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规范与准据法三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三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三

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目的要求]:了解法律冲突是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国际交往的障碍,明确冲突规范是间接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基本方法,冲突规范同其他法律规范相比,结构和形式特殊的一种法律规范。牢固掌握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种类和特征。

第一节冲突规范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及类型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1、概念。冲突规范是在调整某个种类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指出应该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规范。有些立法将冲突规范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者“法律选择规范”。由于冲突规范传统上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主要规范,因此,狭义的国际私法规范就是指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总和被称为冲突法,它是英美国际私法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

2、特征。多数学者主张,冲突规范是法律规范中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它与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相比主要有以下特征:

首先、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仅起着选择某一实体法的作用。在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冲突规范的作用或功能,就是选择某一特定实体法规范,由其选择的实体法规范确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冲突规范只有和它所指出的特定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冲突规范是同实体法律规范、程序法律规范相并列的一种独特的法律规范。各种实体法律规范,均规定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或法律

地位;程序法是规范在人们主张实体权利过程中,规定司法机关、诉讼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地位以及主张权利时所应遵循的程序规范。而冲突规范与它们根本不同,尽管它不规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只是规范法院或当事人选择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规范,同程序规范有某些类似之处,但它在本质上同程序法律规范是完全不同的。

再次、冲突规范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是间接的,没有一般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所具有的明确性和彻底性。冲突规范只能指出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实体法规范,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指出当事人的行为的合法与否,如果不合法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等。从这个意义来说,它不同于实体法律规范,本身自己不能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和它所援引的某一实体法律规范相结合,才能实现法律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任务。

最后、从冲突规范的结构来看,它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传统法律理论认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其逻辑结构应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组成;而冲突规范的逻辑结构是由互为联系的“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的,具有其特殊的结构形式。当然,冲突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它应该是具有了法律规范的一般结构组成形式的。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一般认为,冲突规范的结构由互为联系的“范围”和“系属”两个部分构成。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所要调整的对象;系属是指调整该类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这种用来解决涉外民事法律

例如,1989年施行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33 条规定:“自然人的行

为能力,适用自然人的习惯居所地法律。”在这条冲突规范中,“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即是该条冲突规范的范围;“自然人的习惯居所地法律”即是该条冲突规范的系属。

任何一个完整的冲突规范,都是由“范围”和“系属”这两个部分构成的。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根据冲突规范的系属在法律选择上的不同,可将冲突规范分为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等四种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

(1)含义。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它的系属直接指出应适用内国法或者外国法的冲突规范。这类冲突规范有三种表现:①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例如,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②明确指出适用外国法。例如,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过法律”。③明确指出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目前,该种单边冲突规范的立法实例较少,而且仅见于国际条约。例如,过去《苏联与比利时、卢森堡经济同盟临时贸易专约》第十三条规定:关于苏联住比利时商务代表处订立或担保的贸易合同的一切争议,没有关于司法管辖或仲裁的专门条款,应受比利时法院的司法管辖,并依比利时法律解决。

(2)特征。单边冲突规范的立法模式反映出以下特征:首先,它是在内国法和外国法之间作出明确的选择,从法律条文中即可得到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肯定的回答。如前引用的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的即可直接获得适

用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其次,单边冲突规范的“范围”从逻辑上看是不完整的法律规范。它只规定一类法律关系的一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对另一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不作任何规定。如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适用我国法律。那么,在我国境外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则无任何规定。再次,单边冲突规范的适用,往往附有一定的条件。

早期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中,单边冲突规范的数量较多,而且单边冲突规范更多的指向适用内国的法律,这明显地反映出在当时的国际民事经济关系中,多数国家对于国际经济的依赖程度较小,对于涉外民事经济关系的发展并不迫切,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当时国际私法立法技术的原始和落后。在今天,单边冲突规范作为冲突规范的一种类型其数量已逐步减少,但它仍然是必不可少的。

2、双边冲突规范

(1)含义。该类冲突规范的系属不直接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是抽象的规定一个待推定的连接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中连接点的所在,确定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的法律。例如1989年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01条规定:“通过法律行为对运送中的物的物权的取得和丧失,由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支配。”在这条冲突规范中,要确定运送中物的物权取得或丧失应适用“目的地”国家的法律,这个目的地就是该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仅依法律条文是无法确定应依内国法或外国法的,只有结合具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运送行为的目的地才能确定具体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若该运送物的目的地为澳大利亚的悉尼港,则该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澳大利亚的法律,若该运送物的目的地为日本的横滨港,则该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日本

的法律。

(2)特征。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双边冲突规范的法律条

某一具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依何国法律,还须由法律实施者根据涉外民事关系的具体法律事实作出确定;其次,从逻辑结构上看,双边冲突规范的“范围”部分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较为完整,它是一个全程概念。而单边冲突规范的“范围”部分则是不完整的,“从内容上讲,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都可分解为两个对立的单边冲突规范”。1再次,双边冲突规范在内和外法律的选择上,体现了对等公平的原则。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更多的是分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本质,客观的规定各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在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国际条约中,双边冲突规范占有主导地位,在国际商事经济领域尤其如此。从国际私法的发展来看,随着国际民事往来和国际经济联系的不断加强,不仅双边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立法中的比重日益增加,而且其系属中的连接点在国际范围内也逐步趋向一致。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1)含义。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中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同时指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例如,1902年在荷兰海牙缔结的《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妇非依其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许离婚时,不得为离婚之请求。”该条冲突规范指出,缔约国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只有同时适用夫妇本国法和法院地法两个国家的法律,才能对其作出裁判。又如,1989年实施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基于产品的缺陷或有

1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1997年版,第140页。

缺陷的产品说明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应适用外国法时,只有依瑞士法律准许给予的损害赔偿,在瑞士才给予赔偿。”该条冲突规范指出,在瑞士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只有依据法律指定的外国法和瑞士法律都认为应予赔偿的,才给予赔偿。

(2)特征。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给涉外民事关系确定的法律一般有两个以上。而其它类型的冲突规范确定应予适用的法律则是单一的。其次,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所确定的复数法律中,必然有一个为法院地国家的内国法律,这是各国国际私法的普遍作法和国家实践所认可的。再次,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反映了各国在某些涉外民事领域利益的分歧和立法上的尖锐斗争。无论是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法律领域,还是涉外产品责任等商事领域,由于各国的民族传统、宗教信仰不同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涉外民事关系与法院地国有联系,而且法院地国认为涉及的是本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地国都会力争本国法律的调整作用,因此,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的类型仍然是有其存在价值的。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它的系属中规定的多个连接点,同时指出多个可适用(于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可从中选择一个调整该涉外民事关系。这类冲突规范,依据选择适用有无条件的要求,可分为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和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1)任意(无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也叫任意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它是指法律条文系属中所规定的多个可供选择的法律,不分主次先后,具有同等的被选择性,(法院和当事人)可任选其中一国的法律。例如,1986年9月1日生效的《联邦德国国际私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法律行为如

果符合适用于构成法律行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或如果符合法律行为实施地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则其形式有效。”该条文就是一条任意性选择冲突规范,其行为方式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法律所规定的形式,均为有效。又如1905年《关于婚姻效力的海牙公约》第6条规定:“夫妻财产契约方式,或依契约缔结地法;或依婚姻举行时为夫妇者各该本国法;或依婚姻存续中各该本国法,均为有效。”也是一条任意适用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该类冲突规范是各国对非实质性、非强制性法律关系所采取的一种宽松的立法态度,也是“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这一现代法律思想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的体现。

(2)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部分指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由法院和当事人进行选择,这种选择适用有主次先后之分,只有在无前一顺序可选择时,才能选择次一顺序的法律。例如,1982年的《土尔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14条规定:“对于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夫妻双方可以在他们的住所地法律或他们的本国法律中作出选择。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夫妻双方共同的本国法律,没有共同本国法律的,适用缔结婚姻时夫妻共同住所地法律,没有共同住所地法律的,则适用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典型的有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法律实施者和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必须依照条文规定的先后次序来选择法律。

(3)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具有以下特征:首先,这种冲突规范系属中规定的多个可供选择的法律均具有可选择性,这使它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区别开来。其次,这类冲突规范的范围部分所涉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多数各国认为属于非强制性的法律关系,如遗嘱的形式要件、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等,或者国际商业领域的某些法律关系,如合同的形式;或者各国从积极意义角度

给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规定的民事权利等,多采取了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

冲突规范的四种类型,不仅仅是国际私法立法技术上的反映,同时,它实际上也是各国的国家利益、经济发展水平和民族传统等因素在法律上的反映。采用单边冲突规范,主要是为了防止立法外延的扩大,明确法律规定的准确性,对某类民事法律关系一个方面的法律适用作出直接的指定,而对另一面的法律适用问题避免作出规定。双边冲突规范由于其具有的公平性和规范性,无论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还是国际立法,都是其冲突规范的主体。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反映了各国国家民族利益的冲突,以及扩大本国法律的管辖范围和调整作用的立场;也反映了各国积极促进国际民事经济往来,避免过于强调本国法律的片面作用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随着国际经济联系的不断加强,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的数量在逐步多。

因此,冲突规范的四种类型实际上为各国进行涉外民事经济关系,在立法方面提供了丰富的手段和工具,它在实践中已被各国成功运用在国际私法立法之中。

二、连接点(Connecting points, point of contact)

(一)连接点含义

介”或“纽带”。或者说,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赖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某一地域法律的一种事实因素,它是冲突规范系属部分最核心的内容。

例如,1971年美国的第二个《冲突法重述》第188条规定:“合同的效力依其缔结地法”。其中的“缔结地”就是该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

(二)连接点的法律意义

试分析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准据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试分析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准据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是国际司法产生的前提,冲突规范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方法,又因冲突规范是间接规范,本身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冲突规范找到准据法,方可达到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冲突规范找到准据法,方可达到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但是这三者之间又有何联系呢,他们是从属还是包含或者是互相辅助,在本文中,笔者就要试着来分析,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准据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法律冲突:个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规定,而某种事实又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便会发生法律冲突。因此,一般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冲突规范:它是由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何地法律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范的总称。 准据法: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定适用的法律,不经冲突规范的指定,则不能成为准据法。因而,准据法并不是冲突规范本身,而是适用冲突规范的结果,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的关系: 当在1.涉外民商事法交往而形成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2.各国或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同的情况下;3.外国人或外法域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在国内或内法域的确定中;4.在一定条件

下,内国或内法域承认外国或外法域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等情况下,会产生法律冲突。当我们发现冲突产生之后,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模糊的,界限也是不明晰的,这时我们需要一样东西来帮助我们指明在有冲突的情况下,应该选用哪国哪地的法律来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这种东西就叫冲突规范,它会来指明应适用于何国何地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冲突规范的系属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即连接点。它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1.连接点也具有法律冲突。例如将“合同方式的有效性使用合同地接地法”、“合同缔结地”作为连接点,在面对面缔结合同时,“合同缔结地”是明确的。但实践中,随着社会的信息化,隔地合同十分普遍。隔地合同中“合同缔结地”如何确定?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到达主义原则,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取投邮主义原则,这就会产生“合同缔结地”这一连接点的法律冲突。对各个连接点的理解不同,导致适用法律不同,结果也不一定相同。连接点的法律冲突,实质上就是对同一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各国规定指引系属的连接点相同,但又对相同连接点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因而就提出了应该依靠何国或何地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概念进行识别。因此,连接点法律冲突的解决即识别。从逻辑上讲,冲突规范是法律冲突的一种指引,从概念上讲,冲突规范中又有法律冲突。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的关系: 当在上述四种情况下产生法律冲突之后,我们需要借助冲突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四川某甲厂生产的“不倒翁”牌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地区广受欢迎。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不倒翁”名称。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醉翁”牌酒。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仿冒行为。乙方辩称:(1)甲厂生产使用的是“不倒翁”商标,乙厂使用的是“醉翁”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2)将两种酒摆在一起,细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仿冒。 试问: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乙厂辩称的理由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乙厂生产的“醉翁”牌酒的外观设计及商标的颜色均与甲厂的“不倒翁”特有外观及包装相同,且“不倒翁”酒已经在西南农村根深蒂固。在偏远的农村,由于人们的文化水平及认知能力较低,人们往往只从表面现象去判断事物的真伪,所以“醉翁”酒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效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 某厂生产的白酒一直知名度不高,为打开销路,该厂在2000年6月18日举办了“G牌”白酒新闻发布会。省内有关负责人及各界人士对“G牌”和另两种著名品牌白酒进行品尝评级,还请了市公证处在现场监督审查。事后,该厂大肆宣传其所生产的“G牌”白酒名列第一。但事实是该评比人员并无评比并授予名次的资格,参评的产品之采样也无合法监督程序,评委中很多人是该厂经销商和关系单位人员,该厂又为其提供了价格昂贵的纪念品。 问题: 1.该厂的行为构成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厂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该厂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和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

国际私法案例

案例一、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 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 该女子去世后,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问题,该案是一个国际私法案件还是国内民事案件, 涉外民事关系,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 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民通意见》第178条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 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 第1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参考结论

对于上述案件,法院首先要确定这是一个国际私法案件还是国内民事案件。从 该案的事实看,继承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继承关系发生的事实含有印度因素,因而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外继承关系,该案也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私法案件。另外,与该案有关的中国女子与印度男子的夫妻关系,还含有美国因素。 案例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台山与范女士结婚。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加利福利 亚洛杉矶,1967年李伯康与周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李伯康在广州有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在香港定居多年的范女士得知李伯康去世,遂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并领取了房产证。周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李伯康的上述房产。法院依据中国《婚姻法》判决李伯康与周女士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驳回了原告的继承请求。 法律问题 1、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本案中存在先决问题吗, 2、假设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笔存款位于广州,此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也称附随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 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这时,该争讼问题便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则称为先决问题或附随问题。构成条件 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作准据法。 2、该问题对主要问题来说本身就有相对独立性,可作为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且它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援用。

第二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二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使用的法律。”下列哪项是该条冲突规范的系属部分?(B) A、涉外合同争议 B、合同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C、涉外合同的争议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D、合同当事人的合意选择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条属于下列选项中哪一类型的冲突规范?(A)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的法律。”该规范属于国际私法中的下列哪种规范?(B) A、单边冲突规范 B、一般形式的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4、“扶养适用与被抚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该规范属于下列哪种冲突规范?(B) A、单边冲突规范 B、一般形式的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5、吕某去世后,其妻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丈夫的遗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李某是否与生前的吕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进行审查,该问题属于下列哪个选项?(C) A、法律适用 B、识别 C、先决问题 D、公共秩序保留 6、“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在这条冲突规范中,“不动产所在地”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A) A、连结点 B、范围 C、准据法 D、关联词 7、在长期的国际私法时间中,一些冲突规范的系属被逐渐固定下来,称为“系属公式”,用以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冲突。关于“系属公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C) A、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在合同、侵权、继承等领域被采用,中国仅在合同领域适用

司法卷一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考试卷模拟考试题.docx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 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有效。这属于下列哪种规范?( )( ) A.单边冲突规范 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C.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 D.无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 2、依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法律争议应该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 ) A.两个具有相同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B.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引起的法律纠纷 C.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问题引起的法律纠纷 D.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 3、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以下关于连结点的选项哪项是正确的?( )( ) 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 --------------------密----------------------------------封 ----------------------------------------------线---------------------- ---

A.侵权行为地属于动态连结点 B.当事人可以利用改变侵权行为地进行法律规避 C.静态连结点可以依当事人主观意志改变,故成为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手段 D.动态连结点主要包括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等 4、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一些冲突规范的系属被逐渐固定下来,称为'系 属公式',用以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冲突,关于'系属公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 几项?()() A.法院地法主要用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 突不属于其解决的范围 B.旗国法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法律纠纷 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在合同、侵权、继承等领域被采用,中国仅在合同领域适用 D.物之所在地法常用于解决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5、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且必须同/时适用的法律适 用规范。下列冲突规范中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的是哪几项?()()A.收养应适用被收养人国籍国法和收养人所在国法 B.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 在地法 C.离婚依其原因发生时夫之本国法,但其原因事实非本国法亦认为离婚之原因者,法院不得为离婚之宣告 D.夫妇财产契约的缔结,关于其方式或者依据缔结契约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时婚姻当事人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 续中夫妇各自之本国法,均为有效 6、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下列哪些属于准据法的特点?()()

国际私法案例答案

第一套 七、案例分析题 1、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长江轮"相撞。碰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 请问: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2)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第二套 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1935年3月,李明与谭蓉翁媳二人在广州买了一栋4层楼房,谭蓉之夫李汉为李明的独生子。李信又是李汉的独生子。李明、谭蓉和李汉三人先后于1970年前去世。李信于1938年与范素珍结婚,婚后无子女。1943年李信离开广州去美国加州定居,于1967年与周蒂在美国加州结婚。1981年李信死于加州。范素珍自李信离家后不久也去香港定居。1986年5月当范素珍得知李信在美国去世后,曾到广州越秀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权的证明书,同年7月11日又领取了广州市房产局发的房屋产权证。此后周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李信的上述房产。 请问:(1)本案是一起涉及什么实体权利的纠纷案? (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是什么?在有先决问题时,怎样确定本案的准据法? (3)荔湾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李信的发妻为被告范素珍,李信未与范素珍解除婚姻关系,其在美国的结婚为重婚,没有继承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驳回原告周蒂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你认为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本案是一起涉外婚姻和涉外遗产继承案。 (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两个先决问题:一是李信在美国与原告周蒂的结婚是否有效问题;二是李信在广州于1938年与被告范素珍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他们二人分居38年之久的婚姻关系是否仍然存在问题。对前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美国加州的法律;对后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1938年的广州法律和分居后的香港法律。 (3)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的判决是片面的和错误的,因为它在忽视“先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依据国际私法的规定适用有关准据法来解决这些先决问题,就武断地适用中国现行法律作出李信在美国缔结婚姻为重婚,确认其无效,原告无继承权,这显然是片面的、错误的。 第三套 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中国籍男子甲与A国籍女子乙在北京结婚,婚后生下一子丙,丙具有中国国籍。后乙独自回国从此未归。甲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住所地北京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甲要求抚养丙而乙要求丙由她带去A国抚养。 (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为什么? (2)对于本案涉及的涉外婚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纠纷,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3)丙的抚养权应判给谁?为什么? 答:(1)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本案属于离婚案件,依据《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及有关《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法。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 国家的豁免权 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识别 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 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反致 案例4:查理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95年死亡。查理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查理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查理的住所地即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问题: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反致制度中的哪一种?并谈谈我国立法对反致制度的态度。 案例5: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题: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6: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问题: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7:某英国公民甲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

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与B企业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低于成本销售。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之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地位。随后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提高。 问题 1、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3、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1、属于不正当竞争 2、行为属于不正当销售行为 3、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黛美化妆品公司新近研制开发了一种润肤美白化妆品,该化妆品之配方由23个公式和170个相关数据材料组成。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人无法单独接触到这一资料。刘某是公司董事长曹某的秘书。某日,曹某叫刘某帮助收拾办公室,刘某在曹某在场的情况下无意间看到曹某桌上放置的有关资料。刘某凭借其惊人的记忆力将所有资料记了下来。两日后,刘某回老家探亲,酒后炫耀自己的记忆力并将记下的资料全部讲给了在另一化妆品公司工作的妹夫李某。不久后李某所在的娜佳公司对黛美化妆品的配方稍加改良,生产出了质量更好的同类化妆品,抢占了黛美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市场。曹某得知真相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追究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刘某辩称:一、自己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仅仅在曹某在场之情况下看了一眼;二、自己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三、娜佳公司不是采用这一配方,而是采用娜佳公司自己的技术,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问题: (1)刘某辩解之理由是否成立? (2)请提出你的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1)不成立。 (2)其一,黛美公司对该润肤美白化妆品享有商业秘密权(或答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二,理由在于:第一,具有秘密性,第二,具有实用性,第三,具有价值性,第四,具有保密性。 其三,刘某、李某、娜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其四,法院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同时不得将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向外泄露。

冲突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冲突规范 篇一: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 第四章冲突规范的运用 本章共涉及在适用冲突规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五个一 般性的问题。 一、识别(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 反致 二、排除准据法适用的几种制度公共秩序保留 法律规避 三、外国法内容的确定 第一节识别 动产的取得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在涉外案件中,要确定应当适用哪条冲突规范,就需要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与归类,这一过程叫做识别。从冲突规范的角度,也可以理解为对范围的解释。 一、识别的概念(qualification/classification) 概念: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待决案件的事实情

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识别的意义:(1)对确定管辖权的意义; (2)对法律适用的意义。 (例:合同与侵权的竞合) 识别是对冲突规范的“范围”的认识。 应将对“连接点”的解释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 二、识别冲突 国际私法研究识别问题的特殊视角 (一)含义:识别冲突是指法院,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最终导致适用不同准据法的结果。所以,对于法院地国家而言,识别冲突就是依内国法识别和依有关外国法识别之间的冲突。 人物: 1891年康恩(德国)提出“隐存的冲突”; 1897年巴丹(法国)称之为“识别冲突” 古典案例:1908年英国ogdenv.ogden 背景:在英国结婚 19岁的法国男子英国女子(ogden夫人) 在法国提出离婚,法国法院判决离婚(法国法规定:“未

(完整word版)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附答案) 发表日期:2010-10-18 21:49:42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案例1】 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 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 国家的豁免权 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识别 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 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反致 案例4:查理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95年死亡。查理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应适用查理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规定又应适用查理的住所地即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问题: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反致制度中的哪一种?并谈谈我国立法对反致制度的态度。 案例5: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题: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

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 冲突规范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或均对该民事关系主张“立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由“范围”、“准据法或系属”两部分组成。例: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该条冲突规范的范围就是“人格权内容”,系属即为“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范围又称为“连结对象”或“起因事实”,它包括冲突规范所要适用的对象,或所要认定的事实,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而冲突规范的另一部分“准据法”则是乏味中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事实或法律问题应适用的特定的实体法规范。 一般说来,冲突规范具有强制性,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纠纷时,必须依照职权主动献适用本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案件应当根据哪国法律审判。在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时,也有一些大陆法国家学者受英美法影响,开始主张接受“任意性冲突法”理论,将冲突法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结合起来。实践中,我国法院在许多涉外案件的审判中,有意无意的采用了“任意性冲突法理论”的做法。 冲突规范的发展受到国内法的限制,世界各国因国内法不同对于冲突规范发展趋势亦不同。目前冲突规范的发展大趋势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 (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三)最有利于原告原则 (四)排除被告不可预见的法律适用原则 冲突规范的发展沿革主要体现在连结点的选择上。 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或连结根据,它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通常这些事实因素是用“国籍”、“住所”、“惯常住所”、“缔约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

国际私法案列分析(可以)

(一)案例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 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分析:上述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案例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先决问题 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1967年李伯康与周乐蒂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处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去世的消息后,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同年7月领取房产证。周乐蒂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夫李伯康的上述房产。法院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因此驳回原告周乐蒂的继承请求。 问题 1、本案的主要问题(本问题)是什么? 2、本案中存在先决问题吗? 3、假设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笔存款位于广州,此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 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先决问题是指在法院在解决一个法律问题时,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为前提。前一个待解决的问题是主要问题,后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三个条件: (1)先决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问题提出,并有自己独立的冲突规范可以引用; (2)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如果主要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先决问题虽然也存在,但关于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就不会存在争议了,只能按照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引; (3)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都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如果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结果都一样,先法律//教育网决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 参考答案 1、主要问题是对李伯康位于广州的不动产的继承。 2、本案并不存在先决问题,因为主要问题——不动产的继承问题,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本案主要问题应适用的准据法为法院地法,不符合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即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 3、此时本案存在先决问题,因为主要问题——动产继承问题,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此时为美国法,符合先决问题构成的三个要件。

先决问题案例

先决问题案例一 被告昂加出生在匈牙利,1945年她与约瑟夫·威克多托按犹太 人婚姻仪式在匈牙利结婚,当时,约瑟夫·威克多托也居住在匈牙利。婚后不久,他们俩决定离开匈牙利去以色列。在努力回以色列的过程中,他们曾在欧洲的几个难民集中营住过,也在意大利的难民集中营住过。在意大利集中营时,双方按照“盖特”方式(音译,犹太人一种司法外的离婚方式)离婚。其时,双方仍有住所 在匈牙利。几个星期后,即1948年12月,他们双方都到达以 色列。 被告昂加与其父母在一起居住了7年半时间。有一次,她去纽 约和多伦多探望亲戚,在多伦多认识了原告斯齐咸伯尔,双方于1957年4月结婚。 后来,原告斯齐咸伯尔在加拿大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宣告他与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理由是:他与被告昂加结婚时,约瑟夫’咸克多托仍然活着,被告的行为系重婚。 根据匈牙利和意大利法律,被告与其前夫在意大利集中营的离婚是无效的,但以色列法律却承认这种离婚肋效力。加拿大安大略省初审法院以其原始住所地法即匈牙利法为依据,判决原告斯齐威伯尔胜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认为,约瑟夫·威克多托和被告在被告第二次结婚前,都已在以色列取得选择住所。根据安大略省冲突法,被告 的再婚能力应依其住所地法即以色列法。而要决定被告是否有 再婚能力,就必须先决定被告与其前夫约瑟夫·威克多托的离婚是否有效。这是一个先决问题。对这个先决问题,是依主要问 题的准据法所属国即以色列的冲突法,还是依法院地即安大略 省冲突法。 法院表述了如下观点:如果根据她没有住所所在的安大略省法 而不是根据她住所所在的以色列法,来决定被告的前一个婚姻是否有效解除,将是违背国际私法原则的.并且容易加剧这样的趋势,即某人在一国被认为有效离婚而在另一目则被认为仍末离婚。而且如果在以色列法院提起关于被告身份的诉讼,毫无疑问,她将被认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例,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公司诉程某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历经两审司法程序,终于维权成功。 趵突泉公司是山东省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其主导产品为趵突泉特酿系列白酒。2001年4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趵突泉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趵突泉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06年4月29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三家单位共同授予趵突泉公司趵突泉特酿产品“中国白酒工业十大区域优势品牌”荣誉称号等。 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方框内印有趵突泉三个字,上部有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下部暗红色图案中隐有趵突泉凉亭实景图;左视图上部印有“趵突泉特酿”五个字,并以红黄两色区别,下部暗红色图案中印有虎头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1995年起用于34度精品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采用两色设计,上部金黄色下为暗褐色,两色在图案下部有交叉,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上部有“中国山东”字样,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位于中国与山东之间,中部为一扇形图案,以暗褐色为背景,“趵突泉”三字金色凸印于上,下部有一凉亭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2004年起用于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 2006年7月28日,趵突泉公司分别购得程某生产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和34度精品趵特白酒各一瓶。程某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有如下特点: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菱形方框内

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 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法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2、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 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法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做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依据国际私法中的相关理论,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方法目前在各国的实践中并没有一致的做法,而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两种主张: 第一,主张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 第二,主张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依据通说,所谓“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1](P130)而需要在国际私法中加以研究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以下构成要件:“首先,主要问题依法院国的冲突规则,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其次,该问题对主要问题来说,本身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且它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援用;最后,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并且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从而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2](P224) 一、先决问题处理方法的理论纷争 不断有学者对如何处理先决问题提出主张,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 (一)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说 该说认为,先决问题虽相对于主要问题具有独立性,但它们毕竟是两个紧密相关的问题。“对主要问题所适用者,既为外国法,而附随问题又属于主要法律关系之一部,且附属于主要问题。”[3](P252)因此,“只有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才能避免把一起案件中密切关联的问题人为地割裂开来,从而求得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协调一致的判决结果。”[4](P82)而且,这样可以帮助“取得诉讼地国的法院和一个以上外国法院之间判决的一致。”[5](P309)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1: [案情]: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销售额达244万多元。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凰"就是"喜凤",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198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 [问题] 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说明理由。 [解析] 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假冒仿冒的对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假冒或仿冒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是使用与他人相近的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 假冒仿冒行为的认定: (1)行为人必须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即实施假冒、仿冒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从客观上看,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或姓名、质量标志等规定。 (3)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有过失。行为人实施的假冒、仿冒行为,目的在于牟取利润或损害竞争对手。 (4)行为在客观方面给他人及社会造成危害。假冒、仿冒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2 [案情]: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经调查,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 [问题]:该啤酒厂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解析]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不正当行为。”因此,B项是正确的。注意“表示”二字,该法未用“宣传”。而C项不满足欺诈的四个构成要件,因此C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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