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

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
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

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

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升建设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130号)、《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38号)、《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2011-2015年)》(浙委办〔2010〕141号)等文件精神和《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设立“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列入全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计划的行政村有关建设项目进行扶持。按照“全面惠及、打造精品,注重保护、彰显特色,长效运行、连线成片”的工作要求,以建设“四美、三宜、两园”美丽乡村作为基本导向,完善村庄功能布局与建设规划,夯实农村环境基础,推动农村人口集聚,彰显农村特色魅力,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健全农村公共服务,不断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面建设美丽乡村的需要。要建立村集体和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社会各方力量支持的多渠道投入机制。要加大整合投入力度,将“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村危旧房改造及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机结合,形成建设合力。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实行项目管理,根据县域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按照彰显干净质朴和乡土特色的要求,项目分待整治村环境综合整治、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三类。

第五条县域村庄布局规划保留的待整治村,要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卫生改厕、村道硬化、村庄绿化等五大基础项目,确保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村庄覆盖面、群众受益面四到位。具体建设标准执行省农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2008年度“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办〔2008〕10号)以及省农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8年度“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浙农办〔2009〕19号)文件规定。

第六条历史文化村落包括古建筑村落、自然生态村落和

民俗风情村落等。根据省农办、省财政厅等《关于开展全省历史文化村落普查工作的通知》(浙农办〔2012〕42号)明确的登记要求,经省市县各级登记审核确定的历史文化村落,重点实施古建筑修复、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搬迁安置区基本公建设施建设等三大项目。

第七条“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实行项目库管理。省、市、县各级要根据《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130号)确定的今后五年工作任务,分别建立待整治村环境综合整治(截至2014年)、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数据库。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数据库与财政项目预算管理地理信息系统(F_GIS)对接,并纳入财政支农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分为待整治村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计划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年度计划、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年度计划三类。

第九条根据各地村庄环境整治建设现状、历史文化村落保有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工作绩效,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第四季度将次年的待整治村年度建设任务、历

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年度建设任务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年度建设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各地按照要求组织申报、推荐,经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三类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年度计划在省补助资金拨付时一并下达。

第十条各地申报的待整治村,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优先安排生态源头地区、主要流域、水源保护区、肠道传染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区等环境敏感地区的村庄:

1.必须是县市域村庄布局规划明确保留的行政村,规划已明确需搬、撤、迁、并的不得上报;

2.必须是待整治村环境综合整治数据库中的村庄,且不得与已经整治过的村庄重复;

3.村级组织战斗力强,村民整治建设积极性高,村级集体经济有一定的收入来源。

第十一条各地要根据历史文化村落的古建筑数量规模、物质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以及保护保全的轻重缓急等,申报、推荐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重点村、一般村。

申报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要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历史文化村落普查工作的

通知》(浙农办〔2012〕42号)规定的登记要求,在各县(市、区)已上报的历史文化村落普查成果中筛选;

2.村落保有的古民宅、古祠堂、古戏台、古牌坊、古渠、古堰坝、古井泉、古街巷、古会馆、古城堡、古塔、古寺庙等数量多、建筑体量大,布局集中成片,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价值和保护利用价值;

3.与村落物质遗存相呼应的风土民俗等丰富,历史悠久、特色鲜明、保存完整、传承较好;

4.村落整体上保存着完整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5.保护利用的任务十分紧迫,根据有关政策法律,采用规范的技术和工程手段,能够抢救和修复的;

6.村级班子战斗力强,村民积极性高,县乡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7.主要在历史文化村落保有重点设区市和集中县中筛选;

8.古建筑村落、自然生态村落以及民俗风情村落等三类村落中重点考虑古建筑村落;

9.科学发展古村落文化休闲旅游的潜力较大,在保护的基础上,可以进行适度旅游开发,能够实现“保护促利用、利用强保护”的良性循环。

推荐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历史文化村落普查工作的通知》(浙农办〔2012〕42号)规定的登记要求,在各县(市、区)已上报的历史文化村落普查成果中筛选;

2.村落保有的古民宅、古祠堂、古戏台、古牌坊、古渠、古堰坝、古井泉、古街巷、古会馆、古城堡、古塔、古寺庙等数量相对较多、建筑体量相对较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和保护利用价值;

3.在古建筑村落、自然生态村落以及民俗风情村落等三类村落中重点考虑古建筑村落,村落整体上保存着比较完整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与村落物质遗存相呼应的风土民俗等相对比较丰富,传承较好;

5.村级组织战斗力强,村民积极性高,县乡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6.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不得与重点村重复。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明确的有关要求编制,经由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审通过。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要编制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由县(市、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审通过。

根据重点村修建性详细规划或一般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要填报《浙江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申报文本》(附件1)、《浙江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建设项目表》(附件2)。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项目建设对照《项目申报文本》和《建设项目表》组织开展。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项目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项目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待整治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1年,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和一般村的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待整治村的项目验收,按省农办、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2008年度“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办〔2008〕10号)和《关于<2008年度“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浙农办〔2009〕19号)文件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的项目验收,由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经审核通过后的重点村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对照《项目申报文本》

和《建设项目表》确定的建设周期内古建筑修复、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搬迁安置区基本公建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各年度任务安排,逐个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凡有1个项目不达标的,即认定为不合格村。具体的《浙江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验收办法》由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明确验收的内容、时间、程序、奖惩等。

第三章资金补助和管理

第十七条省补助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

省补助资金对列入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年度计划的行政村,开展古建筑修复、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等建设项目进行补助;对列入待整治村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计划的行政村开展的村道硬化、垃圾处理、卫生改厕、污水治理、村庄绿化等五大基础项目进行补助;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的扶持,根据“深化千万工程、全面建设美丽乡村”年度工作检查结果等因素,省财政安排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古建筑修复、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等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省补助资金支持环节:

古建筑修复项目,主要对古建筑的墙体加固、顶瓦修补、立面改造、构件修复及附属设施的材料、设备等购置与建造费用进行补助,古建筑是指古民宅、古祠堂、古戏台、古牌

坊、古渠、古堰坝、古井泉、古街巷、古会馆、古城堡、古塔、古寺庙等,还包括具有鲜明时代印记的食堂、会堂等建筑,以及具有显著地域特色的土坯房、石头屋等;

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项目,主要对古道(含古桥)的路基、路面、边沟、边坡、沿路附属设施等修复与改造的材料、设备等购置与建造费用进行补助;

村道硬化项目,主要对村内主干道建设的水泥、沥青、钢材、沙石、土方等材料购置费用进行补助;

垃圾处理项目,主要对垃圾箱购置、垃圾清运工具购置、垃圾集中房及分拣设施建造的水泥、钢材、沙石等材料购置费用进行补助;

卫生改厕项目,主要对农户卫生户厕改造、农村卫生公厕建造的水泥、钢材、沙石、管道等材料及污水处理设备购置费用进行补助;

污水治理项目,主要对净化池、截污管网建设的水泥、钢材、沙石、管道等材料及污水处理设备购置费用进行补助;

村庄绿化项目,主要对绿化苗木购置费用进行补助。

第十九条按照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要求,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和待整治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列入待整治村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计划、历史文

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年度计划的村庄数量、省补助标准为因素进行分配。

待整治村环境综合整治补助资金指标一次性下达各市、县(市、区),各市、县(市、区)先下达60%的补助资金指标,剩余的40%补助资金指标对照“深化千万工程、全面建设美丽乡村”年度工作检查结果下达。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年度计划下达时省财政先下达70%的补助资金指标,第二年再下达30%补助资金指标;各市、县(市、区)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配使用资金。

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的以奖代补资金以列入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年度计划的村庄数量、项目完成和年度工作检查情况、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在“深化千万工程、全面建设美丽乡村”年度工作检查后分配拨付。《“深化千万工程、全面建设美丽乡村”年度工作检查办法》由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省补助资金对待整治村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分类差别补助标准,对一、二、三类县每村分别一次性补助15.4万元、12.2万元、8万元。市县分类继续按《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8〕104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省补助资金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实行分类差别补助标准。对一类市县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平均每村补助700万元,二类市县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平均每村补助500万元。具体可视经审核通过后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修建性详细规划测算的投资规模,作适当增减。(市县分类见附件3)第二十二条以待整治村环境综合整治、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规划和一般村规划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为重点,省对市、县(市、区)的“深化千万工程、全面建设美丽乡村”的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为优胜等次的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有待整治村、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和一般村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不能评为优胜等次。考核结果与次年省补助资金分配相挂钩。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深化千万工程、全面建设美丽乡村”工作的投入力度,对待整治村,按照省、市、县(市、区)等各级安排到一个待整治村的补助资金不少于24万元的要求,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和一般村,要按照批复的保护利用详细规划(实施方案),结合实际需要,落实好地方投入资金。

第二十四条为加强“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指导服务水平,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任务,按照分级负责和从紧、必需的原则,各级财

政应安排相应的项目管理经费,用于“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项目的数据库建设与运行、业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资料编印、工程建设档案编纂与管理、建设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编制与评审、项目绩效评价及典型经验宣传等方面的支出。项目管理经费不得挤占、挪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专项资金。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使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平衡预算;

(四)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扣回省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查处。

(一)挥霍、浪费、克扣、挤占资金的;

(二)项目资金不落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二十八条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后30日起执行,《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79号)同时废止,《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8〕104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申报文本

2.浙江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建设项目表

3.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省级重点村建设补助市县分

附件1:

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

申报文本

(年度)

申报单位:历史文化村落所在行政村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县(市、区)重点村建

设领导小组或县(市、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协调

小组办公室所在的县级部门

填报日期: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三、项目申报审核

四、附件

1.数据对照与图片对比:包括对村落内建筑形制、整体风貌、民俗文化以及自然环境等进行建设前后的数据对照及图片对比(项目申报时,暂用建设前的数据和图片,要有全貌和典型图片)。

2.项目规划建设的相关材料(规划报告、图纸等)。

附件2:

浙江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建设项目表(重点村□一般村□)

(年度)

填写说明及平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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