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

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
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

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

2016年7月27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食药办〔2016〕235号印发,根据2016

年8月2日〈〈关于更正〈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中散装酒类食品范围和酒精度表示范围的通知》

(成食药办〔2016〕238号)更正,根据2016年8月19日〈〈关于修

改〈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的通知》(成食药办〔2016〕263号)修订。

1散装食品的定义

1.1无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预包装(即无预先定量包装、无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

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工半成品,包括散装酒类食品(酒精度低于0.5%vol的无

醇饮料酒;酒精度大于0.5%vol的饮料酒,包括蒸储酒、发酵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酒精

成分的饮料;以下同)。

1.2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要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不包括特殊食品,不包括网络食品交易、餐饮服务(销售的自制泡酒除外)、现制

现售的食品。

2基本要求

2.1鼓励参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的要求,设置散装食品标签标

识的标示项目。

2.2当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标示内容有明确要求时,应按照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执行。

2.3散装食品原有标签标识设置的强制标示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按照本要求进行规范。

2.4标签标识及标示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强制标示项目及标示内容要求

3.1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强制标示项目为: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

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及散装酒类食品应标

示的项目。

3.2散装酒类食品应按照〈〈蒸偶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 )的要求,标示酒精度和“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

3.3散装酒类食品中的散装白酒,应按照〈〈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标示产品执行标准;标示产品执行标准的散装白酒,应同时标示该散装白酒的生产工艺类

别。

3.4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的自制泡酒,应按照〈〈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

定,在盛装容器上标示酒类生产者名称和泡制材料的名称、数量、泡制日期。

3.5标示保质期的散装食品,应同时标示贮存条件;可免除标示保质期的散装食品,

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中4.3.1条规定的食品类别执行。

3.6散装食品标签标识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示的生产日期一致。

3.7重新包装或分装的散装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

3.8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应在标签标识上标示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

短的保质期限。

3.9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所引导的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标签标识格式和制作要求

4.1标签标识的格式、标示项目及在标签标识中所处的栏目位置,如表1所示。表1 :散装食品标签标识

4.1.1表1中“执行标准”标示项目,仅适用于散装酒类食品中的散装白酒;其他散装食品应根据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合理需要,确定标签标识是否应设置此项目或者标示此项。

4.1.2表1中“产地”、“食用方法”、“生产许可证编号 /备案号”标示项目,应根据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合理需要,确定标签标识是否应设置此项目或者标示此项。

4.1.3表1中“警示语”标示项目,仅适用于散装酒类食品;其他散装食品应根据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合理需要,确定标签标识是否应设置此项目或者标示此项。

4.1.4表1中“酒精度”标示项目,仅适用于散装酒类食品,其他散装食品不须设置此项目。

4.1.5表1中“生产工艺”标示项目,仅适用于散装酒类食品中的散装白酒,其他散装食品不须设置此项目。

4.1.6表1中带“ /”符号的双选标示项目,可视具体情况,只选用一个标示项目。

4.2标签标识的长、宽尺寸,可视放置、粘贴、系挂位置的面积大小或外包装、容器大小而定。

4.3如采用印刷或打印制作标签标识及填写标示项目所引导的标示内容,应使用规范的简体汉字。

4.4如手写制作标签标识及填写标示项目所引导的标示内容,应使用规范的简体汉字,

字迹应工整、不得涂改。

4.5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的自制泡酒,可参照表1及其相关要求,制作并标示自制泡

酒的标签标识。

4.6鼓励在标签标识上采用附加二维码等现代信息技术措施的方式,实现散装食品标

签标识信息及追溯信息的全覆盖。

5标签标识的使用形式

根据散装食品外包装、容器的形状或体积,应在销售货架、隔离设施、贮存位置或外

包装、容器的显著位置处放置、粘贴、系挂散装食品标签标识。

(以下参考资料,不是文件的组成部分,仅是制发成食药办〔2016〕235号文件的部分依据:

现行有关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法规性规定、要求的摘录

一、〈〈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

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

二、〈〈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经营散装酒类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在固定的

经营场所销售。禁止流动销售散装白酒。

散装白酒应当使用具备密闭性的盛装容器,并在盛装容器上标注固态法白酒、液态法

白酒、固液法白酒的执行标准及生产者、生产日期等。

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自制的泡酒,应当在盛装容器上标注酒类生产者和泡制材料的名

称、数量、泡制日期。”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流动销售散装白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法经营的酒类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货值金额三倍

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散装白酒和泡酒的盛装容器和标识不符合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

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四、〈〈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 )中6.8条:“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

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

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信息。散装食品标注

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6.9条:“在经营过程中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

包装或分装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无毒、无害、无异味,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

准的要求。”

五、〈〈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80号)第七条:“经营者

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必须做到:

3、经营者应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

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

……。”

第九条:“经营者销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

并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经营者应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取上述标签。"

第十条:“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第十一条:“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由生产者和经营者预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已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并标明生产日期。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则必须在标签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工商局开展流通环节散装食品标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总结报告模板

工商局开展流通环节散装食品标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保障散装食品消费安全为目标,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环节监管职能,加强集贸市场、超市、前店后厂食品经营户的行政指导,加大散装食品经营户的巡查力度,打击违反《食品安全法》散装食品标签规定的违法行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努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繁荣稳定的食品市场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流通环节散装食品标签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市工商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监察室、法制科、市管科、公平交易科、12315指挥中心、检查支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由市管科××科长担任,成员由××、××、××组成。 三、散装食品的定义 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散装食品包括前店后厂加工小作坊及其连锁店销售的经过简单包装方便携带的食品(如面包、蛋糕等),还包括大包装进货改小包装销售的食品。散装食品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四、散装食品的销售安全规范 (一)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二)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三)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方式、等内容。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涤、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施或设备。 (五)必须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并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符合规范要求的完整标签。

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

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2016 年7月27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食药办〔2016〕235号印发,根据2016年8月2日《关于更正〈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中散装酒类食品范围和酒精度表示范围的通知》(成食药办〔2016〕238号)更正,根据2016年8月19日《关于修改〈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的通知》(成食药办〔2016〕263号)修订。 1 散装食品的定义 1.1 无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预包装(即无预先定量包装、无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工半成品,包括散装酒类食品(酒精度低于0.5%vol的无醇饮料酒;酒精度大于0.5%vol的饮料酒,包括蒸馏酒、发酵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料;以下同)。 1.2 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要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 不包括特殊食品,不包括网络食品交易、餐饮服务(销售的自制泡酒除外)、现制现售的食品。 2 基本要求 2.1 鼓励参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要求,设置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 2.2 当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标示内容有明确要求时,应按照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执行。 2.3 散装食品原有标签标识设置的强制标示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应

按照本要求进行规范。 2.4 标签标识及标示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 强制标示项目及标示内容要求 3.1 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强制标示项目为: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及散装酒类食品应标示的项目。 3.2 散装酒类食品应按照《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的要求,标示酒精度和“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 3.3 散装酒类食品中的散装白酒,应按照《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标示产品执行标准;标示产品执行标准的散装白酒,应同时标示该散装白酒的生产工艺类别。 3.4 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的自制泡酒,应按照《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盛装容器上标示酒类生产者名称和泡制材料的名称、数量、泡制日期。 3.5 标示保质期的散装食品,应同时标示贮存条件;可免除标示保质期的散装食品,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 4.3.1条规定的食品类别执行。 3.6散装食品标签标识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示的生产日期一致。 3.7 重新包装或分装的散装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 3.8 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应在标签标识上标示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3.9 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所引导的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标签标识格式和制作要求

散装食品标签标注规定

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为了规范散装食品的销售,避免引起消费者的投诉,根据《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及咨询工商部门相关人员,对本店销售的散装食品标签特作如下规定: 注:生产日期标注方式①××年×月×日②当天按照实际进行标注保质期标注方式①×天②×个月⑧常年按照实际标注例:12个月 保存条件①冷藏②冷冻⑧常温按照实际的保存条件标注例:冷藏 食用方法①直接食用②加工食用按照实际的食用方法标注例:直接食用l、标签设定依据:《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①第三条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并在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同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明。 ②第七条第三款经营者应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③第十一条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2、新增食品添加剂的标注方式: 配料表:各种配料按照牛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 添加剂:按照实际使用的添加剂进行标注,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m2760 2()(]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牛标准)

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项下标注 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注:甜味剂类: 异麦芽酮糖、糖精钠、甜蜜素、蔗糖素、甜菊糖苷、安赛蜜、木糖醇、 三氯蔗糖、麦芽糖醇、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等 防腐剂类: 苯甲酸、亚硝酸钠、山梨酸、丙酸、单辛酸甘油酯、对羟基苯甲酸酯、对羟基苯甲酸甲酯钠、对羟基苯甲酸乙酯、对羟基苯甲酸丙酯、 硝酸钠、硝酸钾等 着色剂类: 红曲米、红曲红、茶黄色素、叶绿素铜钠、栀子蓝、诱惑红、姜黄、 苋菜红、亮蓝、二氧化钛、日落黄、辣椒橙、辣椒红等 (以上添加剂的具体品种变化根据国家的最新规定执行) 其他类别详见“GB2760 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店 2013年12月20日

关于对散装食品包装标签规范管理的几点思考

关于对散裸装食品标签规范管理的几点思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的安全不仅和质量有关系,也和生产日期等有效信息有很大的关系。消费者判定某一种食品安不安全,一个简便易行的办法就是查看食品包装标签,特别是《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食品包装标识更是被提到法律规范的高度。近日,山东淄博市工商局博山分局专门组成调研组,对辖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散裸装食品标签规范使用情况进行了调研,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作出了深入分析,提出了有关对策和建议。 一、散裸装食品标签使用存在问题 (一)散裸装食品标签内容不全。《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裸装食品,应在散裸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上应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执法人员在检查一些超市、农贸市场时看到有的散裸装食品包装标签只标识保质期,不注明生产日期;有的只有包装日期、有效期等信息;有的用包装日期取代生产日期;有的散裸装食品甚至连标签标注都没有。散裸装食品标签标识内容嗜需进一步规范。 (二)散裸装食品标签内容失真。一是违反食品标签日期必须真实的规定,弄虚作假,超前标注生产日期或毫无根据地制定保质期限和保存期限。如一些经营者现场制售的麻汁、香油等为

了免去每次喷涂生产日期的麻烦而提前印制好带生产日期的标签,这就使得标签的生产日期失去了真实、有效性。二是为了迎合某些消费者的心理,有些经营者在标签上随意美化、夸大食品作用,滥用虚假之词,甚至用带欺诈性的语言作不实描述。三是一些商家对散裸装食品进行二次包装,且在食品标签上没有显示,导致散裸装食品质量下降。四是有些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保质期过了以后,想方设法,“改头换面”,标签上面贴标签,重新摆上柜台,继续销售,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三)散裸装食品标签引人误解。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容易引起误解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商家往往将配料表误标成成分表,保质期和保存期混淆,生产日期和出厂日期相等同。这往往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和对食品安全质量的错误判断。 (四)散裸装食品标签标识隐蔽。执法人员对一些散裸装食品检查时发现,一些食品包装上的黑色喷码、透明钢印标注的生产日期不是难以发现就是难以辨识。甚至有些商家为了处理即将到期的食品,往往开展捆绑式销售,对散裸装食品进行重新包装,把生产日期藏匿其中,这更加重了散裸装食品标签标识的隐蔽性。 二、散裸装食品标签不规范的原因 (一)经营者经营意识缺失。散裸装食品一直因经济实惠而倍受消费者的青睐,流通数量相当大。一些经营者喜欢钻空子,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_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_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散装食品)

1.目的:为加强本公司散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散装食品的购进、贮存、运输及各零售门店销售散装食品的管理。 4.术语和定义 4.1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即无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包括预包装食品经分拆后以专门容器装承的食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5.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5.1采购部门在订购散装食品前,应向供货方索取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经食品安全管理员审核合格后方可购进。 (1)《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拟购进散装食品标签及合格证明复印件。 5.2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将审核合格的供货方及散装食品录入计算机系统,建立基础数据库。采购部门从基础数据库选择供货方和拟购食品,建立采购订单,未录入计算机系统基础数据库的不得购进。

5.3购进散装食品,应与供货方签订明确双方质量责任的购销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5.4供货方供应散装食品时应开具随货同行单,随货同行单应包括散装食品名称、规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方名称、送货日期等内容。 5.5供货单位供应散装食品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5.6验收人员应对购进的散装食品进行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查验不合格的应予以拒收,不得入库。 5.6.1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进口食品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书; 5.6.2查验散装食品的包装标识,应与本公司采购订单及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一致,内容包括: (1)食品名称、生产者、生产者地址、联系方式; (2)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包装规格; (3)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应予标识的其他内容。 5.6.3查验合格后,验收员应及时在计算机系统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应按规定保存五年。 5.7不得购进存在以下质量问题的散装食品: (1)无生产资质生产的散装食品,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散装食品及初级农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1.目的 1.1规范我司散装食品及初级农产品标签标识要求,确保标签标识满足法规和我司要求 2.范围 2.1适用于供应商按我司要求定量包装的散装食品及我司分拣、包装的初级农产品。 3.术语和定义 3.1散装食品:无预包装或供应商分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含新鲜果蔬、需清洗后加工的 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3.2 初级农产品: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4.职责和权限 4.1 品控管理部:负责《散装食品及初级农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文件的制定和下发及培训; 4.2 采购部:负责将此标准下发到供应商,监督落实; 4.3 仓库端:负责到货商品标签标识的查验,及分装产品的标签的管理; 4.4 设计部:负责标签标识的模板设计。

5.具体内容 5.1通用要求: 5.1.1 如商品外包装已有食品标签,且内容符合下述各品类标签要求,可直接使用。否则需按下述模板,打印 粘贴商品标签。 5.1.2我司仓库端分装的散装食品及初级农产品,需按照以下5.2、5.3条款要求执行; 5.1.3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不得篡改、涂抹和加贴,如标签破损或信息错误需更换,新标签生产日 期必须与原日期一致。 5.2 散装食品标签: 5.2.1散装食品包括:

5.2.2散装食品标签要求: 散装食品标签上应至少标示如下信息:商品名称、重量规格、配料、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产品执行标准、SC编码或小作坊证编号、营养成分表*、产地、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注:1、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蔬菜/菌菇类食品,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可不标示“营养成分表”。 2、使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食品需标注“转基因原料信息”。 5.3 初级农产品标签:

商场超市食杂店规程格式含散装食品或散装熟食

××(公司名称)食品经营操作流程 1.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取得食品经营资格。 2.按照《索证索票制度》和《协议准入制度》的要求对食品供货商进行经营资格审查,验明所进食品合格检验报告书等证明文件。 3.按照《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要求对食品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进货台帐制度》对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行登记,建立台帐。 4.按照《销货台帐制度》和《质量自检制度》的要求,对销售食品进行登记备查,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格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5.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要求,公示经销食品的安全信息,确保经销食品安全信息准确、有效,发现食品安全不稳定因素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停止销售。 6.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7.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8.每天对店面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店面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散装食品销售操作流程 1、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应查验散装食品的标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应配备相应设备或者工具,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或送检,不得经销未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无检验合格证明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2、进货后,应按照所采购食品的保存条件的要求进行储存,防止二次污染。

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

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 2016年7月27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食药办〔2016〕235号印发,根据2016 年8月2日〈〈关于更正〈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中散装酒类食品范围和酒精度表示范围的通知》 (成食药办〔2016〕238号)更正,根据2016年8月19日〈〈关于修 改〈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的通知》(成食药办〔2016〕263号)修订。 1散装食品的定义 1.1无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预包装(即无预先定量包装、无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 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工半成品,包括散装酒类食品(酒精度低于0.5%vol的无 醇饮料酒;酒精度大于0.5%vol的饮料酒,包括蒸储酒、发酵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酒精 成分的饮料;以下同)。 1.2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要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不包括特殊食品,不包括网络食品交易、餐饮服务(销售的自制泡酒除外)、现制 现售的食品。 2基本要求 2.1鼓励参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的要求,设置散装食品标签标 识的标示项目。 2.2当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标示内容有明确要求时,应按照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执行。

2.3散装食品原有标签标识设置的强制标示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按照本要求进行规范。 2.4标签标识及标示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强制标示项目及标示内容要求 3.1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强制标示项目为: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 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及散装酒类食品应标 示的项目。 3.2散装酒类食品应按照〈〈蒸偶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 )的要求,标示酒精度和“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 3.3散装酒类食品中的散装白酒,应按照〈〈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标示产品执行标准;标示产品执行标准的散装白酒,应同时标示该散装白酒的生产工艺类 别。 3.4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的自制泡酒,应按照〈〈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 定,在盛装容器上标示酒类生产者名称和泡制材料的名称、数量、泡制日期。 3.5标示保质期的散装食品,应同时标示贮存条件;可免除标示保质期的散装食品, 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中4.3.1条规定的食品类别执行。 3.6散装食品标签标识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示的生产日期一致。 3.7重新包装或分装的散装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 3.8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应在标签标识上标示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 短的保质期限。 3.9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所引导的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标签标识格式和制作要求

关于规范超市散装食品标签的通知

关于规范超市散装食品标签的通知 各相关商户: 根据近期工商局、食药局检查具体要求,现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将超市散装食品标签要求强调如下: 一、明确散装食品定义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明确了超市销经营的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加工后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二、散装食品标签要求 (一)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超市应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商场超市应保证消费者能方便获取上述标签。 (二)超市销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并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超市应保证消费者能方便获取上述标签。 (三)由超市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须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四)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请各相关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于2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门店办公室。 接到通知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如发现将进行严肃处理,特此通知。 宝鸡市众鑫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2015年2月6日

散装食品管理制度范本

精品文档 散装食品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本公司散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散装食品的购进、贮存、运输及各零售门店销售散装食品的管理。 4.术语和定义 4.1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即无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包括预包装食品经分拆后以专门容器装承的食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5.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5.1采购部门在订购散装食品前,应向供货方索取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经食品安全管理员审核合格后方可购进。 (1)《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拟购进散装食品标签及合格证明复印件。 5.2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将审核合格的供货方及散装食品录入计算机系

统,建立基础数据库。采购部门从基础数据库选择供货方和拟购食品,建立采购订单,未录入计算机系统基础数据库的不得购进。 . 精品文档 5.3购进散装食品,应与供货方签订明确双方质量责任的购销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5.4供货方供应散装食品时应开具随货同行单,随货同行单应包括散装食品名称、规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方名称、送货日期等内容。 5.5供货单位供应散装食品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5.6验收人员应对购进的散装食品进行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查验不合格的应予以拒收,不得入库。 5.6.1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进口食品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书;5.6.2查验散装食品的包装标识,应与本公司采购订单及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一致,内容包括: (1)食品名称、生产者、生产者地址、联系方式; (2)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包装规格; (3)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应予标识的其他内容。 5.6.3查验合格后,验收员应及时在计算机系统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

散装食品管理制度

散装食品管理制度 为规范散装食品销售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经营者应查验散装食品的标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制售者必须如实提供。经营者应配备相应设备或工具,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或送检。任何经营者不得经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以及无检验合格证明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二、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经营者进货后,应按照所采购食品的保存条件的要求进行储存,防止二次污染。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经营者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保证食品安全。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污染。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销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四、销售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需配备冷藏、冷冻设备,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散装食品标 签标注制度 【--安全演讲稿】 根据《中华人民 __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哪些关于散装食品标识的管理规 定呢?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 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产 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__食品卫生法》、《 _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 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 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条例(1)(2)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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