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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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法》期末综合练习题

一、填空题:

1.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是伴随着领海制度的形成而出现的一项海洋法律制度。

2.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予以安排、进行和控制。

3.《世界人权宣言》首创了两大类人权的划分法,一类为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一类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4.联合国维和行动主要有两种形式: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

5.按《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权。

6.中、印、缅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外五项原则是于1954年提出的。

7.当今,确立外交关系法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8.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有代表性的是法律的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主张。一元论的学说又分成两派,一派强调国际法优先,另一派强调国内法优先。

9.国家管辖权包括四个方面国籍管辖、领域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

10.政府间开展国际法的编纂始于19 世纪。

11.按照海洋法公约的约定,各国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基线起24海里。

12.国际上订有三个有关防止和惩治空中劫持的公约是海牙条约、《东京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13.联合国体系中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是安全理事会。该机关现在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有5个常任理事国。

14.各国船舶和飞机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过境通行权。

15.划分边界的习惯是,山脉以分水岭为准,通航的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不通航的河流以中间线为界。湖泊以中间为界。

16.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构是大会、安理会、经济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17.使馆馆长分3级,即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

18.条约的名称,主要有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宪章、换文。

19.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谈判、签字、批准、交换批准书。

20.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有谈判、协商、斡旋、调停、调查、和解。

二、单项选择题

1.中立国对交战国承担的义务不包括( )

A.自我约束的义务

B.防止的义务

C.容忍的义务

D.接受外交庇护的义务

2.依国际条约规定,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称(D)

A.国际运河

B.界河

C.多国河流

D.国际河流

3.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C)

A.将月球据为已有

B.在月球进行战争

C.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

D.先占天体

4.国际上规定废弃将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第一个公约是(B)

A.1907年《海牙和平公约》

B.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

C.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D.1968年《日内瓦公约》

5.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

A.认证条约约文

B.保留

C.修正

D.终止实施

6.各国在大陆架上有()

A.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

B.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C.开发资源自由

D.建立法律之自由

7.第一个确立国家领空主权的国际公约是( )

A.《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B.《巴黎航空管理公约》

C.《华盛顿公约》 D.《海牙公约》

8.外交部是( )

A.驻外的外交机关

B.国内外交机关

C.使馆

D.临时使团

9.联合国的原始会员国有( )

A.40个

B.51个

C. 105个

D.50个

10.联合国安理会对程序事项以外的事项以( )

A.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可决票通过

B.任何9个理事国可决票通过

C.全体15个理事国可决票通过

D.5个常任理事国可决票通过

11.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的意见是( )

A.咨询意见

B.判决

C.是终审裁决

D.是有法律拘束力的

12.国际海洋法庭有法官( )

A.15名

B.21名

C.30名

D.54名

13.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B)。

A.克林顿 B.格老秀斯 C.普芬道夫 D.瓦特尔

14.下列(B)不属于通洋运河。

A.苏伊士运河 B.伏尔加运河

C.巴拿马运河 D.基尔运河

15.现代国际法不承认国家有(A)。

A.域外庇护权 B.领土庇护权

C.领水庇护权 D.领域庇护权

16.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D)的待遇。

A.高于本国国民 B.等于本国国民

C.高于第三国国民 D.等于第三国国民

17.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是(A)。

A.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B.战争与和平法

C.陆战法规惯例公约 D.联合国宪章

18.不得承认依靠外国势力建立的傀儡国家被称为是(D)。

A.托巴主义 B.威尔逊主义

B.艾斯特拉达主义 D.史汀生不承认主义

19.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B)。

A.内水 B.领海 C.毗连区 D.专属经济区

20.外交团是(A)方面的团体。

A.外交礼仪 B.外交使团 C.领事 D.私人

21.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实行(C)。

A.单一开发制 B.协商开发制

C.共同开发制 D.自由开发制

22.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是在(D)确定的。

A. 1941年“大西洋宪章” B.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

C. 1944年华盛顿“橡树园会议” D.1945年“雅尔塔会议”

23.关于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较为正确的是(D)。

A.自然法学说 B.实在法学说

C.势力均衡说 D.意志协调说

24.在国际法上第一次规定对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领导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是(B)。A.1899年的《海牙和会》 B.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

C.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 D.1943年的《莫斯科宣言》

25.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C)。

A.内海 B.历史性海湾

C.国际航行的海峡 D.群岛水域

26.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D)。

A.营救协定 B.赔偿责任公约

C.东京协定 D.外空条约

27.《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D)年在()签订的。

A.1919 巴黎 B.1919 芝加哥

C.1944 巴黎 D.1944 芝加哥

28.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B)。

A.德国的耶利内克 B.美国的凯尔逊

C.德国的得里佩尔 D.英国的奥斯汀

29.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B)。

A.与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B.公平原则

B.随领土转移原则 D.协商原则

30.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D)范畴。

A.国际刑法 B.民法

C.任意法 D.国际强行法

31.“归化”是指(C)取得国籍。

A.因出生 B.因婚姻

C.因申请 D.因收养

32.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其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C)。

A.斡旋 B.调停

C.调查 C.调解

33.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法律文件是(B)。

A.1907年的《海牙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

B.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

C.1919年的《国际联盟盟约》

D.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

34.()不能行使紧追权。

A.军舰 B.军用飞机

C.政府船舶 D.民用商船

三、多项选择题

1.国际法的渊源包括( )

A.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

B.国际条约

C.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D. 国际习惯

2.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应具备公约提出如下要素()

A.定居的居民

B.确定的领土

C.政府

D.主权

3.以下属于国家的基本权利的是()

A.独立权

B.平等权

C.自卫权

D.管辖权

4.外国人待遇原则包括()

A. 国民待遇

B. 最惠国待遇

C.特惠待遇

D. 互惠待遇

5.下列属于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方式的是()

A.时效

B.征服

C.民族自决

D.全民公决

6.下列哪些是同我国接壤的陆上邻国()

A.锡金

B. 不丹

C.土耳其

D. 吉尔吉斯斯坦

7.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资源开发的主权原则和不损害国家管辖范围外的环境原则

B.可持续发展原则

C.预防原则

D.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8.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的主要活动()

A.汇率监督

B.发放贷款

C.技术援助

D.经济制裁

9.国家责任的免除的理由包括()

A.同意

B.自卫

C.反措施

D.危难与危急情况

10.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A.谈判或协商

B.调查

C.斡旋或调停

D.国际法院调解

11.外国船舶在领海中实行以下行为属非无害行为()

A.捕鱼

B.收集情报

C.起落飞机

D.进行军事行为

12.下列债务,不属国家继承的范围(BD)。

A.国债 B.地方债务 C.地方化债务 D.恶债

13 国际法上的承认(BD)。A.等于两国建交 B.具有溯及的效果

C.是可以撤消的 D.是单方法律行为

14.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法有(ABCD)。

A.共管 B.租借 C.势力范围 D.国际地役15.下列有关空中劫持的公约有(BCD)。

A.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B.东京公约

C.海牙公约 D.蒙特利尔

16.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通常称为(CD)。

A.宣言 B.协定 C.宪章 D.盟约

17.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该法庭对(ABC)有管辖权。A.反和平罪 B.战争罪

C.反人道罪 D.种族灭绝罪

18.下列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七原则的是(BCD)。

A.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B.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D.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

19.现今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国有(AC)。

A.瑞士 B.卢森堡 C.奥地利 D.摩纳哥

20.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内容(ABC)。

A.领土所有权 B.领土管辖权

C.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D.领土统治权

21.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是(CD)。

A.时效 B.添附 C.收复失地 D.交换领土

22. 1958年,86国在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ABCD》。

A.领海与舭连区公约 B.大陆架公约

C.公海公约 D.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23.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方式有(ABCD)。

A.自愿申请 B.因婚姻

C.因收养 D.因交换领土

24.国内的外交机关有(ABD)。

A.国家元首 B.政府 C.司法机关 D.外交部门25.联合国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时,有权(ABC)。

A.建议 B.调查

C.执行行动 D.司法解决

26.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的源渊指的是(AB)。

A.国际条约 B.国际惯例

B.一般法律原则 D.国际法学说

27.下列条约一般不继承(AB)。

A.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 B政治性的条约

C.非人身条约 D有关中立化条约

28.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ABCD)。

A.限制主权 B.恢复原状

C.赔偿 D.道歉

29.在以下管辖中(AB)是主要的。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便性管辖

30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公约是《CD》。A.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B.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C.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D.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31 引渡的规则包括(ABCD)。

A.请求引渡的主体 B.引渡的对象

C.可引渡的对象 D.引渡的程序

32 可以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有(ABCD)。

A.诈欺 B.错误

C.贿赂 D.与强行法抵触

33.以下实体可以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AB)。

A.联合国大会 B.安理会

C.中国 D.欧洲联盟

34.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是(AB)。

A.由于国家领土割让 B.国家领土合并

C.由于先占 D.由于添附

35.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包括( ABC )。

A国家 B争取独立的民族

B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D 一定条件下的法人组织

四、名词解释题

1.国家豁免:

2.国际法上的承认:他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继承是国家由于领土的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4.国家的继承:

5.国籍:

6.外交保护

7.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司法协助行为。

8.庇护

9.国家领土

10.底层领土

11.边界

12.边境。

13.情势变迁

14.公海自由。

15.登临权

16.紧追权

17.国际组织

18.条约的加入

19.国际争端

20.强行法:也叫绝对法、强制发或强行规律,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国际强行法的规范。

21.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22.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施用之法律效果。

23.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动,促使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或促使业已中断或未曾达成协议的谈判重新开始或继续进行,以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式。24.报复:是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一种相应的强制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其不法行为,或对其不法行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进行赔偿,从而使争端得到解决。25.封锁:指交战国为切断敌国的对外联系,削弱敌国经济,用军舰阻挡一切国家,包括中立国的船舶和飞机进入敌国的港口和海岸。

五、简答题

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答: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简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内涵

答:第一,平等的观念应成为实现国际关系民主化和法制化的基础。

第二,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和协作的新安全观。

第三,应尊重世界的多样性。

第四,应积极提倡多边主义。

第五,应追求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简述国际争端的特点

4.简述武装冲突法的特点

5.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6.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7.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8.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

9.简述《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

10.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11.简述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

12.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13.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

14.简述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及其基本特征

15.简述战争的概念及其特征

16.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六、论述题

1.试述保护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

2.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

3.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5.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6.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完整版)国际法练习题精选30题(有详解答案)

国际法精选30题(有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1 ?甲乙两国以黑河为界,根据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下列选项中不符合一般国际法的是() A. 黑河沿岸及水域分属甲乙两国,且两国对分属本国部分享有领土主权 B. 甲乙两国对黑河有共同的使用权,但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利益 C. 两国渔民可以在黑河上自由捕鱼,任何一国不得限制对方渔民到本国一侧捕鱼 D ?两国船舶只要有明显的国籍标志,即可在黑河上平等自由地航行,但一般不能到对岸港口停靠 ★★2 ?甲国货轮东风”号为驶往目的港途径中国领海,途中因对附近一艘遇难船舶实施救助而停船五小时,之后东风”号继续在我国领海内行驶,其间未征得中国同意该船船长协同船上两名科学家进行了两项科学实验活动,并将实验产生的有毒废物直接排放到我国领海,在该船即将驶离我国领海时由于船长操船过失与一艘正在水下潜行的乙国民用潜水艇发生碰撞,双方将该碰撞纠纷诉至我国某法院。已知甲乙两国与我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员国。则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A. 东风”轮在仅为驶往他国港口而穿越我国领海,不需要事先征得我国政府批准 B. 东风”轮为实施救助在领海内停止行驶违反了无害通过应迅速通过不得停止的要求 C. 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东风”轮实施的科学实验活动是合法的,但其将有毒废物排入我国领海的 行为则是违法的 D. 东风”轮与潜水艇发生碰撞完全是由于该轮船长的过失,潜水艇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 3 ?甲乙两国均为1982年《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甲国与乙国就某岛屿的归属长期争执不下, 甲国渔民在该岛屿附近捕鱼时,经常遭到乙国军舰的驱逐。在最近一次类似事件中,乙国军舰使用高压水枪将两名甲国渔民冲至海中身亡。为彻底解决该岛屿归属,甲国与乙国拟将该争端通过国际司法途径加以解决。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双方可以选择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 B. 如国际法院的法官中有一人为甲国人,则为确保公平审理,该法官必须回避 C. 由于海洋法庭可以受理自然人或法人为当事方的案件,因此甲国受害渔民家属可向海洋法法庭起诉乙国要求赔偿 D ?甲国在国际法院起诉乙国解决岛屿归属问题时,甲国受害渔民家属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与案件的 审理 ★★ 4 ?甲国为沿海国,但从未制定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也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陆架的声明,现乙 国在甲国不知晓的情况下,在甲国的大陆架上进行科研钻探活动和建造人工岛屿。对此,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 乙国的行动非法,应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B. 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乙国的科研钻探行为合法,但是修建人工岛屿非法 C. 乙国建造人工岛屿行为合法,科研钻探非法,因为甲国从来没有提岀大陆架的主张 D ?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或有效占领 ★★★5 ?下列关于大陆架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A.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 床和底土 B. 国家对其大陆架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及相应的管辖权,但它又不属于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大陆架不 具有领土的完整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C.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专属的 D. 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 答案:

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考点解析:国际法的理论

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考点解析:国际法的理论 1.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 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 卷一不定项第92题) 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 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 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 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 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 答案:A、C、D 提示:考点是国际公法——基本理论——导论当中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在中国适用包括:一是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有三种形式,即采纳、转化、并行;二是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本题中体现了国际条约的转化 的问题。A选项之所以错误,因为民商法领域的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可以直接优先适用。 解析:法的渊源、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适用 法律渊源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律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律的不同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依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法/律教'育.网只要我国签署生效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在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已于1992年加 入了《伯尔尼公约》,因此这一国际公约就成为中国的法律渊源,故A项错误,B 项正确。

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互相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内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个人与个人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它们具有法律的共同性:(1)它们都在一定的社会之内发生法律的规范作用,无论是国际社会或国内社会。(2)它们都具有一套行为规则来调整社会关系,无论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或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3)它们都使用一定的外力来强制执行。(4)它们都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属于上层建筑。(5)它们都受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同时也受某些政治因素决定。 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又呈现着显著的不同:(1)一般来说,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是个人,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法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由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协议的条约和习惯形成的,国内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4)国际法是以国家自己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执行,国内法是以国家政权机关例如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来强制执行,国际法的强制性显然不如国内法强。(5)国际法是在国际社会中平等的成员―也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实行的法律,国内法是一国之内主权者对其统治下的人民实行的法律。 二、国际法的主体是什么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主要具有三个特点: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具有定居的居民、固定的领土、主权、政府)、国际组织(最为典型的是联合国)、争取独立的民族(如阿富汗)。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是什么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原则,具体包括: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表现为三方面: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和自卫权。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不过,依宪章有关规定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殖民或半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武装斗争等,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具体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从事武力威胁、进行侵略战争宣传。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这一原则构成宪章解决国际争端各条款的基础,并成为国际法上集体安全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4)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简洁的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所谓“内政”,一般是指国家不受国际法约束而能独立自主处理的那些事项,如一国的政体、内部组织、对外政策等。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条约必须遵守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自觉善意。 (6)国际合作义务。国际合作已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宗旨之一。《国际法原则》规定,各国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海洋法 第一节:概论 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 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 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年月日至月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年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年月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 第二节: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 、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到:之间; 、基线长度不应超过海里,最长不超过海里; 、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基线划定的范围为群岛水域(群岛水域不是内水)。 群岛国可按照规定划定自己的内水。 群岛水域通过分为“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都享有通过除群岛内水外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上空,这就是“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特殊制度。 三、海湾 海湾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山的海湾与地理上的海湾有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水曲都是海湾。 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少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构成海湾。反之则不构成海湾。 湾口不超过海里的,为领湾,是内水。超过海里,直线基线应当划在海湾内;如果超过海里,但是被直线基线包围的,该海湾仍是内水。 历史性海湾的概念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湾口超过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普遍以有关国家长期在此行使主权,并且周边国家默认这一事实为根据。我国的渤海湾也是历史性海湾

国际公法(正常答案)

2019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题库及答案 1、一国国际不当(不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答:主观要件,是指根据国际法判断一国的的某一行为客归因于国家而构成的国家行为。有属于一国的行为,也有属于一国参与或介入的他国所从事的行为。 客观要件,是指该项行为违背国际义务。所谓违背国际义务,是指其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他的要求。 2、《海牙公约》对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及其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1)规定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 (2)《海牙公约》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1)航空器的登记国;(2)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3、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有哪些? 答: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作为一项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在序言中明确指出:“鉴于各国人民自古即已确认外交代表之地位,从各国主权平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促进国际间友好关系的宗旨出发,外交往来、特权及豁免之国际公约当能有助于各国间友好关系之发展,确认此等特权和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4、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主要职权是什么? 答: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 5、什么是紧追权?其主要规则有哪些? 答:(1)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本国法律规定,因而对其进行追赶直到公海并加以拿捕,带回本国港口审讯的权利。 (2)追逐必须在外国船舶系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时才可开始;追逐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不得中断;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得开始紧追;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行使;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追逐即告终止。紧追权又可比照上述规定,对违反沿海国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行使。行使紧追权不当而造成被追逐船舶损害时,应予以赔偿。 6、什么是国际习惯,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答:一、国际习惯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学者们一般将该项规定的国际习惯论释为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 二、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因素:(1)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2)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即不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实践或通例不是国际习惯。 7、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答: 一、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表现形式。 二、国际法是由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虽然不是由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但今天的国际公约都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缔约程序)。 三、国际法的法律效力为国际社会所承认。 四、国际法具有强制性。 8、简述国际条约在中国的效力和适用。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二、(1)直接适用方式。 (2)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的方式。 (3)混合制,即兼采直接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 9、简述国家承认的条件、方式及其法律效果。 答:一、(1)新产生的政治实体具备国家的要素;

国际法的发展趋势理论

一、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代际演进 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是以国家和国际关系的存在与发展为基础的,国际法的变动与国际社会的发展变化紧密连接在一起,可以说,国际法自产生以来就一直与国际社会同步变动。对于此,詹克斯曾经指出:国际社会是动的社会,国际法是动的法律,它在不断的变动中。我们从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演化史的角度去探索这种变化与发展的根本原因即根源,就可以发现:真正的根源在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及国家间相互依存的日益加深使国际社会的利益形态渐次扩增:各国的特殊利益——各国相同的根本利益——(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利益——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世界各个国家为了抓住这个机会为自身谋取这种新扩增的利益,它们彼此之间就不得不重塑其间维持了很久的“旧的”关系,并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合作。由此,促进并推动了国际法经历了三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进化,即国际法的“代际演进”。 (一)第一代国际法——共处法 在国际社会发展史上的17世纪上半叶,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资本主义制度的萌芽的出现和国际贸易的迅速兴起,使得国家间的交流与联系不断的增多;另一方面,“三十年战争”的巨大创伤使欧洲各国彻底从自我满足之中醒悟过来。在这样的国际社会背景下,各国都强烈意识到在确保各国领土完整自治和其内政不受其他国家干涉的基础上实现和平共存是非常必要的,并愿意把各自的特殊利益置于这种相同的根本利益之后。因此,被称为“和战规则”的国际法通过国家间的协议而诞生出来。但鉴于它“主要关注的是国家间管辖权的划分”,并各国企图在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分而治之”式消极共存,故称共处国际法。虽然共处国际法奉行的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并以实现国家间和平共处为目的,但它不能真正实现强国和弱国之间的实质意义上平等。 (二)第二代国际法——合作法 国际社会上各个国家之间除了相同的根本利益之外,还有一定的共同利益,而这种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产生的基础,并随着国家间联系的加强而不断生长。尤其是在二战以后,科技革命为国际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保证,在这种推动作用之下,国际之间的相互依存度不断提高,彼此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致使某些国家内部的保留领域转变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事项,就此共同利益空前凸显。世界各国都深刻的意识到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和相同根本利益的实现仅仅靠传统上的“和战规则”是根本行不通的,必须创建一种新的国际规则或是国际合作方式。当时,联合国体系的诞生则标志着国际法正式由共处法发展为合作法。 (三)第三代国际法——共进趋势的国际法 国际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国际法的演进也不可能停止于合作法阶段。冷战之后,特别是当前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以及全球性环境问题和国际恐怖主义不断涌现,这就使各个国家之间逐步拓宽了彼此合作的流域。同时,国际社会的利益形态又经历一次扩增:全球公共利益,即人类共同利益的兴起。要想追求此种范围更加广泛的利益,各国的合作就不能停留在以前的层次上,由此推动合作国际法发生更高层次的演进:从合作国际法发展为“共进国际法”。 二、“共进国际法”概念及其特征 (一)“共进国际法” 概念 易显河教授在《向共进国际法迈步》中具体阐述了后冷战时期的国际法应为“共进国际法”的理由:“国际法在主体、形成、内容以及执行等方面在每一特定时代都展现出一些特定的时代精神:在冷战的顶峰时期,国际法的主题是共处;在缓和时期,是合作;而在后冷战时期的今天,则是共进。…共进?国际法包罗万象,因而是…共同的?;在促进道德或伦理进步

学好国际法必做的国际法课后习题讲解

第一章国际法绪论 一、判断题 1.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等同的。() 2.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由民族自决权所决定的。()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4.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约束力。() 5.国内法必须从属于国际法。() 6.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7.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订者,又是国际法的制订者。() 8.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9.国内法如与条约抵触,应遵守国际法。() 二、单项选择题 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负责国际法编纂工作的是( )。 A.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B.国际法学会 C.国际法协会 D.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 2.格老秀斯在1625年发表的名著是( C)。 A.锁海论 B.海洋自由论 C.战争与和平法 D.罗得海法 3.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B.国际法基本原则 C.一般法律意识引伸出来的原则 D.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4.A国所批准的条约,还必须经A国国会将条约的内容制定为法律,A国法院才能适用条约的规定。这种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是()。 A.直接适用 B.自动执行 C.转化 D.条约的遵守 5.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A.国际法的法典化 B.国际法汇总成册 C.国际立法 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 三、多项选择题 1.现代国际法主体应当包括()。 A.国家 B.政府间国际组织 C.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D.争取独立的民族 E.个人 2.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

A.国际条约 B.国际习惯 C.一般法律原则 D.国际组织决议 E.国际法院判例 3.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 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E.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如果与国内法抵触,都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有()。 A.基本主体不同 B.调整对象不同 C.形成方式不同 D.实施方式不同 E.法律本质不同 四、名词解释 1.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习惯 3.一般法律原则 4.国际法的编纂 5.国际法主体 6.一元论 7.二元论 五、简答题 1.国际习惯形成的要素。 2.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关系。 3.国际法的法律性和国际性的特点。 4.国际法编纂的意义。 六、论述题 1.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理论及实践。 2.结合实践,分析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实践。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判断题 1.一项原则要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得到各国公认。() 2.各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公认,意味着所有国家一致地承认。() 3.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具有制约作用,它们都必须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精神。() 4.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其他原则和规则得以产生和确立的法律基础。() 5.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强行法也就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6.联合国成立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了一系列涉及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决议和宣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国际法练习题1-3章(修正版).doc

国际法练习题(1-3)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 %1.Indicate the nationality and one of his major works of the following scholars. (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15 points) 1. Grotius 荷兰《战争与和平法》 2. Lauterpacht 英国《国际法与人权》 3. Vattel 瑞士《万国法》 4. Kelson 美籍奥地利人《国际法原理》 5. Verdross 奥地利《国际法》 二、名词解释 1 Jus inter gentes(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Translate into Chinese and briefly explain the following terms. 3 points each)答案:国际法旧称之一。1650年,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邹奇(Zouche)在其《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一书中,开始使用Jus inter gentes (万国法,英语为I aw of nations )0之后,Law of nations 一词在西欧曾流行过一阵子。 2.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5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3. jus gentium(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万民法,与市民法同为早期罗马法的组成部分。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用其指称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 4. retortion (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反报,又称还报,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敬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加害国停止其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解决。 5.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一般国际法是指对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6.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武大2009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逐渐发展与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关。1947

国际法学习题第1部分 国际法基本理论

《国际法学》习题 第一部分国际法基础理论(教材第一、二、三章) 一、判断题 1.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 2.国际法具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强制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 4.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 ) 5.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为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总和。( ) 6.一般法律原则为各大法系所承认者就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 7.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 8.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拘束力。( ) 9.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 10.对英国来说,凡在国际上有效的条约,即使议会尚未批准,也在国内法上有效。( ) 1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原则。( ) 12.《联合国宪章》是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它本身就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1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当今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 14.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具有强行性质的原则不一定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 15.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的其他原则都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 16.国家必须受国际法的约束,因而必须交出一部分主权,这才可以实现国际合作。( ) 17.一国根据国内法作出的行为,不论是否符合国际法,都属于它的内政。( ) 18.国家主权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但其政治地位或经济地位是可能不平等的。( ) 19.国家不能在外国法院被诉,但可以在外国法院起诉,外国法院可以接受对该国的反诉。( ) 20.民族自决原则是指民族有权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 ) 二、单项选择题 1、国际法是_______的。( ) A、国际组织颁布 B、联合国大会制定 C、国际交往的实践中形成 D、国际法学者编著 2、国际法渊源是指_______。( ) A、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所产生的地方 B、国际法发展的过程 C、国际法所适用的法律文件 D、国家立法的草案 3、关于国际法的特点的描述,错误的是:( ) A、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准国家和国际组织 B、国际法以平等协助为基础 C、国际法独立于国际政治,并不明显受国际政治的影响 D、国际法可以称为“不可裁判的法”、“外交法” 4、国际法的阶级性体现为________。( ) A、各国统治阶级之间的协议意志 B、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 C、各国政府的共同意志 D、各国统治者的一致理想 5、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为_______。( ) A、宾刻舒克 B、劳特派特 C、格老秀斯 D、凯尔逊

浅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浅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暨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主权国家的 利益维护问题探讨 安徽大学法学院09法学2班范震 内容提要国际条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了规范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国际条约的触角渐渐伸向了主权国家的某些内部事务。本文旨在探讨在与世界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主权国家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与国家利益的维护问题。 关键词国家利益非协商性协调机制妥协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主权国家国家利益 一、国际法及国际条约产生的原因——国家利益的妥协 (一)国际条约的含义 国际法(Internal law)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二)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产生的历程及其形成原因分析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原始的国家形态产生开始,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萌芽便氤氲而生。国与国间的交往中,通过不尽其数的斗争与交往,为了国家的发展和国家利益的保全与延伸,国与国之间订立了一系列的“契约”。这些契约或是通过对一些传统经典的尊崇,或是通过外交使节的谈判形成的协议。不管这些契约的形式如何,它们的本质都是相同,即国家间对于经常性国家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这种协调机制与国内规则并不相同。在一个国家内部,其国内规则,不管是通过立法形式还是统治者的命令,都享有最高效力,具有不可抗拒性和非协商性,因为在一个国家内部只存在一种占据统治地位的力量。于此不同的是,在国际社会,订立契约的国家间并不能区分哪一方的力量占据绝对统治地位,国家间不管大小强弱,都有其存在并抗拒他国意志任意行使的能力,因为当一个国家不具备保留自身意志能力的时候,这个国家将很快不复存在,沦为殖民地或被吞并。这是基于国家间这种利益的冲突和力量的制衡双重因素的作用,才导致了国与国之间不可能将所有问题都依照某一国的意志,这就产生了妥协。这种妥协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国家实力的变迁而变化的。国际法与国际条约历经岁月变迁,从《威斯特法利亚合约》到WTO条约,每一项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背后都是国家利益与国家力量间妥协的不断运动。 (三)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实施保障

作业国际法

作业国际法(LSY版) 第一讲国际法是什么 1、论证国际法的法律性 答:国际法之所以成为法律,这是因为①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应受高于国家意志的国际法的拘束。②世界各国政府毫无例外地承认国际法是对国家有拘束力的法律。③在国际实践中,遵守国际法是原则,违反国际法是例外。 ④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会受到惩处。 2、结合我国实践分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答: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有不同理论主张:①国内法优于国际法②国际法优于国内法③国际法与国内法各自独立、平等。我国一般观点:二者可被看成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两者之间又相互联系,彼此渗透又相互补充。 我国在立法实践中处理国际法的适用问题,可归纳为三种方式:①直接将国际条约的规定或国际习惯规则在国内法加以明确规定。如1990年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就是参照《尼布尔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制定的。②对国际法的适用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3款,分别对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我国的使用做出了原则性决定。③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及时对国内法做出相应的补充或修改,如1995年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在1992年修改了《专利法》,1993年个修改了《商标法》。 而国际法在国内法上的效力表现又大致归结为以下三点:①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以外,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②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不一致时,国际条约在国内使用中处于优先地位。③国际习惯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只有在缺乏条约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在国内适用国际习惯,所以,国际习惯仅起补充作用,其效力在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下。 综上可知,我国无论在理论或实践上都没有一味信奉国际法优先或国内法优先,在我国,国际法与国内法互相交融,互相补充,自然调整,共同形成为人民安居乐业、国家繁荣富强而服务的法律体系。 第二讲国际法上的国家 1、为什么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答:国家之所以成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主要取决于: ①国家在现代国际法律关系的结构中处于最主要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 用。②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③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2、国家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有:①独立权②平等权③自卫权④管辖权。 3、结合我国驻南使馆被炸,阐述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 答: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了我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大使馆,造成使馆人员严重伤亡,馆舍严重毁坏。众所周知,根据《维也纳外交公约》和有关国际法准则,驻外使馆是主权国家的代表机构,是这个国家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的延伸,是受到《维也纳外交公约》和有关国际法准则严格保护的。一国或一个军事集团轰炸一个主权国家的使馆,是外交史上罕见的,粗暴违反国际法准则的野蛮行径。通过此事件的发生,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①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②该不法行为应当被视为国家行为,国家责任应归咎于该行

法考《国际法》复习题集(第103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2006年,联合国驻甲国的某机构以联合国的名义,与甲国政府签订协议,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由于甲国交付延期,双方产生纠纷。根据《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为政治性国际组织,联合国组织的上述购买行为自始无效 B、上述以联合国名义进行的行为,应视为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 C、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甲国的诉讼,不论甲国是否同意 D、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不论甲国是否同意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1节>国际组织 【答案】:D 【解析】: 联合国作为国际法主体,除能独立参与国际关系,也拥有类似于国家所具备的其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行为。题中该机构的购买行为并不违反国际法的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是有效行为,故A项错误。 国际组织是派生的国际法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的。国际组织一旦成立即可独立的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因此,以联合国名义进行的行为,应以联合国名义承担国际义务,不应视为其会员国的行为,故B项错误。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诉讼管 2.添附是国际法中获得领土的一种方式,下列哪种情况构成国际法中的领土添附?( ) A、沿海国在沿海进行围海造田丁程 B、在界河一侧进行人工填河使领土扩展 C、在公海上的珊瑚礁上进行人工建设使其浮出水面 D、在公海中通过人工建设而成的岛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1节>领土的取得方式 【答案】:A 【解析】: 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现而使得国家领土增加,包括河口三角洲、涨滩等自然添附,也包括围海造田等人工添附。人工添附不能损害他国的利益。只有A是正确的。 3.甲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并修建了灯塔。甲国军舰在其领海

21世纪国际法的理论改革论述.docx

21世纪国际法的理论改革论述 一、国际法理论创新的起点在于概念与范畴的建立与创新 国际法的理论建设其任务是艰巨的。当前,我国学术界对国际法理论创新进行研究的学者不多,主要有厦门大学的刘志云教授与徐崇利教授等。他们研究的基本思路是从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视角进行国际法的理论建设。其中,刘志云教授发表该方面的相关论文有:《试论当代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际法角色定位》、《论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研究的三次联结及其影响》、《全球化背景下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创新与国际法》、《“结构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当代国际法》〔4〕等。徐崇利教授发表了《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跨学科研究:历史与现状》、《中国的国家定位与应对WTO的基本战略———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科交叉之分析》〔5〕等论文。笔者认为概念与范畴的确立是一门学科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因此,就研究起点而言,国际法理论建设首先必须寻找构成国际法理论的独特的概念。人的思维工具是由概念、判断、推理组成的,概念、判断、推理的体系构成理论。概念是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判断是对事物情况有所肯定或否定的思维形式,而推理则是根据一个或一些判断得出另一个判断的所谓过程。概念、判断、推理三者具有内在联系,其中概念是思维的基础和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讲,知识体系就是概念的体系。因此,国际法理论创新的最重要任务就是概念的建立与创新。那么怎样建立这一概念?事实上,理论上的变革不是突然之间形成的,也不是在某一天就能实现的,这一变革是渐进性的形成的,某些迹象、线索与轨迹在现有的国际法研究中已经展现。如公物、公域、准国家、人类共同利益等,这些概念都是国际法所特有的,但目前仍未被充分开发。“公物”一词经常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但与法律上的“公物”有区别,法律上“公物”的涵义比较狭窄,如《上海市财产拍卖规定》第10条(公物的定义)将该规定所称的公物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财产:(1)执法机关收缴的罚没财物;(2)执法机关追缴的依法不予返还的物品;(3)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机关认为需要以拍卖方式转移所有权的国有资产;(4)需要以拍卖方式处理的无主物。国际法上的“公物”指南极、北极、月球、公海、电离层上下空间、外层空间的自然资源等以及人类基因组等这些人类的共同财产。南极、北极、月球、外层空间这些地区可以被称之为“公域”。“准国家”这一概念是指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这类国际法主体,它们类似于国家,但并不是国家。上述这些概念是从现有国际法研究中抽象出来,含有建立国际法理论的重要信息。但目前尚未未引起国际法人的充分关注,从这一角度而言,国际法事实上已在进行着“悄悄的变革”。范畴已经成为各门科学中普遍使用的一个专门术语。在现代汉语中,范畴一般是指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在具体学科研究中,范畴一般是指那些概括和反映了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概念与范畴相比较,概念具有实际具体性,范畴具有理论抽象性。因而,范畴是比概念更深刻的东西,它更注重于客观事物的本质概括和反映。在国际法上诸如国际法的基本价值是国际法的重要范畴之一。可以说,国际法的基本价值是国际法理论研究之核。那么,国际法的基本价值是什么?和平、安全、人权、正义、秩序等在国际法的基本价值中处于什么地位,具有什么作用?这是国际法理论创新中不能不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 二、国际法理论创新需要运用现有国内法理论,与国内法“接轨”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3、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从整体上缺乏立法规定,没有规定普遍性的适用原则,既没规定采纳方式或转化方式,也没规定国际法是否优先与国内法,而只是从一些法律、法规、外交声明和司法解释中作了具体规定,这带来了对中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判断的复杂性。 (1)国际习惯法在中国的适用 我国不少立法都有“国际惯例”的表述,如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率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都有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条文。 但对于国际惯例, 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论。王铁崖先生于1995年主编的《国际法》教材中指出, 我国《民法通则》的“‘国际惯例’可能不是‘国际习惯’, 或者可能包括‘国际习惯’在内”。在1998年出版的《国际法引论》书中他又认为:“一般说来,‘国际惯例’不是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它对国家没有严格的拘束力……《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所规定的不是‘国际习惯’。”结合《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王铁崖先生在该书中继续推定此条所规定的“国际惯例”并不是指“国际习惯”的理由:“从这条规定看,条约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照理而言,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也应该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故中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国际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地位。

国际法

1.简述国家承认的性质: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 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二)国家承认的性质: 关于国家承认的性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认识和理解,就既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来讲,承认是国家单方面的政治行为。既存国家一旦表示承认新国家,它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就会产生法律后果。 从承认对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影响来认识国家承认的性质,西方国家学者提出了两种学说: (1)构成说 一些学者认为,新国家作为国家的存在不需要承认,别国不承认并不影响它的存在,承认的必要在于使国家成为一个国际人格者,成为国际社会的成员。 另一些学者认为,国家作为一个法律事实的存在必须经过既存国家的确定,经过承认,被承认国与承认国之间就发生了依附于国家资格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认是具有构成性的。承认具有创造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性质。 (2)宣告说 承认只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存在的事实给予确认或宣告而已,并不具有创造国际人格的作用。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成为国家的事实。 2.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这一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水域及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基于领海主权,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享有管辖权。沿海国可在领海内行使的权利主要有: (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 (2)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 (3)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 (4)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 (5)国防保卫权 3.简述外交保护的条件 (一)保护国的国民或受该国保护的其他人(无国籍人和难民)的权利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二)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 1.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 2.一个以上国籍人的外交保护涉及其国籍国之间可否进行外交保护和第三国如何接受其国籍国的求偿问题,也应遵循受害人持续持续具有保护国实际国籍的条件。 3.无国籍人和难民外交保护的非国籍条件,对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外交保护不要求国籍条件,只要求这类受害人长期居住在保护国,证明其在受损害之日和正式提出求偿之日都在该国经常居住或有惯常居所。 (三)用尽当地救济 用尽当地救济的含义: 用尽当地救济是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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