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在核医学实践过程中,产生固体、液体、气载三种放射性废物,他们的收集与处理方式各不相同。

首先射性废物管理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

①注意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

②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收集和处理;

③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即废物的最小量化。

核医学实践的良好计划,包括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射线的种类、活度等选择,考虑操作的数量和制备的材料、污染的风险性等良好工作程序,都将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体积。

在放射性废物产生的地方,应当备有各种收集容器,分别分类存放,容器必须适合目的(体积、屏蔽、防渗漏)要求。并在标明核素名称、物理性状、活度和外照射剂量率。

由于核医学实践中的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多数小于一周,因此可以把放射性废物收集起来后放在特定的容器里衰变,直至达到规定的豁免水平。不同性质的放射性废物贮存和处理的方式有所不同。

固体放射性废物收集与处理

首先应按废物分类标准和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和毒性分开收集废物于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的污物桶内,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放置地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注意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特殊贮存室,其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离辐射标志;废物袋或废物包、废物桶及其他存放废物的容器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有废物类型、核素种类、比活度范围和存放日期的说明;内装注射器及碎破璃等物品的废物袋应附加外套。最后处理废物,一般根据规定,比活度小于或等于7.4×104Bq/kg(2μCi)的医用废物或经过存放衰变,比活度降低到7.4×104Bq/kg以下可作为非放射性废物处理。

注意:

1、GBq量级以下且失去使用价值的废弃密封放射源必须在具备足够外照射

屏蔽能力的设施里存放和待处理。

2、可燃固体废物必须在具备焚烧放射性废物条件的焚化炉内进行;同时污染

有病原体的固体废物,必须先消毒、灭菌,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对于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动物尸体,应防腐、干化、灰化,且灰化后残渣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含有长半衰期核素的动物尸体,可先固化,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对于含有较高放射性的尸体应及时焚化,收集残渣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含有放射性的人尸体也应灰化后深埋。

放射性废液的收集与处理

由于核医学实践过程中使用的放射性核素均为短半衰期的核素,因此放射性废液可以集中收集并等待其自身衰变完后,再按普通液体进行处理。

我科使用放射性核素量比较大,产生污水比较多,须要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对于低放废液可以直接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每月排放

总活度不超过10ALImin,每一次排放活度不超过1ALImin,且每次排放后要用不少于3倍排放量的水进行冲洗。ALImin是放射性工作人员对核素的年摄入量最低限制,液体废物入下水道,每种场合不超过100MB q(2.7mCi ),并用足够的水冲洗,要使用特制的污水槽进行排放并竖立标志,告知这里允许液体废物处置。如99TC、131I、153Sm、89Sr 等核素分离后贮存衰变一段时间后,即可到规定的豁免水平。

对职业性的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通过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有效剂量也要低于GB18871-2002所规定的剂量限值,因此必须严格控制放射性核素的排放。

对患者的放射性排泄物收集与处理要有足够的重视:

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必须通过医院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规定病人住院治疗期间不得使用其他厕所。专用厕所应具备使病人排泄物迅速全部冲洗入池条件,而且随时保持便池周围清洁;专用化粪池内排泄物贮存10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

因为我科没有专业化病房,无专用厕所和专用化粪池,没有办法对患者统一管理,所以只有应根据不同核素排泄特点,为注射和服用放射性药物(131I、32P)的住院治疗病人提供具有辐射防护性能的尿液、粪便收集器和呕吐物收集器。最后将收集物存放10个半衰期后,作一般废物处理。注意收集含131I病人排泄物时,必须同时加入NaOH或10%KI溶液后密闭存放待处理。注射或服用放射性药物的门诊病人排泄物以及符合出院条件的病人排泄物不需要收集。

气载废物的处理:

对于使用133Xe诊断检查病人的场所,应具备回收病人呼出气中133Xe的装置,不可直接排入大气。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公众)的气载废物为非放射性废气,可以直接排放,其它放射性核素开放操作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设备,最好在独立的通风系统中加置放射性气溶胶吸收过滤装置,以减少排泄。

用于设备质控的密封源的处理:

用于诊断核医学的钴-57泛源,解剖标记等,以及用于检查活度计的钴-57、铯-137及其它标定源应运送到批准的废物处理机构处理或回交给生产销售商。

建立建全废物管理制度:

放射性核素及放射性药物的生产与使用单位应有专(或兼)职废物管理人员负责废物的收集、分类、存放和处理,管理人员应熟悉废物管理原则和掌握剂量监测技术,并必须在作业时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设施,防止超剂量照射。

必须设废物存贮登记卡记录废物主要特性和处理过程并存档备案;有防止发生废物丢失、被盗、容器破损和灾害事故的安全措施;贮存室的显著位置应设安全警戒信号。

对于密封放射源的废弃和处理,应运送到批准的废物处理机构处理,并存档备查。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公布的《GBZ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我院影像与核医学科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 系指在核医学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应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场所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危害,不致造成环境污染。 二、液体废物的管理 1. 放射性废液 方法:核医学单位应具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 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标准:将废液的降至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2. 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 必须为使用放射性药物病人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对病人排泄物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将其排泄物贮存10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注射或服用131I病人的排泄物处理,必须同时加入NaOH或10%KI溶液后密闭存放待处理。 三、固体废物的管理 1. 废物收集 (1)按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毒性分开收集废物。 (2)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污物桶放置点应避开工作 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 (3)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贮存室。2. 废物存放 (1)贮存室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87)环放字第239号 【发布日期】1987-7-16 【生效日期】1987-7-16 【所属类别】部门规章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广泛地应用,加强对由此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工业、农业、医疗、科研、教学及其它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归口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其所需事业经费批编时应纳入地方财政。废物库的管理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待遇。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分类 第五条含人工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2×14Bq/kg(5×10Ci/kg),或含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7.4×104Bq/kg(2×10-6Ci/kg)的污染物,应作为放射性废物看待。小于此水平的放射性污染物应妥善处置。 第六条表面污染水平超过国家辐射防护规定限值、又不进一步去污利用的污染物,视污染的具体情况,或作放射性废物送贮,或妥善处置。 第七条根据废物中所含核素的半衰期,将城市放射性废物分为三类: 短半衰期废物(T1/2≤60天); 中等半衰期废物(60天<T1/2≤5.3年);

长半衰期废物(T1/2>5.3年)。 第八条城市放射性废物通常可分为下列六种形式: 一、各种污染材料(金属、非金属)和劳保用品; 二、各种污染的工具设备; 三、零星低放废液的固化物; 四、试验的动物尸体或植株; 五、废放射源; 六、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大于37Bq/L,1×10-9Ci/L)。 第九条设有焚烧炉的废物库,根据焚烧炉的具体特点,应要求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将可燃废物和不可燃废物分开收集。 第三章产生放射性废物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或减小体积。 第十一条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在本单位暂存期间,应严格管理,有效控制,保证人员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第十二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必须由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单位集中收处。 第十三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登记手续(见附表1),按本办法对本单位的废物进行收集、包装和送贮(处)前的暂存。 第十四条放射性废物的收集 一、放射性废物应按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要求分类收集,并装入带有分类标记的专用口袋内(容器内); 二、严禁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一般垃圾中,也不得将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废物中; 三、废放射源应单独收集存放,不得混在一般放射性废物中; 四、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应用不锈钢或玻璃钢罐贮存;

废气处理工艺流程选择及其应用

废气治理 废气处理工艺流程选择及其应用 齐慧敏刘忠生林大泉 (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抚顺 113001) 摘要: 介绍了废气处理流程选择方法,并相应地介绍了部分应用实例。 关键词: 废气处理流程选择工业应用 1 前言 对从事废气治理和研究的工程技术人员来 说,经常面临如何正确选择废气处理工艺流程的问题,以下通过对废气处理工艺单元及其组合选择应用的介绍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2 常见于废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及其处理工艺 单元 211 废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及来源 众所周知,常见于废气中的污染物种类主要 有粒子物质、含硫化合物、有机化合物、含氮化合物、一氧化碳、卤素及其化合物等。 其中,粒子物质主要是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建材、机械、轻工等部门产生的烟尘、生产性粉尘,以及烟雾。按其粒径大小通常分为:粗粒粉尘(直径100μm以上)、细粒粉尘(直径小于100μm)、雾(011~10μm)和烟(01001~1μm)。 含硫化合物主要是指二氧化硫和硫化氢,在工业化国家排入大气中的SO2约70%以上来源于矿物燃料的燃烧,特别是来自火力发电厂。硫化氢则大多产生于炼油、炼焦、煤气、人造丝、硫化染料、橡胶等工业。 通过工业废气排入大气中的有机化合物主要是碳氢化合物,如烷烃、烯烃、芳香烃等,另外还有含硫有机化合物、含氮有机化合物和含氯有机化合物。这些物质大多产生于石油化工厂、炼油厂、机动车等,有的有恶臭或刺激性气味,对人体各种器官有刺激和毒害作用,有的是致癌物质。常见于废气中的含氮化合物是NO和NO2,大多产生于煤炭、油品的燃烧过程,以及硝酸、氮肥、炸药等的生产过程。 CO主要来源于含碳物质的不完全燃烧或不 完全氧化,常见于汽车尾气,冶金工业的炼钢、炼 焦,石油化学工业的催化裂化再生烟气、丙烯腈尾气等。 作为大气污染物的卤素及其化合物主要是氯、氟及其氢化物,含氯和氯化氢废气主要来自氯碱厂和利用其作原料的各类工厂,氟化氢污染主要来自磷肥生产和电解铝工业。此外,四氟乙烯、氟里昂以及某些催化剂和助剂的制造过程也产生氟污染问题。 212 废气污染物处理单元选择 用于上述污染物处理的工艺单元有旋风分离、过滤、静电捕集、洗涤、吸收、吸附、冷凝、燃烧、催化燃烧、催化还原等。 常见废气的处理单元如表1。 表1 常用废气处理单元及适用范围废气种类常用处理方法 粒子污染物旋风分离、过滤、静电捕集、湿式洗涤 硫氧化物吸收和吸附 硫化氢 吸收、吸附、催化氧化、催化还原或它 们的组合工艺CO废气 燃烧或催化燃烧卤素及其化合物废气 以吸收工艺为主 旋风分离、过滤、静电捕集和湿式洗涤常用于

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

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 放射废物处理预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括远距离治疗用量级以上废弃密封放射源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用放射性废物 以下简称废物。系指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3.2 废物管理 在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 3.3 贮存室

供放射性废物在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 4、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 4.1 根据8703废物管理原则和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废物分类标准参见9133。 4.2 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不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医学常用的放射性核素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4.3 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不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5 、液体废物的管理 5.1 放射性废液 5.1.1 使用放射性核素量比较大,产生污水比较多的核医学单位,必须有废水与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 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5.1.2 产生放射性核素废液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5.1.3 下列低放废液可以直接排 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每月排放总活度不超过10.,每一次排放活度不超过1,丏每次排放后进行冲洗,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45.1.4 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 5浓度不超过1×10的3H或14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33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1987年7月16日,国家环保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广泛地应用,加强对由此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XX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工业、农业、医疗、科研、教学及其它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归口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其所需事业经费批编时应纳入地方财政。废物库的管理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待遇。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分类 第五条 含人工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2×14Bq/kg(5×10 Ci/kg),或含天然 4 -6 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7.4×10Bq/kg(2×10 Ci/kg)的污染物,应作为放射性废物 看待。小于此水平的放射性污染物应妥善处置。 第六条表面污染水平超过国家辐射防护规定限值、又不进一步去污利用的污染物,视污染的具体情况,或作放射性废物送贮,或妥善处置。 第七条根据废物中所含核素的半衰期,将城市放射性废物分为三类: 短半衰期废物(T1/2≤60天); 中等半衰期废物(60天<T1/2≤5.3年); 长半衰期废物(T1/2>5.3年)。 第八条城市放射性废物通常可分为下列六种形式: 一、各种污染材料(金属、非金属)和劳保用品; 二、各种污染的工具设备; 三、零星低放废液的固化物; 四、试验的动物尸体或植株; 五、废放射源; -9 六、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大于37Bq/L,1×10 Ci/L)。 第九条设有焚烧炉的废物库,根据焚烧炉的具体特点,应要求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将可燃废物和不可燃废物分开收集。 第三章产生放射性废物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或减小体积。 第十一条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在本单位暂存期间,应严格管理,有效控制,保证人员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第十二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必须由城

35种废气处理工艺流程图要点

35种废气处理工艺流程图 简介 废气处理设备,主要是运用不同工艺技术,通过回收或去除减少排放尾气的有害成分,达到保护环境、净化空气的一种环保设备。 处理原理:

稀释扩散法 原理:将有臭味地气体通过烟囱排至大气,或用无臭空气稀释,降低恶臭物质浓度以减少臭味。适用范围:适用于处理中、低浓度的有组织排放的恶臭气体。优点:费用低、设备简单。缺点:易受气象条件限制,恶臭物质依然存在。 水吸收法 原理:利用臭气中某些物质易溶于水的特性,使臭气成分直接与水接触,从而溶解于水达到脱臭目的。适用范围:水溶性、有组织排放源的恶臭气体。优点:工艺简单,管理方便,设备运转费用低产生二次污染,需对洗涤液进行处理。缺点:净化效率低,应与其他技术联合使用,对硫醇,脂肪酸等处理效果差。 曝气式活性污泥脱臭法 原理:将恶臭物质以曝气形式分散到含活性污泥的混和液中,通过悬浮生长的微生物降解恶臭物质适用范围广。适用范围:截至2013年,日本已用于粪便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的臭气处理。优点:活性污泥经过驯化后,对不超过极限负荷量的恶臭成分,去除率可达99.5%以上。缺点:受到曝气强度的限制,该法的应用还有一定局限。

多介质催化氧化工艺 原理:反应塔内装填特制的固态填料,填料内部复配多介质催化剂。当恶臭气体在引风机的作用下穿过填料层,与通过特制喷嘴呈发散雾状喷出的液相复配氧化剂在固相填料表面充分接触,并在多介质催化剂的催化作用下,恶臭气体中的污染因子被充分分解。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广,尤其适用于处理大气量、中高浓度的废气,对疏水性污染物质有很好的去除率。优点:占地小,投资低,运行成本低;管理方便,即开即用。缺点:耐冲击负荷,不易污染物浓度及温度变化影响,需消耗一定量的药剂。 低温等离子体 低温等离子体是继固态、液态、气态之后的物质第四态,当外加电压达到气体的着火电压时,气体分子被击穿,产生包括电子、各种离子、原子和自由基在内的混合体。放电过程中虽然电子温度很高,但重粒子温度很低,整个体系呈现低温状态,所以称为低温等离子体。低温等离子体降解污染物是利用这些高能电子、自由基等活性粒子和废气中的污染物作用,使污染物分子在极短的时间内发生分解,并发生后续的各种反应以达到降解污染物的目的。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题目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最新进展姓名胡家刚 班级地质0901

摘要: 环境污染是人类面临的一大公害,放射性污染对人类生命安全和地球上生物的生存有严重的威胁,所以特别为人们所关注。和平利用原子能,为人类造福不浅,但是核废物处置不好,又将对人类是一大危害。放射性废物如何处置为好,必须进行科学论证。 所以处理放射性废物的发展特别引起我们的关注,新方法新技术的引入将更好的处理这些废物所带来的问题。 关键词:放射性废物,新方法,处理

1.放射性废物 放射性废物为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活度大于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并且预计不再利用的物质。 1.1放射性废物的来源大致可分为四类: 1.1.1核燃料生产过程:主要包括铀矿开采、冶炼和燃料元件加工等。 1.1.2反应堆运行过程:反应堆中生成的大量裂变产物,一般情况下保留在燃料元件包壳内,当发生元件包壳破损事故时,会有少量裂变产物泄漏到冷却循环水中。 1.1.3核燃料后处理过程:大量裂变产物是核燃料后处理过程的主要废物。 1.1.4 其他来源核工业部门退役的核设施,核武器生产和试验以及其他使用放射性物质的部门如医院、学校、科研单位、工厂等产生的各种废物。 1.2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1.2. 1 放射性废物radioactive waste 为审管的目的,放射性废物为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活度大于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并且预计不再利用的物质 1.2.2 放射性气载废物 radioactive gaseous waste 含有放射性气体和气溶胶,其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气态废弃物。 1.2.3 放射性液体废物 radioactive liquid waste 含有放射性核素,其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液态废弃物。

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

放射废物处理预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括远距离治疗用GBq量级以上废弃密封放射源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用放射性废物

以下简称废物。系指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3.2 废物管理 在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 3.3 贮存室 供放射性废物在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 4、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 4.1 根据GB8703废物管理原则和GB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废物分类标准参见GB9133。4.2 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医学常用的放射性核素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4.3 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5 、液体废物的管理 5.1 放射性废液 5.1.1 使用放射性核素量比较大,产生污水比较多的核医学单位,必须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

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5.1.2 产生放射性核素废液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5.1.3 下列低放废液可以直接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每月排放总活度不超过10ALImin.,每一次排放活度不超过1ALImin,且每次排放后进行冲洗,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ALImin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1.4 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5.1.5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DIC(公众)值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1.6 放射性废液中含有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相应的”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min(公众)值的计算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2 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

喷漆车间废气处理方案..

喷漆废气处理 一国内外现状 油漆喷涂过程中主要产生漆雾、有机废气污染。油漆在高压作用下雾化成微粒,在喷涂时,部分油漆未到达喷漆物表而,随气流弥散形成漆雾。稀释剂(有机溶剂)是用来稀释油漆,达到漆物表而光滑关观的口的。有机溶剂易挥发,在喷漆、晾干过程将逐渐挥发出来形成有机废气。 有机废气危害 漆雾中的有机溶剂—苯、甲苯、二甲苯属强毒性溶剂,作业时散发至车间空气中,工人经呼吸道吸入后,可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主要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及造血系统的损害,短期吸入高浓度(1 500 m}/ms)的苯蒸气,即可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经常吸入低浓度的苯蒸气,也可引起恶心、呕叶、神智模糊等神经症状,少数还可引起神经衰弱症候群。甲苯对中枢神经的毒害比苯强,对造血系统的作用较苯低。据报道,苯质量浓度在188-375 mg/m3时,长期接触即可有明显的自觉症状。甲苯的慢性危害较苯小,浓度在430-1 300 mg/m3下,可出现中毒症状,三苯混合还可对眼睛、鼻粘膜产生刺激症状,且神经系统症状也更为严重。漆雾对作业工人的危害不容忽视,企业需采取切实可行的喷漆废气治理措施,减小污染物排放,降低有毒有害物质对喷涂车间工人的健康危害。 漆雾净化技术方案

漆雾净化主要分为干法、湿法两种方式。 1漆雾干式净化技术 干法采用的是过滤净化方式,喷漆室在漆雾净化系统引风机抽吸作用下形成负压,漆雾在负压作用下,被引入漆雾过滤器,通过过滤绵、滤板、滤纸等过滤材质,滤掉液态漆滴,达到除去漆雾的口的。漆雾干法净化效率可达到9驯以上,使用的填充材料价格便宜,容易获取,待滤层漆膜饱和后,可及时更换。干式喷漆室的优点在于喷漆室结构简单,通风量和风压均匀,涂料损耗小,涂覆效率高。由于不使用水,不必进行废水处理,运行费用低,彻底改变了喷漆室油、水污染。 1 2漆雾湿式净化技术 湿式净化包括水帘式、水旋式、无泵式等多种形式。 1 1 1水帘喷漆室 水帘喷漆室为湿法处理设备,设备前而为水幕板,水幕板上而为溢流槽,水幕板后而为多级水帘过滤器。喷漆时,进入喷漆室的漆雾首先与水幕相遇,被冲刷到水箱内。其余漆雾在通过多级水帘过滤器时完全被拦截在水中。水箱内的水由水泵提升到水幕及多级水帘过滤器顶的溢水槽,溢流到水幕板上形成水幕。水帘喷漆室室内为不锈钢水帘板,水帘板结构设计先进合理,保证室内气流速度、提高涂装上漆率和残漆捕捉率,并使水帘层均匀、连续、可靠、无中断带、无水花飞溅。

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1]

放射性废物处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括远距离治疗用GBq量级以上废弃密封放射源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用放射性废物 以下简称废物。系指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3.2 废物管理

在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 3.3 贮存室 供放射性废物在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 4、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 4.1 根据GB8703废物管理原则和GB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废物分类标准参见GB9133。 4.2 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医学常用的放射性核素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4.3 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5 、液体废物的管理 5.1 放射性废气、物 使用放射性核素量,产生废弃物O3和NO X通风排放,排入大气,臭氧50分钟后自动分解为氧气。 6 固体废物的管理 6.1 废物收集 6.1.1剩余粒子源由提供粒子源公司回收处置;其他固废作普通医疗废物处置。

放射性物质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质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修订) 第一条、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放射性物质开发与合理利用,加强和规范放射性物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放射性物质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三)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六)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七)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八)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放射性物质管理贯彻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第四条、学校实行放射性物质使用审批制度,校属单位在教学、科研、生产中使用放射性物质,必须事先经学校审批,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程序是: 1、使用单位立项、申请,提供立项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2、学校审批,主管校领导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签字批准; 3、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4、政府环保、卫生、公安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学校对涉及放射的工作实行资质许可证制度,放射性实验室设置要取得政府环保、卫生、公安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从业工作人员要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 第六条、学校组建放射性物质管理组织,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管理放射性物质。教务处为学校放射性物质主管部门,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为办事机构;公安处为学校放射性物质协同管理、监督、保卫部门;校内各拥有放射性物质的单位为放射性物质直接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校放射性物质管理实行责任制度 (一)放射性物质管理组织责任

《安全环境-环保技术》之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在核医学实践过程中,产生固体、液体、气载三种放射性废物,他们的收集与处理方式各不相同。首先射性废物管理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①注意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②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收集和处理;③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即废物的最小量化。核医学实践的良好计划,包括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射线的种类、活度等选择,考虑操作的数量和制备的材料、污染的风险性等良好工作程序,都将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体积。在放射性废物产生的地方,应当备有各种收集容器,分别分类存放,容器必须适合目的(体积、屏蔽、防渗漏)要求。并在标明核素名称、物理性状、活度和外照射剂量率。由于核医学实践中的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多数小于一周,因此可以把放射性废物收集起来后放在特定的容器里衰变,直至达到规定的豁免水平。不同性质的放射性废物贮存和处理的方式有所不同。固体放射性废物收集与处理首先应按废物分类标准和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和毒性分开收集废物于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的污物桶内,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放置地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注意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特殊贮存室,其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离辐射标志;废物袋或废物包、废物桶及其他存放废物的容器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有废物类型、核素种类、比活度范围和存放日期的说明;内装注射器及碎破璃等物品的废物袋应附加外套。最后处理废物,一般根据规定,比活度小于或等于7.4×104Bq/kg(2μCi)的医用废物或经过存放衰变,比活度降低到7.4×104Bq/kg以下可作为非放射性废物处理。注意:1、GBq量级以下且失去使用价值的废弃密封放射源必须在具备足够外照射屏蔽能力的设施里存放和待处理。2、可燃固体废物必须在具备焚烧放射性废物条件的焚化炉内进行;同时污染有病原体的固体废物,必须先消毒、灭菌,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对于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动物尸体,应防腐、干化、灰化,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2号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处理,是指为了能够安全和经济地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通过净化、浓缩、固化、压缩和包装等手段,改变放射性废物的属性、形态和体积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贮存,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临时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进行保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处置,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最终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四条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妥善处置、永久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性废物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第七条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 第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不能回收利用并不能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出口方的废旧放射源(以下简称废旧放射源),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除废旧放射源以外的放射性固体废 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问题

§17.2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问题 [学习目标] 1. 能建立放射性废物的处理问题的数学模型; 2. 会求解放射性废物的处理问题的数学模型; 3. 能用放射性废物的处理问题的数学模型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环境污染是人类面临的一大公害,放射性污染对人类生命安全和地球上生物的生存有严重的威胁,所以特别为人们所关注。和平利用原子能,为人类造福不浅,但是核废物处置不好,又将对人类是一大危害。核废物如何处置为好,必须进行科学论证。 曾经有一段时间,美国原子能委员会为了处理浓缩的放射性废物,他们把废物装入密封的圆桶,然后扔到水深为91.5m 的海里。一些生态学家和科学家为此表示示担心,圆桶是否会在运输过程中破裂而造成放射性污染?美国原子能委员会向他们保证::“圆桶绝不会破裂”。并作了许多种试验证明他们的说法是正确的。然而又有几位工程师提出了如下的问题:圆桶扔到海洋中时是否会因与海底碰撞而发生破裂?美国原子委员会仍保证说:“决不会”。这几个工程师进行了大量的实验以后发现:当圆桶的速度超过12.2m/s ,就会因碰撞而破裂。下面我们计算圆桶同海底碰撞时的速度,是否会超过12.2m/s ? 如图17.6选取坐标系,记W 表示圆桶重量,使圆桶向下,W =239.46kg ,W=mg ,m 表示质量,g 表示重力加速度,g=9.8m/s 2。 B 表示水作用在圆桶上的浮力,推园桶向上。原子能委员会使用的是 250.25L 的圆桶,体积为0.208m 3,1m 3海水重量为1026.52kg ,所以B=1026.52×0.208=213.5kg 。 D 表示水作用在圆桶上的阻力,它阻碍圆桶在水中的运动,与物体运动方向相反,通常与速度v 成正比.D = cv ,c>0为常数.通过大量实验得出如下结论:圆桶方位对于阻力影响甚小,可以忽略不计.且 D=0.119kg ·s/m .则作用 在圆桶上的力为 F = W-B-cv 由牛顿第二定律:物体的加速度同作用在它上面的合 力F 成正比,即F = m a .而22dt y d a =。所以得: d y dt m W B cv g W W B cv 221=--=--()() (1) 这是二阶常微分方程,作代换 dt dv dt y d dt dy v ==2 2 图 17.6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正式版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 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根据卫生部公布的《GBZ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我院影像与核医学科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系指在核医学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应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场所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危害,不致造成环境污染。 二、液体废物的管理

1. 放射性废液方法:核医学单位应具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标准:将废液的降至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 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放射性废料的处理问题

放射性废料的处理问题 (一).实验类型:综合型 (二).实验类别:基础实验 (三).每组人数:1 (四).实验要求:选修 (五). 实验学时:3个学时 (三).实验目的:巩固和理解微分方程理论及其应用。 (四).预备知识:常微分方程理论和Mathematica 解方程的命令。 (五).【实验内容与要求】 美国原子能委员会以往处理浓缩放射性废料的方法,一直是把它们装入密封的圆桶里,然后扔到水深90多米的海底。生态学家和科学家们表示担心,怕圆桶下沉到海底时与海底碰撞而发生破裂,从而造成核污染。原子能委员会分辩说这是不可能的。为此工程师们进行了碰撞实验,发现当圆桶下沉到海底时的速度超过12.2 m/s ,圆桶与海底碰撞会发生破裂。为避免圆桶碰裂,需要计算圆桶沉到海底时的速度是多少?这时已 知圆桶重为239.46 kg ,体积为0.2058 m 3,海水密度为1035.71 kg/m 3。如 果圆桶下沉到海底时的速度小于12.2 m/s ,就说明这种方法是可靠的;否则就要禁止用这种方法来处理放射性废料。假设水的阻力与速度大小成正比,其正比例常数为0.6。 (1)根据问题建立数学模型。 (2)根据数学模型求解的结果,判断这种处理废料的方法是否合理? (六).实验解答 一、问题分析及建立模型 圆桶运动规律: f F G F --=合 (1) 22dt s d m dt dv m ma F ===合 (2)

其中mg G =,gV F ρ= dt ds k kv f == 由题设可得圆桶的位移和速度分别满足如下微分方程: ???? ?????===--==0)0(0)0(022s v dt ds dt ds k gV mg dt s d m t ρ (3) kv gV mg dt dv m --=ρ (4) 2、若2 2?? ? ??==dt ds k kv f ,类似上面,可得到这时圆桶的速度分别满足如下微分方程: 2kv gV mg dt dv m --=ρ 二、计算过程 1、由(1)(2)(3)(4)以及题设的初始数据,通过如下Mathematica 程序就可以求出圆筒的位移和速度的方程。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公布的《GBZ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我院影像与核医学科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系指在核医学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应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场所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危害,不致造成环境污染。 二、液体废物的管理 1. 放射性废液方法:核医学单位应具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标准:将废液的降至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 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

”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2. 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必须为使用放射性药物病人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对病人排泄物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将其排泄物贮存10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注射或服用131I病人的排泄物处理,必须同时加入NaOH或10%KI溶液后密闭存放待处理。 三、固体废物的管理 1. 废物收集 (1) 按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毒性分开收集废物。 (2) 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污物桶放置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 (3) 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贮存室。 2. 废物存放 (1) 贮存室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离辐射标志。

废气处理与方案.docx

.. XXXXXXXXXX电器公司 注塑废气治理 技 术 方 案 设计单位: XXXXXXXXXXXXXXX 施工单位: XXXXXXXXXXXXXXX 联系人: 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 编制日期: XXXXXXXXXXX

目录 一、处理工程工艺设计概况 (3) 1 .工程概况 (3) 2 .设计依据 (3) 3 .设计标准 (3) 4 .设计原则 (3) 5.设计条件 (4) 6 .注塑废气工艺分析及选择 (4) 7 .工艺流程及说明 (5) 8.工程布置 (5) 9.主体设备参数 (5) 10.设备运行及管理 (5) 二、工程投资概算 (9) 三、工程工期及售后服务 (9) 1 .详细工程进度计划 (9) 2 .售后服务 (6) 四、工程款支付方式 (10)

第一章、处理工程工艺设计概况 1.工程概况 XXX照明电器公司位于小榄镇工业基地宝成路 3 号,该公司注塑车间有注塑 机4 台,注塑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一定量粉尘烟气和有机废气,其中含有颗粒物、笨、甲苯、二甲苯等有机废气。这些多组份废气对工人的身体健康有严重的 危害;直接排入大气中会影响周边环境。 为了保护环境,提高车间内的空气质量,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实现 文明生产,该公司主管部门委托我公司对其注塑车间生产废气进行治理设 计。我公司根据治理同类型废气项目的相关经验及该公司的实际情况,本 着高效节能的原则制定出以下治理方案。 2.设计依据 1.XXXX照明电器公司注塑车间现场情况; 3.《环境工程设计手册》; 4.《广东省地方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入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 段二级标准;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FB16297-1996); 6.《通风管道技术规程》( JGJ41-2004);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 3.设计标准 根据厂方生产工艺参照同类型厂家估算如下( 见表 ) :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第八条城市放射性废物通常可分为下列六种形式: 一、各种污染材料(金属、非金司)和劳保用品; 二、各种污染的工具设备; 三、零星低放废液的固化物; 四、试验的动物尸体或植株; 五、废放射源; 六、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大于37Bq/L,1 xlO-9Ci /L )。 第九条设有焚烧炉的废物库,根据焚烧炉的具体特点,应要求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将可燃废物和不可燃废物分开收集。 第三章产生放射性废物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量减步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或减少体积。 第十一条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在本单位暂存期间,应严格管理,有效控制,保证人员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第十二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必须由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单位集中收处。 第十三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输登记手续(见附表1),按本办法对本单位的废物进行收集、包装和送贮(处)前的暂 存。 第十四条放射性废物的收集。

-、放射性废物应按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要求分类收集,并装入带有分类标记的专用口袋内

(容器内); 二、严禁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一般垃圾中。也不得将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废物中; 三、废放射源应单独收集存放,不得混在一般放射性废物中; 四、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应用不锈钢或玻璃罐贮存; 五、产生放射性废的单位,应设专门场所存放放射性废物,并设置电离辐射标志。 第十五条放射性废物的包装。 一、装放射性废物的专用塑料口袋密封,不破漏; 二、含放有尖刺及棱角的放射性废物,应先装入硬纸盒或其它包装材料中,然后再放到塑 料袋内; 三、每袋废物的表面剂量率应不超过OTmSv/h (10mrem/h),每袋体积不正如过30L,重量不超过 20kg o 第十六条放射性废物的送贮(处) 一、废物应干燥,游离液体率不大于1%; 二、废物性能应稳定,无挥发性、易爆等不稳定性物质,无强氧化剂、腐蚀剂等物质; 三、试验植株应脱水、干化或灰化; 四、动物尸体应固化于水泥中,或防腐、干化、灰化;五、废放射源应放在包装容器中,损坏的密封源应重新包装,并附上有关的卡片; 六、包装体外表面的污染控制水平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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