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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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总论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特征

条约

独立渊源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渊源

决议

辅助资料判例

学说

理论部分一元论二元论相互联系

国际法总论国际法与国内法

民商事条约

实践部分WTO知识产权

外交领事特权豁免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国家豁免

承认与继承

国际法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国际责任

一、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就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世贸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2、立法方式为国家协议制定

3、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二、国际法的渊源

1、独立渊源(正式渊源即法官能把它作为判案的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

法律原则。(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与一般法律原则。)辅助资料包括国际组织决议、判例、学说。(它们本身不就是国际法的渊源,而就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2、国际条约于国际习惯的区别:

注意∶表现形式与拘束力为重点

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通例的存在,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就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国际组织的决议不就是国际法的渊源(安理会,联大决议不就是国际法渊源)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

1、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 1)、中国宪法为此未作统一规定

2)、民商事领域条约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条约除外

3)、WTO协议规则在中国必须经国内法转化方能适用

4)、外交领事方面就是并行适用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可能简答)只答原则即可

国际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与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注意:内政就是指凡就是国家在宪法与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就是国家内政

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其中的独立权适用于殖民地统治下的民族

国际法基本原则就是国际法的渊源

五、国家主体问题

国际法主体有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1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中央政府,主权

2类型:复合国中的邦联与联邦的区别:联邦对外就是一个主体(国际法主体),邦联整体不就是国际法主体,但各个成员国就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复习笔记

国际法复习笔记 国际法总论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特征 条约 独立渊源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渊源 决议 辅助资料判例 学说 理论部分一元论二元论相互联系 国际法总论国际法与国内法 民商事条约 实践部分WTO知识产权 外交领事特权豁免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国家豁免 承认与继承 国际法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国际责任 一、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世贸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2.立法方式为国家协议制定 3.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二、国际法的渊源 1.独立渊源(正式渊源即法官能把它作为判案的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

法律原则。(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辅助资料包括国际组织决议、判例、学说。(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定义 表现形式明示协议,书面形式默示协议,非书面 渊源地位主要的国际法渊源最古老的渊源 拘束力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所有国家 关系条约编撰习惯规则条约规则发展成为习惯规则注意∶表现形式和拘束力为重点 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通例的存在,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国际组织的决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安理会,联大决议不是国际法渊源)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 1.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1).中国宪法为此未作统一规定 2).民商事领域条约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条约除外 3).WTO协议规则在中国必须经国内法转化方能适用 4).外交领事方面是并行适用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可能简答)只答原则即可 国际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注意:内政是指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国家内政 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其中的独立权适用于殖民地统治下的民族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 五、国家主体问题 国际法主体有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1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中央政府,主权 2类型:复合国中的邦联与联邦的区别:联邦对外是一个主体(国际法主体),邦联整体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各个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 永久中立国:国际条约承认。只在战争方面受限,主权不受限制。 3管辖权问题:1).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的权力。 2).属人管辖即根据国籍所行使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为了保护其本身安全或重大意义,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行实行管辖权力。(罪行包括威胁国家政治或军事安全的罪行、伪造货币罪、违反移民法的罪行或损害公共卫生的罪行等) 4).普遍(刑事)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所有国家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权。(如海盗、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危害和平罪、酷刑和贩卖奴隶等)

国际法读书笔记 (法硕作业)

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 ——兼论南海争端问题 本学期课余时间,笔者阅读了一些国际法专著论文,对国际法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在相关问题上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想法。其中,笔者主要关注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即就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接受与适用发展过程展开论述,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来探讨现今愈演愈烈的南海争端问题。 一、古代、近代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与国际法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如国家之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际会议以及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争端的制度。关于战争的规则,还产生了谴责非正义战争、优待俘虏等原则和规则。①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围的国家都成了藩属,向中国进贡,受中国册封。在这种“一统天下”的情况之下,很难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汉代以后,中国与邻国和遥远的外国曾经有过世界往来和通商贸易的关系,例如,汉代张骞通西域,不仅加强了与中亚各国的政治关系,而且打通了商品贸易的“丝绸之路”。唐代中国与日本的交往达到了高潮,日本遣唐使者纷纷来华,中国鉴真等人也络绎东渡。到了明代,郑和七下西洋,曾到过许多国家,最远到了东非索马里,到了清朝初期,中国与俄罗斯以及西方国家进行过交往,例如,1789年英国曾派马格尔尼出使中国,与乾隆皇帝会晤。② 关于古代中国国际间交往的史实,学者们并无异议。而在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这一点上,存在争议。孙玉荣教授在其著作《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中即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国际法,他指出:“古代中国国际法作为古代东方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断无疑义的。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己的独特的定义,特指用于调整中国版图内各分立时期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①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6页。

国际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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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论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1.古罗马时期认为海洋是“共有之物”。 2.中世纪为欧洲分割海洋时代。 3.17世纪开始了海洋自由论与闭海论的斗争,19世纪确立了公海自由原则和领海制度。 4.二战后的新海洋法制度确立了一些新的海域和制度。 第一节概论 三、现代国际海洋法体系 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约》 《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大陆架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其他有关条约和习惯法 四、我国的有关立法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五、如何从总体上把握国际海洋法? 1.一条主线: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的抗衡。 2.两种力量: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 3.三类、八种海域: (1)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内水、领海、群岛水域; (2)沿海国有一定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部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3)国际公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五、如何从总体上把握国际海洋法? 1.一条主线: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的抗衡。 2.两种力量: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 3.三类、八种海域: (1)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内水、领海、群岛水域; (2)沿海国有一定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部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3)国际公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第二节(领海)基线 一、基线 (一)基线的概念 是测算领海和其他国家管辖海域的起算线。也称领海基线。 (二)基线的类型 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群岛基线三种。 1、正常基线 也叫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与陆地相接的那条线。 第二节(领海)基线 2、直线基线 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用直线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直线基线不应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 3、群岛基线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等其他海域。 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为“群岛水域”。

笔记国际法.doc

国际法 第一章绪论 一.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 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 (一)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最主要的渊源,国际法的规则主要规定于条约之中。 (二)国际习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三)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概念: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 的法律原则。 二.强制法 三.内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二)不干涉内政原则(三)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六)国际合作原则(七)善意履 行国际义务原则 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 互相尊重领土主权 2. 互不侵犯 3. 互不干涉 4. 平等互惠 5. 和平共处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一.概念: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一)主权国家 (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三)争取独立的民族 (四)关于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的问 三国家构成要素: 1.定居的居民:构成国家第一要素是人民,人民事由个人组合的集合体。 2.确定的领土:一国的居民生存并赖以生存的地方,是一国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 3.政府:国家组织上的体现 4.主权:国家的根本属性 四、永久中立国:国际公约担保的情况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攻击外,永远不与他国作 战,不卷入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其直接或间接地卷入战争的任何行为。五、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1. 概念: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形式:明示和默示 (1)默示:并不明白地表达承认的意思,而是通过与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关系往来表明承认 或不承认的意图。 3.不承认原则:国家不得承认由外国武力扶植起来的傀儡国家或政府不得承认武力取得的 领土和不得承认通过非法手段制造其他国际情势。 六、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条约的继承 1. 人身条约一般不继承 2. 政治性条约,由于情势原因一般不继承 3. 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条约一般继承 4. 经济性条约根据条约内容酌情继承

国际法读书笔记-(法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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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 ——兼论南海争端问题 本学期课余时间,笔者阅读了一些国际法专著论文,对国际法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在相关问题上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想法。其中,笔者主要关注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即就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接受与适用发展过程展开论述,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来探讨现今愈演愈烈的南海争端问题。 一、古代、近代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与国际法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如国家之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际会议以及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争端的制度。关于战争的规则,还产生了谴责非正义战争、优待俘虏等原则和规则。①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围的国家都成了藩属,向中国进贡,受中国册封。在这种“一统天下”的情况之下,很难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汉代以后,中国与邻国和遥远的外国曾经有过世界往来和通商贸易的关系,例如,汉代张骞通西域,不仅加强了与中亚各国的政治关系,而且打通了商品贸易的“丝绸之路”。唐代中国与日本的交往达到了高潮,日本遣唐使者纷纷来华,中国鉴真等人也络绎东渡。到了明代,郑和七下西洋,曾到过许多国家,最远到了东非索马里,到了清朝初期,中国与俄罗斯以及西方国家进行过交往,例如,1789年英国曾派马格尔尼出使中国,与乾隆皇帝会晤。② 关于古代中国国际间交往的史实,学者们并无异议。而在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这一点上,存在争议。孙玉荣教授在其著作《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中即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国际法,他指出:“古代中国国际法作为古代东方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断无疑义的。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 ①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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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2. 立法方式为国家协议制定 3. 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二、国际法的渊源 1. 独立渊源(正式渊源即法官能把它作为判案的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 国际法总论 国际法总论 国际法复习笔记 -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特征 独立渊源 条约 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渊源 辅助资料 理论部分 国际法与国内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 国际法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 决议 判例 学说 元论二元论相互联系 民商事条约 WTO 知识产权 外交领事特权豁免 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豁免 承认与继承 联合国 一、国际法的特征: 族 1.主体是国家, 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世贸组织) ,争取独立的民

法律原则。(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为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辅助资料包括 国际组织决议、判例、学说。 (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 则时的辅助方法。) 注意:表现形式和拘束力为重点 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通例的存在,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 所共有的原则 国际组织的决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安理会,联大决议不是国际法渊源) 1).中国宪法为此未作统一规定 2) .民商事领域条约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条约除外 3) .WT0协议规则在中国必须经国内法转化方能适用 4) .外交领事方面是并行适用 四、 国际法基本原则(可能简答)只答原则即可 国际主权平等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 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注意:内政是指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 事项都是国家内 政 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其中的独立权适用于殖民地统治下的民族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 五、 国家主体问题 国际法主体有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1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中央政府,主权 2类型:复合国中的邦联与联邦的区别:联邦对外是一个主体(国际法主体) , 邦联整体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各个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 永久中立国:国际条约承认。只在战争方面受限,主权不受限制。 3管辖权问题:1).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 使管辖的权 力。 2) .属人管辖即根据国籍所行使的管辖权。 3) .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为了保护其本身安全或重大意义,对外国 人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行实行管辖权力。 (罪行包括威胁国家政治或军事安全的罪行、伪 造货币罪、违反移民法的罪行或损害公共卫生的罪行等) 4) .普遍(刑 事)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 由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 有国家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权。 (如海盗、 酷刑和贩卖奴隶等)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 1.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 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 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 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危害和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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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 ——兼论南海争端问题 本学期课余时间,笔者阅读了一些国际法专著论文,对国际法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在相关问题上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想法。其中,笔者主要关注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即就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接受与适用发展过程展开论述,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来探讨现今愈演愈烈的南海争端问题。 一、古代、近代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与国际法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如国家之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际会议以及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争端的制度。关于战争的规则,还产生了谴责非正义战争、优待俘虏等原则和规则。①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围的国家都成了藩属,向中国进贡,受中国册封。在这种“一统天下”的情况之下,很难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汉代以后,中国与邻国和遥远的外国曾经有过世界往来和通商贸易的关系,例如,汉代张骞通西域,不仅加强了与中亚各国的政治关系,而且打通了商品贸易的“丝绸之路”。唐代中国与日本的交往达到了高潮,日本遣唐使者纷纷来华,中国鉴真等人也络绎东渡。到了明代,郑和七下西洋,曾到过许多国家,最远到了东非索马里,到了清朝初期,中国与俄罗斯以及西方国家进行过交往,例如,1789年英国曾派马格尔尼出使中国,与乾隆皇帝会晤。② 关于古代中国国际间交往的史实,学者们并无异议。而在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这一点上,存在争议。孙玉荣教授在其著作《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中即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国际法,他指出:“古代中国国际法作为古代东方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断无疑义的。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 ①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6页。

国际公法笔记记录.docx

--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 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 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 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 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 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 反击侵略行为) 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 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 1、普般国际法 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 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 则。(《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 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 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 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opec ) 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 的国际法规则。

--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权威说明:《国际法院 规约》第 38 条第一款 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 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 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 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2、契约性条约:--- 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 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不具有普遍 约束力。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 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 惯存在依据: 1 、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 2 、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 3 、国内 法律、判例 (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 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2、心理要素,即通例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国 际法院在确定了物质因素后,通常推定存在法律确信)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如实效、善 意、定案、禁止翻供等原则。地位排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 惯之后 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权威最高之国际公法 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的编撰

国际公法笔记整理

国际公法笔记整理 难点重点: 国际法的特征是什么?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定来实现的,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的强制力与国内法不同;4〃国际法的效力涉及整个国际社会;5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两者不是互不隶属的平行关系,而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紧密联系的。联系: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来自于国内法,国内法的一些规则和原则也来自于国际法;国际法的做出的规则和原则国内法为了实施国际法需要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国际法不得干涉国内法依据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法,国家也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改变国际法的现行原则规则和制度。但是两者在法律主体法律渊源适用范围调整对象效力根据等方面也有不同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且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为其表现形式2〃国际法是由作为国际法制定者的众多国家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3〃国际法的效力已经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4〃国际法与一般

法律一样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定,准条,软法 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特点是什么? 概念:那些为各国公认的,贯彻到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特点:具有普遍约束力,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性,构成国际法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原则2〃国际合作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5〃不干涉内政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8〃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互不侵犯,和平共处) 国际法主体的含义和类别? 含义: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并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的实体 类别:个人,国家,正在解放的民族和民族解放的运动组织

司法考试之国际法笔记

司法考试之国际法笔记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的概念 1.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 (政府)间关系。国家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它要求既有“国” (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稳定持续地交往)。 ●1625年,荷兰人格劳秀斯(“近代国家法学之父”)发表《战争与和平》 等一系列著作,首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制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 ●1643—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诞生, 标志着近代主权国家体系的出现 ●近代国际法由欧洲走向世界 ●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一整套国际法规则体系,逐渐成为整个国际 社会的行为规则,构成了当代国际法核心内容 ●现代国际法的主要内容: ①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②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制度和规则 ③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 2.国际法的特点 国内法国际法 立法方式凌驾于国内社会之上的国家 立法机关制度由国家之间在平等基础上以协议方式共同制定 法律关系的主 体 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 调整对象自然人、法人等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强制力的依据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国内统治 者的意志 国家之间的协议意志 强制力的实施国家强制机器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发达程度完善、发达欠完善、欠发达 3.国际法的法律性 ●国际法作为法律得到所有国家承认,具有与国内法相似的一般法律特性●国际法规则屡被违反,而且确有一些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追究。 但从法学逻辑看,某些逍遥法外事实的存在一方面不能排除该违法行为的非法性,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此否认国际法本身的法律性 ●国际法不可能解决国际社会的所有问题 二、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 1.国际条约 ●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

国际组织法总论读书笔记

国际组织法读书笔记 《国际组织法(总论)》梁西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五版。 第一章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基本性质 第一节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概念剖析 国际组织的概念:一般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其宗旨是依靠成员间的合作来谋求共同利益。 所谓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存在与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组织的五个基本特征: 1、国际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2、国际组织是有别于其成员国而具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一种国家间机构。 3、国家为了使国际组织实现其宗旨,需在一定范围内约束国家本身的行动而赋予国家组织若干职权。 4、国际组织具有高度的国际合作功能。 5、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而建立的。 第二节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能性原则” 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就是它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 国际组织,即使是最有权威的国际组织,业只是一种介于国家之间的法律组织形式,而非国家实体,并不具备国家的属性。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法律人格的行为能力有如下几个方面: 1、缔结多边或双边协定 2、召集和参加国际会议 3、派遣与接受外交使节 4、调节国际争端 5、承担国际责任和请求国际赔偿 6、参加另一个国际组织的活动甚至加入另一组织 7、作出国际承认与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 8、构成国际继承的主体和客体 9、其他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和行为能力有如下特点: 1、国际组织具有广泛地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2、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一种有别于其成员国法律人格的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主权国家是积极的能动的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则是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创立的国际法主体。 3、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及其行为能力的范围问题,国际法并无一般性的规则可循。 4、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法学理论基础是“职能性原则”。 第三节国际组织法的渊源与体系 “形式渊源”是指国家法规范由以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严格意义上讲,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实质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实际影响的各种因素。他们广泛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思想观念、伦理、哲学等各个方面,是法律规范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或深层原因。 对于国际法的体系有四种理论分析: 1、以法律效力层次为标准,分组织性条约与行政行法规。一般说来,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的效力,后者效力是以前者效力为根据的。 2、以调整对象为标准,分对外关系法与内部关系法。外部法指调整国际组织同成员国、非成员国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关系的准则。内部法指调整组织内部关系的准则,如各机构间的关系准则、程序准则、财务认识准则等。

北京大学国际法笔记

目录 第一讲导论 (2) 第一节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概念及其关系 (2) 第二节国际法的产生及其发展 (3) 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 (4) 第四节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4) 第五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与联系 (5) 第二讲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6) 第一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玉强制法 (6) 第二节联合国文件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6) 第三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6) 第三讲国际法的主体 (9)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 (9) 第二节国家的构成与类型 (10) 第四讲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1) 第一节国家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及其不同观点 (11) 第二节国家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 (11) 第五讲国家责任 (13) 第一节国家责任的构成条件 (13) 第二节国家责任的形式 (13) 第三节国家责任的免除 (14) 第六讲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与继承 (15) 第一节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15) 第二节国家和政府的继承 (16) 第七讲国际法上的居民 (17) 第一节国籍 (17) 第二节庇护与引渡 (17)

第一讲导论 第一节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概念及其关系 一、国际关系的概念: 国际关系是近代以来以主权国家为主要角色在国际社会发挥作用的行为体间由于固定而 长期的联系所形成的各种各样的关系,其中集中表现为政治关系。 ●国际关系词典:自国家诞生以来,人类社会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国际行为主体之间关系的总称。包括政 治、经济、民族、文化、宗教、地缘等关系,其中国际政治关系是最主要、最活跃的关系。与政治密切相关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 ●国际政治大辞典:国际关系是指国际关系行为体之间的关系和联系,是一个范围比国家间关系广泛的多的 概念,不仅包括国家间,国际体系之间的各种形式关系、联系,也包括国际舞台上一切国际性组织、团体、跨国组织以及国际关系行为体个人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种方面的关系和联系。 ●摩根索:国际关系就是国际政治,国家间为了获取权利、利益而形成的合作、冲突的关系。 ●袁明:国际关系是超越国家界线的国际社会关系。 ●梁云祥:国际关系史近代以来以主权国家为主要角色,在国际社会发挥作用的行为体之间由于固定而长期 的联系形成的各种各样的关系,其中集中表现为政治关系。 二、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是由主权国家通过协议、条约或习惯共同认定并主要用来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即 规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拘束力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惠顿:国际法可以界说为,包括那些存在于独立国家之间的,从社会本质推论而来的,符合正义的,理性 的行为规则。 ●劳特派特:国际社会的法律。 ●阿库斯特: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一个美国人:国际社会各成员在其相互关系中通常遵守的不断发展的规范的总和,主要面向国家,并在较 小程度上面向国际组织,个人赋以权利义务 ●奥本海国际法:万国公法或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文明国家认为在他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约束力的习 惯和协定规则的总体。 ●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万国公法或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各国认为在他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 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 ●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对国家在他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周鲠生:国际法是在国际较晚过程中形成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 国家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包括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体 ●王铁崖:国际法简言之,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由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 则,制度的总体。 ●梁云祥:由主权国家通过协议、条约或者习惯共同认定并主要用来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即规定其权利与 义务的具有拘束力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国际法的分类:基本理论与原则、国家规则、部门法 普遍国际法;一般国际法(适用于一般国家);特殊国际法(适用于特殊区域、领域的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法);国际私法(不同国家公民之间的法律);

国际公法 笔记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 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 1、普般国际法 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 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opec) 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 ●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 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 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2、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 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存在依据: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 (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 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 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2、心理要素,即通例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国际法院在确定了物质因素后,通常推定存在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如实效、善意、定案、禁止翻 供等原则。地位排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之后 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权威最高之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笔记(李鸣)

国际法 第一讲导论 一、国际法的概念 又叫做国际公法,是国家之间为了共同利益通过条约和习惯形成的有约束力的规则体系。 国际私法是含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法。 国内法的规则可以通过条约体现出来。 条约必须遵守。 国际经济法以问题为中心。 公法学者看来,只要是条约,就一定是公法问题。 西方国家把人权和贸易联系在一起。 国际司法机关的一审二审判决能否作为先例。“判决只及本案”所有的司法判决都会引经据典。乐见其成。 日本韩国:讲国际公法一定会讲贸易规则。 没有一个公法学者能对公法的每个领域都精通。海洋法专家、航空法专家。 二、国际法的特点 与国内法相比: 1、主体主要是国家;英国盛产国际法学家。菲斯莫瑞斯。亨廷:how nations behave 国际组织也是主体。按照章程办事。个人不能签订条约。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远远不能和国家比的。人权法弱奥本海。劳特派特。 2、法律渊源不同。国内法主要调整个人之间和实体之间。造法的方式、创设国际 权利、义务的方式。条约、习惯均为国际法上造法的方式。国际法没有中央立法机关。普通法:立法机关+法官造法(弱) 3、救济方式上、强制力。反措施自卫:固有的权利、天然的权利。小国:中 立、结盟。集体安全的思想。制裁的最后肯定是有利于当政者。黑市起来了。冻结银行账户。《联合国宪章》41条、42条:非武力措施、武力措施。集体安全受大国的否决制约,因而是不确定的。国际法自愿原则。禁飞区。国际刑法法院:酷刑罪、反人道主义罪、战争罪 4、国际法的目的是共同利益。法律只是手段。法律为公平正义服务。“荷花号案” 效果说。共同的利益和国家利益一定有重叠。怎么促进自身利益成为共同利益。 共同利益:和平、安全、发展、人权(尽管大家有分歧,但有一个最低标准——如禁止种族歧视)。 法律是什么、怎么样制定、适用范围。有了共同利益,从适用法律扩张到制定法律。 国际法不是垂直的、上级对下级的法律,是平行的、协调的法律。尽管有一定的强制力,但主要依赖于国家的自身需要。服务于国家社会的共同利益。 奥斯汀:法律界定:上级对下级的命令。Lawgiver发布命令,并且有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 布朗宁:理论对实践没有意义。每一个理论都是盲人摸象。

国际法笔记(1)

国际法笔记(夏厚本) 第一章导论 知识点: 一、被称为“国际法之父”是荷兰学者格老秀斯 二、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三、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时期 四、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五、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 六、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 3、一般法律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 1、1577年博丹首先提出国家主权的概念 2、荷兰格老秀斯的近代国家主权学说 3、法国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 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约束力;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平等应包括以下要素:(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2)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3)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4)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5)每一国家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6)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2、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不干涉内政原则 5、国际合作原则 6、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P61) 知识点: 1、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2、外交保护泛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 3、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

自考《国际法》学习笔记

《国际法》学习笔记 第一章导论 知识点列表: 1.[识记]国际法的概念是什么? 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识记]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201004单选] (1)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3)其他国际法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3.[识记]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什么?[201104单选] 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被认为是近代国际法(或称“传统国际法”)产生的标志。4.[识记]格老秀斯在国际法发展过程中占据怎样的地位?[200807单选,200907单选] (1)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目睹了欧洲三十年战争的惨状,深感重建和平与法律秩序的必要,遂写下了《战争与和平法》这部不朽名著。该书在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全面阐述了当时国际法的几乎全部内容,从而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拟订和内容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格老秀斯关于自然法和国际法的学说对近代国际法学的影响颇大,他因此而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被誉为“国际法之父”。 5.[领会]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两者主要有哪些不同之处?[200907简答,201004简答] 作为国际社会法律秩序的国际法与调整某一国内社会关系的国内法相比,两者主要有下列不同之处: (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国际法的绝大部分内容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而国内法主要调整一国之内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创制法律的方式不同。 国际法规范是由组成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的同意(即协议方式)或者默示的同意(即习惯法的形式)共同确认的。换言之,国际法规则是国际社会就某一问题达成法律上的共识之结果。而国内法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单独创制的,由单个国家的专门立法机构予以制定或认可的。 (3)强制实施方式不同。 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而不是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维护。而在国内社会,其权力集中于国家,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和法庭等加以维护,并保证国内法的实施。 6.[识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有哪些? (1)国际法是法律,它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3)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 7.[识记]《联合国宪章》确立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明确了一国若违反该原则将导致哪些国际法律后果? 一国若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将导致下列国际法律后果: (1)违反国将遭受联合国的制裁,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的制裁措施。 (2)导致受害国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 (3)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所产生的权益无效,“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法律原则在国际法上也是适用的。 (4)违反国家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5)违反国承担削弱军备义务。 (6)战争策动者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国际法读书笔记

国际法 导论introduction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 ·国际法没有国内法的特征,没有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 tasks: introduction to the course + introduction to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导论) 一、introduction to the curriculum ·general theory(总论):国际公法+国际法主体+国际责任 ·branch theory(分论):领土法+海洋法+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人权法+国际组织+外交领事关系法+条约法+争端解决+武装冲突法 二、introduction to Public Int’l Law ·历史发展+国际法性质与基础+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渊源与编撰+基本原则 ·国际法主体:主体+国家+承认与继承 三、some concepts 基本概念 ·中文:万国公法——国际法 ·英文:jus gentium (万民法)---jus civile(市民法)罗马 law of nations(万国法)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为了区分公法和私法 ·定义:international law is a body of principles, customs and rules recognized as effectively binding obliigations by sovereign states and such other entities as have granted international personality. 国际法为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基本特征: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 3)国际法由于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domestic(municipal) law国内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私法vs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公法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对于私人关系的不同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冲突。 但是各国在解决某些法律冲突方面形成国际习惯或者订立国际条约,这方面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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