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精)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精)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精)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验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批准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四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工程项目区别情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和事权划分,由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确定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主体。

第六条参加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利监察部门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执法监察,受理举报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项目法人

第八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应正式批准组建项目法人,并明确法人代表。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可以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处理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项目法人的组建原则:

(一省以上投资为主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二市、县(市、区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水利(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三投资主体视工程具体情况,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水利(水务局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四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原工程管理单位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可以由原工程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项目法人的组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内部职能机构;

(二有专职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

(三法人代表应当为专职人员,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能驾驭和处理工程建设中的复杂情况和问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规模大、战线长、工程地点分散的单项工程,项目法人可在现场设立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并对项目的建设标准、工程质量、建设周期和工

程投资负总责;

(二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负责现场管理的建设单位,任免其主要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

(三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并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交底;

(四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五执行工程建设管理的各类法规和规定,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六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制订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

(七负责工程建设招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

(八负责与项目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并创造良好的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九负责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报工程竣工审计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工程竣工初验和交付使用;

(十负责编制上报工程建设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计划、进度、财务等统计报表。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和《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等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

项目建议书由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并报主管部门审批(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应同时附有地方关于工程方案和资金配置的意见。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应当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对技术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运行机制、资金筹措及招标方案等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与项目建议书相同。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不得随意修改和变动,在主要内容上有变动,应报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文件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工程规模、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数进行设计。若工程标准、工程规模、控制指标等有较大改变,必须充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研报告估算投资。静态投资超过可研报告估算投资10%,应当提交专题分析报告重新审批。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选定应当通过招标确定。

第四章建设实施

第十七条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实施主要包括工程招标、现场施工准备以及开工后的各项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批准组建;

(二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批准;

(三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四土地使用已经批准。

第十九条现场施工准备工作中的“四通一平”,应当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完成。

第二十条主体工程开工项目应当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开工报批管理办法>(试行》(苏水基[1999]40号向主管部门提交主体工程开工报告并经批准。

第二十一条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期工程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均已批准,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可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二年度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三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完成,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四“四通一平”基本完成,外部条件已能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在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之间建立有机的现场协调制度,实行项目建设目标管理。

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项目法人应充分授权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应公正履行职责,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并加强现场施工的旁站工作。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努力提高设计质量,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施工图,做好各阶段的技术交底工作,并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出

现的设计问题。施工图经监理审核签字后交施工单位施工。施工中对施工单位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意见,经会商监理、业主同意后,设计单位应当及时采纳,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应当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和要求组织施工,实行项目经理(建造师负责制。

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应当与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及周边地方群众建立有机的联系和协调,加强内部管理,创造文明施工环境,切实抓好施工质量,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第五章招标投标

第二十六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水利部和省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承包商。

第二十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邀请招标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额度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施工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设备、材料、金属结构制作等货物采购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

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二十九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必须发布招标公告。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管理权限等情况,至少在一家国家或者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三十条重点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资金基本落实;

(三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条件;

(四已按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报告和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项目评标备案表》(苏水招[2002]29号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五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

重要设备材料货物采购和设计、监理服务采购等招标可参照执行上述条件。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必须同时递交下列文件:

(一批准的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文件;

(三招标文件。

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招标管理部门通报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五熟悉招标投标法规规章,有与中标单位谈判、签订合同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经资质管理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

第三十五条重点水利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1998]481号规定执行,禁止转包和违规分包:

(一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严禁转包;

(二重点水利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准分包,其它可以分包的特殊项目和可以分包的工程内容,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分包的工程内容、分包单位资质等级条款,分包额不得超过承包合同额的30%;

(三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工程内容、分包金额、分包商的名称和资质。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三十六条省、市水利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对招标投标进行分级管理。

省市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完善招标备案制度,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水利厅建立评标专家库,每个评标委员会应当有2/3的委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章建设监理

第三十七条重点水利工程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通过招标择优选定。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必须与所持资质证书的级别相对应。禁止越级承揽、转让监理业务和未经项目法人批准进行分包。

第三十九条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设计、施工等单位。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要根据监理合同,向施工现场派驻身体健康、专业对口、并具备监理资格、能够胜任实际工作的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式”监理,对受监工程实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监理人员不得同时从事两个和两个以上建设项目的监理。

第四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其他监理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培训合格,取得监理员资格。所有监理人员在工地现场必须配戴标志。监理单位要配备一定的检测、测试设备和试验人员,试验人员应持试验员证上岗。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员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不得随意压减合同规定的监理费用。监理单位不得在施工单位开支费用。招标文件中不得列入用于“监理工程师设施费”的明标。

第七章质量管理

第四十四条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质量责任制:

(一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行业主管部门、地区主管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应当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二项目法人责任制。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代表负总责,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三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人代表,要按各自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当追究参建单位法人代表的领导责任;

(四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项目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人代表,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十六条重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四十七条各参建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现代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第四十八条重点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招标前按规定到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受监工程规模、重要性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检测机构,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五十条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下列主要任务:

(一检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第五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重点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缺陷备案制度。(一)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必须进行工程质量缺陷备案。(二)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明确记载。(三)质量缺陷备案资料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四)工程项目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第五十三条重点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一)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立即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中,对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当在 48 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水利厅;对突发性重大和特大事故,项目法人应当在 4 小时内用电话向省水利厅报告。(二)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水利部第 9 号令《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执行。第五十四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一)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建立由项目法人统一领导、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管理网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建立以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和保证体系,减少一般安全事故,消灭三级以上伤亡事故。(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国家规定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开展创建“文明工地” 建设活动,建立由项目法人统一

领导、各方面分工负责的创建“文明工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第五十五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加强基建进度报表、基建财务报表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做到及时、准确、详实。第八章资金管理第五十六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纪律,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资金。工程经费按工程进度拨付,并保证经费及时到位。第五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实际进度,编制财务用款计划并据此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或者停拨资金:(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

第五十八条工程完建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准确编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型项目须在完建后 3 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小型项目必须在 1 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作的,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 3 个月。工程竣工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并预留 5~10%的工程尾款。第五十九条项目法人财会部门支付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二)经办人审查无误后,送项目法人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三)单位领导核准签字。第六十条项目法人应加强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对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保证资金规范使用。第九章工程验收第六十一条重点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及省颁发的有关验收规程认真做好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十二条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应当进行阶段验收,包括水下工程验收、机组启动验收、蓄引水验收等。第六十三条单位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完工验收;单位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应当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第六十四条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内容需要和有关规定,先期完成档案、消防、环保、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工

作,并及时做好生产运行准备工作和交付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第六十五条项目法人必须将工程档案工作纳入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建立相应机构或配备专人做好这一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档案专项验收,通过验收专题报告。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应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第六十六条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工程比较简单,重要问题已在历次验收中解决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可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主要是进行技术性验收。初步验收中有遗留问题的,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限期处理完毕并落实责任单位。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二)工程投资已基本到位,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三)有关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第六十七条初步验收后应抓紧准备竣工验收,尽快完成工程尾工、确权划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以及准备工程移交等工作。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标准、规模和内容全部建成,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二)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三)征地、拆迁、移民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四)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五)已经通过完成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六)质量监督机构已对工程质量提出评定意见;(七)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审计部门的竣工审计。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将根据审核意见、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调整后的竣工财务决算,上报验收主持单位。第六十八条重点水利工程竣工投产后,除有特殊情况外,经过 1 至 2 年生产运行后,进行

项目后评价。(一)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对项目投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规模效益及可行性研究深度进度评价;对项目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营运等全过程进行评价;(二)项目后评价按四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管理单位评价、项目行业评价、计划部门的评价;(三)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本规定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水利厅《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试行)(苏水基[2000]99 号)同时废止。

2019年水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2019年水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2019年水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 1.2019年我国纪念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为 ( )。 A.节约水资,保障水安全 B.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行河长制 .坚持节水优先,强化水资管理 D.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 2.根据《水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社会。 A.节水型 B.生态型 .可持续发展型D.节能型 3.全面推行河长制,为加强水资保护,需落实最严格()制度。 A.水资管理 B.水开发利用 .水生态保护D.水污染防治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

域的()意见。 A.治污措施 B.水质达标 .限制排污总量D.排污限制 5.开发、利用地下水资,应当优先安排()用水。 A.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B.农业 .工业D.生态环境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破坏和污染水资的行为。受害者()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A.无权 B.可以.有权 D.应当 7.节约用水实行( )分类管理。 A.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 B.个人用户和集体用户 .分散用户和集中用户 D.少数用户和多数用户 8.《水法》中规定,国家对水资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的除外。 A.农业灌溉用水 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取水 .工业生产用水 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9.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跨湖、穿湖、穿堤、临湖的工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2018年8月28日)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执行的,今天,我就结合质量考核、新政策、农垦实际,和大家一起温习一下建设管理程序,重点是下去检查,怎么检查,检查什么,使垦区建设管理工作更趋程序化、规范化。 一、项目法人主要完成的事项 1、项目法人组建。小水就是农场,大水就是灌区管理站或新成立的建设管理处,要有正式文件明确技术负责人和内设机构(综合、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等)。 2、质量与安全终身责任制。落实责任制,厅里规定逐级签订责任状,如站长、副站长、部门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逐级签订;在明显部位设置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要求未竣工建筑物工程全部设置(一般大理石的)。 3、管理制度。是内控的一种手段。包括招标制度、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检查制度一定要包括强制性条文的检查,全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6版),这是严格执行的,也是行业检查新的重点。 4、应办理的手续。一是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是及时报送开工备案手续(行政许可取消下水利部下的通知变成备案);三是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应

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主体工程开工初期应将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及标准分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四是将法人验收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五是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六是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5、主要责任履约。项目法人应对施工、监理等现场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变更进行审批,要求双方以正式文件形式履行;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按相关规定要求组织(或委托监理)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等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是工程结算、质量保证金退还的依据,如一个标段只有一个单位工程,可以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合并进行。 6、参建单位检查。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委托合同,要使用行业合同文本;对参建单位的检查包括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要有书面材料,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要有签字,有整改回复。积极推进项目法人抽检,大水工程必须执行三检制。 二、设计单位主要完成的事项(检查设计单位,检查什么) 1、现场服务体系建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设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设计代表,要有委派函;建立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审核、会签批准等内部制度;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立信

探讨拆除涉水违章建筑行政处罚中的难点和疑难问题

探讨拆除涉水违章建筑行政处罚中的难点和疑难问题 作者:朱善督 为确保“三改一拆”和“五水共治”工作顺利开展,近期,各地水利部门加大对涉水违建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建设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以及对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进行清除。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行政法律体系日益健全,政府行为已纳入法治轨道。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已成为政府及其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如今在拆除涉水违章建筑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事实认定错误(行政相对人的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违法法定程序或法定程序不到位,今天针对上述几个重要的难点和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一、拆违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认定 对我们水利部门来说违章建筑系“违反了《水法》、《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设的临河建筑物和构筑物”。违章建筑一旦发现,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到拆除违章建筑物行政处罚案件中,若要准确作出拆违行政处罚决定,首要的前提就是准确认定违章建筑行为人。若所涉违章建筑经过装修、改建或交易的,因涉及多个产权人或行为人,确定违章建筑违法行为人应当通过以下方法:对

违章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进行勘验,对违章建筑的相邻人、实际使用人以及所有权人进行调查询问,而后分析违章建筑物的实际物理状况、建筑物演变情况并结合调查询问笔录,排除上述证据中的冲突之处,才可以准确确定违法搭建行为人。 二、拆违行政处罚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保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上述法律规定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比须要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或者将视为程序违法。 有的地方发现违法建筑后,当事人采取回避、躲闪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如何充分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法定权利。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所作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一个专门程序行政机关公告程序,这里的公告是针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而提出的特殊程序要求。就是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违法建筑现场和公共媒体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公告期届满了,还应当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予以催告,不能因为发布了公告就不再履行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时间:2006-10-27来源: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含湖泊、荡、漾)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设施、湖泊等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河道规划,维护河道水环境,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综合功能。 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城市河道的日常管理;县级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日常管理。 交通、建设、规划、环保、城管、国土、农林(渔业)、城市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规划与整治 第六条本市河道综合规划和市区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根据流域、区域等水利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市、区河道专业规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河道综合规划以及县级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渔业等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编制航道、渔业等专业规划和沿河城镇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提出河道规划控制线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以及各类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河道规划控制线实施。 第八条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基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98910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

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12]13号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16 【实施日期】2012.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 (连政办发〔201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成果,充分发挥农村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江苏省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

〔2011〕1号)等文件精神,以保障粮食安全、支撑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探索和创新农村河道管理新模式,着力构建“政府牵头、部门配合,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的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新机制,确保农村河道常年保持河面清洁、河岸整洁,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生态水环境。 二、目标任务 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全面建立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机制。两年内全市县级河道、乡级河道和村庄河塘(以下简称农村河道)全部落实长效管理制度,使每条农村河道基本达到河面清洁,无影响水生态的植物、无漂浮物、无生产生活污水直排,河坡整洁无生产生活垃圾、无乱建乱堆、无乱种乱垦,河道畅通无行洪、排涝、输水障碍物,无阻水高杆作物,无圈圩、筑坝的要求。其中,2012年要有48个乡镇(含街道办事处、场、县区开发区,下同)达到长效管理要求,其余48个乡镇到2013年达到长效管理要求(具体名单见附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工作。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是当前农村水利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巩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成果的有效措施,也是发挥农村河道综合效益的重要保证。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抓上手,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创新机制,确保责任明确,措施落实,人员和经费到位。 (二)明确管理责任。要按照“以块为主、属地负责”的要求,明确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区范围内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重点抓好县级河道长效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范围内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重点抓好乡级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村庄河塘的日常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规范汇编

目录 上册 法律 xx水法(1988年) xxxx法(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修订) xx公司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订) xx防洪法(1997年) xx建筑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 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xx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1983年) xx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1983年) 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黄河长江、淮河、 永定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报告》的通知(1985年)附注:有关xxxx调度文件目录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1985年)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 纲要》的通知(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 国务院批转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建设部水利部 《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9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 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年)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水库xx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1991年)xx防汛条例(1991年)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1992年) 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1993年) 取水xx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1993年) 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1.09.3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

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2019年水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学习资料

2019年水法规知识竞 赛试题

2019年水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2019年水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 1.2019年我国纪念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为 ( )。 A.节约水资,保障水安全 B.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行河长制 .坚持节水优先,强化水资管理 D.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 2.根据《水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社会。 A.节水型 B.生态型 .可持续发展型D.节能型 3.全面推行河长制,为加强水资保护,需落实最严格()制度。 A.水资管理 B.水开发利用 .水生态保护D.水污染防治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

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意见。 A.治污措施 B.水质达标 .限制排污总量D.排污限制 5.开发、利用地下水资,应当优先安排()用水。 A.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B.农业 .工业D.生态环境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破坏和污染水资的行为。受害者()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A.无权 B.可以.有权 D.应当 7.节约用水实行( )分类管理。 A.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 B.个人用户和集体用户 .分散用户和集中用户 D.少数用户和多数用户 8.《水法》中规定,国家对水资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的除外。 A.农业灌溉用水 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取水 .工业生产用水 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新编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新编版) 一、局属各单位所实施的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必须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安全责任书。 二、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水利工程的投标,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还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取消其所在单位的投标资格。 三、各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并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施工作业人员要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严禁开工。 五、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六、施工企业要在工程开工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项目实施单位批准,局安全办公室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重新报项目法人批准,报局安全办公室备案。 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水利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保护事故现场,及时上报。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事故现场人员和事故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县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九、局属各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事故的,年终考核一票

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淮安市人民政府2004年1月13日淮政发(2004)12号文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美化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人居生态环境质量,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淮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包括骨干排涝、排污河道、滞涝水塘)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河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所辖河道及配套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河道工程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河道的管理范围,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划定。 (一)大运河管理范围:大运河南岸,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大运河北岸,韩泰轮胎(原橡胶厂)至金凤集团、1605粮库至清安泵站,以清安河为界;其余为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 (二)里运河管理范围:里运河南岸,西安路桥至利民家化厂,河口向外80米,其余为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里运河北岸,西安路桥至老坝口小学,河口向外80米,其余为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 (三)废黄河管理范围:废黄河南岸,活动坝上游,河口向外100米;活动坝至富强大沟,背水坡堤脚向外30米;富强大沟至淮海北路桥,以富强北路为界;淮海北路至沈阳路桥,河口向外100米;沈阳路桥至京沪公路桥,背水坡堤脚向外30米。废黄河北岸,河口向外100米。 (四)盐河管理范围:河口向外50米。 (五)清安河、文渠河、外城河、红旗河、洪福中心沟、团结河、大治河、柴米河、丰收河、跃进河、苏州河、大寨河、小盐河、古盐河、沿总排河、老涧河、老泗河、新泗河、孙大泓等城区骨干排涝河道管理范围,有堤段堤脚向外10米,无堤段河口线向外15米。 (六)大口子、越河大塘、南园水塘、西窑汪水塘、石塔湖水塘、勺湖、肖湖、月湖等滞涝水塘管理范围,塘口线向外5米。 第七条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各类建筑物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的还需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占用的水利工程,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涉及航道的,还应送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 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 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 年12 月18 日水利部令第30 号发布2014 年8 月19 日水利部令第 4 6 号第一次修改2016 年8 月1 日水利部令第48 号第二次修改2017 年12 月22 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 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 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 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 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 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 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 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 表及专家参加。

乡镇河道管理办法

??镇河道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实施办法》,为加强我镇河道依法管理力度,保障河道引排功能,改善河道综合环境,形成广大群众自觉管好自己的河道,改善水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根据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镇河道管理办法。 一、建立管理组织 成立??镇河道管理办公室,由???同志任主任,由??、???同志任副主任,成员由???、???、各村河道管护联络员由各村分管农业生产的副书记兼任。办公室设在镇农水站,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河道管理内容 河道规划管理,按照河道等级,我镇境内各级河道、水系布局、工程保护、开发利用、防汛责任、水毁修复等均按相关规划控制,特别要重视日常管护。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码头、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建筑设施和有害河道养护的多种经营等。 2、擅自在河道内设置阻水坝埂以及其它阻水设施。 3、擅自在河道河坡上堆放物料、取土和迎水坡上扒翻种植,影响水土保持,造成水土流失。 4、擅自架设或埋设通信、供电、有线电视等杆线。 5、擅自向河内倾倒厂矿弃料、建筑砖渣和生活垃圾。 6、擅自向河内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宰杀畜禽、水产品污水、污物。 7、擅自在河道上设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水上餐饮等活动。 8、禁止在主要引、排及行洪河道口设置鱼罾、鱼簖等阻水捕鱼设施,如有违规者,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取缔。 (二)加强河道管理,增强河道的保洁度。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分别落实各级河道。保洁责任:原则上市、镇两级河道由各村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其保洁费待镇政府研究后再作规定。村级河道保洁费用由村自行承担,镇将每季检查一次,半年评比一次,一年一评奖。镇配合做好市管河道的保洁工作,具体保洁要求达到“两清四无”,两清即清除杂草、清除河中障碍物,四无即做到水面无杂草、无漂浮物、岸边无生活垃圾、岸上无杂树杂物。 (三)强化河道巡查。 农水站主要负责市、镇两级河道日常巡查,各村河道管理联络员配合,各村负责村管河道巡查,巡查发现问题首先报至农水站,再由农水站上报,巡查内容对照市河道管理办法中禁止行为加以明确,巡查工作做到制度化、日常化、程序化。 (四)严控河道占用。 为保持河道的运筹功能,确保河道充分发挥引排抗灾功能,一方面配合河道管理单位依法对现有的河道占用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另一方面严格控制河道新的占用行为,确需占用河道进行项目开发的,建设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所建项目须经过镇河道管理办公室同意,符合镇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布局、城镇建设规划、土地规划等,在此基础上,按照《??市河道管理办法》和市水利局制定的《??市河道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严格履行水行政审批程序。此外,严厉打击一切违法占用河道工程、破坏河道工程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五)营造堤林绿化 对镇村河道进行全面规划,按村划段,村、组作为堤林栽植的组织、管理、收益主体,对河道进行逐年绿化植树,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可由村通过公开发包的形式,向社会有偿出让林权或河堤土地绿化使用权。镇每年下达各村的河堤绿化任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河道管理考核办法 1、建立组织。镇成立领导小组,各村有河道管护联络员,成员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7年

(水利部规章,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文件水建[1995]128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附件1: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规范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设计洪水重现期(下同)20年及以上河道堤防的安全鉴定。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原则上应同步开展。沿堤水闸的安全鉴定按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浙水管〔2006〕33号)执行,其它未制定安全鉴定(认定、评估)办法的交叉建筑物安全评价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条堤防工程实行定期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10年内进行,以后每隔8~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超设计标准洪水、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所管辖的堤防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页脚内容1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堤防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定。 第七条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三类: 一类堤: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 二类堤: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大修或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 三类堤: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及堤防主管部门对鉴定为二类的堤防应及时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对鉴定为三类的堤防应限期进行除险加固,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程序及组织 第九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一般包括安全鉴定、鉴定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步骤。 (一)安全鉴定。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堤防安全鉴定。鉴定承担单位对堤防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鉴定,编制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堤防工程安全类别。 (二)鉴定成果审查。安全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组织单位将鉴定成果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页脚内容2

韶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韶关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韶关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水土保持、水库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含配套与附属工程、设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

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并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做好相关的安全生产台帐。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设立由项目法人牵头组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制订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及年度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 (二)组织制订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落实; (三)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和蓄水安全鉴定等工作; (四)协调解决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会议应形成纪要,由项目法人印发各参建单位,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设臵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订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审查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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