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工具的类型_功能_选择与组合_以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为例_徐媛媛

公共政策工具的类型_功能_选择与组合_以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为例_徐媛媛
公共政策工具的类型_功能_选择与组合_以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为例_徐媛媛

公共政策工具的类型、功能、选择与组合———以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为例

徐媛媛1 严 强2

(1徐州师范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博士 江苏徐州 221116)

(2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南京 210093)

摘 要:政策工具作为公共政策研究的新兴领域,目前尚未形成公认的理论体系。从治理者与目标群体的互动关系角度,可将符号劝服、建立能力、提供学习作为区分每种政策工具之“次政策工具”的特征标准;从政策工具的本质及使目标群体自觉顺服所形成的政策过程连续体的逻辑角度而言,政策工具分别承载着传达政府政策规划的愿景、沟通消除政策争议、解决特定公共问题、提升政府执政形象四个方面的功能;而以政策工具并非一个纯技术的行为过程为起点可推论评判政策工具选择合理性应包含政策工具选择结果的可接受性以及政策工具选择过程的民主性与科学性两个层面的要素。

关键词:政策工具;次政策工具;政策工具选择及组合;城市房屋拆迁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11)12-0073-07

一、引言

目前国内外公共政策工具的研究焦点主要集中于政策工具的分类、属性特质、政策工具的选择、政策工具的绩效评估诸方面。其中由于政策工具的选择是决策者在特定的脉络背景中进行的,并非毫无限制的从工具箱中选择适当的工具加以运用,因此政策工具的属性特征及效果评价都可视为为政策工具选择进行的理论服务,政策工具选择成为政策工具理论的核心。但是目前针对政策工具选择的研究在政策工具的选择究竟应当考虑哪些影响因素才可以优化选择结果保证政策工具的有效实施方面,仍无共识。并且,从已有关于政策工具选择的标准与影响因素的研究理论来看,这些研究只是反映了单个的自变量(工具选择的影响因素)与因变量(某种政策工具)之间的关系,而并未完全呈现自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对政策工具选择的作用。

自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对政策工具选择作用的深入研究,势必要求加强对政策工具之间的优化组合,即政策工具之间的协调性与互动性进行研究,避免各种工具自身的局限性,建立工具间组合补充的原则或体系。而这正是当前政策工具或者说政策工具选择研究所欠缺的研究内容及领域,因此,在当前政策工具研究逐渐兴起,并围绕政策工具究竟该如何选择的主题进行焦点探寻的背景下,建构并规范政策工具的分类,了解并阐释政策工具的功能,强化政策工具间的互动性与协调性研究,探寻相应的政策工具间优化组合的原则及规律则成为当前政策工具研究需进一步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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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5937/https://www.360docs.net/doc/6912841482.html, ki.issn1001-8263.2011.12.010

方向,也成为本文依托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这一现实层面进行政策工具研究的主要取向及议题。

2011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广征民意的基础上“尘埃落定”,取代了2001年制定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拆迁”更为“征收”的政策体系相对完善的今天,拆迁或者说征收中不应再有的“暴力”之声虽未销声匿迹,但相较于过去因在城市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所引发的矛盾纠纷、群体事件的数量而言,现今的城市拆迁①所引发的矛盾纠纷明显减少,并未成为媒体舆论的重要篇幅。显然,在此拆迁政策更迭的过程中以及现今征收政策有效实施的结果中,隐含的是政府政策工具选择的反复考究,以及政策工具选择本身是一种持续不断的过程,对某种类型工具是否执行、是否废止、是否会赋予新的实质内容,皆会因相关因素而发生改变,而导致一种新的政策执行效果。因此,以曾经引发较多社会问题到目前相对“和谐”的城市拆迁作为政策工具研究的具体案例,即政策工具研究的具体情境,更利于研究政策工具的相关议题。结合当前政策工具需进一步研究的取向及议题,在以城市拆迁为具体案例的前提下,将具体分析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公共政策工具的类型可作何新的划分?以此为标准,政府在现今的城市拆迁中选择使用了哪些类型的政策工具?第二,政策工具的功能有哪些?从城市拆迁中可以对每种政策工具功能作何阐释?第三,政策工具选择的合理性包含哪些要素?城市拆迁政策工具选择是否具备合理性?如果合理,其工具选择及组合的规律是什么?

二、公共政策工具的类型:建构与应用

(一)公共政策工具类型的建构

资源是任何政府治理社会问题所必须使用的,换言之,政府进行政策执行必须要投入一定的资源,方能达成既定的政策目标,有学者将政策执行的资源概括为人力、物力、财力、设备、技术、资讯、权威、机关等,这些属于政府管理部门自身所拥有的物质性资源,但政府通过一些制度化的安排(比如社会动员、合作制度等)能为自身获取为其所用的“非政府资源”,比如市场机制、非政府组织、民众个人的力量,②等等,后者更多地表现为制度资源。无论是政府自身拥有的物质性资源,还是制度化获取的非政府资源,皆是政府达成目标的依赖途径,因此也是政府所能设计及选择的政策工具的范围。所以,以“资源”作为政策工具的分类标准,既具有理论对话与现实沟通的可行性,亦符合类型学要求的找寻观察对象共识属性的要旨。

以“资源”作为政策工具的分类依据,可将政策工具分为:管制性政策工具、经济性政策工具、信息性政策工具、动员性政策工具及市场化政策工具,每类工具分别包含“次政策工具”,即具体的工具形式。其中,管制性政策工具以权威资源为主,包含直接提供、法律规章、制裁的具体形式;经济性政策工具以金钱诱因为主,包括征税、补助、贷款、拨款及奖励;信息性政策工具以信息沟通为主,包括发布公告、劝诫、教育、行销、广告及宣传、网络论坛;动员性政策工具以组织机构为主,包括公私部门间关系、公共部门间关系、志愿者组织、家庭、社区;市场化政策工具以制度化资源为主,包括颁发许可证、保险、合同承包、特许经营、有价证券、股权投资、产权拍卖、用者付费、凭单制。

其次,政府治理的正当性源自于主权者的托付,目标群体对政策的自我顺服是巩固政府治理正当性的必须要素,每一具体的政策工具形式是以建立目标群体的能力、还是仅以告知目标群体信息、或是促进治理者与目标群体的互动学习为目的,则形成了每一种具体工具形式间的差异。为了分析及界定每类工具中的“次政策工具”存在的特征差别,还需从标的对象的行为假定中将建立能力、符号劝服、提供学习作为区分“次政策工具”的特征标准,将次政策工具分为建立能力、符号劝服、提供学习三种类型。

再次,“当我们关注工具的时候,常常会忽视那些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没有被提及然而在实践中经常被使用的非正式工具,”③比如支配、说服、谈判、拉拢及各种交易手段,同时,实践中正式工具亦会因为政治博弈的驱动而被非正式的运用,一项公共政策目标的达成往往是正式工具与非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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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的交互使用。所以,从周延研究范围的角度,必须将这些常用的非正式工具纳入政策工具的分类中。

综合以上,最终形成本文具体的政策工具分类,同时也是现代政府治理常用的“政策工具箱”。(见图1

)

图1 公共政策工具的分类(政府政策工具箱)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注:加“*”为常用之非正式工具)

(二)公共政策工具分类的应用

以上文建构的政策工具类型来分析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具体征收政策中,可以看出政府主要选择使用了信息性政策工具,即以信息沟通为主,具体采用了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公示、行政裁决公示制度、征收听证制度;经济性政策工具,即以物质诱因为主,具体采用了货币补偿、搬迁及停产停业补助费、搬迁奖励等;管制性政策工具,即以权威资源为主,具体采用了为困难

户直接供给周转房、提供相应的住房保障,限定地方政府征收项目的公共利益范围、废除行政强制拆迁采取司法强制征收;组织性政策工具,即以组

织机构为主,本应包括志愿者组织、家庭及社区,但在具体的城市拆迁中则表现为各地方政府成立的拆迁工作领导机构;而以制度化资源为主,通过

市场运作来解决征收相关问题的市场化政策工具则具体表现为招收土地及产权拍卖。就此而言,2011年新征收条例出台后,政府城市拆迁中选择了多元工具,形成了信息性政策工具、经济性政策工具、管制性政策工具、组织性政策工具及市场化工具的组合。其中,每种政策工具的次工具形式表现为鲜明的以针对议题提供详实与动态的政策信息的基础上,透过可进行意见沟通的“公共场域”,累积治理者与标的群体知识与智慧,达成治理共识的能力建立与互动学习型工具形式。比如信息性政策工具中“征收公听会”这一次工具形式的采用。

三、公共政策工具的功能:实证层面的阐释尽管国外学者萨拉蒙从强制性、直接性、自治性及可见性四个维度概括了政策工具的功能属性,但从“达成政策目标的手段及方式”的政策工具的本质而言,每种政策工具的功能承载着政府政策目标的内涵。而政府政策目标的实质又在于展现政府的自主性、突出政府的职能性,以促使目标群体主动顺服,依据政府为了使目标群体自觉顺服所形成的政策过程连续体的逻辑,可将政府政策目标的内涵具体为:传达政府政策规划的愿景、沟通消除政策争议、解决特定公共问题、提升政府执政形象四个方面。政策工具正是承载并体现着这四个方面的功能特征,在实践层面展现了自身所偏重的主要功能属性。

(一)传达政府政策规划的愿景

为使目标群体顺服,政府首先应当让政策对象认知理解政府长期的政策规划愿景,而信息性工具的主要功能正在于此。信息性工具不具有任何的强制力与约束力,是政府通过信息平台由目标群体自由选择接受的一种工具类型,它以理性解释、感性劝服和相互认同等柔和的方式影响和改变目标群体的观念和行为。在现行的城市拆迁政策中,政府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征收公告”的符号劝服工具形式,采用网络平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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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站)向公众传达政策意图和政策愿景。

(二)沟通消除政策争议

政策的产出意味着打破原有的利益结构,重新分配各方的利益或价值,因而容易激发程度不一的政策争议。消除政策争议及政策质疑,增进政策各方对政策认同的方式可以是提供交流沟通的决策场域,容纳更多的意见表达,促进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化;或是政府对已制定的政策进行广泛详尽的解释与说明。以信息传播沟通为主体的信息性工具,尤其是其互动学习型工具形式,即网络论坛具有资源共享的平台、可超越时空限制,进行多向互动,给予目标群体自由的选择控制,利于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从现行的城市拆迁政策工具选择方案来看,被征收人的意愿得到了应有的尊重,信息性政策工具运作所形成的一种利益沟通机制,使得地方政府在征收决策与实施的过程中,充分听取公众与被征收人的意见,调动被征收人主动参与公益性征收的积极性,将征收可能产生的矛盾消除化解于萌芽之初。

其次,以家庭、社区等自愿性组织形式为主体的动员性工具利于政府通过第三方对政策进行解释与宣传,减轻政府负担。比如,2009年重庆市在“危旧房”改造拆迁过程中,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其中以重庆市石井坡街道团结坝社区组织的拆迁模式最为典型,该社区针对因拆迁引发的居民家庭矛盾和产权纠纷增多的现实状况,社区“两委会”、社区综治工作站在动迁前组织专场社区律师法律咨询服务活动为拆迁居民排忧解难,并为此专门成立了“拆迁互助组”,帮助拆迁居民能找到理想的安置房、过渡房。④社区作为一种治理工具承载并实现了政府与公民之间间接对话的意义,满足了地方民众需求的规范性构念,比政府或市场本身更能有效的输送政策信息及协调政策争议。

(三)解决特定公共问题

政府管制的目标在于从公共利益立场出发,纠正市场失灵下发生的资源配置的非效率性和分配的不公正性,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⑤因此,依托于政府权威命令的管制性政策工具,对目标群体具有较高的强制性,并且直接作用于管制对象产生直接的再分配效益,特别是针对有些超越政策法规之外的,危机社会秩序及社会稳定的公共问题,可以实现其他政策工具所无法达到的短时间内快速有效解决的功能。现今的城市拆迁中,如限定地方政府征收项目的公共利益范围、废除行政强制拆迁采取司法强制征收等,这些工具具备鲜明的权威性质,具体的征收实施单位接受政府委托后,可以合法的名义行使政府的意志及行为,在政府的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被征收人在房屋的拆与不拆问题上没有绝对自由选择的权利,被拆迁人可选择的规避措施也减少,地方政府付出极少的直接成本就可对之动拆迁,而对于极少数无理取闹型的“钉子户”影响公共利益征收项目进程的问题,司法强制拆迁则是地方政府解决此问题必备的工具选项。但由于管制性政策工具是直接作用于目标群体,没有经过市场或社会第三方的间接的缓冲作用过程,因此,管制性工具功能的展现的前提必须是政策方案具备合理性,否则极易遭受目标群体的直接抵制,而引发不良后果。

(四)提升政府理政形象

何种政策工具更具备提升政府治理和理政形象的功能?理论而言,信息性工具因其强制性弱,并呈现政策双方互动的平台而更兼具提升政府治理和理政形象的功能。但从城市拆迁的具体实践中,可以看出经济性工具及市场化工具亦可为政府争取广泛的群体支持。例如,安徽省定远县在当地“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中实施了“项目开发效益共享型”⑥的征地拆迁安置模式,将征地拆迁安置区域与园区发展规划相结合,并将以前集体土地性质的宅基地转换为国有土地性质的住宅用地,土地的增值收益由被征收人享受,而非以往政府独享。这种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及经济补偿手段化解了征地拆迁安置中普遍存在的补偿标准不统一、安置房偏远增加居民生活成本导致“因拆致贫”的问题,同时更为主要的是给予被征收者项目市场运作的收益索取权,弥补了其所共同承担的项目开发带来风险成本,将政府追求利益可能产生的各种外部效应内部化,平衡了征地拆迁中的利益格局,建立并增强了政府的社会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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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对政策工具功能的阐释仅是对每种工具可能偏重的功能层面所进行的浅层探索,并非每种工具仅具有对应的某一种功能而已,并且某种功能的达成往往也是工具组合合力的结果。

四、公共政策工具的选择及组合:一个分析框架下的规律探寻

(一)公共政策工具选择的合理性:一个分析框架

政策工具选择并非是一个纯技术的行为过程,它也是公权力行使的过程和不同偏好与利益进行表达和博弈的政治过程,其选择结果的确定意味着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事实结果的相互妥协和价值标准的共识达成,然而,价值标准的达成并不像事实问题那样,在大多数情况下有真伪对错的标准,而更多的是个体的偏好或取向的问题。⑦在政策工具的选择过程中,对于不同价值倾向的个人来说,选择的工具结果会不同。但在当前影响决策者合法性地位的公平正义的压力下,作为决策本身的政策工具选择要获得合理性,就必须首先在价值取向上不能偏离公共常识,要致力于实质合理性,即价值合理性资源的开拓,使政策工具选择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迎合目标群体的利益与倾向,而具备“可接受性”。

然而工具选择结果的可接受性,某种意义上,需要过程理性的配合才能增强工具选择的公共性和被认可的程度,因此,政策工具选择过程的理性化在于提供一个可供各方信息交流、知识转换、共识达成的互动程序,将价值问题转换为程序问题,通过程序技术在政策工具选择过程中吸纳广泛的多元的主体参与,以检索更多关于政策工具选择的可能性信息,以满足现代民主社会对国家治理要求的决策过程的科学性与民主性问题,而不是简单的目的与手段的整合。

因此,政策工具选择合理性的评判包含两个层面的要素:一是政策工具选择结果的可接受性,二是政策工具选择过程的民主性与科学性。政策工具选择结果的可接受性所要评价的是政策工具的选择观念是否具备公共常识,是否迎合目标群体的利益倾向;政策工具选择过程的民主性与科学性所要评价的是政策工具选择是否经过了合理的程序,这种程序技术是否提供了“多元的、分散的决策基础信息与公众偏好的结构”,⑧并且工具之间的组合是否具备技术层面的协调性与互动性的科学性意义。

毫无疑问,国内外诸多学者基于不同的立场、不同的研究路径已对政策工具选择进行了广泛研究,得出了关于政策工具选择的不同标准及影响因素。但以多数提及的原则对之归类,可以发现工具自身的属性特征、国家制度环境、标的群体、政策目标是相对认可的影响政策工具选择的因素和标准,而这四个共识性要素可形成的对政策工具选择的基本认知是:政策工具选择是在一定经济政治制度背景下,在目标群体顺服基础之上的政策工具属性与政策目标相互匹配的过程。而目标群体的顺服实质亦是政策工具选择结果的可接受性问题,而宏观的经济政治制度背景也势必要求对政策工具选择作出过程的民主性与技术科学性的评判。

(二)公共政策工具的选择及组合:规律探寻

如前文所述,我国政府在现行的城市拆迁中选择了多元工具,形成了信息性政策工具、经济性政策工具、管制性政策工具、动员性政策工具及市场化工具的组合。从拆迁流程的具体阶段来看,在拆迁决定阶段选择的管制性工具及信息性工具的组合形成了该阶段所需的利益约束机制、在拆迁补偿安置阶段选择的管制性工具、信息性工具、市场化工具及经济性工具的组合形成了利益补偿机制及利益引导、表达机制,在拆迁具体实施阶段选择的管制性工具、信息性工具、市场化工具及动员性工具的组合形成了政府解决问题所需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调解机制及利益组织机制。这种政策工具的设计及组合具有“结果的可接受性”:一方面,这种选择及组合趋向于国际通行的征收法制观念,与国外以土地私有制为主体的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在拆迁立法理念中确立的利益补偿的社会制约机制、民主协商机制、动态平衡机制相比,我国现行的拆迁政策政策工具组合形成的各种机制则在保护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方面作出了人性化的回应,例如,要求房屋征收应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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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规定补偿标准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对生活水平低下的弱势群体优先提供社会住房保障,使搬迁更加公平,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质量不受影响,拆迁方案的听证制度也给予了被拆迁人制约地方政府拆迁行为的监督机制,从根本上体现了以“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精神回应目标群体的利益价值诉求的理念;另一方面,这种政策工具选择的结果使城市拆迁形成了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新拆迁模式,这种新模式,将政府的拆迁定位为纯粹的公共利益,地方政府不参与具有较高市场性质的商业拆迁行为,确立了“政府主导为主,市场力量为辅”的供给模式。这种“政府+市场”的混合供给模式突出地表现为政府责任的归位,新模式下,政府不再是独立于拆迁补偿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方,而是具备征收权力并实施权力与义务、责任相统一的拆迁与补偿的主体,符合目标群体对政府角色职责的诉求。

城市拆迁政策工具选择结果的可接受性与其选择过程的民主性与技术的科学性相辅相成。其民主性在于现行城市拆迁政策工具的选择打破了我国传统政策制定过程呈现的由政治系统内部权力精英确定的“内输入”特征,而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其科学性在于将不同类型的政策工具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互补式组合。这种组合的逻辑规则特点主要表现为政府以“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总则)将信息性工具与经济性工具前置于管制性工具之前,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避免了自身合法性较低的管制性政策工具过往运行中所支付的较高的说服成本以及因强制拆迁管制性工具的运行而未能如期完成拆迁导致出现拆迁“交易失灵”现象所衍生的有形无形的机会成本、社会成本及效用成本。

以此而言,尽管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欧美国家质疑管制性工具,提倡放松或解除管制,但在涉及“刚性”的公共利益及目标群体素质差异的境况下,可通过调整管制性政策工具与其他不同类型政策工具之间的组合程序,克服管制性工具的局限性,建立行动者之间的互动联系,形成对话沟通的共识,进而累积政府推行政策的社会资本,消除管制性工具的负面效应,增强政策合法性和执行效率。

五、结语

如何将政策愿景转变为实践操作的政策工具研究在当前政府政策执行问题变得日益复杂的境况下,对于增进政府政策质量的改进而言,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本文以政府政策目标的本质是达成目标群体的自觉顺服为基石,对政策工具的类型、功能、选择及组合分别进行了理论建构及实证阐释,以“资源”为标准将政策工具分为管制性工具、经济性工具、动员性工具等五大类,并以治理者与目标群体的互动关系,将符号劝服、建立能力、提供学习作为区分“次政策工具”的特征标准;以为了使目标群体自觉顺服所形成的政策过程连续体的逻辑,认为政策工具分别承载着传达政府政策规划的愿景、沟通消除政策争议、解决特定公共问题、提升政府理政形象四个方面的功能;以政策工具并非一个纯技术的行为过程为起点推论政策工具选择合理性的评判应包含政策工具选择结果的可接受性以及政策工具选择过程的民主性与科学性两个层面的要素,并对城市拆迁政策工具选择的合理性进行评判,得出了经济性工具或信息性工具设定的前置,可消除管制性工具的负面效应,增强其合法性和效率的工具组合规律。无论是理论建构还是实证层面的阐释都足以说明作为政府治理手段的政策工具不再是决策者或是政府单方“由上而下”的价值传播的路径,而必须作出“由下而上”式的工具选择及调整。

注:

 ①城市拆迁即城市房屋拆迁。尽管目前城市房屋拆迁更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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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征收,但土地依然是直接的目的物,取得房屋及其附属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才是房屋征收的实质,以往房屋拆迁称呼下的行为实质及目标并未改变。所以,因现行房屋征收的目的以及活动依然具有城市拆迁的补偿安置的特征,本文在研究中未做细致的区分,而将城市拆迁等同于房屋征收,以方便本文的研究阐述。

 ②唐贤兴:《中国治理困境下政策工具的选择———对运动式执

法的解释》,载《探索与争鸣》2009年第2期。

 ③【美】B.盖伊·彼得斯、弗兰斯·冯尼斯潘:《公共政策工具———

对公共管理工具的评价》,顾建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5页。

 ④资料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6912841482.html,/news/200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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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潘伟杰:《制度、制度变迁与政府规制研究》,上海三联书店

2005年版,第34页。

 ⑥孔令强:《项目开发效益共享型征地拆迁安置模式探析》,载

《生产力研究》2007年第16期。

 ⑦王锡锌:《专家、大众与知识的运用—行政规则制定过程的一

个分析框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⑧王锡锌:《行政决策正当性要素的个案解读》,载《行政法学研

究》2009年第1期。

〔责任编辑:宁 岩〕

The Type,Function,Seletion and Combination of Policy Tools: Taking the Urban Relocation of China as an Example

Xu Yuanyuan&Yan Qiang

A bstract:As the emerging field of public polic y,policy tools have not formed an accepted theorical system.According to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nagement and target groups,we can use symbolic persuasion,capacity building and providing learning to distinct the sub system of policy tools of each kind of polic y tool;Acc ording to the polic y tools essence and the polic y process continuum Logic of making the target groups consciously obey,policy tools are carrying the kinds of function as fol-lo wing:conveying the government policy planning vision,eliminating policy dispute,solving specific pr oblems,and enhancing the government's public image;But to take policy tools as not a purely techni-cal process,we can infer the evaluational standard of policy tools selectical rationality that include policy tools selectical results'acceptability and democracy and science of policy tools selectical process.

Key words:polic y tools;sub system of policy tools;the choice and combination of polic y tools; ur ban rel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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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下列用语在本细则中的含义:(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拆迁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对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地资源局的领导。 第七条(协同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的活动)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第九条(停止建设的通知和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和公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单位可以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暂停办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区、县房地局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 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和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 第十条(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凭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者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的批准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通知手续,并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暂停办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一条(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顺延、解除和延期)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暂停办理有关手 续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建设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 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912841482.html, 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据了解,《新版本》要求拆迁人根据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就拆迁地块范围内的居住人口和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拆迁的实施期限、实施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标准、安置房源信息等拆迁事宜进行明确阐述,让拆迁在阳光下进行,让市民更有知情权。... 拆迁补偿标准须参照周边楼价 广州今年起加大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力度,但其进度如何往往受制于拆迁工作。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已进一步完善了拆迁公示政策,舍弃原有的房屋拆迁计划版本中的不足,制定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新版本(以下简称《新版本》),今后每一个旧城改造拆迁项目都要参照《新版本》的格式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向被拆迁人公示。 目前荔湾区源溪旧城改造项目就在推行《新版本》试点,这个月已经进入为期三个月的第二轮征询意见阶段。随着新一轮旧城改造的

推进,广州已经逐渐探索出一套具有广州特色的“阳光拆迁”模式。 《新版本》 ■细化拆迁事宜■参照周边楼价 ■防止项目烂尾…… 亮点一 拆迁人看到拆迁方案不会“蒙查查” 据了解,《新版本》要求拆迁人根据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就拆迁地块范围内的居住人口和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拆迁的实施期限、实施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标准、安置房源信息等拆迁事宜进行明确阐述,让拆迁在阳光下进行,让市民更有知情权。 按照广州的旧城改造相关规定,旧城更新改造项目要实行两轮事前征询制度:第一轮征询改造意愿,同意改造户数的比例达到90%以上方可启动改造;第二轮征询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户数达到2/3以上的方可具体实施拆迁。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最新制定的《新版本》就明确了每个拆迁改造地块在

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公式以及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公式以及补偿标准 民身边,那么,在面对房屋拆迁时,应该如何所要房屋拆迁 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 公式以及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的概念 房屋拆迁补偿是什么,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房屋拆迁如何补偿?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被拆迁人的要求可以是异地兑换,也可以是同地兑换。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 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房屋拆迁公告(新)

房屋拆迁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我办决定对下列范围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许可证载明的主要事项及补偿办法公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兴安路西至太平路,康乐街以北至民主街。 二、拆迁人:黑龙江省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补偿安置方式 (一)房屋补偿标准 1、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 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拆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3、实行产权调换办法。 (1)、住宅回迁安置办法 被拆迁人房屋需产权调换的,以房屋实测面积就近上靠安置户型进行安置,标准以“一证一房一回迁”,每户有多本房屋产权证照是一个户主姓名的,可按房屋产权证照数量选择多套回迁安置房屋,楼层选择上应适当调配,但《肇东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原面积基础上扩大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享受成本价格(1200元/平方米),超出5平方米不足10平方米的

1按(1800元/平方米)”优惠政策只能享受一次。 (2)临街房屋回迁安置 ①临街经营性房屋(包括出租他人经营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调换至临街商服用房(二层以上仍还临街二层以上),每平方米向开发商找600元结构差价。临街经营性人房屋回迁商服用房的,如需扩大面积按实际销售价缴纳扩大面积款(不享受0--10平方米优惠政策)。 临街经营性房屋必须同时具备工商执照、纳税证明、正在营业中且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等条件方可享受以上补偿标准。 ②临街住宅房屋按1:1.2回迁院内住宅,并结算楼层差价。 ③临街3楼以上需回迁院内住宅楼相应楼层的,可不结算楼层差价。 ④凡回迁院内多层住宅楼的房屋需结算楼层差价,二、六层不找差价,三、四层每平方米结算150元结构差价,五层每平方米结算100元结构差价。 ⑤高层的二--五层做为回迁用房,回迁二层的“拆一还一”不结算楼层差价;回迁三层的每平方米结构50元楼层差价;回迁至四层每平方米结算100元楼层差价;回迁至五层每平方米结算150元楼层差价;回迁至其他楼层的按照其所在楼层与二层的销售差价结算。 ⑥大山墙临主或次干道的按临街住宅房屋标准对待。

城市房屋拆迁中安置补偿范围及标准的确定(曾俊国1)

城市房屋拆迁中安置补偿范围及标准的确定 曾俊国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作者简介] 曾俊国,男,1968年出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现为甘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联系方式(0936)8258585 (0936)3621828

城市房屋拆迁中安置补偿范围及标准的确定[内容提要]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一定补偿或视情况进行迁移安臵的活动。城市房屋拆迁,既关系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城市规划的具体落实,是一个敏感而又普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房屋拆迁矛盾和纠纷表明,拆迁问题表面上看是一个城市建设纠纷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到法律调整、政府职能、公众权利、生存权保护等诸多方面的问题。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被拆迁的原住户、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是被拆迁人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此,正确处理好房屋拆迁中出现安臵补偿的问题,依法规范地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对其进行妥善的安臵。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对城市房屋中安臵补偿范围及标准的确定作初步探讨。[关键词] 房屋拆迁补偿范围标准 全文共计5326字

[以下正文]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开发过程中,由于拆除房屋而给予房屋所有人的补偿。其核心问题是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一) 补偿范围是确定拆迁活动造成的损害中哪些财产利益应依法给予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补偿范围为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和收益权。作为拆迁主要对象的房屋是所有人经济利益的一部分,是拆迁补偿的主要范围。拆迁人拆除房屋,使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遭受经济损失,理应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补偿。通过补偿保障了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法律上、经济上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解决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列入拆迁补偿范围的房屋必须是合法房屋,就是说所有权人合法所有的房屋。一是房屋为所有权人合法所有,二是房屋本身合法。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列入补偿范围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具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具有以下特征:依附于房屋而存在;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该附属物具有合法性。这些附属物对产权人来说也具有经济价值,拆除它们将对被拆迁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应给予补偿。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系依法收取房屋所产生的自然或法定孳息的权利,是房屋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它可以属于所有人,也可以由承租人、承包人、典权人行使。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的依据;收益应当合法产生;收益应当是

关于房屋拆迁的公告

关于房屋拆迁的公告 为了城市建设需要,有时一些地区会规划房屋拆迁,进行房屋拆迁时相关的部们就会发出拆迁公告。 因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钱清段工程建设需要,需拆迁钱清镇相关村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绍兴市柯桥区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意见》和区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房屋拆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项拆迁范围和面积: 本项目房屋拆迁范围涉及钱清镇梅东村、前梅村、方家桥村、钱清村、清风村、劳动村、东江居、塔下居、西后街居、钱门社区等村居的住宅房屋及13家企事业单位的部分房屋(详见拆迁红线图),总建筑面积约90000平方米。 二、本项目拆迁期限及时间安排:20xx年11月22日至2018年12月20日为房屋腾空搬迁期限(具体各村时间进度不同,详见各村拆迁安置方案)。腾空后实施房屋拆除。 本项目房屋拆迁事务由绍兴市柯桥区杭绍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绍兴市xxx镇人民政府实施。 本项目拆迁红线范围内,自公告之日起,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房屋翻(扩)建、房屋买卖、赠予、租赁、抵押等手续。本项目房屋拆迁范围内房屋产权与使用权纠纷应在拆迁期限内妥善解决,逾期不解决的不中止拆迁。 特此公告! xxx镇人民政府 20xx年11月7日 为加快城市建设,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青旅绍兴项目一期需拆迁齐贤镇羊山村湖岙地块房屋及附属物。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绍兴县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意见》和柯桥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房屋拆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项目拆迁范围及面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和城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

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等。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不少于被拆

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标准版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承租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建设需要,经批准取得_________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____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等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丙_____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地点:_______区(镇)街道(路)号,房屋的总楼层数__________,房屋所在的楼层数___________,房屋的朝向________,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等级为,房屋产权性质_______,房屋结构类型_________。 (二)红线内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无产权部分面积___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房屋的用途_________,其中合法建筑面积中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工业仓储类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三)房屋内部设施及装璜情况: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物价、国土、财政、工商、司法、公安、文化、教育、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迁。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拆迁范围红线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它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步骤、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各项补偿补助费用预算、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拆迁的方式与时限、拆迁及评估委托合同等; (六)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9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臵的,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相互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臵资金存款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转借、买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确需扩大或者缩小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拆迁项目性质确定。 第九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再委托拆迁业务。 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盐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盐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盐城市物价局和盐城市建设局关于盐城市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盐城市区房屋拆迁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盐城市物价局和建设局关于盐城市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对于那些居住在棚户区的居民而言,拆迁是一次改变居住环境的机会。 规范认定房屋性质 对被拆迁的房屋用途作了更明确的分类:被拆迁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营业用房、其他非住宅房屋。 营业用房是指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直接从事营业活动的商业服务用房,包括商业、金融保险业(直接从事对外营业的部分)、娱乐、餐饮、服务行业的用房,土地使用权供给方式按土地使用证确定。其他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的配套用房,生产、办公、仓储、医疗、文教、交通运输、手工作坊等用房。被拆迁房屋面积及用途不明确的,由市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对被拆迁房屋所涉及土地性质、取得方式、面积等不明确的,由市国土部门依法确定。

解读:该条规定,对被拆迁的房屋用途作了更加明确的分类。在过去,被拆迁房屋用途分主要分为住宅用房、营业用房、其他非住宅房屋三大类,没有详细的分类,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纠纷,对被拆迁的房屋用途作了更加明确的分类。 其次,对于拆迁房屋面积和用途不明确的,以及房屋设计土地性质、取得方式、面积等不明确的,该条规定都明确了认定主体和解决办法。 老城区实行分区域定点安置安置房仍选在老城区,拆多少换多少。 依照市区城市规划、土地级差和行政区划等因素,将市区划分为老城区、建成区和新区三个区域。具体范围是:老城区为东至开放大道、南至大庆路、西至太平路—串场河沿线、北至黄海路围合范围;建成区为东至通榆河,南至开放大道以东为青年路、开放大道以西为东进路,西至西环路,北至新洋港围合范围(除老城区部分);新区为市区上述范围以外的范围。 在整体拆迁安置上,市政府鼓励市区居住用房拆迁由老城区向外疏散跨区域安置。老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迂,拆迁人应提供至少一处安置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老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人选择老城区安置房源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定点安置;选择建成区的,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9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9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标准在其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有详细的说明,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加快,现有的土地已经不能满足城市的发展,那么就会对以前建的房屋进行拆迁。拆迁当地居民或者村民的土地就是拆迁众多情形中的一种。征别人的地当然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是什么呢?的小编的在这里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2017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法(草案) 一、总则 二、拆迁管理 三、拆迁补偿与安置 四、行政裁决程序 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保护公民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免受不法侵犯,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拆迁人给予及时的安置和充分的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法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法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管理、拆迁补偿、拆迁安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对等的原则,及时、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应严格制定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开办、经营房屋拆迁企业,已经开办的,必须与之脱钩。 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条拆迁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及第十条所列文件向社会和被拆迁人予以公示,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 自公示、公告之日起15日内,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被拆迁人没有异议或者异议经审查不能成立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的证明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020最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合同范本修订版

2020最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合 同范本修订版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25586

2020最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合同范本修订 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 拆迁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被拆迁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拆迁人经_________批准,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地区进行项目建设,修建_________。拆迁人遵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取得_________字_________号《拆迁许可证》。双方按照批准的拆迁安

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6912841482.html, 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标准(2017最新)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遵循等价原则,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因拆迁所受的损失给予合理弥补。 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所有人在此不仅指产权人,还包括两种代管人:一是私有房屋的代管人,即私房的产权人不在本地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而委托的全权代理人;二是国家授权的国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即房地产管理局。 拆迁补偿的范围是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但拆作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可理解为对临时建筑在使用期限内的残存价值进行补偿。 国家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因此,所有人要求拆迁人对拆迁房屋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是他们的法定权利,拆迁人对所有人进行补偿是他们的法定义务。而且,拆迁补偿是一种民事法律关

系,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应该遵循公平和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 一、拆迁补偿的形式 (一)拆迁补偿的形式有三种,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1、产权调换。 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 2、产权调换。 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所以《拆迁条例》赋予被拆迁人要求以产权调换的形式给予补偿的权利,并且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当然,产权调换也不是绝对的,对于还建有特殊困难,又没有其他房屋可供调换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要求就不能给予支持。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助费。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标准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标准 补偿不合理,提高征地拆迁补偿,请拨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 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标准是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提供依据的。那么,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标准有哪些?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就跟一起来看看吧! 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标准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 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 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 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 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 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 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 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 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 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 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房屋拆迁公告范文

房屋拆迁公告范文 房屋拆迁的公告内容篇1 根据《xx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xx市xx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为实施宛平城及周边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证号为京建丰拆许字[20xx]第24号。 拆迁范围:东至:铁路用地;南至卢沟桥北里小区(南区);西至:西五环;北至:卢沟桥北里小区(北区)。 上述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拆迁,各被拆迁的单位和居民应当依法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自20xx年11月18日至20xx年12月3日中午12时以前完成搬迁。 特此公告 xx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xx年11月18日 房屋拆迁的公告内容篇2 因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钱清段工程建设需要,需拆迁钱清镇相关村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绍兴市柯桥区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意见》和区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房屋拆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项拆迁范围和面积: 本项目房屋拆迁范围涉及钱清镇梅东村、前梅村、方家桥村、钱清村、清风村、劳动村、东江居、塔下居、西后街居、钱门社区等村居的住宅房屋及13家企事业单位的部分房屋(详见拆迁红线图),总建筑面积约90000平方米。 二、本项目拆迁期限及时间安排:20xx年11月22日至2021年12月20日为房屋腾空搬迁期限(具体各村时间进度不同,详见各村拆迁安置方案)。腾空后实施房屋拆除。 本项目房屋拆迁事务由绍兴市柯桥区杭绍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绍兴市xxx镇人民政府实施。

本项目拆迁红线范围内,自公告之日起,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房屋翻(扩)建、房屋买卖、赠予、租赁、抵押等手续。本项目房屋拆迁范围内房屋产权与使用权纠纷应在拆迁期限内妥善解决,逾期不解决的不中止拆迁。 特此公告! xxx镇人民政府 20xx年11月7日 房屋拆迁的公告内容篇3 为加快城市建设,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青旅绍兴项目一期需拆迁齐贤镇羊山村湖岙地块房屋及附属物。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绍兴县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意见》和柯桥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房屋拆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项目拆迁范围及面积: 东至羊山、南至规划上方山大道、西至镜水路、北至齐大公路(具体以拆迁红线图为准)。总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约60000平方米。 二、本项目房屋拆迁搬迁期限(腾空时间): 自20xx年12月10日起至20xx年12月24日止。 三、本项目业主单位为xx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事务由xx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本项目拆迁范围内土地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纠纷应在拆迁期间妥善解决,逾期不解决的不中止拆迁。 特此公告 xx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xx镇人民政府 20xx年12月2日 房屋拆迁的公告内容篇4 因危旧房改造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x政规〔20xx〕5号)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 19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 19页)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辖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切的拆迁范围;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应根据拆迁项目评估确定,拆迁人应当委托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情况证明。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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