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

1.1987年国务院《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恢复了()。(3.0分)

A.劳动合同制度

B.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C.劳务派遣制度

D.劳务合同制度

2.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3.0分)

A.诉讼机构

B.代理律师

C.仲裁机构

D.用人单位

3.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提交副本。(3.0分)

A.口头次序

B.书面次序

C.口头人数

D.书面人数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3.0分)

A.五日

B.三日

C.两日

D.十日

5.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3.0分)

A.半年

B.两年

C.三年

D.一年

6.《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与《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形成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程序()。(3.0分)

A.调解、协商、仲裁、诉讼

B.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C.协商、调解、诉讼、仲裁

D.协商、诉讼、仲裁、调解

7.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终止的,劳动者申请仲裁应:()。(3.0分)

A.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B.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半年内提出

C.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D.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8.2007年12月29日,()第31次会议以151票赞成、2票弃权、2人未按表决器的结果,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0分)

A.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B.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C.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D.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9.对集体合同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第()条的规定。(3.0分)

A.78.0

B.84.0

C.52.0

D.63

10.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投诉。(3.0分)

A.劳动管理部门

B.劳动仲裁部门

C.劳动监察部门

D.劳动行政部门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组成。(4.0分))

A.政府方面代表

B.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C.工会代表

D.企业方面代表

2.1993年()和1994年()颁布实施,形成了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4.0分))

A.《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B.《劳动法》

C.《劳动合同法》

D.《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3.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

4.0分))

A.合法

B.公正

C.及时

D.着重调解

4.对仲裁机构的设立的描述正确的是()。(4.0分))

A.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

B.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

C.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D.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作了分类,包括()。(4.0分))

A.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B.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

C.有关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的争议

D.有关金钱给付的争议

6.劳动争议的调节组织包括()。(4.0分))

A.政府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B.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C.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D.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7.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争议处理基本模式有()。(4.0分))

A.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B.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包括()。(4.0分))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B.对劳动争议作了分类

C.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D.对集体合同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第84条的规定

9.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包括()。(4.0分))

A.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

B.劳动仲裁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专业化程度低

C.仲裁时效短,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D.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偏袒于组织而忽视劳动者

1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原则是()。(4.0分))

A.全面覆盖

B.统筹规划

C.合理布局

D.适应实际需要

1.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3.0分)

2.发生劳动争议,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0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3.0分)

4.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限期内提供。(3.0分)

5.发生劳动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0分)

6.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3.0分)

7.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0分)

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复数。(3.0分)

9.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3.0分)

10.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3.0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释义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如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下,会造成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应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灾难、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客观事实的发生要与合同有关,与合同无关或对合同影响甚微,就不属于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这种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基础的变动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使原先的合同失去其本来的意义。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是法律的公平原则,如果说在合同订立时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此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就是借助法院来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此来平衡由于社会异常变动所引起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在确认时应该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梁慧星教授提出就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效力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4、情势变更原则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5、如果继续维持合同,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讲两个效力:一是变更合同,通过合同变更可以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重新达到平衡,要注意《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当事人自治的当事人主义,虽然情势变更规定是对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十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十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的设立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投票权确定的依据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 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有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的设立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投票权确定的依据。 (一)业主大会的设立。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对物业的管理与公共利益的维护是一种自治、自助行为。业主大会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全体业主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要求,行使本机构直管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自治规约订立权和决定属于自治范围的业主生活公共事务及物业管理公益事业中的其他重大问题。业主大会的设立直接决定了业主的利益能否得到最为充分的保护。因此,条例规定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同时,由于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房地产行业初建不久,房地产建成后使用中的管理、服务更是一个新的领域,所以,业主自治机构的设置在实践中存在不完善、不规范、不统一的阶段。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应当说还处于初级阶段,所以政府的监督和指导就变得不可或缺。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 根据房地产业比较发达和成熟的国家以及我国香港等地区的经验,业主大会应该采取二重机构设置的方式,即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治机构中的权力机关,行使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在业主大会下设立由业主民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关,行使日常事务的管理权。条例也规定了成立业主大会的同时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条例也作出了例外规定,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必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这主要是因为有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较少,甚至只有一个业主,此时,如果法律强制设立业主大会显得并不必要。全体业主可以随时决定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这样即节约了时间和精力,也减少了不必要的开支。因此,条例规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条例的这条规定,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二)首次业主大会上投票权确定的依据。 在物业管理中,业主的投票权是业主根据拥有物业的所有权而取得参与管理物业、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它是物业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项权利,合理确定投票权的划分方法对业主公平行使投票权至关重要。 综观各国及地区的法律规定,业主表决权大致有三种计算方式。 (1)以业主所拥有的业权份额来计算,每份业权份额拥有一个表决权。关于业权份额的计算,我国香港地区的《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业主的份数须照以下方式厘定:①照土地注册处注册的文书包括公契所规定的方式;②如无文书,或文书无此规定,则按照业主在建筑物所占的不可分割份数与建筑物分割成的总份数的比例。 (2)不具体核算每个业主的表决权数量大小。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

从基于模型的定义(MBD)到基于模型的企业(MBE)

从基于模型的定义(MBD)到基于模型的企业(MBE) 当前,驱动制造业创新和持续发展的动因正在注入新的要素并由此引发其架构的巨大变化,从美国的再工业化到德国的工业4.0再到中国制造2025,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制造业是全球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世界各国都意在占领未来制造业的制高点。 美国提出以“软”的服务为主,注重软件、网络、大数据等对工业领域服务方式的颠覆;德國通过价值网络实现横向集成、跨越整个价值链的工程端到端数字化集成、垂直集成和网络化的制造系统,来保证德国在传统制造领域的领先地位;中国提出以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为主线,在智能制造、互联网+的突破等方面来增强国家工业竞争力,带动产业数字化水平和智能化水平的提高。 在这个全球大背景下,智能制造体现着从传统制造向数字制造转型的创新方向——在保持灵活性的同时,兼顾提升生产效率、缩短上

市时间、提高产品质量,其中最重要的是实现从企业管理、产品研发到制造控制的高度互联,其次是在整个价值链中集成IT系统的应用,第三是涵盖设计、生产、物流、市场和销售的生命周期的自动化控制和管理。 全球制造业数字化发展趋势 新一轮工业革命为企业带来新应用,数字化技术贯穿于产品设计、生产规划、生产工程、生产执行、客户服务等的各个环节,以实现虚拟数字世界与现实生产世界的准确映射(图1)。这个演进过程离不 开物联网技术、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数字技术支持,离不开集成先进的数字工程环境、生产管理系统和现场自动化技术,并以此为平台达到数字技术在企业中的深刻应用,以最小的资源消耗获得最高的生产效率。 从全球视野看,数字制造技术的理念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美国国家技术和标准研究院(NIST)提出从MBD(基于模型的定义)到MBE (基于模型的企业)的跃升,其要义是,模型驱动贯穿系统生命周期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导读:范文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篇一:合同诈骗的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合同诈骗的司法解释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一条作者:佚名 时间:2008-7-24 浏览量: 前期物业管理问题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释义】本条规定了前期物业管理问题。 所谓的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所实施的物业管理。按照条例的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大会的权利。但是业主大会的召开,特别是首次业主大会需要一定的条件。在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是分期分批售出的,已经入住的业主人数相对于将来物业全部或者大部分售出时的业主人数来说只是少数,同时入住的业主彼此之间并不熟悉,也很难联合起来与物

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在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条件没有具备之前,往往无法召开业主大会。与此同时,物业的管理是出于物业本身维护与保养的迫切需要,不可能等到业主大会选聘出物业管理企业之后才开始实施。否则会严重影响物业的使用与管理,也大大降低了业主的居住与生活的质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填补业主大会选聘出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物业管理的空缺,就需要由相关当事人出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委托其做好前期的物业服务工作。建设单位则是较为适当的人选,同时建设单位出于维持物业状况的考虑。也会积极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此前的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物业前期管理,但是其第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很多的地方物业管理规定对此也有所涉及。《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即是专门的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规定。《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4l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该条例的第42条还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还有像《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释义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释义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等合同法相关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查看,感谢您的访问。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的异议期间及其法律后果的解释。

【条文理解】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白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规定:(1)必须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对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作了规定,按照这两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2)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止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形式与内容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形式与内容。 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根据业主大会的选聘结果,代表业主与中选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由于业主人数众多,需要借助业主大会的程序来决定具体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同时业主大会作为会议性质的组织,在监督执行合同方面有一定的困难。业主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其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较为妥当,也便利于以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条例鉴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复杂,牵涉的事项众多,特别要求服务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物业管理事项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因此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认真规定。一般而言,物业管理的事项包括: (1)物业共用部位以及共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例如公共道路的保养,电梯、车位、机电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等; (2)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例如小区的文化、体育设施的保养、维修; (3)公共环境卫生服务,例如公共场所的绿化; (4)安全防卫服务,包括如进出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秩序维持等等; (5)物业档案资料保管。 物业服务合同除了可以约定上述管理服务事项外,还可以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自有部分有关设备的维修保养管理事宜以及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特别委托的物业服务事项作出约定。 关于物业服务事项的服务质量,物业服务合同也应当作出规定,这样可以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应达到的目标,也方便业主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进行考核。例如电梯每日至少运行多少小时,维修等待时间不应长于多少小时等等。 物业服务费用,即业主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的服务费用。一般来说,物业服务费用应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合同首先应当规定服务费用的计算标准,标准的制定一方面需要遵循有关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要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情形予以具体化。例如对于供暖费用的计算,如果是按照采暖面积计算费用,就需要明确面积的具体计算方法。其次应当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期限,例如有的物业服务费用是按月交纳,有的则是按季交纳,再例如有的费用是采取预收的形式,有的则是事后核实计收。 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与上述的物业服务事项等内容紧密联系的。不过一般而言,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的各项详细制度,例如卫生公约、治安公约等等。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属于对于物业管理的重大措施,应当取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实施有关的服务、管理,并收取有关的费用。对于某一些专业性服务,如果合同没有相反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委托专业服务企业代为提供。与此相关,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制止各种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 程中,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权获得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协助与支持。业主委

翻译的本质

翻译的本质 关于翻译的本质,圣经中的一段故事也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创世记》第十一章记载:诺亚逃过洪水劫难之后,东迁到示拿,并在底格里斯河与幼发拉底河之间发现了一块大平原,就在那里从事生产,繁衍子孙。那里土地肥沃,日子也过得越来越兴旺,后来成了人口众多的城镇。因为祖先们被洪水冲怕了,担心再遭水灾,决定动手修筑一座通天的高塔,以防水患。他们学会用石料、烧砖与石灰等材料建造高大建筑物的技术,很快把塔建得越来越高。按计划,这座高塔非常庞大,要能容纳全城的人,因此高度必须达到天顶。上帝耶和华得知此事,决定亲临人间看个究竟。当他见到塔身后,又惊又怒,心想,刚刚繁荣起来的人类,就有如此高超的本领,将来高塔直通到我的宝座如何了得。他决定施神术搅乱示拿人的语言。这样,正在建塔的示拿人彼此不懂对方的话,工程便无法再进行下去,并且发生了许多纠纷,结果是塔未建成,弄得一片混乱。最后,大家只得按语言结群,散居各地。人们丢下工具和材料,承认这是“渎犯上帝”的一种惩罚。这座建了一半的塔,被称为巴别塔。这是基督教解释世界各民族语言来源的故事。而翻译因着这则故事而带上叛逆的色彩,它让不同语言文化的民族能够跨越上帝耶和华在他们之间设下的语言天堑,继续建造通天塔的未竟事业,实现全球政治经济文化的大同。 翻译,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叛逆,但不是对上帝的叛逆,而是对原作或原作者的叛逆。由于不同语言文化之间的差异,绝对忠实于原作的译文是不存在的。叛逆,不是译者有意为之,而是译者无奈的选择。叛逆,毫无疑问,是翻译固有的属性,但是否就是翻译的本质呢?我们知道,事物的本质,是决定该事物成为该事物并同其他种类的事物相区别开来的质的规定性。那么,翻译的质的规定性是什么?国内外不少学者对翻译的本质直接或间接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泰特勒:好的翻译应该是把原作的长处如此完备地移注入另一种语言,以使译入语所属国家的本地人能明白地领悟,强烈地感受,如同使用原作语言的人所领悟、所感受的一样。(沈苏儒,1998:120) 巴尔胡达罗夫:把一种语言的言语产物(话语),在保持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改变为另一种语言的言语产物。(蔡毅,1985:1) 奈达:翻译就是在译入语中再现与原语的信息最切近的自然对等物。(沈苏儒,1998:131) 卡特福德:用一种等值的语言(译语)的文本材料去替换另一种语言(原语)的文本材料。(廖七一,2001:128) 沃·维尔施:从本质上看,翻译是一种处于创造和再创造这个“高压区”之中的转换活动。(桂乾元,1995:59) 季羡林、许国璋:把已说出或写出的话的意思用另一种语言表达出来的活动。(《中国大百科全书》CD1《语言·文字》卷“翻译”条目) 张培基等:翻译是运用一种语言把另一种语言所表达的思维内容准确而完整地重新表达出来的语言活动。(《英汉翻译教程》绪论,1983) 许均:在某种意义上,翻译就是求“真”。限于字面的翻译,能否传达词语及词语之后的“真”?在我看来,思与言,是一个互动的过程。而翻译所固有的“求真”的本质,应该是一个不断求索的过程。……翻译,就其根本,是翻译意义。(《辞海新知》,2001年,第5页) 蔡毅:将一种语言传达的信息用另一种语言传达出来。(《中国翻译》,1995年,第6期)王克非:翻译是将一种语言文字所蕴含的意思用另外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出来的文化活

基于模型的设计 liejie

第二章Simulink建模与调试 Simulink是动态和嵌入式等系统的建模与仿真工具,也是基于模型设计的基础。对于机电、航空航天、信号处理、自动控制、通讯、音视频处理等众多领域,Simulink提供了交互式的可视化开发环境和可定制的模块库,对系统进行建模、仿真与调试等。并可实现与Stateflow有限状态机的无缝连接,扩展对复杂系统的建模能力。 通过Simulin模块库自带的1000多个预定义模块,基本上可快速地创建基于MCU器件应用的系统模型。运用层次化建模、数据管理,子系统定制等手段,即使是复杂的嵌入式MCU应用系统,也能轻松完成简明精确的模型描述。 大量使用Embedded MATLAB 来创建用户自己的算法模块,可大大加快建模速度。读者在后面的内容中,会经常看到用Embedded MATLAB 创建的算法模块,加快MCU器件开发的实例。模型是基于模型设计的起点,同时也最核心的东西。本章将以基于PID控制的直流电机的物理建模与调试为例来介绍Simulink,更详细的内容请读者参考MathWorks公司相关内容的用户手册。 Simulink的主要特点如下: ●众多可扩展的模块库 ●利用图形编辑器来组合和管理模块图 ●以系统功能来划分模型,实现对复杂系统的管理 ●利用模型浏览器(Model Explorer)寻找、创建、配置模型组件的参数与属性 ●利用API实现与其他仿真程序的连接或集成用户代码 ●用图形化的调试器和剖析器来检查仿真结果,评估模型的性能指标 ●在MATLAB 命令窗口中,可对仿真结果进行分析与可视化,自定义模型环境、信号参 数和测试数据 ●利用模型分析和诊断工具来确保模型的一致性,定位模型中的错误 本章主要内容有: ●Simulink基本操作 ●搭建直流电机模型 ●Simulink模型调试 2.1 Simulink基本操作 2.1.1 模块库和编辑窗口 打开模型库浏览器 在matlab 的命令窗口中输入“simulink”指令或单击matlab 工具栏上的“simulink”图标就可以打开模型库浏览器。如图2.1.1所示: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5号 【发布日期】2009-04-24 【生效日期】2009-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6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

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解释:情势变更——有关合同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 【条文理解】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也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第一,货币贬值。 在以货币作为履行标的的长期双务合同中,货币贬值是一种影响平衡关系的常见类型。一战以后,德国帝国法院(RG)和后来的联邦最高法院(BGH)有很多这种类型的判决。有这样的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退休后,主张其维持生活的费用比20年前增加了40%,要求法院变更退休金的数额。法院认为,这种情况已经构成了情势变更,支持了其主张。 第二,法律变动与行政行为。 法律变动通常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往往会构成履行不能或情势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征收。其二,税法的变动。德国最高法院的基本意见是,除非当事人对税收的结果在第三,灾难。 天灾人祸大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但是,能否成为“情势”,还要看其与合同的关联程度。另外,在战争和其他灾难后,国家会特别制定一些法律加以处理。所以,总的来说,在德国,基于灾难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不多。就中国而言,在出现灾难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通过适用《合同法》第117条的不可抗力条款加以解决。 第四,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 这里的经济环境,包括影响民事主体生产和经营的各种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五十条 改变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的程序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改变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的程序的规定。 对本条的理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由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是为特定目的所建设的,而且这些特定目的往往是全体业主为满足其对物业的利用而不可缺少的,若对该等公共建筑和设施的用途加以改变将导致大多数业主受损,甚至会降低整个物业区域的交换价值及使用价值,因此原则上不得改变其用途。 2.对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用途加以改变属于对该等建筑及设施进行事实上的处分,而进行处分必须由有处分权的人进行或者至少经其授权。由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是由全体业主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则所共有的,因此若必须改变这些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的用途时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3.根据条例规定,业主行使对公共部分的所有权的方式是通过业主大会多数觉得方式进行得。因此业主需要改变这些建筑及设施时仅需经业主大会讨论同意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即可。由于物业管理企业并非物业的所有人,因此其须改变这些建筑及设施时也必须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由于物业区域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用途加以改变的还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 4.至于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请参见条例第12-14条的规定及解释,在此不再赘述。 感谢您的阅读!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合同法司法解释全集 根据多年的实践研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审判需要,对《合同法》做出了一些实际的补充,一共有三个有关合同法执行的司法解释。先将所有司机解释汇集,方便大家的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 月1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 年12 月29 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释义】本条规定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做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6日所发布的,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物业管理员属于持证就业的目录。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规定,物业管理员职业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建筑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服务的人员。物业管理是一个市场前景看好的新职业,随着城镇居民大量购房,物业管理需求大为增加,但是我国目前的物业管理市场不是很完备,部分从业人员素质很低。劳动部门显然认为对于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能够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发挥规范物业市场作用。物业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目前分为物业管理员、助理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师三个等级。物业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已经实行。而至于职业资格的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下发《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75号),决定在全国展开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工作。2002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下发《关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劳社鉴发[2002]3号),对物业管理人员统一鉴定作了详细规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建设部在1996年就规定,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建设部为全面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联合颁发的建教[1991]522号文件精神,决定从1997年开始对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和管理员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到1999年1月1日起全部实行持证上岗。 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培训的目标在于通过岗位培训,使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的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达到岗位要求,基本胜任本岗位工作。培训的对象是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部门经理和管理员。内容包括物业管理理论、实务、法规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这是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和管理员上岗的凭证。“岗位合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复检制度。 感谢您的阅读!

基于模型定义的数据组织与系统实现

学术论文 RESEARCH [摘要] 基于模型的定义技术是一种新的产品定义技术,它以三维产品模型为基础,集成了三维空间尺寸公差标注和制造要求标注在内的特征信息,并作为设计生产过程中的唯一依据。结合国际先进航空企业的应用基于模型的定义技术的成功经验,总结了基于模型定义技术数据信息的组织与管理及其系统的实现,以及开发工程注释信息的管理系统。 关键词: MBD 零件注释 标准注释 MBD数据集 产品集成标准管理 [ABSTRACT] Model based definition is a new method completely, which integrates feature information including 3D size tolerance annotation and manufacturing requirement annotation on the basis of 3D product model and is the sole basis in design and manufacture. By study-ing the experience of the successful use of MBD techno-logy in advanced aviation industry, a set rules of content and organization for model based de? nition with fully inte-grality and the system implementation of MBD technology are summarized, ? nally the system to manage the engineer information is developed. Keywords: Model based definition Part notes Standard notes MBD data set Integrated product standard management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从1997年1月起发起关于三维模型标注标准的起草工作,以解决图纸与信息系统传输之间的矛盾。此标准于2003年7月被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接纳为新标准(ASME Y14.41)[1]。随后,UG、PTC、Dassault等公司将该标准应用于各自的CAD系统中,对三维标注进行了支持。作为该项技术的发起者之一,波音公司在787项目中开始推广使用该项技术,从设计开始,波音公司作为上游企业,全面在合作伙伴中推行基于模型的数字化定义技术即MBD(Model Based Definition)技术。 波音公司采用MBD技术后,在管理和效率上取得了本质的飞跃。鉴于国外先进航空企业采用MBD技术后取得巨大成功,国内的航空企业逐渐开始学习MBD 技术并逐步将MBD应用于现实生产中。但国内航空企业对于MBD技术的学习与应用起步比较晚,现实生产中的应用并不成熟。 本研究结合国际先进航空企业的应用MBD技术的成功经验以及国内航空场所应用MBD技术中遇到的问题,开发了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1 基于模型定义技术 MBD技术是指用集成的三维实体模型来完整表达产品定义信息的方法,MBD技术是将原来定义在二维图纸上的几何形状信息、尺寸与公差以及工艺信息等产品信息,集成定义在三维实体模型中。改变了传统上用三维实体模型描述几何形状信息,而用二维图纸来定义产品的尺寸与公差以及工艺信息的数字化定义方法[2]。 采用MBD技术后,用来集成产品的几何形状信息、尺寸与公差以及工艺信息的三维实体模型被称为MBD 数据集,如图1所示。 基于模型定义的数据组织与系统实现 Data Organization and System Implementation of Model Based De? nition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冯国成 梁 艳 于 勇 范玉青 图1 MBD数据集 Fig.1 MBD data set 2 MBD数据集的内容与表达方式 2.1 零部件MBD数据集的内容 在传统的设计制造过程当中,以二维工程图纸作为 主要的制造依据,而三维实体模型仅仅作为制造过程中 的辅助参考依据。由于MBD技术要求使用三维实体模 型作为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唯一依据,这样就要求对产品 数字化定义信息按照MBD技术的要求进行分类组织管 理,以便表现出零部件的几何属性、质量检测属性、管理 属性以及工艺属性等信息,来满足制造过程中的各个阶 段对数据的需求。 62航空制造技术·2011 年第 9 期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逐条释义

逐条解读《合同法解释二》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解读:具备基本三要素:当事人名、标的和数量,合同一般即视为成立。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合同签订三形式,口头、书面和行为。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解读:悬赏声明可构成合同。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解读:本条没明确认定合同签订地的目的和背景,实际上合同签订地主要在于争议管辖

条款约定合同签订地时才有其法律价值,此条规定会出现合同的签订地的认定,虽然明知实际签订地点,淡也按合同约定地点。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解读:合同签署三方式:签字、盖章或手印。本条“手印”应为指纹印迹,而非人名章。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虽然这条要求不让把敏感条款(实际上有点像霸王条款)遮着掩着,但这这种提示很容易做得到,描黑加粗就行了,至于说明得是否在理就另当别论了。注意其举证责任(本质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凡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的行为地习惯、领域习惯、行业习惯,还有双方或当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 目录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法律适用范 、诉讼时 三、合同效 四、代位 五、撤销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 七、请求权竞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订 、合同效 12 三、合同履 14 四、合同消 15 五、违约责 17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1999]19 号 发布日期】1999-12-19 生效日期】1999-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 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 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9号)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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