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态型人格犯罪的剖析与对策

\1 变态型人格犯罪的剖析与对策
近年来,由于社会正处于体制转型期,公民的就业压力与生存压力大增,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社会保障机制和社会化服务能力等方面还与现实发展需求相距甚远,由此对社会人群产生了种种压力,这些显见的外界压力使许多人的心理和人格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社会人群普遍焦虑,相当一部分人患有心理疾病。而这些心理问题,在没有很好的疏通渠道和消解方式的情况下,就随时可能蜕变甚至激化,因人格变态而导致的违法犯罪与日俱增,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如近年来发生的河北省石家庄市靳如超制造爆炸事件致死上百人案件、河南省杨新海跨省流窜晋冀皖豫四省杀害数十人案件、河南省平舆县黄勇因幻想而诱杀17名网吧青少年案件、云南大学在校大学生马加爵因小事口角而在宿舍用铁锤杀害4名同班同学案件等等,都是因心理严重变态而引发的恶性犯罪案件。这些案件虽然从总体上来看数量并不多,但在当今这个生活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却引起了强烈的震荡,也给了人们更多的反思,对此,有关部门也应引起高度重视。在此,我院通过办理的几起比较典型的变态型人格犯罪案例,剖析导致这一现象的社会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


一、当前变态型人格犯罪的现状及原因


变态是人的心理和行为失衡的非常规状态,是人在外界超常压力情况下作出的由应急性自我被动型非攻击性保护转化为具有主动型攻击性的一种违背常理和常规的反应。通常情况下,变态者的心理和行为都被家庭、社会的各种力量舒缓、控制、规范甚至抑制在有限的范围内,不能自如地张扬,且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一般都不会被外界和他人所察觉、发现、了解,而如果变态者的行为一旦失去家庭、社会力量的设法舒解及社会规范、法律的有力控制时,就可能形成极为可怕的后果,变态者的变态心理可能导致任何一类人尤其是妇女、儿童、老人成为他们的侵害对象,变态者的个体悲剧就可能演化为社会悲剧,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变态者的心理和行为都是反社会的。


变态者的心理意识、思维方式往往超乎一般人的想象,且其通常都有反社会型人格心理障碍,一旦其内心认为可能遭致到了他人、社会的不公正待遇,甚至仅仅是违悖了自己的意志和虚幻的想法,就极其可能导致变态者走向报复他人乃至报复社会的道路,即当其心中的魔鬼被无抑制地释放出来,其思想和心理就可能转化为以反社会为目的,那么给社会造成

的危害就不仅仅是一般性的灾难,而是以侵害对象广泛、作案频繁疯狂、手段凶狠残暴为结局。


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不是弱智者,也并非属于精神病的范畴,其多数智商虽然并不高,但通常都信念明确、思想偏执、行为冷酷,其犯罪心理一旦形成以后,都极难改变,且作案动机深藏于心底,很少表露于外界,极难被他人发觉,在其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和侦破之前,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给他人的形象往往可能还是安分守己的“好人”。他们在作案过程中思维往往都非常清晰、周到、冷峻,其作案目的是满足内心非同寻常的变态心理要求,根本不考虑给社会、他人带来的伤痛,也根本不计任何社会后果,从某种程度上讲,变态型人格犯罪就是公然与社会挑战,道德、制度、法律等社会规范在其心目中根本不值一提,因此,与一般的刑事犯罪不同,变态型犯罪是社会公敌。


关于变态型人格犯罪的概念,在法学界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结合实际,我们可以简单地定义为变态型人格犯罪是由心理发生严重变态而引发的犯罪。变态是相对常态而言,常态就是在统计学中的中间的一部分,而超越常态极端的那部分就叫变态。目前,人们已经总结出了变态型人格犯罪的基本特征:没有显性的作案动机,只是受自己心理上的某种不正常嗜好或诱因驱使而去犯罪。通常,他们的作案对象或目标是特定的一类人,而犯罪过程中的侵财行为一般是顺手牵羊,而非主要目的。

2 变态型人格犯罪的剖析与对策


通常情况下,在许多人的心目中,变态属于临界于精神病边缘的一种心理状态,然而事实上变态并不等于精神病,变态者既不同于常人,又区别于精神病,确切地说,是正常人中的一种心理疾患,属于心理障碍的范畴。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作案,事前都精确选择了作案地点、时间、方式,对自己行为的动机、幅度、进程、终止都有明确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作案通常有一定的较为固定的行为模式并为系列性作案;作案时间多在夜深人静或隐蔽处及无人的时候;而且行为过程中和结束后自我保护意识全面、良好,并能采取一系列掩饰行为和反侦查手段,所以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应负完全法律责任。然而,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的心态又是畸形的,通常情况下,他们的行为有很大的随意性。其犯罪动机不突出的情况,被犯罪心理学专家称为“反社会型人格”。反社会型人格即反社会倾向,其人格是各类变态人格(人格异常)中最容易违法犯罪的。反社会型人格一般自儿童期就开始有所表现,其主要特点是智能尚正常,行为受原始欲

望支配,脾气暴躁、情感冷淡、不诚实;无道德心和社会责任感,因而缺乏羞耻心,对是非善恶缺乏正确判断;极端自私和以自我为中心,冷酷无情,对他人的痛苦无动于衷,不通人情,无自知之明,不重视人际关系,爱幻想;常违反社会规范。由于反社会型人格者智力一般都正常,有社会责任能力,所以尽管其人格异常,但他们违法犯罪仍要负法律责任。美国心理学家克里克提出了16种反社会型人格的特征。在这些特征中,包括极度以自己为中心,以及对别人的死亡好像根本不在乎等等。


导致反社会型人格的环境原因主要是家庭教育不当,学校管束无力和他人歧视等。有些家长对子女过分苛责,随意打骂,或赶出家门,使孩子产生了对抗心理,有意无意地模仿大人的强力、攻击行为;或者是在不良青少年团伙影响下,形成各种不良习惯和越轨行为模式。而在学校教育中,导致反社会型人格形成的因素也很多,主要表现在有的教师对学生缺乏基本的爱心和耐心,呵斥、训责乃至咒骂都可能使学生在内心形成对他人的极度不信任感和自我失败感,有的教师视差生和违纪学生为不可救药,动辄嘲讽,随意处罚,从而加深了这些青少年与社会环境和教师的对立情绪,实际上起到了强化其反社会倾向的负面影响。


变态究其根源还是受了外在环境的影响。问题是,我们的社会在大多数时候对人的心理健康都漠然置之。一些人的内心世界极其脆弱,任何事情都可能导致其变态。有一种人的变态是从小接受畸形培养的和误导的结果。比如,有的家庭里喜欢将男孩当女孩养或将女孩当男孩养,长此下去,就会使孩子产生性别认同障碍,长大以后形成对同性的好感和对异性的排斥,由于长期形成的心理创伤,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往往容易成为“施虐狂”。除畸形培养可能导致的变态外,变态者本身的人格都有缺陷,他们不善与人沟通,对自己的内心体验找不到合理合法的排解途径。而人是生活在社会当中的,这样的人,社会交往困难,与社会不能和谐地相处。所以,变态者一般都具有“双重性人格”,对外表现出的性格往往是懦弱无能,而潜藏在内心深处的性格则是暴烈残忍。在变态者的成长过程中,其生活、家庭环境一般都存在着欠缺,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家里给了他过度的母爱或父爱满足,使其存在着骄狂自大、自视甚高的心理。另一方面,则是当事人在家庭里得不到应有的爱,在生活和心理上受到虐待,心灵和肉体遭受到了巨大的创伤,使其对家庭、社会存在着憎恨、厌恶、仇视和企图报复的心理。这两种情况,都会

导致他们在进入社会后自己原来的思维模式要与社会规则发生激烈的冲突。总之,家庭教育的正确与否,对一个人的心态健康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个体的基本特点


变态型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两个明显的外在特点:其一就是大多数都有监狱服刑或被行政处罚的经历,而且这一经历往往在其内心深处留下了深深的烙印,给其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这也往往成为他们报复社会、戕害他人和逃避打击的自我辩解理由之一;另一方面变态者具有严重的心理障碍,而这种心理障碍既不属于一般的道德败坏,也不属于精神病,它有变态的难以自控的异常冲动性,又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我行为的能力,行为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非常清楚,但却有一种抑制不住的冲动引导自己去进行恶性犯罪,当最初的犯罪完成以后而未被发现和受到打击之时,变态者往往为自己对犯罪行为的掩盖能力深为得意,且容易再次乃至多次作案,因此变态型犯罪嫌疑人的思维是极其清楚的,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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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变态型人格犯罪的剖析与对策


(一)变态型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个人修养极差,性格冷漠,自我封闭,缺乏基本的人际交往能力。变态者心理往往比较脆弱,难以接受苦难的磨砺,容易为外界些微的小事或语言所打动,但却掩藏得非常深,虽然内心恼怒气愤不已,但却不轻易暴露自己的想法,对损害了自己的言行非常嫉恨,深藏于心且记忆时间很长,为报复对方或转嫁灾祸于他人会长期谋划、周密准备。通常无羞耻心、愧恨感和犯罪自责感,并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自以为是的辩护。在作出变态犯罪行为的当时都有一种心理轻松感或满足感,甚至可达到如痴如醉的状态。往往以某些怪癖行为模式渲泄、满足其不正常的心理需求,对正常人不可思议的行为,如杀人后奸尸、碎尸等,反而能引起心理上最大的快感。例如我院审查批捕的共同杀人碎尸的犯罪嫌疑人郑强、文菊。郑强年少时家徒四壁,穷得让他根本就没有自尊,成年后不管是入伍当兵还是参加工作都处处碰壁,一事无成,结婚后夫妻关系逐步恶化,很快妻子就抛家弃子而去,留下他独自抚养幼子,接着他又下岗失业,而好不容易结识同居的女友又曾经作过“三陪小姐”等等,这些雪上添霜的事情都对他的人生信念产生了极为沉重的打击。而文菊则因交友不慎而沦落风尘,从良后共同生活的男友郑强虽心高气傲而能力却十分低微,且脾气暴戾乖张,在同居生活中始终对她的卖笑生涯耿耿于怀,以此为把柄时常刺激她,屈

辱不堪而自觉是“残花败柳”的她为了温慰“丈夫”郑强的心,她甚至介绍曾经一同在欢场中卖笑的姐妹让郑强嫖宿。最终,在困顿交加的2000年春节期间,两人见财起意,作出了劫杀“小姐”的决定,由文菊将同道三陪小姐“甜甜”带到家中让郑强嫖宿,事后,两人联手把“甜甜”勒死,由郑强碎尸,并将尸体分装抛弃在新都区的建筑工地、河道等隐秘之地。


(二)变态型犯罪嫌疑人由于受儿童期和青春期的不正常引导和影响,或者是在成年后受过刑事处罚,其性格往往都有严重的缺陷。变态型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内向型的人,多数看上去都很老实,沉默寡言,自我封闭,通常情况下不与他人沟通,也不善于与他人交往,尤其是不善于与生人和女性交往,在女性面前尤其表现得腼腆、害羞、胆怯,表面上作风较严肃,个别变态者甚至给人的印象是“谦谦君子”,给人的都比较好,表现得循规蹈矩,他们的个性特点以及平时表现和他们的变态行为极不相称。


(三)客观上变态型犯罪嫌疑人具备一些作案的便利条件,犯罪意识清楚,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隐藏、掩饰自己行为的手段。变态者在犯罪过程中,与他人尤其是被害人相比,有一种不够格感和不安全感,施加痛苦于他人似乎是其安全达到心理刺激的方式,通常对被害人表现自己的权力和优越感。比如,例如犯罪嫌疑人夏雪飞就是这种类型性格的人,夏雪飞个子矮小,外表柔弱,没有结婚,他单独住在一套房子里,给人的印象只是独来独往,言语不多,心理比较封闭孤僻,平时不愿意与人交往接洽,偶尔会有一些不三不四的女人出入其家,但邻居对他的总体印象还是认为他显得彬彬有礼,并无多少恶行,但实际上夏的内心极为残忍,一次当与其嫖宿的某妓女不能忍受其粗暴、变态的性虐待时,他当即将妓女掐死并奸尸、碎尸,后抛弃到一河流之中。


(四)变态型犯罪嫌疑人家庭教育不健全,或者是受家庭长辈的放纵性、无原则性溺爱,或者是家庭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在幼年期时常被家长无端责骂殴打。从刑事案例来看,除了少数是幼年时期就未间断变态行为外,大多数是在中青年期开始发病,但追根溯源,皆有较明显的在幼年期心理上遇到严重挫折打击等情绪性因素。如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其还未成年时他的父亲就因为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监狱服刑,母亲很快也改嫁他乡,只得由爷爷和奶奶抚养他。缺少了父母亲情温暖的他犹如脱缰野马失去了管束,时常在外惹是生非,打架斗殴,年迈的爷爷、奶奶根本无法管教他,致使他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

,很快就陷入了犯罪的泥坑。服刑期满后出狱的他好吃懒做,根本不打算认认真真改变自己,当一次钱花光后向爷爷讨要而得不到满足时,丧心病狂的他立即抓起一把斧头就将爷爷砍死,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他一不做,二不休,又将在邻居家中聊天的奶奶唤回砍死,然后从尸骨未寒的两位老人身上搜出400余元钱外出花天酒地去了。当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后,李某某还表现得满不在乎,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根本没有丝毫的愧悔感,反而振振有辞怪自己的爷爷不拿钱给自己才惹恼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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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变态型人格犯罪的剖析与对策


四、预防和遏制变态型人格犯罪的建议


(一)尽可能化解变态者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对心理变态中特殊偏执性人格(认死理)、自恋性人格、同时不能通过正常渠道排解内心的体验的人,社会就要加以关注、干预。要靠社会救助措施,通过医疗卫生、心理咨询、特殊矫正等手段为变态者提供方便合法合理的排解渠道,让其化解心中的块垒,使其改变对社会和他人的不正常看法,使其扬起生活之帆。


(二)针对人格缺陷的变态(病态),采取专门矫正措施。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三大教育体系要共同努力。对进入青春期的男孩、女孩,因其心理焦虑、烦躁,会忧虑自身的生理变化,可能会出现种种反常性的变化。如果在这个时候,学校的性教育没有跟上,或者即使有,也仅仅停留在性心理上,对由此伴生的问题,没有提供相应的解决办法,就会出现一系列的与社会心理、生活的常规相违背的行为。众所周知,如果一个人在幼年时期经历了太多消极而强烈的心理事件,而又缺乏相应的正确引导,必然就会产生强烈而深刻的心理创伤,成为其日后心理疾病或越轨行为的心理根源。因此,对于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成长,早期的成长环境,尤其是心理的关爱是至关重要的,这对其人格的正常发展与养成社会要求的道德与法律意识,都是必不可少的因素。


(三)改变社会人群的偏颇认识,尽力化解对弱势者的歧视,努力营造对心理反常者宽容和关爱的氛围。随着全社会的不断文明、发展和进步,人们的价值观、生活观理应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然而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种不良倾向,即将“弱者”和“强者”绝对化,在“仇富”的同时,出现更多的是“仇穷”。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强势位置的人往往在与弱势群体接触过程中嘲讽、讥笑这些人,对他们的生活经历、卫生习惯、处事方法乃至地方方言、行走姿势等一切都予以蔑视,如采取刺激性的语言侮辱性地称呼他们为“弯

弯”、“山棒”、“老表”等等。或者对那些如有恋物癖、易性癖等心理不合符常规生活习性和与一般人行为不一致的人进行夸张、讥刺等等。如此,必然导致“弱者”的心理不平衡发展,当这些影响因素达到临界点时,就可能导致“弱者”的总爆发,进而采取暴力手段报复他人、报复社会。所以,社会应削弱所谓“弱者”“强者”这样的评判。许多人就是因为没有合适的内心体验排解渠道而产生了心理变态,这并不完全是他们自己的过错,当他们在忧虑、愤懑等心理状态下徘徊的时候,社会理应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然而目前令人难以乐观的现状是,我们的社会心理诊疗机构还严重缺位,人们还没有普遍意识到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农村,几乎就没有这样的机构。在城市里面虽然有一些,但数量也很少,且心理医生没有几个是专业人士,多数是借助自身经验对有心理疾病的人进行简单的疏导、劝解而已,还不能采取真正科学化的手段去为病人排忧解难。


任何人都希望美好的生活,变态型犯罪是因为他们自身出现了欲望与现实之间的矛盾而无法排解。应该相信,在我们这个社会当中,绝大部分的人都是正常的,只有极少数的人属于心理变态,变态型犯罪现象还不具有社会普遍性,也并未成为滔天洪水一发而不可收,但不可否认的是,变态型人格犯罪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震动性的社会影响已远远超乎了我们的想象,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我们不可忽视的重要社会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越来越关注精神生活的质量,由于畸型的生活导致的畸型性格,进而引发的变态行为,已较过去有了极大幅度的发展。我们知道,由于变态者不会导致人辨识性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明显降低,其行为如果造成了对社会或他人的危害,还应承担法律责任。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除了当前多元文化、价值观念冲突、垃圾文化泛滥等社会环境因素之外,主要与当事人在年幼时期所接受的教育方式,包括家庭教育态度及父母之爱的质量有关。因此,我们在强化打击这类恶性犯罪的同时,还应倾注更多的精力去关爱这部分人,用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心理关怀机构给他们以温暖和关怀,以宽容的胸怀、科学的方法、文明的方式逐步改变他们对人生、对未来、对社会、对他人的认识,极力化解和排除萦绕在他们心中的痼疾,使其能够更好地融入大众、融入社会,成为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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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变态型人格犯罪的剖析与对策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 薛培


2004年3月20日


邮政编码:610500




变态型人格犯罪的剖析与对策


薛培


近年来,由于社会正处于体制转型期,公民的就业压力与生存压力大增,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社会保障机制和社会化服务能力等方面还与现实发展需求相距甚远,由此对社会人群产生了种种压力,这些显见的外界压力使许多人的心理和人格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社会人群普遍焦虑,相当一部分人患有心理疾病。而这些心理问题,在没有很好的疏通渠道和消解方式的情况下,就随时可能蜕变甚至激化,因人格变态而导致的违法犯罪与日俱增,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如近年来发生的河北省石家庄市靳如超制造爆炸事件致死上百人案件、河南省杨新海跨省流窜晋冀皖豫四省杀害数十人案件、河南省平舆县黄勇因幻想而诱杀17名网吧青少年案件、云南大学在校大学生马加爵因小事口角而在宿舍用铁锤杀害4名同班同学案件等等,都是因心理严重变态而引发的恶性犯罪案件。这些案件虽然从总体上来看数量并不多,但在当今这个生活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却引起了强烈的震荡,也给了人们更多的反思,对此,有关部门也应引起高度重视。在此,我院通过办理的几起比较典型的变态型人格犯罪案例,剖析导致这一现象的社会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


一、当前变态型人格犯罪的现状及原因


变态是人的心理和行为失衡的非常规状态,是人在外界超常压力情况下作出的由应急性自我被动型非攻击性保护转化为具有主动型攻击性的一种违背常理和常规的反应。通常情况下,变态者的心理和行为都被家庭、社会的各种力量舒缓、控制、规范甚至抑制在有限的范围内,不能自如地张扬,且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一般都不会被外界和他人所察觉、发现、了解,而如果变态者的行为一旦失去家庭、社会力量的设法舒解及社会规范、法律的有力控制时,就可能形成极为可怕的后果,变态者的变态心理可能导致任何一类人尤其是妇女、儿童、老人成为他们的侵害对象,变态者的个体悲剧就可能演化为社会悲剧,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变态者的心理和行为都是反社会的。


变态者的心理意识、思维方式往往超乎一般人的想象,且其通常都有反社会型人格心理障碍,一旦其内心认为可能遭致到了他人、社会的不公正待遇,甚至仅仅是违悖了自己的意志和虚幻的想法,就极其可能导致变态者走向报复他人乃至报复社会的道路,即当其心中的魔鬼被无抑制地释放出来,其思想和心理就可能转化为以反社会为目的,

那么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就不仅仅是一般性的灾难,而是以侵害对象广泛、作案频繁疯狂、手段凶狠残暴为结局。


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不是弱智者,也并非属于精神病的范畴,其多数智商虽然并不高,但通常都信念明确、思想偏执、行为冷酷,其犯罪心理一旦形成以后,都极难改变,且作案动机深藏于心底,很少表露于外界,极难被他人发觉,在其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和侦破之前,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给他人的形象往往可能还是安分守己的“好人”。他们在作案过程中思维往往都非常清晰、周到、冷峻,其作案目的是满足内心非同寻常的变态心理要求,根本不考虑给社会、他人带来的伤痛,也根本不计任何社会后果,从某种程度上讲,变态型人格犯罪就是公然与社会挑战,道德、制度、法律等社会规范在其心目中根本不值一提,因此,与一般的刑事犯罪不同,变态型犯罪是社会公敌。


关于变态型人格犯罪的概念,在法学界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结合实际,我们可以简单地定义为变态型人格犯罪是由心理发生严重变态而引发的犯罪。变态是相对常态而言,常态就是在统计学中的中间的一部分,而超越常态极端的那部分就叫变态。目前,人们已经总结出了变态型人格犯罪的基本特征:没有显性的作案动机,只是受自己心理上的某种不正常嗜好或诱因驱使而去犯罪。通常,他们的作案对象或目标是特定的一类人,而犯罪过程中的侵财行为一般是顺手牵羊,而非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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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变态型人格犯罪的剖析与对策


通常情况下,在许多人的心目中,变态属于临界于精神病边缘的一种心理状态,然而事实上变态并不等于精神病,变态者既不同于常人,又区别于精神病,确切地说,是正常人中的一种心理疾患,属于心理障碍的范畴。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作案,事前都精确选择了作案地点、时间、方式,对自己行为的动机、幅度、进程、终止都有明确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作案通常有一定的较为固定的行为模式并为系列性作案;作案时间多在夜深人静或隐蔽处及无人的时候;而且行为过程中和结束后自我保护意识全面、良好,并能采取一系列掩饰行为和反侦查手段,所以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应负完全法律责任。然而,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的心态又是畸形的,通常情况下,他们的行为有很大的随意性。其犯罪动机不突出的情况,被犯罪心理学专家称为“反社会型人格”。反社会型人格即反社会倾向,其人格是各类变态人格(人格异常)中最容易违法犯罪的。反社会型人格一般自儿童期就开始有所表现,其

主要特点是智能尚正常,行为受原始欲望支配,脾气暴躁、情感冷淡、不诚实;无道德心和社会责任感,因而缺乏羞耻心,对是非善恶缺乏正确判断;极端自私和以自我为中心,冷酷无情,对他人的痛苦无动于衷,不通人情,无自知之明,不重视人际关系,爱幻想;常违反社会规范。由于反社会型人格者智力一般都正常,有社会责任能力,所以尽管其人格异常,但他们违法犯罪仍要负法律责任。美国心理学家克里克提出了16种反社会型人格的特征。在这些特征中,包括极度以自己为中心,以及对别人的死亡好像根本不在乎等等。


导致反社会型人格的环境原因主要是家庭教育不当,学校管束无力和他人歧视等。有些家长对子女过分苛责,随意打骂,或赶出家门,使孩子产生了对抗心理,有意无意地模仿大人的强力、攻击行为;或者是在不良青少年团伙影响下,形成各种不良习惯和越轨行为模式。而在学校教育中,导致反社会型人格形成的因素也很多,主要表现在有的教师对学生缺乏基本的爱心和耐心,呵斥、训责乃至咒骂都可能使学生在内心形成对他人的极度不信任感和自我失败感,有的教师视差生和违纪学生为不可救药,动辄嘲讽,随意处罚,从而加深了这些青少年与社会环境和教师的对立情绪,实际上起到了强化其反社会倾向的负面影响。


变态究其根源还是受了外在环境的影响。问题是,我们的社会在大多数时候对人的心理健康都漠然置之。一些人的内心世界极其脆弱,任何事情都可能导致其变态。有一种人的变态是从小接受畸形培养的和误导的结果。比如,有的家庭里喜欢将男孩当女孩养或将女孩当男孩养,长此下去,就会使孩子产生性别认同障碍,长大以后形成对同性的好感和对异性的排斥,由于长期形成的心理创伤,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往往容易成为“施虐狂”。除畸形培养可能导致的变态外,变态者本身的人格都有缺陷,他们不善与人沟通,对自己的内心体验找不到合理合法的排解途径。而人是生活在社会当中的,这样的人,社会交往困难,与社会不能和谐地相处。所以,变态者一般都具有“双重性人格”,对外表现出的性格往往是懦弱无能,而潜藏在内心深处的性格则是暴烈残忍。在变态者的成长过程中,其生活、家庭环境一般都存在着欠缺,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家里给了他过度的母爱或父爱满足,使其存在着骄狂自大、自视甚高的心理。另一方面,则是当事人在家庭里得不到应有的爱,在生活和心理上受到虐待,心灵和肉体遭受到了巨大的创伤,使其对家庭、社会存在着憎恨、厌恶、仇视

和企图报复的心理。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他们在进入社会后自己原来的思维模式要与社会规则发生激烈的冲突。总之,家庭教育的正确与否,对一个人的心态健康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个体的基本特点


变态型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两个明显的外在特点:其一就是大多数都有监狱服刑或被行政处罚的经历,而且这一经历往往在其内心深处留下了深深的烙印,给其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这也往往成为他们报复社会、戕害他人和逃避打击的自我辩解理由之一;另一方面变态者具有严重的心理障碍,而这种心理障碍既不属于一般的道德败坏,也不属于精神病,它有变态的难以自控的异常冲动性,又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我行为的能力,行为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非常清楚,但却有一种抑制不住的冲动引导自己去进行恶性犯罪,当最初的犯罪完成以后而未被发现和受到打击之时,变态者往往为自己对犯罪行为的掩盖能力深为得意,且容易再次乃至多次作案,因此变态型犯罪嫌疑人的思维是极其清楚的,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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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变态型人格犯罪的剖析与对策


(一)变态型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个人修养极差,性格冷漠,自我封闭,缺乏基本的人际交往能力。变态者心理往往比较脆弱,难以接受苦难的磨砺,容易为外界些微的小事或语言所打动,但却掩藏得非常深,虽然内心恼怒气愤不已,但却不轻易暴露自己的想法,对损害了自己的言行非常嫉恨,深藏于心且记忆时间很长,为报复对方或转嫁灾祸于他人会长期谋划、周密准备。通常无羞耻心、愧恨感和犯罪自责感,并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自以为是的辩护。在作出变态犯罪行为的当时都有一种心理轻松感或满足感,甚至可达到如痴如醉的状态。往往以某些怪癖行为模式渲泄、满足其不正常的心理需求,对正常人不可思议的行为,如杀人后奸尸、碎尸等,反而能引起心理上最大的快感。例如我院审查批捕的共同杀人碎尸的犯罪嫌疑人郑强、文菊。郑强年少时家徒四壁,穷得让他根本就没有自尊,成年后不管是入伍当兵还是参加工作都处处碰壁,一事无成,结婚后夫妻关系逐步恶化,很快妻子就抛家弃子而去,留下他独自抚养幼子,接着他又下岗失业,而好不容易结识同居的女友又曾经作过“三陪小姐”等等,这些雪上添霜的事情都对他的人生信念产生了极为沉重的打击。而文菊则因交友不慎而沦落风尘,从良后共同生活的男友郑强虽心高气傲而能力却十分低微,且脾气暴戾乖张,在同居生活中始终对她的卖笑生涯

耿耿于怀,以此为把柄时常刺激她,屈辱不堪而自觉是“残花败柳”的她为了温慰“丈夫”郑强的心,她甚至介绍曾经一同在欢场中卖笑的姐妹让郑强嫖宿。最终,在困顿交加的2000年春节期间,两人见财起意,作出了劫杀“小姐”的决定,由文菊将同道三陪小姐“甜甜”带到家中让郑强嫖宿,事后,两人联手把“甜甜”勒死,由郑强碎尸,并将尸体分装抛弃在新都区的建筑工地、河道等隐秘之地。


(二)变态型犯罪嫌疑人由于受儿童期和青春期的不正常引导和影响,或者是在成年后受过刑事处罚,其性格往往都有严重的缺陷。变态型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内向型的人,多数看上去都很老实,沉默寡言,自我封闭,通常情况下不与他人沟通,也不善于与他人交往,尤其是不善于与生人和女性交往,在女性面前尤其表现得腼腆、害羞、胆怯,表面上作风较严肃,个别变态者甚至给人的印象是“谦谦君子”,给人的都比较好,表现得循规蹈矩,他们的个性特点以及平时表现和他们的变态行为极不相称。


(三)客观上变态型犯罪嫌疑人具备一些作案的便利条件,犯罪意识清楚,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隐藏、掩饰自己行为的手段。变态者在犯罪过程中,与他人尤其是被害人相比,有一种不够格感和不安全感,施加痛苦于他人似乎是其安全达到心理刺激的方式,通常对被害人表现自己的权力和优越感。比如,例如犯罪嫌疑人夏雪飞就是这种类型性格的人,夏雪飞个子矮小,外表柔弱,没有结婚,他单独住在一套房子里,给人的印象只是独来独往,言语不多,心理比较封闭孤僻,平时不愿意与人交往接洽,偶尔会有一些不三不四的女人出入其家,但邻居对他的总体印象还是认为他显得彬彬有礼,并无多少恶行,但实际上夏的内心极为残忍,一次当与其嫖宿的某妓女不能忍受其粗暴、变态的性虐待时,他当即将妓女掐死并奸尸、碎尸,后抛弃到一河流之中。


(四)变态型犯罪嫌疑人家庭教育不健全,或者是受家庭长辈的放纵性、无原则性溺爱,或者是家庭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在幼年期时常被家长无端责骂殴打。从刑事案例来看,除了少数是幼年时期就未间断变态行为外,大多数是在中青年期开始发病,但追根溯源,皆有较明显的在幼年期心理上遇到严重挫折打击等情绪性因素。如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其还未成年时他的父亲就因为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监狱服刑,母亲很快也改嫁他乡,只得由爷爷和奶奶抚养他。缺少了父母亲情温暖的他犹如脱缰野马失去了管束,时常在外惹是生非,打架斗殴,年迈的爷爷、奶奶根本无法管教

他,致使他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很快就陷入了犯罪的泥坑。服刑期满后出狱的他好吃懒做,根本不打算认认真真改变自己,当一次钱花光后向爷爷讨要而得不到满足时,丧心病狂的他立即抓起一把斧头就将爷爷砍死,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他一不做,二不休,又将在邻居家中聊天的奶奶唤回砍死,然后从尸骨未寒的两位老人身上搜出400余元钱外出花天酒地去了。当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后,李某某还表现得满不在乎,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根本没有丝毫的愧悔感,反而振振有辞怪自己的爷爷不拿钱给自己才惹恼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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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变态型人格犯罪的剖析与对策


四、预防和遏制变态型人格犯罪的建议


(一)尽可能化解变态者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对心理变态中特殊偏执性人格(认死理)、自恋性人格、同时不能通过正常渠道排解内心的体验的人,社会就要加以关注、干预。要靠社会救助措施,通过医疗卫生、心理咨询、特殊矫正等手段为变态者提供方便合法合理的排解渠道,让其化解心中的块垒,使其改变对社会和他人的不正常看法,使其扬起生活之帆。


(二)针对人格缺陷的变态(病态),采取专门矫正措施。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三大教育体系要共同努力。对进入青春期的男孩、女孩,因其心理焦虑、烦躁,会忧虑自身的生理变化,可能会出现种种反常性的变化。如果在这个时候,学校的性教育没有跟上,或者即使有,也仅仅停留在性心理上,对由此伴生的问题,没有提供相应的解决办法,就会出现一系列的与社会心理、生活的常规相违背的行为。众所周知,如果一个人在幼年时期经历了太多消极而强烈的心理事件,而又缺乏相应的正确引导,必然就会产生强烈而深刻的心理创伤,成为其日后心理疾病或越轨行为的心理根源。因此,对于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成长,早期的成长环境,尤其是心理的关爱是至关重要的,这对其人格的正常发展与养成社会要求的道德与法律意识,都是必不可少的因素。


(三)改变社会人群的偏颇认识,尽力化解对弱势者的歧视,努力营造对心理反常者宽容和关爱的氛围。随着全社会的不断文明、发展和进步,人们的价值观、生活观理应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然而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种不良倾向,即将“弱者”和“强者”绝对化,在“仇富”的同时,出现更多的是“仇穷”。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强势位置的人往往在与弱势群体接触过程中嘲讽、讥笑这些人,对他们的生活经历、卫生习惯、处事方法乃至地方方言、行走姿势等一切都予以蔑视,如采取

刺激性的语言侮辱性地称呼他们为“弯弯”、“山棒”、“老表”等等。或者对那些如有恋物癖、易性癖等心理不合符常规生活习性和与一般人行为不一致的人进行夸张、讥刺等等。如此,必然导致“弱者”的心理不平衡发展,当这些影响因素达到临界点时,就可能导致“弱者”的总爆发,进而采取暴力手段报复他人、报复社会。所以,社会应削弱所谓“弱者”“强者”这样的评判。许多人就是因为没有合适的内心体验排解渠道而产生了心理变态,这并不完全是他们自己的过错,当他们在忧虑、愤懑等心理状态下徘徊的时候,社会理应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然而目前令人难以乐观的现状是,我们的社会心理诊疗机构还严重缺位,人们还没有普遍意识到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农村,几乎就没有这样的机构。在城市里面虽然有一些,但数量也很少,且心理医生没有几个是专业人士,多数是借助自身经验对有心理疾病的人进行简单的疏导、劝解而已,还不能采取真正科学化的手段去为病人排忧解难。


任何人都希望美好的生活,变态型犯罪是因为他们自身出现了欲望与现实之间的矛盾而无法排解。应该相信,在我们这个社会当中,绝大部分的人都是正常的,只有极少数的人属于心理变态,变态型犯罪现象还不具有社会普遍性,也并未成为滔天洪水一发而不可收,但不可否认的是,变态型人格犯罪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震动性的社会影响已远远超乎了我们的想象,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我们不可忽视的重要社会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越来越关注精神生活的质量,由于畸型的生活导致的畸型性格,进而引发的变态行为,已较过去有了极大幅度的发展。我们知道,由于变态者不会导致人辨识性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明显降低,其行为如果造成了对社会或他人的危害,还应承担法律责任。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除了当前多元文化、价值观念冲突、垃圾文化泛滥等社会环境因素之外,主要与当事人在年幼时期所接受的教育方式,包括家庭教育态度及父母之爱的质量有关。因此,我们在强化打击这类恶性犯罪的同时,还应倾注更多的精力去关爱这部分人,用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心理关怀机构给他们以温暖和关怀,以宽容的胸怀、科学的方法、文明的方式逐步改变他们对人生、对未来、对社会、对他人的认识,极力化解和排除萦绕在他们心中的痼疾,使其能够更好地融入大众、融入社会,成为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 薛培


2004年3月20日


邮政编码:6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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