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2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第三条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运输容器)。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国家放射性

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所从事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活动负责。

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

第八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并通过试验验证或者分析论证等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第九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

进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应当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进行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应当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表。

第十条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质量保证大纲。

第十一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并公告批准文号;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修改已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中有关安全内

容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第十三条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将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表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编制设计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

第十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对制造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进行质量检验,编制质量检验报告。

未经质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七条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申请制造的运输容器型号。

禁止无制造许可证或者超出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

器的制造活动。

第十八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制造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制造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制造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许可制造的运输容器的型号;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条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制造许可证变更手续。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变更制造的运输容器型号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于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在首次制造活动开始30日前,将其具备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测手段,以及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其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统一编码,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运输容器编码清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从事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 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造的运输容器的型号和数量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

器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并建立保养和维护档案;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进行处理。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还应当对其使用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单位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设计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制造单位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

(四)质量合格证明;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或者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的说明材料。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使用批准书;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将运输容器质量合格证明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或者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的说明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审查批准和备案手续,应当同时为运输容器确定编码。

第四章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第二十九条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第三十条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

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

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

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

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上设置警示标志。

国家利用卫星定位系统对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工具的运输过程实行在线监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四条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交运输说明书、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托运人提交文件不齐全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三十五条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容器型号、运输方式、辐射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

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应当载明下列主

要内容:

(一)托运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

(三)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容器型号和运输方式;

(四)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三十七条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收到备案材料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放射性物品运输的

途经地和抵达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通过水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邮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邮寄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本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并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义务。

申请放射性物品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考试合格的驾驶人员;

(四)有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防护要求,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工具、设施和设备;

(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六)有运输安全和辐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放射性物品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具体条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一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程序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托运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应当提交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或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

辐射监测报告备案证明。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可能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承运人、托运人应当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影响,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同级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工作,并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上报核与辐射事故信息。

核反应堆乏燃料运输的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还应当遵守国家核应急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已批准或者备案的一类、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情况和放射性物品运输情况通报设计、制造单位所在地和运输途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监

督性监测。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经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确有重大

设计安全缺陷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该型号运输容器的制造或者使用,撤销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第四十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有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

输安全标准情形的,或者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有不符合制造许可证规定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核与辐射危害的,应当责令停止运输。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实施监测,不得收取监测费用。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三)未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四)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实施监测收取监测费用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将未取得设计批准书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用于制造的;

(二)修改已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中有关安全内容,未重新取得设计批准书即用于制造的。

第五十一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用于制造的;

(二)将未备案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用于制造的。

第五十二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进行安全性能评价的;

(二)未如实记录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的;

(三)未编制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查的。

第五十三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取得制造许可证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

(二)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

(三)超出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

(四)变更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型号,未按照规定重新领取制造许可证的;

(五)将未经质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交付使用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制造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在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首次制造活动开始前,未按照规定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二)将未经质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交付使用的。

第五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统一编码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编码清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制造的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型号和数量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的一类放射性物

品运输容器进行安全性能评价,或者未将评价结果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未按照规定取得使用批准书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

运输容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托运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在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邮寄放射性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在邮寄进境物品中发现放射性物品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托运人未取得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托

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第六十三条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

(二)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

(三)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或者放射

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备案证明,将境外的放射性物品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由海关责令托运人退运该放射性物品,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托运人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放射性物品的责任,或者承担该放射性物品的处置费用。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

因核与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军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整版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7版)

附件15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7年版) 为规范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是指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所涵盖的应用范围包括:实体肿瘤经皮影像(超声、CT、MRI等)引导下放射性粒子植入、经内镜(包括腹腔镜、胸腔镜、自然管道内镜等)放射性粒子植入、空腔脏器粒子支架置入、手术直视下放射性粒子植入。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该技术相关专业的诊疗科目,具有影像引导技术设备(如超声、CT、MRI、内镜等)和放射粒子治疗计划系统。 (三)医疗机构应当具有《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一类及以上)、《辐射安全许可证》等

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四)治疗场地要求。 1.符合放射性粒子植入技术操作场地及无菌操作条件。 2.全部影像引导技术设备(超声、CT、MRI、DSA)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具备进行抢救手术意外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射性粒子保管、运输设施,并由专人负责。 (五)按照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标准制订防护措施并认真落实。 (六)有至少2名具有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有经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 2.有5年以上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开展口腔颌面

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㈠公司运输安全领导组 为加强本公司汽车货物运输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经公司经理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成立公司汽车货物运输安全领导组: 组长:,全面负责本公司汽车货物运输的安全生产工作; 副组长:,负责本公司货运车辆的技术性能、修理、维护及车辆调度工作; ,负责本公司货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成员:,为安检员,负责对车辆、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检查; ,为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司机班长,负责对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㈡安全管理领导组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决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对安全生产进行年度总结。 4、负责对公司、车队长、安全员等安全生产重要岗位人员的聘用、解聘决定。 5、负责组织并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6、负责本单位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7、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足额提取和投入。

㈢经理(安全领导组长)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制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对安全生产进行年度总结。 4、负责对公司安全科长、车队长、安检员等安全生产重要岗位人员的聘用。 5、负责和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6、负责召集公司安委会(安全生产领导组)会议。 7、负责对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8、保证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足额提取和投入。 ㈣车队长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负责车队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3、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细化分解与驾驶员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4、负责驾驶员的管理、考核工作,监督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按规定时间检审,对驾驶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处罚。 5、负责营运车辆的管理和调度工作,按期进行车辆年检、综合性能检测、二级

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盛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消除各种隐患, 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 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一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 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 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 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5、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6、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

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7、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 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 驾驶员的岗位职责: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 抵制违章行为, 维护交通秩序, 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 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遵守劳动纪律, 服从指挥, 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 自觉做好车辆" 三清例保" 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辆、证件齐全和完好。 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 6、服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第二章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货物运输的流程:

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㈠公司运输安全领导组 为加强本公司汽车货物运输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经公司经理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成立蕉岭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领导组:组长:全面负责本公司汽车货物运输的安全生产工作; 副组长:负责本公司货运车辆的技术性能、修理、维护及车辆调度工作;负责本公司货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成员:①安检员,负责对车辆、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检查; ②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③司机班长,负责对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二)安全管理领导组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决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对安全生产进行年度总结。 4、负责对公司、车队长、安全员等安全生产重要岗位人员的聘用、解聘决定。 5、负责组织并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6、负责本单位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7、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足额提取和投入。 (三)经理(安全领导组长)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制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对安全生产进行年度总结。 4、负责和协调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5、负责对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放射性物质运输包装质量要求

放射性物质运输包装质量要求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物质运输用包装的设计、采购、制造、试验、文件编制、使用和维修的质量保证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与放射性物质运输包装的质量有关的所有活动和单位。 2引用标准 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HAF0400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3术语 3.1包装 全部包住放射性内容物所必需的各种部件的组合体。具体地说,它可以包括一层或多层容器、吸收材料、间隔构件和辐射屏蔽层,还可以包括供冷却、吸收机械冲击和隔热用的器件。 3.2货包 供交付运输的装有放射性内容物的包装。 4质量保证大纲 4.1概述 4.1.1必须根据本标准规定的要求,由责任单位制定总的质量保证大纲。总的大纲必须对与放射性物质运输用包装有关的工作(例如包装的设计、采购、制造、试验、使用和维修等)的控制作出规定。 4.1.2参与运输包装影响质量的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总的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参照附录A(参考件)的规定制定各自的质量保证大纲(以下称大纲),并保证按工作进度有效地执行大纲。 4.1.3大纲必须对放射性物质运输用包装影响质量的各项活动编制有计划按系统执行的质量保证大纲的程序,并定期对程序进行审查和修订。 4.1.4大纲必须规定要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技术方面的要求,明确应使用的工程规范、标准和技术规格书,以及保证满足这些要求的措施。 4.1.5大纲必须确定负责计划和执行质量保证活动的组织结构,并明确规定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和权力。 4.1.6大纲必须根据放射性内容物的危害性对放射性物质的包装及其附件规定适当的管理和验证的方法或等级。根据物项对安全的重要性,在大纲内必须相应地制定出对这些物项影响质量的活动的管理和验证规定。 4.1.7大纲必须为完成影响质量的活动规定合适的控制条件,这些条件应包括为达到要求的质量所需要的适当的环境条件、设备和技能等。 4.1.8大纲必须规定对从事影响质量的活动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4.1.9大纲必须规定凡影响包装质量的活动都必须按适用于该活动的书面程序、细则、说明书和图纸来完成。程序、细则、说明书和图纸必须包括适当的定性和(或)定量的验收标准。 4.1.10大纲必须规定参与实施大纲的单位的管理部门要对其负责的那部分大纲的执行状况和适用性进行定期审查。当发现大纲有问题时,必须采取纠正措施。 4.1.11通过所有大纲的实施应能向任何有审查权的主管部门证明: a.包装的制造方法和制造所使用的材料是符合设计技术条件的; b.按照设计制造的所有重复使用的包装都定期进行了检查,并且在必要时进行了修复和维护,处于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新疆艾孜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新疆艾孜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通用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 法(通用版)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许可和备案手续。 第三条[分类管理]国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四条[设计基本要求]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障正常的生产秩序,安全生产,促进企业高效运作、经济发展,本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请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认真贯彻执行。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岗位责任制度 3、驾驶员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4、车辆维护保养制度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6、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7、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8、安全奖惩制度 9、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0、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1、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签发单位:无锡禾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落实及对安全生产的落实情况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根据安全生产总目标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组织落实到位。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精神,定期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加强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经常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总结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组织和监督职能部门开展各种形式,多层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抓好特殊工种及驾驶人员的年度审验工作。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奔赴现场,配合协调有关部门搞好现场处理,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并按“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制定落实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按规定及时对负责者进行相应的处理。 岗位责任制度 经理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依法经营,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负全部责任,树立一颗为人民服务的心。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和经营会议,研究生产经营活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定期进行经营活动分析。坚持安全第一,用户第一,服务第一的方针,组织开展各项劳动竞赛,重视职工的技术和业务学习。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生产活动,按章缴纳各项税费。机务安全员职责: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消防器材的配备和管理,落实车辆维护保养制度,检查督促驾驶员做好汽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有关会议活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杜绝车辆带病出车。如发现带病出车的要严肃处理。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意识,确保交通安全。负责落实车辆的年检送检工作。驾驶员职责: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驾驶员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开病车,不开超载车,严禁酒后开车。加强安全行车意识,行车中注意礼让。按期准时参加安全学习。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驾驶技术水平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严季调研员解读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严季调研员解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修订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以下简称《危规》)自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对遏止重特大恶性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良性管理,有力地保障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进一步加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于今年10月颁布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由于《危规》中已有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内容,故在执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同时,应废止《危规》中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条款、内容。同时,各地在执行《危规》的过程中,发现有关剧毒、爆炸品运输的条款存在一些问题急需解决。这样,交通运输部在制订《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同时,修订了《危规》。即:颁布了《关于修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以下简称《修订案》),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对《修订案》的理解,现将其修改的主要内容做如下介绍。 《修订案》共有五条。其与《危规》原有五条的区别在于: 一、在排除条款,增加“放射性物品” 将《危规》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修改为:“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二、删除了《危规》中有关涉及放射性的条款、内容 (一)删除了《危规》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中的“放射性”。 (二)删除了《危规》第八条第(一)项第6款“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中的“放射性”。 (三)删除了《危规》第十条第(五)项“……,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中的“放射性”。 (四)删除了《危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2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第三条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运输容器)。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国家放射性

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Y-AQ-00655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Transportation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运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各运输部门及所有从事车辆驾驶的本公司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本公司运输部、机械部、企管部是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安全技术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安全活动、技术培训,交流和推广安全先进经验;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

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各类安全、车管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4、布置和检查各运输单位的安全学习,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 5、负责机动车的技术检验、鉴定和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企业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6、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第四条涉及运输的部门配备安全员(在部长助理中选任),主持部门日常安全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发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措施,定期组织安全学习,抓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2、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各项安全活动

第八章__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第八章放射性物品 第一节有关放射性物品的基础知识 放射性物品是危险物品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它是指比活度大于70 kBq/kg(0.002 μCi/g)的任何物品或物质。它的危险性在于能自发地和连续地放射出某种类型的辐射,这种辐射不仅对人体有害,还能使照相底片或未显影的X光胶片感光。 对放射性物品的安全运输,各种运输方式都有特殊的规定。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简称IAEA,在同联合国、有关专门机构及其成员国协商的基础上制订了《放射性物质运输规程》。各种运输方式的国内、国际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法规都是以此为基础制定的。 我国于1990年7月1日实施GB11806一8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该标准对各种运输方式的放射性物品运输都有规范作用。 在本章中,我们将具体介绍放射性物品的定义、分类、包装、标志、所需运输文件的填写、装载规定以及发生事故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方面内容。为了帮助大家理解,我们首先介绍有关放射性物品的基础知识。 一. 原子结构和放射性同位素 物质是由分子组成的,分子是由原子组成的,原子是由居于原子中心带正电的原子核和在核外不停运动的带负电的电子组成。原子核又是由一定数目的带正电的质子和一定数目不带电的中子组成。原子核内的质子数等于核外电子数,因此整个原子呈电中性。元素周期表中的原子序数“Z”就表示了该元素的原子核内的质子数。一个中子的质量等于一个质子的质量,而核外的电子质量很小,可以忽略不计,所以一个原子的质量就等于该原子核内的质子和中子的质量之和。原子的质量数(A)等于该原子核内的质子数与中子数之和。 每一元素的原子序数是固定不变的,但可能存在一些原子量有细微差别的原子(一些是自然形成的,一些是人造的),它们之间在化学特性或物理状态上没有什么差别。我们把这些具有相同的原子序数而质量数不同的原子,也即质子数相同而中子数不同的原子,称为该元素的同位素。 如氢元素,就有三个不同质量数的原子:氕(1 1H)、氘(2 1 H)、氚(3 1 H)(左上角的数字表示质量 数,左下角的数字表示原子序数)。同一种元素的同位素有的是稳定的,称为稳定性同位素,如1 1H和2 1 H;而有的是不稳定的,这种同位素的原子核会在不受外界任何条件影响下自发地放出射线,称为放射性同位素,如3 1 H。现代科学的发展,可以用人工的方法,使稳定的同位素变为不稳定的具有放射性的原子,这类同位素称为“人工放射性同位素”。我们常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大部分是人工生产的,从天然的放射性矿石中提炼出来的很少。 二. 射线的种类 一些元素的原子和它们的化合物能够自原子核内部自行放出穿透力很强而人的感觉器官不能察觉的粒子流(射线),我们把具有这种放射性的物质,称为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所放出的射线对人体健康有害,也能对其它物质(尤其对未暴光的照相底片和透视的X射线胶片)产生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济南乾禄经贸有限公司 2018年03月05日

一、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1、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被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9)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10)按照相关规定报告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简称“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11)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

听取和积极采纳公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要求和建议。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制定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和协调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 (4)负责召集单位安全生产例会和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5)负责对营运车辆安全例检,对不合格的车辆及时指出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整改。 (5)负责对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贯彻实施的检查。 (7)负责对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经理汇报。 3、安全员岗位职责 (1)负责货运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指导货运安全生产,提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惯性事故、事苗的发生,发现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向上级汇报。 (2)发现货运事故进行现场勘查,编制货运记录调查处理,及时处理好各种货运事故案卷,做好货运事故的受理、赔偿工作。 (3)做好货运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保管有关资料。定期召开事故分析会。

运输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运输公司各项安全管理 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xx运输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目录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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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鸿达运输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搞好本公司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有效地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不受或减少损失。 二、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三、本规定实用本公司各部门、科室、班组和职工。 四、接受群众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j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五、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各部门、科室、班组负责人和职工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科室、班组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六、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七、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八、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九、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 货包推荐的泄漏检验方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推荐的泄漏检验方法 A1 概述 本附录目的是为使用者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提供帮助。本附录仅简要叙述了相应的泄漏检验方法及其灵敏度范围、优缺点和应考虑的有关安全问题。如欲了解详细情况请参考有关文献。 检验方法由使用者负责选择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方法,并保证其正确使用。本目录提供的细节并非足够充分,使用者仍可从其他渠道获取额外细节。 如使用本标准中没有列出的泄漏检验方法,应证明其满足本标准的最低要求,并且是审管部门可接受的。 本附录修订了用于测量货包泄漏量的实用泄漏检验技术,并明确推荐使用适用于确定放射性物质货包泄漏率的检验方法。 本附录在重点考虑容器具体类型的相关因素后,推荐并制定了详细方法。 表A1列出了推荐的泄漏检验方法及其标称灵敏度,由于灵敏度是压力、时间、体积、温度和气体特征的函数,通常将不得不为每一种应用而计算其实际灵敏度。在表A1中对这些方法进行了分类,本文中分为定性法和定量法两类,定量法能测量总泄漏量;定性法便于发现分散的漏孔。如果可能的话,可用标准漏孔对定性法进行核查。 表A2列出了推荐的泄漏检验方法及示意图,表中概括了检验方法,标称灵敏度以及每个方法的适用范围,可以用作选择具体容器检验方法的指南。 A2 说明和注意事项 A2.1爆炸的风险 对于具有较高设计压力或较大的气体体积或二者兼有的检验物项,应注意防止爆炸事故。气体体积较大时,即使是适度的气压,也是有危险的。不论是将压力减少至已知的安全值,还是用液体或固体填充检验物项,以便剩下较小的检验气体体

积。最好都做物项液压验证检验,以确保安全。当使用某种液体时,必须保证对泄漏检验没有影响。 如果包容系统几何形状和性能差异的影响可忽略不计,或操作条件没有足够的压力差以获得有意义的结果,那么检验可在与操作不同的温度和压力下进行。在检验过程中,泄漏流方向应与操作过程中相同,流向与此相反时,应证明其合理性。 表A1 泄漏检验灵敏度 章节号检验方法 标称检验灵敏度(Pa·m3·s-1SLR) 定量法A3.1 气压降低法10-2~10-6 1)A3.2 气压升高法10-2~10-6 2)A3.3 包层充气-气体探测器法10-4~10-10 A3.4 包层抽真空-气体探测器法10-4~10-9 A3.5 背压-包层抽真空法10-4~10-9 定性法 A4.1 气泡技术10-4 2)3) A4.2 气泡测试法10-4 2) A4.3 示踪气体-检漏探头法10-4~10-7 A4.4 示踪气体-喷射法10-4~10-7 1)灵敏度取决于体积、压力、时间、气体特性和温度稳定性。 2)用标准漏孔去核查检验设备和所使用的技术,以获得较高的、可 靠的灵敏度。 3)气泡技术包括热水气泡法、真空气泡法和加压空腔气泡法。

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1.目的 目的是为了加强中信物流飞驰有限公司运输车辆及其分包商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彻实履行本公司向CSPC所做的承诺,严格执行CSPC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标准,以预防为主,持续提高道路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信物流飞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飞驰)及其分包商。 3.驾驶员管理 驾驶员是道路运输活动的行为主体,其健康状况、安全意识及驾驶技能等是导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员管理是道路运输管理中的最重要的部分;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3.1驾驶员的要求 无论是中信飞驰驾驶员还是其分包运输公司驾驶员都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任职。 1)已上岗的,25岁以上,60岁以下;对新招聘的,25岁以上,45岁以下; 2)健康状况良好,并适合驾驶。 3)对于所要求驾驶的车辆车型,具有有效证件(如驾驶证、危险作业从业资格证、汽车列车证等)。 4)初中文化程度及以上 5)良好的道德品质及职业素质 6)无重大责任事故记录 7)驾驶经验: a) 对于运输非危险品,至少有驾驶拖挂车2年以上的经验; b) 对于运输危险品,至少有驾驶拖挂危险品罐车1年以上的经验;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加强公司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落实运营车队运输安全管理责任,规范车队安全生产,防止发生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制定本制度,请公司各部门、各车队严格执行,确保安全生产。 一、车队安全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 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强化车队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2.各车队负责制定交通运输安全工作计划和运输安全措施, 确保有效实施,负责组织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安全目标。 3.负责驾驶员队伍管理,搞好驾驶员队伍建设,培养一支安 全可靠、技术优良、服务高效的驾驶员队伍。 4.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安全行车 教育和道路运输安全培训。 5.科学调度、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杜 绝车辆带病工作,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6.做好车辆停放保管工作,确保车辆日常维修和例行保养, 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7.及时配合安全与保障部完成车辆相关审验工作,杜绝不合 格车辆上路执行运输任务。 8.认真做好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 9.及时报告事故,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安全与 保障部做好事故调查、事故分析、事故处理、制定改善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二、车队负责人(经理)安全职责

1.全面负责车队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车队的安全生产负责。 2.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公司安全规章制度。 3.加强车队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4.负责制定车队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车队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 5.负责制定车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及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有效落实、执行到位。 6.组织车队全员定期召开月度安全例会,强化驾驶员道路运输安全培训与教育。 7.加强车辆及车辆安全配套设备管理工作,确保车辆例行保养和日常维修,防止车辆带病运行。 8.定期组织车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9.加强责任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责任区发生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10.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按照事故“四不原则” 积极协助安全与保障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11.负责组织车队参加社会和公司范围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车队长、车队调度员安全职责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负责车队日常调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随时了解车辆技术状况,合理调度车辆,防止车辆带病运行。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 服务指南 目录 一、办理要素 (4)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4) (二)实施机构 (4) (三)申请主体 (4) (四)受理地点 (4) (五)办理依据 (4) (六)办理条件 (4) (七)申请材料 (5) (八)办理时限 (6) (九)收费标准 (6) (十)咨询服务 (6) 二、办理流程 (5) (一)申请 (5) 1、提交方式 (5) 2、获取收件编号 (5) 3、获取收件凭证 (6) (二)受理 (6) 1、材料补正 (6)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6) (三)办理进程查询 (6)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6)

(五)流程图 (7) 三、法律救济 (9) (一)投诉 (9) (二)行政复议 (10) 四、表单填写 (10)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10)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10) 五、有关说明 (10) 附件1 (10) 附件2 (11) 附件3 (13) 附件4 (14)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 编码:3711220101131 (二)实施机构: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三)申请主体:本县内经由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承运人应当具有相关承运资质和专用车辆 (四)受理地点: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五)办理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六)办理条件 申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2、有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考试合格的驾驶人员; 4、有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防护要求,并经检测合格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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