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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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Listed Company )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二、我国公司的上市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条件是为了使上市公司有较高的素质、比较大的规模、股权有合理分布,能形成一定的交易量,在投资者中形成较好的信誉。

三、发行股票的基本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 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 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上市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上市条件后,只是具备了申请上市的资格,而要真正成为上市公司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方可上市。中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序如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和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

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五、股票发行上市一般需要聘请以下中介机构:

(1)保荐机构(股票承销机构);

(2)会计师事务所;

(3)律师事务所;

(4)资产评估机构(如需要评估);

(5)土地评估机构(如需要评估)。

保荐机构主要工作:

(1)协助企业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和设立股份公司;

(2)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3)对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辅导和专业培训,帮助其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4)帮助发行人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等;

(5)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制作发行申请文件,并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并出具发行保荐报告;

(6)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

(7)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组织承销团承销;

(8)与发行人共同组织路演、询价和定价工作;

(9)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工作:

(1)负责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并出具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

(2)负责企业资本验证,并出具有关验资报告;

(3)负责企业盈利预测报告审核,并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4 )负责企业内部控制鉴证,并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负责核验企业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和金额;

(6 )对发行人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7)对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8 )提供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财务会计咨询服务。

律师事务所主要工作:

(1 )对改制重组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论证;

(2 )指导股份公司的设立或变更;

(3 )对企业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协助企业规范、调整和完善;

(4 )对发行主体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资产、组织机构运作、独立性、税务等公司全面的法律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5)对股票发行上市的各种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6 )协助和指导发行人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法律文件;

(7)出具法律意见书;

(8)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9)对有关申请文件提供鉴证意见。

资产评估机构主要工作:对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上市申报的流程图如下:

保荐机构

审计机构

评估机构(如需)验资机构发行人律师

报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在当地报纸刊登公告I 证监会派岀机构岀具监管报告

六:中介机构尽职调查

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1、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包括改制与设立情况、历史沿革、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情况、重大股权变动、重大重组情况、主要股东情况、员工情况、独立情况、内部职工股情况、商业信用情况;

2、业务与技术调查,包括行业情况及竞争情况、采购情况、生产情况、销

售情况、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与研发情况、同业竞争情况、关联方与关联交易情况等;

3、高管人员调查,包括其经历与操守、胜任能力与勤勉尽责、薪酬及兼职、报告期内高管人员变动、高管人员持股及其对外投资情况等;

4、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包括公司章程及其规范运行情况、组织结构和“三会”运作情况、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环境、业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会计管理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等;

5、财务与会计调查,包括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评估报告、内控鉴证报告、财务比率分析、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与销售毛利、期间费用、非经常性损益、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债务、现金流量、或有负债、合并报表的范围、纳税情况、盈利预测等;

6、业务发展目标调查,包括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投向与未来发展目标的关系等;

7、募集资金运用调查,包括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向产生的关联交易等;

8、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包括风险因素、重大合同、诉讼和担保、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其他中介机构执业情况等。

七、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1、新设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程序:

(1)主发起人拟订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确定设立方式、发起人数量、注册资本和股本规模、业务范围、邀请发起人等;

(2)对拟出资资产进行资产审计、评估;

(3)签订发起人协议书,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5)由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6)涉及国有股权的需取得国资部门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意见,涉及外商投资的企业需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复意见,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7)发起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并依法办理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8)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9)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10)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2、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程序: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同意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决议;

(2)对拟出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或审计;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签订《股东协议书》约定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事项及股东的权利义务等;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5)由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6)涉及国有股权的需取得国资部门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意见,涉及外商投资的企业需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复意见,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7)发起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并依法办理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8)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9)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10)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八、辅导

辅导机构辅导的主要内容:

1、核查辅导对象在公司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督促辅导对象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3、核查辅导对象是否按规定妥善处置了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等的法律

权属问题;

4、督促规范辅导对象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5 、督促辅导对象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

6、督促辅导对象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虚假;

7、督促辅导对象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并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8、针对辅导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书面考试的内容,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

9、对辅导对象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辅导对象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九、申请文件的申报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

1、发行人制作申请文件需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1)建立相关工作底稿;

(2)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3)取得政府部门的相关批文或文件;

(4)中介机构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5)准备好各类申请文件的原件或做好鉴证,并汇总制作申请文件。

2、申请文件主要包括:

(1)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

(2)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报告;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3)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发行保荐书;

(4)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6)发行人的设立文件: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起人协议;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7)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发行人拟收购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9号——上市公司谈话制度实施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9号——上市公司谈话 制度实施规程(2012修订)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 【发文字号】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9号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2.08.03 【实施日期】2012.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九号) 上市公司谈话制度实施规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2年8月修订) 第一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为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及时、公平和有效地披露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公司管理部”)可以约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上市公司以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谈话对象”)谈话: (一)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交易; (二)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程序有重大瑕疵;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程序有重大瑕疵; (四)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五)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 (六)公司业绩预告严重误导投资者; (七)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 (八)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不明确; (九)公司存在待澄清的重大新闻报道或者举报事项; (十)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现实或潜在缺陷; (十一)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本所认为必要时。 第三条公司管理部可在必要时要求上市公司约请相关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参加谈话。 第四条公司管理部做出约见谈话的决定后,于预定谈话时间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告知谈话对象、谈话时间、谈话地点以及谈话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

1、《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会计准则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信息披露内容不真实 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⑴招股说明书过度包装造成盈利预测偏差严重。如1997年在全国国有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足7%的情况下,新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前三年资产收益率普遍达到40%以上,有的公司竟然达到100%,很显然新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中有不少水分。 ⑵模糊收入概念,人为操纵利润。有的公司将含税收入放入会计报表对外报出,导致对外报出利润与真实利润相差甚远;有的公司根据使用对象来公布收入。如青岛双星旗下的华青轮胎2002年经营数据有四个版本,真假难辩。 ⑶伪造资产、虚构利润,以达到吸引投资者的目的。如国内银广夏”、“东方电子”、“蓝天股份”的造假事件使得会计报表不再是公司经营状况的成绩单,而是一小撮人在那里玩的“数字游戏”。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均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要求做到内容充分、完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披露有关信息时措辞含糊模棱两可。第二,规避不利事实,对有利于本公司的信息过分披露。第三,分部信息的披露不充分。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时效性。 任何一家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连续的,因而有关公司的信息的产生也是连续的。由于受到技术手段、信息生产成本、传递成本的限制,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只能是间断的,呈现周期性。另一方面,根据有关规定,当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立即编制重大事件公告及时向社会披露。但仍有一些公司违反这一规定,不按法定时间正式披露会计信息。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十一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 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融通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作为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标的证券,或者作为上述两类业务担保证券的,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事宜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投资者、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证券数量,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合并计算: (一)投资者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二)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 (三)中证金公司通过其自有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中证金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 上述主体与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 投资者、证券公司持股数量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合并计算,其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权益变动的规则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公告、报告及其他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证券公司履行前款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权益变动或收购的公告及报告书中单独披露其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发生的持有股份和股份变动的数量及比例,并就以下情况作出特别说明:

上交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 操作指南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下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管理、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相关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体承担填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职责,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CA数字证书(相关技术规范文件也称为“E-key”,本业务指南统称为“CA数字证书”),通过CA数字证书及时填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和持股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更新CA数字证书有效期,确保其始终处于有效期内。 上市公司利用CA数字证书在线填报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等数据的,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申请。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A股公司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上市前应当最晚于L-5日(L日为新股上市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所发行上市部及公司管理部报送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持有的股票账户及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时应当注意:(1)如持有多个股票账户,应当全部申报;(2)如使用曾用名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当一并申报;(3)保荐人应当将相关人员的现用名及身份证号码、曾用名及身份证号码(如有)一并报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与相关人员的报送情况进行核对。 第五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填报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沪市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规范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规范 [提要]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由于我国国有控股股东行为模式的特殊性,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亟待规范。本文在对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及控股股东行为模式进行论述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结合我国股票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若干措施。 关联方交易的特征及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有两面性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与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的独立交易相比较,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节约,故关联方交易可作为公司集团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从法律角度看,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关联人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关联方交易广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而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更有其深刻的根源。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因经济体制改革而设立,因国企改革而得到发展。它的设计和组建并不是按照欧美国家那样完全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而是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资是企业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这就导致原有企业单纯为了上市融资而实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不彻底,仅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产生。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 简介: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广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其既有积极作用也有负面影响。关联交易将市场交易转变为公司集团的内部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有利于实现公司集团利润的最大化,提高其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但上市公司出于各种动机,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使关联交易成为盈余操纵的手段。本文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审计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了治理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操纵的对策。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分析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变相拆借资金的现象普遍表面上上市公司向集团收取资金占用费,可以增加盈利和解决母公司资金来源问题。但由于母公司资金获得容易,挥霍浪费,任意拖欠,甚至形成“呆”账、“死” 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发展,损害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还存在大量巨

额担保行为,不仅形成银行资金“黑洞”,诱发金融风险, 有些上市公司还蓄意掩盖,误导投资者,一旦查明事实便会导致股价剧烈波动,甚至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产生股灾。 上市公司通过随意调节费用及伪造交易等手段,为自己或关联方谋取非法利益一■ 些上市公司在购销业务中以非正常的低价从关联方买人原料,然后高价卖出其产品,借以制造高额账面利润。在信息披露上则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只披露交易数量而不披露交易价格和定价方法,也不披露关联交易的次数及占同类购销的比例,甚至蓄意不进行披露。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相关费用上,以其利益为需要随意调节利润、转嫁费用,误导、欺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 以各种方式进行资产重组,逃避有关部门监管如资产转让、租赁、抵债、委托或合作投资、托管经营、赠予等。由于我国新会计准则把关联交易差价转入资本公积,并且严格界定了关联方和非关联方交易的界限,此类活动形式变得更为隐蔽。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利润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 售网点销售,仅占公司全部销售量的1.9%.可见,蓝田股份利用集团公司分摊不合理的高额广告费用支出的方法,虚增了利润。⑤通过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来美化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我国2000年修订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中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同时规定只对发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确认收益,并且收益的大小不会超过补价金额。尽管新准则对上市公司利用“数字游戏”来粉饰经营业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并不能最大程度地防止资产重组中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的发生。例如,由于我国缺少对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程序和方法的统一规定,股权转让过程中定价方式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仍令人质疑。另外,一些上市公司还通过向下属公司注入资金,增持股份或转让股权,减少持股比例,运用长期投资中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上的差异来实现报表中利润反映的操纵目标。⑥采用托管经营的手段来操纵利润【3】.由于法规制度尚未对资产托管经营形成有效的规范,导致一些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托管经营有很大的随意性,成为调节利润的一种手段。具体表现形式是: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委托给母公司经营,定额收取回报,在避免不良资产亏损的同时,凭空获得一块利润;母公司将稳定、获利能力高的资产以较低的托管费用委托上市公司经营,虚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等。⑦通过资金往来粉饰会计报表。在我国,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是有关法规所不允许的,但从实际情况看,上市公司同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的现象比比皆是,一些上市公司往往就利用计收资金占用费来粉饰会计报表。通常,一些上市公司将募集到的资金借给母公司使用,由母公司向上市公司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如浦东不锈在1998年中期实现的利润2837.04万元中,应收母公司的资金占用费就高达559.73万元(母公司报告期期末上市公司的款项为2916.52万元)。也有公司通过向那些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被投资公司拆借资金以收取资金占用费来粉饰会计报表的情况。3、不充分披露的动机和危害 3.1关联方交易的动机关联方交易的动机与目的具体表现为:①粉饰业绩。为了取得配股资格,避免被ST、PT、摘牌下市,实现预定的盈利指标,以及其他经济和政治原因,上市公司往往通过有利的转让价格和虚假销售来实现收入的增长或成本的降低,提高特定关联企业的利润率和竞争力;或是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以低价将优质资产转让给关联企业,剥离其不良资产,增强其获利能力,改善其财务状况。②降低税负。利用关联交易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尽管我国在税制改革以后,国内企业之间税率差别变小,但是,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税收政策仍然不同,如特区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一般企业在税率的免税优惠上,仍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企业集团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来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其减轻税负,使各关联企业的共同体获取最大利润的目的。③转移资金。许多国家在国内资金和外汇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大都采取一些闲置资金转移的措施。此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 资料填报业务指南 (201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上市公司相关资料的填报工作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资料填报”栏目,做好各类资料的填报工作。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收购各方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本备忘录要求,认真履行上市公司相关资料的填报义务,保证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信息的填报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做好基本信息的填报和维护工作,当相关信息及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下的“上市公司信息维护”栏目及时进行修改和更新。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相应栏目,完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信息、账户信息、持股变动申报及限售比例调整等相关信息的填报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的填报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关联关系”栏目,及时填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界定关联人,并分别新建、填写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信息,包括法人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关联关系及其他说明等。填写过程中,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关联关系勾选所适用的《股票上市规则》或《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情形,并在“其他说明”栏中填写具体的股权关系(关联法人)、职务或亲属关系(关联自然人)。 上市公司填报关联自然人时,应当做到每人一条记录。 第八条 与上市公司具有间接控制关系或持有股份,如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关联自然人,应当通过“关联关系”填报其中每个层次的直接控制关系或持有股份情况。如控股股东B持有上市公司C 75%的股权,A公司持有B公司80%的股权,从而间接控制C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应当在“关联关系”中创建以下两条记录: 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 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 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组织机构代 码 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精确到两位小数) 其他说明 A公司 A的组织机构代码 B公司 B的组织机构代码 80 B公司 B的组织机构代码 C公司 C的组织机构代码 75 第九条 上市公司完成关联人名单填报后,系统将对上市公司填报的内容进行校验。 第十条 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在系统中对已填报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填报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生如下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证分析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证分析 内容摘要:一些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粉饰业绩等行为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危及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对稳定证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并对所采用的方法以及结果进行检验,以期对证券市场监管有所借鉴。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说明 本文选取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沪深两市所有A股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所选取的关联交易是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规定,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大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样本选取的数据不包括由于种种原因未披露或者未详细披露交易涉及金额的关联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指引》,样本公司共分为12类行业,各行业样本数据(见表1)。 本文的数据主要来自于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关联交易数据库(https://www.360docs.net/doc/682560962.html,),所有的统计数据采用EXCEL软件计算得出。 模型构建及其回归分析 本文构建的回归模型为: Yi=b0+b1x1i+b2x2i+b3x3i+b4x4i+ui(1) 其中,被解释变量Yi为关联交易的频率指标,用来度量i行业关联交易的深度,意味着每家上市公司大约会发生多少起关联交易;变量x1i表示i行业中,平均每家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所拥有的独立董事数;变量x2i为i行业平均每家所拥有的董事会成员数;变量x3i为i行业样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变量x4i为i行业样本公司中,T族公司(指亏损或因亏损即将退出股市的股份上市公司)家数所占比例。在模型中,b0为截距项,其余的b1、b2和b3均为待估系数,ui为随机项。

上市公司需要公开哪些信息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82560962.html, 上市公司需要公开哪些信息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在我国,上市公司[①]受《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双重规制,信息披露在这两个法律中均有所要求。遗憾的是,当前我国的各上市公司屡屡违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不断发生,广大中小投资者往往成为证券交易的最终牺牲品。因此,笔者想就信息披露制度原理,结合有关事实、案例,探究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规范的现状、原因,并针对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积极对策。 一、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1、涵义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

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三公”原则[②]中“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和反映,也是证券监管的重要方式,美国的Louis D.Brandeis在其著作“Other People‘s Money & How the Bankers Use It”(1933)中提到“公开原则被推崇为医治社会和企业弊病的良药。犹如太阳,是最佳的消毒剂;犹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③].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了交易的安全,维护着投资者的信心,也维持了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 2、起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证券市场特性与上市公司特性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④].世界各国证券立法莫不将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披露作为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信息披露制度源于英国和美国。 英国的“南海泡沫事件”(South Sea Bubble)导致了1720年“诈欺防止法案”(Bubble Act of 1720)的出台,而后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The 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44)中关于“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mpulsory Disclosure)。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五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

第二十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公告 适用范围: 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编制披露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包括派送现金红利、送红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适用本指引。 2.送转比例构成高送转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参照适用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所附《第十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格式指引,披露相关内容。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股份有限公司XX年年度(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 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 (编制提醒: 1.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如涉及利润分配、转增股本事项,包括派送现金红利、送红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应当同时按照本指引披露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2.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

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上市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发行、利润分配工作相关安排,避免产生冲突。 3.上市公司拟在下半年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 4.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时,应当按照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所附《9.科创板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格式指引披露实施安排。)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XX元,B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XX 美元 每股派送红股XX股,每股转增XX股 ●本次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转增)总额/每股分配(转增)比例不变,相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监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监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相互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一种商业交易行为。由于其普遍存在并具有与一般商业交易不同的特殊性,因而成为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现象极为普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统计结果,2002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总金额达2544.92亿元,在510家上市公司中,有412家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总数的 80.78%,关联交易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44.36%. 一、关联交易的必然性:体制因素透视 理性地看,当今我国资本市场中关联交易的存在既有经济因素的影响,更有体制因素的制约和驱使。其中,经济因素是导致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普遍原因,诸如规避税负,转移利润或支付;取得控制权,形成市场垄断;分散或承担投资风险等。但就体制因素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则有其存在的特殊性和必然性。 首先,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即在既有的国有企业集团中“改制”出子公司上市,其结果表现为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有一个投资关系明确的母公司,并且兄弟姐妹公司众因而先天就带有关联性。其次,由于受上市额度的限制和《公司法》对公司股票上市财务标准的严格要求,公司上市之前均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资产剥离、重组和包装,最后将核心企业或核心资产拿来上市,更有甚者将一个车间或某套装置拿来上市。这样的上市公司,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两头在外,不能独立面对市场,就像一个不能独立于父母

的孩子一样,衣食生活完全依赖于父母。这种公司与其母公司及兄弟姐妹公司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关联交易因而也就不可避免。 再次,我国的上市公司规模普遍较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尤其是要应对加入WTO后的巨大冲击,公司必然要通过投资、收购和兼并来实现规模扩张,向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方向发展,以期增强市场竞争的能力,而关联性的并购重组则是我国资本市场上实现低成本扩张的一条捷径。此外,公司股票上市实行审批制也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频繁的另一体制方面的原因。 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看,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大部分是由体制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具体表现为三种较为典型和突出的情况。 第一,资金往来型关联交易。公司上市后,一方面募股资金被大股东非法占用,另一方面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占用费,以及日后的还债或以资产抵债(包括用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抵债),从而导致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大量的多重的关联交易。如“三九医药”、“ST猴王”等均属此类。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结果显示, 2002年有118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4;占用资金共计103.5亿元,占这些上市公司净资产总额的 11.12%(费加航,2003)。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无偿占用、往来款拖欠、从上市公司借款、上市公司为大股东的借款提供担保等,并且方式还在不断创新。 第二,资产重组型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关联资产重组又进一步表

中国IT上市公司基本状况研究报告

中国IT上市公司基本状况研究报告 内容提要 我们将沪、深两地A 股上市的108 家IT 公司进行了分类,这些公司分布在以下行业中:新兴的IT 增值服务类——互联网、软件、IT 服务贸易;传统的IT 制造类——通信网络设备、电器、IT 配件和电子元器件制造;IT 综合类——从事综合IT 业务。另外,本次研究还涵盖了业务X围中涉及信息技术业的40 家IT 概念股公司。 从IT 上市公司的整体可以窥见中国IT 产业的全貌。目前国内IT 业发展迅速、布局完整,而92 - 94 年,96 - 99 年两大IT 高潮则成就了IT 产业的现状。同时,IT 产业大多集中在、XX、XX三大城市及华东沿海地区,整个产业正处于由制造业向制造、服务、高技术含量方向的痛苦转化期。 研究中我们发现,国内IT 产业各子行业的发展不均衡:通信制造行业发展势头良好;互联网行业喜忧参半;综合类IT 企业受到市场追捧但内在隐患重重;软件行业尚处于幼年期而急待产业扶持;IT 制造行业整体业绩令人担忧。 另外,中国的IT 上市公司的深层次问题还比较多,规模、经营状况、公司治理结构和人员结构等方面的总体表现不尽人意,整体核心竞争力尚待提高。 前言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日益规X和规模的日益扩大,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到2001年底,沪、深两市总市值超过30000亿,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0%以上,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同年,国内IT上市公司的市值超过4300亿,约

占总市值的15%,而IT上市公司数亦占全国上市公司数的10%左右,这从一个角度表明IT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同时,IT上市公司也是上市公司中受注意较多、变化较大、交易比较活跃、对大盘影响较大的群体,近年来高科技板块对全球股市和中国股市的变动作用十分明显。 种种迹象表明,IT产业正在成为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因此,研究IT 上市公司对投资界、IT企业界和社会投资者都具有一定的意义。 中国IT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中的精英部分,也是IT产业、高科技产业的代表,对它们的研究有助于从宏观上把握国内IT产业和高科技的现状和走向,以及IT 产业内各分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核心竞争力,为判断国内IT产业的竞争格局和态势提供依据。此外,IT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状况也颇具代表性,研究它们可以从一个侧面了解整个IT、高科技产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经营的现状和动态。 我们于2002年9月推出IT上市公司系列研究的首篇——《中国IT上市公司基本状况研究报告》,接着将推出本系列的第二篇报告《影响IT上市公司业绩的非财务因素分析》。以上两篇报告是对IT上市公司的基本分析,其后将陆续推出IT产业各子行业——互联网、软件、IT服务贸易、IT制造等方面的专题报告。并且待2002年年报出台之后,将继续进行年度数据跟踪和研究。 我们认为,目前对国内IT业宏观、系统、非财务的研究和分析严重缺乏。因此,凭借长期从事IT产业研究的经验和积累,我们完成了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力图在IT产业和资本市场的结合方面有所突破。

(上市筹划)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 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已为社会广泛关注。通过分析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关联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揭示了不充分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危害,进一步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加大关联交易审计力度等方面提出了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建议。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关联方交易在各国的公司运作中都广泛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由于大部分是由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之间普遍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关系及其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来调节上市公司的业绩已是不争的事实。1997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同年7月,中国证监会首次要求上市公司在中报中按照该准则详细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这对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完善是一大进步。 1、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特点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体表现在 ①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及其支付手段等方面均可通过内部协商来进行选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方式与过程往往比一般的市场交易简单直接,因而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营运效益和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1].

②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国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占主体地位,股权集中度过高,而社会公众股等流通股比重偏小且过于分散等缺陷,从而削弱了中小股东对不公平关联方交易进行监督制约的能力。关联方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股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③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兄弟公司、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涉及范围广、交易频繁、复杂、交易金额大,这在以往上市公司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得到了反映[2].如中科健(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销售给关联方产品共计129112万元,占该公司年度销售额的89.36%;向关联方采购货物金额为35488万元,占年度购货额的24.01%. 2、存在的几个问题 2.1关联方交易披露的要素《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要求: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①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②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在披露时要求记录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2014年2月修订).介绍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 (2014年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使用说明 为了便于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更好地了解信息披露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所编制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以下简称“业务手册”)。业务手册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必要时也可就规则的具体适用事项咨询本所。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2013年3月发布 2013年8月第一次修订 2014年2月第二次修订) 目录 引言 (3) 第一章上市公司专区信息填报及文件提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上市公司专区介绍........................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上市公司基本信息维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报备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上市公司公告提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非公告电子文件披露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节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申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备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审核......................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临时公告披露 (47) 第四章定期报告披露 (55) 第五章股东大会 (66) 第六章权益分派 (76) 第七章限售股份上市 (79) 第八章配股发行及上市 (82) 第九章公开增发及上市 (85) 第十章证券简称变更 (86) 第十一章权益变动和收购 (88) 第十二章要约收购 (106) 第十三章重大资产重组 (111) 第十四章现金选择权 (125) 第十五章股份回购及股份注销 (132) 第十六章可转换公司债券 (139) 第十七章公司债券 (164) 第十八章股权激励 (170) 第十九章股权分置改革 (180) 第二十章破产重整 (185) 第二十一章停牌与复牌 (190) 第二十二章风险警示 (198) 第一节实施及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98) 第二节实施及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203) 第二十三章股票暂停、恢复及终止上市 (206) 第一节暂停上市 (210)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及原因分析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最具代表性的现代企业形式,关涉《公司法》、《证券法》的调整领域,是两个法律共同调整、规制的主要内容。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法律规制,既是当今发达国家所关注的重要问题,更是加强公司、证券法制建设需要研究的重大现实问题。立足于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国情,综合考证了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并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现状,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剖析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及问题成因。 标签: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1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 1.1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形式的不断变化 (1)关联重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关联重组主要有资产置换和资产转让两种方式。资产置换与资产转让存在的不同之处是,前者实现的是关联人双方对股权或者资产的互相调换;后者实现的是关联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的资产转让。2000年颁布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要求,置换资产时产生的当期利润不能包括上市公司获得的利润,于是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将巨额资产直接赠予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尽快实现“摘帽”并恢复融资功能。 (2)委托经营越来越普遍。 委托经营的方式表现为一方将自己的公司委托给受托的关联方经营,且受托的关联方公司资产充足运行良好,委托公司便可以趁机获得良好收益;另一种是将自己的上市公司中的劣质资产委托给受托的关联方进行经营,利用受托方的关联交易消除自己公司的潜在亏损和不良影响。 (3)出现了以商标使用权为主的无形资产的关联交易。 在市场中,还有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就是上市公司和集团母公司共用一个商标。大股东通过把集团母公司持有的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借此来抵偿巨额债务,转让的金额之大让人惊讶。事实上,通过一些实证分析,已经证明此举对上市公司可以能成巨额现金的净损失,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现金资源的掠夺,直接侵犯了上市公司利益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1.2 利用关联交易来调解上市公司自身业绩和利润制造虚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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