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 常见问题说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 常见问题说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 常见问题说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

一、子女教育

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答: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4.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5.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

6.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在民办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8.在境外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9.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10.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二、继续教育

11.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1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13.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14.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申报?

答:根据《办法》规定,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证书编号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15.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方式是什么?

答:对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凭学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

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16.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在多长期限内扣除?

答: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17.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18.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保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接受学历继续教育,不需保存相关资料。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19.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可扣除吗?

答: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花艺等兴趣培训不在税前扣除范围内。

20.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是否需要报告?

答: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应当将相关变化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三、大病医疗

2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对大病医疗扣除设定扣除金额上限,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方式。

22.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23.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24.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目前未将纳税人的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25.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注意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纳税人需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复印件备查。

四、住房贷款利息

26.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答: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7.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28.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9.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30.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时间范围?

答: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240个月后不能享受附加扣除。对于2019年之后还处在还款期,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扣除。

31.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32.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如何定义的?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同时办

法中还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纳税人用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情形来掌握,即纳税人第一次用贷款购买住房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五、住房租金

3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3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3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36.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根据《办法》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37.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该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38.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39.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40.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六、赡养老人

41.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42.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4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4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标准扣除方式。

4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

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主要是考虑与《婚姻法》有关隔代赡养的规定保持衔接(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46.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答:现行规定是按照父母均健在的情形进行设计的,即按照两位老人的赡养标准测算的。按照规定只要父母其中一位年龄达到60周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47.对有兄弟姐妹、但已经过世目前仅剩纳税人一人的,能否按照独生子女标准扣除?

答:按现行政策规定,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因兄弟姐妹去世只余一人的,不属于独生子女。

48.由于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答:按照现行规定,被赡养人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如果纳税人年满60岁的叔

叔伯伯属于上述所说的被赡养人范围,是可以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政策的。如果不属于上述范围,则不能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档。 A、一 B、二 C、三 D、四 正确答案是C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子女教育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大病医疗

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归纳精品资料

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归纳

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归纳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谁能扣? 答:孩子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2.怎么扣? 答:父母亲其中一方每月扣 1000 元,或者父母亲双方各扣 500 元。 3.扣多久? 答:从孩子年满 3 岁(不论是否入园),直到博士研究生毕业期间都可以扣。 4.未满三岁的子女,是否可以扣除? 答:不可以。3岁以前是婴幼儿的抚养阶段。这个阶段重在抚养而不是教育。 5.在境外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是否可以扣? 答:可以扣,不论是在境内或是境外接受教育;不论是接受的是公办教育还是民办教育,都可以按照规定扣除。 6.在孩子不同教育阶段的寒暑假期间能否扣除? 答:寒暑假期间可以继续扣除。 7.孩子因病休学期间能否继续扣除呢? 答:休学期间只要学籍保留,就可以继续扣除。 8.父母离异,孩子归母亲,实际出钱抚养是父亲,谁来享受政策?答:孩子的父亲和母亲双方协商后,按照现有政策扣除。

9. 注意事项。 父母双方的扣除方式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谁能扣? 答:自己能扣所有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学历(学位)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本科(含)以下继续教育学历(学位)支出可以选择让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如果选择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自己就不能同时再按照继续教育学历(学位)支出扣了,两者只能选其一。 2.怎么扣?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扣;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一次性定额扣 3600 元(预扣预缴时可以扣除)。 3.扣多久?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最长扣 4 年(48 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扣一次。 4.如何判断哪些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答:具体范围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归纳

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归纳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谁能扣? 答:孩子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2.怎么扣? 答:父母亲其中一方每月扣 1000 元,或者父母亲双方各扣 500 元。 3.扣多久? 答:从孩子年满 3 岁(不论是否入园),直到博士研究生毕业期间都可以扣。 4.未满三岁的子女,是否可以扣除? 答:不可以。3岁以前是婴幼儿的抚养阶段。这个阶段重在抚养而不是教育。 5.在境外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是否可以扣? 答:可以扣,不论是在境内或是境外接受教育;不论是接受的是公办教育还是民办教育,都可以按照规定扣除。 6.在孩子不同教育阶段的寒暑假期间能否扣除? 答:寒暑假期间可以继续扣除。 7.孩子因病休学期间能否继续扣除呢? 答:休学期间只要学籍保留,就可以继续扣除。 8.父母离异,孩子归母亲,实际出钱抚养是父亲,谁来享受政策?答:孩子的父亲和母亲双方协商后,按照现有政策扣除。.

9. 注意事项。 父母双方的扣除方式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谁能扣? 答:自己能扣所有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学历(学位)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本科(含)以下继续教育学历(学位)支出可以选择让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如果选择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自己就不能同时再按照继续教育学历(学位)支出扣了,两者只能选其一。 2.怎么扣?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扣;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一次性定额扣 3600 元(预扣预缴时可以扣除)。 3.扣多久?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最长扣 4 年(48 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证书的当 年扣一次。 4.如何判断哪些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 续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具体范围见答:通知》(人社部发〔2017〕68 号)。

2019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标准及提报资料

一、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览 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

(一)子女教育 1.政策享受的条件。 您的子女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您和配偶即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此时,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 (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2.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每个子女,每月可扣除1000元。如果有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比如,有2个子女,则每月可以扣除2000元,以此类推。具体由谁来扣除,父母双方可选择确定,假如一个家庭中,子女教育每月有1000元的扣除额(即只有1个子女),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500元。只是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 如果是学前教育,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起止时间为: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如果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则起止时间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提醒大家的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起止时间的计算,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4.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如果您的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如果您的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则需要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查验。 (二)继续教育 1.政策享受的条件。 您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1)如果正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在接受教育期间(最长不超过48个月)按月扣除;(2)如果接受的是资格类的继续教育,且在纳税年度内已经取得了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的,则可在取得证书的当月及以后月份可通过扣缴单位扣除;当然,也可以年度终了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而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具体范围,要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这些培训之外的兴趣培训支出,不在扣除范围内。 2.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如果您接受的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则每月可以扣除400元;如果您接受的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则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年扣除3600元。由于接受继续教育的纳税人一般都已经就业,因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一般由本人扣除。但有一个例外,如果您已经就业,并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您的父母扣除,也可以由您本人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讲解学习

( 年 月 子女教育终 □ 女 年 月 ( ( 且婚后分别扣除 50% □是 □否 精品文档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扣除年度: 纳税人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信息 纳税人配偶信息 手机号码 联系地址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子邮箱 配偶情况 □有配偶□ 无配偶 一、子女教育 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 □首次报送(须填写全部信息) □无变化(不需要重复填写) 有变化需填写发生变化项目的信息) 姓名 子女一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类型 当前受教育阶段 身份证件号码 □学前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 □高中阶段 □高等教育 □ 子 当前教育阶 当前受教育阶段 月 结束时间 止时间 就读国家 姓名 就读学校 身份证件类型 本人扣除比例 身份证件号码 □100%□50% 子女一 出生日期 当前受教育阶段 □学前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 □高中阶段 □高等教育 □ 子 □ 女 当前教育阶 段起始时间 就读国家 年 月 当前受教育阶段 结束时间 就读学校 年 月 子女教育终 止时间 本人扣除比例 年 月 □100%□50% 二、继续教育 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 □首次报送(须填写全部信息) □无变化(不需要重复填写) 有变化需填写发生变化项目的信息) 学历(学位) 继续教育 当前继续教 育起始时间 年 月 当前继续教育 结束时间 年 月 学历(学位)继 续教育阶段 □专科 □本科 硕士 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其他 职业资格 继续教育 职业资格继 续教育类型 □技能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证书名称 发证日期 三、住房贷款利息 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 □首次报送(须填写全部信息) □无变化(不需要重复填写) 有变化需填写发生变化项目的信息) 房屋信息 住房坐落地址 省(区、市) 市 县(区) 街道(乡、镇) 产权证号/不动产登记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预售合同号 本人是否借款人 贷款信息 公积金贷款|贷款合同编号 贷款期限(月) 商业贷款|贷款合同编号 □是 □否 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 首次还款日期 贷款银行

1_6种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解读答疑

一、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1、父母一方满60岁,另一方未满,是扣2000元还是1000元?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只对是否为独生子女进行了区分,未规定必须父母两人都满60岁才能合计扣除2000元,只要有一人年满60岁即可;赡养2个及以上的老人,也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如果是独生子女,每月可以扣除2000元;若不是独生子女,应当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需注意的是,每人每月分摊的扣除额度不超过1000元。 2、我是独生子,父亲2019年10月28日满60岁,母亲58岁,什么时候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答:可以在2019年10月开始享受,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赡养老人支出扣除期限是指被赡养老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3、我的父母已经去世了,所以由我来赡养祖父母,我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4、A和B的父母已满60岁。由于A工资比较高,两人父母商量,A每月按500元扣除赡养老人支出,B每月按1500元扣除,是否可行? 答:不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B每月扣除的额度超过1000元,故不可行。 5、张一、张二和张三口头约定:2019年三人每人每月按666.67元均摊扣除赡养父母支出,请问这样处理是否妥当? 答: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仅仅是口头约定,不够妥当。 6、A和B于 2019年1月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每人每月按1000元扣除赡养老人支出,后来因为家庭原因,两人商量6月份以后赡养老人支出全部由A来扣除,可以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选择的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一个纳税年度指的是1月1日-12月31日。协议变更只能约定下一个年度的分摊情况。 7、我赡养岳父母的支出可以扣除吗?

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指南来了_HR都用i人事算工资

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施行。不少员工已经完成了第一次申报,但是,究竟可以少交多少税,个人如何选择扣除对象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等问题都是大家所关注的热点。 本次个税改革亮点如下: 1、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4项收入,按年计税,预扣预缴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2、新设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1 明确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条件和标准 暂行办法在表述上进一步明晰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和标准。 2 确定居民和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方法 ①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②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3 现家庭收益最大化的策略选择 ①个人工资、薪金预缴计算方法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②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扣除年度: 纳税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信息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配偶情况□有配偶□无配偶 纳税人配偶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一、子女教育 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首次报送(请填写全部信息)□无变化(不需重新填写)□有变化(请填写发生变化项目的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当前受教育阶段□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 子女一 当前受教育阶段起始时间年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年月 子女教育终止时间 年月* 不再受教育时填写 就读国家(或地区)就读学校本人扣除比例□ 100%(全额扣除 )□ 50%(平均扣除 )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当前受教育阶段□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 子女二 当前受教育阶段起始时间年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年月 子女教育终止时间 年月* 不再受教育时填写 就读国家(或地区)就读学校本人扣除比例□ 100%(全额扣除 )□ 50%(平均扣除 ) 二、继续教育 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首次报送(请填写全部信息)□无变化(不需重新填写)□有变化(请填写发生变化项目的信息) 学历(学位) 当前继续教育起始时间年月当前继续教育结束时间年月学历 ( 学位 ) 继续教育阶段□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 继续教育□博士研究生□其他职业资格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名称 继续教育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日期 三、住房贷款利息 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首次报送(请填写全部信息)□无变化(不需重新填写)□有变化(请填写发生变化项目的信息) 房屋信息住房坐落地址省(区、市)市县(区)街道(乡、镇)产权证号 / 不动产登记号 / 商品房买卖合同号/ 预售合同号 本人是否借款□ 是□ 否 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 □ 是□ 否 且婚后分别扣除 50% 公积金贷款︳贷款合同编号 房贷信息 贷款期限(月)首次还款日期 商业贷款︳贷款合同编号贷款银行 贷款期限(月)首次还款日期 四、住房租金 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首次报送(请填写全部信息)□无变化(不需重新填写)□有变化(请填写发生变化项目的信息) 房屋信息住房坐落地址省(区、市)市县(区)街道(乡、镇)出租方(个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出租方(单位)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租赁情况 主要工作城市住房租赁合同编号 ( * 填写市一级)(非必填) 租赁期起租赁期止 五、赡养老人 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首次报送(请填写全部信息)□无变化(不需重新填写)□有变化(请填写发生变化项目的信息)纳税人身份□ 独生子女□ 非独生子女 被赡养人一 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与纳税人关系□ 父亲□ 母亲□ 其他 被赡养人二 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与纳税人关系□ 父亲□ 母亲□ 其他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共同赡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分摊方式* 独生子女不需填写□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本年度月扣除金额 六、大病医疗(仅限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写) 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首次报送(请填写全部信息)□无变化(不需重新填写)□有变化(请填写发生变化项目的信息) 患者一 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医药费用总金额个人负担金额与纳税人关系□本人□配偶□未成年人子女 患者二 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医药费用总金额个人负担金额与纳税人关系□本人□配偶□未成年人子女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填表说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填表说明 一、填表须知 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 (一)纳税人按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填报对应栏次;纳税人不享受的项目,无需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项目,默认为不享受。 (二)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纳税人填报本表时,对各专项附加扣除,首次报送的,在“首次报送”前的框内划“√”。继续报送本表且无变化的,在“无变化”前的框内划“√”;发生变化的,在“有变化”前的框内划“√”,并填写发生变化的扣除项目信息。 (三)身份证件号码应从左向右顶格填写,位数不满18位的,需在空白格处划“/”。 (四)如各类扣除项目的表格篇幅不够,可另附多张《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二、适用范围 (一)本表适用于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自然人纳税人填写。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扣缴义务人;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首次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应将本人所涉及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内各信息项填写完整。纳税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此表相关信息项,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以后纳税年度继续申报扣除的,应对扣除事项有无变化进行确认。 三、各栏填写说明 (一)表头项目 填报日期:纳税人填写本表时的日期。 扣除年度:填写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所属年度。 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集锦(超详细解答)

专项附加扣除问题集锦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谁能扣? 答:孩子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2.怎么扣? 答:父母亲其中一方每月扣1000元,或者父母亲双方各扣500元。 3.扣多久? 答:从孩子年满3岁(不论是否入园),直到博士研究生毕业期间都可以扣。 4.未满三岁的子女,是否可以扣除? 答:不可以。3岁以前是婴幼儿的抚养阶段。这个阶段重在抚养而不是教育。 5.在境外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是否可以扣? 答:可以扣,不论是在境内或是境外接受教育;不论是接受的是公办教育还是民办教冇,都可以按照规定扣除。 6.在孩子不同教育阶段的寒暑假期间能否扣除? 答:寒暑假期间可以继续扣除。 7.孩子因病休学期间能否继续扣除呢? 答:休学期间只要学籍保留,就可以继续扣除。 8.父母离异,孩子归母亲,实际出钱抚养是父亲,谁来享受政策?

答:孩子的父亲和母亲双方协商后,按照现冇政策扣除。 9.注意事项 父母双方的扣除方式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谁能扣? 答:自己能扣所有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学历(学位)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本科(含)以下继续教育学历(学位)支出可以选择让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如果选择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自己就不能同时再按照继续教育学历(学位)支出扣了,两者只能选其一。 2.怎么扣?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一次性定额扣3600元(预扣预缴时可以扣除)。 3.扣多久?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最长扣4年(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 得证书的当年扣一次。 4.如何判断哪些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答:具体范围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主要是: 1、子女教育费。纳税人的子女在年满3岁后接受学前教育阶段和从小学到博士研究生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费。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月400元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接受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费。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万元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费。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

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5、住房租金费,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按照每月15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且双方在当地均没有住房而各自租赁住房的,只能选择一方扣除;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双方在两地均没有住房而各自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6、赡养老人费。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的支出,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电子版).doc

附件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扣除年度: 纳税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信息 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配偶情况□有配偶□无配偶纳税人配偶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一、子女教育 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首次报送(请填写全部信息)□无变化(不需重新填写)□有变化(请填写发生变化项目的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当前受教育阶段□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 子女一 当前受教育阶段起始时间年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年月子女教育终止时间 年月* 不再受教育时填写 就读国家(或地区)就读学校本人扣除比例□ 100%(全额扣除)□ 50%(平均扣除)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当前受教育阶段□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 子女二 当前受教育阶段起始时间年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年月 子女教育终止时间 年月* 不再受教育时填写 就读国家(或地区)就读学校本人扣除比例□ 100%(全额扣除)□ 50%(平均扣除) 二、继续教育 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首次报送(请填写全部信息)□无变化(不需重新填写)□有变化(请填写发生变化项目的信息) 学历(学位) 当前继续教育起始时间年月当前继续教育结束时间年月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阶段 □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继续教育□博士研究生□其他职业资格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名称 继续教育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日期 三、住房贷款利息 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首次报送(请填写全部信息)□无变化(不需重新填写)□有变化(请填写发生变化项目的信息)房屋信息 住房坐落地址省(市、区)市县(区)街道(乡、镇) 产权证号 / 不动产登记号 / 商品房买卖合同号 / 预售合同号 本人是否借款人□是□否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 □是□否且婚后分别扣除 50% 房贷信息 公积金贷款 | 贷款合同编号 贷款期限(月)首次还款日期 商业贷款 | 贷款合同编号贷款银行 贷款期限(月)首次还款日期 四、住房租金 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首次报送(请填写全部信息)□无变化(不需重新填写)□有变化(请填写发生变化项目的信息)房屋信息住房坐落地址省(市、区)市县(区)街道(乡、镇)出租房(个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出租房(单位)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租赁情况 主要工作城市住房租赁合同编号 ( * 填写市一级)(非必填) 租赁期起租赁期止 五、赡养老人 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首次报送(请填写全部信息)□无变化(不需重新填写)□有变化(请填写发生变化项目的信息)纳税人身份□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被赡养人一 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与纳税人关系□父亲□母亲□其他被赡养人二 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与纳税人关系□父亲□母亲□其他 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共同赡养人信息 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分摊方式 * 独生子女不需填写□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本年度月扣除金额 六、大病医疗(仅限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写)

个税专项扣除文件填写说明

个税专项扣除文件填写说明 一、首页 扣除年度:2019 纳税人姓名:填写人本人姓名 纳税人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应从左向右顶格填写,位数不满18位的,需在空白格处划“/”) 手机号码: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扣缴义务人名称:不需要填写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不需要填写 配偶情况:下拉选项选择“有配偶”或者“无配偶” 配偶姓名、配偶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配偶身份证件号码 二、子女教育支出 1.填报子女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1)有子女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①扣除年度有子女满3岁且处于小学入学前阶段(注:a.本扣除年度内子女即将年满3周岁的,可以在子女满3周岁之前提前填写报送相关信息,子女满三周岁的当月即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无须待子女实际年满3周岁之后填报。 B.子女满3周岁,但未入幼儿园的,也需要填写。子女处于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阶段,但确实未接受幼儿园教育的,仍可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就读学校可以填写“无”); ②扣除年度有子女正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 (2)同一子女的父亲和母亲扣除比例合计不超过100%。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

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 (3)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的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子女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0000-00-00 国籍: 当前受教育阶段: 当前受教育阶段起始时间:0000-00 当前受教育结束时间:0000=-00 教育终止时间: 当前就读国家(地区): 当前就读学校:填写学校名称(如子女在2019年度内满3周岁,目前还未上学,可以填写“无”) .同一子女、同一受教育阶段是否需要细化填写?如,义务教育阶段是否需要区分小学、中学分别填写? 答:无需细化填写。对于同一子女的同一受教育阶段,即使在一个年度中间,子女存在升学、转学等情形,只要受教育阶段不变,也无需细化填写。 同一子女某个受教育阶段中间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分别填写? 答:无需分别填写,只需要填写填表时的就读学校即可。 何时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答: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当前受教育阶

JLF-文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

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三章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七条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 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 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第八条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 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第四章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 (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与个税实施条例学习心得-最新范文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与个税实施条例学习心得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与个税实施条例学习心得 1、专项附加扣除 没有出意外,就是定额与限额的结合。就如专家解读, 这是相对节省征税成本的最好办法,也是对付国人聪明劲的利招。 2、专项附加中,赡养老人不按人头不合理。特别是只针对自己上一辈的规定有问题, 三代四代同堂时,上二代的负担,很多情况下是落在第三代身上的,但他只能抵扣自己父母辈的份额,而自己父母已退休,对爷奶辈的赡养就无从抵扣,除非父母还在兼职工作。另外如上二代都是农民时,第三代的负担只减除一人。 3、继续中与职业相关的费用,按当年取得证书来抵减,那这证书是什么类型的?一般的培训机关发的都行?还是国家认可的职业技能证书?这块其实还需要明确的,如我们学财务的,为了更好的工作 ,我去学计算机VBA、去学外语,算不算职业相关?这个可能还需明确。 4、大病医疗 生成病自负部分过一万五了,那真的是重病,限额六万,有点低了。

先看二个数据,一是统计局数据,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中位数是33834元,二统计局数据,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医疗消费支出1451元。 从一般情况而言,老人医疗费会多点,年青人医疗费会低点,但从对经济承受力,对家庭的影响角度,中青年人大病的影响显然要大得多。如有此情况,对该家庭可能是灾难性的。 而且60岁后,离退休人员也无个税抵扣的情况(除非有兼职)。 所以上限还可上调点甚至取消上限,保留下限就够。 就平均收入而言,下限还有下调的空间。 5、住房贷款利息 放弃了传说中的普通住宅概念,提出了首套概念。 6、个税实施条例38条 “第三十八条对年收入超过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个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考试试卷(考试时间:60分钟,总分:100.00分)考试得分:84.00分 一、判断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4.00分,共80分) 1、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转让专利权收入。()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 2、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转让著作权收入。()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 )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 4、关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表述中,省会城市的住房租金支出,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 5、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财产租赁所得。()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 6、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5%的手续费。( )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您填写的答案是:错误 7、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劳务报酬所得。()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 8、关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表述中,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只能由本人扣除。()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 9、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稿酬所得。()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 10、关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表述中,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1)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国发〔201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8年12月13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子女教育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十八条?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信息报送方式 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 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 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 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 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 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 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 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 办税端报送信息。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 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 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 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 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 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 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 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 信息。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 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 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 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 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 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 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 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 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 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567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二○一八年十二月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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