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运站运营管理规范

道路货运站运营管理规范
道路货运站运营管理规范

道路货运站(场)运营管理规范

前言

本规范的内容共有章,包括:总则、术语、运营基本条件、运营行为一般规范、招租行为规范、信息服务、标志标识、环保与卫生、监督管理、附则等。

本规范牵头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牵头单位: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参加单位:长安大学

山西省交通运输管理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湖北省物流发展局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

目次

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术语................................................................... 错误!未指定书签。运营基本条件..................................................... 错误!未指定书签。运营行为一般规范 ............................................ 错误!未指定书签。招租行为规范..................................................... 错误!未指定书签。信息服务............................................................. 错误!未指定书签。标志标识............................................................. 错误!未指定书签。环保与卫生......................................................... 错误!未指定书签。监督管理............................................................. 错误!未指定书签。附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总则

为完善道路货运站(场)管理体系,规范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提高道路货运站(场)服务质量,保护道路货运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产业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范。从事经营性道路货运站(场)运营的,应当遵守本规范。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划分,依据本规范对道路货运站(场)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术语

道路货运站(场)

本规范所称道路货运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停车、仓储、配载、装卸、维修、中转、信息服务等服务活动的经营场所及其完成相应作业所需的设施设备及组织体系,主要包括普通货运站、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货运交易市场、物流中心等。

货运站运营

本规范所称货运站运营,是指货运站经营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总称。

货运站经营者

货运站经营者是指拥有货运站经营权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招租经营

本规范所称招租运营,是指货运站通过招商方式引入经营者经营部分货运站业务的货运站经营方式。

进站经营者

进站经营者是指通过招商方式,在货运站经营有关业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经营性货运站

经营性货运站是指为社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货运站。如未加专门限定,本规范所指的货运站均为经营性货运站。

非经营性货运站

非经营性货运站是指仅为其所有者提供服务的货运站。

运营基本条件

场地条件

货运站应拥有与其经营期限相适应的合法完备的用地手续。

货运站选址应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对外交通联系便利并具备货运站经营所需的供水、供电、通信、排污等外部条件,建设程序合法。

货运站的用地面积应满足货运站经营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的需要。设施设备条件

货运站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及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及建(构)筑物,其使用功能应能满足货运

站运营管理的要求。

货运站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及经营规模相适应,质量合格的相关设备,如运输、搬运装卸、通信、计量、检测设备等。受理包装货物的货运站必须配备合格的货物安全监测设施设备。

货运站应具备公共服务场所所要求的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设施设备。

人员条件

货运站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货运站特定岗位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货运站经理人应取得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制度条件

货运站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各种应急预案等,确保经营过程安全、有序。

运营行为一般规范

人员管理

货运站应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货运站应核查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的资质,发现其资质与所承担工作不符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或清退。

货运站应与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

安全要求的劳动条件。

货运站应对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及在职教育。

货物受理

货运站应按照货运站许可的经营范围,并结合货运站的相关条件,在能够确保安全完好的前提下受理货物,填写货物受理相关单证,不得拒绝货主或其代理人通常、合理的要求。

货物受理时应明确货物运输、保管、搬运装卸等条件,货运站签认后视同对托运人的承诺,应严格按照承诺执行。

货运站对所有受理货物进行核验,确保其真实性,不得受理或组织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运的货物。如发现托运违禁货物或进站车辆已装运违禁货物,货运站应及时向有关机关举报。

货运站应参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汽车快件货物运输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其站内的运输及搬运装卸行为。

货运站有权拒绝受理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除依法设立的危险货物存储场地外,货运站不得存放、包装、搬运、装卸危险货物;取得危险货物储运许可依法受理危险货物的货运站,应当独立设置危险货物受理、储存及作业区域,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放。

鼓励货运站使用新技术,对受理货物按照《汽车运输货物条码编码规则》()的规定进行货物条码的编制和使用。

货运站应分别在货运站的进出口设置检查点并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审核进出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以及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真实性,禁止资质不合格的车辆及驾驶员进出站。没有危险货物经营资质的货运站严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站。

货运站应进行科学的站内交通组织,维护站内交通秩序,确保站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的安全,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及紧急疏散通道停放车辆。依法经营危险货物的货运站,应单独设置危险货物专用车辆停车场,并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

货运站应按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配置车辆安全检测设施设备,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予以登记,防止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运输安全。

货运站应设立超限源头治理工作岗位并配备必要的计量设施设备,明确工作职责,不得允许超限车辆出站。为此应建立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货运站应对超限进站车辆进行登记,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相关信息,未经卸载禁止出站。

货运站应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源头超限治理工作提供支持,不得有阻挠、推诿或其它干扰源头超限治理的行为。

货运站应建立健全车辆进出、装载、配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鼓励货运站对公司化运营企业的运输车辆优先提供服务,并能根据服务的数量给与优惠折扣。

货运站安全运营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货运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投入必要的资金,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技术、配备合格的安全设施设备,并保证安全设施设备运转良好。

货运站应健全安全责任人制度,明确安全运营目标,并将目标分解落实至执行层面。

货运站应制定货物安全、车辆安全和操作安全等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从货物进站受理到装车出站全程的安全运营工作。

货运站对运营过程中进入站内的流动人员应进行相应的监管,对发生不良行为的,应予以记录并及时向有关机构报告。

货运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货运站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技术规范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货运站场经营者应每月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和存储设备等运行情况,确保有效运行。

货运站应在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并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完好。货运站应制定完善的安全运营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备案;每年至少进行次应急培训和演练。

如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防战备应急、抢险救灾、交通拥挤等情况,

货运站应无条件执行应急指挥机关的命令。

货运站应加强场内治安管理、杜绝“黄、赌、毒”现象,发现场内的违法、违章经营活动须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货运站应做好安全宣传与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向从业人员及社会公众宣传货运站安全运营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创造货运站安全运营的人文环境。

货运站应按规定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运营事故。

质量保证

货运站应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体系。货运站应按照顾客至上的理念,制定文明服务、礼貌待客的行为规范,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

货运站内应设立公告栏,公布交通、工商、税务部门以及货运站投诉监督电话,服务承诺以及安全、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

货运站应制定各项业务活动及管理工作的质量标准,并进行公告。

货运站应制定完善的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及考核方法,并认真贯彻落实。

货运站应当建立货运站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对整个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归档保存。处理无果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实事求是,不隐瞒、不护短。

货运站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其指定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时,应

提供真实可靠的考核材料。

货运站应从设施设备、技术保障等方面积极支持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先进的运输组织形式。

货运站可根据自身的地位和作用、承担的社会管理义务,申请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如投资、贷款、税收优惠、土地征用等。

鼓励货运站争先创优,建设成为标准示范站,以引导其他货运站的发展。

鼓励货运站进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树立货运站服务品牌及形象。

经营秩序

货运站营运过程中运用的名义、商标、品牌、各种资质认证标志、标识标牌等,应真实可靠而且不至于误导客户。

货运站应按照平等自愿、诚实守信、遵守法律、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货运站应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市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集中、规范悬挂于办公场所明显位置。

货运站应在其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在货运站管理办公室等场所公示监督电话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货运站应使用规范、合法的经营票据及单证。

货运站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通过购买保险、收取赔偿保证金、建立站内风险基金等方式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货运站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明显的标志,有条件的可统一着装。鼓励大型货运站根据站内的运输交易数据发布运价指数。

变更管理

拟整体改变或局部改变货运站用途的,应于预计变更日起提前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变更申请,阐述变更理由及其法规制度依据;变更申请获准后,应于预计变更日起提前日向社会公告。

需要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拟减少货运站服务功能或变更名称或地址的,应于预计变更日起提前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货运站经营者应按照许可事项进行货运站规划、建设与经营,如需扩大或缩小经营场地的,应当经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

货运站投资人转让投资(股权、股份、合伙份额及其他形式的投资)或经营权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报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货运站合并(被其他经营主体兼并或兼并其他经营主体或与其他经营主体合并)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报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货运站拟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并向社会公告。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日内,将相关许可证件交回原发放机关。

非经营性货运站设施设备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应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

招租行为规范

进入管理

货运站采用招租经营方式的,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货运站对拟选的进站经营者应进行全面系统的资格审查,将审查结果及其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货运站与进站经营者应当签订进站经营协议,明确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站内管理

货运站应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法规、制度等手段对进站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进站经营者遵守货运站运营行为一般规范。

货运站应为进站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签订的进站协议等对进站经营者进行统一管理。

进站经营者应当遵守货运站的经营行为规范(规章制度),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接受货运站在进站协议框架下的统一管理。

进站经营者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并能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报货运站审核。

货运站应参考《道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评定》()、《多式联运服务质量要求》()、《仓储服务质量要求》()、《汽车货物运输质量主要考核指标》()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对进站经营者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建立信誉档案和考评制度,公示考核结果,定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

货运站应要求质量信誉考核中存在问题的进站经营者提交整改方案,并根据其整改效果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进站经营者对货运站的管理及质量信誉考核提出异议的,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诉。对处理结果不满的,可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诉。

货运站应及时受理对进站经营者的投诉、举报,要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货运站应监督进站经营者的业务受理行为,确保进站经营者经营行为符合其经营资质,防止进站经营者超范围经营。对于执意超范围经营的,货运站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货运站应监管进站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使之合法、合规、安全、诚信、公平、有序。如确因权能限制达不到监管效果的,货运站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变更管理

进站经营者应按照进站经营协议进行经营,如需变更经营范围、规模、功能、名称的,应提前天向货运站提出申请。

进站经营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应在变更后日内告知货运站。进站经营者拟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日向货运站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信息服务

信息系统建设

货运站应具备符合国家和行业信息化标准的设施、设备和软件,具备收集、交换与发布信息的功能。

鼓励货运站信息网络与其他相关公共信息系统(平台)联结。

货运站自行开发物流信息系统和软件应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交易信息服务系统技术要求》()、《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数据交换格式》()等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信息服务

货运站应向服务对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鼓励货运站根据客户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借助运单以及货运站经营有关信息,进行货运市场动态信息(如运输量、货物类别、运输价格等)的收集和发布。

鼓励货运站采用先进的电子技术对车辆、驾驶员、货物、设施设备等相关信息进行管理。

行业统计

货运站应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的统计制度。

货运站应设置专门的统计岗位,并配备专门的统计人员。

货运站统计人员应如实按要求填报有关经营统计资料。

标志标识

布局示意

货运站内应设置各种功能指示和服务标志标识,正门、主要入口处或咨询处应设有货运站整体布局图。

标志标识可采用固定显示牌、临时标牌、电子显示牌和广播、视频系统等形式。

标志标识要求

货运站内设置的标志标识应清晰、完整、工作状态正常。

货运站应设置站房、信息交易中心、仓库、堆场、停车场地、危险场所、厕所和道路等主要设施明显标识,导向标志的视觉效果不得有其它障碍物阻挡。

主要道路地面应当标有紧急疏散方向的指示符号,进出通道及停车场应设置地面标线标识,引导货物、车辆安全通行。

货运站内车辆导向标识内容、指示方位应当根据外部交通管制及站内营业布局的调整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以保证导向标识的准确性及有效性。

设置标准

货运站内道路和停车场地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并悬挂明晰的指示牌。

货运站内标识的中文文字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手册》中规定的标准用字;货运站标识的图形符号采用《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中规定的图形符号;标准中没有的图形符号,可采用便于识

别的图形符号。

环保与卫生

一般要求

货运站应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规定,运营期间应制定有关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制度,确保达到环保要求。

货运站应对经营业务产生的噪声、振动、废气等污染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使其达到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环保要求。

货运站应做好站内固体废弃物和污水、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工作,确保达到排放标准。

货运站绿化面积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公共卫生

货运站应按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和工作程序,定期对站内的设施设备等进行消毒。

货运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共场所疾病卫生管理,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应符合要求;货运站内若提供餐饮服务,则应按照国家相关的食品卫生标准执行和管理。

货运站应制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预案,对突发的流行传染疾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货运站应保障站内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节约能源

货运站应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保证货运站节约能源达到

国家规定的要求。

货运站应积极推行具有节能效果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和研发,实现可持续发展。

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

货运站应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对货运站及进站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时,货运站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货运站出于商业机密或其他原因不便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应有相应的法规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需要驻站检查的,货运站应提供必要的驻站条件。

权利救济

货运站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行为提出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要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不符合货运站运营管理规范的行为有权根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度进行处罚。货运站或者进站经营者认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则

解释机关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负责解释。

规范的实施

本规范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运营提出的基本要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在本规范基础上,结合各地货运站建设与管理的具体情况,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运营规范实施细则。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一、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规范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行 为。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三)质量信誉考核步骤 1.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 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 (2)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违章经营情况,包括违章次数,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等; (5)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6)企业稳定情况,包括群体事件次数,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及处理情况等; (7)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和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及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

商场运营管理规定

商场运营管理规定 为树立商场良好的信誉和形象,规范经营户的经营活动,商场制定了运营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商场运营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场运营管理规定如下 1.商场经营户在与商场签订《租赁合同》获得商位使用权后,应按规定特有效证件及时向工商等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经领取后方可开业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销售的商品,必须同时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 .商场经营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商场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商场管理,接受商场检查监督,落实违章整改;按规定依法纳税,及时交纳商场各项费用。 .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在约定的商位上经营,做到亮证经营,人证相符,不随意设摊堆物,不占道经营,不场外交易。 .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的商品应符合商品规定;包装产品的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商品的进货索证要齐全,并接受商场管理人员核查和检测;凡索证不全的商品一律不准在商场上销售。禁止销售假冒伪劣的商品及国家禁令的销售商品。 .在商品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以次充好;不强卖强买,欺行霸市;不

得以任何手段欺骗消费者,自觉维护商场信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场内不准打牌、赌博、偷窃、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准以任何形式扰乱商场的正常交易秩序。遇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到商场管理办公室协商调解或经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理,不得仗势欺人、态度粗暴。 .爱护商场设施。不准乱搭货架、乱挂乱贴、乱接乱拉,有碍于商场环境行为的发生;不准擅自改变商场设施和水电管线。不随意挪用商场或他人的经营设备用具,如造成损坏照价赔偿。营业房装修、广告、空调设置及使用大功率电器,必须经商场申报批准。自有设施使用不得有碍商场外观形象,不得危害毗邻商位的利益及安全。 .做好消防、治安安全防范工作,经营户要保管好自己的钱物、单据和物品;商场内不得带入有毒和易爆物品,不得动用明火及燃放烟花爆竹;每日营业结束,清除好应清理的物品,切断电源,锁好门窗,带走现金和物品,经营人员不准在商场内过夜。 .维护商场整洁,搞好商位“三包”工作,样品上货架或上商位台面,要摆放整齐;车辆要在指定停放的位置停放。严禁乱堆商品,乱丢垃圾杂物,瓜皮果壳,严禁随地吐痰。不准在商场内带养宠物,以及做与本商场不适宜的其它行为。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完整版本

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受理及实施主体 县级或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的要求; 2.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 14 米以上或宽度在 3. 5米以上或高度在 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 (捆货物的车辆;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臵。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 60周岁; 3.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例会制度; 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2. 拟设立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者提供《居民身份证》 ;

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常烟规字[2006]19号 常德卷烟厂 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服务、效益”的指导方针,加强货物运输管理,规范货物运输行为,确保各环节处于受控状态,保证我厂货物运输质量,根据运输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厂各相关业务计划管理部门(包括分厂)、常德芙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芙蓉物流公司)、分厂运输部门和其他承运我厂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其他各多种

经营企业对本单位的货物运输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企业经营资质管理 第四条芙蓉物流公司和分厂运输部门要根据《常德卷烟厂经营资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对货物运输参运企业的资质评估管理办法,加强参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管理。 第三章业务与流程管理 第五条业务范围成品卷烟运输(含回购);总、分厂及品牌输出或直接对外让售烟叶及材辅料(转让)运输;分厂采购总厂控股的多种经营企业材辅料的运输;烟叶仓库之间的烟叶转库运输;采购烟叶、材辅料及设备(零配件)运输或其它物资中运输费用由总厂承担的物资(紧急物资和火车运输物资除外),以及运输费用由供方支付但需要我厂派车的物资运输。 第六条运输业务计划管理 (一)卷烟销售处负责下达国内成品卷烟、加工回购卷烟、移库卷烟的运输业务计划。 (二)国际业务拓展处负责下达出口成品卷烟的运输业务计划。 (三)物资采购处负责下达采购烟叶和材辅料的运输业务计划。 (四)物资供应处负责下达厂内转库烟叶运输业务计划,以及转让分厂材辅料的运输业务计划。

(五)设备工程处负责下达采购设备、备件的运输业务计划。 (六)企业管理处负责下达分厂非生产性零星物资,品牌输出、联营加工材辅料的运输业务计划。 第七条计划管理要求 (一)物资采购处有采购烟叶及材辅料运输计划时,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计划下达给芙蓉物流公司。 (二)设备工程处有设备(零配件)运输计划时,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计划下达给芙蓉物流公司。 (三)对总厂转让的烟叶及材辅料运输,物资供应处应根据企业管理处的计划要求和到货情况,提前2个工作日将运输计划下达给芙蓉物流公司;对烟叶的转库运输,物资供应处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计划下达给芙蓉物流公司。 (四)其它临时和零星物资的运输,相关部门要及时将运输计划下达给芙蓉物流公司。 第八条验讫单是运费核、结算的依据,是判定质量事故责任的依据,由发货方发出,承运方和收货方凭此单进行货物交验,各项内容必须清楚、无误的填写。 第九条运输流程管理:流程管理关键在于确认各部门和人员职责,做好货物手续交接,以便责任追索和考核。 (一)成品卷烟运输流程管理 1.财务管理处开具成品卷烟销售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一式六联。第一联抵扣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留存财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受理及实施主体 县级或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的要求; 2.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 14 米以上或宽度在 3. 5米以上或高度在 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 20吨以上 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 (捆货物的车辆;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臵。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 60周岁; 3.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鲁交运〔2011〕39号)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 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收取报酬或者获 取利益的营业性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是指使用汽车通过道路运送普通货物的运输。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 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 营许可工作。 第四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整车和甩挂运输车辆;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第五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 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不得兼 具载客功能。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汽车上;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第六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机 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14 米以上或宽度在3 . 5 米以上或高度在3 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 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 ,年龄不超过60 周岁; 3.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例会制度; 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2. 3.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要规定及有关技术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 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止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构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事前向当地道路驼政管理机关提出局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经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符合本规定基本条件的,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四章运输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全文

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组织实施好《规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具体体现,是深化道路客运隐患整治行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客观要求,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综合治理,认真抓好《规范》的学习宣传、检查督导和贯彻落实工作。要强化宣传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宣贯工作方案;针对企业规模、经营特点,实施分类指导、分批宣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使广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深入了解《规范》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强化督促指导。围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企业对照《规范》的内容和要求,逐条逐款进行落实和整改。对于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要加快研究解决;对于《规范》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推广。要强化联合检查。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辖区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督导检查。对贯彻落实《规范》不到位的企业,要现场督办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确保《规范》贯彻执行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人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

购物中心、商场营运统一经营管理守则

购物中心营运统一经营管理守则 第一节总则 1.0目的:为共同促进XXXX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XXCBD) 的繁荣与发展,充分保障每位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不断提高和完善XXXX中央商务区经营管理体系和商业信誉;规范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将XXCBD的经营者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特制定本守则。 1.1本制度适用于XXXX新世界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 公司)实施管理的XXXX中央商务区。 1.2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经营原则。 经营者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和地方相关宏观调控政策。 1.3经营者同意遵守管理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规定,按照统

一经营管理守则的相关内容管理经营者员工并对其行为负责。 第二节经营者入场管理规定 2.0经营者所经营商品必须符合XXXX中央商务区的各类商 品经营区域的划分。各业主在进场前,请先到XXXX新世界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装修等手续后,方可进场。 2.1经营者所经营商品必须符合XXXX中央商务区的商品经 营定位:以高档商品为主,结合部分中档、低档商品为辅。 2.2经营者所经营品牌、品类必须提前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 管理公司根据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品牌形象,以及在本地或外地门店、专卖店的经营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和筛选,结合品类决定其经营区域和经营面积大小,确保每个商户经营的稳定性,为今后XXXX中央商务区的持续稳

场和旺场经营奠定下良好的基础。 2.3经营者所经营的商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应向管理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经销授权书的复印件;并承诺不经营假冒伪劣、质次残缺商品,对所经营的商品均须提供由国家承认的质量检验合格的相关质检报告,以证明其产地、品质、合法身份等情况。 第三节经营者装修管理规定 经营者进场装修必须严格按照《XXXX中央商务区装修守则》执行。附《XXXX中央商务区装修守则》。 第四节经营者经营行为管理规定 4.0 为了确保XXCBD的有序经营,使XXCBD经营管理纳入高 效、民主、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管理公司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告知书.

附件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告知书 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道条》和《货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管理规定告知如下: 一、经营业户 1、经营者须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后,应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含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后,方可经营。 2、经营者须在《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健全和落实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合法、守法经营,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3、经营者应按设安全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和车辆定期维护、检测工作,定期组织营运车辆驾驶员开展安全运输、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4、经营者需增加经营范围(项目或经营者名称、工商注册地址发生变更,应到核发经营许可证的运管机构办理变更许可申请。 5、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到期前,若需继续经营,应向核发经营许可证的运管机构办理延续经营许可申请。 6、经营者的经营(联系地址、业务负责人或联系方式、具体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等变动,应及时告知核发经营许可证的运管机构,及时更新。 7、经营者退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或所属货运车辆已全部注销,应到核发经营许可证的运管机构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营运车辆 1、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应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并在《道路运输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营运车辆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按要求填写齐全,并有与《道路运输证》相同的车辆照片。 3、营运车辆须参加《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 4、营运车辆应做好车辆日常检查、例行保养工作,保证货物安全放置,防止货损货差及运输安全事故,严禁超载、超限运输。 5、营运车辆每年的上半年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每隔六个月进行二级维护并检测(其中上半年可与等级评定一并进行,等级评定时间和二级维护时间应根据《车辆技术档案》内规定期限内进行,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货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或二级维护逾期,依据法律法规,除责令及时维护检测外同时可处最高至5000元罚款。 6、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在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时应通过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进行查验,没有按照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没有正常接入动态监管系统的,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7、营运车辆完成技术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并经检测后,应妥善保管好检测报告及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在审验时,应随车辆技术档案到运管机构审核并盖章。 8、营运车辆应根据环保有关规定,及时淘汰“黄标”等老旧车辆。 9、营运车辆报废、过户、退出营运,应及时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 三、从业人员

岗位职责之交通运输管理职责

岗位职责之交通运输管理职责 1

交通运输管理职责 【篇一:交通局职责】 瓮安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交通局的职责与县城市管理局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交通运输局。 (二)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路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征收管理职责。 (三)加强统筹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化发展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 (四)加强统筹城乡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强协调形成便捷、畅通、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起草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

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和引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 (二)指导交通运输业体制改革工作。培育和管理交通运输市场以及交通建设市场,维护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业的平等竞争秩序;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管理城市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车);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和协调发展。 (三)负责道路、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交通运输通讯、信息和国防交通战备工作。 (四)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公路及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质量与安全监督和造价管理,参与实施国家重点公路及水路交通工程建设。 (五)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通讯导航、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防止船舶污染、航道、港口及岸线管理等工作。 (七)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拟定道路、水路运输相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州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2015年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法律知识测试题

2015年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法律知识测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3分) 1、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2、道路运输车辆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货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4、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6、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7、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1、规范我国道路运输经营管理活动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9、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11、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12、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需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14、《四川省道路货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货运经营者使用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注册的车辆,在我省境内从事货运经营活动1 个月以上的,应当持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向驻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外省籍车辆驻川经营备案卡》,按我省的规定缴纳规费,进行管理。且《外省籍车辆驻川经营备案卡》应当随车携带,与该车道路运输证同时使用。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6分) 1、道路运输的立法目的是:( ABCD ) A、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B、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C、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D、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2、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ABC ) A、站(场)经营 B、机动车维修经营 C、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D、综合性能检测站 3、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开展道路运输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 ACD ) A、依法经营 B、公开公正 C、诚实信用 D、公平竞争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中坚持的原则:( ABCD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客运及客运站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部分) 客运方向修订组 二〇一三年二月

第一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承办部门、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员。 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

(4)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5)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6)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

购物中心商业运营管理内容及管理手册

购物中心商业运营管理内容及管理手 册 1

购物中心商业运营管理内容及管理手册 1、商业运营管理服务内容 一、商业运营管理服务内容1、维护良好的整体形象和秩序 2、确保消费者满意 3、使物业保值增值 4、为业主创造最大赢利机会 二、经营管理方面1、商业项目形象管理 对商业项目进行统一的形象(CIS)策划和管理,以确保商业项目良好的形象和信誉。 1) 理念设计(MI):发展目标,经营定位、商街理念、广告宣传语等; 2) 行为设计(BI):经营守则、店员仪容仪表、着装规范、礼貌用语、行为规范等; 3) 视觉设计(VI):标准色、店标、店旗、胸牌、包装袋、印刷品、办公用品等。 2、商业卖场现场管理 对商业卖场进行统一、有序、科学的管理、确保良好、美观的销售环境和秩序。

1) 店铺装潢:遵循商业项目自身的统一规定和要求,不得随意装修,应维持本商业项目的整体形象。 2) 货架使用:统一使用较为高档和美观的开架式货架,并按规定摆放。 3) 商品陈列:按规定对商品进行陈列摆放,不得占用过道和乱堆乱放。 4) 店内广告:店内品牌和商品文选宣传、POP等,按规定设计展示、不得乱贴乱挂; 5) 现场促销:促销活动应遵守商业项目的统一规定和要求,不得破坏商业卖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3、市场营销推广 1) 营销策划:制定商业项目整体营销和竞争策略,制定全年和阶段性的市场推广计划。 2) 宣传促销:对商业项目进行统一、有效的宣传推广,举办整体和主题促销活动。 3) 品牌演绎:传播品牌故事、品牌时尚、举办品牌推广、时装表演、沙龙等活动。

4) 发行《本项目商业会刊》:传播企业文化,传递流行时尚和动人事迹等,并免费赠送给投资业主及经营者和顾客。 5) 实施会员制:对顾客实施钻石、金、银卡会员制,以锁定顾客,提高销售额。 6) 资料库行销:建立顾客资料库,开展资料库直效营销。 4、商业价格管理 1) 实施统一明码叫价。 2)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3) 不得随意降价促销。 5、商品质量管理 1) 进店经营的商品必须是品牌商品,按区域功能定位对接。 2) 进店商品以中高档为主以确保商品质量。 3) 严禁假冒伪劣产品,假一罚十。 4) 实行商品质量“三包”。 5) 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6、顾客服务规范 1) 售前服务:提倡主动、微笑和站立服务,但不得争客、抢客。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4)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5)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 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如果申请者是个体经营者,不需要提供);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 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车辆条件要求且符合市场供求情况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七)分公司需新增客运线路的,按照道路客运线路的许可权限办理,并发放客运线路标志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障正常的生产秩序,安全生产,促进企业高效运作、经济发展,本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请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认真贯彻执行。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岗位责任制度 3、驾驶员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4、车辆维护保养制度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6、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7、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8、安全奖惩制度 9、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0、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1、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签发单位:无锡禾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落实及对安全生产的落实情况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根据安全生产总目标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组织落实到位。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精神,定期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加强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经常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总结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组织和监督职能部门开展各种形式,多层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抓好特殊工种及驾驶人员的年度审验工作。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奔赴现场,配合协调有关部门搞好现场处理,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并按“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制定落实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按规定及时对负责者进行相应的处理。 岗位责任制度 经理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依法经营,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负全部责任,树立一颗为人民服务的心。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和经营会议,研究生产经营活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定期进行经营活动分析。坚持安全第一,用户第一,服务第一的方针,组织开展各项劳动竞赛,重视职工的技术和业务学习。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生产活动,按章缴纳各项税费。机务安全员职责: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消防器材的配备和管理,落实车辆维护保养制度,检查督促驾驶员做好汽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有关会议活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杜绝车辆带病出车。如发现带病出车的要严肃处理。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意识,确保交通安全。负责落实车辆的年检送检工作。驾驶员职责: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驾驶员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开病车,不开超载车,严禁酒后开车。加强安全行车意识,行车中注意礼让。按期准时参加安全学习。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驾驶技术水平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试行) 浙江省交通厅

前言 道路运输是面向社会的服务性行业,也是高风险的行业。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是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永恒主题。近几年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立“抓好源头,抓好预防和搞好事前监督”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思想,依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 但是,当前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还很薄弱,违章操作、疲劳驾驶、超载超速、失保失修、管理失控等安全隐患还大量存在,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 为了全面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平安运输”,努力打造“平安交通”、建设“平安浙江”,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我厅组织编写了《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其内容包括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营运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等四个方面,并明确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职责、任务与要求,以及营运驾驶员的操作规范。希望大家充分运用和使用好本规范,促进我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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