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霍布斯与洛克

论文霍布斯与洛克
论文霍布斯与洛克

关键字:嵇晓雯

自然法的理论,契约思想和主权在民的学说——所有这些发端于古希腊、罗马的观念,经过两千年的变迁,终于发展成为近代成熟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不管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前身在历史上曾为哪个阶级所利用,起过什么样的作用,但到了封建主义即将寿终正寝,资本主义继往开来的历史转折关头,它不仅得到了广泛传播,而且极大地影响和鼓舞了资产阶级和千百万劳动人民所进行的推翻封建制度,建立自由、民主、和平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斗争。近代社会契约学说得到了十七、十八世纪政治理论家的普遍赞同和认可,其中霍布斯与洛克无疑是杰出的代表,他们的理论虽然都以社会契约为框架,但由于种种原因,其理论中又有着见解不一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以下对这两位思想家对社会契约理论的具体推演和设置做一点粗浅的比较和分析,知识欠缺,定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希望得到老师的批评和指正。

(一)论人类的自然状态

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国家学说,是为国家的产生及继续存在提供理论依据的,那么在国家以契约形式产生之前,必然有某种不合理,不正义在呼唤着它,由此对人类前国家状态的描述就成了霍布斯与洛克的共同起点。两位思想家都力图把逻辑与历史统一起来,使自己的理论根植于历史之中,假托历史,增强理论的说服力。虽然出发点和目的一致,二人却描绘了两幅迥异的图景。

霍布斯的哲学是机械唯物主义的,从这个立场出发,他论述人的心理活动,解释人的情感、欲望和理性。他指出,人和自然界的事物一样,其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和无休止的追求个人利益。人们竞争以求利,猜忌以求安,贪誉以求名,一句话:人性本恶。在描述了人性本恶的诸种表现之后,霍布斯向人们展示了以这些“性恶之人”为活动主体的自然状态,即“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但假如人们之间等级森严,即使“人性本恶”也不会导致这种无序残忍的状态,霍布斯又指出,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无论是在体力上还是智力上,因为如此同质,人们追求的目标也应当一致,当人人逐之而无法共享的时候,冲突是无可避免的了。霍氏的自然状态预设了两个前提:人性本恶与人人平等,这样他的逻辑也就可以沿着契约的道路走下去了。

与霍布斯一样,为了正确解释政治权力的来源,洛克也把他考察的基点放在了人类原先所生存的自然状态。与其他社会契约理论家所不同的是,洛克武断地认为“所有人自然的处于这种状态,在他们同意成为某种政治社会的成员之前,一直都是这样”,他不把自然状态阶段看成是假设或理论的虚构。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完全是另一幅图景,它不是前社会的,也不是前道德的,它是“完备无缺”的,是和平美好的,是自由平等的,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合适的办法来决定他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听命于任何他人的意志,但这种“完备的自由状态”又是不稳定的,人类利己的天性使得自己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自由、财产和平等处于一种危险之中,因此一个权威,一个保护者的诞生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霍布斯与洛克在自然状态上的最大分歧在于到底是“人性本恶”还是“人性本善”,洛克曾委婉地批评霍布斯对人性和自然状态的描述,在洛克的经验世界和对历史地研读中,很难想象出这种完全敌对的人类起源阶段。霍布斯也承认历史上不完全存在他所描述的这种情况,但他受到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影响,从纯理性的角度出发探讨问题,力图使理论达到一种极致,以便能够如几何般精确地得出自己的结论,消极因素消极得彻底,其理论的积极面才会更富吸引力,霍布斯追求理论的统一性和彻底性,这在他的自然法和国家学说中也得到了充分说明。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不论是霍布斯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还是洛克的“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人人平等以及人类的共同需求共同希冀都是被强调的,因为订约者的共利和平等是契约得以订立的前提。

(二)论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它根植于西方政治传统,两千多年来一直为思想家所传承并发扬光大,霍布斯与洛克也不例外。人类看到了自然状态的弊病,主动要求脱离它,相互之间订立契约从而建立国家,都是受了理性的指导,理性的箴言即是自然法,这是两位思想家所认同的。但是,在二人看来,自然法却有着不同的内容与内涵,赋予人类不同的东西,前者重在抑制,后者则重在天赋的权利及权利之保护。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把人性分成相互对抗冲突的两部分:欲望与理性。在欲望支配下的人们不择手段的追逐自身利益,每个人都有运用自己的权力以求保全自己的本性,这种自由就是人的自然权利,霍布斯说,这种自然权利不是福而是祸,如果谁都可以随意行事这种权利,那么每个人对每个人都是威胁。理性及自然法却教人们自我保存之道,它“禁止人们去做摧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换言之,自然法与人的本性对抗,使人们摆脱自然状态,过和平的安全生活。霍布斯笔下的自然法,我觉得可以理解为订立社会契约的过程和原则,他共列出了十四条自然法,首先第一条解释了人们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第二条叙述了契约订立的方法与过程——人人放弃自己的权利;第三条则告诫人们必须履行自己订立的契约,前三条构筑了结束自然状态的框架,其余各条则像是人们在契约生活中应遵循的具体行为规范,使他的自然法理论不仅停留在抽象的原则上,而是具体充实,有血有肉。霍布斯并不相信自然法能使人们和善相处,并不相信自然法能转变为人类的格言和理性准则,因为自然法所体现的道德观与人的本性的卑劣产生了严重冲突。要帮助公正的自然法来压制人类的本性,只有依靠一种强大的权力即国家。在霍布斯看来,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权利不受约束,滥用导致战争,自然法约束人们的权利,引导人们走出自然状态,而按照自然法精神构造的国家则作为一种超个体的力量践行自然法,保证它能够压制住人类本性。

所谓法律,目的是确定守法者的权利与义务,如果说霍布斯看到了自然法抑制人性的一面,那么洛克所强调的正是自然法所赋予人类的权利——天赋人权。和霍布斯一样,洛克也认为人类的理性即自然法,但是他的自然法不是为了对抗人性,而是教导人们不要去侵犯他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也就是说,自然权利先于自然法而存在,自然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这几项基本权利。作为资产阶级的理论家,洛克着重论述了财产权的重要性,他还通过劳动的为私有财产披上了一层正义的外衣,无疑他是想用私有制的久远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合理性与永恒性。除了天赋的自由、生命和财产权,洛克还论述了人的另外两种权利,其一,人人都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执行人的权利,其二,受到损害的人享有要犯罪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很显然,洛克区分两种类型的权利是为他的契约论做伏笔用的。自然法赋予人类自由、生命和私产权又给人们另外的两种权利来保护自己的三项基本权利,但如果每一个人都是自己案件的审判者,裁定者和执行者,虽然人们享有充分的权利和完备的自由,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到他人侵犯的威胁,定会产生不便,矛盾与无序,那解决的办法就不言而喻了。

(三)权力转移及社会契约的架构

众所周知,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是为专制政府张目的,而洛克的理论则为自由主义奠基,个中缘由自然复杂,但有一个原因是结构性的:他们所构造的社会有着不同的层次与过程。

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人们均握有可以随意行使的自然权利,自然状态是凄惨的,也是充满焦虑的,每个人都知道,假使他或其余任何一人唯一获得这种权利,自然状态就会结束,社会安定之福也就预期可期。因为没有什么情况会糟过自然状态。但万一人们同意相聚而制定法律,问题在于:一,谁第一个来服从法律;二,谁来执行法律。这里便存在一个困境,没有人来保护第一个服从法律的人,其他人都在违法,都视法律为无物,实在荒谬之极。

出脱这个困局之道,不是聚集众意制定法律,而是大家挑选一个制定并执行法律的人。挑选一人(或一批人),赋予他或他们最高主权,授予他或他们行事。实质上,也就是人人,或多数人,挑选一个立法者或执行者,放弃保护自己的权利,并将这个权力交给挑选出来的人,使之成为众人的人格,承担起维护公共和平和安全事务上的责任,其方式就好像人人都像其他的每一个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个人或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力交给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就是订立契约。即此政治权力之创生,借霍布斯的话说,剑从此交到主权者手中。作为众人挑选的主权者成为契约的受益人,而不是立约的一方,不对立约人负责。霍布斯的契约理论所创造的国家是一个单极社会,由一个众人授权的代表众人人格的主权者来统治众人,但当保护众人的责任。而众人已经放弃了自己的所有权利,只能在主权者所订立的法律未禁止的范围内活动。

而在洛克,社会契约其实是一个双重过程,人们制定契约形成政府之前,就有一个隐含的社会契约在运作。那个社会先于政府之前就存在并且政府即使崩溃也将继续存在,也就是说人们在国家存在之前就已经有能力表达意志。人们首先相互之间彼此约定形成一个市民社会,约定这一群人将共同生活,共同议事,这是每一个人和每一个人的契约。接着,人们再与统治者之间达成契约以形成政府即国家。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认为,人们订立契约形成国家的时候所交出的并不是所有的权利,而只是充当自然法执行人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人们的天赋权力即自由,生命和财产权遭到侵害的时候,这个公共的权利会充当保护者,而不必受害者亲自施行。洛克的契约社会是一个双重社会,也就是说,即使作为立约人一方的政府暴虐无道,违反契约,人们将它推翻,也不至于回到完全无序的状态,大可以另外择人选。

(四)国家的属性,目的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前面简单分析了两人理论中的社会契约订立的必要性及过程及其订立的指导原则——自然法,霍布斯与洛克推演的不同过程导致了国家的不同属性,不同目的以及国家中主权者与人民的不同权利与义务。

霍布斯和洛克关于自然法则的不同点论述

(一)霍布斯的经典假说在西方法学的发展中,真正系统地设想自然状态,恐怕要从霍布斯开始。霍布斯在进行假说中,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其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21]为什么霍布斯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呢?霍布斯的假说是这样开始的,在自然状态中,人是平等的,表现在人类身体和心灵上的平等,即相同的时间可以使人们从同样的事物中获得相同的智慧与经验;但由于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就产生了达到目的希望的平等,此时就同一物欲获得所有权时,就成为了仇敌。[22]霍布斯通过这个自然状态的预设,推导出他要研究如何使人类走出这种状态,他说道:“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生活的向往,以及人们的理性,使人类有可能摆脱这种状态,这种能使人类竭力走出自然状态的条件,总称为自然法。”[23]自然法则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来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保存生命的手段,并用来教人认为保存生命是最好的行为。”[24]可见,霍布斯理论假设的框架,是以一种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作为探讨国家合法性的切入口,然后设立了自然状态中的几个要素,即“人性恶”、“冲突不可避免”等等,而走出自然状态之条件,则为自然法,由自然法订立社会契约,方始构成“利维坦”。他为什么会这样进行安排呢?显然猜想并不是随意捏造进行的,影响他进行猜想的因素大至有四:其一,自然状态的设想只能从现实与历史中去寻找相应的支撑点,而这个逻辑支撑点就在于人与人是否存在冲突的人性论上;其二,只要先设一个人性论基础,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就可以完全安排开来,即设想无强制的共处必然会完全体现人性;其三,由于自然状态的假设了没有强制,霍布斯便可以从无强制的平等出发,再借助人性论,推导出自然法;其四,自然法的推论过程,恰需要无统治的共处为依据,若考虑有统治的共处或无统治的独处均不能导出自然法,有统治的共处是权威制定法律,无统治的独处则无所谓法与不法,所以这种无统治的共处恰是理论猜想的核心。霍布斯的理论以此为基础,给了我们一个精美的法律来源论,在其后的契约论之后,他才定义了“约法”[25],然后将自然法的诸原则渗透到了他的理论中。霍布斯的这种假设是极其精妙与精当的,而其中的猜想所得出得原则我们也耳熟能详,这些原则为后世的法理发展奠定了基础。虽则有些原则被证伪,但就其理论而言,大胆的猜想与细致的预设已经给了我们一个探讨的框架。霍布斯的这种假设理论范式为后世所继承,但这个思想实验中变量的研究与探讨则是在试错中发展了。(二)、洛克的反驳关于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洛克对霍布斯的观点进行了反驳,虽然学术界认为洛克的观点不过是几种典型的理论罢了。[26]但实际上,洛克推动了这个理论向前发展。如我们所知,洛克所处的时代,正是资产阶级进行革命之际,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理论支持成了首当其冲的目的。但政治主张不是试错的目的,洛克所假设的自然状态,固然有体现其政治主张的一面,但更有体现其科学性的一面。洛克也是以假定无统治的自然状态为起点的,但其学说与霍布斯有重大不同。洛克假设的自然状态乃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个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力都是相互的,即无强制的状态,但却非放任的状态,更非‘战争’状态”。 [27]洛克为什么要进行这种反驳呢?是因为他认为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仍然 是有约束的,而维系这种关系的纽带,则是自然法。[28]洛克抓住了霍布斯理论上的一个缺陷,即自然状态是否因为没有强制就必然导致人与人之间没有行为准则?而如若此,自然状态真的无行为准则,一切都在“战争”中,那人们为什么生活在自然状态下?凡存在都有一定的合理性,若自然状态如此无理,使人们处于恐吓与不安之中,那自然状态本身就值得怀疑了。由此,洛克以“无强制、

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思想区别教学文案

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 思想区别

社会契约论各家的比较 自然状态: ?霍布斯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着自己的本性生活着。他对人性比较悲观,认为 而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权利和利益的。这样,人与 人之间必然会产生争执,最后导致战争,所以自然状态就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与人就象狼一样”。在这里,没有善良与邪 恶、是非曲直,唯有欺诈和力量,一切陷入混乱之中。 ?约翰洛克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自然法行事,享有同等的自然权利, 即生命权、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人们自由、平等,没有从属关系。洛克对人性持乐观态度,自然状态也不是“永久的战争状态”,而是“和平、善意和互相的帮助的状态”。 ?卢梭 ?认为,在自然的状态下存在着一种真实的平等,人们之间即便存在着自 然的不平等,但这一不平等的影响几乎为零。人类自我完善的能力使生 产不断发展,但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类却越来越走向不平等。卢梭将这一过程分解为三个阶段。他指出:“富人和穷人的状态是为第一个时期所认可的;强者与弱者的状态是为第二个时期所认可的;主人和奴隶 的状态是为第三个时期所认可的。”卢梭坚持人性本善的观点,认为:在自然状态中生活的自然人天性善良,具有两种天赋的感情,自爱心与怜悯心,还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即自由与平等,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

等。自然人之间很少有交往,各自的需要又易于满足,他们是独立而自由的。因此,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只有年龄、体质的不同而存在的自由不平等,而无财产、政治上不平等,他们快乐地、幸福、自由地生活 着。 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自危的战争状态,这有违于人类自我保全的原则,所以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即“自然法则”。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人的理性无法有效制约激情,“自然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因此,需要一种外在力量的约束,以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于是人们就缔结一项契约,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议会,把众人的意志变成一个人的意志。也就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担当起他们的人格,集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就是国家,承担着这个人格的人,叫做元首,拥有主权。 约翰洛克 认为,虽然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都拥有完整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也有缺陷。一是人们所享受的自然权利没有稳定的保障,常常面临着受他人侵犯的危险。二是一旦自然权利被侵犯,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案件中成为适用自然法的法官。人都是有超越理性的激情,这种自己当自己法官的做法显然有违自然公正原则。因此,为了终止自然状态中存在的混乱与无序,人们应该建立一项政治国家的契约,但人们在签订契约后仍然保留着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自

试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霍布斯和洛克关于社会契约的异同 我认为霍布斯和洛克关于社会契约的异同可以从一下三个方面来进行比较。 一.社会契约订立原因的比较 (一)霍布斯认为永久战争状态是社会契约订立的原因;霍布斯说,人的欲望是无穷的;因此,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就成了人类的本性,但由于自然状态下物质产品的相对匮乏和人与人之间信任的不足,使得每个人在自由地追逐其欲求时必然与他人的欲求发生矛盾,彼此就会成为仇敌,故而,为了保持秩序的稳定,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二)洛克的自然和平状态;洛克认为,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人们在拥有各种自然权利的同时,并不构成对他人的伤害,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和平友爱自由和平等的关系,但是,自然状态仍然存在诸多不便,首先,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从而缺少一个辨别是非的标准和裁判纠纷的尺度,由于个人的偏见和对自然法的片面理解,导致纠纷不断其次,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而且公正的裁判者。再次,缺少执行法律的公共权力,以确保作出的正确裁决得到执行。于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本着理性和平等的原则,结成公民社会并置于政府之下. 二社会契约订立方式的比较

(一)霍布斯:拥护开明君主;霍布斯认为,国家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霍布斯主张人民应该把所有权力全部让渡,并且权力一经让渡就不再属于人民,由国家统一行使,不可收回,因为国家只有掌握全部权力才能获得足够的威信来组织大家对内谋求和平,对外抵抗外敌入侵。(二)洛克:反对君主专制,倡导权力分立;在洛克看来,生命,财产和自由这些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是断不可让渡的,否则人就不称其人了,而且,政府的目的是保护这些所有物,特别是财产权,至于个人选择什么样的生活道路或生活方式则由公民自己说了算,政府权力的来源和目的是受限的,所以政府权力必然是有限的;洛克认为,政府权力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同时又是最危险的侵害者,所以必须对政府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 三社会契约订立结果的比较 (一)霍布斯:推崇绝对君主,民众不可反抗;霍布斯认为,国家的主权应交给君主,君主能够全心全意为公众谋利益,因为他自己的全部利益都来源于公众利益;而在民主制中,有多少议员就有多少派阀,他们常常为了一己私利互相争斗,容易忽视公众的利益。(二)洛克:如果君主违约,民众可以反抗;洛克反对专制制度,认为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因此,人洛克主张保留君主制度,但为了防止君主专制,他认为必须让国家拥有多重权力,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议会

马基维利、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麦迪逊、边沁和穆勒之比较

马基维利、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麦迪逊、边沁和穆勒之比较 前言 本文介绍的思想家包括马基维利、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麦迪逊、边沁和弥勒。这些思想家在民主理论的建构过程中有重要的地位。他们共同关心的问题是,什么是政治的本质?什么是国家?为什么我们需要国家?国家权力的来源是什么?我们为什么要效忠国家,遵守它订出来的法律?我们对它的效忠是否有界线或条件?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是极为重要的。从思想家不同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到时空环境的变迁,以及思想家的因应调整,固然人的思想经常受到环境、阶级、文化的限制,不过,思想家的巧思与原创性仍值得我们深思。 政治本质的重新思考 中世纪基督世界的结束 随着希腊罗马的败亡,雅典的民主政治逐渐为人所淡忘,柏拉图对政治的探讨亦烟没于历史洪流之中,无人提及。漫长的中世纪是基督教支配的时代。基督的世界观改变了人们对政治本质的看法。古典政治思想强调的公民德性或公民精神不复存在,人们化主动为被动,不再积极参与政治事务。人们不再认为活络的市民生活可以体现生命的价值与意义,取而代之的是人与神间的神秘沟通。一直要到宗教改革以后,基督所形成的稳定世界方才动摇。不过,并不是说古希腊的思想对中世纪完全没影响,若干价值,例如平等,亦包容在基督信仰之中,只是人民不被鼓励参与世俗的政治。 中世纪的政治思想以圣奥古斯丁的《神之国》(the City of God)为代表。这本书完成于公元第四世纪,它阐释「神的国度」远比「世俗的国度」重要。人们必须重视灵修而非尘世生活,重视精神而非物质。(Skinner, 1978:349-50) 在神的指引下追寻永恒幸福。在此氛围下,人们不会仔细思考政治的本质、国家权力的界线、人与国家间的关系等问题。 十三世纪的阿奎纳(Aquinas)整合亚理斯多德与基督信仰,重新检视「世俗」与「精神」的区别。王权的本质与限制是他关心的主题。如果说王权统治是最安全的政体,那么它的权力不是绝对、毫无限制的。因为它代表「世俗」的力量,必须依循「自然法」的原则运作,如此王权统治方合乎正当性。自然法即永恒律则,由神所设定,任何人不得违抗,而教会有解释自然法的权力。如果王权违反然自然法,人民可以不服从甚至反叛。有趣地,在阿奎纳的神学里,居然导入了「有限政府」的观念,这个观念是其后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核心。(Held, 1987:38) 不过,个人作为一个公民是政治参与的主体,参与政治是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这种想法在中世纪无从发展。(Held, 1987:39) 十六世纪以后,历经惨烈的宗教冲突,国家本质的问题重新引起思想家的兴趣。直接促成这个改变的是宗教改革。(Held, 1987:40) 宗教改革的意义不仅在对罗马教皇的挑战,还包括对政治责任以及统治的正当性等问题的反省。三十年战争以后,王权渐渐退出宗教事务,不再决定人民的信仰。这间接促成各教派蓬勃发展,他们各自宣称代表上帝,拥有宗教至高无上的权威。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81071745.html,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 作者:樊一 来源:《学习与科普》2019年第24期 摘要: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理论假设,它主张国家并不是神权赋予,而是人 们作出的理性选择。人为了达到自由和至善,相互订立契约,交出自己的个人权利,承认国家的公共权力,以求得和平与幸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因此历史必然要产生一种理论来指导革命。霍布斯和洛克在不同的时期适时地担当了这一历史任务。霍布斯与洛克的两种社会契约论建立在不同的逻辑起点上,用不同的演绎推理方式,分别推导出君主专制和君主立宪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体制。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社会契约论;自然权利 一、霍布斯与洛克社会契约论的相同之处 文艺复兴以后,西方自然科学兴起并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神学、神权的影响逐渐缩小,人的地位逐步提升,人的利益成为衡量一切的标准,强调人的个人利益和先天欲望,肯定人的感官快乐与尘世幸福,相信人的理性力量,把人的私利看成人的本性。近代哲学从新的角度揭示人的本质,突出了人的理性认知,并把人的理性从神秘化的灵魂游离出来,从而摆脱中世纪的人性压抑与禁锢。 为了合理解释国家的诞生,霍布斯、洛克和罗尔斯以及所有社会契约论者都坦然承认“契约论”是一种虚构,而且是一种必要的虚构。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来看,“契约论”理论的真正意义不在于它是否描述了国家诞生的真实过程,而在于它对国家诞生的理论解释。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思想都是坚持政治权威来源于人为即“君权人授”,反对封建的“君权神授”、宗教神权思想的。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因为按照霍布斯的看法“人不是社会性的动物,他们的天性是自私自利的,他们行为的原动力乃是自我保存”。所以自然状态即战争状态。 洛克认为,要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就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按照自然法采取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行动、处理财产与人身,不受任何人干涉。洛克反对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为弱肉强食的不安全、不可忍受的战争状态和人类苦难状态。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自由、平等、有财产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們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同时“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分析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摘要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他们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出发点阐述其国家和社会理论,对西方社会的政治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三位思想家的理论有共通之处,也存在差异。本文简要阐述了社会契约论的特征,并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浅析三位思想家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比较

目录 引言 (2) 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 (2) (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 (2) (二)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 (2) 二、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相同之处 (3) 三、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不同之处 (3) (一)对于“自然状态”下人性善恶的观点不同 (3) (二)对于国家与政府的构想不同 (4) (三)对于国家权力的来源的不同观点(社会契约订立的方式) . 5 (四)契约缔结目的不同 (5) (五)对人民夺回主权方式的观点不同 (6) 结语 (7) 参考文献 (8)

引言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三位思想家,都从社会契约理论上论述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都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但对于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又对自然状态描述、对国家与政府的构想、国家权力的来源、契约缔结目的以及人民的反抗等方面存在分歧。 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 (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大体涵义是讲,一方面人们可以经过协议,订立契约,建立公平的社会,也即个人利益要让步于社会公共利益,全体公民自由自觉接受契约,才能达到自由意志与社会约束的统一;另一方面,人生而平等,自由平等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统治阶级不能剥夺人民的自由,人民有权夺回自己的人权。 (二)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 1.社会契约论将“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作为理论前提,为人民主权思想寻找到理论根据,并证明了其自然性与神圣性。 2.社会契约理论包容了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重大理论问题。 3.社会契约理论成为后来各民族国家建构政治法律制度的“蓝本”,社会契约思想不仅极大的影响和鼓舞了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推翻封建政权所做的斗争,而且成为西方国家宪政制度设计的重要理论基础,适应了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历史趋势,也系统的提出并论证了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的法治方案,并将其设立与运作纳入人民主权所规制的法治轨道上。 4.社会契约是指上是有关权力分配和控制理论,研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制度化以及法治化。但是其作为自然法思想在近代的理论产物,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与唯心主义的缺陷,如恩格斯所说:“这给理性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区别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区别 【摘要】文章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个人的社会契约论进行了分析阐述。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是英国17世纪最著名的哲学家之一。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是他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个人视为国家的基础和中心,强调了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充分肯定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全面而彻底地摒弃了神权和教权对政治的干预,实现了世俗主权对教会权力的控制,已初步为人们展现出了近代国家和社会的模型。但是,就其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人性论——而言,霍布斯关于人性的假设并不如其所坚信的是对一切社会的人的本性的抽象。其自然人并非文明人的对立面,而是文明人的影子,是对其所处的英国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社会中的人的本性的概括和反映。因而在此基础上得出的政治结论也并非如霍布斯所断言的会适用于一切类型的政治社会,而仅适用于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社会。加之过分恐惧战争与动乱带来的不幸、以及过于恐惧权势竞争中存在的分裂性和破坏性的力量,使得霍布斯孤注一掷地求助于一个绝对的主权君主来保障和平与安全,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得出了君主专制的结论。然而抛去霍布斯这一具有极大局限性的政治结论,我们仍会发现其社会契约思想中的可取之处。正是霍布斯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完成了对社会契约论的构建,用社会契约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国家的起源、性质和形式,奠定了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根基。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不仅是他的经验论认识论在其政治哲学的运用和实践,而且也是当时历史环境的产物。洛克认为原初的社会是自然法约束人类的自然状态,人人具有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其他的权利,财产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不可剥夺的。人类组建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以私有权为主的个人权利,人们以契约的方式组建自己信任的政府。政府为人民服务。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的观点有许多区别:第一,在权利交付问题上。霍布斯认为,订约时,人们把一切权利都交出去了;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在成立政府,放弃自然权利时,只交出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第二,在缔约问题上。霍布斯认为统治者不是缔约的一方而是被授予权力的人,不存在违约问题,人们不能以此为理由来解除对他的服从;而洛克则认为,统治者是参加订立契约的一方,是从订约的人们当中推选出来的,因此要遵守契约。如果统治者不能履行契约,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时,人们有权反对他,甚至推翻他,另立新的统治者。霍布斯通过社会契约论,论证了君主专制的必要性;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则导致民主政治的结论,但都是为当时现实服务的。而卢梭是有种“高贵的野蛮人”的思想的。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自由的,基本来说就是比较幸福的,但由于生存出现了各种障碍,于是这些自然人认识到,必须大家抱团了才能过日子,于是他们结合在一起,订立了一个社会契约(简单地说就是,把自然权利的部分转让给主权者),然后大家按照这个契约制定法律过日子了。对于卢梭来说,这个过程的重点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

霍布斯洛克卢梭之契约思想比较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 摘要在社会契约论发展的历程中,卢梭虽然作为社会契约理论的集大成者,但他并非社会契约论的率先发现者,在其之前霍布斯和洛克已经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三人作为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他们之间是一脉相承的。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得知卢梭、霍布斯和洛克各自构建了自己的社会契约理论,本文从订立契约的前提、订立契约的过程与订立契约的结果三个视角对三人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梳理分析以加深对社会契约思想的认识。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学说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它在近代的广泛传播却得益于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这三位契约理论的代表人物。然而由于他们的时代背景、人生阅历等等使他们各自的契约观各有其特点,他们之间难免存有共同点与分歧。本文试图通过围绕对契约的思考,进而出现的他们对自然状态、主权者和政体的不同认识,来浅析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区别与联系,这对于我们深入了解近代社会契约说具有重大意义。 一订约前提之别(自然状态之别) 在有关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中,三者都对其学说的论证进行了预设,他们进行理论推演的前提都是自然状态,然而他们对自然状态的认识却各不相同,霍布斯将自然状态归之为“战争状态”,洛克将之称为“和平状态”卢梭却将之誉为“自由状态”。 (一)霍布斯的“战争状态” 霍布斯认为有三种原因导致人类所处的自然状态进入战争状态,“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名誉而侵犯。”①而这些缘由则建立在霍布斯的人性恶基础之上。他认为,欲望和嫌恶是人类行为的基本激情,二者都来自拉丁文,两者都是一种运动,一个是接近,另一个是退避。霍布斯这种论证预设了两个前提:一是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二是在自然状态下人的能力在各个方面是大致相等的。这就使得每个人在自由地追逐其欲求时就必然与他人形成竞争,运用自己所拥有的权势(暴力)进行激烈的争夺以维护其生存的本能,战争状态就不可避免的出现。 霍布斯认为,自然法的约束只是一种内在的良知道德上的自觉,它是软弱无力的,而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人们为自我保存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常常违背自然法,而诉诸于原始的暴力。因此“没有武力,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完全没有力量使人们得到安全保障这样说来,虽然有自然法(每一个人都只在有遵 ①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94.

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思想区别

社会契约论各家的比较 自然状态: ?霍布斯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着自己的本性生活着。他对人性比较悲观,认为而人的本性 是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权利和利益的。这样,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生争执,最后导致战争,所以自然状态就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与人就象狼一样”。在这里,没有善良与邪恶、是非曲直,唯有欺诈和力量,一切陷入混乱之中。 ?约翰洛克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自然法行事,享有同等的自然权利,即生命权、 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人们自由、平等,没有从属关系。洛克对人性持乐观态度,自然状态也不是“永久的战争状态”,而是“和平、善意和互相的帮助的状态”。 ?卢梭 ?认为,在自然的状态下存在着一种真实的平等,人们之间即便存在着自然的不平等, 但这一不平等的影响几乎为零。人类自我完善的能力使生产不断发展,但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类却越来越走向不平等。卢梭将这一过程分解为三个阶段。他指出:“富人和穷人的状态是为第一个时期所认可的;强者与弱者的状态是为第二个时期所认可的;主人和奴隶的状态是为第三个时期所认可的。”卢梭坚持人性本善的观点,认为:在自然状态中生活的自然人天性善良,具有两种天赋的感情,自爱心与怜悯心,还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即自由与平等,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自然人之间很少有交往,各自的需要又易于满足,他们是独立而自由的。因此,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只有年龄、体质的不同而存在的自由不平等,而无财产、政治上不平等,他们快乐地、幸福、自由地生活着。 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自危的战争状态,这有违于人类自我保全的原则,所以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即“自然法则”。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人的理性无法有效制约激情,“自然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因此,需要一种外在力量的约束,以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于是人们就缔结一项契约,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议会,把众人的意志变成一个人的意志。也就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担当起他们的人格,集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就是国家,承担着这个人格的人,叫做元首,拥有主权。 约翰洛克 认为,虽然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都拥有完整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也有缺陷。一是人们所享受的自然权利没有稳定的保障,常常面临着受他人侵犯的危险。二是一旦自然权利被侵犯,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案件中成为适用自然法的法官。人都是有超越理性的激情,这种自己当自己法官的做法显然有违自然公正原则。因此,为了终止自然状态中存在的混乱与无序,人们应该建立一项政治国家的契约,但人们在签订契约后仍然保留着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自然权利,让渡给政治国家的不过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司法权),即保护人们自然权利的权利。 卢梭 认为,人类由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是历史的必然。因为,人类有一种自我完善的能力,而各种客观条件的综合作用则使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这由于个人独立生活非常艰难,生存

霍布斯与洛克的自然状态对比

【摘要】文章从国家为何会存在的问题出发,比较了霍布斯和洛克两位的“自然状态”理论,二者都得出自己的结论,即两种状态的最终归宿均是导致社会契约的产生。但二者的观点是有差异的:首先,是对人性的假设上,洛克认为人的本性无善恶之分;霍布斯则的人性假设以“人性本恶”为前提;其次,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人的自由是混乱无序的,而洛克认为人自由的受到自然法的限制是有序的;最后,洛克批评霍布斯把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混为一谈。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自然状态;对比 我们为什么要有国家?这样一个大问题,有无数人发问也有无数人回答,而在这些回答中,霍布斯与洛克,在距离我们几百年前给出的答案是极有意思的。若要理解我们拥有某物的理由,设想它不存在时的情形通常是一个好办法。所以,作为试图阐明“我们为什么要有国家”的一种思想进路,我们假设人类能够生活在没有国家的世界中。霍布斯和洛克就设想出了这样的“自然状态”,通过比较分析两人观点,可以从不同角度更好地理解“我们为什么要有国家”。 一、霍布斯的自然状态 在霍布斯看来,一切科学知识都可归结为数学或几何知识。霍布斯认为要理解人类及人性,必须先理解我们的身体或物质。他极力补充道,我们人整个就是由物质所组成。而物质运行的定律是伽利略的运动守恒定律。 在运动中,“生活本身就是运动,且从不会没有欲望”,霍布斯认为人类总是在追寻着什么而永不停歇。在追寻着什么,霍布斯继续探讨道:人体中这种运动的微小开端,在没有表现为行走、说话挥击等等可见的动作以前,一般称之为意向。 通过对人性的讨论之后,霍布斯得出这样的“自然状态”:既然人总是在追寻着“福祉”而永不停歇,也就是在不断满足欲望,则这种追寻将导致所有人对抗所有人的战争。 往前一步,人在身体和精神方面比迄今为止所了解的更加平等,这种能力的平等足以使所有人有平等的能力相互毁灭。在这种能力平等的基础上,进而产生了欲求的平等,即达到目的的希望是平等的。能力与欲求都平等的情况下,假使两个人恰巧渴望拥有同一件东西,但这件东西又不能同时被两人享有时,他们会力图征服对方甚至摧毁对方,彼此成为了仇敌,这将必然导致竞争。竞争不等于战争,于是霍布斯又增加了一个假设,自然状态下物品是稀缺的,这样就出现一种情形,当一个侵犯者畏惧的只是另一个人独自具有的力量时,如果一个人培植、发展、建立或据有一个便利的地位,其他人就可能会准备好联合力量前来剥夺他的劳动成果和生命或自由。当侵犯者夺得这些劳动成果时,他又再次陷入来自别人的同样的危险。 而人的“猜疑”又加剧了这种天然的对立:没有政府的管辖,总是相互猜疑,担心别人会剥夺所有其他人所拥有的一切(包括生命),因而每个人都想征服、压制别人,直到威胁自己安全的力量不复存在。 此外,人的天性中的荣誉感也促使这个问题变得复杂:“每一个人都希望别人珍视自己,如同自己珍视自己一样,因而,对于藐视和轻视的表示,他随时都准备反击、铲除蔑视自己的人。” 二、洛克的自然状态 洛克说,自然状态,首先,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其次,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再次,受自然法则的约束。在字面意义上恰似霍布斯的观点,但这洛克为这三个观点赋予了新的解释。 人在自然状态中是平等的,“那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因此,人类同种、同等、毫无差别地产生,享

论文霍布斯与洛克

关键字:嵇晓雯 自然法的理论,契约思想和主权在民的学说——所有这些发端于古希腊、罗马的观念,经过两千年的变迁,终于发展成为近代成熟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不管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前身在历史上曾为哪个阶级所利用,起过什么样的作用,但到了封建主义即将寿终正寝,资本主义继往开来的历史转折关头,它不仅得到了广泛传播,而且极大地影响和鼓舞了资产阶级和千百万劳动人民所进行的推翻封建制度,建立自由、民主、和平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斗争。近代社会契约学说得到了十七、十八世纪政治理论家的普遍赞同和认可,其中霍布斯与洛克无疑是杰出的代表,他们的理论虽然都以社会契约为框架,但由于种种原因,其理论中又有着见解不一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以下对这两位思想家对社会契约理论的具体推演和设置做一点粗浅的比较和分析,知识欠缺,定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希望得到老师的批评和指正。 (一)论人类的自然状态 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国家学说,是为国家的产生及继续存在提供理论依据的,那么在国家以契约形式产生之前,必然有某种不合理,不正义在呼唤着它,由此对人类前国家状态的描述就成了霍布斯与洛克的共同起点。两位思想家都力图把逻辑与历史统一起来,使自己的理论根植于历史之中,假托历史,增强理论的说服力。虽然出发点和目的一致,二人却描绘了两幅迥异的图景。 霍布斯的哲学是机械唯物主义的,从这个立场出发,他论述人的心理活动,解释人的情感、欲望和理性。他指出,人和自然界的事物一样,其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和无休止的追求个人利益。人们竞争以求利,猜忌以求安,贪誉以求名,一句话:人性本恶。在描述了人性本恶的诸种表现之后,霍布斯向人们展示了以这些“性恶之人”为活动主体的自然状态,即“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但假如人们之间等级森严,即使“人性本恶”也不会导致这种无序残忍的状态,霍布斯又指出,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无论是在体力上还是智力上,因为如此同质,人们追求的目标也应当一致,当人人逐之而无法共享的时候,冲突是无可避免的了。霍氏的自然状态预设了两个前提:人性本恶与人人平等,这样他的逻辑也就可以沿着契约的道路走下去了。 与霍布斯一样,为了正确解释政治权力的来源,洛克也把他考察的基点放在了人类原先所生存的自然状态。与其他社会契约理论家所不同的是,洛克武断地认为“所有人自然的处于这种状态,在他们同意成为某种政治社会的成员之前,一直都是这样”,他不把自然状态阶段看成是假设或理论的虚构。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完全是另一幅图景,它不是前社会的,也不是前道德的,它是“完备无缺”的,是和平美好的,是自由平等的,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合适的办法来决定他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听命于任何他人的意志,但这种“完备的自由状态”又是不稳定的,人类利己的天性使得自己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自由、财产和平等处于一种危险之中,因此一个权威,一个保护者的诞生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霍布斯与洛克在自然状态上的最大分歧在于到底是“人性本恶”还是“人性本善”,洛克曾委婉地批评霍布斯对人性和自然状态的描述,在洛克的经验世界和对历史地研读中,很难想象出这种完全敌对的人类起源阶段。霍布斯也承认历史上不完全存在他所描述的这种情况,但他受到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影响,从纯理性的角度出发探讨问题,力图使理论达到一种极致,以便能够如几何般精确地得出自己的结论,消极因素消极得彻底,其理论的积极面才会更富吸引力,霍布斯追求理论的统一性和彻底性,这在他的自然法和国家学说中也得到了充分说明。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不论是霍布斯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还是洛克的“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人人平等以及人类的共同需求共同希冀都是被强调的,因为订约者的共利和平等是契约得以订立的前提。

有限政府理论的宪政分析_以霍布斯_洛克为例

?!!? 作者简介:詹福满("#$%&),男,浙江温州人,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博士生,挂职南宁市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副主任;苗静,女,西安人,法国艾克斯—马赛三大法学硕士。 有限政府理论的宪政分析 ———以霍布斯、洛克为例 詹福满苗静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摘要:本文从宪政理论视角,以霍布斯、洛克为例,对有限政府理论作了简要解析。 关键词:有限政府;宪政;霍布斯;洛克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一、霍布斯的有限政府理论 作为一种理论、一种制度,有限政府理论最早出现在英国。以《利维坦》闻名于世的霍布斯无 疑是英国最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之一,"其思想包含了许多深刻的哲理,为有限政府理论的形 成奠定了必要的思想基础。霍布斯指出,人性本恶,因而权势欲成为人类共有的普遍意向,而人常常受到自己内心无止境的欲望的驱使,从而人的激情常常凌驾于人的理性之上而不能自已。因此,“人对人象狼一样”的自然状态便不可避免,这种状态必然导致“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而 这种战争状态使产业无法稳定,“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之中,人的生 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和短寿”。(霍布斯这种人性观对“自然法”和公共权力可谓呼之欲出。为 了逃避这种互相为战的“霍布斯丛林”,人们需要政府,任何形式的政府都比没有政府强。霍布斯 认为正是人们对自然状态中普遍存在的死亡的畏惧才使人们产生了和平的激情,这种激情导致 自然法的产生。霍布斯的自然法类似于基督教的戒律,总的原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其根 本价值及实质内容是对人类之现实“生存利己”本能所衍生的永久和平的期待。 -关于主权者的权力,在霍布斯极权主义的背后隐隐约约地透露出一些有限政府理论的渊源。其一,霍布斯指出,在“实在法之治”的社会,臣民自由意味着,在主权者颁行的法律中未加禁止的一切行为,人们可以 理性地选择做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显现了“法不禁止即自由”这一原则;其二,霍布斯认为,主权 者的法律不得限制的行为应当包括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的自由、选择自己的住所、饮食、生活方 式以及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可见,其将“主权权力”限定在政治领域,不 得及于经济自治领域,反映了经济自由和“权力有限”原则。人们常常把霍布斯的政府理论同荷兰 哲学家斯宾诺莎的理论比照,尽管两者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但的确也存在一些极为相似的地方。.政治与法律(’’,年第!期 ?专论?

从霍布斯与洛克的人性论比较看洛克政治思想的形成

从霍布斯与洛克的人性论比较看洛克政治思想的形成 霍布斯与洛克作为近代西方政治思想传统的关键人物,他们的自然权利理 论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建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如何解读他们的自然权利 理论,始终是一个问题。通过社会契约而为各自的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寻求合理 性的论证,认为由于两人所假设的“自然状态”有很大的区别,因而所得出的 结论也是大相径庭的:通常都把霍布斯作为专制政府的代言人,而把洛克看作 是民主政府(公民社会)的代表。 认为霍布斯从人性和自然状态出发,作为性恶论者,他认为,人类共有的 普遍倾向是“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在人的天性中 有三种造成斗争的主要原因,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竞争是 为了求利,猜疑是为了求安,荣誉是为了求名。在国家产生之前,由于没有一 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人们因能力上的平等而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 便在天性的驱使下互相侵犯,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为了摆脱这 种混乱无序的战争状态,为了终极价值目标——生存,霍布斯设计了“个人——主权者”的契约模式。 洛克则从人性善和和谐有序的自然状态出发,其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充 满了和平、善意和互助,是一种完备无缺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 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 到任何人的许可和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那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们之间的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但是,尽管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是平等、自由和友爱的,并且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既然人们都像他 一样有王者的气派,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 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不安全,很不稳妥。”为了终极价值目标——人权,洛克设计了“个人——社会——政府”的契约模式,即“民主政府”。从整体上来看二者的逻辑理路,这些观点都从不同的视角阐述了他们的 思想,但是霍布斯与洛克的思想不是我们想像的那么各执一端,水火不容。洛 克是站在霍布斯的自然法观念的立场上来批判霍布斯的政治学说的。于他的学 说霍布斯的学说的一个简单的比较就会发现,洛克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传统的

霍布斯、洛克及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之比较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之比较 学号:1401231100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姓名:张敬源 一、三者理论的相同之处 (一)均建立在“自然状态”存在的基础之上 一种理论的诞生,都离不开当时的国家、社会所处的状态,而一个合乎逻辑的理论的推想也都会有一个差生前提和缘由。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也不例外。他们也对国家产生之前的人类社会状况进行了大胆的猜测和描述。霍布斯和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所遵循的是一种所谓的“自然法”,而“自然法”的基础则是理性。而人们之所以想要拜托自然状态则是因为自然状态下仍是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人们的理性迫使人们从考虑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去订立契约来更好的创造一种利于自身发展的社会秩序。卢梭也同样设置了一个“自然状态”。而随着时间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变了这一自然状态,若要想继续和平生活下去,就必须通过某种方式来改变当前处境。 (二)认为国家、政府及法律均是社会契约的产物 人类在自然状态存在种种缺陷和处在不利的形式下,主张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组织一个共同体,由这个共同体处理国家事务,以确保人民的自身人身及其他权益。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在签订社会契约时,三人均主张应该让渡自身的权利,不管是部分权利还是除生命健康权之外的全部权利,这都成为缔结契约的一个前提条件,这是三人理论观念的共识之一。签订社会契约之后,国家便产生了,三人均认为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同时,他们都认为人民权利的转让,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来源。在此基础之上,政府和法律等一系列设施建立起来了,三人以此观点来对抗封建“君权神授”的理论。 二、三者理论的不同之处 (一)关于自认状态的具体描述不同

霍布斯、洛克的政治思想

霍布斯的政治思想 一、国家理论 (一)人性论 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自利或自私的。自我保存是支配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则。“在人的天性中,我们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忌,第三是荣誉。”人的欲望无穷无尽,“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霍布斯从社会原因和心理原因两个方面探讨了人的这种贪欲的本性 (二)自然状态 霍布斯认为,在国家成立之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中。人有运用一切手段保全自己的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这种平等表现在: 1.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智力上大体平等 2.一切人对一切事物都有同等的权利 同时人人又都是自由的。这种自由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它最主要的表现在人的自我保存上,每个人都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用自己的力量保存自己。 所以自然状态只能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 (三)自然法理论 霍布斯认为,在没有法律和权威的情况下,凭着人的本性和欲望就会出现战争状态。但人类为什么没有陷入战争状态?根本原因也在于人的本性之中。 人的本性由两部分组成:理性和情感。人惧怕战争状态所带来的死亡,于是人的理性“便揭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种理性所揭示的就是“自然律”或“自然法”,它“禁止人们去作损毁自己的生活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自然法促使人们要求摆脱自然状态以便过和平幸福的生活。 自然法就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原则,霍布斯认为有13条自然法,其主要内容有三条: 1.寻求和平、维护和平以及利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全自己 2.为了和平和自身的安全,每个人都应该放弃自己的力量和权利,而且让渡的权利必须与得到的权利相等 3.履行契约 (四)国家的产生:社会契约论 每个人都放弃自己全部的权力并把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使他(们)担当起他们的人格,并且承认他在公共和平与安全领域所作的一切都是大家同意的。契约的宗旨是保护和平与安全。这样国家就产生了。被授予权力的人或会议是主权者,其他的一切人都是主权者的臣民。 霍布斯契约论的特点: 第一,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交出的是他们全部的权力和权利,自己一个不保留,但霍布斯又认为人们为保卫自己的生命而抵抗他人侵害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 第二,人们把转让出去的权利交给了主权者,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不是契约的订立者,因而不受契约内容约束,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只要是为了维护个人的生命和安全,主权者甚至可以剥夺某些人的生命。但主权者要受契约宗旨的限制。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 处 摘要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他们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出发点阐述其国家和社会理论,对西方社会的政治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三位思想家的理论有共通之处,也存在差异。本文简要阐述了社会契约论的特征,并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浅析三位思想家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比较 目录

引言 3 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 3 (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 3 (二)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 3 二、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相同之处 4 三、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不同之处 4(一)对于 “自然状态”下人性善恶的观点不同 4(二)对于国家与政府的构想不同 5 (三)对于国家权力的来源的不同观点(社会契约订立的方式) 6 (四)契约缔结目的不同 6 (五)对人民夺回主权方式的观点不同 7 结语 8 参考文献 9 引言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三位思想家,都从社会契约理论上论述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都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但对于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又对自然状态描述、对国家与政府的构想、国家权力的来源、契约缔结目的以及人民的反抗等方面存在分歧。 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

(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大体涵义是讲,一方面人们可以经过协议,订立契约,建立公平的社会,也即个人利益要让步于社会公共利益,全体公民自由自觉接受契约,才能达到自由意志与社会约束的统一;另一方面,人生而平等,自由平等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统治阶级不能剥夺人民的自由,人民有权夺回自己的人权。 (二)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 1.社会契约论将“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作为理论前提,为人民主权思想寻找到理论根据,并证明了其自然性与神圣性。 2.社会契约理论包容了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重大理论问题。 3.社会契约理论成为后来各民族国家建构政治法律制度的“蓝本”,社会契约思想不仅极大的影响和鼓舞了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推翻封建政权所做的斗争,而且成为西方国家宪政制度设计的重要理论基础,适应了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历史趋势,也系统的提出并论证了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的法治方案,并将其设立与运作纳入人民主权所规制的法治轨道上。 4.社会契约是指上是有关权力分配和控制理论,研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制度化以及法治化。但是其作为自然法思想在近代的理论产物,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与唯心主义的缺陷,如恩格斯所说:“这给理性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因此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民主权对公共权力的制约问题。 二、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相同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