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局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交流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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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局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交流发言材

各位领导、各位同行大家好!

按照这次会议安排,我就xx市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移交及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与同志们作一简要交流。

一、上下联动,整体推进职能移交

高度重视,主动沟通衔接。XX年,因机构改革的原因,xx市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能一直在等农、牧两家合并后再移交。直到XX年12月底,市畜牧局在得知暂不合并后,职能移交工作马上进入议事日程。市畜牧局主动找市政府分管市长汇报职能移交的来龙去脉和部、省移交情况,经政府领导同意后,积极与商务部门衔接移交事宜,并于XX年1月5日完成职能移交。

督促区县,加快移交进度。xx市完成生猪屠宰管理职能移交后,市畜牧局随即印发了《关于加快接收生猪屠宰管理职责的通知》,要求各区县统一思想,主动担当,积极衔接,尽快完成职能移交。洪雅县因机构合并和县委主要领导调整,导致移交进度相对缓慢,得知情况后,市畜牧局积极和洪雅县党委、政府沟通,督促职能移交进度。截至2月4日,xx全市在一个月内全部完成生猪定点屠宰职能移交。

克服困难,落实工作责任。在职能移交过程中,畜牧部

门多次向市领导和市编办争取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划拨相应的人员编制,但因机构改革的大环境下,人员编制冻结而未能如愿。职能移交后,畜牧部门克服困难,从相关岗位内抽调业务骨干,成立相应的机构从事生猪定宰行业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责任。

提前介入,实现工作无缝对接。一是提前接手屠宰行业网络监管平台,市、区县均落实专人负责上报生猪屠宰信息。二是收集整理了各区县生猪屠宰场信息资料,初步建立了全市屠宰企业档案资料。三是XX年元旦前后,与商务部门联合开展了对收售病死畜禽及私屠滥宰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主动和商务部门交流沟通,边查边学,掌握屠宰行业管理内容及工作重点。

二、把握关键,认真履行监管责任

开展调研,摸清家底。为摸清家底,尽快理顺工作思路,XX年春节前,市畜牧局由局长带队到各区县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调研,摸清行业现状,打好工作基

础,并形成调研报告,向市政府汇报工作及存在问题,积

极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积极开展学习培训。一是市畜牧局全体干部职工集体学习畜禽屠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重点。二是4月23日市畜牧局组织全市管理人员和部分屠

宰业主举办生猪屠宰行业培训,增强业主和监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三是针对仁寿县生猪定点屠宰监管点多面广的现状,市动监所到仁寿开展生猪屠宰行业法律法规知识和压点升级工作培训。

扎实推进压点升级工作。一是组织全市屠宰行业管理人员和业主代表到雅安考察学习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清理审核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借鉴工作经验,为压点升级工作打下基础。二是探索压点升级工作模式,要求各区县结合本地实际,以市场为主导,通过严格行业准入标准,股份制改造、企业兼并等方式,东坡区11家B点计划压缩为1家,丹棱县7家B点压缩为1家。三是约谈压点升级进度缓慢、压点任务重的区县屠宰业主,提高业主压点升级的积极性。

规范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一是市畜牧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二是4月23日组织全市A类屠宰企业和驻厂官方兽医召开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培训会。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和工

作流程,要求各区县和业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病害

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补助。

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一是为提高监管实效,在广泛调研、多方协调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将原市商务局直管

的两家生猪屠宰企业的行业监管职责下放给东坡区畜牧兽医局。二是召开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会,安排部署XX 年工作。三是开展三次专项检查,围绕肉品安全,市畜牧局分别开展了私屠滥宰、屠宰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的专项检查,确保日常监管落到实处。

三、存在的问题

行业监管人员不足。在职能移交中市、区县均无相应的人员、编制等划转,工作人员不足,对行业法律法规及监管业务尚不熟悉,监管工作力不从心。

工作思路尚待明确。农业部的《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在屠宰场点清理整顿、审核颁证及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部、省尚无指导性意见,给各地具体操作带来一定难度。

规划设置不够合理。原有规划中A类屠宰厂能够配送的区域设置了较多的B类定宰点,而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设置的定宰点不足,不能满足当地需求。

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屠宰行业涉及肉品市场供给、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在压点升级、资质审核清理、销售市场划分和待宰收费等方面,稍有不慎,就可能引起上访问题,甚至引发社会群体事件。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重点做好以下几方

面工作:

一是开展行业培训。市畜牧局计划于6月份对全市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共约260人开展为期三天的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管理体系和行业报表等。

二是加强行业日常监管。加强屠宰检疫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重点环节监管,不断完善痕迹化管理机制,保障肉品市场安全有序运行。

三是开展行业清理整顿。按照省、市规划要求,积极探索压点升级工作模式,认真开展屠宰资格审核颁证工作,力争XX年底完成压点目标。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xx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简要发言。

xx市xx区是国家级xx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天府新区核心区;按照省委“两化互动”、市委统筹城乡发展战略和区委区政府“国际化生活品质城”、“国际汽车产业城”发展目标,我们以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推动都市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着力建设幸福美丽新村、完善农民持续增收体制机制等措施为抓手,促进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农民增收。XX年,实现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15649元,获得了全省会丘区促农增收先进县称号。全区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大型家禽批发市场1个,农贸市场31个,大型冻库3座。近

年来,我们着力屠宰环节、流通环节质量管控,创新信息化监管,确保了全区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做法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畜禽屠宰环节质量监管

严格执行xx市动物卫生监督“2211”工程,强化了屠宰场的主体责任。一是树立企业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并签订农产品安全责任书,要求企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权利,合法生产。二是每月与生猪定点屠宰场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座谈、普法宣传,强调畜产品安全的重要性。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三是要求屠宰场建立畜产品安全控制体系,确定专人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开展好瘦肉精自检工作,做到企业自检“六有”,动物凭证入场和动物产品凭证出场,严格执行出入场分道及耳标回收制度,做好消毒工作和消毒记录等。四是严格依规开展检疫。驻场检疫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屠宰检疫申报制度,出具《准宰通知书》,规范填写相关记录;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产品严格监督场方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要求场方、货主、驻场检疫员三方到场,拍照取证,签字确认,杜绝不合格畜产品流向市场。

二、严格体制机制建设,强化畜禽流通环节质量监管

建立了西南地区最大的活禽交易市场三联市场的共管机制,确保了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成立了三联家禽市场执

法中队,在市场内设立了驻场检疫申报点,加大了对家禽交易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管力度。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市场方的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了共同巡查制度,执法中队检疫工作人员会同市场管理方,每天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进行共同巡查,填写相关记录表,并由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整改。三是集中规范家禽屠宰检疫。对家禽屠宰点进行相对集中隔离管理,便于检疫工作的开展,检疫人员严格按检疫规程实施检疫,规范填写检疫原始记录。市场方配合检疫工作人员对小家禽屠宰点管理,共同规范小家禽屠宰点的车辆停放、消毒及清场活动。四是严格实施冻库产品检疫。指导冻库方规范建立一批一页的出入库台账;规范做好原始记录,照相保存内、外包装特点、生产日期及始发地检疫标识,并要求报检商家在照片和提供的检疫证明上以签字等方式确认证物相符信息。五是严格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XX年开始,我区就已对市场内死亡畜禽市场开展集中无害化处理,在市场内设立病死畜禽投放箱,并安排专人,全程监督死亡禽类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三、率先启动智慧动监建设,创新监管措施举措

在省市的支持和指导下,我区开展了“xx智慧动监”信息平台建设工作。一是建立了养殖电子档案系统。村防疫员通过电子芯片耳标和移动智能识读器,采集辖区养殖户的基本数据,上传到信息平台;通过信息采集,建立了全区畜禽

养殖品种、存栏、出栏、死亡、耳标佩戴等发生变化的准确数据档案,提供了畜禽养殖情况的数据查询、分析处理的电子化手段。二是建立了屠宰场智能管理系统。设立了屠宰场智能门禁管理系统,贩运户必须通过扫描检疫证二维码或门禁卡才能进出屠宰场;设立了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待宰间、屠宰间和无害化处理间等屠宰关键点24小时监控。通过关键环节监控,解决了贩运户监管、动物准入、产品准出以及屠宰注水等难题。三是建立了应急处置指挥可视化系统。在动物疫情发生时,根据监管对象的地理信息、养殖数据,系统自动统计出扑杀动物和紧急免疫动物数量、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经费、应急物资与人员调度等信息,为决策者提供最为直观的分析结果,实现有效处置和有序指挥。四是建立了动监执法管理电子系统。在实施动物监察执法过程中,动物卫生执法大队和执法监督机构依据自己的权限进入系统,实现案件查处网上呈报、审核、审批和监督保证了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五是建立了动物卫生监管网格化系统。根据全区实际,划定四级网络管理系统,明确了不同级别监督管理员的工作重点;基层监督员按照网络级别实施日常监管检查,系统根据监督检查处理意见确定风险级别。通过网络监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过系统能实时察看监督检查情况,实现“网中有格、格中有人、人在格上、事在格中”的动物卫生网格化监管格局。信息平台建设,通过

“互联网+畜牧业”实现行业的转型升级,从根本上保障了畜产品质量安全。

各位领导、同志们,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省市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各项工作,把我区的动物卫生安全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以上发言,如有不妥,敬请指正。

谢谢大家!

各位领导,同志们:

近年来,xx市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适度集中、强化监管”的思路,从我市的具体实际出发,既突出制度创新,又突出焦点管理,着力推进了生猪屠宰点的整合和压点,提高了生猪屠宰行业的标准化、规模化和产业化水平,保障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我市近年来生猪定点屠宰点的清理整顿工作开展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997年底,全市约有生猪屠宰厂2600多家。至1998年8月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我市实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共确定了683家生猪定点屠宰厂,无序的屠宰行业得到了初步的规范。XX年11月,我市制定了《关于xx市生猪定点屠宰厂整合重组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了生猪屠宰整顿压点工作,全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数量大幅度下降。截止目前,全市在业运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共60家,其中只

有23家通过了新一轮核发换证。全市屠宰行业基本实现了适度集中、准入严格、监管到位的目标。

二、主要工作措施

统一规划,强化总量控制

我市按照“只减不增,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的原则,以畜禽生产量、消费市场以及当地屠宰行业现状为主要考量因素,兼顾环保、防疫、土地、就业等其他影响要素,科学设定各区县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数量,原则上各区县各设定2-4个,全市总数控制在39个以内,使全市生猪屠宰行业的规模、标准、规划更加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鼓励兼并重组,推进压点整合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鼓励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积极参与整合,支持大型屠宰企业、养殖企业、深加工企业发挥优势,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整合重组,提高屠宰厂的产业化水平;支持中小型屠宰厂通过合并或合股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重组,做大做强。同时要求凡整合重组后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全面达到《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XX)的标准和工艺流程,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资质等级和标准要求。

强化政策保障,确保顺利推进

全市以XX年确定的各有关区县的规划定点数为基数,

对已建并被整合减除的定点屠宰厂,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其投资额的大小给予80-150万不等的压点补贴。对整合中新建的屠宰厂在金融、土地、税收等政策上给予一系列的优惠。

同时,鼓励区县按照全市总体定点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定点数量,加快推进工作进展,对区县每整合减少1个定点屠宰厂,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此举有力地推进了全市定点屠宰厂(场)的压点工作。

三、下一步打算

为确保我市城乡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市将按照本次会议精神的要求,着力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进一步推进生猪屠宰点的清理整顿

我们将根据农业部和省厅的新要求,加强研究,厘清部门职责,提高行业准入标准,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压缩屠宰厂点,确保全市生猪屠宰点整合控制目标的实现。

全面推进“xx智慧动监”建设,实现风险分级管控

“xx智慧动监”的成功试点为我们开展动物卫生监管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构建覆盖全市的“xx智慧动监”信息监控平台,将实现对动物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多个环节、全产业链的综合监管和真正意义上的全程可追溯。同时对监管对象实行风险分级管控,不仅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的

精准度,实现了从产地到屠宰以及检疫、监管、执法等工作的“流程运行,过程监管”。我市今年将在全市逐步推开“智慧动监”平台建设,确保我市动监工作的智能化、全域化和网格化。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查处打击力度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将围绕重要环节、重点区域,督促屠宰企业加强进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等制度的执行,切实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同时,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与公安、食品药品、环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跨部门监督执法合力,严厉打击私屠滥宰、非法添加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令第4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2月13日国内贸易部1998年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定点屠宰,是指上市的生猪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屠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生猪。 第五条《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是指农户自养生猪的自宰自食。 【章名】第二章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法规的组织实施; (二)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生猪屠宰管理规章、屠宰厂(场)设计规范、屠宰操作规程、屠宰检验规程和生猪产品质量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案件的行政复议; (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监督检查; (二)根据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提出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并监督屠宰管理执法情况; (四)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案件的行政复议; (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

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度工作总结

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度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场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通过我场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坚决屠宰违法行为,彻底根治病、死、母、种猪肉上市,对宾馆、酒楼、学校食堂、超市、卤腊制品加工点等集体用肉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全面推行“索票制、台帐制、合同制”,从源头上堵塞漏洞,确保了“放心肉”的供应。现将全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四项制度”完善。1、生猪进场查验制度;2、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台帐制度;3、肉品品质检验制度;4、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二、“两证”在手再上岗。屠宰工人要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体健康证书》上岗作业。三、屠宰条件过硬。1、拥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有必要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3、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地面、墙裙等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易清洗和无毒材料制成;4、购置了先进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及病死猪、肉品无害化处理设施;5、有多名取得了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其核发的《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等。四、设施用途均注明。场内各种圈舍、操作间以及加工车间内各种器械、设备、工作台的用途标注清楚,确保屠宰加工流程符合卫生要求。五、操作流程守规范。所有屠宰生猪在实施宰前停食、饮水、淋浴、麻电致昏、剌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劈半、整修的工艺流程。六、肉品出场盖“两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分别由肉品卫生检疫员盖上“肉品卫生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盖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七、责任制度挂上墙。企业的场长职责、收费员职责、检疫检验员职责和安全生产、加工操作等岗位责任制度均悬挂上墙。八、场容场貌美观。屠宰环境清洁卫生、美观敞亮,屠宰器具消毒保洁、摆放有序。九、公开承诺重诚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向社会公开承诺,确保肉品屠宰加工质量。一年来,我们虽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点工作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企业的发展任务还任重道远,要做的工作还很多,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为让市民吃上“放心肉”尽职尽责。

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汇编知识讲解

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熟练掌握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做到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徇私情,规范检疫。 二、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并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做好耳标的收集、保管工作。宰前严格把好复检关,对健康合格的生猪签发准宰证。 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宰后检疫检验工作,对合格的肉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在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结果及出具的检疫证明负责。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监督屠宰场和货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出场。对肉类产品检疫情况逐日登记入册。 四、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生猪及其产品,应及时向上级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场报告,坚决制止屠宰、上市、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屠宰场(畜[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认真做好消毒灭源的宣传工作,负责对屠宰场地、工具、畜禽及其产品的运输工具的卫生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积极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检疫登记和填表的上报工作。

201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1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4月19日,农业部拟组织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双汇集团董事长万隆曾提出的废除生猪定点屠、实施许可制或将实现。 我国是生猪大国,每年人均猪肉消费42公斤。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大小屠宰厂15000家以上,而美国仅有约70家屠宰企业,因此导致监管困难,私屠滥宰屡禁不止,病害肉、注水肉等食品安全问题长期不能解决。 此前,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万隆建议,过去老百姓有句俗话八个大盖帽管不住一头猪,应废除生猪定点屠宰,参照发达国家先进的经验,与其他食品生产企业管理一样,实行许可制度。 此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生猪屠宰管理多方面进行修订,包括生猪屠宰的流程、技术和管理,以及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监管等。其中,生猪屠宰厂(场)设立的章程中指出:国家对生猪屠宰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生猪屠宰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除外。 修订条例指出,设立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列出了需要具备的多个条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1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生猪定点屠宰场环保管理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场环保管理制度 一、为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我公司环境部门必须做到: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 2、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杜绝“带病”运行,确保设备完好; 3、环保设施因发生故障不能运行的,要向我公司提交停机报告,报告中应说明环保设施故障、抢修措施、修复日期等。 4、按规定对重点环保设施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公司,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存档,每年填好环境保护设施档案。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奖励或处罚: 1、擅自拆除或者限制环保设施的; 2、有意造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使排污严重超标的; 3、严格遵守本制度,成绩突出的生产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或循环使用。 五、设施必须配备专业操作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必须按规程操作做好设施运行记录、 监测结果记录。

六、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公司环保科审 1、需暂停运转的; 2、拆除或闲置的; 3、需更新改造的。 4、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废水排放,并报公司环保科。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 并写出书面检查: 1、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2、擅自拆除或闲置处理设施的; 3、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公司环保科的; 4、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 八、设备管理规定 1、设备巡回检查 设备巡回检查项目为:在线监测房内、外设备、仪器的运转情况、工作是否正常,数据显示是否正确,现场设备是否缺少、有无明显损坏、房顶是否漏风、漏雨、门窗是否损坏等。 2、设备故障处理 各班环保员如发现设备出现异常情况后,要及时向公司汇报,公司立即派专人前往处理,如不能处理,通知生产商进行处理。 3、安全管理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使全县人民充分了解生猪定点屠宰的重要性,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说明: 1、施行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意义。 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是在放开生猪购销市场后,加强屠宰管理,控制疫情传播,制止病害肉上市,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吃上放心肉。 2、生猪屠宰主管部门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新津县商务局负责县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3、生猪屠宰法律法规要求:(1)凡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从事屠宰经营活动;(2)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进场屠宰生猪实行限时进场制度;(3)严禁私屠滥宰生猪,严禁对生猪注水,严禁制售注水猪肉、病害猪肉;(4)上市销售的猪肉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宰杀,并经检疫检验合格,且“两章两证”齐全,票随货行、以备查验。 4、私屠滥宰行为的处罚: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制售注水猪肉行为的处罚: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为私屠滥宰和生猪注水者提供场所或设施的处罚: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肉类经营户、餐馆、集体食堂或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销售、使用私宰肉、未品检或品检不合格猪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猪肉的处罚: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生猪屠宰违法行为的查处:对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县商务局、县畜牧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卫生局等职能部门将坚决依法查处,对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9、举报电话:县商务局 12312 县工商局 12315

生猪屠宰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规范经营的原则,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经营,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定点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当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设置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全省设置规划、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九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修订),2008年05月25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01月08日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1修订),2011年01月08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2016年02月06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

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消费,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 鼓励和支持屠宰企业为提高肉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 理手段,达到更高等级的标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分级管理是指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对规模、生产和技术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方面,包括基本要求、设计和环境、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运输条件、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以认定其符合相应等级的行业管理活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高到低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

第四条分级管理的范围是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审查、确定的全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包括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五条商务部统一组织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制定分级管理工作程序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分级管理工作,建立并维护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系统,并具体负责AAAAA和AAAA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并负责AAA 和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A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第二章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屠宰、畜牧兽医、食品安全、环保、建筑、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现场核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专家委 员会成员由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地区回避、交叉评审的原则从商务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完整word版)生猪屠宰厂管理制度

屠宰车间管理制度 一、屠宰车间生产由车间主任负责安排。 二、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三、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四、屠宰加工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 肉品检验检疫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鲜销的肉尸、内脏,及时作出判处记录,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 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五、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不得进入车间。 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喝酒醉态的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六、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七、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八、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九、肉品出场时应盖印章,同时出具“产品出厂合格证”。 十、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票证台帐管理制度 一、企业、车间的启用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 二、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讫印章。 三、凡经检疫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场,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产品合格证,做好证物相符。 四、各相关岗位人员做好生猪进场验收台帐、屠宰场准宰登记表、违禁药物检测抽样单、违禁药物检测记录汇总表、宰后检疫检验登记表、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屠宰肉品交接单、生猪屠宰购销台帐、屠宰肉品出厂销售台帐、动物防疫消毒记录的登记台帐,及时汇总、上报。 五、做好票证台帐的保管和保密工作,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向外提供。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2016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2016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公布根据2011年01 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 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

常州市定点屠宰场点管理制度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目录 01、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3) 02、屠宰工岗位职责 (4) 03、肉品品质检验员工作职责 (5) 04、屠宰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6) 05、生猪进场验收制度 (7) 06、生猪肉品销售管理制度 (8) 07、猪肉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9) 08、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10) 09、屠宰场卫生消毒工作制度 (11) 10、屠宰场证章管理制度 (12) 11、定点屠宰场检疫程序图解 (13) 12、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图 (14)

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农牧局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农牧局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情况汇报材 料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xx县整合提升生猪定点屠宰场,加强屠宰环节监管工作情况向大家作一汇报。 一、优化屠宰布局,全面整合提升屠宰场 xx是全国生猪调出大县和全省第一轮首批现代畜牧业重点县,XX年全县出栏生猪90万头、家禽1000万只、羊30万只。由于畜禽出栏量较多、屠宰量较大,过去屠宰场点设置小而多。XX年7月前,全县有46家生猪定点屠宰场,并且布局不规范、生产设备落后、卫生条件差、排污设施缺乏,普遍不能达标,至使屠宰监管难到位、肉品质量安全难保障。根据省、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对不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了全面关停并转、重新规划设置、整合提档升级。目前,全县关闭了原来的46家不达标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整合新建成了符合标准的6家屠宰场,其中:1家A类生猪定点屠宰场和1家家禽定点屠宰场,4家B类生猪定点屠宰场,形成了布局合理、规范有序、设施先进、质量安全的生猪定点屠宰新体系。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政府高度重视,部门密切配合。县上成立了由县委常委、

县总工会主席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整合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在屠宰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中的职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全面调查审核,搞好前期准备。一是开展资格审查。由县畜牧局牵头,会同环保、工商、商务等部门对全县原有46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逐项进行审核清理,不达标的屠宰场全部纳入关闭范围。二是大力宣传发动。利用会议、广播电视、印发宣传资料、开展座谈等方式广泛宣传开展畜禽定点屠宰场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争取群众理解支持。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广泛征询需要关闭屠宰场业主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达成共识后签订关闭承诺书。 科学规划布局,严格建设标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制定了《xx县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统筹规划和布局全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在县城和双凤、太平、义兴、槐树四个中心场镇规划新建设5个标准化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对新建设的屠宰场,我们聘请专业设计公司,严格按照国、省、市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条件和标准进行科学设计,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方能实施。在建设过程中,由畜牧局牵

国务院法制办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修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017年6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监督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等内容。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生猪屠宰的,屠宰厂(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申请延续。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上海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上海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经审核,予以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序 号 企业名称定点屠宰代码地址 1 上海爱森肉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厂A0201190 2 奉贤区燎原农场燎三路25号 2 上海申兰肉类厂A02011901 奉贤莘奉公路889号 3 上海五丰上食食品有限公司A02011201 嘉定工业区世盛路777号 4 上海崇明肉食品有限公司A02011701 上海市崇明县北新公路2000 号 5 上海明珠湖肉食品有限公司A02011703 崇明县新海镇北沿公路3480 号 6 上海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A02011602 青浦区白鹤镇白石公路2989 号 7 上海漕泾食品购销站A02011401 金山区漕泾镇漕廊公路256号 8 金山枫泾屠宰有限公司A02011402 金山区枫泾镇兴塔兴寒路 2058号 申请进一步整改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序 号 企业名称定点屠宰代码地址 1 上海久盛肉类加工厂A02011301 浦东新区惠南镇幸福村698号 2 上海鹤立肉类加工厂A02011302 浦东新区下沙地区鹤立东路2 号 3 上海青浦生猪有限公司A02011601 青浦区城南村1号 4 上海裕农肉食品有限公司A02011202 嘉定胜辛南路200号 5 上海复新屠宰场A02010401 长宁区绥宁路596号 经审核,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 序 号 企业名称定点屠宰代码地址 1 上海丰乐畜牧有限公司泗泾分公司A02011501 松江区泗泾镇九干路298号 2 上海市宝山区食品公司长兴购销站A02011704 长兴镇凤西路166号 3 上海市宝建副食品合作公司A02011705 横沙乡新窑路83号

生猪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 一、“三证一照”须齐全。《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四项制度”要完善。1、生猪进场查验制度;2、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台帐制度;3、肉品品质检验制度;4、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三、“两证”在手再上岗。屠宰工人要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体健康证书》上岗作业。 四、屠宰条件应过硬。1、要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要有必要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3、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地面、墙裙等要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易清洗和无毒材料制成;4、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及病死猪、肉品无害化处理设施;5、有经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其核发的《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等。 五、设施用途要注明。屠宰企业各种圈舍、操作间以及加工车间内各种器械、设备、工作台的用途要标注清楚,确保屠宰加工流程符合卫生要求。 六、操作流程守规范。屠宰生猪应当实施宰前停食、饮水、

淋浴、麻电致昏、剌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劈半、整修的工艺流程。 七、肉品出场盖“两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要分别由肉品卫生检疫员盖上“肉品卫生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盖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八、责任制度挂上墙。屠宰企业的场长职责、收费员职责、检疫检验员职责和安全生产、加工操作等岗位责任制度要悬挂上墙。 九、场容场貌要美观。屠宰环境清洁卫生、美观敞亮,屠宰器具消毒保洁、摆放有序。 十、公开承诺重诚信。各屠宰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向社会公开承诺,确保肉品屠宰加工质量。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农牧局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交流发言材料

农牧局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交流发言材 料 各位领导、各位同行大家好! 按照这次会议安排,我就xx市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移交及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与同志们作一简要交流。 一、上下联动,整体推进职能移交 高度重视,主动沟通衔接。XX年,因机构改革的原因,xx市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能一直在等农、牧两家合并后再移交。直到XX年12月底,市畜牧局在得知暂不合并后,职能移交工作马上进入议事日程。市畜牧局主动找市政府分管市长汇报职能移交的来龙去脉和部、省移交情况,经政府领导同意后,积极与商务部门衔接移交事宜,并于XX年1月5日完成职能移交。 督促区县,加快移交进度。xx市完成生猪屠宰管理职能移交后,市畜牧局随即印发了《关于加快接收生猪屠宰管理职责的通知》,要求各区县统一思想,主动担当,积极衔接,尽快完成职能移交。洪雅县因机构合并和县委主要领导调整,导致移交进度相对缓慢,得知情况后,市畜牧局积极和洪雅县党委、政府沟通,督促职能移交进度。截至2月4日,xx全市在一个月内全部完成生猪定点屠宰职能移交。 克服困难,落实工作责任。在职能移交过程中,畜牧部

门多次向市领导和市编办争取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划拨相应的人员编制,但因机构改革的大环境下,人员编制冻结而未能如愿。职能移交后,畜牧部门克服困难,从相关岗位内抽调业务骨干,成立相应的机构从事生猪定宰行业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责任。 提前介入,实现工作无缝对接。一是提前接手屠宰行业网络监管平台,市、区县均落实专人负责上报生猪屠宰信息。二是收集整理了各区县生猪屠宰场信息资料,初步建立了全市屠宰企业档案资料。三是XX年元旦前后,与商务部门联合开展了对收售病死畜禽及私屠滥宰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主动和商务部门交流沟通,边查边学,掌握屠宰行业管理内容及工作重点。 二、把握关键,认真履行监管责任 开展调研,摸清家底。为摸清家底,尽快理顺工作思路,XX年春节前,市畜牧局由局长带队到各区县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调研,摸清行业现状,打好工作基 础,并形成调研报告,向市政府汇报工作及存在问题,积 极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积极开展学习培训。一是市畜牧局全体干部职工集体学习畜禽屠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重点。二是4月23日市畜牧局组织全市管理人员和部分屠

(完整word版)屠宰企业宰前、屠宰过程及宰后检验流程要点和检验制度-生猪

生猪屠宰厂宰前、屠宰过程宰后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要点及管理制度为加强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生猪屠宰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化屠宰检验要点。一、引用的相关标准。 1、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1998)2、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 19479-2004)3、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 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5、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二、生猪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具体见附图。三、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按照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对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规范如下:1、入厂检验: 1.1 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2 检查是否灌水。 2、病健分离。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2.1 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 2.2 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2.3 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2.4 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的,签发《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停食管理: 1 3.1 应当停食静养12-24小时; 3.2 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 3.3 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

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4、待宰检验:4.1 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 4.2 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 5、送宰检验: 5.1 送宰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 5.2 检查生猪通过通道是否按照3.3要求执行。 5.3 检查生猪淋浴时是否按照7的要求执行。6、签发《准宰证》 6.1 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屠宰头数必须与《准宰证》中的头数一致。 6.2 《准宰证》应当按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 7、淋浴 7.1 尽可能除去体表内的污物; 7.2 水压不宜过大,水温应当适中,尽可能不惊吓到生猪; 7.3 应从各个方面进行淋浴。淋浴间应设臵不同方向和角度的喷淋装臵。8、致昏(麻电) 8.1 必须准确把握麻电的电压。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作用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电麻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不应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8.2 人工电麻时,应将生猪固定位臵后,再进行麻电。 8.3 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注意自身的防护安全。 8.4 猪被麻电后应保持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9、刺杀放血 9.1 从麻电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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