签发日期: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日期的证明。

5、提单签发份数:按托运人要求而定,通常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单的内容

一、提单正面记载事项

1、船舶名称。2、提单当事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3、提单通知方。4、装卸港口。5、关于货物状况的记载。6、运费及其他费用。7、关于货物外表状况的声明

二、提单的背面条款

1、定义条款:专为提单项下与货物有关的人所规定额概念性条款。包括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受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统称货方。

2、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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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条款:在提单中所作的因履行合同而发生争议时由何国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约定。

法律适用条款:提单中所作的关于适用何国法律解决争议的约定。

3、首要条款(最高条款)在提单中所作的关于提单受何种国际公约或法律约束的一种约定,也是用何种公约或法律揭示提单条款的一种说明。

4、承运人责任条款

提单无效条款

规定在提单上但又与提单所适用的法律或国际公约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条款。

1、减轻或解除承运人基本义务和责任的条款。2、增加承运人权利的条款。3、将货方依据保险合同而享有的利益转移给承运人的条款

提单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海商法》第四十四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

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

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3)直航义务

承运人的最高法定权利:(1)免责权利(2)责任限制权利(3)受诉讼时效保护的权利

一、适航义务

《海商法》第四十七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1、船舶适航的主观标准:谨慎处理

一个理智的和勤奋的人在特定场合下,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所应达到的审慎、主动和勤奋程度。适航义务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适航义务是承运人承担的一项不能由他人代替的义务。

案例:某承运人在起航港口装载货物时,由于污水管漏水损害了货物。原来船员在检修时只是对污水管进行了目测,并未使用工具检验所致。

请问:承运人有无尽到适航义务

答:如果污水管的通常检查方法就是目测,则承运人已尽到适航义务;如果污水管的通常检查方法就是使用工具检验,则承运人未尽到适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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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船舶载运一批牛舌从悉尼出发,中途海水从船舶防浪阀的盖板处进入,损坏了货物。经查,船舶几个月前曾检查并重换过放浪阀,重换工作是由船东雇请的一家著名的修船厂的合格的维修人员在劳氏船级社的监督下进行的。但维修人员在工作中由于疏忽没有拧紧防浪阀盖板上的螺丝,而后经过几个航次的颠簸,螺丝滑落才造成了进水。

请问:承运人有没有尽到适航义务,应否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船东要对其雇佣的维修人员的不谨慎负责。船东赔偿后还

可以向其雇佣的人追究责任。而且,如果认为货物因为船舶不适航而遭受了损失,货主能否得到赔偿要取决于他完全不能控制的承运人的某些情况,这将是不合理的。

2、船舶适航的客观标准

(1)船舶本身适航

船舶的船体、船机在设计、结构、性能和状态方面能够抵御合同约定的航次中的通常出现的或者合理预见的风险,包括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

案例:一艘500总吨的船舶,一向保养得很好,船上设备也没有发现问题,该轮在冬季里履行了一个横渡北大西洋的航程,途中遭遇大风浪,船体因经受不住巨浪的冲击出现裂缝,海水渗入舱内并浸湿货物,货主据此提出索赔。承运人则以船舶结构没有问题,符合适航条件,货损是不可抗力造成主张免责。

请问:承运人应否承担货损的赔偿责任

法庭认为:北大西洋冬季经常会出现大风浪,在这样的季节里,用一艘500总吨的船舶横渡北大西洋,即使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船舶的性能和结构完好,也不符合适航条件,因而应对货损承担责任。

案例:某船在开航前,船公司明知船上的回声探测仪有故障,而未予以修理和更换,结果在航程中触礁导致货损。请问: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应否承担货损的赔偿责任

案例:某船自美国装运粮食驶往印度,并预定在横滨加油。由于配备燃油时未留有安全系数,致使船舶在途中燃油耗尽,此时,船舶距加油港尚有两天的航程,船长只得雇请拖轮将船舶拖往日本加油,然后驶抵孟买。该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抵达目的地,导致收货人错过销售旺季造成经济损失。

请问:承运人应否对收货人的经济损失赔偿

法院判决:配备供应品应留有适当的安全系数,否则便不能应付突发情况。该轮配备供应品不当,没有尽到使船舶适航的义务,要赔偿因加油而延长航程的损失。

(2)船员适航

妥善配备船员应从船员数量和质量方面要求。在数量上应满足船舶正常航行值班或作业的需要,在质量上,船员应能胜任本职工作。目前国际上的依据是《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111

案例:某公司雇佣一名大管轮时,仅查验其职务证书,未对其工作履历加以考核,在登轮以后,公司既没有对船上的压载水系统加以特别指导或说明,也未提供任何关于机舱的图标以参照使用。在航程中,该大管轮开错了阀门,水渍了货物。

请问:承运人应否对该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该大管轮训练无素,不胜任其所担任的职务。该轮机员虽然持有有效地大管轮证书,但由于该人是在船舶即将开航时才被雇佣的,公司对其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并不了解,并且在其登轮时没有对其作出任何指示,甚至连机舱平面图亦未提供。货物损失并非管船过失造成,而是船员不适任所致,故不能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3)货舱适航“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案例:某船装载一批红茶从上海运至德国汉堡港,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茶叶串味变质,经检验红茶受精萘污染,后查明承运船舶上一航次曾经运载精萘,货损系货舱残留余味所致。

请问:承运人应否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3、船舶适航的时间要求:航次开始之前和开始当时

航次(载货航次):提单载明的货物从装货港至卸货港的整个航程。

开航:指整个载货航次的首次开航,不包括运输途中停靠中途港后再次开航。

适航义务是一连续义务,即承运人至少从船舶装货开始至开航当时这一期间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案例:船舶在港内完成装货,并由拖轮协助离开泊位,但在掉头时碰撞了码头并造成了部分货损,此种情况是否属于违反适航义务开航指船舶为了航行而完成起锚和收揽之时。本案船舶碰撞码头

并损失货物,应属于开航后所发生的事故。

案例:某船舶在A港口装载了甲批货物起航,航程终点是C港口,但中途要在B港口停靠装载乙批货物上船,由于轮机人员操纵机器不当而发生火灾,使在该B港装船的乙批货物和在A港口装船的甲批货物受损。请问:对于两批货物的货损,承运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船舶适航的举证责任:承运人

1、证明自己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已经尽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责任。

2、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归因于法律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免责事由。

案例:适航与损失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在英国有一个航次租船合同约定: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碰撞造成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责任。当该船到达卸货港时,碰撞了码头,致使水密管被损害,处在二层舱上的货物因此受损。

法院判决:该船虽然在事实上不适航,但货损与不适航没有因果关系。故承运人可依据合同中的碰撞免责条款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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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货义务

《海商法》第四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主观标准:谨慎,承运人在货运的各个环节中,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和减少货损的发生。

客观标准:妥善,在整个运送货物的过程中,承运人应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工作系统,并采取相应的

措施。

案例:承运人承运了一批咸鱼。装咸鱼的藤条箱上注明“远离发动机和蒸汽机”,除此之外,托运人未对货物应如何装运发出任何指示。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已腐烂变质。经调查,这种货物在进行这种航次的运输时必须进行冷藏,但承运人不知道这一点也没有采取措施。

请问:承运人应否承担货损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本案中承运人已经尽到了妥善地管理货物的义务。妥善不要求承运人对货物的处理能够避免特定货物的所有弱点,而只要求合理有效地处理,要求采用承运人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所有相关情况下合理的措施。

环节一装载:将货物从船边置于船舱的行为

环节二搬移:货物在舱内的移动和调整

环节三积载:货物在舱内的堆放

案例:不适当积载,既可能是管货问题,也可能是适航问题。船舶在A港妥善装载了货物,又驶往B港装货。载B港装的货没有适当积载,造成船舶不稳定。离开B港后船舶又在C港装载了一批货物,并在离开C港不久就因为B港装载货物影响船舶稳性而最终倾覆,船货全损。

请问:承运人应否对A、B、C港装载的货物都要承担责任

不适当积载,既可能是管货问题,也可能是适航问题。

答:A港的货物不赔,因为船舶稳性发生问题是在开航之后,不存在适航问题,以后的积载不当只能认为适船长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可以免责。B、C港的货物应负赔偿责任,因为船舶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不稳定,是不适航的。

环节四运送:承运人将所承运的货物运抵目的港的行为

环节五保管:承运人对货物的保护和监管

环节六照料:承运人对货物的照管和料理

1313

环节七卸载:承运人将货物从船上置于码头、驳船或其他地点的行为

案例:承运人在卸货过程中,当货物从船上被卸入驳船时,由于货物在驳船上未能摆放平稳而发生损坏。请问:承运人有无违反管货义务应否赔偿货损

法院判决:鉴于驳船是承运人负责安排的,货物虽然已从大船上卸下,但承运人的责任并未终止。

三、直航义务

《海商法》第四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法律并非禁止任何船舶绕航,而只是禁止船舶进行不合理的绕航。

(一)构成绕航的条件:

1、绕航行为必须是被有意采取的。

2、绕航行为导致偏离航线

(二)绕航合理与否的标准

《海商法》第四十九条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

1、为了救助目的。

2、其他合理绕航(是否考虑了与航次有关的各方利益)

(三)不合理绕航的法律后果

《海牙规则》以前:承运人置于类推保险人的地位

《海牙规则》:承运人将丧失下列权利,包括:单位责任限制的权利、受为期一年的诉讼时效保护的权利,援引免责抗辩的权利,援引船舶已适航的抗辩权利。

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

(一)航海过失免责

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驾驶船舶的过失:船长、船员、引航员等在船舶航行或停泊操纵方面的过失。

管理船舶的过失:船长、船员等在维护船舶的航行性能和有效状态上的过失。

案例:1、某船舶在航程中,由于船员违反相关航行规则与避碰规则,在航行中没有保持正规的瞭望,没有以安全的速度航行,导致与另一艘船舶发生碰撞,造成货损。

1414

2、某船舶在航程中,由于轮机员操纵不当,致使机器损坏,令船舶失去控制,与另一艘船舶发生碰撞,造成货损。

请问:承运人能否主张免责

航海过失免责不包括承运人本人的过失

船公司明知船上的回声探测仪有故障,而未予以修理和更换,结果在航程中触礁导致货损。

请问: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应否承担货损的赔偿责任

航海过失不包括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所发生的过失

某船舶在A港口装载了甲批货物起航,航程终点是C港口,但中途要在B港口停靠装载乙批货物上船,由于轮机人员操纵机器不当而发生火灾,使在该B港装船的乙批货物和在A港口装船的甲批货物受损。请问:对于两批货物的货损,承运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航海过失免责不包括不适任船员所从事的行为

案例:某公司雇佣一名大管轮时,仅查验其职务证书,未对其工作履历加以考核,在登轮以后,公司既没有对船上的压载水系统加以特别指导或说明,也未提供任何关于机舱的图标以参照使用。在航程中,该大管轮开错了阀门,水渍了货物。

法院判决:该轮机员虽然持有有效地大管轮证书,但由于该人是在船舶即将开航时才被雇佣的,公司对其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并不了解,并且在其登轮时没有对其作出任何指示,甚至连机舱平面图亦未提供。货物损失并非管船过失造成,而是船员不适任所致,故不能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区分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

案例1:某船在航行中遇到大风浪,需往压载舱打压载水,以提高船舶的稳性,但船员误将海水打入货舱,使货物遭受湿损。

案例2:某船载运水泥,航运途中,船员为进入货舱查看舱内货物,打开舱盖,但出舱时忘记将其关上,后因突降大雨,雨水进入货舱使货物受湿损。

请问:承运人应否对以上两种货物湿损承担赔偿责任

传统理论:区分根本标准就是看船员在实施某项行为时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始动机,如果是为了维持船舶的性能却发生了过失,就应归管船过失,如果其过失行为是在对货物实施保管的过程中发生的,则

属于照料货物过失。

理论的新发展:不仅要看实施某项行为的动机,而且要看在实施该项行为时是否对货主的利益给予了适当的关照。

案例

修船人员在修船过程中,为了进到舱内修理尾轴,揭去了用于遮盖货物的帆布,并且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致使雨水淋湿了毫无遮盖的货物。

1515

法官说:“如果损害纯粹是或主要是因照料货物的疏忽所引起,船方就应该负责;但如果损害时由于对船舶或某个部分进行照料时的疏忽所致,船方便无须负责。如果此疏忽不是针对船舶的疏忽,却是未曾使用船舶设备来保护货物的疏忽,则船方就不能逃避责任。”

上议院确认了法官的意见:这种过失属于照料货物的过失,因为这一行动虽然是把注意力集中于船舶的人们所做出的,但却唯独影响了货物。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适用前提条件:

1、承运人必须履行船舶适航义务。

2、火灾并非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

案例

请问以下哪些情形承运人可以主张火灾免责

A船员因吸烟不慎引起火灾。B大副将极易产生化学反应的货物配置在一起引发运输过程中的火灾。C船上电线设备老化,船公司已经了解这一情况,但为了节省开支而不予更新和改造,最终酿成火灾。D 船舶在航行途中机舱失火,但由于甲板上没有可以利用的消防设备,致使火势迅速蔓延。

答:AB解析:B火灾免责可以不受管货过失的影响C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即公司管理人员所犯的过失。D不适航引起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天灾属不可抗力范畴,根据《民法通则》153条规定,指不能预

海商法复习资料整理(标记版)

海商法复习资料整理(标记版)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 海商法的调整范围 甲商人有一批大米销售给美国的乙商人,甲将这批大米交由丙船公司承运,并向丁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了保险,装载着该批大米的A 船在由上海开往纽约的途中搁浅,被B船拖带至安全区域,救助过程中为减轻船的重量抛弃了1吨大米到海里,A船脱险后继续航行,途中又与C船发生碰撞,1吨大米跌落海里,A船与C船俱受损,并导致C船上部分人员伤亡。 问题:1、乙商人凭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短少了2吨,该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2、A船和C船的损失以及C船上的人员伤亡该由谁来承担 3、支付给B船船员和所有人的救助报酬该由谁来承担 《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内容一:海上运输关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内容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 船舶所有权关系、船舶抵押权关系、船舶优先权关系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海商法: A 在青岛沿海海面,某市公安部门在利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海船执行抓捕行动时,与另一艘海船发生碰撞。 B 太湖水域两艘运粮船发生碰撞。 C 长江流域一海船搁浅被另一艘船舶救助。 D 从武汉到上海的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E从武汉到上海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F从上海到纽约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

损。 一、适用的船舶 《海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1、形态:包括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具有海上航行能力、可以移动的构造物) 2、构造:合成物,包括船体、船机以及船舶属具 3、用途:仅限于商业目的的船舶 11 4、规模:不适用于20总吨以下的船舶 二、适用的水域 1、海上:领海和内海。 2、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一端或两端连接海洋并且可用于船舶航行的江河水域。《海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三、适用的事项 《海商法》第二条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多项选择题( 99年律考题) 下列各项,哪些不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A上海至广州的海上货物运输。B中国至俄罗斯的公路和铁路多式联运。C上海至温哥华的海上货物运输。D广州至新加坡的活动物运输单选题(06年司法考试) 29.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B.上海至广州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C.天津至韩国釜山的货物运输应当

海商法期末复习知识点汇总

??海商法 概念:调整海上运输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调整关系:①海上运输关系:海上合同关系(提单、航次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定期租 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等)、海上侵权关系(船舶碰撞、海洋环境污染、 海上人身伤亡、海事欺诈)、海上特殊风险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承运人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②与船舶有关的关系:船舶管理、船员配备、船舶所有权、船舶租赁、船舶留置 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扣押等。 特点:技术性、国际性、综合性,受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的影响较大,与航海实践和商贸实务息息相关 ①强调航海安全。体现在①船舶必须适航,否则不能免除船方责任; ②很早就建立了共同海损责任; ③强调保护海洋环境 ②重视船方利益,以鼓励航运。①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与免责制度; 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③船舶抵押权可以就建造中之船舶设定; ④货物的性质及价值未声明并注明于载货证券者,运 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就每一件仅负法定限制责任。 ③重视人命安全之保护。①船舶责任限制制度对人身伤亡赔偿高于财产赔偿; ②为救助人命而违反规定航线,船舶所有人不得要求赔偿; ③船舶碰撞时对于人命采取连带责任; ④船长在不威及自身船舶/船员/旅客安全围,有义务救助海 上出于危难人; ⑤于海难救助中救人者,对于船舶及财务之救助报酬有权要 求分配;船舶碰撞后,对于他船应尽力救助,除非危及本 船及船上人员安全。 历史沿革:①古代海事法:海商法萌芽时期《汉穆拉比法典》《罗德海法》 ②中世纪三大海法:《奥列隆惯例集》《康索拉度海商法典》《维斯比海法》 ③近代海商法:国家制定海商法,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时期。 ④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立法趋势。 a.IMO、CMI、UNCTAD等:国际公约 b.民间机构:格式合同、国际惯例。 c.冲突法律规 适用围: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货物运输不适用港口之间、沿海和河;旅客运输不适用河。海上拖航制度不适用港区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 海上救助、船舶碰撞、共同海损要求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所发生。??船舶 概念: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包括船舶属具。(《海商法》第三条) 特征:①应当是海船。海船是指在远洋、近海、沿海三类区域。 ②必须是用于水上航行的,即是海上移动式装置,必须有航行能力,有一定构造,具 备浮性,呈现某种凹型或空状态。所以灯船、桥船、竹筏、木排等不属于船舶

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复习资料参考书目历年真题

---------------------------关于复试------------------------ 这里忍不住插一句,海事每年从公布初试成绩,到公布录取线,再到通知复试时间,中间的时间间隔真的是非常短暂,尤其是后两者之间,往往就是一两个礼拜的事情(2011年是4月2号公布复试线,4月8号复试报到,9、10号复试,仅仅一个礼拜的时间)。很多同学往往在等待成绩的左顾右盼中错过了复习的最佳时机,而且也面对厚厚的复试教材,感觉看起来也无从下手。这套资料也是从历年复试出题的角度(复试官方不公布真题的,因为历年复试题目重复率较高,有点小题库的意思),归纳了复试教材上容易出题的考点,复习的时候配合着历年真题,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毕竟能在短时间内拿到最多的分数,才是至关重要的。 复试满分215分,和初试成绩是1:1相加,按照二者总分排序录取。复试往往也是拉分最大的一个环节,高低相差,可以达到五、六十分,所以说影响因子还是非常大的。 复试资料: 一、从科目上,包括了面试科目(海商法)以及笔试科目(国际经济法、行政法、国际法)和英文听力口语。 二、从资料形式上,包括了该专业招生以来的此科目的复试历届真题、考点归纳、讲义辅导、相关论文(导师给研究生授课时候推荐让我们重点看的论文)、复试介绍、应答策略技巧等等内容。 ------------------------------------------------------------------------------------ 首先,新规则(宝贝归类属性错误给予强制删除,导致已由的成交记录和评价也都付诸东流)竖下中指。 只能重新发布一下,资料依旧如实描述,小猫学姐的承诺依旧有效。顺手从我的店铺信用总评价里做了部分截图,都是之前买过资料的同学做出的评价。 其次,最近已经针对2013、2014年年的海商法考研做过更新和整理。 这个是海事大学的研究生招生网站,考研的相关信息,官方发布的消息都能在此找到。建议大家多多关注。关于考试的科目和指定教材,大家自行下载招生简章,里面有详细说明。 --------------About资料&店主---------------------

海商法试题总结版

海商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0分) 1.世界上最老的船级社是1760年成立的( )。 A.劳埃德船级社B.法国巴黎国际船级社 C.德国劳氏船级社 2.跟单信用证通常有装船日期的约定,该装船日期也即是提单的签发日期,它通常是指( )。 A.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日期 B.托运人将货物运至船上的日期 C.承运人开始将货物装船的日期D.承运人将货物装完船的日期 3.根据海商法实际承运人的界定,实际承运人可以是( )。 A.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 B. 多式联运经营人C.除光船租赁合同外的出租人 4.1978年“汉堡规则”彻底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但是它要求火灾造成的海上运输货物的损坏或灭失,由( )负举证责任。 A.承运人 B.承运人或其雇佣人员、代理人 C. 托运人D.收货人 5.船舶在定期租船期内不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 )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适航状态。 A.出租人 B.承租人 C.承运人 D.船长 6.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 ) A.受损害船舶的船旗国法B.侵权行为地法 C.法院所在地法 D.扣押法院所在地法 7.在海上货物运输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是由( )造成,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A. 船舶碰撞 B.平舱不当 C.船长及船员管理货物过失 8.我国海商法关于海难救助的规定,是依照( 制订的。 A.新劳氏求助合同格式 B.1910年求助公约C.1989年国际求助公约 9.根据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被保险人根据海上保险单所享有的权利,通常都可以采用( )的方式转让给受让人。 A.买卖B.背书 C.银行托收 10.海事请求人申请诉前扣押船舶的,时效自( )起中断。 A.申请扣船之日 B.提起诉讼之日 C.取得担保之日 D.海事法院作出扣航裁定之日 答案要点 1.A 2.D 3.C 4.C 5.A 6.B 7.A 8.C 9.B 10.A 四、判断改错题(判断下列每小题的正误。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并予以改正。每小题1分,共10分) 33.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入我因领海、港口,须得依法进行申报、联检和强制引航()34.在FOB价格条件下,向承运人提交货物的卖方是发货人,也是海商法中所界定的托运人。() 35.集装箱货物装船前,承运人通常签发收货待运提单,该提单在货物装船后,即视为已装船提单。 ( ) 36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与码头相撞是属于间接船舶碰撞,适用海商法有关船舶碰撞的规定。37.港监从事救助作业,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求助获得成功,它也无权获取救助报酬。 ( )

海商法魏延川版

海商法复习 第一章绪论 一、世界第一部海商法:罗得海法 二、1897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在比利时安特卫普成立,标志着现代海商法时代的开始。 三、海商法概念及性质(简答) 1.广义。概念:广义的海商法以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海商法是以与海上运输和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的总和。 性质:广义海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海商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包括了调整一切因航海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并不以商事为限,也不以私法性质为限。 2.狭义。概念:狭义的海商法以法典为研究对象,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性质:狭义海商法是具有较强国际性的民法特别法。海商法所调整的是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均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的畴。 四、海商法与民法比较(海商法的特点)(简答) 1. 海商法具有较强的涉外性(法律渊源,效力围) 2. 海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3. 海商领域存在特殊风险,因而海商法采取了与民法不同的责任制度和赔偿制度 当海商法与民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的规定。 五、1.中国海商法舶的围: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2.事项的围:海商法调整的事件,要与船舶航行、经营和管理等法律活动有关的事件,这些事件主要属于商事,但又不限于商事。 六、《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施行,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以国际条约为基础的立法 七、中国海商法特点(简答) 1. 是一部以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为基础的法律 2. 海商法在立法容上在当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3. 采用强制性条款和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的方法调整合同关系 第二章船舶 一、船舶概念:《海商法》中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二、船舶的法律性质(简答) 1. 船舶不同于一般动产的特殊性。在物权法中,船舶采用登记公示主义。 2. 船舶的人格化。船舶的人格化所强调的是船舶的法律属性,其使船舶从客体的地位上升为船舶自然人的地位。具体表现为①船舶的名称经主管部门登记后,不得任意变更,并须标志于船体上。②船舶的国籍。船舶不可以无国籍,也不可具有两个以上的国籍,否则视为海盗船,任何国家均可以对其进行捕获。③船舶的住所。船籍港即为船舶的住所,是船舶业务活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中心。④船舶的生存期。船舶的生存期始于船舶下水,终于船舶不可逆转地丧失在水面或水中航行的能力。船舶生存期终止后,应办理注销登记。 3.船舶是合成物 三、我国船舶登记政策:限制登记政策 四、方便旗船概念:又称开放登记船,开放登记国对于申请登记的船舶,只要在航行安全技术条件上满足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即可登记,船舶所有人不必与登记国有真正的联系。

集美大学海商法总论复习资料

海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 1.海商法 maritime law:围绕海上经营活动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的法 2.海事法 Admiralty Law:解决因海上事故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 广义解释海商法=海事法=调整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船舶 ship: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 总吨位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4.船舶所有权 the ownership of a ship: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船舶抵押权 Mortgage of ships: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 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6.船舶留置权 lien of ship: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 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成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7.船舶优先权 maritime lien: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船舶所有 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8.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a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是指承租人收取运 费,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9.提单 bill of lading 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 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0.定期租船合同 a time charter party: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11.光船租赁合同 a bareboat charter party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运营,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12.海上保险合同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13.船舶碰撞 collision of ships: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14.海难救助 salvage at sea :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15.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GA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对于船舶在运营过程中,在同一航程或同一事故下,所引起的各类损失赔偿请求,债务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对超过限额的部分,债务人无需清偿的制度 简答题 1.“海商法”、“海事法”、“海法”的内涵是什么? 从狭义的方面理解,“海商法”是围绕海上经营活动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的法。“海事法”解决因海上事故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从广义的角度理解,无论是“海商法”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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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复习题 二、简答 1、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2、海商法有哪些渊源? 3、船舶所有权消灭有哪些情况? 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5、解决海事争议有哪些方式? 6、船舶的国籍有什么意义? 7、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长有哪些权限 和职责? 8、船舶优先权有哪些特征? 9、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哪些债权可以主 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0、如何理解我国《海商法》中船舶的定义? 11、航次租船有哪些特征? 12、共同海损担保有哪些种类? 13、简述海商法的性质。 14、航次租船与定期租船有哪些区别? 15、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16、简述提单与海运单的关系。 17、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以拖带方式出现 的海上运输与海上拖航有什么区别? 三、论述 1、试述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2、船长的职责与作用。 3、船舶碰撞责任如何划分? 4、确定船舶碰撞(碰触)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原 则是什么? 5、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中的 单位责任限制的关系。 6、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7、海上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8、提单的法律性质。 9、海难救助的构成条件。 10、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11、共同海损的存废。 12、足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提单的种类 (一)按照提单上收货人的记载区分 1、记名提单: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人或者公司的提单。承运人在目的地应向特足的人或者公司交付货物。 2、指示提单: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由某人指示”或者“凭指示”字样的提单。前者称为记名提示,承运人应按记名的提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后者为不记名提示,视为由托运人指示。 3、不记名提单:又称空白提单,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不载明具体的收货人或者由某人指示,通常只注明“持有人”或者“交与持有人”字样的提单。 (二)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区分 1、已装船提单: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注有船名,有的还注明装船日期。 2、收货待运提单:指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接收货物后,但在装船之前,因托运人要求签发的提单,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占有。没有船名和装船日期的记载。 (三)按提单上有无货物不清洁批注区分 1、清洁提单:指没有任何明确指出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表明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货物的外表状态良好。 外表状态,一般指承运人凭目力或者通常的方法所能观察到的货物状况。 2、不清洁提单:指具有明确指出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 (三)按运输方式区分 1、直达提单:指规定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运至目的港卸船交于收货人的提单。 2、海上联运提单:指规定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在中途港卸骚,交由他人用骚舶接运至目的港的提

[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商法冲刺精讲: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祝愿天下莘莘学子: 学业有成,金榜题名! [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商法冲刺精讲: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二)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因此,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 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所谓有风险的运费是指到付运费,因为这种运费的支付是以货物到达目的地为支付前提的,如果货物不能安全送达,则不予支付,因此对应收运费的承运人构成一

种损失。但是,海商法对海难救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法律教育网 海难救助的对象限于财产,对人命进行救助是人道主义的行为,是每个人应有的道义责任,因此,对海上人命的救助不应适用海难救助的相关法律制度。但为了奖励对人命的救助,如果在救助海上财产的同时也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者也有权从财产救助者应得的报酬中分享一定的份额。 3.有自愿而为的施救行为。施救行为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是基于既有的义务而为的行为。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劳动,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都不是海商法上的施救行为。 专业救助公司或专门为救助作业而设计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并不违背自愿原则。由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原因,在我国沿海发生的许多救助行为都是由国有船舶进行的,或是在我国港口当局的指挥、控制下进行的,这种救助也并不违背救助的自愿性质,仍然应该适用海难救助的法律加以调整。

《海商法》复习资料

《海商法》复习资料 第1章:绪论 1、海商法的概念及特点: 概念: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特点:涉外性、技术性、特殊性 2、海商法的形式: 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航运惯例、其他(判例、海商法学说及法理主张) 第2章:船舶物权 1、船舶的组成部分:船体、船机和属具。 2、船舶的性质: 1)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 2)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来出来 3)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各部分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 3、船舶物权的种类: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 4、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方法 定为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 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在发生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时,如果没有完成相应的登记,则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船舶所 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而对善意的第三人,则不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 的法律效果。 5、船舶担保物权: 受偿的先后顺序: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一般担保物权 6、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7、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公法上的没收、征收、捕获等;私法上的建造和订造。是一种与船舶转让无关的取得方式。 继受取得:(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付等。是一种以船舶转让为基础的取得方式。 8、船舶所有权的灭失情况: ①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等②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 ③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④船舶被法院拍卖 9、船舶抵押权的特点: 从属性(存在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特定性、顺序性、追及性、公示性、意定性、限定性、 10.船舶抵押权的灭失原因: 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如债的履行、抵消、免除等); 因行使而消灭(无论其担保的债权是否得到全部的受偿); 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

海商法模拟复习题

海商法模拟复习题1 一、判断对错 1.提单就是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 2.1978年“汉堡规则”彻底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但是它要求火灾造成的海上运输货 物的损坏或灭失,由托运人负举证责任。() 3.我国《海商法》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一章中的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 4.根据我国《海商法》,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财 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5.为充分体现鼓励救助的宗旨,在救助过程中,若由于救助方的过失导致了被救助方财产 的损失,救助方可以免除责任。() 6.只有作为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后果的那些损失和费用,才可以列入共同海损受偿。() 7.《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解 决了船舶燃油污染问题。() 8.救助报酬请求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限制性债权。() 9.我国《海商法》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采用的是一种经修正的统一责任制。() 10.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全损赔偿的前提是接受被保险人的委付。() 二、名词解释 1、滞期费 2、船舶留置权 3、特别补偿 4、共同海损 5、国际航运惯例 三、单项选择题 1、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项目不包括(): A 船员工资请求 B 引航费交付请求 C 救助报酬请求 D 燃油费用请求 2、倒签提单是:() A.承运人在接收货物之前签发的提单 B.提单上记载的时间早于实际签发日期的提单 C.承运人已经接受货物但尚未将货物装上船时签发的提单 D.以上说法均不对 3、BALTIME是( )合同中的一种标准格式 A. 航次租船 B. 定期租船 C.光船租船 D. 提单 4、两船碰撞,引起一船所载货物的灭失的损失额应按货物的()计算。 A. 装船时的价值 B. 装船时的价值+运费 C. 目的地的价值 D. 装船时的价值+运费+保险费 5、依据中国《海商法》,下面关于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C. 国际条约优先适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D. 以上均对 6、根据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国际公约的规定,如经证明,船舶污染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所造成的,则船舶所有人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 A. 过失 B.故意

海事法复习重点

海事法复习资料 第1 章复习题与思考题 一、CMC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1、海上运输关系: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海上侵权关系;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 会关系。 2、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物权;合同关系。 二、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国际海事条约 3、国际航运惯例 第2章思考题与复习题 一、我国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是什么? 我国《海商法》第 3 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 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 20 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二、船舶有哪些法律性质? 1、船舶是物,具有法律赋予的拟人性和人格性; 2、船舶是动产,兼具不动产的属性; 3、船舶是不可分物,但有例外。 三、船舶登记有何意义? 1、船舶取得登记国的国籍和航行权,可以悬挂登记国国旗航行; 2、船舶受登记国的监管和保护; 3、享有登记国的优惠; 4、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5、确定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四、国际法上对海洋水域如何划分?船舶在各种水域的航行权是什么? 公海:自由航行权 领海:无害通过权 内水:1、在本国内海:专属航行权;2、在外国内海:特许航行权 毗连区及经济专属区:有限自由航行权

五、什么是紧追权?其行使有何条件与限制?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的军舰或经政府授权并带有明显标志的国有船舶或飞机,对于违反沿海国法律的外国船舶有紧追并加以逮捕的权利。 A.紧追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时开始,而且只有未曾中断,才能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 B.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 C.紧追权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是立即终止。 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沿海国应负赔偿责任 第3 章思考题与复习题 一、什么是船舶所有权?有何特点? 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点:1、客体是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 2、公示方法是登记,船舶所有权经登记后具有对抗力; 3、主体的法律地位特殊,所有权人承担的法律义务较重。 二、什么是船舶优先权?其法律特征是什么? 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特征:法定性、从属性、秘密性、附随性、优先性 三、哪些债权受船舶优先权保护?相互受偿顺序如何排列? P101-102 四、什么是船舶抵押权?受其担保的债权是什么? 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的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多是借贷之债 五、什么是船舶留置权?担保什么债权?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造船人、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 六、受三种船舶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的受偿顺序如何排列? 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七、哪些情况下船舶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灭失; 2、船舶灭失; 3、被法院强制拍卖; 4、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海商法期末考试(qī mò kǎo shì)重点整理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zhòngdiǎn)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dìngyì)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dìngyì)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guān xì)、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guīfàn)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tiáozhěng)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chǎnshēng)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rénshēn)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chuánbó)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jiùzh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qīn quán xínɡ wéi)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

海商法全部整理

海商法全部整理 海商法全部整理 开篇: 1、船东VS货主,经常产生纠纷,自己无法解决,需第三方介入帮忙解决。 2、英美主要用:admiralty law 较传统些 中国主要用:maritime law 应用较广 3、海事诉讼: (1)英美的不同处理方法: 英国,现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法院(离婚、诉讼、海事)。 美国,联邦制,海事海商事件由联邦法院直接管辖,州法院无权处理海事海商案件。 (2)中国,现处理海事案件的法院为海事法院,是中级法院。即,一审的初级法院不可审理海事海商案件。若此类案件要上诉,则至高级法院。 我国现有十个海事法院: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天津、武汉、广州…法律适用,选择案件的诉讼地点对于海事诉讼来说非常重要。 4、法律适用与航运实践: (1)建造船舶(经费来源): A、银行:船舶融资 B、企业:船舶抵押(船舶物权) (2)使用船舶: A、叶老师理解班轮运输VS租船运输: a、租船:货主的货多,可租一艘船来运。 b、班轮:船大货少,把少量货物全部集中一起。 B、先有租船运输,后有班轮。班轮是现代运输下的产物,原因,船大、 技术好、航行远。 C、班轮运输签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如提单、快递单),即由单方

制定,所 以不公平,法律一般会对制订合同一方做不利解释。 (3)船舶配备:船员、装卸设备、救生设备、淡水、食物、燃料… (4)船舶安全:船舶救助、船舶碰撞、船舶拖航 (5)船舶风险: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是海商法最古老的起源方式之一)(6)船舶控制:环境问题(英美法叫《航运法》,或《船舶海上管理法》)(7)案件处理(《海事诉讼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 一、关于什么是海商法 1、第一条P3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重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英文:Ship船舶关系 Shipping原指海上运输,现泛指一切运输方式。 2、广义的海商法与狭义的海商法: 狭义: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一本法条 广义:指除本法条之外,各个国家,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案例、仲裁,以上所有内容中,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3、各类调整海商关系法律的不同称谓: (1)shipping law 英联邦人用的较多,是“海上运输法”(关系大同小异)美国法律下shipping law还包括 (2)dry law:干法。货运法,船上设备配备,船舶抵押,船舶融资wet law:湿法。通常海事法下的内容都归为湿法(仅限于船舶范围)。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1、海上运输关系: 2、船舶关系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民法考研重点整理

一,民法总论 1,简述民法的性质: 私法;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权利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2,区分公法和私法的意义: 1)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2)公法领域公权力必须明确授权,而私法领域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自由; 3)有助于正确认定法律责任的性质; 4)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 5)有助于明确民法规范的基本属性。 3,简述民法的体系(06-1): 1)罗马式,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 2)德国式,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4,简述我国民法的渊源: 宪法;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5,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公平;公序良俗。 6,简述诚实信用原则(06-2): 1)内容:诚信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 2)功能: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确立行为规则;衡平;解释。 7,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表现: 1)公平的理念贯彻在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当中,通过价值的均衡配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在合同关系中直接体现为等价交换原则; 3)在侵权法中表现为公平归责原则。 8,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物权);行为(债权);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人身利益(人身法律关系);有价证券(物权和债权) 9,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和行为,其中行为又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其中民事行为又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 10,民事权利的救济方法(06-3): 1)自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2)公力救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 1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关系(民事权利的特征)(07-1): 1)联系:前者是后者享有的基础。 2)区别:前者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一种法律上的可能性,后者是已实际享有的现实的权利,以一定的实际利益为内容; 3)区别:前者既包含享有权利的能力也包含承担义务的能力,后者只涉及享有权利; 4)区别:前者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赋予的,不是谁决定的,后者由个人决定; 5)区别:在存续期间上,前者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后者由特定法律事实决定; 6)区别:前者与主题密切联系不得转让与放弃,后者可以依约定自行处分。 1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1)联系:二者是主体制度中的两项重要内容,没有前者,就失去的主体资格,也就不可能有后者;但具有前者而无后者,也不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海商法复习资料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一、Definition of maritime law/law of admiralty maritime law :海商法。law of admiralty :海事法。海商、海事均有广义、狭义之分。 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货物、旅客、拖航、救助、保险) ●因海上侵权产生的法律关系(船舶碰撞、油污) ●因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法律关系(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 ●船舶的法律地位:Nationality; flag; right of cabotage , etc. ●船舶物权: ownership of ships; mortgage of ships; maritime liens; ●船舶安全:seaworthiness conditions; survey; pilotage; manning; etc. ●船舶管理: register; administration, etc. Section 2 Sources of Maritime Law 一、National Legislations 包括海事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二、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nventions 须是一国缔结、批准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Section 3 Nature, Characteristics and Developing Tendency of ML 一、 Nature of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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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主要考试内容整理 海商法复习资料终于出炉了!在此感谢下列同学为整理做出的努力:王沁璇、王鹏、卢永骏、叶明、方雨、邓佩云、丁琦、丁宇刚。因为多人整理,上下风格迥异,请大家见谅。 注意:本资料旨于帮助大家掌握海商法的重点,全面复习还是要以课本为主。对于资料中内容不全的部分,大家请阅读书本。其中黑体或明确注明的内容为相对重点内容。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判断题6至7个,名词解释4个,简答题2个,案例分析1个 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一、概念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沿海运输——《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海商法 几个重要的概念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三)“托运人”是指:(不一定是实际交货的人)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五)“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 1.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有偿合同: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的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3.有名合同:(适用法律顺序)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首先适用专门调整该合同的特别法(《海商法》、《货规》);只有当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别法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时,才应适用《合同法》或者《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4.诺成合同,也可能是实践合同(预约运输性质的班轮运输协议或者批量合同,也符合实践合同的特点,因而应属于实践合同); 5.涉他和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视为第三人所设定(其中义务的涉他性为海商法特有)。收货人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但托运人和承运人可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有收货人取得合同的某些权利,当然作为收货人的第三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根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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