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宣言也美国宪法的比较

人权宣言也美国宪法的比较
人权宣言也美国宪法的比较

法国《人权宣言》的缺陷及其与美国《权利法案》的比较

作者:杨光

一、法国与美国,两份人权文献的外在差别

1789年,一个幽灵,人权的幽灵,在法兰西和美利坚徘徊。这一年的八、九月间,有两份对人类世界影响深远的人权法案相继问世,它们是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权利法案》。在人权领域,在宪法与宪政领域,这两份不朽的文献,乃是经典中的经典。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权宣言》和《权利法案》是相似的。它们具有相似的时代背景和相近的思想渊源,都起源于重建国家、重组政府的政治需要,都从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穆勒等欧洲先哲的思想中汲取了丰富的营养。而且,这两份文件也是在两场革命的相互影响与相互支持的大背景之下制作完成的。

想当年,被革命者视为“暴君”的法国路易十六政府曾经慷慨支援美国革命,不惜为此欠下了巨额国债并陷入不可自拔的政治困境。一个后来被送上了断头台的“暴君”,竟然倾心支持一场以自由、平等为目标的外国革命,如果说没有价值观念的认同而仅仅是出于对宿敌英国的嫉恨,这似乎难以解释得通;美国的《独立宣言》,宾夕法尼亚、弗吉尼亚、马萨诸塞的人权法案为法国《人权宣言》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借鉴:宾夕法尼亚宪法的起草者富兰克林曾经被革命前的法国人奉若神明,他的一院制议会模式深受许多法国人的推崇和喜爱;【注:富兰克林曾这样描述两院制的弊端,他说:两院制就象两匹马从不同的方向拉同一辆车,其结果不是破裂,就是倾覆。但与罗伯斯庇尔等法国革命领袖不同,明智的富兰克林从不认为自己的观点代表了真理,相反,他说,当听到反对意见时,他总是首先怀疑自己又犯了错误。】《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杰斐逊在法国革命初期刚好身处现场,他为法国政局的变化欢呼雀跃,为革命者出谋划策,并亲自为拉法耶特提供过人权宣言的建议文本;法国的拉法耶特侯爵则是两个国家的革命元勋,既是美国家喻户晓的开国将领,也是法国革命最著名的早期领袖,他比他的义父华盛顿将军更加热衷于人权理念——既批评过美国宪法没有权利法案,更对法国《人权宣言》积极建言并提交了自己起草的宣言文本;【注:国民议会却没有采纳拉法耶特、西哀耶士、穆尼埃等著名人物起草的文本,最终选择了一位无名之辈所提交的草案。阿克顿勋爵对此不无嘲讽地说,《人权宣言》“并不是卓越心智的产物,没有打上狮爪的标记”。】美国革命最激进的煽动家潘恩在雅各宾专政前的法国曾经广受欢迎,他被法国多个选区选举为国会议员,亲自参与了法国的制宪活动。

然而,尽管有如此频繁、如此密切的相互渗透,两场革命却呈现出完全不同的面貌。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法国《人权宣言》与美国《权利法案》从形式到内容、从观念到实践都有很多的不同之处:它们体现了两国立宪精英大不相同的政治理想和价值偏好,以及基于本国现状的特殊的担忧。让我们先来看看二者外在的差别:

1、与革命的关系:《人权宣言》诞生于法国大革命初期,在起义民众攻陷巴士底狱一个月后就正式颁布了。宣言确立了法国革命的原则和目标,并试图为欧洲、为全人类指明前

进的方向。它是颠覆旧制度、建立新社会的政治动员令,预示着一个相当漫长的“非常时期”即将来临:王权、等级特权、宗教权威乃至一切既有的权威都将被削弱以至毁灭,财富易主,尊卑易位,一场天翻地覆的革命运动已然发动,“万里长征只是迈出了一小步”(毛泽东语)。在《人权宣言》之后,还有更复杂、更艰难、更激烈、更残酷的事情将会发生。

而《权利法案》的政治作用迥然不同。它诞生于美国革命的末期,在独立战争胜利多年之后才有。《权利法案》宣告了革命目标的实现、建国任务的完成与“非常时期”的终结:独立战争大功告成,一个合众而成的新国家、新政体、新政府的宪政框架已经初步确立,历经动荡的社会将要恢复秩序与和平,因此,时空已经转换,革命必须结束。

以此而论,《人权宣言》开启了长期动荡之门,它是法国革命的发动机和加速器;而《权利法案》则终结了动荡时期,它是美国革命的休止符和总结语。【注:即使是杰斐逊这样的美国激进民主主义者也认为,在国王接受了《人权宣言》之后,法国人已经得到了他们通过一场革命所能得到的大部分东西,多余的暴力已经不再必要。然而,大多数的法国革命者却更乐于“痛打落水狗”,他们既不情愿终止这场革命,甚至也不知道如何终止它。】

2、与宪法的关系:是先制定一部人权宣言,还是先制定一部宪法?在这个问题上,法国和美国的选择截然相反。法国的革命领袖和国民议会认为,《人权宣言》是宪法的精髓和灵魂,必须首先确立保障公民权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大原则,这是立宪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它,宪法将无从成立。换言之,宪法只能在《人权宣言》的崇高原则指导之下才有可能完成,立宪必须排到下一步。而且,他们还相信,只要权利的总体原则一旦确定,制定一部好宪法将会水到渠成,因为在他们看来,具体而微地规范政府的权力、设计政府的结构、组织政府的运作,只不过是一些技术性、枝节性、事务性的细节,其重要性、优先性不可能与庄严神圣的《人权宣言》相提并论。

而美国的“国父”们则或多或少认为,一部包含了诸多动人词语的人权宣言的确能够鼓舞人心,却完全有可能只是一件毫无功能、毫无效用的政治奢侈品。在他们看来,凭借抽象的理性原则与空洞的权利承诺,并不足以真正建立和支撑起一个稳固的新兴政府,相反,更关键、更重要的事情是首先对权力的制衡体系作出精良的设计,对权力运作的适当程序作出明白的规范。换言之,制定宪法理应比制定人权法案更加优先。他们相信,人权无比重要,但一个分权制衡、有效运转的立宪政府比一部好看而不一定好用的人权宣言更重要。

由于这种认识上的差别,法国人以无比豪迈的激情为一部两年后的宪法作序,美国人则以极其审慎的态度为一部两年前的宪法善后。《人权宣言》只是法国宪法的前言,《权利法案》则是美国宪法的修正案。结果是,前者注定只是与制度脱节的可望而不可即的哲学原则,后者却成为在政治上可操作、司法上可诉讼的最高法律。

3、与传统的关系:《人权宣言》是一份宣布旧制度死亡的革命文书,它标志着法国与过去一切时代和一切权威的总决裂:一直处于历史边缘地带的“人民”将成为“主权者”,古老的王冠失去了光环,万能的上帝也不再神圣,不仅如此,在这个崇尚以理性为神、以“人民”为王的新国度里,革命形势的迅速发展很快就使得上帝和国王通通变得多余而且可憎;业已衰败堕落的“上流社会”更是遭到了民众的普遍唾弃,教会、贵族、领主、行会乃至独立的司法裁判体系都被当作社会的寄生虫和平等权利的障碍物,必欲借革命之手而一举清

除。法国的革命领袖和暴动群众“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粪土当年万户侯”(毛泽东语),他们宣称,他们最“理性”、最“爱国”,他们直接从“理性”出发建立起平等人权的伟大原则,而拒绝从丑陋罪恶的历史之中、从暴政与奴役的陈旧传统之中去发掘人的权利与自由。

但与此相反,以联邦党人为主体的美国制宪精英却相当保守,他们先是拒绝将《权利法案》纳入宪法,后来在以杰斐逊为代表的激进民主主义者的推动下才被动地展开《权利法案》的立法进程。无论形式与内容,《权利法案》忠实地植根于英美传统自由的基础之上:以当时的时代背景而论,这份法案几乎毫无创新,它不想天翻地覆,也不打算开天辟地,它没有创制任何代表了“美国革命成果”的新型权利,完全是“新瓶旧酒”、“老生常谈”——只不过是对英国人的固有权利的重新确认、对各州已有的人权法案的归纳和总结。因此,我们可以说,《人权宣言》是向前看,它要“消灭过去、保护未来”(阿克顿语),立志于开创法国政治和人类历史的新纪元;而《权利法案》则主要是向后看,它接续历史、保存传统、尊重经验,试图靠总结过去而兴利除弊、继往开来,最终回归到人们早已习以为常的英美自由的老传统。

二、《人权宣言》在价值上过于偏重社会平等、在手段上过于倚重“主权”和“法律”

除了以上这几点外在的差别,《人权宣言》和《权利法案》二者所秉持的思想观念及其政治内涵具有更加深刻的区别。

其一,与美国《权利法案》注重个人基本自由的立法精神不同,在价值观念上,法国《人权宣言》明显更偏重于社会平等。

《人权宣言》第一条响亮地提出,“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宣言最激动人心、也流行最广的一个命题,与美国《独立宣言》那段“人人生而平等”的格言一样广为人知。【注:其实这是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病句:既然“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又何须特别宣布之,更何须外力保障之?这岂不与宣布“人们生来就有且始终都有呼吸空气的权利”一样无聊吗?】除了第一条,《宣言》的第三条大大贬抑了国王和教会(此条中“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在后人眼中显得无懈可击,但在当时,其矛头仅仅指向国王、贵族和教会,而非针对代表了“公共意志”和“普遍利益”的革命机构),意在剥夺传统的、高贵的权威;第四条指出“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条似来源于穆勒),意在缔造普遍的权利平等;第六条首次在人类历史上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伟大原则,并指出人人都有平等的代议权、都有平等出任公职的机会;第十三条“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则取消了过去的特权等级在赋税方面的一切不正当的优免权。

而与对平等理想的强烈追求相对照,《宣言》第十条、第十一条对于言论与出版自由这一最基本的自由权利所给予的关注却多少有些令人失望。在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它毫不犹豫地以含糊其词的“公共秩序”、“滥用自由”等字眼给言论和出版施加限制。后来,这就成了革命机关剥夺言论与出版自由的方便藉口。

诚然,《人权宣言》对平等的突出强调并非独出心裁,乃是缘于国情,事出有因。当年,法国人民对旧制度下的身份等级、阶级歧视、特权待遇早已深恶痛绝,不堪忍受,这是大革命之所以爆发的首要根源。在大革命前夜,西哀耶士在《什么是第三等级》中公然宣布:“什么是第三等级?是一切。迄今为止第三等级是什么?什么也不是。”“是一切”者却“什么也不是”,本应“什么也不是”者却妄自垄断了“一切”,西哀耶士的愤懑之情可想而知。据此,他认定贵族、教士这两个高人一等的特权等级是国家生活中的异己分子,甚至就是“敌人”和“叛国者”——因为他们的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截然相反”。这位从未履行过教职的教士毫不掩饰他对教会和贵族的蔑视与仇恨,旗帜鲜明地发出了革命的呼吁:“两个特权集团在社会秩序中应占据何种位置:这无异于询问,打算给予在病人体中正在损害并折磨着病人的恶性脓肿以什么位置”,“没有特权等级,一切将更为顺利”。对于革命,西哀耶士这本小册子之于法国,不下于潘恩的《常识》在美国曾起过的作用。所以,我们不难理解,1789年那些高唱“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国人,其实最钟情的只有平等,或者,用毛泽东的语言来说,平等是纲,其余都是目。为了缔造一个前所未有的平等社会,自由和博爱的事业不仅可以暂时牺牲,甚至也可以长久地搁到一边。

可以说,平等的意涵弥漫于《人权宣言》的字里行间。然而,人们没有想到,一向壁垒森严的法国社会要立即走向全面平等是何其困难,其代价将是何等巨大。革命群众为了一举铲平不合理的等级秩序,不惜对昔日的高贵等级、特权人物施以残酷的镇压、无情的杀戮和肆意的剥夺。而到了这个时候,真正的自由与人权,早就荡然无存了。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告诫说:“人们对自由的爱好与对平等的爱好,实际上是不同的两码事。我甚至敢于补充一句:在民主国家,它们还是两码不可调和的事情。”当托克维尔说这些话的时候,想必他不仅是在表达对美国式民主的忧虑,更多的是在回忆和忧虑他自己的祖国。

其二,与美国《权利法案》限制政府权力、要求“国会不得立法”大不相同,在维护人权的手段方面,法国《人权宣言》过于信赖中央集权,一味倚重“主权者”与“法律”。当美国人期望以限制立法、约束政权的方式来消极地保障人权的时候,法国人则将“主权”与“法律”视为无远弗届的建设性力量,试图以革命政权的无上权威来创造平等、创造人权。这也是这两份人权文献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通读《人权宣言》,“法律”一词所出现的次数之多简直令人惊讶。显然,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关键词。比如,“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第四条),“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第五条),“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第十条),“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第十一条),“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第十七条)。其第六条更不无狂妄地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第七条则说:“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注:此一条款清楚地表明,第二条所谓“反抗压迫”的权利其实仅仅针对旧制度下的国王、贵族和教会,而对于革命体制之下的“主权者”与“法律”,则绝无“反抗压迫”的余地,反抗必遭镇压。】

在法国革命的立法者看来,只要国家“统一而不可分”,只要“主权”掌握在“人民”手中,那么就万事大吉,“主权者”与“法律”必定至公至大、至高无上,天然就是人权与公民权最强大、最可靠的保护者。他们对“主权”、立法权的过度信任和他们对平等社会的

美好愿望可能都是真诚而无私的,然而,从上述这些条文中,我们却不难读出另一种可怕的意味:如果“人民主权”与“法律”自我张狂、漫无节制,那么,“主权者”与“法律”同样有可能,或者不如说,更有可能成为个人正当权利的不正当限制者和剥夺者。认为只有王权、贵族和教会等传统权威才会侵害人权,而民众、民意机关、多数统治则不会侵害人权,这显然是一种幼稚的见解。

其实,在“人民主权”的逻辑下,每一个具体的个人只是数千万分之一的“主权者”(在中国,个人甚至只是数万万分之一的“主权者”),除了融入那个虚拟的“统一而不可分”的“人民”整体,渺小的个人根本就毫无任何独立自主的力量。相反,“人民领袖”或号称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机构却可以专断地享有那个虚拟的“主权者”完全的委托权。所以,以“人民”的名义被送上神坛的只会是“领袖”或“法律”,而不可能是人民,更不可能是人权。1791年的法国宪法说:“在法国,没有比法律的权力更高的权力”,在一个刚刚解除了王权专制的国家,这句话听起来很动人、很美妙,然而,所谓法律的至高权力,这不过是一种文学性、象征性的说法。法律只是一纸授权书,既不可能自动生成,更不可能自行运转,它或许能够成为统治合法性的来源之一,却不可能成为权力的主体,更不是权力本身。而真实的权力,永远只可能由某些机构、某些个人去行使,所以,在实践中,任何单极式的最高权力往往不如分立制衡的最高权力那么可靠。如果有人偷换概念,将法律的至高权力偷换为立法者或执法者的至高权力,那将是一场法律的灾难。何况,大革命时期的法律与革命群众的喜怒哀乐一样,往往心血来潮,因时而异、因事而异,朝令夕改、变动不居,在当年的法国,昨天立法今天废除的事情也常常发生,靠这样子的法律,保护人权很难,侵犯人权却很容易。

《人权宣言》显然并没有认真评估立法权被滥用的可能性,它基本上没有想过要在弥天法网之下给个人留下一片无需主权与法律关照的人权自留地。于是,我们发现,当“法律”强行剥夺教士、贵族的财产和保王党人的生命,当暴动的“人民”肆意屠杀“反革命”、“叛国者”、“嫌疑犯”的时候,《人权宣言》在“法律”和“人民”面前沉默不语;当法国大革命走向立法专制、领袖独裁的时候,当公安委员会、救国委员会对公民乃至人民代表滥施淫威的时候,当巴黎的政治俱乐部擅自代理中央政府各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当拿破仑?波拿巴以全民公决的直接民主方式颠覆共和、登上帝位的时候,《人权宣言》在立法者、专政机关、革命巨头、“全民公决”、铁腕强人的面前,照样沉默不语。

与《人权宣言》对“主权”和“法律”的过度信任相反,美国《权利法案》则以约束“主权”、限制政府、尤其是限制立法权作为保障人权的主要手段。著名的第一修正案禁止国会就剥夺言论、出版、宗教信仰、集会、请愿权利等事项立法,这说明,美国人非但不迷信“人民”、“主权”与“法律”对人权的正面保护作用,相反,他们宁愿将其设想为对人权潜在的直接威胁。因而,美国宪法与法国宪法不同,它致力于在权力与权力之间构筑平衡,在权力与权利之间建立一条界限分明的隔离带。

三、卢梭的“公共意志”与“强迫自由”对法国革命和《人权宣言》的影响

对于洛克那样的英国人、麦迪逊那样的美国人来说,自由就是每个人在自己的私域里拥

有自治的权利,他拥有在价值、信仰和生活方式上自我选择的机会——即使他的选择是“错误”的,他也有权按照自己的选择去追求自己所认为的利益和幸福,而不必被迫服从某种不容置疑的外部强制——即使这种强制来源于“人民”、“国家”或“多数决定”,即使这种强制被宣称直接来源于“真理”或“普遍利益”。但是,法国革命对自由与人权的理解与此不同,人们更多地接受了卢梭的“人民主权”和“公共意志”理论,只不过把卢梭的理论予以简化,将难以捉摸、永远正确、始终公正的“公意”直接换算成了“国家利益”、“人民”和“法律”,将“强迫自由”直接等同于恐怖和征服。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全体(主权者)就要强迫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如此表述自由与强制的关系,这很有一点“辩证法”的味道。就是说,摆脱外部强制只是一种伪自由,被迫顺从“公意”反而才是真自由,因为永恒纯洁的“公意”大公无私、普渡众生,比经常容易犯错的个人意志或集体意志更准确、更真实。卢梭说,“公意”并不是多数意志,也不是全体意志,因此,多数表决的形式民主并非发现“公意”的正确途径。可见,卢梭并不信任代议制民主。与马克思一样,卢梭所青睐的是“实质民主”,但与马克思又有所不同,他没有将“公意”寄托于某个“先进阶级”,而是寄托于某位可遇而不可求的“立法者”。“立法者”——即“敢于为一国人民创制的人”,通常是一位超然物外的“异邦人”(卢梭本人就曾经应邀为科西嘉岛和波兰拟制宪法),“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人物”,这样一位神明的“立法者”比“人民”自己更了解人民的真实意志(即“公意”),正因为此,他还负有改造国民、改造人性的使命(这是多么可怕的理论啊!)。法国革命再次把卢梭的这些理论表述予以简化,将这样一位神龙见首不见尾的“立法者”直接置换为民选立法机关,以及具有非凡动员能力和领袖魅力的革命巨头。

卢梭是法国革命中最有影响的哲学导师。在其“公意”和“强迫自由”的观念之下,人们钟情于国家和政体的单纯和统一:一院制议会,立法权至上,行政权沦为附庸,司法独立被取消;以巴黎为单极的政治版图,绝对中央集权(联邦制因与“统一”和“公意”相抵,所以,凡公开赞成联邦制的人均被视为国家公敌),平等如一的社会结构;最后,他们还要求实现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的高度统一,言论自由于是萎缩为只许发表“革命”和“爱国”言论的自由。革命时期的法国人普遍相信,这场革命将使法兰西成为一个“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民族国家:当千百万平等的公民成为社会的主宰,当以法律为表现形式的“公意”统率全社会,一切特权集团和特殊利益将会被消灭,人们之间再也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必将在个人利益、思想感情、意识形态上归于实质一致。简言之,既然人人平等,必然高度统一,既然“公意”在上,个人与整体、整体与国家,从此将浑然一体、无分彼此。在这个革命逻辑之中,个人权利,少数派与异见者的权利,实际上已经被国家、社会的整体权利所笼罩,最终,少数人的意见和小团体的“特殊利益”将在这个国家无立锥之地。对于那些特立独行的个人、政治上的反对派、政见上和利益上的少数群体,对于那些昔日的特权等级,如果他们还没来得及逃离革命,他们还有什么残余的“人权”可供抵御一个“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国家和政府呢?托克维尔说:“当条件越来越平等,每个个体都变得更象他的同胞,更弱、更小,人们习惯于不再想到公民,只考虑人民。个体被遗忘了,族群才是重要的。”“使他独立于每个单个公民的同一种平等将他孤立起来,使他在多数面前毫无抵抗之力。”正是如此,大革命之中的法国,虚拟的整体越来越强大,而真实的个体越来越渺小,最后,个人权利和自由与对“强迫自由”的接受和顺从合二为一。

在战争和复辟的阴影之下,很快,民众变得残暴,革命变得恐怖,对少数派的“强迫自由”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国会动辄宣布某些人“不受法律保护”(这一革命术语意味着“人人得而诛之”,发动雾月政变的拿破仑也差点儿“不受法律保护”),《人权宣言》对于正当程序、无罪推定、免受酷刑、言论自由的规定至此完全沦为一纸空文。国民公会的一位议员公开声称:“少数派总是有罪的!”圣鞠斯特认为不仅反革命分子应该处死,不积极参与革命的人、对革命和祖国表示冷漠的人也通通应该处死;马拉认为仅仅对罪人判处死刑太温和,应该“用烙铁烙他们,斩断他们的拇指,割下他们的舌头”;丹东认为“恐怖即是今天的秩序”,否则政府将失去活力;罗伯斯庇尔说:惩罚是仁慈的,宽恕才是残暴的,赦免坏人就是保护罪恶、窒息美德(我们中国也有类似的表述:对阶级敌人的宽恕就是对广大人民的犯罪),他直截了当地表示,革命就是“自由的专制”(这又是“对立统一”的“辩证法”!这句格言也有一个中国版本,毛泽东主席说过,“人民民主专政”就是“人民民主独裁”)。剥夺教士、驱逐贵族,民众暴乱、多数暴政,断头台、大屠杀,议会独裁、雅各宾专政,全民皆兵、军国主义,……。曾经被视作国王暴政之罪证而遭到攻打的巴士底狱不过才关押了7名罪犯,而在恐怖革命中被处死的罪犯、嫌疑人、无辜者却何止成千上万,断头台不够用了,在河里沉船溺死。法国革命的进展简直是对《人权宣言》的嘲弄和侮辱,然而,革命者却并不认为他们背叛了《人权宣言》,相反,他们自以为这是在捍卫一个新兴的共和国家、缔造一个美妙的平等社会。最后,面对人人自危的革命烂摊子,只好由骑着战马、端着刺刀的拿破仑来收拾残局。

对于《人权宣言》的实践效果,对于法国革命的进程和结局,有一位才智卓越的英国人早有预见。早在民众屠杀和恐怖统治到来之前的1790年,埃德蒙?柏克就轻蔑地评价《人权宣言》是“胡乱编造出来,却又可耻地收回了的形而上学宣言”。据说,柏克最初曾一度对法国革命叫好,但当他读到《人权宣言》的文本,他发现,“他们把经验鄙夷为文盲的智慧,……(因为)他们有‘人权’。不可能有什么药方用来反对这些人,这些人是不承认任何节制和妥协的。”对于没收贵族和教会的财产,柏克说,“除非是一个暴君,谁能设想整个行业、成千上万的人在不经起诉、不经听证、不经审判的情况下,被全部没收财产呢?……这些人权的宣扬者们忙于教导别人,以至于自己没有一点空闲学点什么东西”。“再度使用军队——屠杀、酷刑、绞刑!这就是你们的人权!……你们制订了带有普遍效果的形而上学命题,然后你们又试图用专制主义来限制逻辑。”柏克预测:“(革命政府)力图成为一种纯粹的民主,但我认为它不久就会直接变成有害的、卑鄙的寡头统治。”他警告说:“完美的民主制是世界上最无耻的事情,由于它是最无耻的,它也是最胆大妄为的”,因此,“这是一场绝望的游戏”,其结局将是:“从拒绝服从最温和的限制开始,以建立一种闻所未闻的专制主义而告终。”

四、《人权宣言》对中国人的启示

大革命之后法国陷入长期动荡,宪法屡立屡废,政体频繁变更。差不多用了七八十年的时间,前卫、浪漫且骄傲的法国人似乎仍不知道自由宪政为何物。但《人权宣言》渡尽劫波,却青春永驻,直到1946年法国第四共和宪法、1958年第五共和宪法的前言中,这份1789年的历史文件仍被郑重其事地“庄严肯定”。当革命的硝烟慢慢逝去,历尽沧桑的《人权宣

言》与《拿破仑法典》,成了那场暴烈的大革命留给法国以及整个文明世界的永恒遗产。阿克顿勋爵曾说,“就是这印出来不足一页纸的宣言,其份量要重过所有的图书馆,其力量要强于拿破仑的所有军队”。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法国《人权宣言》已不再显得激进和虚妄。但是,在当年,如前所述,《人权宣言》在文本上、实践上确有一些明显的缺陷。它只有大原则而无实施细则,有抽象权利而无可行手段,下达了难以圆满完成的任务,肯定了难以普遍奉行的学说,基本上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它高唱平等,虽然平等是可贵的,但它没有认识到,生而平等是对理想的描述而不是前提条件,平等社会是长期演进的结果,绝不可能凭一纸宣言就一蹴而就(事实上,在各国政治文明的进程中,平等权的实现比其他权利要缓慢得多、漫长得多,法国也不例外)。因为真实的平等不可能仅仅建立在抽象的哲学原则之上,还需要经济的发展、贫穷和饥饿的消除、财富的增加、教育的普及、社会的和解、政治经验的积累、宪政体制的完善,而一味依靠暴力“造反”以消灭传统权威、压迫少数派精英,那样所建立起来的所谓“平等”必定既是专横的,也是虚假的;它对基本自由的维护是空洞的,因为它毫不迟疑地以“公共意志”的至上性给基本自由设限,因为它疏于对多数暴政、立法专制进行防范,而民主、主权、多数、法律,这些东西既有可能成为人权的捍卫者,也有可能成为人权的剥夺者,保护人权之道,既需要主权和法律的积极参与,更需要对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实施明确的宪法限制;它过于相信集权政府,而恰恰忘记了,在促进人权的事业中,人们与其信赖一个大有作为的强政府,不如期待一个无为而治的小政府(比如,保障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无需政府的强力,只需要政府睁一眼闭一眼即可),一个过度集权的一元化政府往往有害于人权,一套过于超前的一揽子社会规划更是有害于人权;……。

《人权宣言》以上的种种缺陷或疏漏,若在稳定的宪政秩序之下,或许只是有待弥补和修正的缺陷与疏漏,然而,若在长期的政治混乱与社会动荡之中,就有可能变成致命的陷阱。对于有过百年宪政失败经历,遭受过“破四旧”、反右、文革等政治运动的中国人来说,法国革命的诸多恐怖场景其实我们并不陌生,甚至会有一种亲临现场、进入角色的切身感受。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国人的宪政经验更值得我们吸取,《人权宣言》的宝贵价值与文本缺陷应引起我们的特别警醒。

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作者简介:庄崴(1987-),男,汉族,河南开封人,现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 摘要: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最为稳定的一部宪法。自美国的国父先贤们制定宪法以来的二百多年历史中,美国宪法以其特有的方式保持着它最初的理念和原则,可以概括为政府的三权分立和宪法地位至上及宪法有很强的稳定性等特点。这些特点至今在美国的政治和法治中仍体现的淋漓尽致。并且这些先进的政治理念,独特的制宪背景和较为完善的宪法内容与制度设计和其在运行中不断的修改与补充,使美国宪法成为当今世界最为成熟和完备的宪法,也为世界各国的宪政建设贡献了制度创新的典范。同时,对中国当前宪政的完善也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宪法;政府权力有限;分权与制衡 一、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 ?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1620年,与英国国教断绝关系的一群清教徒乘“五月花”号船到达了新世界――北美洲,开始了他们向往自由的新生活。在上岸之前,船上的成年男子起草了《五月花公约》。这份公约明确了新大陆人民的一种态度,即政府统治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按照美国学者萨缪尔?莫里森的观点,该公约证明,英国移民决心生活在基于“人民的同意”的法治之下。这是后来成为美国宪法中有限政府的一个根源。到1732年,北美建国之初的13个殖民地已经建成。1682年《宾夕法尼亚政府框架》,连同1701年《宾夕法尼亚特权宪章》确立了现代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的基础。?① ?经过独立战争的洗礼和美国的先贤们无数的会议和争论,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它指的是多个独立州的一种自愿联合,成员只接受对其行动自由的有限制度。所以,独立战争后,美国并没有立即成为一个拥有强大中央政府的国家。由于中央政府的软弱,国家面临严重危机,1784年,刚刚独立不久的新国家出现了政治的不统一,经济的凋敝,财政的混乱,导致了社会性的动荡和民众的不满,富人的利益再次受到威胁,作为独立战争领导人的一些上层人物心急如焚。?②1787年5月,根据美国邦联国会的邀请,在乔治?华盛顿的主持下,各界精英们在费城举行了全国代表会议。原定目的是:修改执行已有八年之久的《邦联条例》。但是经过了近三个月的秘密讨论以后,会议不仅否定了这个条例,而且重新制定了一部取而代之的新宪法。因此,这次会议就成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制宪会议。 二、美国宪法的三大特点 ?(一)政府权力有限原则 ?每部宪法的制定都离不开本国的历史条件、传统、文化和国情。纵观美国宪法,我们感受最强烈的特点就是政府权力有限原则。这一原则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现实考虑。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的思想是美国制宪者们提出有限政府原则的思想基础,为了防止新成立的国家政府滥用权力,独断专行和实行暴政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制宪者们认为宪法在授予政府权力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限制。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④第一条第9款规定:“公权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之法律不得通过之;”?⑤第十条宪法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第一条第8款具体列举了国会享有的权力。美国宪法的上述规定明确地表明美国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均是有限政府。 ?可以看出,美国制宪者们采取了权力分化的手段,使其不完全掌握在任何一方,从而

美国宪法的经典案例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最后出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选”总统的奇特局面。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Al Gore)尽管心里一百个不服气,背后又有赢得多数普选选票的民意撑腰,但表面上也不得不表示完全尊重和服从最高法院的权威,老老实实地宣布竞选失败。 目录 编辑本段 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是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乔治城(Washington Georgetown)一位41岁的富商;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是美国的开国元勋,当时任美国政府国务卿。富商马伯里究竟有何政治背景?他为什么要起诉国务卿麦迪逊呢?说起来,这桩影响极为深远的诉讼大案与当时美国政坛中的党派斗争有直接关系。 经过六年的反对英国的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独立。美国人虽然赶走了殖民地的英国军队和总督,但却继承和发扬了英国法治传统的合理部分。1787年9月,经联邦制宪会议制定通过,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美国费城(Philadelphia)诞生。但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之后。(美国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由联邦制宪会议表决通过。1788年6月21日New Hampshire批准宪法之后,宪法已被四分之三州[九个州]批准,但实际上,当维吉尼亚和纽约两个重要的大州于1788年6月25日和1788年7月26日批准宪法之后,联邦宪法才算被正式批准。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宣告成立,宪法正式生效。联邦成立之后,南卡罗林那于1789年11月21日批准宪法,Rhode Island 于1790年5月29日批准宪法。)。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正式宣告

美国宪法中文版

美国宪法(中文) 序言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第二款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的选举人所需之资格。凡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七年,或於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众议员。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末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实际人口调查,应於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後三年内举行,并於其後每十年举行一次,其调查方法另以法律规定之。众议员的数目,不得超过每三万人口有众议员一人,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一人; 在举行人囗调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数目选举众议员: 新罕布什尔三人、麻萨诸塞八人、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垦殖区一人、康涅狄格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四人、宾夕法尼亚八人、特拉华一人、马里兰六人、弗吉

尼亚十人、北卡罗来纳五人、南卡罗来纳五人、乔治亚三人。任何一州的众议员有缺额时,该州的行政长官应颁选举令,选出众议员以补充缺额。众议院应选举该除议长及其他官员; 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第三款合众国的参议院由每州的州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之,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参议员於第一次选举後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尽量均等地分成三组。第一组参议员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终时届满,第二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组到第六年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改选; 如果在某州州议会休会期间,有参议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该州的行政长官得任命临时参议员,等到州议会下次集会时,再予选举补缺。凡年龄未满三十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九年,或於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参议员。合众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除非在投票票数相等时,议长无投票权。参议院应选举该院的其他官员,在副总统缺席或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时,还应选举临时议长。所有弹劾案,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在开庭审理弹劾案时,参议员们均应宣誓或誓愿。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 在末得出席的参议员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时,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过免职及取消其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有荣誉、有责任或有俸给的职位之资格;但被判处者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控诉、审讯、判决及惩罚。 第四款各州州议会应规定本州参议员及众议员之选举时间、地

美国宪法何以成为_活着的宪法_

《美国研究》2001年第2期 美国宪法何以成为“活着的宪法” ———读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 李剑鸣 在《原则与妥协》的“前言”中,作者王希教授在简要回顾了国内关于美国宪法的介绍和研究以后,笔锋一转,言辞恳切地写道,“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们仍将继续期待一部由中国人写的、结构完整、史料翔实、分析深入、结论中肯的美国宪法史”;因为“研究上的滞后势必影响我们对美国宪法乃至对美国整体的全面而中肯的认识”。①在读过王希教授自己的这部美国宪法史以后,我们可以欣慰地说,他所怀有的“期待”,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化为了现实。这部著作是中文世界为数不多的几部美国宪法史之一,和此前出版的同类著作相比,其篇幅更宏大,内容更丰富,体例更完整;在学术理念、史实梳理、理论思辨和语言表述各个方面,可圈可点之处尤多。虽然其编印质量和译名规范并非无可挑剔,而材料取舍和某些观点也或容商榷,不过都无损于它作为一部上乘之作的光泽。 这部著作的撰述得益于许多机缘的汇聚。美国学术界在宪法史领域的著述非常之多,相关的文献浩如烟海,这在为研究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创新的难度。王希教授长期在美国求学和执教,对美国学者治宪法史的方法和视野了如指掌,享有国内学者难以想望的天时地利;更重要的是,他对众多文献进行了深入研读和甄别,取精用弘,探赜索隐,终能自成一说。 ①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以下凡 未注明出处的引文,均出自该书。

此外,作者在中国接受大学教育以后负笈出洋,旅美后又一直和国内保持密切的联系,不仅有着不同于美国学者的思维方式和切入角度,而且还有作为一个中国人所特有的现实关怀和内在参照,这使他在观察和评论美国宪法时处于一个独特的位置,得以独到的视角而发人之所未见。他用丰富具体的史实、完整连贯的逻辑、清晰有力的语言和严格明确的学术规范,对美国宪政的起源和演进作出了畅达的叙述,对美国宪法的特征和意义进行了清晰的说明,对宪法文本的形成和变化、宪法原则语义的演化,以及促成这些变化的因素作了中肯的剖析,对宪法原则运中用所涉及的各种观念背景、利益关系和复杂情势有着准确的把握,对宪政演进中的许多细节的微妙涵义加以深入的阐释。我读后得出的总印象是,它能予人以阅读的愉悦、知识的滋养、思想的启迪和现实的联想。 一 王希教授列举的本书所要探讨的问题多达15个,但其核心的、也是最令国人关注的问题似乎是第一个:“美国宪法为什么会有如此长久的生命力?”的确,美国人向来以为自豪的是他们有一部近代世界最早、延续时间最长的成文宪法,而中国的读者也有一种知识上的强烈好奇,想要知道这内中的“奥秘”。阅读王希教授的这部美国宪法史,正可以满足这种了解的兴趣。 按照王希教授的解说,美国宪法的生命力首先来自于它的精神实质。《原则与妥协》的卷首有一篇长达11页的前言,提纲挈领地交待了作者对美国宪法的整体把握,尤其是对宪法的原则与精神的理解。据作者看来,美国宪法所体现的是人类对理性政治的追求,它不是一个单纯确立政府体制的法律文件,而是奠基在特定的社会和政治理念基础上的,并且这套政治理念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普遍性和超然性的意识形态”。从宪法前言的表述来 看,这套理念包括:“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①” (也就是要建设一个真正的国家)、“树立正义”(追求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价值)、“确保国内安定 ? 521?美国宪法何以成为“活着的宪法”①原文为“a more perfect union ”,更确切的译法应当是“更完善的联盟”,因为美国的建国方式是先 有邦国,然后在各邦联合的基础上组成联盟式国家;邦联是一种联盟式国家,但经过若干年运作,表明是一种不够完善的联盟,而1787年宪法设计的联邦制,自然是一种“更完善的联盟”。

国外经侦 美国经典判例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英语: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 P5 判例: 一、1914年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Weeks v.Unites States,1914)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6 二、、“马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1):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7 1957年5月23日,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警察局接到报告,说市民马普太太的家里藏有炸弹和嫌疑人,当即派警察官至马普家。马普太太要求警察官出示搜查证。一名警察官拿出一张纸给她看,她夺过那张纸塞进怀里。

三、在1984年的奥利弗诉美国案(英语:Oliver v. United States)(裸视原则)中[89],警方没有搜查令,也未经当事人许可并无视了“不得侵入”的警告标语和栅栏擅自进入嫌疑人的土地进行搜查,最终在数百英尺外发现了一片大麻地。但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一块开阔地,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对一个露天场所存在全理的隐私预期[90],所以警方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搜查是合宪的。 四、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 (特里式截停规则)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 1968年的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英语:Terry v. Ohio),执法人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因怀疑犯罪活动正在发生的合理理由而进行无证搜查。最高法院在该判判决中认为,当一位警官发现“异常行为”,让他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认为可疑人员有可能持有武器并且会对警官或他人构成威胁,那么警官可以对该人进行搜身来确定他是否持有武器[43]。警官必须要对这类搜身行为给出具体而明晰的事实和理由来合理化自己的行为[44]。俄亥俄州克里弗兰市一便衣侦探一天在街上巡逻,发现有两个年轻人站在一家商店前,从窗户往里张望,然后就走开了,过了一会儿,两人又回到商店前,像上次一样往里张望,并不时地低声地商量着什么,如此反复十余次。该便衣侦探怀疑此二人有盗窃商店的意图,便上前表明自己的身份,然后问两人的姓名,两青年并未给该侦探明确的回答。于是该侦探对两人进行了简单的搜查——“拍身”(Frisk,意即警察的手并未伸入嫌疑人的衣袋,而仅仅是在嫌疑人衣服外从上到下进行触摸),结果发现两年青人身上都带有手枪。两人因此被逮捕并起诉,但是被告律师认为该侦探在现场搜查所获的两只手枪不能作为证据进入审判程序,

美国宪法修正案 中英文对照版

美国宪法修正案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修正案[一]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修正案[二]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I]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修正案[三] 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II]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修正案[四] 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V]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修正案[五] 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美国1787年宪法教学案例王亚杰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课程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教学内容分析】 1 《美国1787年宪法》选自人民版历史(必修Ⅰ)专题七《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确立与发展》,本单元的核心内容是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和发展,其中又以英国和美国为典型。上节课已经学习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这节课将要学习美国民主共和制的确立和发展。而本课的中心内容是美国1787年宪法,它不仅是美利坚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深刻影响了世界其他国家的发展,充分体现了人类的智慧。因此本课内容的地位十分重要。 2 美国1787年宪法标志美国联邦政府体制的建立,这一体制在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发展历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不但使资本主义阵营扩大而且使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得以发展和完善 3 1787年宪法是近代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将启蒙思想与美国实际相结合确立三权分立原则,在整个制度史上堪称典范,深刻的影响了世界文明的进程。 4 美国联邦政府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分配国家权力,有利于权利的制约平衡,对防止专制独裁,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起了重要作用。是近代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历程。 学习“1787年宪法”探讨美国1787年宪法和美国联邦政府体制建立的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作用和影响,汲取其经验和教训,是其高中历史学习的重要内容。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 1、结合美国独立之初的形势,了解1787年宪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其积极作用;了解美国联邦制的结构(即“制衡”原则的具体表现)。 2、对比美国的总统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在代议制度、成文法于不成文法、权力结构、有无君主、总统与首相的产生方法等方面的不同,从而培养学生综合归纳和比较分析问题的能力。 3、了解美国两党政治的形成及特点。 过程与方法: 学习本课注意把史料的学习和历史结论的掌握结合起来,从具体的史料出发,运用比较法、分析法、问题探究法去得出结论,从而对美国1787年宪法出台的背景、内容、作用和美国总统制的特点有一个系统的把握和理解。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1787年宪法确立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和共和政体,为欧洲反封建斗争树立了一面旗帜,它是一部进步性和革命性的文献。 2、1787年宪法所蕴含的大量民主因素都是美国与美国人民、民主派人士的斗争分不开的。通过对本课的学习,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为进步事业而努力奋斗的信念。 3、要辩证地分析1787年宪法,要认识其局限性。 【课标要求】 说出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联邦制的权力结构,比较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学情分析】

美国联邦宪法案例—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TINKER ET AL. v. DES MOINES 美国最高法院 393 US 503 1969年2月24日决定 案情 1965年12月,得梅因中学,爱荷华州的居民约翰(15岁)、约翰的妹妹玛丽(13岁),以及他们的朋友克里斯托弗(16岁)决定穿着有和平象征意义的黑色臂章去学校(约翰和克里斯托弗为中学,玛丽为中学),以抗议越南战争并支持参议员罗伯特肯尼迪所称的圣诞节休战。得梅因中学的校长采取了一项措施,禁止学生戴袖章上学。违反的学生将被暂停学业直到他们同意遵守此措施才准许返回学校。玛丽和克里斯托弗选择了违反此措施,次日约翰也这样做了。当他们的抗议计划结束后学校的处罚在1966年1月1日暂停。 在爱荷华州公民自由联盟走进他们家庭并且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同意帮助提起诉讼后他们才提起诉讼。他们的父母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而该法院维持了得梅因学校的决定。 在美国法院上诉8次而票数相等意味着地区法院的裁定继续成立,这迫使玛丽和克里斯托弗直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直到1968年11月12日才在法庭上讨论。 判决意见 福塔斯法官宣读了法院的意见。 申诉人约翰15岁,申诉人克里斯托弗16岁在爱荷华州得梅因高中学习。申诉人玛丽13岁,她是约翰的妹妹,在一个初中学校学习。 在1965年12月,一群成年人和得梅因中学的学生在埃克哈特家举行了一个会议。他们宣传反对敌视越南,并且通过节日期间穿着黑色臂章和在12月16日及除夕夜的禁食行动来支持停战。请愿者和他们的父母曾经从事类似活动,他们决定参加该计划。 得梅因中学的校长知道了他们戴臂章的计划。1965年12月14日他们开会通过了一项政策,那就是任何戴臂章去学校的学生必须摘掉臂章,否则他们将被暂停学业。请愿者知道了学校领导采取的措施。 12月16日玛丽和克里斯托弗着黑色臂章去学校,次日约翰也穿着臂章。他们被遣返回家并被暂停学业,直到不穿着臂章时。他们直到穿着臂章计划终止也就是元旦才回到学校。 请愿者们的父亲在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他们期盼法院通过一个强制令,禁止被告学校领导和董事会成员惩罚请愿者并寻求名义赔偿金,听证会后地方法院驳回了申诉。为防止学校纪律的混乱,法院的决定是合理的,据此该决定维护了学校领导行为的合宪性。

(完整版)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对照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对照 第一修正案Amendment I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 第二修正案Amendment II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组织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是必需的,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三修正案Amendment III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修正案Amendment IV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修正案Amendment V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修正案Amendment VI 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ce.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修正案Amendment VII In suits at common law, where the value in controversy shall exceed twenty dollars, the right of trial by jury shall be preserved, and no fact tried by a jury, shall be otherwise reexamined in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mon law. 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美国宪法的精神及分权原则——讲稿

美国宪法的精神及分权原则——讲稿 开场。。。。 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在此我想通过简短的例子和通俗的文字简要的阐述自由精神、分权制衡原则。 在讲分权之前我想先跟大家谈谈美国宪法的精神,我想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美国宪法、法律而不至于产生理解上的偏差。 什么是美国宪法的精神——那就是自由、自律。美国的自由建筑在对人性善良的信心,即使偶有穷凶极恶之人,除非大权在握,否则也不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和大的影响——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宪法只是阐明了人民的权利,而对人民的责任和义务却自一字未提。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多少美国人中有多少愿意为自由而牺牲生命或爱情的,我们虽未可知,但好莱坞的电影电视常常给外国观众一个典型的印象:美国人是开放的、自由的、充满个人主义的。我们看到屏幕上美国西部牛仔的“光辉”形象——穿着牛仔裤、嚼着香口糖,边走边哼着摇滚或黑人音乐,身体左游右摆,衣服玩世不恭、满不在乎的样子,他们吃的是汉堡喝的是可口可乐,离离合合当是家常便饭。。。。。 这样一个放任的社会怎么成为世界的一号强国呢?(或许你会有…..疑问) 下面这个小小的例子可能让大家对此有所改观: 1989年10月19, 加州旧金山市发生7级大地震。桥断了,交通瘫痪了,房子、汽车、工厂严重受损,所幸的是人员伤亡还不是很多。地震后的几天,该市的市民遵循政府的劝告留在家中把街道让给救援人员和车辆。并没有因此而产生动乱、抢购、趁火打劫。好几个取得居民被疏散到露天公园里,市内的餐厅立刻弄好食物送到灾区;市民将家里的罐头、毛被等急用物品送到灾区。街道的灯坏了,市民自动用手电筒轮班指挥交通,维持秩序。 在一个集体社会里,没有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自由的兄弟是“自律”,自由的另一方面是自我约束和尊重别人的权利。在旧金山大地震中,美国人在自律、公德、相互尊重方面表现出了相当的水准。了解这些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跟我们的国家做个比较,“非典”时期许多物品的抢购,记得我们家乡得醋买到近100块钱一瓶,板兰根十几块钱一袋,还得我们家乡吃醋都没得吃了。当然我想这只是一个局部现象吧!

美国案例汇编

美国案例汇编 作者:D-chacop 美国的案例汇编分为两种: official reports官方汇编:法院将判决书以汇编集的形式出版。 unofficial reports非官方汇编:民间机构将判决书汇编出版,除判决内容外,还会添加与本案有关的注解、法律条文、相关法院判决等。 一、official reports官方汇编 United States Reports 1790- U.S.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 美国的各个州法院也有自己的官方正式法律汇编,在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二、unofficial reports非官方汇编 (1)以下介绍West Publishing Corporation西方出版公司的National Reporter System 简称N.R.S.美国全国判例汇编系统。N.R.S根据判例的来源分为联邦性和区域性两部分: 1、联邦性判例汇编 Supreme Court Reporter S. Ct. 《最高法院判例汇编》 其收录自1882年以来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 Federal Reporter 1880-1924 F. 《联邦判例汇编第一辑》 其主要收录1880-1924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的判例,具体的来讲包括: 1、The Commerc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商业法庭(1910-1913); 2、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美国联邦哥伦比亚地区巡回上诉法院(1983年成立); 3、Court of Claims 美国索赔法院; 4、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 美国巡回法院(1912年被取消); 5、The 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s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981年成立); 6、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注1:The Commerc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国商业法庭)1910年成立,1913年被取消。 注2: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美国联邦哥伦比亚地区巡回上诉法院)简写为:D.C. Cir.,其是美国联邦法院的上诉法院,不同于District of Columbia Court of Appeals(哥伦比亚地区上诉法院),后者是哥伦比亚地区的最高法院,在1970年成立,相当于美国其他州的最高法院。 注3: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美国巡回法院)1801年成立,1891年,其上诉管辖权被新成立的 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s(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所取代,其于1912年被取消,保留的审判管辖权被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所取代。 Federal Reporter, Second Series 1924-1993 F. 2d 《联邦判例汇编第二辑》 其主要收录自1924-1993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判例和1924-1932年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判例。具体的来讲包括: 1、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美国联邦哥伦比亚地区巡回上诉法院(只收录至1932年); 2、Court of Claims 美国索赔法院(1982年被取消); 3、United States Claims Court 美国权利申诉法院(1982年成立); 4、United States 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 美国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1982被取

论美国宪法中的宽容精神

论美国宪法中的宽容精神 宪法学是一种普及人类宽容精神的基本知识的学科,妥协与宽容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在宪法学领域,宽容理念主要通过政体的完善与宪法所确立的宗教、信仰、个性发展、良心和表达自由等基本权利条款得到阐释,其内涵随着宪政实践的发展而逐步达于完善。 一、美国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宽容精神 美国宪法典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美国宪法典是殖民地人民政治观念的表述、英国宪政传统的肯定、殖民地既存制度的确认,也是反抗外来压迫与维护内部团结的需要、内部各种利益集团政治妥协的结果。美国独立之前,属于英国殖民地,殖民地的创建过程就是美国社会的形成过程。美国经历了商业公司到社会、联合殖民地到邦联、邦联到联邦的变化过程。这一独特的社会历史背景造就了美国人民根深蒂固的权利意识和对政府权力的防范意识,也决定了美国宪法主流的观念,这就是通过有限政府与法治,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平等。 美国宪法即是当今世上最古老的宪法,也是为数不多的民权宪法之一。这一以人民的利益至上的精神早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中有所体现: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美国独立宣言由这段话可以得出美国宪法中的最重要的精神是人民主权原则。 二、美国宪法中的宽容 (一)宗教自由中的宽容 美国是一个有宗教传统的国家,宗教思想曾经对宪法本身以及由此建立的政治制度的性质产生过强烈影响。宗教价值观对包括废除奴隶制及促进民权在内的各种运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宗教强化了市民社会的道德基础,同时也塑造了美国的政治文化。在美国宪法前期,就有了宗教自由的理念。《宗教自由法案》就宣布任何人均不得被强迫参加任何宗教礼拜仪式、出入任何宗教场所或资助任何教士集团。宗教自由在美国宪法中加以保护是宪法反对天赋人权,支持自由和平等的宽容理念的体现。 美国宪法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加以保护。其《权利法案》把这一保证写入宪法是为了剥夺国会干扰个人按照支配自己的信仰、崇拜和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对国会不得制定宗教的法律,不得禁止其自由行使的规定,也体现了美国宪法中的宗教宽容。一个人的宗教信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政府不得强制公民个人接受任何教义,不得确立国教。宪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表明,作为一个政府,国家政府在宗教问题或宗教事务方面不采取任何明确的立场。在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帜下,美国政府和公众对信教自由和不确立国教原则铭记在心,并将其视为民主、自由和天赋人权的最重要的体现之一。 (二)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中的宽容 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无权通过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自由的法律。这条修正案也就规定了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表明了各个阶层的人都有表达自己思想的自由。 至少在理论上,美国社会形成了如下共识,即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得以健康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应当在法律上给予某些言论表达以绝对性保障,如自由地评价和自由地批评政府及政府官员的言论,以及通过报刊、杂志、书籍、小册子、因特网等形式体现出来的任何学术研究成果。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历史是言论自由不断获胜的历史。一个著名的案例是焚烧美国国旗案,这样的极端性质的表达方式,民众大都持否定态度,但目前的司法判例和占主流地位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来源:作者: (一)AT&T与柯达胶片冲印一体化案的比较 如何区别反竞争的一体化和竞争性一体化,AT&T与柯达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1982年AT&T解体以前,A T& 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A T&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除其他制造企业。当司法部反垄断处受理此案时,AT&T在申述中举出柯达公司的例子。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最终,司法部判A T&T的行为是反竞争的,并未判柯达的行为是反竞争。 A T&T和柯达的一体化的主要区别:一是行业特点不同。1982年以前的电讯设备下游市场几乎都被AT&T垄断,可以说AT&T是电讯设备的垄断买主。而胶卷行业的用户是分散的竞争性买主。二是柯达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产品,尽管柯达产品的开发导致其他厂商(主要是Berkey)的成本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的产品。实际上,柯达的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而AT&T是按其设备标准设计公共网络的标准,如果其他制造商不采用A T&T的标准,其设备就无法与公共网络连接。 因此,可以说柯达公司是利用竞争优势,而AT&T公司是滥用市场力量,其一体化和保密是反竞争的。由此可见,一体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判据是一体化企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关键要分清滥用市场力量和发挥竞争优势的区别。 (二)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案 波音和麦道公司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是世界航空制造业的第1位和第3位。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司。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市场保持垄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面对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地位;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均力敌的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波音公司不可能在开放的美国和世界市场上形成绝对垄断地位。如果波音滥用市场地位提高价格,就相当于把市场拱手让给空中客车。 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购并时,不仅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是否能够形成垄断。对全球寡占垄断行业,需要分析全球市场的条件,而不局限于本国市场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整体产业竞争力。因此,在执行反垄断法时,美国政府还是以国家利益为重,为了提高美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支持大型企业的重组和并购。 (三)家具连锁店的合并案 在进行并购案分析中,市场集中度只是一个参考指标,关键要看合并后企业对市场的纵能力。1998年美国两大办公家具连锁店(STAPLES与OFFICE DEPOT)的合并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家具市场是一个极具竞争性的市场,其中有成千上万的零售商。如果按照传统观点,监管机构对家具商店的合并不应存在疑问。但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经济学家通过对这两个销售商的每一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进行非常细致的观测,发现在同一城市中,STAPLES的价格要比OFFICE DEPOT的价格低,但是,在没有OFFICE DEPOT 的城市里,STAPLES的价格要贵一些。经济学家由此得到一个充分的证据:STAPLES与OFFICE DEPOT并购后,很可能提高价格。因此,法院没有批准这个合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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