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法理学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法理学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一、2012年论述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责任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个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是法律规范,就在于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认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和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一去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③民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越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以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⑥诉讼法规定着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⑦国际法也是以权力和义务为构成要素的。不过它是通过条约和协定、惯例等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⑧其他法律部门也都是确定人们在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①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②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③守法就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正确行使法定权利,重视而又积极的履行法定义务。与守法相对的违法则是超越法定权利边际“滥用权力”,或者规避或属于履行法定义务。

④司法就是通过国家的审判活动和各种诉讼程序,确认被模糊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恢复被搁置、被破坏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⑤法律监督就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国家把社会主导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化。通过分析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可以透视不同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序列。

①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法重义务,轻权利,以义务为本位来配置义务和权利。显然,它的首要的、甚至唯一的价值在于建立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的统治秩序。

②现代社会的法是充满活力的调整机制。它以权利为本位或重心配置权利和义务,赋予人们各种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给人们以充分的、越来越多的选择机会和行动自由,同时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义务。这使现代社会的法文化教育(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价值显然不限于秩序,而扩大到了促进经济增长、政治发展、文化进步、个人自由、社会和谐、国际和平与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

正因为如此,可以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法的中心范畴,并进而主张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应以权利和义务为中心范畴构成当代中国的法学理论体系。

二、2015年论述题:试论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法理学第2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法理学》第五至第八章(总分100分)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30分) 1.法的价值 2.法的社会作用 3.法的规范作用 4.法的继承性 5.法律移植 6.大陆法系 7.英美法系 8.法的制定 9.立法权 10.立法程序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是指法确认、建立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保证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正常存在的作用。 A.法的保护作用 B.法的调整作用 C.法的规范作用 D.法的制裁作用 2. 法的保护作用主要的作用方式是() A.禁止 B.授权 C.积极义务 D.规定和实施法律制裁 3. 下来有关法的起源于发展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有社会,即有法律 B.在原始社会,习惯、道德与宗教规则往往是三位一体的 C.氏族习惯是通过制定的方式产生的 D.最早的法律是成文法 4. 下面关于法的形成和法的制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的形成与法的制定是两个独立、互不相关的过程

B.法的制定比法的形成外延更为广泛 C.法的形成是法的制定的关键性结尾阶段 D.法的制定是法的形成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5.下列哪个机关享有修宪权?()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C.国务院 D.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6.下列哪项不属于立法活动?() A.法的制定 B.法的修改 C.法的废除 D.法律汇编 7. 下列关于法律的公布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决定并公布法律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C.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主席的决定公布法律 D. 全国人大根据国家主席的决定公布法律 8.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划分国家机关立法权限的制度是() A.立法过程 B.立法程序 C.立法体制 D.立法技术 9.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法的规范作用() A.指引功能 B.评价功能 C.强制功能 D.政治作用 10.下列关于法与宗教之间作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宗教规范所包含的价值观念和主要内容往往被立法所吸收 B.现今社会绝大多数国家的宗教规范可以作为司法的直接依据 C.宗教规范所提倡的与人为善精神客观上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守法自觉性 D.法律对宗教规范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A.法律重视程序,微观效率下降 B.法律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C.法律强调稳定性,对多变、多样化的社会生活的适应性受到局限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一、2012年论述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责任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个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是法律规范,就在于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认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和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一去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③民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越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以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⑥诉讼法规定着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⑦国际法也是以权力和义务为构成要素的。不过它是通过条约和协定、惯例等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⑧其他法律部门也都是确定人们在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①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②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法理学第2阶段测试题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二阶段测试卷 考试科目:《法理学》第五至第八章(总分100分) 时间:90分钟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30分) 1.法的指引功能 2.法的评价功能 3.政策 4.道德 5.法系 6.立法议案 7.法律草案的审议 8.法律的公布 9.法的起源 10.立法技术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规定作用于人们的行为的基本方式是() A.禁止 B.授权 C.积极义务 D.规定和实施法律制裁 2. 《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规定执行的是法律的社会职能 B.该规定执行的是法律的公共职能 C.该规定执行的是法律的保护职能 D.该规定的实现最终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

3. 下列关于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调整作用和保护作用 B.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是相辅相成的 C.从历史上看,任何法律都承担着阶级统治的职能 D.法的调整作用旨在建立合法的社会秩序 4.下列立法不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有() A.德国民法典 B.法国民法典 C.美国商法 D.意大利民法典 5.一个打算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人,根据有关法律,认为主管机关会核准他的申请,并发营业执照。这反映了法的() A.预测作用 B.教育作用 C.指引作用 D.强制作用 6.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原因不包括:() A法律重视程序,微观效率下降 B法律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C法律强调稳定性,对多变、多样化的社会生活的适应性受到局限 D法律只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 7.下列关于法与习俗之间的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两者都属于上层建筑 B.两者产生的社会条件基本相同 C.两者的形成方式不同 D.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8.下面关于法的制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B.仅包括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不包括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C.通过这种方式创制的法律规范成为不成文法 D.通过这种方式创制的主要是习惯、判例 9.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是() A.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B.地方各级人大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公民的条件只有一个,有国籍就是公民。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取得国籍;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出生国籍可以依据三种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继有国籍,自愿的基础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在中国居住的或有其他情况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国籍。 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一般了解即可。 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以往的宪法都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后面,82年宪法把它放在了前面。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条文,几部宪法不同,82年宪法规定了一些新变化,如增加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一、公民和国籍 (一)公民。 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采用“公民”取代了“国民”的称谓,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公民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具有该国的国籍,除此,并无其它的资格限制。 (二)国籍。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它就通常被认作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另外,该国对侨居外国的本国公民有义务给以外交保护,并有义务接纳他回国。 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出生国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采取的立法原则不一,有的采用血统主义,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方式。既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一般存在两种方式:①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②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跨国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而取得新国籍。 我国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避免无国籍和多重国籍现象的产生。对于继有国籍,也规定了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以及申请手续。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最后的批准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公民与人民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①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②范围不同,我国全体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广,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③后果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甲方与乙方于_年_月一日签订了 合同编号为一的《一合同》(以下简称既有合同),合同约定:一。 2、现甲方拟将既有合同中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甲乙双方签订的 既有合同中应由甲方享有和承担的全 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受让,即由丙方概括承受甲方在既有合同中的地位。甲丙之间如有纠纷由甲丙双方自行解决,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和履行。 除本协议约定的变更外,既有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等其他内容均不发生任何变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丙方继续履行既有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责任, 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丙方对于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前的履行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同意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甲乙双方签订的既有合同中应由甲方享有和承担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丙方,由丙方概括承受甲方在既有合同中的地位;并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担既有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意由丙方对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前的履行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丙方同意如果因既有合同的履行致使甲方遭受任何第三方主张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承担甲方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第三方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函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自三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构成对既有合同主体的变更。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曰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曰 丙方(盖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第十三周教案第一节李海霞2015 11 25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教学目标 1.正确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树立宪法权威; 2.了解公民的八项基本权利和六项基本义务,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现实现象; 3.理解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二、教学手段: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将抽象的理论形象化、具体化。 三、教法引导:小组讨论、案例研讨、讲授分析 四、教学重难点: 重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特点 教学难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五、教学过程 (一)设置悬念,导入新课 多媒体出示图片:《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看材料,思考问题: 1、物权法高调保护合法私产说明了什么?(小结过渡到新课) 2、杨武和妻子吴苹杨武和妻子吴苹不是来清理房子迎接大限到来后的拆迁,往屋里搬些液化气钢瓶、桶装水、炒锅、床板等生活用品,这样子,是准备与小楼共存亡,抵制法院的强制拆迁。他们的做法对吗?为什么?对此你有何看法? 3、你认为开发商、房管局、法院、杨武夫妇怎么做才是最和谐的? (二)新课教学 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板书) 提问: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多媒体显示宪法的根本内容) 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基本权利和义务——八项权利和六项义务 [教师点拨] 板书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展示材料]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法》第一条为了处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体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学生思考]:《义务教育法》、《刑法》、《体育法》等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教师点拨]:普通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其他法律的母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板书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理学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A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一. 名词解释 1权利 2义务 3 应有权利 4 应有义务 5习惯权利 6法定权利 7法定义务 8 现实权利 9现实义务 10基本权利和义务 11普通权利和义务 12一般权利(对世权利) 13一般义务(对世义务) 14特殊权利(对人权利) 15特殊义务(对人义务) 16第一性权利(原有权利) 17第一性义务 18第二性权利(补救权利) 19第二性义务 二. 单项选择 1.以下关于西方思想史上权利概念的说法错误的是()。 A.在罗马法中没有确定的、单独的权利概念和权利分类 B.中世纪末期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 C.19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利和义务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 D.20世纪初期,英美自然法法学家摆脱权利分析中的形式主义和简单化,而注重分析权利概念包含的丰富内容,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 2.关于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在中国古代,“权利”和“义务”的词语已经出现,并且已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定权利义务的观念 B.中国古代有关权利和义务及其社会价值的观念、思想、理论相当匮乏 C.法家的代表人物管仲所说的,社会之需要法律,在于“定分止争”,其实质并非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及各自的界限 D.法律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的出现是19世纪西学东渐之后的事情,经历了漫长的从感性到知性再到理性的认知过程。 3.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 万元。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 万元。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正确的是()。 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 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 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 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 4.以下哪一个不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D.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5.()是典型的一般权利。 A.物权 B.债权 C.知识产权 D.继承权 三.多项选择 1.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式可以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 A.应有权利和义务 B.习惯权利和义务 C.法定权利和义务 D.现实权利和义务 2.以下哪些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A.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B.依法纳税 C.依法服兵役 D.遵守宪法和法律 3.以下哪些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A.劳动权 B.受教育权 C.休息权 D.检举权 4.()属于第二性权利。 A.恢复原状 B.停止侵害 C.起诉权 D.缔约权 5.根据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 A.个体权利和义务 B.集体权利和义务 C.国家权利和义务 D.人类权利和义务 四.简答题—— 1.简述法与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第2阶段练习题

第二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法理学》第五至第八章(总分100分)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30分) 1.法的指引功能 2.法的评价功能 3.政策 4.道德 5.法系 6.立法议案 7.法律草案的审议 8.法律的公布 9.法的起源 10.立法技术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规定作用于人们的行为的基本方式是() A.禁止 B.授权 C.积极义务 D.规定和实施法律制裁 2. 《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规定执行的是法律的社会职能 B.该规定执行的是法律的公共职能 C.该规定执行的是法律的保护职能 D.该规定的实现最终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

3. 下列关于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调整作用和保护作用 B.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是相辅相成的 C.从历史上看,任何法律都承担着阶级统治的职能 D.法的调整作用旨在建立合法的社会秩序 4.下列立法不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有() A.德国民法典 B.法国民法典 C.美国商法 D.意大利民法典 5.一个打算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人,根据有关法律,认为主管机关会核准他的申请,并发营业执照。这反映了法的() A.预测作用 B.教育作用 C.指引作用 D.强制作用 6.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原因不包括:() A法律重视程序,微观效率下降 B法律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C法律强调稳定性,对多变、多样化的社会生活的适应性受到局限 D法律只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 7.下列关于法与习俗之间的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两者都属于上层建筑 B.两者产生的社会条件基本相同 C.两者的形成方式不同 D.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8.下面关于法的制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B.仅包括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不包括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C.通过这种方式创制的法律规范成为不成文法 D.通过这种方式创制的主要是习惯、判例 9.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是() A.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B.地方各级人大

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第二课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就是指公民按照宪法规定享受到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权益。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1.公民的平等权利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 都按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享有同等的权利, 承担同等的义务。 2.政治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3.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人身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但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 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律权利 与法律义务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1.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1)权利的概念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允许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2)权利的特征 ①法律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国家法律认可或保障,当主体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主体有权要求国家保护其权利,国家也有义务予以保护。 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体对所享有的权利有自主处分的能力,即主体对法律权利有依法选择性。 ③法律权利总是与法律义务紧密相连,没有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也不可能存在。 ④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 2.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义务的概念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对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要求和约束,"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要求义务承担者必须要做出一定行为方能履

行义务,也称作为义务,如纳税义务;"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要求义务人不得做出一行为,也称不作为义务,如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 (2)法律义务的特点 ①法律义务是法律要求主体为或不为的一种应当行为,即一种要求或期望的、尚未实现的行为,对于已经履行的义务,不是义务本身,而是义务的实现。 ②法律义务具有国家强制性,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否则就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惩罚。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三)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联系 (1)从结构上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从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上看,权利与义务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净胜,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务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则为权利本位,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了解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历史。名词解释:各法学流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要点都要展开掌握。其他知识点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的概念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涉及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2简答题: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的冲突与协调 第七章法的要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具体各种分类的概念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要素的特征及分类;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特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八章法律体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2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第八章农业经济合同的订立.doc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第八章农业经济合同的订立.doc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在农业再生产的全过程中,无论是农业企业还是个人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所以合同管理十分重要。本章阐述了农业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担保、变更、转让及终止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农业经济合同的含义及内容 一、合同的含义和特点 (一)合同的含义 合同又称契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债权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狭义的合同仅指债 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从这一规定来看,我国合同法所指的合同是债权合同。 (二)合同的特点 1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合法行为。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通过有意 识的活动,建立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合同当事人所做出的意 思表示必须是合法的,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 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互相做出意思表示并且趋于一致,合同关系才能成立。 3.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尽管合同主要是有关债权债务 关系的协议,但并不完全限于债权债务关系,而是要涉及整个民事关系。合同不仅导致民事 法律关系的产生,而且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4. 合同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其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的,订立合同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农业经济合同的含义 经济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它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 农业经济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之间,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如:农业承包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这种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和其他集体生产资料发包给承包者,从事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农业经济合同主要有农业承包合同、农业技术承包合同、农产品购销合同、联营合同等。农 业经济合同是经济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农业经营过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三、农业经济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和外在表 现形式。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农业经济合同也同样具有这三种形式。

法理学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1.如何认识和理解权利、义务的概念及其本质、特征和作用? 答: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1)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权利和义务是“实在”的。 (2)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是该阶级或集团及其所代表的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即它们是从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价值观点和标准出发,由法律确认在人们互相冲突和重叠的利益之间什么是正当的、应由法律加以承认和保护的,以及有关正当行为的类型和尺度的规定。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①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是被限制在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社会的文化发展水平制约的,即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 ②权利和义务是互为界限的。 ③任何权利和义务在行使和履行时都有程度上的限定,即都有一定的度,超越这个度,权利和义务就失去其原有的性质。 权利和义务的界限性告诉人们,权利义务界限确定得适当,符合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提供的

可能,可以带来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反之,就会引发政治上的动荡、经济迟滞甚至破坏社会的发展。立法者的基本任务就在于根据政治优选法的原理,正确地划分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 (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它们的工具性表现为: ①它们是国家分配利益和负担,从而维护和促成一定阶级(集团)的利益或社会的普遍利益,实现政治经济统治和公共管理(社会控制)的手段。 ②它们是社会成员或其集体实现自我利益的手段。不管权利的具体内容如何,每项权利的享有和行使都同主体获取一定利益联系在一起。从更深层次上讲,没有对利益这一目的的关注,就不会产生对权利这一工具的需要,利益永远是权利形成的动机。当然,作为权利之基础的利益不能是纯粹个人的利益或仅仅与个人有关的利益,而是能够被人们普遍享有、获得广泛关注的利益,即可能互相竞争的利益。正是这种利益的竞争推进着权利和法律的变化和发展。(5)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权利的能动性和可选择性首先意味着法律权利给了权利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为实现利益要求而表现意志、作出选择、从事一定活动的自由,包括在一定条件下转让权利或交换权利的自由,以及放弃某些可与人身相分离的权利的自由。权利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其是否实际地享有、行使或实现某种权利,而不是被迫地去享有、行使或实现该权利。义务则是受动的,在任何情况下,义务的承担者都不能自行放弃义务,更不能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对于是否履行义务,其是无所选择的,除非有一个更紧迫的义务发生,以致义务人不得不先履行后者。 2.如何认识和理解权利、义务在法学、法律中的地位与作用? 答: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 执教者:张振东 一、教学目标 1、通过学习,让学生初步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3、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初步建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教学重点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教学难点 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构建法治意识 四、教学过程 1、故事导入 师:《闻鸡起舞》《中流击楫》 师:祖逖、刘琨的英勇行为让我们敬佩不已。同学们,你们已经年满十周岁了,相对于一二年级的小弟弟、小妹妹,你们长大了,长高了,也更加懂事了。你们有自己的道德要求,让“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成为你们的习惯,因

为法律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师:这节法制课我们来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看了课题你有什么疑问?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的理解。(引导理解概念) 学生自由发言讨论,师总结解释概念。 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权利的范畴 你们生活在家庭、社会和学校中,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责任保护你们。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如何保护自己,是十分必要的,相信学习了本课之后同学们会有所收获。 师:描述案例1情景 课件演示《宪法》中密切联系小学生的权利的条款。 4、义务的范畴 说完了权利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义务。请先看案例2,课件出示案例2。 师:从中你了解了哪些信息?学生自由交流。

师:义务是我们必须去做的事情,宪法中对公民的义务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课件出示)指名读。 5、知识拓展 不仅我们国内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国际上也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 课件出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名读。 6、知识梳理 本节课我们学习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道了小学生也是公民,也具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涉及保护我们少年儿童的法律还有很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我们会在今后的学习中慢慢接触,希望法律改变你们的生活。 7、巩固升华 最后送给同学们几首关于法律的小儿歌(课件出示)指名读。

舒国滢《法理学》要点

法理学第一章要点: 1.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或实践学问。 2.中国古代的律学和西方的法学形成的历史条件有所不同。 3.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 4.法学研究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相互对应问题。 5.法学有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方法。 6.在学者的著作中,“法理学”与“法哲学”有时作区分,但也经常互换使用。 7.法理学的体系是开放的,应当从研究范围及功能两个角度来认识这个体系。 8.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地位,学习法理学对于法科学生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第二章要点: 1.应该从法的自身的角度去确定何为法的内容、何为法的形式。由于法的内在矛盾和各种条件的影响,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可能呈现出复杂性。 2.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环节、法律部门和整个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在理解权利时,应看到它与权力的区别。 3.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他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 4.在历史上,法的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等。但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下,其地位和作用也并不完全相同。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6.法的形式受到法的传统的影响。 7.西方法学家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以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对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它们由于形成的历史传统不同,而存在很多差别。 法理学第三章要点: 1.法律渊源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 2.国内法学界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认识表现出分歧和混乱。法的形式和正式法源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它们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不同的认识角度,归属不同的

全国法律硕士《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过关必做习题集-法理学第七章至第八章【圣才出品】

第七章立法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关于立法体制与立法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2016年真题] A.联邦制国家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 B.一国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由其文化传统决定 C.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是“一元、两级、多层次” D.立法公开是我国立法体制中“合法性原则”的集中体现 【答案】C 【解析】AB两项,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和文化传统等因素决定的。一般来说,国家结构形式对于立法体制形成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在单一制国家,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在联邦制国家,一般采用二元制或多元立法体制。C项,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既统一而又分层次”,即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所在省、

市立法的权限。我国的立法权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是“一元、两级、多层次”。D项,立法公开是立法过程公开,体现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集中体现的是“民主性原则”,而不是“合法性原则”。 2.在我国,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活动中,不具有立法性质的是()。[2013年真题] A.法律编纂 B.法律清理 C.法律汇编 D.法典编纂 【答案】C 【解析】法律制定,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AD两项,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

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B项,法律清理,又称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C项,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如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类别或问题的性质,按照效力层级、时间顺序,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法律汇编不涉及法律内容的变更,不具有立法性质。 3.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下列关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备案的表述,不正确的是()。[2012年真题] A.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B.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C.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D.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答案】C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98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①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③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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