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是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中必须遵守的一项规定,其目的是确保公路工程在设计、建设、竣工阶段的质量,保证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为公路运营提供保障。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验收机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等方面。

一、验收机构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在验收过程中,需要指定专门的验收机构来进行验收。验收机构可以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机构任一方担任,但在确定时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验收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且

具有有效的资质文件。

2.被指定作为验收机构的单位,不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

况。

3.验收机构不能参与本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业务。

二、验收标准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了公路工程竣工阶段需要进行验收的内容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公路工程在设计、建设、竣工

各个环节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包括土地、地基、道路、桥梁、隧道、交通设施和绿化等方面的规定。

2.安全性:验收标准要求公路工程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公路安全设施等方面的标准。

3.环境保护:验收标准要求公路工程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包括排水、噪声、污染等方面的标准。

4.使用功能:验收标准也要求公路工程是否具备正常使用

的功能,包括通行能力、耐久性、操作性等方面的要求。

三、验收程序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公路工程竣工前30天内,向监

理单位或第三方机构提出验收申请,需要提供项目相关的各种资料。

2.准备工作: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验

收申请进行审核,并确定验收方式和计划。

3.现场检查:根据验收计划,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对公

路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工程质量、安全性、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评估。

4.验收报告: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在检查结束后,要及

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详细的验收报告,其中包括验收结论和问题解决方案。

5.验收决策:建设单位基于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的验收报告,做出决策,包括验收通过和不通过等。

6.验收备案:建设单位根据验收结论和决策,将验收结果报送地方公路主管部门,由地方公路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以上是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介绍,公路工程竣工验收不仅仅是一项程序,而是对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安全的有力保障。我们必须始终遵循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维护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加强对竣工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人民满意”原则,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三条竣工验收是指已竣工的公路工程依法依规进行的验收活动,包括工程质量检查、技术规范评定、验收报告编制等内容。 第四条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竣工验收应确保公路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具备交通运输安全保障能力,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效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章工程验收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工程建设质量评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八条竣工验收应包括对工程建设的施工工艺、结构安全、材料质量、设备性能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和技术文件,包括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监理报告等。 第十条验收结果应公开,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公正和公正。 第十二条对竣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相关法规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置,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对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进行复验。 第十四条对竣工工程质量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公路工程档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在竣工验收中,对于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对于竣工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废止现有相关规定。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65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

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实施细则 1. 引言 为规范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本文提出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实施细则。 2. 基本规定 2.1 竣工验收范围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环保、使用寿命等方面的内容。 2.2 竣工验收程序 (1)竣工验收前,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2)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工程进行现场验收。 (3)验收合格后,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2.3 竣工验收标准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按照下列标 准进行验收: (1)结构标准:按照设计文件进行验收,确保结构的牢固和稳定。 (2)质量标准:按照相关质量检验要求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符合要求。 (3)安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验收,确保工程的使用安全。 (4)环保标准:符合相关环保法规要求,确保工程的环保达标。 (5)使用寿命标准:工程的使用寿命应达到设计要求,并按照使 用寿命标准进行验收。 3. 竣工验收具体规定 3.1 竣工验收申请 竣工验收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验收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2)工程资料,包括原始记录、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技术方案等。 (3)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报告。

(4)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证明文件。 3.2 竣工验收现场验收 竣工验收现场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标准。 (2)复查工程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图纸、技术文件是否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 (3)检查工程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件。 (4)进行随机抽样,并进行必要的检验。 3.3 竣工验收备案 竣工验收备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形成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2)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3)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4)组织工程竣工资料的归档与保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以下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 一、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 1. 竣工验收的目的是验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设计要求的执行情况,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3. 竣工验收应按照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检查项目。 4. 竣工验收应包括现场勘查、技术文件和资料审核、验收报告的编制等环节。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 1. 建设单位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必要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 相关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对工程的结构、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查和测试。 3. 相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核实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4. 竣工验收小组应编制验收报告,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设计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竣工验收的具体内容

1. 工程质量验收:包括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检验报告等方面的检查和测试。 2. 工程安全验收:包括施工工程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和测试。 3. 工程设计验收:包括设计图纸、计算书、工程量清单、施工规范等方面的审核。 4. 工程资料验收:包括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竣工图纸等方面的审核。 5. 环境影响评价验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环境管理方案、环境监测报告等方面的审核。 四、竣工验收的处理结果 1. 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2. 如发现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应重新设计并整改,然后重新申请验收。 3. 如工程符合相关要求,竣工验收小组应发出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备案。 五、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 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2.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竣工验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验收的效率和质量。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是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中必须遵守的一项规定,其目的是确保公路工程在设计、建设、竣工阶段的质量,保证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为公路运营提供保障。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验收机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等方面。 一、验收机构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在验收过程中,需要指定专门的验收机构来进行验收。验收机构可以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机构任一方担任,但在确定时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验收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且 具有有效的资质文件。 2.被指定作为验收机构的单位,不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 况。 3.验收机构不能参与本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业务。 二、验收标准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了公路工程竣工阶段需要进行验收的内容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公路工程在设计、建设、竣工 各个环节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包括土地、地基、道路、桥梁、隧道、交通设施和绿化等方面的规定。 2.安全性:验收标准要求公路工程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公路安全设施等方面的标准。 3.环境保护:验收标准要求公路工程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包括排水、噪声、污染等方面的标准。 4.使用功能:验收标准也要求公路工程是否具备正常使用 的功能,包括通行能力、耐久性、操作性等方面的要求。 三、验收程序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公路工程竣工前30天内,向监 理单位或第三方机构提出验收申请,需要提供项目相关的各种资料。 2.准备工作: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验 收申请进行审核,并确定验收方式和计划。 3.现场检查:根据验收计划,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对公 路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工程质量、安全性、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评估。 4.验收报告: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在检查结束后,要及 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详细的验收报告,其中包括验收结论和问题解决方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号令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于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加强对公路工程施 工质量的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二、验收单位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全程参与,相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 三、验收内容 1.工程质量验收:对公路工程的路面平整度、路基沉降、桥梁结构、 隧道通风等工程质量内容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工程量验收:对工程量进行核算和测量,确保施工完全符合设计要求; 3.环境影响验收:对公路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确保施工 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 4.安全验收:对公路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措施等进行评估,确 保工程安全性; 5.使用功能验收:对公路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评估,确保工程能够满 足设计要求和使用需求。 四、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附上竣工报告、工程图纸、技术资料 等相关文件;

2.监理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填写验收记录并 提出意见建议; 3.设计单位审查初步验收结果,出具初审报告; 4.建设单位根据初审报告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监理单位对修改完善后的工程进行复验,填写复验记录; 6.设计单位审查复验记录,出具复审报告; 7.相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审查评估,出具验收 意见; 8.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工程进行整改; 9.整改完毕后,建设单位向相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申请最终验收; 10.相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最终验收,并出具最终验 收意见。 五、验收标准 1.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包括路面平整度、 路基沉降等指标; 2.工程量:工程量必须与设计要求相符,测量结果误差不得超过规定 范围; 3.环境影响: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四)检查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意见及相关资料; 五)检查竣工文件是否齐全、规范; 六)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 七)评价参建单位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交工验收应当形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合同段工程质量、工程竣工文件、参建单位工作情况等方面的评价意见。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齐备; 二)工程验收文件齐备,符合规定; 三)工程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 四)参建单位工作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工程验收文件是否齐备、规范; 二)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 三)评价参建单位工作情况; 四)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

3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应当形成《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工作情况、工程建设成果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四章验收结果处理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通车使用。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并办理公路通行证。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验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或通车使用。 第十九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规定了项目法人和各合同段单位在交工验收中的职责。项目法人需要组织所有参建单位完成验收工作,总结合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 验收办法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进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有效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相应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试行) 为了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多快好省地修建公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和国家建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一般规定 第一条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公路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于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经验,提高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验收工作要从全局出发,紧密配合,互相协作。要以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已完工程做出恰当的评价和总结。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三条验收范围。凡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完成,具备投产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验收的依据一般为:上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概算,上级领导机关对工程建设的要求,公路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的设计、施工规范等。 第五条公路工程验收程序分初验(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小型项目或改建的简易工程,一般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六条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在工程的施工管理费内列支。 第七条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工程,按设计文件要求已经建成并具备整理好的原始记录、工程变更设计记录、工程变更设计记录、材料试验记录等文件资料时,在交工前应进行初验(交工验收,下同)。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大桥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初验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已交付使用的工程,竣工验收可从简进行。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交工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交工报告;受文单位按到交工报告后,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组织初验。 第九条初验是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重点是对工程质量的详细检查。一般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持,接管养护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派代表参加。由国家主持竣工验收的特大型项目,初验由交通部主持。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2010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交工验收 (1) 第三章竣工验收 (3) 第四章附则 (7) 附件1 (7) 附件2 (23) 附件3 (29) 附件4 (30) 附件5 (32) 附件6 (36) 附件7 (40) 附件8 (44) 附件9 (47)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公路发〔2010〕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2023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2023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全国范围内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依法监督,确保正常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竣工验收工作的具体程序、要求和评审标准等,应当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并结合2023年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竣工验收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确保竣工验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合理配置人员和资金,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并修订竣工验收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组织竣工验收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三)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协调解决竣工验收中的问题和纠纷。 (五)保障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所需资源。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竣工验收工作的相关信息,并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按照既定程序进行,主要包括: (一)接受申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机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二)立项评审。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机构应组织专家对竣工验收申请进行立项评审,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组织评审。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机构应组织评审组对竣工验收申请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相应决定。 (四)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机构应在评审结束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和意见。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竣工验收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反馈有关竣工验收工作的信息,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竣工验收人员的组成和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人员资格审查和考核,确保竣工验收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3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于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扩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公路工程,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具体适用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情况确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部或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安排由交通运输部确定;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组织实施。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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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2004年3月31日交通部令[2004]第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査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和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公路工程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交工验收的产要工作容是: (一)检査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査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査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査工程实体、审査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査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定会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査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3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局交公路发〔____〕____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____部令____年第____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 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 三、 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____。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____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____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____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____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____交工验收。 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____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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