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办法

南沙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办法
南沙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私募投资基金业,鼓励、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在南沙区集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修订)》、《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粤港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在南沙区注册设立或新引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负责统筹推进私募基金业发展工作。

第二章设立申请

第五条为保障南沙区金融业健康发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在办理商事登记手续前应当向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区金融局”)申请备案,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商事登记手续。

第三章支持措施

第六条为促进南沙区私募投资基金业蓬勃发展,南沙开发区管委会特设产业培育和扶持专项资金,适用于支持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

第七条鼓励设立创新型私募投资基金。支持有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开展境外股权投资业务,支持有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发起设立境外投资母基金;支持

包括港澳在内的外资私募基金在南沙新区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资私募基金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

第八条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集聚发展。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私募投资基金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积极推动建立私募投资基金集聚园区,发挥聚集效应,吸引国内外大型私募基金类企业入驻。支持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专业培训交流活动,推动私募基金类企业与我区企业开展交流合作,增强我区私募投资基金市场的影响力。

第九条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工商注册登记在南沙区的私募基金,实收资本或实际管理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可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5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75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金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5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75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金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5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75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工商注册完成后,根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投资规模等发展指标,每年给予一定金额奖励,奖励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在其退出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区内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可享受南沙区相关人才扶持政策。具体按照《广州南沙新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集聚高端领军人才和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暂行办法》执行。

其中,对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参照其上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补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在南沙区租用自用办公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规定应退回已经获得的资助。

第十五条区金融局负责制定私募投资基金业扶持政策申报指南。

第四章政府服务

第十六条区相关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为私募基金管人、私募基金办理相关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并提供下列跟踪

服务:

(一)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政策、法律等咨询服务。

(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注册提供全程协助服务,协调完成外商投资备案、商事登记、外汇登记等手续。

(三)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办理对外投资手续,区相关部门应提供便利化服务。第十八条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端专业人才、高端技术人才在南沙区工作和发展,符合市、区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的,优先协助办理南沙区户籍迁入申请。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端专业人才、高端技术人才(含非本地户籍)的子女,申请就读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区教育部门应统筹协调,优先安排学位。

第二十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高层次管理人才、高端专业人士、高端技术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优先协助办理因公出国(境)申请;积极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聘用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高端专业人士及其家属办理居留许可。

第二十一条区金融局不定期组织各类金融论坛、学术研讨会、新产品展示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支持创建金融品牌,创新金融业务,促进私募基金业发展。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遵守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应当规范经营,做好私募基金托管等工作,定期向区金融局报送经营情况,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报送相关信息;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应当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通过媒体、互联网、本企业网站、张贴布告、散发传单、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社交软件、举办座谈讲座活动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非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或暗示资金安全、保本;不得同时从事小额贷款、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等其他类金融业务。

第二十四条区金融局要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相关数据信息的**工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提供持续跟踪服务。发现非法集资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监管部门。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私募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资助、奖励、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资助、奖励、补贴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可向区金融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附件的要求填报、提交相关资料;

(二)区金融局受理后,对企业申请材料及企业是否符合扶持奖励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资助、奖励、补贴条件的企业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后报财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三)区金融局按照《广州市南沙区区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

资助、奖励、补贴资金。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需的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享受本办法资助、奖励或补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不再重复享受我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争取到上级资金支持,资金来源与本办法不重复的,可叠加享受资金扶持。

第二十八条享受本办法资助、奖励或补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应承诺自享受扶持政策之日起在我区纳税登记五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

第二十九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一经查实,收回扶持资金,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南沙新区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若国家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本办法将做适当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中基协拟引入退出机制规范私募服务业务

中基协拟引入退出机制规范私募服务业务 中基协拟引入退出机制规范私募服务业务 私募基金的自律监管框架正日臻完善。 昨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关系,全面梳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提出各类业务的职责边界和自律管理要求,重点规范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三项服务业务。 值得指出的是,《管理办法》引入了服务机构的退出机制,引导各业务相关方在服务业务中各尽其责,打造良好的行业生态,促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私募快速发展催生服务办法完善 此前,为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协会于2014年底发布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以下简称《外包指引》)。《外包指引》明确了基金服务业务范围,对基金业务服务活动主要采取备案管理。 截至目前,协会已先后公布三批共44家服务机构备案名单。服务机构备案工作促进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市场化、规范化、多样化竞争格局的初步形成。 但是,随着私募基金行业日益发展壮大,机构和产品数量爆发式增长,产品设计灵活复杂,需求千差万别,初具规模的私募基金服务行业也面临诸多挑战。从协会日常自律管理和调研的情况看,这一行业存在服务类别履行职责不明确、服务边界界定不清、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权责划分不清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出台一部更为明晰、完善、契合新趋势的办法显得尤为重要。记者获悉,2015年10月以来,协会组织召开了服务机 构座谈会,向部分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等服务机 构征求意见、组织调研,在深入总结调研成果的基础上,经协会会 长办公会多次讨论,并征求证监会意见后,形成《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合并了《外包指引》的主要条款,包括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基金管理人在业务外包中的法定职责、募集结算资金的 安全保障机制等,同时新增了各类服务业务的定义、业务边界、权 责划分和退出机制等内容。 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受保障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厘清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法律关系,区别基金托管业务与基金资产保管业务。投资者与管理人及托管人 之间是信托关系,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承担双重受托责任。而私募 基金在不选择托管的情况下,可以委托资产保管机构代为安全保管 基金资产,管理人和资产保管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据悉,协会正在拟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将对上述业务进行详细规范。 《管理办法》同时全面梳理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设单章重点规范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基金估值核算业务、信息技术 系统三项业务,上述业务记载了投资者信息、产品运作数据和各类 基金业务运营流程,是私募基金行业大数据平台的构建基础。 据介绍,协会将通过搭建私募基金行业集中统一的数据交换、备份、登记平台,有效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提高整体运行安全和效率,便于及时对服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掌握基金外包业务风 险点,提高事中、事后行为管理能力。 对于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了安全制度设计,规定应当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应当明 确监督机构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某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中国ⅩⅩ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规有序开展,保护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ⅩⅩ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以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券商理财、保险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设立的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其投资方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包括“股权+证券”投资的混合型私募投资基金、另类私募投资基金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托 管人,与私募投资基金签署托管协议,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资产、办理基金名下资金清算、会计

核算、对托管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收取托管费的银行中间业务。 第四条中国ⅩⅩ银行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周到的托管服务。 第五条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与客户签订托管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六条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违法违规的私募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原则上不得在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之外,出具任何例外性文件。 第七条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按照总行资产托管部有关行内制度流程进行申报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总行资产托管部制定。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在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资产托管人的职责 第九条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协议约定的各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财产,行使资金保管职责; (二)按照规定开设并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托管账户和其他相关账户;

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精编版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业务类型/基金类型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私募证券类FOF基金:主要投向证券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4、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主要投向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5、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 6、创业投资类FOF基金:主要投向创投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7、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 8、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类FOF:主要投向其他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特别强调: 1、对于主要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业的“新三板基金”,建议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 2、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基金类型建议选择“股权投资基金”。 二、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为:权益类基金、固收类基金、混合类基金、期货类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其他类基金 2、私募证券类FOF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不填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为: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类基金 4、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不填 5、创业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不填 6、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不填 7、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为: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其他类基金 8、其他私募投资类FOF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不填 三、产品类型定义 1、权益类基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 2、固收类基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 3、混合类基金,是指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但无明确的主要投资方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先进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并购基金,是指主要对处于重建期企业的存量股权展开收购的私募股权基金。 6、房地产基金,是指从事一级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房地产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全流程详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全流程 一、项目选择和可行性核查 (一)项目选择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期限长、流动性低,投资者为了控制风险通常对投资对象提出以下要求: 1、优质的管理,对不参与企业管理的金融投资者来说尤其重要; 2、至少有2至3年的经营记录、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和潜在的成长性、并有令人信服的发展战略计划; 3、行业和企业规模(如销售额)的要求,投资者对行业和规模的侧重各有不同,金融投资者会从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角度来考察一项投资对其投资组合的意义。 4、估值和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由于不像在公开市场那么容易退出,私募股权投资者对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比较高,至少高于投资于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回报率。 5、3-7年后上市的可能性,这是主要的退出机制。 6、另外,投资者还要进行法律方面的调查,了解企业是否涉及纠纷或诉讼、土地和房产的产权是否完整、商标专利权的期限等问题。很多引资企业是新兴企业,经常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双方在项目考查过程中会逐步清理并解决这些问题。 (二)可行性核查对于PE,选择投资的目标企业,是整个基金投资行为的起点,这一“淘金”的过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足够多

的项目可供筛选,二是用经济的方法筛选出符合投资标准的目标公司。(1)项目来源项目中介:拥有大量客户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投资银行、行业协会等等,PE也会积极主动的寻找潜在的合作伙伴(或目标公司),例如,帮助其在海外的投资组合中的公司寻找在中国的战略合作伙伴。 (2)市场调研在获得项目信息后,PE团队中得分析员会着手进行调研,行业研究的首要工作是精确的定义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从大行业到细分行业,再到商业模式、盈利模式,乃至目标客户,通过对产业链、市场容量、行业周期、技术趋势、竞争格局和政策等方面的分析,获得对目标公司所在行业的初步、全景式了解。 (3)公司调研主要包括: 1、证实目标公司在商业计划书中所陈述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 2、了解商业计划书没有描述或是无法通过商业计划书表达的内容,如生产流程、员工精神面貌等; 3、发现目标公司在当前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而能否解决这些问题将成为PE前期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4、增进对行业的了解,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重新评价; 5、与目标公司管理层近距离接触,观察管理层的个性、价值观、经营理念、经验与能力,通过沟通建立相互之间的了解与信任,以及就投资额与股权比例等事宜交换意见。 (4)条款清单条款清单是PE与企业主就未来的投资交易所达成的原则性约定。条款清单中约定了PE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和计划投资

私募基金托管服务方案

私募基金托管服务方案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修改编辑!)

目录 一、概述 (1) (一)方案设计背景 (1) (二)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简介 (2) (三)券商开展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意义 (2) 二、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可行性分析 (4) (一)私募基金将迎来快速发展期,客户需求明确 (4) (二)证券公司已具备开展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基础 (4) (三)证券公司具备开展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自身优势 (5) 三、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合规性分析 (6) (一)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业务不违反现有法规 (6) (二)我司符合增加创新业务种类的各项审慎性要求 (6) (三)我司开展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各个环节均合法合规 (7) 四、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具体方案描述 (8) (一)业务管理体系 (8) (二)工作机制及实施计划 (9) (三)机构设置及分工 (10) (四)岗位职责 (12) (五)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账户体系 (13) (六)三方存管体系下账户关系分析 (15) (七)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服务内容 (17) 1、运作架构 (17) 2、资产保管 (18) 3、资金划付 (20) 4、投资清算 (23) 5、估值核算 (23) 6、投资监控 (24) 7、托管报告 (26) 8、档案管理 (26) 9、增值服务 (27) (八)客户适当性管理与投资者教育 (27) 五、私募基金托管服务主要风险因素及对策 (28)

(一)建立内部多层次的风险监督管理机制 (29) 1、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风险管理 (29) 2、建立分级授权管理机制 (30) 3、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30) 4、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 (31) 5、建立严格有效的信息隔离机制 (31) 6、严格的权限管理 (32) (二)主要风险点及具体风险控制措施 (32) 1、资产安全保管风险 (33) 2、投资监督风险 (33) 3、会计核算风险 (34) 4、资金清算及划付风险 (34) 六、私募基金托管服务技术实现方案 (35) (一)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平台实现目标 (35) (二)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平台整体技术架构 (37) (三)托管服务平台系统拓扑结构图 (38) (四)托管服务平台系统逻辑结构图 (39) (五)托管服务平台各系统功能说明 (40) (六)主要托管业务处理方案详细描述 (44) (七)技术系统保障情况 (46) 七、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应急预案 (47) (一)系统应急 (47) (二)业务应急 (49) 八、附件 (52) (一)附件一: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概况 (52) (二)附件二: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组织架构 (52) (三)附件三: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52) (四)附件四: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资产保管操作规程(草案) (52) (五)附件五: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清算操作规程(草案) (52) (六)附件六: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操作规程(草案) (52) (七)附件七: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估值核算操作规程(草案) (52) (八)附件八: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者资质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52) (九)附件九: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协议(草案) (52)

私募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与 之 金融外包服务协议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确保金融外包服务业务正常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1. 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协议中如下的词语均仅具有如下含义(其中所定义或所指的任何协议均包括该等协议的有效修订、修改及补充文件):私募投资基金:指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并委托乙方办理金融外包服务的投资基金。 基金注册登记: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账户管理、基金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估值核算: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的估值核算方法对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进行计算、评估,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金融外包服务原始数据:指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认购、申购、赎回、投资交易等业务数据。 金融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指外包服务机构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对金融外包服务原始数据进行处理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交易确认金额、交易确认份额、交易相关费用、申赎交收金额、基金资产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单位净值、交易日可用头寸。 外包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简称“操作备忘录”):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本

协议约定的金融外包服务工作而签订的操作备忘录,为本协议的补充文件。2. 服务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相关银行账户开立及管理、注册登记、估值核算等金融外包服务业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担任甲方银行账户开立及管理、注册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的服务机构。具体外包服务项目以操作备忘录中约定的为准。 乙方作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的资质条件。 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开立及管理、注册登记、估值核算等 服务; (2)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乙方发送的私募基金 注册登记、资产估值等数据基础上进行处理; (3)甲方有权从乙方获得本协议中约定的金融外包服务的业务资料、业务数 据及业务支持; (4)乙方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提供金融外包服务,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 金融外包服务业务; (5)对乙方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行为,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改正; (6)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配合开展基金业务创新

成立私募基金产品计划流程说明书

成立私募基金产品流程说明书 1.产品发起人:指开发设计产品的当事人。 2.产品管理人/管理人:指对产品进行运作管理的当事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产品托管人/期货经纪商/证券经纪商/投资顾问,推介产品,协助投资者办理产品认购事宜,下达投资指令,日常估值,信息披露等。 3.产品托管人/托管人:指对产品的财产进行托管的当事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产品托管账户、资金账户的开立,保管产品的财产,核对并执行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协助管理人进行产品财产的估值、核算与清算,协助进行信息披露等。 4.投资者/客户:满足产品规定的资格要求,签署产品合同书且合同书正式生效的认购者。投资者缴纳相关认购款项、承担合同书规定的相应义务后,可以享受按合同规定分享产品财产收益、分配计划清算后的财产等权利。 5.认购:指在产品推介期内,投资者按照产品合同的规定购买产品份额的行为。 6.投资顾问:受产品管理人聘任,为管理人投资提供投资建议的当事人,产品管理人负责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等事务。 7.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托管人为产品财产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8.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托管人以产品的名义为产品财产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9.产品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管理人以产品专用证券账户在证券经纪商处以产品管理人名称开立的资金账户。 10.期货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托管人配合管理人为产品资产在其选定的期货公司处开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单选题(共2题,每题10分) 1 . 私募基金托管人操作风险是指: ? A.托管机构在履行托管职责过程中由于人为错误、系统故障或内控缺陷而导致承担责任或赔偿损失的风险 ? B.因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当宣传、违规运作、失联跑路等原因导致其他相关方对托管人进行负面评价或追究责任的风险 ? C.由于制定的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或因基金合同订立不当导致无法履行托管职责等原因引起的托管风险 ? D.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运作而给托管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2 . 以下可能引致信用风险的原因有: ? A.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止损 ? B.管理人失联跑路 ? C.托管人履职未留痕 ? D.合同订立不当无法履职 多选题(共5题,每题10分) 1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现状有: ? A.发展迅速 ? B.资质薄弱 ? C.违规运作 ? D. 跑路失联 2 . 针对私募基金投资环节,基金托管人需重点关注: ? A.投资范围 ? B.投资比例 ? C.投资限制 ? D.预警止损操作 3 . 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有: ? A.保管基金财产 ? B.投资监督

? C.估值核算 ? D.资金清算 4 . 托管人当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者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基 金合同约定,应采取以下那些措施: ? A.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B.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C.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 D.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 5 .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风险现状有: ? A.主体资质弱,道德风险高 ? B.尽调核查难,信用风险大 ? C.业务流程长,操作风险多 ? D.处置能力无,传导风险强 判断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 险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对错 2 .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是一项无风险、投入产出比较高的业务。 对错 3 .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 和纠纷解决机制。 对错

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业务类型/基金类型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私募证券类FOF基金:主要投向证券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 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4、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主要投向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 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5、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 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 6、创业投资类FOF基金:主要投向创投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 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7、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 8、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类FOF:主要投向其他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特别强调: 1、对于主要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业的“新三板基金”,建议按照创业 投资基金备案; 2、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基金类型建议选择 “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流程意见书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流程意见书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流程意见书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 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协会将在服务机构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及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 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服务机构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 期应在服务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 报送后,服务机构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 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做出准确判断的 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服务机构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 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

私募基金成立业务流程(参考模板)

私募基金业务流程 投资公司成立后,需要建立企业组织架构,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之后即可成立第一支产品。具体步骤所包含内容如下: 一、公司组织架构 基金公司成立后可设置如下部门:投资交易部、产品研发部、市场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和风控合规部。 二、初期费用 初期费用主要有:场地费、人工费、日常开支(水、电、办公耗材、通讯、交通等)、业务开支(招待、宣传、差旅等)、开业的装修费和办公用品购置费等。 三、登记备案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办法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履行管理人登记和备案手续,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申请成为会员。通过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 (一)管理人登记备案主体 管理方式分为自我管理、受托管理和顾问管理三类。自我管理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公司型基金,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该公司型基金也应当履行管理人登记手续。例如A公司为公司型基金,自聘投资管理团队进行自我管理,并未委托其他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则A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同时,A公司也作为基金进行备案。 受托管理指私募基金将资产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例如公司型基金B委托投资管理公司C进行管理,则公司C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公司型基金B作为C公司管理的基金进行备案。 顾问管理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担任投资顾问等方式实际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例如D公司设立信托投资计划E,委托F公司为投资顾问,则F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在本系统进行管理人登记,并对其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信托计划E 在本系统进行备案。

私募基金八大策略介绍

私募基金八大策略介绍 私募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展十分快速,并已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几乎所有国际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同时也培育出了像索罗斯、巴菲特这样的投资大鳄。 而国内私募基金也驶入快车道,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6年4月,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6045家;已备案私募基金31347只。国内的私募江湖也人才辈出,在这个战场里,我们见识过王亚伟、徐翔、刘世强、葛卫东、杨海等江山豪杰。 由于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不高,其资金运作和收益状况,都不是公开进行的,投资者往往误认为私募基金运作风险大于收益。其实,私募基金成立时,都会选择稳定可靠、信誉好的合伙人,这点就迫使私募基金运作较为谨慎,自律加上内压式的管理模式,有利于规避风险,同时减少监管带来的巨大成本;而且,私募基金操作的高度灵活性和持仓品种的多样化,往往能抢得市场先机,赢得主动,使创造高额收益成为可能。 私募阳光化一直在曲折中艰难推进,直到2013年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实施,把私募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范畴;2014年1月17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行业的实质性监管政策才得以落地。 随着私募基金蓬勃发展,投资策略也逐渐多样化,基金投资策略可谓是百花齐放。为方便投资者更清晰的理解,经过精细梳理对目前私募行业所有的投资策略进行了细化,按投资策略分类主要分为:股票策略、事件驱动、管理期货、相对价值、宏观策略、债券基金、组合基金、复合策略等主要策略分类。以下将对各类型策略进行详细阐述。 股票策略 股票策略以股票为主要投资标的,是目前国内阳光私募行业最主流的投资策略,约有8成以上的私募基金采用该策略,内含股票多头、股票多空、股票市场中性三种子策略。目前国内的私募基金运作最多的投资策略即为股票策略。 1、股票多头

对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构想和建议

对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构想和建议 一、2010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状况 回顾2010年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可以用“如火如荼”四个字来概括。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基金募集创历史新高;二是,投资交易异常活跃;三是,退出数量和投资业绩独步全球;四是,全国PE热潮空前。总体看来,2010年度,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呈现了出全球资本市场少有的繁荣景象。据统计:1-11月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无论募资、投资还是退出,均创出历史新高。 从新基金募集情况来看,中外私募创投机构募资热情空前高涨,其中人民币基金募集个数占比在九成以上,其绝对领先地位进一步巩固;投资方面,投资案例数及投资金额均大幅上扬,投资行业布局紧跟国家政策导向及市场热点,互联网、清洁技术以及生物技术/医疗健康一如既往的稳坐“三甲”席位;退出方面则更显“丰收”之意,不仅国内资本市场继续扩容,中国企业赴美IPO也迎来小高潮。 据统计,2010年的前11个月,中外私募创投机构共新募基金148支,其中新增可投资于中国大陆的资本量为100.98亿美元;从投资方面来看,2010年前11个月,共发生707笔投资交易,其中已披露金额的582笔投资总量共计44.45亿美元;从退出来看,2010年前11个月共有331笔VC/PE退出交易,其中IPO退出285笔。 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唱响市场主旋律

纵观2002年至今,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无论新募基金数还是募资总额都一路高歌猛进,尽管在2008年末因受金融危机重创而整体回调,但进入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基金募集不仅热情空前高涨,甚至近乎狂热。从投资流程的前端(募集基金数量与规模)与后端(IPO退出案例数量)来看,本土机构在2010年已成为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数据显示,人民币基金募集完成133只,总规模约121.31亿美元;美元基金募集完成22只,总规模约245.69亿美元。人民币基金在数量上拥有绝对优势,但规模相对美元基金普遍偏小,源于基金主要着眼PreIPO投资,投资周期相对美元基金偏短,单只基金投资数量偏少。 深创投(24家)、红杉(10家)、永宣投资、鼎晖及同创伟业(均为8家)在IPO退出方面表现突出,启迪创投(投资数码视讯)、高盛(投资海普瑞)均获得超过100倍的IPO账面回报,超过70起投资的IPO账面回报超过10倍。受益于今年创业板IPO广受热捧和美国资本市场在四季度的中国概念股热潮,本土机构与外资机构均取得较好的退出表现。 人民币基金募集火热 2010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与北京、安徽、湖南、吉林等省市政府联合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相继设立,截止目前首批20支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家创投基金已有14支公开挂牌,其中9支均在本年完成,且在创办模式、投资方向、地方特色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国家规划时的初衷。 其次,政府引导基金遍地开花为人民币基金募集提供极大便利,以“红色资本”深圳创新投为例,通过与引导金合作布网全国的战略已初见模型,2010年

私募基金成立流程

私募基金成立流程及相关问题解答 1、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登记方式:通过电子系统网上提交信息,网上审核。系统网址为: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688341359.html, (建议使用IE浏览器)。 3、登记流程: 4、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5、登记时限: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6、公示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7、注销登记: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深圳吾思已被注销登记。 8、私募基金备案时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9、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10、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其他情形。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2019年12月23日) 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 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 (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

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三)【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不得从事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转委托。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四)【托管要求】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当严格履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法定职责。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明确约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职责。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

私募投资基金说明书

********私募投资基金说明书 . 基金认购提示 ********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而成立。 参与本基金的投资人应为合格投资者,且投资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人承诺以自己合法所有/合法拥有处分权的资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单位,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基金;保证所提供的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仔细阅读本基金认购风险申明书和基金合同原文,了解相关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认购风险申明书 管理人将恪尽职守地管理投资人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管理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 (一)本基金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较大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人。投资者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 (二)投资人应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基金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基金。 (三)管理人按基金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承担。 管理人因违背基金文件约定或因重大过失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管理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人自担。 二、基于证券类投资的高风险性,管理人在此向投资人特别申明如下风险: (一)本基金不承诺保证本金安全或最低收益,具有较大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

私募基金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基金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标准 第三条投资原则 (一)投资策略定位于对上市前的成长优质企业股权进行投资,追求与被投资项目公司共同成长,并为基金投资人获得满意回报。 (二)考虑到风险投资的风险较大,在投资方向上将优先选择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要求且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投资资金的分配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以确保公司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投资限制 (一)不得投资于非股权投资领域(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除外); (二)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三)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 (四)不得直接投资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 (五)不得从事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业务。 第六条投资标准

(一)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在行业内具备核心竞争优势,例如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新商业模式、具备稀缺资源优势或准入资格等,并至少具备以下五点: (1)发展战略清晰、未来增长可预期; (2)清晰且经检验的有效盈利模式; (3)稳定、专业、可沟通的经营团队; (4)法人治理结构清晰; (5)具有完整财务、税务记录,无潜在损失。 (二)有足够的安全边际,投资价格合理;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决策程序 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的运作部门主要包括:投资立项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及综合管理部。 第八条投资立项委员会是项目立项的评审决策机构,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组成,对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立项评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对时间要求紧迫的立项项目,可灵活掌握。 第九条投资立项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立项审核工作负有勤勉、诚信之责; (二)对投资经理经筛选后提交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 (三)组织项目的审慎调查工作,对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的项目文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投资立项委员会由3人组成,项目立项由立项审核委员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人1票。每次参加投资立项会议的委员为3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2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2票为未通过。立项审核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并简要说明原因,不允许投弃权票。因故无法参加立项评审会议的委员可书面提交表决意见。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业务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私募投资基金按其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证券、资产支持计划等,本文不予详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一)类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设立为下列三种形式: 1.公司型 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者即为基金公司的股东(股东人数需受《公司法》限制),公司成立后,对外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基金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同时,可另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该基金公司的投融资运作。 2.有限合伙型 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通常,某项目的发起人先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以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普通合伙人)、其他基金投资人作为LP(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该有限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GP与各LP之间进行利润分

配。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人数上受《合伙企业法》二至五十个合伙人的限制。 3.契约型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设立一个单独的法律主体对外投资,而是通过信托计划或是基金合同等契约形式募集资金,单独核算并对外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后,以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成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日益被采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该类型基金参与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二)相关主体 1.基金管理人 即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或合伙企业,负责基金的募集、设立、备案、投融资、收益分配等一系列活动,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需要行政审批,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管理人登记手续、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并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2.私募基金 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发行私募基金不需经过行政审批,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填列相关信息。私募基金备案时需注明该基金属于公司型、有限合伙型或契约型。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开立相关证券账户,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一般为“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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