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漆膜弊病及其防治方法

常见漆膜弊病及其防治方法
常见漆膜弊病及其防治方法

常见漆膜弊病及其防治方法

在涂装过程中或涂装后,使用不久产生的漆膜弊病一般与被涂物的状态、涂装工艺、涂料品种、涂装方法及其操作、涂装设备和环境等因素有关,为了防止漆膜弊病,技术人员必须熟知上述关系,以便于施工操作中防止产生漆膜弊病,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弊端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弊端 在我国,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 未成年人在社会中是一类特殊群体,他们无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均与成年人有诸多不同。在生理方面,未成年人的生理结构正处于发育期,力量弱小,自我控制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在心理方面,未年人具有较强依赖性,思想单纯,在认知恩那个李和分析判断能力上存在较大局限。因此,我国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但在实施的过程中总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我把问题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内容简单、逻辑性差,且多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缺乏系统性。首先,一些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简单,不够具体。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解释中,大多条款均为原则性的规定,只有大概的行为方向,没有具体的执行措施,造成实施起来弹性太大。其次,立法不够全面,一些问题存在立法空白。由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原来没有过的问题现在极有可能显现出来,原来制定的法律如果不及时予以修正,则必然会出现立法滞后。如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在临时监管人、教育部门与法定监护人之间应如何转接,监护风险如何分担问题,一直为我国法律中的空白。而实际中由此种空白导致的纠纷却经常发生,司法机关由于无明确法律可依,则只能根据相关法律和法理做以推论,这必然导致同案不同地方不同判决的现象发生,极不利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最后,“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法条均是禁止性和肯定性条款,并缺少违反该强制性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的罚则条款”。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这条规定是非常典型的禁止性条款,对与学校来说,其知道了如此情况下不能取消学生想学籍,但是他并不知道如果取消了,则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如此,就容易陷入有令不行的尴尬境地。而对于最终未被宣判为有罪的学生而言,如果其学籍被取消,则他的维权途径何在?依据何在?长此以往,必将导致一些列社会问题的发生。 第二,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有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性。首先,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少协调和衔接,可操作性差。这一点在上文已经予以说明,此不赘述。其次,配套实施细则没有跟上,致使有些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如根据我过法律规定,虐父母待被监护人或不尽监护人职责的,可以剥夺其监护人资格。但问题是,剥夺了父母监护资格的被监护人由谁监护?尽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可以由父母所在单位和被监护

浅谈塑料件涂装与漆膜常见弊病处理

浅谈塑料件涂装及漆膜常见弊病处理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各种常用塑料件类型及其应用范围,详细阐述了塑料件表面处理及涂装工艺操作要点,同时就漆膜常见弊病与处理 展开论述。 【关键词】:塑料 ; 表面处理 ; 喷涂 ; 漆膜弊病 前言 随着塑料加工与改性技术不断提高,应用领域迅速扩展,不同应用领域对塑料材质、表面装饰及粘接性能等要求日益增强,为了改善塑料表层外观,延长塑料使用寿命,从而需要对塑料件表面进行涂装处理。但由于各种塑料原材料结构与组分不同,相应的表面性能也有明显差异,因而,适应不同领域的各种塑料表面处理技术与喷涂材料应运而生。 一、常用塑料件简介: (一)塑料的定义: 塑料是一种以树脂为要紧成分,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塑造成一定形状,并在常温下能保持既定形状的高分子有机材料。

(二)塑料的特性: 1.热塑性:加热到一定温度时可变软以至流淌,冷却后又恢复其硬度及其 它功能,这种过程是可逆的,能够反复进行。例如: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聚甲醛,聚碳酸酪,聚酰胺、丙烯酸类塑料、其它聚烯侵及其共聚物、聚讽、聚苯醚,氯化聚醚等差不多上热塑性塑料。 热塑性塑料中树脂分子链差不多上线型或带支链的结构,分子之间无化学键,因而在加热时具有软化流淌及冷却变硬的特性; 2.热固性:通过加热能够软化流淌,当加热到一定温度时,会发生化学反 应一交链固化而变硬,此后再次加热时,已不能再变软流淌了,这种变化是不可逆的。塑料正是借助这种特性进行成型加工,利用第一次加热时的塑化流淌,在压力下充满型腔,进而固化成为既定形状和尺寸的各类制品。 (三)常用塑料类型: 1.丙烯氰(23%~41%)、丁二烯(10%~30%)和苯乙烯(29%~60%)三种单 体共聚而成的聚合物:简称“ABS”,具有色彩醒目,耐热、牢固、耐溶剂性差等特点,外表面可镀铬、镍等金属薄膜,可制作琴键、按钮、刀架、电视机外壳、伞柄等; 2.聚乙烯塑料:简称“PE”,化学性能稳定,通常制作食品袋及各种容器, 具有耐酸、耐碱及盐类水溶液侵蚀的特点,但不宜用强碱性洗涤剂擦拭或浸泡; 3.聚丙烯塑料:简称“PP”,无毒、无味,可在100℃的沸水中浸泡不变 形、不损伤,常见的酸、碱有机溶剂对它几乎不起作用,多用于食品用具; 4.聚苯乙烯塑料:简称“PS”,容易着色、透明性好,多用于制作灯罩、

我国目前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立法体制存在的缺陷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一元两级三个层次”。所谓的“一元”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级”是指中央和地方;“三个层次”是指在中央和地方每一级中都有三类立法主体,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该一体制在总体上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但在实践运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立法质量。主要有: 一是存在立法部门化倾向。立法部门化就是将执法部门的自身利益体现在立法中,而这必然影响立法的科学性与客观合理性。造成立法部门化的原因主要在于立法机构缺乏足够有效的立法力量,在立法上完全依赖于执法的各个部门。在中央层面,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导起草的法律较少,较多的法律由国务院及其部门实际掌控着起草权。这就难免将部门利益渗透到立法之中,出现了立法部门化的弊端。 二是存在立法地方化弊端。在地方立法层面,地方政府部门几乎执掌着所有法规的起草权,地方立法机构对行政部门的立法起草工作依赖性较为严重。 三是存在立法腐败现象。如2008 年震惊全国的郭京毅受贿案,郭京毅作为商务部条法司正司级巡视员,主持和参与

了近20年多年的全部外资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在此期间,郭京毅利用其自身职务权限,即法规的制定权和法律适用标准的释明权,接受贿赂,牟取个人利益,为国美电器公司并购铺路,受贿金额高达人民币 845万余元。 四是存在立法冲突现象。比如,按照现行《立法法》的规定,各部委有制定规章的权力。但各部委制定规章的权限范围却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各部委有时即从部门利益出发,“抢权立法”、扩权解释,抑或互相推诿、回避义务,将自身利益千方百计最大化,将自身义务和责任则尽一切可能最小化,导致“行政立法权侵越国家立法权”和“授权立法的脱缰”,影响了立法和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提出 要克服立法体制和机制中存在的上述弊端,一个必要的步骤就是完善立法体制和机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则是这个完善步骤的一个重要方面。所谓“第三方”,是指和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对象不存在利益相关性的机关、团体或组织,包括地方立法研究会或研究院、高校或科研单位等。2001年开始,地方人大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的立法实践就已在重庆、天津、甘肃、山东、安徽、辽宁、湖北和云南等地进行,效果较好,克服了“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不足。去年,民革中央积极响应中共十八届四中全

行政主导立法的弊端

行政主导立法的弊端 文丨周东旭编辑丨子愚 行政主导立法积弊 目前,公众更多关注的立法程序是人大审议的立法草案,事实上,审议已是整个立法程序的中间阶段,在此之前,政府早已介入颇深。 五年立法规划和每年的立法计划是立法启动的原点。自上世纪80年代末确立立法规划以来,每五年会有一个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人大再制定每年的立法计划,所以,哪些法律法规能被纳入立法规划、计划,则意味出台的几率大增。 根据法律规定,哪些项目可以进入规划,人大会征求各个部门的意见。以全国人大为例,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法制局,还包括各人民团体等,都可以提议。但是最终能够进入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多数还是来源于政府系统。 在地方上,立法规划面临同样的情况。有多年地方人大工作经验的阎锐详细统计了上海市30多年的立法数据,其中,80%以上的项目由政府提议,“这反映出政府在政策议题形成上的优势。” 立法规划作为起点,一定程度决定后续进程,比如提案和草稿起草等,如果规划出自政府部门,草案的起草往往也会由其负责。法规草案通常会作为立法提案的附件一并向立法机关提出。 对于政府提出的草案,一般由人大内部对口的专业委员会加以审议,而后再提交常委会审议。专业委员会的审议至多是给出一些反馈意见,几乎不会退回。所以,直到提交常委会讨论,立法过程基本由行政主导。 近20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中,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提交的法律提案占总量的75%至85%。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至2013年)立法规划确定的64项法律中,有48部法律是由主管行政部门起草的,比例高达75%。 人大也并不是不想“突破”,但终究力有不逮。比如预算法修订过程,2005年前后,由人大预算工委主导起草第一个草案,业界普遍认为“迈的步子比较大”,待向相关部门、机构征求意见之后,并没能得到国务院认可,修法随之搁置。2009年之后,又出台的一个草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回忆,这次是全国人大和财政部联合起草,但实际上是财政部主导。 立法到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阶段,是目前人大参与立法的最主要形式。但是,从已有情况看,人大审议更多起“修补”作用。虽然当前的人大辩论已经大为提高,也有不少委员会直接对不适当的草案条文提出异议,但“推倒重来”基本不可能。除了政策出台需要一系列复杂调研过程外,关键是人大暂时也缺乏足够权威,抵御推翻后所面临的一系列压力。 草案完成之后提交到人大,形成具体条文,也就意味着各方的利益基本划分清楚,经过了反复磨合,一旦再协调,更改利益格局,会非常困难。立法就是各方利益平衡,只有人大在原初状态时就介入,平衡各方面利益,解决重大问题,才可能真正做到主导立法,与行政主导相区别。 有些法案具有明显不合理之处,但一旦到了常委会审议阶段,再想推翻重来或直接否决,基本不可能。 通常的做法是,如果审议阶段意见分歧太大,只能暂且搁置。而搁置并非完全是因为人大内部的分歧,很多情况是部门利益协调不清。

常见漆膜弊病产生的原因

常见漆膜弊病产生的原因 弊病种类: 1. 漆面开裂: 开裂原因: (1)单次涂刷涂层过厚,表层干而内层没有干透; (2)两遍漆之间涂刷间隔时间太短,前一层漆膜没有完全干透,新漆膜湿度大,两层漆膜之间存在较大的伸缩应力差; (3)被涂物表面有异物存在,使得漆膜不平整,存在局部间隙,附着力差; (4)金属基材表面有浮锈、油性物质,涂刷油漆后,涂层和基材的附着力太差; (5)漆膜性能太差。 2. 漆膜粉化:颜料没有很好地被润湿,使颜料粒子从漆膜表面析出,成为疏松的细粉。 粉化原因: (1)漆料搅拌不均匀,局部颜料聚集过多,颜料颗粒未能及时被树脂包裹; (2)使用双组份的漆时,固化剂添加含量不足,漆膜固化慢,树脂不能完全交联,使得涂层不够致密; (3)涂料质量太差,固体分含量低,耐候性差。

3. 漆面有大量气坑:油漆在施工时混入空气或溶剂挥发气体在涂层干燥过程中排出不及时。口径大,深度浅。 产生原因: (1)涂层太厚,大部分涂层中的溶剂没有挥发,在涂层表面慢干时内部溶剂挥发到表面产生气坑; (2)涂刷基材多孔,涂刷前没有使用封闭涂料封孔,基材气孔太多,其中残留的空气在漆膜表面干燥后排出形成气坑; (3)漆膜所处环境潮湿,溶剂挥发缓慢,在外表面缓慢固化时继续挥发形成气坑。 (4)油性物质渗入涂层,或是基材表面有油性物质。 4. 漆面有大量针孔:类似于用针扎出来的细孔,破坏了涂层表面的完整性。孔径小,深度大。 产生原因: (1)涂装方面和产生气坑的原因类似,涂料在搅拌和施工时混入空气或是涂层中溶剂挥发不及时,同时涂层干燥过快,产生气孔时底部涂层已经固化无法及时填补; (2)双组份涂料在使用时,固化剂添加过多,树脂交联过快,粘度大,表面张力过高,流平性较差; (3)涂料储存时间较长,涂料中溶剂挥发,总体粘度增大,涂料中的物料颗粒析出。 5. 漏底:面层没有充分遮盖下面的涂层,从而露出下层的颜色

我国行政立法行为存在的弊端冷模

我国行政立法行为存在的弊端冷模 一、行政立法权的渊源及现状“行政立法权”的提出是基于立法主体的一种类别划分,具体地说就是按立法主体的不同,将立法权分为权力机关立法权和行政机关立法权。行政立法并不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西方将行政立法称之为行政机关立法、准立法或是委任立法。在英国,行政立法即为委任立法,包括枢密院令、法律授权各大臣制定的命令和《规则出版法》制定的新规则。在享有“行政法母国”之称的法国,行政立法的数量和效用远远大于其他立法,不仅包括委任立法,而且包括职权立法。德国的行政立法被视为委任立法,行政组织有权力制定法规命令和规章,但是由于规章一般不需要特别授权委任,因此这一类规章被排除在行政立法之外①。我国学界把行政立法做了广义和狭义的划分。广义的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方面普遍性规范的行为;狭义的行政立法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本文所讨论的是狭义的行政立法。二、当前我国行政立法行为面临的挑战据统计,1979至2008年底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法规1100多件,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制定规章26000多件②,平均每年新出台的各类法规达到800多件,我国行政立法的普遍性由此可见一斑。新中国成立之初,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的行政机关是不具有行政立法权力的,但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整个改革进程的需要,全国人大在一定程度上下放了部分立法权。比如1981年,全国人大

常委会授权广东、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各项单行经济法规,使其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起到“立法试验田”的作用;1988年,海南省在建省之初便开始享有地方立法权;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1992年,全国人大授予深圳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1996年3月,全国人大授予珠海和汕头两个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③。行政立法权的授予,对于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此外,在2003年“非典”期间,国家针对防治非典过程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抗击非典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中国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中国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纳入了法制轨道。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为了灾后的恢复重建,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这项法规的出台在震后的恢复中发挥了指导性作用。(一)侵害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为公民所拥有,是宪法和实体法所确立的基本人权。其中,自由权是核心权利,它包括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论自由等内容。我国宪法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处置问题上,都应当通过实体法进行严格规定。我国的《立法法》第八条第五点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当涉及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时,必须通过立法机关立法予

涂膜常见弊端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塑料涂装中涂膜常见弊病及解决办法 在涂装中遇到一些涂膜弊病和涂装缺陷等可能是不少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遇到过的了。不同材质不同物体的涂装中都有可能出现这种现象。这个时候我们就要掌握足够多的涂膜弊病的处理方法,针对具体的情况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加以修复。塑料涂装中涂膜是有很多缺陷的,不过针对这个方面的缺陷我们都有相应的对策。涂料能均匀稳定地涂覆于塑胶件表面的最主要条件,为涂料的表面张力必须小于被涂覆物的表面张力。以下是常见的几种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1. 一、橘纹现象 橘皮现象是涂装设备涂漆过程中常见又较难克服的流平性问题,影响因素众多,大大地影响到涂膜的平整性。原因及对策如下: 1、在喷涂过程中,由于溶剂挥发太快,湿膜黏度急剧增加,使流平变得困难而产生橘皮。措施是根据环境季节温度变化来选择合适的稀释剂,例如聚氨酯涂料的稀释剂有冬用和夏用之分。 ? 2、涂料黏度过大。涂料粘度大时,涂料雾化性和湿膜流平性都差。因按照施工规范进行兑稀并采用带恒温装置的喷涂设备。 3、环境温度偏高,或闪干时间不足就进行烘烤。 ? 4、喷涂室内空气流速太快,使湿膜溶剂快速挥发而难以流平。(2)塑料工件温度太高,使溶剂瞬间挥发,湿膜来不及流平。 ? 5、喷涂时出漆量太小或喷涂距离太远,表面沉积涂膜太薄,涂装设备流平变得困难。 ? 6、喷枪雾化不良,漆雾颗粒过大也产生橘纹。降低出漆量并提高压缩空气输出量,改善雾化性能。 ? 7、喷涂距离太近。喷距太近虽然涂膜厚有利于流平,但压缩空气的冲击力使厚涂膜产生更大的橘纹,反而使流平性变差。 二、颗粒现象 涂膜表面常见的缺陷是颗粒,严重影响外观。对于少数微细颗粒,采用1 500目以上水砂纸打磨修饰,颗粒过大时或而积大时用800目水砂纸打磨重新喷涂。由干塑料涂膜要求外观是非常严格的,因此颗粒现象是塑料涂料涂装过程中返修率高的主要原因,涂膜颗粒关键是要做好预防措施。 三、底漆与清漆层间附着力问题 ? 如果第一道底漆的表面张力低干第二道罩光清漆的情况下,那么两层涂层间的附着力不佳,所以塑胶底漆在生产过程中的表面张力不应太低,能与底材咬合最佳为止,并使面漆对底漆的润湿性良好,两层涂膜要有一定厚度的界而层才能有稳定的附着力。 四、咬底现象 咬底是涂膜喷涂时,涂料中的有机溶剂对底层产生的溶胀起皱而脱离的现象。咬底分为涂膜与底材和涂膜之间咬底。涂装设备底材塑件在注塑时压力不足导致塑件局部密度不一致,存在一定的内应力,而涂料中有机溶剂的极性和溶解力较强时,涂料中的强溶剂会咬进塑件内,出现咬底现象,此时的施工应在不影响涂料溶解性的情况下尽量减弱稀释剂的极性和溶解力,在涂膜咬底的部位用细砂纸打磨一遍后再喷上一道涂料也可以消除咬底现象,在涂装过程中先将底材易咬底的部位薄薄喷涂,最后将此处和另外部位一同涂覆成均匀涂膜,也可以一定程度的减弱咬底现象. ? 五、缩孔现象 ? 当表面张力较高的涂料涂覆于表面自由能较低的底材上,也就是涂料表面张力与底材表面张力相差太大时,容易造成涂料对底材的润湿性不良,接触角变大,使涂料有保持滴状倾向而裸露出被涂面,特别是罩光清漆和颜料份较少的色漆,比较容易出现这种缺陷,而且不容易

常见电泳漆弊病与解决方法

常见的电泳涂装漆膜弊病及其防治方法 一、颗粒 (1)现象 在烘干后的电泳涂膜表面上有手感粗糙的、较硬的粒子,或肉眼可见的细小痱子,往往被涂物的水平面较垂直面严重,这种漆膜病态称为颗粒。 (2)产生原因 ①CED槽液PH值偏高,碱性物质混入,造成槽液不稳定,树脂析出或凝聚。 ②槽内有沉淀“死角”和裸露金属处。 ③电泳后清洗液脏、含漆量过高,过滤不良。 ④进入的被涂物面及吊具不洁,磷化后水洗不良。 ⑤在烘干过程中落上颗粒状污物。 ⑥涂装环境脏。 ⑦补给涂料或树脂溶解不良,有颗粒。 (3)防治方法 ①将CED槽液的PH值控制在下限,严禁带入碱性物质,加强过滤,加速槽液的更新。 ②消除易沉淀的“死角”和产生沉积涂膜的裸露金属件。 ③加强过滤,推荐采用精度为25μm的过滤元件,养活泡沫。 ④确保被涂面清洁,不应有磷化沉渣,防止二次污染。 ⑤清理烘干室和空气过滤器。 ⑥保持涂装环境清洁,检查并消除空气的尘埃源。 ⑦确保新补涂料溶解良好,色浆细度在标准范围内。 幸福的家2009-04-06 15:15 (1)现象 在湿的电泳涂膜上看不见,当烘干后漆膜表面出现火山口状的凹坑,直径通常为0.5~3.0mm,不露底的称为陷穴、凹洼、露底的称为缩孔,中间有颗粒的称为“鱼眼”。产生这一弊病的主要原因是电泳湿涂膜中或表面有尘埃,油污与电泳涂料不相溶的粒子,成为陷穴中心,使烘干初期的湿漆膜流展能力不均衡,而产生涂膜缺陷。 (2)产生原因 ①被涂物前处理脱脂不良或清洗后又落上油污、尘埃。 ②槽液中混入油污,漂浮在液面或乳化在槽液中。 ③电泳后冲洗液混入油污。 ④烘干室内不净,循环风内含油分。 ⑤槽液的颜基比失调,颜料含量低的易产生缩孔。 ⑥涂装环境脏、空气可能含有油雾、漆雾,含有机硅物质等污染被涂物或湿涂膜。 ⑦补给涂料有缩孔或其中树脂溶解不良,中和不好。 (3)防治方法 ①加强被涂物的脱脂工序,确保磷化膜不被二次污染。 ②在槽液循环系统设除油过滤袋,同时查清油污源,严禁油污带入槽中。 ③提高后清洗水质,加强过滤。 ④保持烘干室和循环热风的清洁。

浅谈如何在立法程序中解决立法滞后的问题

浅谈如何在立法程序中解决立法滞后的问题 浅谈如何在立法程序中解决立法滞后的问题 2010年7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已开始实施,为校车提供了统一标准。但谁来保证校车安全难题依然未解。于是,"国标"束之高阁,"山寨校车"依然横行。 2011年11月16日,甘肃庆阳正宁县发生的校车车祸惨剧刺痛了国人的心。"小博士"幼儿园64个孩子挤在一辆核定承载9人的面包车里,最终19名儿童遇难。据不完全统计,不到一年时间内,媒体报道了各地发生的9宗校车死伤事故,死亡人数高达51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近年来出现的不少法制悲剧事件让人们印象深刻,如"孙志刚案","开胸验肺事件","醉驾入刑"等,观察大众和媒体的评价中,人们往往容易达成一个共识,就是我国立法滞后问题严重性。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相关立法机关在出现一系列事件之后,也加强了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审议等活动。然而,如此频繁的立法和修法活动也能反应出我国立法的弊端,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找到相应的解决之策应该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反思。 一、立法滞后的界定 我国当今法学中,对"立法"一词有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理解。从狭义的解释来看,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从广义来看,立

法就是国家专门机关遵循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根据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专门活动。法是调整社会的一种手段,其产生有赖于社会物质条件,但是当一种新的社会关系出现在人们面前并且需要以立法加以调整时,立法者却行动迟缓以至于所进行的立法调整未能及时反映这种社会关系的需要,所以笔者所谓的立法滞后主要主要特征是立法落后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简历大全/html/jianli/ 二、浅谈我国立法滞后产生的原因 (一)经济飞速发展和社会的转轨 特定阶段的法只是对特定时期法律关系的一般性反映,妄图制定囊括一切社会关系的法是不现实的,面对社会高速发展,立法是永远之后的。由于本文由收集整理我顾法律体系具有成文法系之特点,是相对稳定的,已经公布实施,就不太可能经常性的朝令夕改。而我国社会的开放性和多元性现实,各种社会关系涌现,稳定的法律不免会表现出尴尬。当然这只是我国立法滞后的一个原因而已。 (二)立法理念的偏差 马克思主义的立法观是我国立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其指出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应与社会物质基础相适应,立法者不是在制造法律而不过在表述法律而已。这种物质强调论在实践中和理念都产生了一定的偏差。首先导致片面的将立法工作围绕经济展开,而忽视了社会管理相关法律,以至于社会生活中悲剧频发而相关立法却少之又少。其

由表面张力引起的漆膜弊病

由表面张力引起的漆膜弊病 上一篇/ 下一篇 2008-04-12 13:06:31 / 个人分类:References 查看( 95 ) / 评论( 0 ) / 评分( 0 / 0 ) 湿膜从涂布到失去有效的流动性(包括烘烤中因温度的提高而重新获得的流动图形)为止,进行着展布和流平。这展布和流平如前已述及的,是由表面张力的推动的,包括由表层区间的表面张力差所引起的表层流动,这种表层流动在某些情况下,不利于完整的流平而形成了漆膜弊病。这种由表面张力引起的漆膜弊病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缩孔 当底材表面由于组成的不均而导致润湿张力的不均。在涂料涂布后,有些区或点上的湿膜展布系数小于零,则湿膜将从这些区、点向四周回缩,以降低总表面能而形成缩孔。这缩孔有的出现得早,有的较迟,这是湿膜的表面张力随着溶剂的挥发而逐渐增高的缘故。展布系数何时小于零就何时开始回缩。有时烘漆在晾干中并未出现缩孔,却在烘烤后才出现。这可能因为在晾干中,展布系数已小于零,湿膜已失去有效流动性,故被“冻结”住了。在烘烤中,温度提高而又“熔化”了。 防止缩孔,对涂料而言是提高抗缩孔性,对底材而言是通过表面处理来降低润湿张力,提高涂料的抗缩孔性主要是降低成膜物的表面张力。 有的缩孔是由于湿膜的重要性质之一,其控制方法有以下几种: 用一规定的低表面活性剂,例如硅油,用溶剂配制成不同浓度的溶剂,如0.5%、0.1%、0.05%和0.01%等,各自滴在样板上数滴,待溶剂挥发后,就在样板上得到表面张力不同的几种斑点。将试样喷涂在此样板上,观察在晾干中、烘烤后缩孔形成处斑点的硅油浓度(抗缩孔性等级),联系实际涂装中所用底材表面性质(润湿张力、表面均一性等)规定质量控制等级。也有用涂油(矿物油)样板的以作较大面积的测试。 (二)桔皮 湿膜由于底材的几何形状和气流的影响,导致敬意的溶剂挥发速度有所不同,从而引起了湿膜中局部组成和温度的差异,即导致了敬意表面张力的差异而出现了表层流动,这表层流动为了使整个表面的表面张力的均一化,使总表面能趋向最小,也就是使湿膜的表面趋向平整。但如此此之前,湿膜已失去有效的流动性,那么漆膜上就留下了这些表层流动的痕迹,这痕迹就是桔皮。 减轻桔皮可延长湿膜的有效流动时间,以给予足够的流平时间,所以可加入挥发速度较慢的溶剂,也可加入表面张力低的,动态表面张力滞后短的流平助剂,如硅油和聚醚改性的硅油;也可以用与涂料有限混容的,较之有更低表面张斩的线性树脂,令其“漂浮”在湿膜表面上,抑制表层流动和溶剂挥发速度而达到流平。 (三)浮色 湿膜的溶剂挥发是发生于表面,因而密度就大于本体。这促使本体的上升和表层的下沉,形成对流。上升的含有较多的溶剂,故上升处表面张力较低而向四周表面张力较高处流动。又因湿膜厚度是不均一的,在溶剂挥发中,较厚处的溶剂含量总是大于较薄处,所以这种对流是各自处于小区之内,形成一个个小漩涡,当色漆中含有不同的颜料,那么粒度较小的,密度较轻的就比粒度(或聚集粒度)较大的,密度较重的容易随着漩涡流动,犹如水流分级作用而造成分离,由于颜色的不同而形成明显的花纹,当不同颜料的分离是水平向的,这就是浮色,即表层的颜色和其下层的颜色是不一致的。如果分离是垂直向的,这就是发花或近似六角形的,称为“贝纳德漩涡”的花纹。在垂直面上的发花有时会表现为条纹。 降低或消除浮色和发花就是降低湿膜上下对流的速度,降低颜料分离效果,即使用挥发速度较慢的溶剂;也可以使用可控絮凝分散助剂,将不同颜料以一定程度絮凝起来而不再分离,也可

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的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的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电子政务是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行政中推广应用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公共行政模式,是当代政府管理创新的主要方面。近年来,随着全球信息化步伐加快,我国电子政务应用不断深入,其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因此,加强对我国电子政务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分析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系统总结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对推动我国电子政务持续、健康发展和促进我国信息化水平的快速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 从世界范围看,各主要发达国家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本国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法规。如英国2001年5月通过的《电子通信法》,确立了数字签名的法律地位;新加坡制定了《信息安全指南》、《电子认证安全指南》,为其电子政务发展在法律上提供了依据;美国目前已形成以《电子政府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政务发展起步较晚,其相应的立法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先后出台了一些与规范电子政务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与电子政务发展和建设的关系可归纳为4类[1]:(1)计算机法,主要是有关计算机系统安全和保密的法律规范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如《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2)互联网法,主要是针对国际互联网的接入、安全、设施、经营以及主管部门等事项做出规定,如《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规定》等。(3)信息法,主要是有关政府信息化的法律和规章,如《北京市政务和公开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4)政务公开法,主要是对政府有关业务流程和政策制定、执行及结果的公开,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 总体上说,我国电子政务立法还处于“无纲领性立法、无确定立法规则、无有效的立法评价及监督机制”的三无状态[2],现有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低,规章占大多数,至今我国尚未出台关于电子政务的纲领性立法以及明确的立法规则,更不用说评价及监督机制。 2、我国电子政务立法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电子政务应用步伐加快,其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现,越来越不利于电子政务的深入发展。 2.1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在国外,电子政务立法有统一立法与单行法相结合模式和分散模式。美国属于前者。2002年12月美国通过《电子政府法》,并与其他单行法配套,如《政府纸张消除法》等。而我国则属于后者。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分散在计算机法、信息法、互联网法等单行法中。分散立法的缺陷是其法律环境适用复杂,尤其我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使分散立法的缺陷更加突出,因为在我国大多是部门立法,法律阶位低,缺少统一的原则和标准,冲突现象严重,导致电子政务的特征不明显,实施效果差。 2.2电子政务标准立法亟待完善 虽然我国已制定了《电子政务标准》,但它只是一个标准框架,可操作性和检验性较差,全国各省市电子政务建设还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各级政府信息化的起步时间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另一方面我国缺乏对电子政务建设标准的立法,在实践中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传输协议。这就不容易互联互通,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形成“信息孤岛”现象,导致部门间协作性和安全可靠性较差,也不利于政府改进管理方式和提高行政效率。 2.3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存在的问题 从美国立法过程看,在其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先后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信息

论我国网络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论我国网络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政法学院法学1班 吴琛20105321 随着网络时代的悄然而至,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媒介,日渐呈现出与传统媒体所不同的优势,它广泛而深入地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 孕育出一种新的文化、经济、生活形态, 并产生巨大的社会功能;但是,这把双刃剑在给社会带来曙光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如网络安全问题、网络内容问题、网络侵权问题等等,然而我国目前网络立法明显滞后且存在许多缺陷,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立法, 以更好地促进网络建设健康发展。 一、当前我国网络立法现状 我国的网络法律包括三个层次: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创制的法律、国务院创制的行政法规以及法规机构创制的行政规章。目前,在网络法律领域, 最高层面的立法仅体现在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等极少条文中。第二层次的立法, 只有数量极少的国务院创制的行政法规。而最低层次的立法, 是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及部下属机构颁布的大量规范性文件。从立法实践来看, 我国网络立法是以行政规章及法规性文件为主要依据进行的, 管理是其主要特征, 规定和通知是其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另外,集中在部门规定层次上的网络立法, 大多是针对本行业或本领域在计算机网络中的安全和使用问题。 二、当前我国网络立法存在的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的短短十几年时间里,我国的网络立法已经初步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跨越,在对网络规制方面已经完成了奠基性的工作。但在我国已初步具备网络安全法律调控体系的同时, 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作为新生代的网络立法在我国尚未达到相对成熟的阶段,已经出台的不少法律文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不足和缺漏,其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立法层次不均,体系不完备。目前我国网络立法力度不够, 立法层次低, 多停留在部门 规章的层面上,从法律效力方式来看, 制裁手段较少, 处罚力度较小, 法律效力较弱。 且缺乏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权益的法律。这说明我国尚未形成一个以基本法律为主干, 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专业性网络法律体系。 2、立法程序缺乏民主参与,权义配置失衡。目前我国的网络专门立法大多属部门机关立法, 此类立法程序主要依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这种由行政机关自己设定立法程序进行行政立法的现象明显不符合现代行政法的“控权精神”,导致了条文中多为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的义务性规定,对于管理者一方加以制约和限制的规定却是少之又少,造成了如过分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管制而漠视相关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的一系列弊端。这种失衡的状态,使得不同法律关系主体难以在一个对等的层面上对话,必将影响到法的实施和我国法制化的进程。 3、立法“框架性”“宣言性”,可操作性差。目前,我国许多立法仅提出了该法所规范的 主题性内容,而对于这些内容却缺乏进一步的具体性规定。如赋予某一法律主体一定管理职权,但对于该主体应在多大范围内行使该职权以及应该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行使该职权等具操作性的问题缺乏相应的具体性规定。众所周知,立法必须考虑到它的可行性和操作性,不具有操作性的法难以从“文本上的法律”转变为“行动中的法律”,这样的立法只能成为一种倡议、一种宣言,无法真正实现法律调控社会的终极目的。 三、完善我国网络立法的建议

论判例法的功能与弊端

论判例法的功能与弊端 论判例法的功能与弊端 摘要: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它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通过阐述判例法的概念,详细地分析了判例法的功能与弊端,以使人们对判例法有更加明确的认识,从而完善判例法在当代法治社会中的运用。 关键词:判例法;概念;功能;弊端 1 判例法的概念解析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原则”,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如果所遇到的案件本级法院或上级已经做出过相似判决,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所有法院必须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上诉审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 对于判例法,我有以下几点认识: 1.1 判例法不等于判例 判例法是指以判例作为法律的表现形式,而不是判例本身。判例在任何国家都是存在的,即使是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重视判例的发布、编纂和整理工作。判例对于法院审理案件只具有指导和参考意义,并没有约束力。判例是指对后来司法活动具有影响力或拘束力的判决,而判例法则是指一种法源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它指的就是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因此判例不等于判例法。 1.2 判例法的本质是法官造法 即法官通过司法活动创制法律,因此,判例法也被称为法官制定的法。法官立法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征。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仅仅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官的职责仅仅是通过司法活动实现这些法律。英美法系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所创设的判例则成为约束法官的法律,并与制定法并行,成为英美法系的重要渊源。

几种常见涂膜弊病分析及对策

几种常见涂膜弊病分析及对策 在日常家居生活中,房子装修得再好,时间久了,仍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墙面问题,既影响美观,还带来各种生活烦恼。有些问题看似简单,但处理起来很难,往往处理“好”没几天又“故技重演”,有时候还变本加厉,或者是按下葫芦起了瓢,让人不胜其烦。 漆病纷繁复杂,难道就没有治理办法了吗? 当然不是!应对各种常见漆病,小编有妙计。 发白 在快干性涂料施工时,经常会出现发白现象,并使涂膜失光而不能恢复。这些涂料主要是硝基漆、过氯乙烯漆、磷化底漆、热塑性丙烯酸磁漆等。原因与措施如下: (1)作业环境湿度太高,溶剂快速蒸发时带走大量热量,造成局部湿膜表面温度下降至“露点”以下,使水汽冷凝渗入湿膜,产生乳化状白色膜,水分最终蒸发后产生空隙并被空气取代,最终形成不能恢复的有孔无光白色膜。控制环境相对湿度在70%以下,温度在20℃左右。(2)涂料溶剂的挥发性太快。选用挥发性适宜的稀释剂,或在原稀料中加入一些慢挥发强溶剂调整稀料挥发性,如二丙西同醇、环己西同、乙酸丁酯、丁醇、乙二醇配乙酸酯等。 (3)被涂物表面温度太低。可将工件加热到比环境温度高出10℃。 (4)湿膜中含有水分。检査涂料,稀料中是否含有水分,空气压缩机油水分高器是否失效,有否定期排放空压机和油水分高器的油水。 (5)稀释剂选用不当。稀料中的真溶剂挥发性太快,非溶剂挥发慢,湿膜干燥时,随其溶剂挥发,树脂不溶于非溶剂而析出发白。 拉丝 在喷涂时,涂料呈丝状喷出,影响涂膜外观,容易出现这一问题是丙烯酸漆、氯乙烯涂料、氯化橡胶涂料、环氧树脂漆等。

(1)涂料的施工粘度太大,雾化性不好,容易产生丝状喷出,调整施工粘度。 (2)稀料的溶解力不够,稀释性太差。加入强溶剂,增强稀料的溶解性能。 (3)涂料树脂分子量太高,在正常施工固体分下,粘度很大。增大稀释剂用量。 缩孔 当涂料表面张力与底材表面张力相差大时,易造成涂料对底材润湿性不良,接角生角变大,使涂料有保持摘状倾向而裸露出被涂面。孔径大小一般在0.1~2mm。特别是清漆和颜料较少的色漆,较容易出现这一缺陷,且不容易修补。 (1)涂料自身原因,如涂料表面张力太大,流动性差,造成润湿不良和气泡释放性差。 (2)底材表面有油污或水时,造成涂膜润湿不良。 (3)光滑的旧漆膜也容易使涂膜润湿不良。给予适当打磨。 (4)涂料中混入油污,如压缩空气的油水混入涂料中。 (5)底层涂料含有硅油类助剂或有脱模剂的塑料表面,基底表面张力太低,出现润湿不良。通过打磨除掉低极性表层。 (6)烘干室内空气污浊,也易造成缩孔。 (7)湿膜被水、油和其他喷湖勿所站污。 气泡与气孔 当涂料表面张力与底材表面张力相差大时,易造成涂料对底材润湿性不良,接触变大,使涂料有保持滴状倾向而裸露出被涂面。孔径大小一般在0.1~2m m。特别是清漆和颜料较少的色漆,较容易出现这一缺陷,且不容易修补。 (1)涂料自身原因,如涂料表面张力太大,流动性差,造成润湿不良和气泡释放性差。 (2)底材表面有油污或水时,造成涂膜润湿不良。 (3)光滑的旧漆膜也容易使涂膜润湿不良。给予适当打磨。 (4)涂料中混入油污,如压缩空气的油水混入涂料中。 (5)底层涂料含有硅油类助剂或有脱模剂的塑料表面,基底表面张力太低,出现润湿不良。通过打磨除掉低极性表层。 (6)烘干室内空气污浊,也易造成缩孔。 (7)湿膜被水、油和其他喷湖勿所站污。

12种常见的漆膜弊病的原因及其解决方案

⑴、流挂 现象:涂料施涂于垂直面上时,由于其抗流挂性差或施涂不当,漆膜过厚等原因而使湿漆膜向下移动,形成各种形状下边缘厚的不均匀涂层。 原因: 1、溶剂挥发缓慢。 2、涂得过厚。 3、喷涂距离过近,喷涂角度不当。 4、涂料粘度过低。 5、气温过低。 6、几乎不换气,周围空气中溶剂蒸汽含量高。 7、涂料中含有比重大的颜料(如硫酸钡),在漆基中分散不良的色漆。 8、在旧漆膜上(特别是在有光的漆膜上)涂布新漆时也易产生流痕。 预防措施: 1、溶剂选配适当 2、对常规涂料一次涂布的厚度控制在20~25μm为宜。为要获得较厚的涂层,对于热固性涂料可采用“湿碰湿”工艺,或选用高固体分涂料。 3、提高喷涂操作的熟练程度,控制喷涂距离为喷涂大工件25~30cm,喷涂小件15~20cm,并与物面平行移动。 4、严格控制涂料的施工粘度,如硝基漆的喷涂粘度为18~26秒,烘漆20~30秒。 5、适当换气,气温保持在10℃以上。 6、添加阻垂剂来防止流痕缺陷,有较好的效果。 7、在旧涂层上涂新漆前先打磨一下。 ⑵、起皱 现象:漆膜呈现多少有规律的小波幅波纹形式的皱纹,它可深及部分或全部膜厚。 原因: 1、大量使用稠油制得的涂料易发生起皱现象。 2、涂料中催干剂使用上比例失调,钴催干剂过多。 3、骤然高温加热烘烤干燥,自干漆烘烤温度太高。 4、漆膜过厚,超出常规。 5、浸漆后施工物体,常常发生“肥厚的边缘”也易产生起皱。 6、易挥发的有机溶剂比挥发较慢的有机溶剂涂层更易起皱。 预防措施:

1、制造含有桐油的漆时,适当地控制桐油的使用量。 2、调整催干剂的比例,补加其余催干剂。 3、涂料的组分中增加树脂的含量。 4、严格控制涂层厚薄。 5、烘干型漆放20~30分钟进烘箱,或补加锌催干剂,也可采用加防止起皱剂。 ⑶、桔皮 现象:漆膜呈现桔皮状外观的表面病态。 原因: 1、溶剂挥发过快。 2、涂料本身的流平性差,涂料的粘度大。 3、喷涂的压力不足,雾化不良。 4、喷涂距离不适当,如太远,喷枪运行速度快。 5、喷漆室内风速太大。 6、气温太高,或过早进入烘烤箱烘干。 7、被涂物的温度高。 8、喷涂厚度不足。 9、被涂面不平滑,影响涂料的流平或对涂料的吸收。 10、硝化纤维素漆中水分含量有关系。 预防措施: 1、选用适当的溶剂,或添加部分挥发较慢的高沸点有机溶剂。 2、通过试验选用较低的施工粘度。 3、喷涂用压缩空气压力为带罐吸上型喷枪3.5公斤/cm2,重力压送型喷枪3.5~5公斤/cm2,以达到良好的雾化。 4、喷涂距离选择适当,减小喷漆室内风速。 5、被涂物喷涂后进入高温烘干炉之前,应设有晾干室。 6、被涂物的温度应冷却到50℃以下,涂料温度和喷漆室内气温应维持在20℃左右。 7、喷涂一道厚度应在20~26μm之内。 8、被涂面应充分地湿打磨,使其平整光滑。 9、添加适当的流平剂。 易产生上述现象的涂料:硝基漆、醇酸漆、氨基漆、丙烯酸漆、粉末涂料。 ⑷、失光 现象:漆膜的光泽因气候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而降低的现象。

论刑事附带民事之弊端与立法

论刑事附带民事之弊端与立法建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弊端及立法建议 作者:李文华 北京汇鹏律师事务所提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各省高院的规定也不一致,产生了不少分歧,因此“同案不同判”的判例比比皆是,导致法律的权威和公正荡然无存。由于有些法院将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外,被害人家属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又依据侵权责任法向民事审判庭提起侵权诉讼,而提起侵权诉讼已无实际意义,被告人已经被判刑罚,赔与不赔并不影响刑期。试问有谁愿意赔?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亟需从立法及制度层面上加以完善,以更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正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明确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区分开来,且将死亡赔偿金采取了收入丧失说,可见该司法解释也已经将死亡赔偿金视为了物质损失而非精神损失即死亡赔偿金为死者物质收入损失的赔偿。 2、为了避免浪费诉讼资源与增加被害人家属的讼累,应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明确列入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为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规定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交通肇事案件的受害人都是在刑事案件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样被害人想要得到精神损害只能先刑后民,一案多诉,这样即增加了被害人家属的诉累,也降低了司法的效率。因此,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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