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办理因私护照须知

船员办理因私护照须知
船员办理因私护照须知

船员办理因私护照须知

(船员部)

护照是船员上船工作的重要证件之一。因此,要经常检查所持因私护照的有效期,以保证不因护照到期或即将到期而影响上船工作。对下次上船前护照有效期不满12个月的应由船员本人及时申办新护照,并及时将新护照转交船员调配管理部门。

一、申办材料:

1、因私护照已到期或有效期在六个月内的,本人应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个人户口簿(集体户口者到山庄办公楼B座206室船员综合科取用户口卡);

(2)、个人身份证原件;

(3)、旧护照原件。

2、因私护照有效期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的,需提供1项所列材料外,通常会要求增加以下申办材料:

(1)、海员证原件或复印件;

(2)、公司介绍信;

(3)、上船劳务合同;

(4)、其他材料。

可与船员部调配员联系获取以上材料。

二、申办地点:

1、青岛市户口或公司集体户口:

青岛市宁夏路272-甲(宁夏路与燕儿岛路交界处),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电话:66573259

2、非青岛市户口:

个人持申办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三、注意事项:

1、填写表格要求:护照有效期在半年以内的,可申请到东南亚国家或欧洲等国家观光旅游;需要提供海员证原件或者复印件而证明海员身份的,可填写赴亚洲国家上船。

2、护照邮寄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61号阳光大厦105船员接待室收转船员部,邮编266071,电话85717948。

3、护照回执(红单):在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办者,务必将护照回执送阳光大厦105船员接待室,以备快递公司送证核对。

4、办证费用:护照费、照相费及邮寄费,要开正规发票,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XZ01-06船员值班安排须知

XZ01-06安全管理须知---船舶值班安排须知 1/0 第6节船员值班安排须知 1.责任 1.1船长是船员值班和作息时间安排的负责人,确保船员值班安排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规定。 1.2船长可根据船舶实际配员情况对下述值班作适当安排和调整,但需安排给适 任人员,同时值班人应承担规定的值班职责。 1.3大副、轮机长分别是甲板部、轮机部船员值班和作息时间安排的执行人。 2.实施 2.1留船、护船值班安排 2.1.1全体船员必须按规定值护船班,护船值班船员未经批准不得离船。在港停泊 (包括装卸、待命、厂航修)时,在船船员人数至少应符合如下规定: ●港口(装卸、待命),各部门应有不少于2/3的各职船员护船。 ●厂、航修及系浮筒船舶应有不少于1/2的各职船员护船。 ●港口外锚地锚泊,除特殊情况外,各职船员应全部在船护船。 ●如停泊港港口当局另有要求,应遵照港口当局规定执行。 2.1.2无论何时,船长与大副、轮机长与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船长离船时,由大 副行使船长职责。 2.1.3护船值班人员第二天应照常工作。如夜间起来工作,次日由各部门负责人酌 情安排休息。 2.1.4上岸船员晚间应在2300前回船,全体船员必须在开航前1.5小时前到船。 2.1.5船舶在外港时,除家在该港的船员经批准可回家过夜外,其他船员原则上不 得在岸上过夜;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岸上过夜的应向部门负责人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安排合适的人员当值并需验证符合2.1.2的规定后,方能批准离船。 如离船需超过24小时,应由部门负责人报请船长批准后,方能离船。 2.2航行值班安排 2.2.1航行值班时间安排如下: 版次/修改号:1/0 生效日期:2011.02.18 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知(政策、程序及要求等)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知 一九九六年,中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外贸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对外国人来华就业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见附件)。 几个热点问题: 1、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 答: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工作。 备注: 1、管理规定中,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三条约定: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经咨询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中央直属企业可直接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申请办理。 2、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才可聘雇外国人。 2、问: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如何申请?须办理什么手续? 答:①用人单位须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需再确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③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尔后,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具体负责签发 许可证书。 ④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被授权单位(一般是外经贸局)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 ⑤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凭劳动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Z职业签证)。 ⑥用人单位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若为外文,则须有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属境

第35期轮机长考试题-轮机长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04年第3期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试题(总第35期) 科目:轮机长业务试卷代号:811 适用对象:3000KW及以上船舶轮机长 (本试卷卷面总分100分,及格分为70分,考试时间100分钟) 答题说明: 本试卷试题均为单项选择题,请选择一个最合适的答案,并将该答案按答题卡要求,在其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涂黑,每题1分,共100分。 1.轮机长职责规定,轮机长在厂修期间的主要工作是: Ⅰ、组织监修、自修、测量测量记录和验收工作 Ⅱ、亲自参加重要机电设备和应急设备的验收 Ⅲ、监督施工人员测量记录的操作过程 Ⅳ、会同大副对舵叶的密性和锌板安装情况进行验收 A.Ⅰ+Ⅱ B.Ⅰ+Ⅲ C.Ⅱ+Ⅳ D.Ⅰ+Ⅱ+Ⅲ+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纪记分管理办法》规定,海事机构对船员违法记分: A.应记录在《适任证书》的等级与职务“适用限制”一拦中 B.应记录在《船员服务簿》“主管机关签注(一)”一拦中 C.当地海事机构签发违纪记分抄报单,附在《船员服务簿》中 D.当地海事机构签发违纪记分抄报单,附在《适任证书》中 3.船员调动交接班制度规定,轮机长在交接时其工作应包括实物交接和情况介绍,在下列交接 工作中属“情况介绍”的是: A.在港期间本职范围正在进行的和待办的工作 B.船存备件、属具和燃、润物料清册 C.备件外购开票单据 D.航次报告及各种例行报表 4.1998、1、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规定,船上应做好_____,接 受______检查。 ①船员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记录②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显而易见处 ③船级社检查④授权的海事机构 A.①/③+④ B.①+②/③+④ C.①+②/④ D.②/④ 5.STCW95公约规定,轮机长应保证做到将______通知负责值班的轮机员. A.主、副机技术状态 B.值班时的修理工作 C.设备的维修工作 D.船舶动态 6.下列______造成的机损事故不属于船员责任事故: A.部件检修周期过长 B.厂修所用材料不符合要求 C.厂修所用材料符合要求 D.驾驶台操作指示不当 7.轮机长在安全工作中主要的作用是组织和激励,“组织”作用主要体现在: A.影响员工的行为 B.确定组织的目标,调节组织关系,指挥和控制组织的行为 C.影响对员工的激励行为 D.确定组织的目标,激励员工行为 8.当船舶进出港时: A.如果风平浪静只开一台发电机 B.轮机长一定要亲临机舱 C.轮机长可以不下机舱 D.全体轮机员必须进入机舱 9.轮机部的航行和停泊表,一般应由______安排。 Ⅰ、轮机长Ⅱ、大管轮Ⅲ、船长 A.Ⅰ对 B.Ⅱ对 C.Ⅰ+Ⅱ D.Ⅱ+Ⅲ 10.为防止应急设备所用蓄电池发生极板磁化现象,在轮机员的管理工作中,轮机长应特别关注: A.蓄电池壳体和盖子的除尘 B.按时进行过充电和定期进行全容量放电 C.极柱上涂的凡士林油膜是否合格 D.注液孔上胶塞是否旋紧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规定,同时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 和吨位(功率)提高,应持有与所申请______适任证书,且任职满______月。 A.较低一级航区,相同等级和职务 / 12个,而且只能申请原职务 B.较低一级吨位(功率),相同航区和职务 / 18个 C.航区和吨位(功率)均较低一级,相同职务 / 18个,而且只能申请原职务 D.航区和吨位(功率)均较低一级,相同职务 / 12个 12.Simplex尾轴密封装置工作条件恶劣的主要原因: Ⅰ、轴系的振动Ⅱ、剧烈摩擦Ⅲ、摩擦高温 A.Ⅰ+Ⅱ B.Ⅰ+Ⅲ C.Ⅱ+Ⅲ D.Ⅰ+Ⅱ+Ⅲ 13.影响发动机加速时间长短的因素是发动机: Ⅰ、运动部件的质量惯性Ⅱ、受热部件的热惯性Ⅲ、固定部件的热惯性 A.Ⅱ+Ⅲ B.Ⅰ+Ⅱ+Ⅲ C.Ⅰ+Ⅱ D.Ⅰ+Ⅲ 14.在进行电站容量计算时,必须掌握电机额定功率到机械实际用电之间的效率,对下列参数 理解正确的是: A.电动机利用系数k1是机械实际使用功率与电动机额定功率之比 B.机械负荷系数k2是机械实际使用轴功率与最大轴功率之比 C.电动机负荷系数k3是机械实际使用功率与电动机额定功率之比 D.电动机利用系数k1是机械最大功率与电动机额定功率之比 15.当主柴油机功率为5800~7350KW时,余热汽轮发电机组(T/G)装置)发电量: A.已能满足全船用电的需要 B.只能满足全船部分用电的需要 C.不能满足全船用电的需要 D.都不正确 16.除专门有要求的船舶外,一般船舶都设: A.交流电站 B.直流电站 C.备用电站 D.都正确 17.在可靠性的定义中所叙述的“规定的时间”,理解错误的是∶ A.时间的累计 B.转数的累计 C.距离的累计 D.次数的累计 18.备用部件数与工作部件数之比称为备用比,按贮备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Ⅰ、装用分数比备用件Ⅱ、装用整数比备用件Ⅲ、装用流动比备用件 A.Ⅰ+Ⅱ B.Ⅰ+Ⅲ C.Ⅱ+Ⅲ D.Ⅰ+Ⅱ+Ⅲ 19.造成产品耗损故障期的主要原因是: A.疲劳、磨损、老化 B.设计、制造上的缺陷 C.使用环境不合适 D.操作管理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最新】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 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0年7月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二、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将第三款修改为:“其中第(二)项规定的船员适任证书无需申请人提供”。 三、删去第十九条第四项中的“船员服务簿”。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2019年2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 第三条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六一"工作模式: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 三电工程包括:"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通关"。 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1、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以法定检验检疫货物为例)。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提供有关的随附单证资料(发票、装箱单、提货单据等)。 (3)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后受理报检并计收费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或夹带有害物质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做退运或销毁处理。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2、特殊货物,例如: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按规定检验检疫机构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 验检疫。规定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除外。 (二)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船员值班交接班制度

船员值班、交接班制度 1. 总则 1.1 每个船员必须以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为指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 度,以高度责任感谨慎操作,避免差错,确保安全。 1.2 不论航行或停泊,船舶实行昼夜不间断轮值制度。 1.2.1 航行中,驾驶台、机舱每班均为四小时,无人值班机舱船舶的机舱值班制 度另作规定。 大副、大管轮值04:00—08:00,16:00—20:00班。 二副、二管轮值00:00—04:00,12:00—16:00班。 三副、三管轮值08:00—12:00,20:00—24:00班。 驾驶员值班时,每班至少应有一个水手同时值班。在海区宽敞、天气良 好,不影响安全的原则下,经船长同意,可以使用自动舵。雾航、狭水道、进出港或船长认为有必要时,增派一名水手操舵。 1.2.2 停泊时,甲板部由大副、二副、三副轮值,经船长同意,也可由驾驶助理 员代大副值班,但大副仍应在船上负责;未配备驾驶助理的船上,大副值白天班,二副和三副轮值夜班,每班不超过十二小时。水手每班两名。停泊中水手的值班时间,原则上规定,每班四小时,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但每班不应超过六小时。 1.2.3 港内停泊时,护船人员不得少于全体船员的三分之一,以适应日常生产管 理,安全,防火等紧急应变的需要。特种船和定员少的船舶,船长有权根据特殊情况临时规定留船值班人员。 1.2.4 任何时间,船长和大副不能同时离船;轮机长和大管轮不能同时离船。1.2.5 值班人员在当值期间应切实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不得擅自 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除船长外,不得在驾驶台坐着值班。 若因故不能值班时,船员必须得到部门负责人同意,二副、二管轮以上船员必须得到船长或轮机长同意,并指定适任人员代替。 1.2.6 必须在工作岗位上交接班并按规定交接清楚。任何情况下,交接班不得在 交接人员未到达岗位或未曾确认接班之前离开岗位,也不得通过第三者代为交班。 1.2.7 全体船员均严禁醺酒,当值船员和接班的船员均不准饮酒。 2. 航行中值班驾驶员和值班水手的职责 2.1 航行中值班驾驶员职责 2.1.1 认真执行《航海日志记载与保管须知》、《海图作业须知》、《船舶夜航命令 簿记载须知》等有关规定。 2.1.2 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随时保持正规的了望,对 来往船只、鱼栅、浮标及各种漂流物做到安全避让。不做与驾驶无关的工作。任何情况下,驾驶台应保持有人认真了望。

外国船员住宿登记专题知识(201405修改)

涉外接待宾馆饭店户管员培训材料 外国船员住宿登记专题知识 (江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2010.07修订) 江阴是一级开放港口城市,每年靠江阴港的外轮上的外国船员登陆江阴活动的有万余人,因此各涉外接待宾馆饭店特别是城区和靠江边区域的涉外接待宾馆饭店户管员必须掌握外国船员住宿登记的知识和方法。 在江阴外国船员的身份证件一般持有护照或海员证或两证都有。我们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把他们分为入境外国船员和未入境外国船员: ?入境外国船员是指证件(护照或海员证)上有入境章的外国 船员; ?未入境外国船员是指指证件(护照或海员证)上没有入境章 的外国船员,此种船员要在酒店住宿须持有本人护照(或海 员证)和船员登陆证。 我国边防入境章有两种:一种是椭圆形的红色的(机场口岸边防敲的);另一种是圆形的黑色的(港口口岸边防敲的)。式样见下图。 外国船员来江阴一般有二种情况: 一是乘外轮靠江阴港修船或拆船。这些外国船员一般是未入境船员,持有护照或海员证,没有签证也没有入境章,外轮靠江阴港修理期间办理了《船员登陆证》,在船厂工作或回国休假。在船厂工作的凭护照(或海员证)和《船员登陆证》在江阴活动或住宿;要回国休假的,由船务代理公司到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理好过境签证(G

签证),再到江阴边防检查站敲好入境章,再到上海浦东机场乘飞机出境回国。下图是一名菲律宾船员回国时于2月21在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的过境签证后,2月23日在江阴边防敲的入境章,并于2月24日到上海浦东机场出境。 另一种是乘飞机到机场入境后再到江阴来接新船或修理完毕的外轮的。这些船员一般都有签证(或免签证)和入境章的,住宿登记就按照一般的入境外宾登记。下图该名菲律宾船员持G签证于4月7日从上海浦东机场入境后来江阴,并于4月8日在江阴边防敲出境章后上外轮,成为未入境船员。 外国船员持有边防检查站签发的新版《船员登陆证》(如下图),可以住宿。特征为持有护照或海员证,没有签证,也没有入境章。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放宽境外船员登陆住宿限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 (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海关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 第六条报检单位办理业务应当向海关备案,并由该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报检手续。 第七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海关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八条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第三章入境报检 第九条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第十条入境报检时除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三)报检入境废物原料时,还应当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属于限制类废物原料的,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明。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明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四)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五)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六)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七)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填写《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 (八)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当取得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九)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十)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

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 表 以下内容由申请人填写(请用正楷字及蓝黑色或黑色墨水笔书写) 身份证号码 姓名曾用名 拼音姓拼音名性别民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出生地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移动电话 户口所在地址所属派出所 现住址联系电话 本人 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金融、保险系统人 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军人□其他人员 工作单位职务 前往国家属第()次申请因私出国护照 出国 事由 □定居□探亲□商务□劳务□留学□旅游□其他() 申请 证件 种类 类别 □普通护照首次申领□普通护照补发□普通护照换发□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领□ 普通护照变更加注 普通护照变更加注类别:() 普通护照变更加注内容:() 普通护照换发、补发原因:() 原护照号码签发地有效期至年月日 家 庭 主 要 成 员 称 谓 姓名 年 龄 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 护照补发声明书 本人声明:本人原有效护照(号码)已□遗失、□被盗、□损坏,现向公安机关声明作废,同意该护照从即日起失效。 以上声明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 声明人: 年月日 友情提醒: 1、办理换发护照手续,原护照将被剪角注销,领取新证时,原护照将同时交还本人。 2、原护照注销后,该护照上的有效签证有可能不被签证国承认,请在办理换发手续之 前,向签证国驻华使、领馆咨询以确认原签证的有效性。 取证方式□邮政速递()□到公安机关领取 邮寄地址及 邮政编码 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 申请编号条形码 申请人照片 近期正面免冠无饰件 露耳半身头像 白色背景 深色上衣 光面相纸彩照 相片大小:48×33mm 头部宽度:21-24mm 头部长度:28-33mm 特别声明: 1、本人知道,凡属 于登记备案的国家 工作人员申办普通 护照必须由单位出 具意见,否则,由 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由本人承担; 2、本申请表格所填 内容正确无误,所 提交的身份证明文 件和照片真实有 效。如有虚假将承 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不满十六周岁的申 请人,办理申请 时,须由监护人陪 同。监护人须作出 如下声明: 本人是申请人 的,依 法拥有对申请人的 监护权,同意申请 人提出申请,本人 的身份证件号码: 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1、投递地址仅限江苏省内 2、仅限申办新证

船员调动交接制度

船员调动交接制度 1 一般规定 船员公休、病假或工作调动时,应按本制度规定做好交接工作,才能离船。 1.1交接船员接到调动通知,应按规定做好交接准备,抓紧完成(段落)工作,集中并整理好各种应交物品,及时交接,接班船员接公司通知到船以后,应立即向直接领导人报到并按指示抓紧接班,不得借口拒绝和拖延接班。 1.2交接时,交方应耐心细致,接方应虚心勤问,不含糊接班。属于设备问题和遗留工作一定要交待清楚,接方不可因本身业务能力而过多地拖延时间,有争议应报告领导处理。 1.3 交班船员中凡涉及事故处理,各种海损、机损、货损报告以及保险索赔等手续的当事者和有关负责人等均应亲自办理完毕,不得移交给接班船员代办,但应向接班船员详细说明情况。 1.4交接完毕应共同向直接领导人汇报交接情况,并办理书面“调动交接记录”(格式见记录),双方签署后,由直接领导人签署监交;持船员适任证书的高级船员,不论离职或到任,应由船长、轮机长分别在有关日志记载并签署;船长、轮机长、大副交接后应分别在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共同签署。经直接领导人认可或监交签署后,交接方告完毕。在此之前,工作由交班船员负责;之后,由接班船员负责。 1.5凡接班船员到船而交班船员已先离去,因此未能对口交接者,应由直接领导人或由其指定的人员代为交接,或者由接班者全面清点物

品,熟悉情况,但也应填写“调动交接记录”,详细注明情况并由直接领导人签署。 1.6 调动职务交接由情况介绍、现场交接和实物交接三部分组成。各种现存问题,遗留工作,正在进行尚未结束的工作,重要待办事项等均应详细交接并记入交接记录内。 2 情况介绍 2.1 本船、本部门和本专业的概貌、特点、总的技术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除公司和上级领导机关规定以外的本船自订或补充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涉及本专业和本职的部门。 2.2 根据分工明细表和本职在本船的具体分工职责及有关规定。 2.3 本职和别的部门、专业、工种相衔接或协作配合的工作项目及其主次关系和工作习惯等。 2.4 本职、本部门和本专业的各项生产、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2.5 公司最近下达的重要指示和新的规章制度。 2.6 在港期间,本船、本部分或本专业、本职范围正在进行的和待办的工作以及领导布置的工作。 2.7 公司及船舶SMS情况介绍。 2.8 下航次任务和开航准备的进行情况。 2.9 本职在应变部署中的岗位和职责,实地交待救生衣、《训练手册》、应变任务卡及应携带或操作的设备、器材的位置、用途、性能、和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船员管理制度

船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队伍素质,促进船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维护船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结合本公司实际和船员工作特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船员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全体船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以及本公司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人员。 第四条在公司所派遣船舶实习、见习、随船的人员,参照本办法。与本公司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船员中心或公司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 第五条按照STCW公约的要求,船员划分为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其中,管理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船员;操作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的船员;支持级是指除管理级、操作级以外的其他船员。 为了便于公司对船员实施管理,本办法将船员划分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两大类。其中,高级船员是指管理级、操作级以及聘任为政委、电机员等职务的船员或上述职务的实习、见习船员;普通船员是指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 第二章用工管理 第六条本公司船员的用工制度应遵循拥有和控制并举的方针,逐步实现高级船员由公司所拥有,普通船员由公司所控制等多元化用工形式。 第七条高级船员的录用 原则上以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招收作为高级船员的主要补充形式,由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统一与各院校协商,确定招收计划后,组织有关人员赴各院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 毕业生在实习期间或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院校。 本公司以外的高级船员,满足适任适岗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八条普通船员的录用

关于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关于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 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署监一1050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需要,经商交通部同意,对一九五八年由交通部和对外贸易部发布的《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和所载货物监管办法》作了修改,现将重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以第24号海关总署令对外公布,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十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海督孙字第393号/对外贸易部关货林字第1159号通知发布的《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和所载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二、《办法》条款中,“境内船舶”是指在我国注册登记的从事国际间运营的中国籍船舶。“境外船舶”系指在国外注册登记的外国籍船舶。对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目前海关按“境外船舶”进行监管。

三、《办法》中《船舶进出境海关监管簿》,海关仅对经我国交通部批准从事进出境国际客货运输业务的境内船舶发放。 四、对进出境的“科学考察船”、”远洋渔船”、“石油勘探专用船”、“海上钻井平台”、“专业公务船”等船舶,海关比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涉及特殊问题,将另行通知。 五、收到本通知后,请认真研究做好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向各有关单位进行宣传。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二、《船舶进出境海关监管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 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代理报检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决定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代理报检企业应当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未取得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企业可以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第五条代理报检企业接受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并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规范本企业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及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四)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不少于5名取得代理报检资格证书的报检人员。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具备前款第三、四、五项要求的条件,且总

船员配备、聘用管理程序(程序-001)

【安全管理程序】船员配备、聘用和管理程序版号:1 编写:人事主管批准:总经理 文件修改记录 版次生效日期修改页次修改标识审核批准1.02012-8-1新版 目录 1 目的8 船员调动 2 适用范围9 船员健康保障 3 职责10 船员综合素质考评 4 定义11 船员档案管理 5 船员配备12 附件 6 船员聘用要求13 附录 7 船长适任要求14 相关文件

[本文件共10页] 1 目的 本程序对船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作出规定,以确保为船舶配备合格、健康的船员。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对船员的配备、聘用和管理。 3 职责 3.1 总经理参与制定并批准《船舶配员表》。 3.2 人事主管负责制定船舶配员,负责普通船员的聘用评审,负 责船员调动、体检和订立劳动合同,负责船员档案管理,参与对船长综合素质考评。 3.3 海务主管参与制定船舶配员,负责船长、电子操作员和甲板 部高级船员的聘用评审,负责对船长综合素质考评。 3.4 机务主管参与制定船舶配员,负责轮机长和轮机部高级船员 的聘用评审,负责船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参与对船长综合素质考评。 3.5 体系主管参与制定船舶配员,协同海务主管对船长管理能力 的聘用评审,参与对船长综合素质考评。 3.6 船长负责船员值班安排,负责甲板部高级船员、电子操作员 和轮机长综合素质考评,负责本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服务簿保管。 4 定义 船员:指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船长:指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高级船员:指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分甲板部高级船员、轮机部高级船员、电子操作员。 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5 船员配备 5.1 公司在确定船舶配员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 一、代理报检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入境预检 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前,依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和预报资料预先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 (1)在国际航行船舶入境靠泊4小时之前,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因特网向边防检查站提出船舶入境预检申请。 (2)边防检查站根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以及提交的各类单证情况确定出入境正式检查方式。对确定可以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按规定办理船舶预检手续,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及时通知船方或其代理人。 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如无旅客不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在总申单中已注明则不需提供)。 注意事项: (1)船舶代理公司人员通过因特网将有关电子文档传至边检站时,应注意进行电话确认辖区边检站是否收到了上述办理船舶入境申请的单证。 (2)在代理向边检站发送或送达预检名单时,应保证名单中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项目的准确。如遇港、澳、台船员的尽量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号码。 (3)有下列情形的,边防检查站不予办理预检手续: ①总申报单主要项目内容不齐全的; ②《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内容模糊不清或主要项目不全的; ③属于登轮办理手续范围的; ④边防检查站认为不适合办理预检手续的。 未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到港后不得开工作业,不得上下人员,监护队执勤民警实施梯口监护。如果预检资料出现重大失误的,边检站将按规定对代理资格采取相关措施。 (二)入境正式检查(窗口办理) 又称正检,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后依法对船舶及其人员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入境船舶靠泊后,船舶代理人员应在4个小时内,按要求携带有相关单证到辖区边检站办理正式检查手续。边检站将根据船方或代理人提出的申请签发船员登陆证。 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名单》、若有旅客的提供《旅客名单》、船员和旅客有效国际旅行证件、船长签字盖章的《船员登陆申请表》,《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船舶已在《总申报单》中注明,可不需填写此表)。

【DOC】出入境检验检疫教学指导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教学指导书 陈兵刘艳编 一、课程的培养目标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培训教材》是以进出口报检工作为背景,专门研究外贸活动中报检工作的一门学科,具有政策性、技术性、执法性和涉外性的特点,是高等职业教育国际贸易实务专业一门专业选修课。本课程的基本任务是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分析和研究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让学生学会在外经贸活动中,熟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理解检验检疫报检条件,掌握报检程序,并能正确贯彻中国外经贸的方针政策,确保企业的经济利益,又能符合国际经济通行规则,从而为中国培养熟悉外经贸业务的报检专业技能人才。 根据高职报检员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本课程应该达到以下教学目标:(一)学生知识结构目标 1、了解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概念及重要性。 2、理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概况。 3、掌握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流程。 4、掌握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通关、放行和收费。 (二)学生专业能力培养目标 1、具有踏实的检验能力,杜绝虚报、隐瞒、谎报。 2、具有报检必备的分析能力,热爱报检岗位。 3、具有扎实的报检工作能力。 (三)学生专业素质培养目标 1、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 2、培养学生的工作学习的主动性。

二、课程教学要求 (一)教学改革要求 1、针对学生专业专业方向开展实施案例教学法。 2、采用理论课与实训课相结合的教学方式。 3、让学生开阔眼界,多进行现场参观学习。 (二)课堂教学要求 1、课程教学应突出重点,剖析难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符合教学改革的要求。 2、讲解上力求通俗易懂,既要考虑后续专业课程与本课程的关系,又要培养学生直接从事报检业务的能力。 3、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4、结合案例分析,作深入浅出,形象生动的讲解。 (三)实践技能的要求 1、学生应熟悉报检业务操作流程。 2、学生应学会填制报检业务的相关单据。 三、与相关课程的联系 (一)与前续课程的联系 1、《国际贸易概论》使学生了解基本的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为学习专业知识打下坚实基础。 2、《国际贸易实务》使学生掌握国际贸易业务的操作流程,报检业务是涉及特定商品进出口业务的一环。 3、《国际结算》使学生了解相关单证的制作及结算业务流程。 (二)与后续课程的联系 《外贸英语》使学生掌握必备的专业英语。 四、教材的选用

船员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船员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篇一: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2.“医疗机构填写事项”由乡镇以上医院的医师填写并签名,加盖医院公章,否则无效。 3.对于肢体不健全的,应当写明肢体缺失的部位和程度。 篇二:出国人员体检须知--《国际旅行预防接种证书》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出国人员,如留学、进修、商务、探亲、劳务及援外人员,均须到卫生检疫机关接受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领取《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和《国际旅行预防接种证书》,出境时经检验检疫机关查验后,方能出境。 中国公民出境体检须知 1. 空腹。 2. 携带本人近期正面两寸免冠照片两张,去独联体国家、南美、伊朗等国家须携带三张, 婚检需携带三张一寸照片。 3. 携带身份证或护照。 4. 短期因公出境者须携带任务批件,短期因私出境者携带签证。 体检项目

常规项目:内科,外科,五官科,放射科(胸片/透视),神经科,心电图,B超,采血,化验室检查和预防接种。 有的申请学校提供体检表则按照表上要求的项目进行检查,可能跟标准的项目不太一样,但只要你的体检表里要求了就要检查,并且体检表交给他们填写的时候要多收费;如果你申请的学校没有提供体检表也不用担心,只需按照标准的项目即可,到医院后医生会告诉你的(不同医院所要求检查的项目也会有所不同)。 体检流程 登记→摄像→收费→内外科及五官科检查→心电图检查→B超检查→放射科检查→采血→预防接种→交回体检表→三个工作日取证 申办《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程序 1. 准备好本人护照、身份证及照片两张; 2. 空腹到卫生检疫局或指定医院柜台领取表格; 3. 按照体检表个要求的检查项目逐一检查; 4. 全部检查完毕后把表格交回; 5. 卫生检疫局或指定医院根据检查结果填写《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有关内容和签字盖 章,一般三个工作日内便可交给本人。 《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注意事项 1. 本证书必须有签证日期、医生签名、国际卫生检疫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须知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须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进口化妆品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一、进口化妆品前请先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附件1)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包括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向进口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四川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 备案成功后获得10位编码收货人备案号。 (一)备案前提条件: 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有:化妆品或美容美发等日化类经营范围; 备注: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营业执照上应有相关经营范围。 (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2);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附件3) 4. 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可免于提交); 5.进口化妆品的流向记录(附件4)。 6.授权书:生产商授权收货人办理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事宜的中方公证书(列明授权品牌)(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可提交相关合同)。

授权书内容:1)生产商授权收货人为授权品牌在华责任单位 2)授权收货人为授权品牌办理相关检验检疫事宜 3)授权收货人法人代表(或其他指定人)可以在相关进口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进口化妆品报检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产品安全性承诺(附件3)、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附件5)等。 2. 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四、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报检 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还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样品研发试用方案

船员配备、聘用管理程序

【安全管理程序】船员配备、聘用和管理程序 版号:1 编写:人事主管批准:总经理 文件修改记录 目录 1 目的8 船员调动 2 适用范围9 船员健康保障 3 职责10 船员综合素质考评 4 定义11 船员档案管理 5 船员配备12 附件 6 船员聘用要求13 附录 7 船长适任要求14 相关文件 [本文件共10页]

1目的 本程序对船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作出规定,以确保为船舶配备合格、健康的船员。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对船员的配备、聘用和管理。 3职责 3.1总经理参与制定并批准《船舶配员表》。 3.2人事主管负责制定船舶配员,负责普通船员的聘用评审,负责船员调动、 体检和订立劳动合同,负责船员档案管理,参与对船长综合素质考评。 3.3海务主管参与制定船舶配员,负责船长、电子操作员和甲板部高级船员的 聘用评审,负责对船长综合素质考评。 3.4机务主管参与制定船舶配员,负责轮机长和轮机部高级船员的聘用评审, 负责船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参与对船长综合素质考评。 3.5体系主管参与制定船舶配员,协同海务主管对船长管理能力的聘用评审, 参与对船长综合素质考评。 3.6船长负责船员值班安排,负责甲板部高级船员、电子操作员和轮机长综合 素质考评,负责本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服务簿保管。 4定义 船员:指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 船员。 船长:指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高级船员:指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 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 员。分甲板部高级船员、轮机部高级船员、G操员(GMDSS通用操作员、无 线电电子员)。 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5船员配备 5.1公司在确定船舶配员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